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结合地带牧民的规则意识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
2024-06-12徐燕
徐 燕
(中央民族干部学院干部教育研究中心 北京 100094)
边疆地区的治理,关系到祖国统一、边疆巩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与发展等重大现实问题[1](P5-10)。农牧结合地带作为不同文化碰撞相交的场域,处于其中的各民族之间并不存在清晰坚固的边界,而是一种出于各种因素考量随时会被跨越的“软边界”。发挥农牧结合地带在边疆-内地之间从生态到文化的连接交流功能,能够加快实现边疆长治久安的目标。[2](P54-57)基于此,本文试图以农牧结合地带牧民的身份嬗变与规则意识为切入点,探讨牧民的规则意识对边疆治理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游牧(Nomadism)作为存续时间最为久远的一种生计方式,一直以来都受到人类学家的关注。20世纪80 年代以来,人类学界逐渐形成了一种将地方系统、民族国家、世界体系的影响与游牧社会对这些影响的反应融于微型社区的研究范式,即“游牧-定居”的连续统。[3](P37-41)就“游牧社会对外在影响和变迁的反应”问题而言,相关研究多运用“抵抗-服从”二元对立的分析框架,将牧民在应对国家政策、市场经济等外在因素时表现出的“创造性策略”[4](P665-691)视为一种“权利意识”,将其归结为一种类似于斯科特所言之“弱者武器”的变相反抗形式。但这种分析模式忽略了中国特有的政治语境和文化传统,亦没有认识到价值观念、情感基础等因素对作为“行动者”的牧民所产生的影响。
伊丽莎白·佩里(Elizabeth J. Perry)认为在中国“行动者”中发现的所谓权利话语应被理解为“规则意识”,而非对威权统治的挑战。[5]换言之,在中国,规则意识的动员可以成为一种服务于政治和政权稳定的力量。[6]这一点,安德鲁·内森(Andrew Nathan)亦曾提及:“在中国,政治权利一直被视为国家给予公民的一种恩赐,使他们能够为国家的需要贡献自己的精力。”[7]这些认识为学者们在分析中国基层民众的“应对策略”时跳出“抵抗-服从”的分析藩篱提供了助益。但他们聚焦于中国儒家文化盛行的农耕社会,分析起点主要基于孔孟哲学及其延伸出的一套政治文化传统,却未对具有独特文化观念与生存哲学的边疆地区游牧社会之“规则意识”进行关注。这不符合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下“游牧区”“农耕区”并存的“中国实际”,亦无法更加全面地揭示包括游牧民族在内的中国人的“规则意识”。基于此,本文试图将“游牧-定居”的相关研究与“中国人的规则意识”研究进行勾连。
本文所选择的田野点X 村位于河西走廊咽喉处。之所以选择X 村为田野点,一是,作为游牧社会与农耕社会互动交往的场域,X 村是观察游牧社会与农耕社会之间“共生关系”的绝佳场域。[8]而处在该农牧结合地带的牧民在应对行动中所体现出的“文化混杂性”,不仅是该地域的一大特点,更是中国“多元一体”格局的微缩模型;二是,与佩里、安德鲁等人的研究视阈不同,本文尝试将作为“边缘”的边疆视为重新认识“多元一体”中国的“中心”,以期拓展和完善现有研究视阈。
二、X村牧民身份的嬗变
X 村隶属于甘肃省武威市T 县S 镇,这里素有“河西走廊门户”之称,自古就是游牧民族放牧的理想之处。《秦边纪略》曾载:“食毛践土于此,毳帐当路,畜马弥山。”“番之牦牛、犏牛、马、羊充斥道途。”[9](P97-106)这体现了当时此地畜牧繁盛的场面。纵观该自然村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大锅饭”“包产到户”“草场到组”与“大棚养殖”,以及“生态移民”等阶段引发了牧民身份的转变。
(一)“大锅饭”时期:由作为个体的“人”转变为国营牧场的“劳动力”
1950年T县成立,开始实行“牧工牧主两利”和“扶助贫苦牧民”的政策,制定了“牧业第一,农业第二,副业第三”的生产方针,采取各种措施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生产;至1958 年,T 县进行民主改革和反封建斗争,改变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并组建了A 公私合营牧场发展畜牧业。这种自上而下的层级组织,一方面保证了作为国家经济核算单元的清晰化;另一方面,也使牧民开始由作为个体的“人”转变为国营牧场的“劳动力”,使草原由牧民的“家园”转变为集体经营放牧的“土地”。由于缺乏对牛、羊、马等牲畜的所有权,这一时期牧民的责任意识仅仅局限在“完成任务”上,偷懒、消极怠工的事情偶有发生,但并未形成气候。
(二)“包产到户”时期:由“集体性”的牧民到“个体性”的市场竞争主体
1978年后T县恢复为牧业县,贯彻“以牧为主,围绕畜牧业生产发展多种经济”的方针。1981年后实行草畜双承包责任制,牲畜承包到户,自主经营,草原按不同情况分别承包到户、联户和村。[10](P146)这刺激了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平均主义的贫富格局。但是,游牧文明这种曾被视为与农耕文明互为表里的文明形式,在进入现代性的时空格局后,在强调效率和发展的现代社会,其传统被视为桎梏社会进步的痼疾而贴上了“落后”标签,“进步”“发展”成为每一个“合格”牧民应争取的荣誉。
“包产到户”实现了对牛羊马等“动产”的所有权再配置,但草场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牛羊私有与草场公有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在市场和货币冲击下牧民对财富的观念却已悄然转变。解决草-畜矛盾的希望被投放在草场所有权的分割上,“人有住房、畜有棚圈,草有围栏”的配套建设应运而生,而这种革新也助力于在草原进一步创制更清晰化的“社区图像”。
(三)“草场到组”与“大棚养殖”:从“游牧”到“不会放牧”
为了大力推动畜牧业发展,T 县政府开始在草场上大规模修建现代化养殖棚。游牧社会的本质在于“游”,失去“游”而单纯的“牧”已经丧失了游牧本身的生产属性和文化本质。从“游牧”到单纯的“牧”的转变,其背后是一套文化逻辑的转变——从以牛羊为中心到以土地为中心,从牧业生产逻辑到农业生产逻辑的转变。通过“视觉编码”将不规则的草原生态空间转换成大棚这种整齐的、集中的权力视域格局,实现对国家“边界”的确立。这种边界确立的过程意味着空间制造,从历史情景中的边疆区域到现代场景中的国营牧场,从“草场到组”到“大棚养殖”,国家的意志逐步深入,民族国家的法权边界逐步代替了传统社会内部以神山圣湖为代表的自然边界。
简·雅各布斯(Jane Jacobs)曾称运用城市规划法令将功能固化的行为是“社会标本制作术”[11]。“大棚养殖”通过“崇高的直线”和外形的规则感显示出了秩序、理性和系统简洁性,这种空间的制造会对实现国家清晰化的目标有所助益,[12](P80)但这种试图将草场变为遵循严格视觉美学与秩序的“规范艺术品”对草原空间中真实有效的民间秩序产生了一定的破坏性[13]。大棚养殖标志着以空间性为主导的游牧有逐步被以时间性为主导的农耕所取代的倾向。不过,作为空间存在域的游牧知识体系无法整体过度至时间存在域的农耕知识体系,从而导致了传统地方知识和本土经验的混乱和无力。
(四)生态移民时期:从“牧民”转变为“异地安置者”
从1992年起,T县逐步发展起了政策导向性的旅游业。[14](P290-291)为了“迎合”这种发展趋势,X村牧民的生活方式不断进行着调整,很多人应势开起了农家乐。从此,X 村及其附近的草原就不再单纯作为世代生活于此的牧民养家糊口的场所,而成为承载着牧民、旅游公司、游客等多方活动主体的场域。草原是文化-生态-社会的复合系统,失去任何一方都会失衡。外来游客对该地域共同体“和合共生”的精神内核不甚明了,对其生态圈造成了较大的破坏。
2018 年6 月,T 县出台《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农牧民群众生态搬迁工程建设及资金补偿方案》,S 镇随即成立搬迁工作小组,着手祁连山生态保护、搬迁补偿等事宜。同年8 月,工作小组推进“地面附着物全面拆除和平整、附土绿化等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并为X 村及其周边村落愿意搬迁至安置点的牧民发放钥匙。由此,世代生活于此的游牧群体逐渐消散于农耕和城市生活中。
三、X村牧民的规则意识
人们对“规则”的认识往往倾向于“明文规定的”“待人们自觉遵守的”。实际上,即使是同一条规则,也会因人因时因事而出现不同的“被遵循”情况。每一次互动交往的完成,都少不了人们在明文规定之外实践有效的非正式理解和即兴措施——人们不是订立了规则才去行动,而是在行动中逐渐形成了规则意识,并自觉遵守。X 村牧民的“规则”便是如此。
(一)“磁铁式”规则意识的生成
1.生成背景
(1)“天命观”与“前定之缘”
X 村坐落于县城东北端的沟谷中,生态环境脆弱,靠“天”“地”吃饭的游牧生计方式,使X 村牧民所有的智慧和行动都在“天”“地”之间、在自然生态中做调整。牧民深知“以己之力无以应天”,因而时刻关注着“天”的动向——这种对天的关注引发了天命观,他们认为社会不是一个单独运行的单元,自己一生的安排、所有事情的遭遇并不完全靠人的努力,还会受到与“天”有关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X 村牧民讲究与天、地、地下空间内一切因素的“和合共生”。
当这种思维被用于人际交往时,就产生了“前定之缘”。在人际关系中,“缘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设定在一种表示最终的而无需进一步探究的总体本源框架中,把人的一切偶然遭遇到的与他人发生的关系,都看成是一种事前定好的必然性。”[15](P123)因为信“前定之缘”,所以人们在与他人相处时,会尽量避免发生不愉快的事情。有时,彼此交往不是很密切的两个人,甚至从来没有接触过的两个人会因处于同一地域共同体而超越原本通过数次交往才能建立起来的密切关系,这有点趋近于梁漱溟所言的“因亲及亲,因友及友”[16](P479),亦与钱穆所言的“群我”类似:他们讲“和”,总是把“群”放在首位,没有群在先,便没有我可言。[17](P44)
X 村牧民看似有集体主义的倾向,但出发点是为了自己能更好地在此生活并获得长久性发展;他们看似是为了自己,但又不会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人际生态圈的平衡。所以,X 村牧民的行为取向具有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混杂性。而这种混杂,跟“和”这个特别的概念有关——“和”既有“以同求和”之意,又有“和而不同”之意,这两层含义正好构成一种相反相成的关系。每个人要追求的不是眼前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互惠的最优化,背后潜伏着对维护“和合共生”局面的低调又长远的规则意识与智慧。
(2)文化互嵌与人情伦理
X 村西临的C 村以藏族居民为主,靠畜牧为生;东临的W 村和D 村以土族和藏族居民为主,靠半农半牧为生。这些村落分布在S 河两侧的山麓地带,有清晰的地域性集群的分布特点,形成结合地形而据有重要空间节点的基本模式。各空间沿X 村起伏较大的地形显现出分明的等级层次,由其所处位置的高低形成一个充满仪式感和韵律感的空间序列。这样的聚落格局,加上藏、土、汉等多民族的族群结构,以及农耕或游牧的生计方式,为该地域共同体内“拼盘式文化”的形成提供了空间,也造就了其内生性的人际关系格局。滋贺秀三曾言:“中国人的观念要顾及人的全部与整体,会将周围人们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和总体考察。”[18](P13-14)X 村牧民就是这样,居游并重的生活使他们在处理人际关系时会进行通盘考量。虽然他们“游牧”的生计方式使其生活充满着流动性,但世代居住于此的“家”和在他们看来“恒定”的自然空间又为其生活着上了稳定色彩。生活空间为大家共有,转场、盖房子、公共仪式等圣/俗生活都需要与周边人展开连带性的互助合作,这促进了X村牧民与周边人合作关系的非强制性生长和共同体意识的觉醒。
多民族互嵌共融环境中彼此之间的互动交往作为该地域共同体建构之触媒,使文化互渗与融合成为常态。[19]X 村牧民在日常交往互动中非常看重口碑和声誉,这多少受周边汉族儒家文化的影响——他们将个人视为家族链上的一环,认为个人的言行会影响到整个家族。X 村牧民的行为除了受到上述“连带性贬责”的规约外,还受到类似简·雅各布斯(Jacobs,Jane)所言“街道上的眼睛(eyes on the street)”①[11]的熟人监督。这种监督所产生的“结构性胁迫”,使他们愿意从微末之处,以集群之力,同谋协作来维护潜在规则。
2.生成模式
生活于这样一个多民族互嵌共融的生活圈里,环境的复杂性、人际互动的多元性导致做人、做事都不是单从理性的、逻辑的思维和条文制度规定的角度来考虑的,而是从具体的情境出发来考虑问题。他们秉持“前定之缘”与“人情伦理”的基调,在不同场域以“和”这块磁铁石吸附不同的文化因子形成一套符合其时情境的规则,以完成人们之间的互动交往。
X 村牧民的规则不是既定成文、超越个体的“已然”存在,而是由“和”这个中心散发出的无数条“射线”的总和。这种规则是在交往中慢慢积累的,类似于许烺光笔下的“情境中心说”[20],印证了庄子的“道行之而成”。除了“和”的精神内核之外,这套动态规则为该地域共同体中的人们留下了诸多空间去发挥、添加新的意义——只有在人的参与下,在开放式的建构中“规则”才能拥有完整的内涵。规则是实践的产物,而非相反。用伽达默尔的观点来看,原型正是通过表现才经历了一种“在的扩充”。[21]这种规则生成模式,使生活在共有空间中的人,更加自主地对待彼此之间的互动交往,赋予其规则以灵活性与变通性。
在该地域共同体中,人们处在长久而无法选择的关系中,需要在交往磨合中借助以“和”为主旨的规则彼此成就。人与人之间维持的是一种说不清的秩序,在模糊的状态中可以知晓彼此的宽容度和临界值。这种“模糊的”的秩序感使他们在处理人际关系时,情感上会带着一种心照不宣的分寸感,每个人都不会做出太出格的举动打破这份结构平衡。弗朗索瓦·罗沙(François Rochat)提出的“平庸之善”②[22](P195-210)可以用来形容农牧结合地带牧民秉持规则意识维护“和合共生”局面的行为。人与人之间靠对彼此“综合系数”的判断互动交往,体察的敏感程度超越了文字表达,不需要“树碑立约”便清楚该如何应对。所以,X 村牧民因对“规则意识”的误读而产生冲突的情况很少发生。
(二)规则意识的连续谱:从“人际互动”到“地方-国家共情”
T 县内的各民族在长期的交往互动中,形成了文化互嵌的地方社会共同体。在这个不断伸缩的地方社会共同体中,“磁铁式”规则意识的运用并不局限于X村牧民,而是适用于在农牧结合地带生活的所有人。这份规则意识在该地域共同体内的个人层次上获得了一种真实的生命力,通过个体之间的互动交往日臻完善;而作为个体在带着这种内化的规则意识和广阔的外部世界发生联系时,又使该规则意识得以外化。
对生活于农牧结合地带的X村牧民而言,“和”为核的规则意识以个人具体可感的生活实践为载体,基于长久的互动交往及代际传承,逐渐成为其单纯又浓厚的自律性集体无意识,并在每个人的具体实践中实现“在的扩充”,建构起地域共同体。这些共同体像一个个细胞,围绕“和”进行着“分布”与“运动”。每个“细胞”本身极具弹性与伸缩性,其边界都是模糊并流动的,可随时跨越彼此以裂变/组合方式形成更小/更大的“形散神聚”的共同体。同时,因中国人习惯于模糊的、连续的思考和隐喻的、理解上的认识,这种连续统的思维模式具象地体现于“家”这个具有极大伸缩性的概念上——大至“家国同构”,小至社会单元,“(家)在中国几乎是社会的全部,是虚实相间。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一个从个人直至国家之间的连续统。”[23](P289-295)这种“家国同构”的连续统思维,使X村牧民的规则意识将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和国家领域勾连起来,形成了一个“天人合一”的续谱,为牧民参与国家建设,实现其对“社稷”的共情提供着助益。
人本主义地理学者指出,地方根植是家的根本属性。“家”不仅是由砖瓦泥巴堆砌成的避风港,更是一个见证了诸多经历,分享着诸多回忆的地方。简言之,“家”是由日常实践、生活经验、社会关系、记忆和情感形塑的物质与精神空间的综合体。一方面,由于人们对所居之地的特殊情愫而对“家”产生格外的依恋;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与生息环境相依附的空间场域,人们在这里进行着日常的栖居与作息,同时,收获来自家人、祖辈传承的“地方性知识”之规训与教导。因而,“家”是个人与社会意义植根的地方。诚如刘亮程在《一个人的村庄》里写道:“一个人心中的家,并不仅仅是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而是长年累月在这间房子里度过的生活。”[24](P46)
生态移民搬迁后,X 村牧民的“家”是需要加引号的,因为安置点的房子于他们而言,还是一个正在建构中的、未完成的“家”。地域的变动,使稳定不变的“家”的情感意象受到挑战,导致了他们对“家”的归属感遭到分割。面对着“移民搬迁”“地方错置”“群体流散”等诸多“事件”,这些牧民始终坚持以“和”为基核的规则意识,并借用在多民族互嵌共融的农牧结合地带中锻造出的“流动性”规则意识将内心秩序重新建立起来,努力克服移民带来的混乱与无意义感,在被打乱的现实生活中寻求能为自己谋取更多利益的“合法性认同”。③[25]所以,表面看来异地搬迁导致X 村牧民在原居地世代累积的地方性知识因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环境而遭遇“肢解”,原本具有完整意义的“和”之生活也似乎因“地方错置”而变得支离破碎。但其实,融入X 村牧民基本人格生长中的规则意识已经成为他们“行走江湖”的一套经验与知识库,成为他们在任意生存环境中以“和”为目的做出情境性判断的文化符码。
结 语
本文通过对T 县X 村这一农牧结合地带牧民的身份嬗变及其背后所匿伏的以“和”为基核的规则意识进行分析,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国策”与“地智”的协调统一。明文写就的规则会与实际生活中人们的真正运作相差甚远,它不是静待人们来遵循或违反,而是在日常生活的互动交往中围绕某精神内核不断生成其内涵外延的。穿行于农牧结合地带的X 村牧民以“和”为基核的“磁铁式”规则模式,以灵活机动的参与建构方式生成,能有效避免单调扁平的规章制度被奉为圭臬。他们有关身份嬗变及规则意识建构的故事,一方面彰显着国家对边缘群体“自上而下”的独特治理机制;另一方面,那些“‘地处边缘’的人与事,可以用自己的方式不同程度地参与那个事实或想象的中心”[26]。X 村牧民在不同历史阶段秉持的不同身份中,凭借规则意识积极建构能为自己谋取更多利益的“合法性认同”。这种自我整饬,是一种融汇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流动,从而形成了国家与民众的主体间性关系——普通民众通过将国家的话语、理念与自身的规则意识相结合,既参与了国家建设,打造着自身更好的生活,实现着基层民众对“社稷”的共情;也使国家所推行的政策观念与治理规则渗入乡民社会,并在其地方文化中植根,体现出乡民社会自我实现的“生活方式政治”,实现了“国策”与“地智”的协调统一。
其次,法治加德治的“共善期待”。作为一国之疆的边缘地带,边疆地区亦是一国之域的前沿地带,因而从“边疆视角”看中国,作为“边缘”的边疆亦是重新认识“多元一体”中国的“中心”。固边方能兴邦,而深入推进国家对边疆的治理,其根本在于解决国家治理政策的“在地化”问题。边疆地区毗邻他国的地理位置,纷繁多样的文化传统,独具特色的价值观念、情感基础等,使法治、协商等多元治理理念的深度同构成为必须。作为一种精神文化层面的治理资源,农牧结合地带X村牧民这种以“和”为基核的规则意识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共善期待”,为寻找边疆治理的有效途径提供新的可能,亦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增益裨助。X 村牧民的规则意识中所彰显出的国家认同与家国情怀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象化表达,其生成逻辑及影响力不仅彰显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于维系共同体意识的情感价值,亦凸显了深度挖掘和充分运用边疆地区本土治理资源的重要性。在政府主导的“法治”框架下,充分调动“规则意识”等边疆地区的传统“德治”资源,能够促成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行政治理与边疆社会德治间的良性互动,弥合法治理念与自治理念的内在张力,从而培育边疆治理的多元协同机制。
[注 释]
①这一理念指邻里之中互为熟人的行人、店主和住户对于街区持续的、非正式的监视,他们的存在以非正式的方式维护着公共秩序。
②平庸之善,指从不约而同的举动中得出结论,认定了某事为应做之事。
③卡斯特(Manuel Castells)认为构建身份认同的形式和来源分为三种:合法性认同(Legitimizing identity)、抗拒性认同(Resistance identity)和规划性认同(Project identity),其中“合法性认同”是指由社会的支配性制度所引入,以扩展和合理化它们对社会行动者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