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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建议

2024-06-12唐吴果

产权导刊 2024年5期
关键词:监事会董事薪酬

唐吴果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规范稳定起到积极作用。目前,除上市公司以外,很多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都相继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可。2023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在现阶段企业管理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独董制度毕竟是舶来品,还需要我国监管部门不断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以期实现独立董事管理效能提升。

一、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

按照《独董办法》,独立董事先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的股东提名,最后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尽管《独董办法》在第六条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出了要求,主要有八类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但实际操作中经常会有公司打擦边球,没有严格对照《独董办法》执行。我国上市公司大多股权集中,控股股东利用自身权力,能够轻易操控独立董事的任免,找自己的朋友、熟人来担任这个职位,违背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最初目的,导致独立董事做出的战略决策很难本着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为目标。一方面,大股东因派出董事数量多通常在董事会中的占主导地位,导致独立董事的功能很难得以发挥,或者拉拢听从安排的独立董事,使之支持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现有的薪酬机制存在问题,薪酬过低会使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薪酬过高又可能会使独立董事对职位的利益有强烈依赖,对公司大股东言听计从,有可能作出违心的表述和判断。

(二)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监督制衡功能不够协调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三会一层, 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我国又引入了独董制度,导致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之间部分职能雷同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从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的职权上看,二者的功能和职权存在部分交叉与重叠。比如二者监督重点主要都是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為等。监督权同时赋予两个监督机构,就可能会导致职能重叠,权责不清。因双方对各自的职责理解不一致,容易出现监督边界不清晰,导致重复监督、相互推诿等情形发生,大大增加了监督成本,也降低了企业治理的效率。

(三)独立董事缺少综合人才

通过对我国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结构调查分析,具备会计、法律专业知识的独董比例不高,虽然《独董办法》有要求每家上市公司至少要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但上市企业规模较大时,仅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不能较好地满足工作需要。而没有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或进行相关决策时,因缺乏专业的法律技能,往往不能给出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判断。有许多独立董事是高校著名学者,他们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与教学经验,但欠缺实操管理能力。也有许多是知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法律专业人士,但这些专业人士很难在自己繁忙的工作之余抽出时间参与上市公司的管理工作,因此独立董事服务上市公司的精力与时间得不到保障。事实上,独立董事既要懂行业又要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同时要有丰富的财务、法律以及资本运作专业技能,最后还要有足够的精力与时间,而这样高素质的独立董事人才相当缺乏,这也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推行不畅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非常重要因素。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一)优化独立董事相关运作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于独立董事来说,激励不仅包括薪酬激励还包括声誉激励,提高独立董事收入标准,实现独立董事薪酬多元化,如采取"基本薪酬+津贴",同时附加履职成效激励和荣誉激励的模式,实现薪酬与工作成效挂钩的机制,更好地调动独立董事履职的积极性。二是增强独立董事工作透明度,配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的履职成效,将独立董事的履职成效真正置于上市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监督之下,这样既能够较好地提高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又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自身独立性。

(二)完善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

为避免监事会和独董之间相互责任不明晰,非常有必要对两者的职责和关系加以进一步明确。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中主要的监督机构,其监督功能应与独立董事的监督要有区分,可以分不同的层次、维度、环节等。因此,必须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权进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同时继续强化监事会的职能,积极发挥监事会股东监督和职工参与的良好传统,才能有效地发挥两者的功能,提高各自的效率。通过实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互补,实现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能够做到信息畅通,使监事会监督功能前移。另外,优化独立董事职能设置,形成独立董事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让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三)加强独立董事能力建设

针对现阶段我国独立董事人才资源稀缺的情况,应健全科学合理的培训机制,建设高素质的独立董事人才库,这样既可增强上市公司的可选择范围,又可以实现独立董事之间的良性竞争。独立董事任职者首先必须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具备扎实的法律、财务、金融以及上市公司相关行业专业基础。其次,独立董事应能懂财务会计、能熟悉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基本知识,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再次,独立董事还要熟悉宏观经济状况、所任职的特定上市公司的微观行业和业务市场等。最后,除了具有履职能力,独立董事还应讲诚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独立董事诚信评价体系,加强独立董事各项能力建设,提升独立董事履职素质,确保履职的独立董事懂行业、懂公司、懂法律、懂财务、讲诚信。

(四)健全独立董事问免责制度

独立董事拥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力,也应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按照《独董办法》相关要求,若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可以结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相关性,以及独立董事专业背景等其他因素,对独立董事的责任进行认定。但若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符合《独董办法》免责条款,可以认定独立董事没有主观过错。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因为上市公司涉及事项诸多、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经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免责事项难以认定的情形。因此,需要进一步结合实务,探索研究完善独立董事问免责制度,促进独立董事不断提高履职效果。

三、小结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作用重要,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制衡大股东和经理层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寻常的作用。实践中,通常存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管之间的利益冲突。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及其股东聘请的管理者,既要讲诚信,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又要处理好与大股东、其他董事、监事会、经营层的关系,还要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独立董事需要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决策,行使必要的监督职责,防范各类合规风险,同时还要发挥专家顾问作用,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

未来涉及公司治理、独立董事运作相关配套法规需要广泛汲取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践中可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大胆创新、小心求证,明确独立董事的独特法律定位,夯实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根基。通过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各类制度,如健全独立董事薪酬激励机制,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独立董事职业化建设等等,实现独立董事履职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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