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教育改造中国范式的建立与发展
——关于教育改造中国范式的价值思考(一)
2024-06-09陶新胜
陶新胜
(无锡监狱,江苏 无锡 214125)
中国的教育改造(包含劳动改造与狭义的教育改造)曾经因为取得辉煌的成绩而惊艳世界。二十世纪中期的东西方阵营尽管也有歧声,但战犯们的感激之言还是让大多数人对中国的教育改造着迷。但辉煌之后的曲折发展及至现代以社会法律绩效为代表,尤其是以重新犯罪率为指标的拷问,致使监狱的教育改造陷入舆论怀疑的漩涡。这种质疑,一种是由于刑罚执行单个事件的发生,经由网络传播,在众多公知大咖推手的作用下,积少成多,进而几乎全盘否定教育改造的成效。另一种则是监狱自身的教育改造确实乏力,鲜有可以给大众真实感的非特定、呆板模式的样品。同时,监狱一方面强调开放,另一方面又在开放的社会治理情势面前谨小慎微,不断强调自身的特殊性,鲜有靓丽的宣传或者作品提供给社会公众,这样,无论是监狱及其警察耗费全部精神和力量,定型的大墙思维方式及其成效也无法更好地改观公众由于自身非接触性感触而形成的简单且直观的,有的甚至是粗暴的看法。
一、问题提出
现在思考中国教育改造问题确是时候。因为中国的教育改造自辉煌以后,在曲折的变革中鲜有从改造罪犯最基本的问题入手,静心思考在新的时代新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关于罪犯,关于监狱,关于监狱和社会,以及罪犯向何处去这些有关刑罚最小单元,也是具有最深远意义的东西。这些看似简单的名词其实是关于监狱行刑的最基本的法社会学、哲学命题。
(一)中国监狱的历史责任
中国的监狱行刑历来与政治紧密相连,战争年代是革命的武器,和平建设时期则是治权在维护社会秩序时的强制手段。政治对狱治始终有着严格的要求,在不同时期用着与同时期相匹配的政治、刑事政策来表述,并深刻引导着狱治与行刑。国家政治的目标则是狱治的宗旨,治权的要求代表着监狱行刑的方向。无论同一历史时期的经济社会、人类发展状态如何,国家属性决定了监狱必须始终围绕国家政治治权的律定法则而行为。法治国家,监狱机关的法律属性只不过是为实现国家政治治权的运行载体和方式。综述监狱起源及发展演绎的历史,监狱始终是国家治权的工具,政治属性是其根本的本质,监狱并非能独立于国家体制之外而专事于法律。有什么样的政治就有什么样的监狱。监狱的教育改造是刑罚执行对罪犯再社会化,实现法治效益的重要途径,其与政治的关系也大抵如此。
(二)教育改造的任务
教育改造形式上服务于刑罚执行,或者更深一步是为了延伸刑罚执行的效果,让罪犯在刑罚执行既定的程序上积极配合、主动完成刑罚任务并使刑罚的影响达于罪犯自身的思想甚至行为。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刑罚效益企图。但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更加强调人的发展权与社会进步。即人在不断进步的社会文明中实现新的发展,并实现其社会人的价值,包括对社会文明进步的贡献,和从发达社会中获取应该有的利益,那么就应该思考监狱行刑的目标、程序、效益问题,其中最核心的是罪犯在刑罚执行程序完毕之后,如何改变,以及罪犯最终的归途,即:罪犯人性问题。简单说就是在完成监狱行刑的所有程序,罪犯孑然离开围困了多年的高墙电网之后,其是什么人,到哪儿去,做什么事。这是一个关于罪犯,也是关于社会的必然思考的个性化的“人是什么”的问题,反应在监狱行刑的目标上,则是教育改造所要达到的图景。
(三)教育改造的困境
思考教育改造的理想图景则是当下监狱难题。因为不仅教育改造的概念尚未完全定义并最终统一,教育改造的载体、方法也未完全明了,更遑论教育改造的技术及其效能了。但无视或者放弃对这一基本问题的思考与探索,不仅不能解决现实问题,更不能为监狱的行刑提供符合新时代治权的教育改造逻辑概念与哲学理论。从历史实践来看,监狱的教育改造始终处于思维与方法的传承、否定与发展创新之中。近几十年来,东西方方法在运用上的相互否定和矛盾对话,事实上使得教育改造处于混乱状态,主要诱因是主导伦理的威信与地位缺失。
因此,解决教育改造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认定在中国文化传统下监狱的意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监狱教育改造怎么兼容世界方法而进一步发扬其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中国范式的价值,并依据中国范式的价值描绘中国教育改造的理想图景,以符合国家政治治权在新时代的治权秩序需要。
二、教育改造在现代中国的发展
研究现代中国的教育改造的哲学基本问题,所关注的不仅仅是发现或者解读那些在监狱行刑中曾经起过或者现在依旧在起着作用的制度和规则,而是更需要深地探究当下中国教育改造的可欲性或者适当性;第二所关注的不仅仅是罪犯教育改造方法的复杂性、罪犯个体教育改造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而是需要探索一条在中国文化背景下,更加适合中国人(警察、罪犯、社会大众)期许的更可欲和更恰当的方法与途径;第三所关注的不仅仅是监狱的法律属性或者监狱行刑的法治问题,而是超越把法律作为一种手段,把法治作为一种技术实践的层面,把思想从罪犯教育改造的技术思维束缚中解放出来,努力阐明监狱是一种政治的治权工具,“进而要求法律人①这里泛指监狱警察,以及对监狱工作有决策、指导、考量权限的人群。就如何使用这种政治工具的问题进行选择,做出决断”[1],在“西方的经验抑或中国的现实”[1]中建构符合中国政治文化特情的教育改造图景与方法论。
(一)中国现代教育改造的缘起
自清末黄遵宪、张之洞、刘坤一、沈家本等先进洋务精英力求改革狱治以来,经历了精英推动、思想认知、政府认同、初步实践、不断演化等不同阶段,中国的监狱始走上建立以监管为基础、刑罚执行为任务、教育改造为根本的监狱治理近现代制度道路,监狱始由单一的关押功能开始社会角色混合的进程,其实质是监狱治理在不断探索新的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指导理论与运行模式,强化作为国家机器的功用,用以维护和巩固政治治权下的社会治理秩序。民国时期,中国监狱的近代制度初步建立,罪犯思想、文化教育由社会贤达及绅士名人等承担,监狱自身除致力于监禁关押安全以外,役使罪犯参加工场劳动,训练技能、锻炼身体得到广泛运用。罪犯的教育改造逐渐形成以政治、思想、文化、技术、劳动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方式,只是体系化尚未形成,功能的运用尚未完全开启。1949 年以后,中国监狱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成为维护宪法和社会法律结构的柱石。国家治权工具的角色定义被制度化。教育理念被赋予浓厚的政治意义,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二)中国教育改造理念的选择
依据中国法律制度所负载的历史经验和文化记忆,现时的监狱教育改造方法更需要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会令人满意的哲学理念与实践技术,为中国的监狱行刑服务。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教育改造经历并陷入三大理念力量的纠缠。
1.历史经验主义的惯性与坚持
这种经验以朴素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为原理基础,用辩证唯物主义思维秉持人的可塑性原则,运用因人施教长期诱导的教育基本方法,以感化、挽救为目标,在个别谈话(教育)的持续力下运用学习、劳动等简单原始的综合方法教育改造罪犯,基本维持以劳动改造为特色标志的监狱教育改造大势,保持中国教育改造的传统特色。
2.西方技术的“移植”与单项技术的膨胀或推进
1983 年以后,中国监狱开始了新一轮的探索创新运动。与晚清时期外因促动的监狱制度内生性变革不同,这次的探索运动是自发式的创新性制度、规则与方法的变迁,是新中国历史以来最深刻的一次从思想理论到技术实践,从立法、制度、战略到政策、措施、细节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探索与创制。创新运动并没有明确设定方向、范畴与禁忌,在监狱人自发式的激情中,从最初的具有显性问题靶向的低层次、操作技术开始,监狱问题的研究由浅入深、由粗到细。至二十一世纪初,网络空间及新媒体的广泛运用,进一步开拓了监狱研究者的视野,西方监狱管理及行刑技术开始大量流入中国的监狱实践,为中国监狱研究及监狱工作带来了新的气象,同时也与中国传统的经验方法在具体运用或者现实的作用上产生纷争,其根本的原因不在技术的功效,而是在教育的本身。中国传统范式下的教育改造就像中医诊疗,有一个吸收、消化的潜移默化的诊疗过程,不可能实现西医外科手术立竿见影的效果。以个别教育因人施教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教育方法明显满足不了人们快节奏的生活于渴望快速达成预期效果的思维与理念,于是,各种西方的单项技术被引植,且在推行中未经严格地本土化。在这种情势下,各种方法的预期功效都会被简单地,或者在偶然现象中被肆意夸大,并借以抬高自己攻陷对方,或者有意无意忽略对方的作用甚至存在。
3.对劳动改造功用与价值的争议引发了对罪犯劳动态度的思辨
中国监狱劳动改造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创造人的学说。自晚清狱治改革工场设立使近现代监狱便有了新的教育改造内涵。民国政府时期监狱实践,工场设立进一步普遍,规模逐渐扩大。中国共产党接受苏联监狱经验,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区政权的监狱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劳动改造成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方式之一,并最终与监管、教育并列,成为中国监狱管理、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方法。在1949 年全国解放建立统一政权的初期迅速实践于对伪满皇帝、日本战俘、国民党战犯的劳动改造,取得了巨大成功。因而劳动改造成为中国教育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被奉为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法宝,以其为特色而代表中国监狱成功改造罪犯的典范。这是一代中国人的骄傲。而在新的创新运动中,对劳动改造的质疑却不时出现,尤其是对不熟知中国监狱历史的人来说,这种质疑十分具有诱惑力。质疑的理由从一开始就以挖断理论的根源开始,认为人是可以改造的是个伪命题,劳动创造人是可以改变人的肢体而不能改变人的意识;同时,更进一步否定劳动改造的实践经验,以为苏联的监狱都是集中营式的恐怖,劳动仅仅是为了创造国家财富,用苏联的“恐怖”来认定劳动改造是法西斯集中营模式,进而荒谬地否定劳动改造的经验荒谬。这场思辨并没有在理论上或者期刊杂志上作激烈的交锋,但在实践层面却客观地影响着人们对罪犯劳动改造的态度,特别是那些在1995 年前后开始进入监狱工作的新生代警察①新生代警察:二十一世纪初开始进入监狱系统,特指没有经历过足够专业教学或者专业训练的招录警察。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专业纷杂,思维活跃,价值多元,追求现实。但对监狱的历史知之甚少,对监狱的原始性质、任务、职能作用兴趣不大,对职业技术的研究探索用时不多,后期新技术新技能培训不足,对罪犯强制管理多于攻心教育,教育改造罪犯的人格魅力作用较弱。们,他们大多数没有经历过正规的监狱课程,尤其是监狱史学的教育,即便是那些科班出身的年轻人,因为注意力的改变,也很难深刻领悟劳动改造功用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在大多数新生代警察看来,劳动只不过是组织罪犯活动的一种方式而已,有的目的(如追求劳动效益)还成为监狱管理罪犯的负担。
在这种思绪的影响下,对罪犯劳动的态度分成截然相对的两派:一种认为罪犯劳动应当追求利润。因为没有利润的活动不是劳动,而是机械运动,是没有意义的劳动,也产生不了对人的认知影响。一种认为罪犯劳动应当是“纯劳动技能的习艺行为”,不得追求效益目标。在两者之间,鲜有中立者,只有一部分不表态者,这部分大抵认为劳动改造效用不大可有可无。
(三)现代教育改造理念的扩散与求新
劳动改造是中国监狱工作的特色和成功的标志性方法,九十年代后期思辨的过程出现纷争源于在新的发展过程中缺乏明确的劳动改造图景。不仅如此,大的教育改造环境出现新的问题,众多的纷争导致实践指导思想的纷杂。不仅劳动改造演绎为形式存在而且内涵也越发虚设,劳动的实际目标与理论景愿渐行渐远,与教育改造整体诉求形似而神异。各种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的单项措施、技术创新层出不穷,零散地占据了教育改造博大的阵地,无论是西方有着长而厚实文字译文的实验技术,还是发掘于中华古老文化枝节的启蒙润心之作,均惊艳登场,昙花一现,各种报告、数据与大部印刷品争相亮相,教育改造在纷繁复杂的人的思欲中逐渐深深地陷入内容虚无和表现形式化的空泛之中。这一现象所反映的内质是现代教育改造理念的扩散性和社会求新心态在教育改造领域的体现。扩散与求新有弊与利的两个方面,不加引导,放任自救的扩散与求新会导致整个教育改造理念和技术的肆意发展和对冲,进而会削弱教育改造的功效甚至功能,确立新的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造理念是现代教育改造的关键。
三、教育改造中国范式的建立
中国罪犯教育改造范式的形成经历了长期的实践积累过程。教育改造最初是从朴素的实践生活需要出发,以没有任何修饰和附加的形势政策目标和客观工作目的为根本指向,重视将罪犯人的本能需求提升到教育改造的策略层次加以运用,从外在器官的活动激发内在情欲的活力,深度发掘人的本能需求欲望,引导罪犯在预设的方向、轨迹与情势中修正思想、统一行为、改善习惯,促进罪犯遵循政治治权和社会治理秩序。从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开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始终在坚持实事求是、因时选策、实地运用的基础上,实施政治政策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策略与技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劳动改造方法为典型集中代表的罪犯教育改造中国范式模型。这种范式从最初土地革命时期的简单劳役,经抗日战争根据地民主政权,解放时期民主政府的不断调整,到1949 年新中国成立时期,以罪犯有效劳动改造、政治形势政策教育为两大核心内容的中国范式教育改造模式正式确立,并上升到国家法制层面,在随后的巩固新生政权的国家施政中,中国范式的罪犯教育改造方略取得的巨大成就震撼了世界。中国的劳动改造罪犯的范式正式成为中国改造罪犯的名片,并得到世界极大的尊重。同时,中国教育改造的范式也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尤其是在九十年代开始,经历了理论的思辨和发散式的求新创造,教育改造在认知层面愈发坚定了中国特色和中国文化的内涵,将传统经验与现代技术紧密结合在一起,从人的个性特征、群体共性开展以人为本的现代矫治,中国范式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中国范式的成功,源于始终将罪犯当作社会发展的基本人来对待
基本人是自然人与社会人的复合体。自然的人是生物人的生命的延续体,中国的教育改造始终把罪犯的生命体纳入教育改造的载体,选择与生命紧密相关的项目与技术,促进自然人生命发展的自觉,激发自然人意识的社会化归化与规整,形成目的性的觉醒,并以此支配自然人自觉行为的秩序性整合。社会人是人的社会状态与社会心理表现的统一。社会人离不开当时期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和历史经过,需要在当时期的社会发展中适应各种社会运动与社会生活秩序要求。监狱教育改造从当时的社会实际状态出发,帮助罪犯调整思维与观念,建立契合当时社会制度秩序的认知与行为规范,调动罪犯作为人有向好的本性欲望,促进罪犯由被动强制驯化到自主归附意念的形成,服从并遵循同时期社会政治治权秩序规范。将罪犯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人来对待,实质上是对罪犯的最基本的人性关怀。在人类的文明开化与社会人际变迁历史中,人性关怀是沟通、交往、互联并结盟、发展的基石。中国范式的教育改造正是瞄准并抓住了这一最简单却又最有效的人类神经触点,才使得中国罪犯的教育改造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效。
(二)中国范式的成功,还建立在强有力推行并取得卓有成效的政治思想教育上
思想政治与人的向好本性追求密不可分。中国范式的罪犯教育改造建立在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之上,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自进入中国并被中国政治确立为社会发展的远景之后,便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奋斗目标,并引发整个社会的情感趋向。中国范式的教育改造通过将人的发展和期许与社会远景的实践现实实际地结合在一起,无论是烽火连天的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思想政治与绝大多数人的社会生活具有了紧密相连的必然惯性,催动几乎所有人的思维与行动主动规范于政治思想的秩序要求。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所涉及的政治思想教育内容毫不例外地与社会发展的政治情势相同,包括政权政治、政权政策、政权法律、政治形势,以及治权思想和治权文化等等。而这些政治思想内容的每一项无不例外地与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引导人们为实现共同治权目标而统一行动。因而,这些政治思想教育引导的不是空洞的教化,具有实在的、看得见的或者可预期的现实或者愿景。同时,在过深过细的个别化因人施教方法下,个别性案例的不断累加,形成了政治思想教育现实性效果和效果累加的现实效应,现实效应的直接的感官刺激,进一步促进了罪犯认可了政治思想的教育引导行为的真实和有效性,政治思想教育的影响力更加强大。
(三)中国范式的成功建立在科学的教育规律与规训的基础上,具有科学的方法论及思想体系
因人施教是中国教育几千年来的方法论与实践探索的结晶,反映了中华文化教诲教养之道的精髓。个别教育是因人施教方法论的具体实践,是把因人施教的思想、技术与方法集中地实践在具体的个体上。人的训导与教化,只能根植于个体内在的认知变化和内心确认的矛盾,其动因和动力,都是内生的,而非外来的,外在的教诲只是促动内生动力的催化剂。人的认知和内心确信时常有反复,旧有的历史会复活,过去的历史会变化成现在,而现在的又会在瞬间转化为历史,教育训导是在不断地催化人从认知中选择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则和秩序,并加以确认、附和、保持并与之共同发展。个别教育之道是训导教化的最有成效的方法。中国范式的教育改造历来把因人施教的个别教育之法作为罪犯教化的最重要技术措施而张扬,推广到每一名罪犯个体的教育改造,综合于技术体系之中,并以之为首要方式。所有的监狱管理者都必须懂得并熟练运用个别教育之法。监狱系统在每个年度内有个别教育技术与成效的评比,优秀者也会获得组织嘉奖以及他人的称赞。正是个别教育的成功执行与广泛运用,在中国监狱辉煌的历史中,罪犯的个别化感化、挽救取得相当成效,为成功教育改造罪犯提供了技术支撑与保障。
(四)中国范式的耀眼特点集中反映在对罪犯实施的强制性劳动改造上
中国监狱的近现代制度建立进程是在西方力量冲击下开始自己对近代化的探求上起始的[2],但对罪犯开展劳动改造则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同时期中国社会情势所决定的产物,也是中国监狱自主探索新路的优选结果。按照人是可以改造的,只要政策与方法对头的唯物史观与辩证思维,中国监狱从锻炼身体、学技艺、补充经费三个初始的意向开始创办监狱工场,组织罪犯劳动,到有意识有目的的将罪犯劳动于教育内容、行为改造深度结合起来,“练其筋骨,调其气血,历其精神,不使常处复盆易生疾病,”[3]注重用劳动规则与工艺纪律来规范罪犯的行为,用劳动的艰辛来磨炼罪犯意志,调整其对劳动成果的认知并树立珍惜意识,进一步改变人生态度,修正偏移的思想认识,从而使劳动改造人的理论在罪犯教育改造上演化为劳动促进罪犯悔罪、痛心和改造的现实心变历程,使罪犯在劳动成果的自给自足上感受喜悦,在劳动行为与意识上得到他人的尊重,树立自尊之心。在尊重、支持、鼓励下,罪犯从人的本性上激发扬善弃恶的心智,自觉用劳动涤荡内心。当然,也是遵循人的好逸恶劳的劣性规律,应当用宽容的态度允许罪犯的自愿劳动改造有一个适合的转化期,即从被强制到自觉的态度转化过程。人从一个规律性向另一个规律性跨越时,需要外在力量的助推,劳动改造的起始助推力就是法律或者制度强制。被强制的过程是罪犯劳动改造的必然内容,也是监管者的智力过程。对于罪犯来说,没有强制即没有劳动教育的意义。
(五)中国范式成功的内因是其深深根植于中国文化,并同时在中国文化吸收融合其他文化与技能中愈发激发起其普遍适用的价值意义
监狱管理者,尤其是在监狱决策者认知中必须有一幅明确的图景,以使他们在构造罪犯教育改造的宗旨性方向、条理化活动方案、系统化维度和科学化内容时,为他们的下一步行为做理念准则和有效途径指导。中国范式的建立与发展依赖监狱决策者和执行者始终如一地捍卫中国文化和中国文化传统下的中国教育结晶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主导地位,坚持不懈地运用中国文化内涵和文化精髓改善罪犯教育改造的方式方法,始终如一将罪犯个体的教育改造作为一般原则,而以罪犯群体或者类别团体为个别;始终如一地信奉因人施教方法论和个别教育的正确性,在既有相似、又有区别的差异化个别教育改造中,对罪犯所表现的现实现象所做的不是毫无问题意识的平面描述或者平铺记载,也不是简单地进行现象或者问题罗列,而是运用中国文化原始的观察、比较、分析的法则,对罪犯作出由表及里的动态剖析,从普遍的表现、显性的迹象洞见罪犯内心深处的思欲与潜在的欲动或者危机,并按照预设建构的罪犯教育改造终极图景,在尚没有项目化名词的时期,综合各种方法和措施,实施极具针对性、合目的性的策略,带动罪犯改造成为社会情势和政治治权所能规制的社会人。中国文化的影响,不仅在预设的因人施教方案上,而且潜移默化地沉浸在监狱由各种附着的文化符号、文化元素的器物所营造的环境氛围之上。这些器物虽然有着监狱内质的共同经脉和骨髓,但当它与地域、经济、文化、民俗勾连在一起时,民族的、本土的文化充塞监狱的有限空间,文化的略心性成为整个教育改造的基石。
四、教育改造中国范式价值的弘扬
中国范式所承载的价值内涵集中反映了中国监狱教育改造的价值体系与价值外延。中国监狱的价值追求,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末,一直以巩固新生政权和创建国家建设的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为主要图景,而自八十年代开始,监狱逐渐过渡到建立社会经济法制秩序和社会生活法制秩序为主要目的,监狱功能从阶级工具论悄然转型为社会角色论。这在九十年代中后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意识形态淡化的过程中,甚至有论者以至相当一部分管理者将监狱从国家政治上层建筑的基本构件降格为国家一般的法律部门。但毋论论者或者部分管理者的认知偏向,监狱无论在哪个阶段,其政治治权的权杖作用从未减弱、消退过。因而,监狱教育改造的过程及其结果都始终服务于政治治权,为治权的秩序构建殚精竭虑。其构建的价值体系支撑着监狱存在、存续的理由。及至二十一世纪,国家法治与社会治理的价值需求深入教育改造的理念当中,进而使得教育改造面向更加广阔的法社会学与社会伦理学的诉求,中国范式所积淀的价值内涵更加需要在新的国家治权目标下发挥价值导向,完成教育改造罪犯称适格社会人的任务。
(一)理论价值
监狱行刑的理论建立在对罪犯实施刑罚惩罚的基础上,将罪犯教育改造成为符合国家治权秩序、社会发展规则标准可以接纳的“社会人”的可能性上。监狱行刑理论的价值实现于两个方面:其一,维护治权。在政治形势教育修心铸魂、劳动技能改造修身塑形、文化知识教育修志固本的个别化改造中,将罪犯教化为治权的追随者,至少是服从者;其二,影响公众。监狱行刑与教育改造罪犯的整个过程对于社会规则维持具有持续的不可抗拒的影响力。其影响的核心价值是大众从中得到启示,自觉响应治权的政策与治理。中国范式对罪犯训导与教化的历史实践证明了监狱教育改造价值体系理论的有效性。尤其是以强制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创建与实践验证,为中国范式的罪犯教育改造丰富了理论体系,并使之成为中国范式精神的集中代表。
(二)实践价值
即,中国范式整体理论与技术的可实践性。中国范式的教育改造的理论与技术是从实践中不断总结提炼,并不断自我否定中集成的。它在始终坚持服务政治治权景愿的前提下,既批判西方范式的“真理性”,也否定一劳永逸的企图,更冲破封闭而且保守的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从当时期政治治权形势与社会结构出发,以实现既定的远期图景和为实现既定远期图景而实施的当期目标措施为思考和研究的基础性要素,直接获取的带有其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和坚定的意志选择的理念与技术。它是在中国文化母体内经世致用思想的指导下,遵循政治治权的秩序规则,直接发生于实践并作用于实践,循环往复,因而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实践价值的体现在于监狱机关持久地坚持与不懈努力,任何放弃都可能使中国范式价值整体减弱或者消失。
(三)社会价值
中国教育改造范式的价值已经超出了监狱教育改造罪犯而使其自身获得效益的局域,扩展到广泛的社会领域和大众视域中的人际空间。监狱内的教育改造首先必须服从并服务于政治治权的形势与秩序,将治权的目的用刑罚惩罚与行政强制的方式实现于特定的触犯治权规则或社会秩序底线的特定者身上,达到统一政治,规范政令,治权划一的目的。其次,其教育改造的行为形成监狱的社会角色符号信息而广泛持久地扩散在社会公共视线之上,警示着社会公众,威服秩序破坏者。再次,国际的影响为国家政权的立威有时甚至超过国内的反映。从这个视角来看,中国教育改造范式的社会效益价值远远大于其法律效益价值。
(四)罪犯个体价值
罪犯个体从旧的境况中走过来进入一个全新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环境,其境遇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罪犯个体的生存价值发生了新的改变。个体人的社会价值表现分为社会环境与社会生存的两个方面。社会环境包括政治待遇环境和社会人际环境。成功的教育改造可以使罪犯走出政治对立面,并改善其政治处遇。社会公众接纳、融合并乐意与其平等地共同分享政治、经济以及生活待遇,使其不再孤立无援;社会生存是罪犯在教育改造中认识到社会规则、社会责任与社会技能,尤其是劳动技能的重要性,懂得在社会规则下尽责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并以自己的劳动技能获得生存的物质条件。中国范式的教育改造正是以这两者为最基本的目标内容组建的监狱行刑的实践图景,这个图景是实现国家政治治权在解决犯罪问题、维护社会治理秩序上最直接的最有效方法。
(五)警察价值
监狱警察成功地从简单的看守演化为集装备、教师、医生和社会工作者等职业职能为一身的特殊感召者和引领者。其价值不再是武丁一样的暴力者,而是善于诱导的智者,其极具匠心的成果是教化罪犯成为同时期社会秩序可以容纳并依据自己的力量可以合法(合规)生存的“社会人”。中国范式的监狱管理者在过去的历史中恰恰扮演了这样的角色,并在坚定不移地实现上述图景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从历史的实践来看,监狱警察的改变应当是监狱变革中首要的内动力,也是必须付诸精力的突破口。因为政治治权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监狱警察的价值实现。监狱警察是监狱政策、制度实施的主导者,操控着监狱教育改造的实践质量。
(六)法律价值
监狱的法律价值表现为对罪犯个体的价值以及对社会的价值。对罪犯个体的价值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对犯罪个体再犯罪的预防(也即特殊预防);对社会的价值即是对社会公众犯罪可能性的警示和对预犯罪行为的告诫(也即一般预防)。刑罚的过程即是对犯罪人的惩罚,教育改造也具有惩罚的内涵和方式①教育是使人弃恶扬善最为有效的手段,孔子早已认识到惩罚与教育的相互关系,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荀子主张“故不教人而诛,则刑繁而邪不盛,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否定教育改造的惩罚性并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客观规律。在中国范式的运行过程中,虽然惩罚与教育时有轻重,但依据社会及政治形势而做出的惩罚性选择在大部分历史时段取得了相应的成效,虽然社会政治的情势也往往会偏离正常的轨迹。值得注意的是,监狱的法律价值不是单独地存在,法律价值是政治价值的延伸,也是政治价值的特殊实现和表现方式。法律价值始终依附于政治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