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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偏差:理论探讨与对策研究

2024-06-09夏明子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直觉裁判法官

夏明子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一、引言:司法认知偏差的缘起

爱因斯坦说,“上帝永远不会掷骰子”。在司法领域,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恰如“上帝”,不能依靠“投掷骰子”来决定判决结果,必须遵守“以事实为依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然而,法官在某种程度上无法避免通过“投掷骰子”来决定裁决结果,例如在美国,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最高的案件类型是黑人被告杀害白人受害者,其次是白人被告杀害白人受害者,然后是黑人被告杀害黑人受害者,而白人被告杀害黑人受害者的案件判决死刑的可能性最低;[1]白建军的实证分析则证明了法官决策不仅仅取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符合犯罪要件。[2]这样的现象无疑与追求判决准确性的司法公正相悖。

许多学者认为法官判决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的根源是立法及司法程序的不完善。但是,长期以来,理论和实践都未充分关注司法裁决中的复杂认知心理学问题:为简化决策过程,司法人员常常更关注刺激程度高的信息、过分依赖于“经验—直觉”的思维,从而产生多种认知偏差现象。这也解释了为何仅凭精细化的判决标准和程序规则,无法根本提升法官裁判的稳定性。因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不仅仅是一个司法技术问题,更是一个认知心理学问题。

认知偏差的有关理论及研究常被应用于经济学领域,以分析、预测市场中发生的非理性行为。但近年来,法律与认知行为心理领域的研究日益增多,这些研究表明,忽略心理因素分析法官的裁决行为,亦会导致严重的解释不足或困境。[3]因此,深入研究法官裁判中的认知偏差现象,探究其特点和原因,对于理性、客观、深入地理解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的行为至关重要。

本文结合国内学者的相关文献,分析相关研究的优势与局限,深入探讨司法认知偏差的进化学、心理学、神经科学基础,为制定合理有效的应对策略奠定基础;并基于目前认知心理学领域的研究结果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二、文献综述:司法认知偏差的研究现状

(一)基于认知心理学的内在研究视角

认知心理学对社会科学的重大贡献之一是改革了传统的理性选择模式,转向更加精准的行为决策模型。[4]行为决策理论的核心思想在于,在不断变化且复杂的现实世界中,人们的判断经常与无偏差、纯理性的预测不一致。面对外界的大量信息和多重任务,为节约有限的精力和时间资源,人们将更多地关注刺激度更高的信息,并倾向于以占用较少心理资源的快捷方式,依靠“经验—直觉”方式而非“理性—分析”方式来快速解决问题,以减轻认知负担。[5]实际上,依靠“直觉”的“启发式”思维模式大量存在,并在社会领域发挥着实际作用,但它们也可能导致严重且系统性的错误。

综览现有文献可见,我国学者大多从影响司法裁判的其中一个认知偏差问题出发,阐述该问题对于法官认知的作用机制与后果,并针对性地提出防止该问题致使认知偏差产生的具体措施。

基于选择性注意理论,学者张小雪认为,在法官的案件裁判中,刑事案件的法官更偏向于认定被告有罪;而行政案件的法官更倾向于认定行政行为合法。[6]学者宋红京发现,即使主审法官尽职尽责、精准公正地向审委会汇报案件,审委会成员仍可能因受选择性注意理论的影响,产生认知偏差。[7]

基于“经验—直觉”的“启发式思维”在司法领域引发了多种不同的认知偏差问题。其中,锚定效应、首因效应等先见偏差是最为典型的认知偏差现象。学者李安统筹探讨了先见直觉对法官认知的影响[8],学者资琳[9]和王申[10]对法官的先见偏差与纠正进行了研究,学者魏丹丹和韩振文注重于探讨法官的预判问题[11],陈林林和何雪锋则针对经验推断和认知偏差的关系进行了研究。[12]此外,学者杨彪[13]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单独分析了锚定效应在法官认知偏差中的作用机制。

后见偏差与先见偏差相对。先见是指将自己之前的经验类比应用到类似的问题上以做出决策,而后见则是在面对已经发生的损害时,主体倾向于过高估计结果与危险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后见偏差对法官认知的影响在“彭宇案”中得到体现,该学者指出,法官在看到老太太倒地骨折的后果后,受到启发式思维模式的影响迅速形成了彭宇是肇事者的初步判断,导致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14]此外,王宇锋亦在其文章中指出,法官的判断容易受到后见效应的影响,进而产生偏差。[15]这些研究均探讨了基于启发式思维模式的法官后见认知偏差现象。

(二)基于司法制度的外部研究视角

基于外部法学视角,许多学者针对庭审实质化下法官认知偏差的产生进行了深入探讨。例如,魏丹丹和韩振文认为庭审可能会成为一种形式:在案件裁判中,法官的过往个人审判经验容易形成先见和思维定式,这可能导致对案件的先定后审。[16]元轶则在探讨庭审实质化改革对法官的高要求与法官认知能力不足之间的冲突时,指出这种矛盾加剧了庭审制度的异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在这种制度异化中出现的认知偏差问题。[17]胡锋则从庭审实质化的视角探讨了法官认知偏差的阶段性差异特征,并提出预防这些偏差的策略和措施。[18]

此外,王申和蒋桥生指出,法官在职业晋升和业绩考核的压力下可能作出偏差性的判决,甚至认为法官有时可能过度重视领导意见而忽视法律法规。[19]蒋桥生还强调领导批示和专家意见在法官裁判中的重要性及其被赋予的高度可信度。[20]

(三)文献总体评述

总体而言,学者们普遍从制度的外在视角和法官的内在视角探讨法官认知偏差的成因。法学的“外部视角”侧重于从司法制度对法官裁判独立性的影响来分析认知偏差;而认知心理学的“内在视角”则主要关注法官个人的认知和心理过程,以解释案件裁判中认知偏差的产生。

从司法制度视角来看,体制内外的因素均可能对法官的认知造成负面影响,导致裁判中的偏差。就法官内部视角来看,法官不可避免地受到诸如选择性注意、经验、直觉等认知心理学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很难被识别和避免。区分这两种视角有助于清楚地理解法官认知偏差的成因,为制定相应的策略打下基础。

结合这两种视角,现有的法官认知偏差规制路径主要分为两个维度:首先,从制度的角度,建议引入预审法官机制、培育专家型法官,并且精细化证据准则,实施以庭审为核心的法律实践理念;其次,从法官个人的角度,强调提高法官整体的法律教育水平和职业判断力。

然而,经过反思分析,无论是基于外部制度规范的路径还是依赖于法官个人的纠正路径,都难以有效解决法官认知偏差的问题。在外部制度改革方面,最常见的建议是引入预审法官制度,即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分由不同的法官负责,但这种方法可能不足以减少认知偏误,有时甚至因为引入新的决策主体而加剧了偏差;在法官个人层面,法学素质的提升和个人理性的培养一直是法官职业的核心内容,但认知偏差的问题并未因此获得有效的解决。

三、对司法认知偏差的深入分析

尽管学界对司法认知偏差的研究颇为广泛,但关于有效规制路径的论述仍显不足。这主要是由于司法认知偏差作为以特定行业性岗位群体为视角的认知心理现象,其科学性与特殊性仍未被深刻地剖析。鉴于此,若要寻求司法认知偏差的应对策略,更科学地、深入地分析司法认知偏差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一)认知偏差的进化论解释及神经基础

尽管认知心理学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认知心理学也存在一种“认知偏差”,即认为认知偏差并非客观存在,或易于通过理性的方法解决。因此,揭示认知偏差的科学性变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其进化原因和相关的神经学基础。

基于进化理论,认知偏差的实质是一种适应性进化。“认知偏差”的概念是与理性人的行为相比较而产生的,这种命名方式会造成一种误解,即认知偏差就是错误的。然而,从人类进化的角度来看,这种看似“非理性”的行为不仅不会对远古人类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反之,这实际上是一种有利的适应性进化,帮助人类种群提升生存机会。例如,一项包括66 名参与者的研究显示,从高处向下看的人对垂直高度的估计比从低处向上看的人多出32%,比实际的垂直高度多出 84%。研究者们提出,这种认知上的不同源于人类站在地面与处于高处时的坠落风险的差异。[21]在较高的位置,认知偏差能帮助人们更好地感知风险,有助于避免其从高处跌落。[22]同理,选择性分配注意力、可得性启发这样看似非理性、不合逻辑的行为,实际上是早期人类大脑对有限认知资源合理运用的结果,以帮助人类应对、处理复杂、危险的问题。然而,由于现代人类的生存环境和社交状况与过去相比已有显著差异,有些认知偏差不适应当代人类的生活方式,反而在认知和决策过程中造成“误判”或“错误”。

在脑科学领域,尽管人类对人脑的理解仍然相对初级,未知之处颇多,但现代脑科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认知偏差的神经学基础。以选择性注意力理论为例,通过研究灵长类动物的大脑活动,短尾猴纹状皮层大约占大脑皮层总面积的10%,因此这些视觉区处理的信息量实际非常少,难以同时处理所有输入的感官信息。假设人脑与猴脑类似,那么注意力的核心作用就是筛选信息,以便利用大脑有限的资源对所选信息进行进一步处理。[23]而Goel 和Dolan 的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MRI)研究揭示,在理性-分析系统与经验-直觉系统相冲突时,理性分析系统占优的情况与右下前额皮层的激活相关联。相反,当经验-直觉的启发式思维占优时,激活区域则为腹内侧前额皮层。[24]当然,目前的神经科学研究仍有局限性,但随着该领域的研究深入,认知偏差的神经学根源将会被更精准地揭示。

相关研究阐释了认知偏差的存在并非毫无根据,认知偏差也不应被视为错误,而应作为适应性进化的成果而存在;它不是在理性决策模式中的非理性现象,而是根植于潜意识层面的一种认知方式。客观、科学地理解认知偏差,这对我们深入理解司法认知偏差至关重要,从而为寻找科学且有效的解决方案打下坚实基础。

(二)司法认知偏差的特殊性

司法认知偏差的特殊性正是源于认知偏差固有的生物学基础。认知偏差对决策的影响通常发生在潜意识层面,因此与理性决策代表着两种全然不同层面的决策机制,会在更深层次影响决策主体的判断。在司法领域,其常会导致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对外来信息凭直觉做出判断,在缺乏理性决策机制参与处理信息的情况下对案件做出解读。而与之相对的,在传统司法误判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形虽然也对于实现公正审判不利,但这种状况仍可被纳入法官的理性决策过程中:法官能够清楚地认识到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并采取各种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总而言之,由于司法认知偏差的独特性,传统的理性决策策略在预防、减少司法认知偏差的发生上作用甚微。

四、措施试提:基于认知心理学领域的实证研究

上述分析旨在说明,认知偏差实质是个体潜意识上对于客观信息的错误处理,其具有生物学基础,机理是与理性决策全然不同的,难以仅通过理性分析所提出的方法来“纠正”。因此,司法认知偏差作为以特定行业性岗位群体为视角的非理性偏差现象,对其的应对之道仍应当回归认知心理学领域,基于认知偏差相关的科学研究来提出。

(一)外部应对措施:优化信息供给有效性

Simmons 和Nelson 的研究揭示了直觉信心在引发认知偏差中的重要作用。他们观察到,当基于启发式的直觉判断较易形成时,伴随的直觉信心加强,使得偏差更难通过理性分析来纠正。反之,如果启发式决策较为困难,相应的直觉信心下降,导致的偏差更易被理性思维消除。例如,在他们的某项实验中,参与者基于所读材料作出决策。一组参与者阅读的材料印刷质量高,易于理解;而另一组则阅读了印刷质量较差(尽管仍然可读)的材料,阅读难度较大。尽管两组所阅读内容完全一样,但结果表明,这种与内容无关的外部因素影响了参与者的直觉信心:轻松阅读材料的参与者显示出更强的直觉信心,受到启发式思维的影响更大;而那些阅读难度较高材料的参与者则产生了较少的非理性偏差。[25]此项研究的结论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表明,信息供给的竞争性在法官的信息处理过程中十分关键。这种竞争性通过增加法官辨识和处理信息的难度,有效降低了直觉信心,进而减少了认知偏差的发生概率。

此外,实证研究发现,当前阶段中国司法裁判的认知偏差现象与司法大环境息息相关。在现今的司法体制下,法官对外界信息的高度敏感性往往导致他们在追求公正的理想与规避风险、缓解压力之间做出权衡,难以维持稳定的裁判状态。[26]因此,在法官决策过程中适当实行环节分离,以确保各阶段的信息相互制衡且相互独立,从而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决策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以避免法官做出决策时承受到过多的外部压力。

总而言之,恰如波斯纳所言:“监控入口是与认知错觉作斗争的方法之一,但还有另一种方法,就是对抗制度本身”[27],有效的信息供给制度能够促进法官获得有深度、有广度的全面信息,进而减少认知偏差的概率。这样的信息改革措施是否能够切实降低司法认知偏差的发生概率,仍需进一步进行科学分析。

(二)内部应对措施:改善法官认知

Petty 与Wegener 指出,决策者可能由于缺乏动机而表现出认知懒惰,或因为加工负荷过重而认知繁忙。[28]该理论已由一些研究所证实。比如,研究表明,在不同的动机强度和认知负荷水平下,决策者表现出的非理性偏差程度存在显著的不同:当认知负荷较低且动机强度较高时,非理性偏差相对较小;而在认知负荷较高且动机强度较低的情况下,非理性偏差则更为显著。[29]此项研究的结论在司法领域的适用性尚待进一步验证。例如,可以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分析法官的工作负荷、动机水平与非理性偏差之间的相关性。如果这一结论得到支持,那么减轻司法人员的工作负荷和提高其工作动机水平可能成为有效预防认知偏差的策略之一。

此外,根据Croskerry 的理论[30],个体认知偏差的影响可以通过调整思维模式来减轻,具体方法包括:增强信息意识、思考选择的多样性、降低对记忆的依赖以及接受专门的训练等。这些理论在司法领域的可行性亦有赖于认知心理学和法学领域的进一步研究。

(三)策略归纳与未来趋势

综合上述分析,本文在深入理解认知偏差机理的基础上,提出预防和减轻司法认知偏差的策略,这些策略主要围绕两个方向:一是从外部优化信息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二是从内部改善法官的认知能力。然而,这些策略目前仍处于假设阶段,其有效性需依赖于未来实证研究的验证和进一步的完善。除此之外,随着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也为减少人为偏差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五、结语:司法认知偏差研究的局限与展望

自20 世纪70 年代起,西方国家涌现出各种各样的正义评价理论。尽管不同学派在对正义及其实现路径的理解上存在显著分歧,但它们普遍认同一个观点: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对维护社会正义至关重要。对于当代中国而言,为塑造公正的司法形象并建立社会认同,司法判决的稳定性亦是关键的一环。然而,在现实诉讼环境中,法官很难脱离宏观司法环境的约束和个人认知能力的限制,其决策经常会受到不相关信息的干扰,从而导致认知偏差。这些偏差不仅影响判决的公正性,也对司法系统的信誉构成威胁。因此,理解并解决司法认知偏差的问题,对于提升判决的稳定性和司法系统的整体效能至关重要。

在深入分析了司法认知偏差的成因与影响的基础上,强调了将认知心理学领域的科研成果应用于司法领域的重要性,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可能有效的应对措施。但本文的研究仍具有局限性:首先,中国司法正处于转型期,这为我们在探讨司法认知偏差问题时提供了一个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新视角。其次,本文未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缺乏大量的实验性数据支撑,结论的实践应用仍需谨慎考量。最后,由于认知心理学领域的研究进展限制,本文在新颖性和创新性方面尚有提升空间。因此,本文作为一项初步探索性研究,旨在启发更深入的思考和探讨,为学界在司法判决稳定性问题上的研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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