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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指明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方向

2024-06-11王战军

教育家 2024年21期
关键词:专业学位学位强国

王战军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学位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学位制度走向成熟,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学位工作体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管理的三级主体,使我国学位管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第二,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实行“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并明确了学位授予的程序、条件。第三,从法律上保障了学位授予的质量,通过建立学术复核制度、明确学术评价争议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为有效处理学位争议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学位法》的出台,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指明了方向,有助于构建科学、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首先,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思想转变。《学位法》的出台要求教育工作者全面革新思想,确保教育思想、培养理念、培养方案、培养模式、评价指标、评价标准等与《学位法》紧密契合。其次,建立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教育体系。我国研究生教育将更加注重对不同学科、类别、层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本质、特点、特征的探索与研究,有助于推动研究生教育与產业、行业、社会需求的紧密对接,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最后,分类评价是指挥棒,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学位法》明确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本质区别,学位授予单位应立足于此,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制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评价标准,建立适应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人才评价体系,以实现人才培养与评价的多元化和科学化。

贯彻落实《学位法》,对于深刻认识和积极践行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对于提高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科技变革加速演进的今天,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是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国家发展的重大举措。“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最基本和最显著特征是学位类型明确划分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两类。前者强调突出学术研究能力,培养环节强调学术研究训练;后者强调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环节强调专业实践、训练;学术学位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成果、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在加快推进教育强国建设的进程中,最重要的是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必须加快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质量教育体系。贯彻落实《学位法》,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各培养环节的衔接配合,推动培养单位实现内部体制机制变革,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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