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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因果关系的实在论辨析
——一条形而上学探究的复归之路

2024-06-09常照强

关键词:实在论经验主义休谟

李 煜,常照强

(太原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极为广泛,因果关系就是一项重要研究范畴。追溯因果关系理论的历史演变,探究因果关系的实在论,对于厘清社会科学中的因果关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事实证明,我们不能局限于哲学或社会学的某一领域,而是要在广泛的科学和哲学背景下加以理解。循着这样的思路,文章引入批判实在论的概念,从三个部分对社会科学中的因果关系实在论进行探析。首先,分析了以大卫·休谟(David Hume)为代表的经验主义因果关系模式,即因果唯名论,以一种恒定关联的形式而存在;其次,探讨了以卢曼(Niklas Luhmann)为代表的“现代因果关系理论”,传统的因果关系模式备受质疑;第三部分充分了解以马里奥·邦格(Bario Bunge)为代表的因果实在论,从因果力量、机制、社会结构三重角度对社会科学中因果关系的实在论思想进行阐述和分析,承认因果关系的本体论性质,也就是一种先验实在论,为社会科学中的因果关系探析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一、传统实在论遭遇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困境

(一)以休谟为代表的经验主义因果关系理论

作为18世纪极具思想伟力的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是其哲学思想理论中尤为重要且独特的部分。休谟从主观唯心主义出发论证经验主义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提出经验主义的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因果关系不是客观的必然联系,而是归结于人们的习惯联想。休谟的这一理论很大程度上适应了同时代科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与科学知识的获得这一问题紧密相连,在西方哲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影响力。

休谟从对知识的分类出发来阐述因果关系,认为人类的知识大体可分为两类:观念的关系和实际的事情。前者是以直观和演绎确定性为特征的必然性知识;后者则是以经验推理为特征的或然性知识。无论观念的关系还是实际的事情,最终都能归结到经验,因而休谟因果性理论的基础是经验。也认为因果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原因和结果在时间、空间中的接近关系;二是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上的接续关系,即原因总是在结果之前发生;三是原因和结果之间在频度上的必然联系,这是因果关系概念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条件。尽管哲学家们都普遍认为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性,但休谟却对此提出了疑问,即提出了两个必然性问题——“为什么凡事必有因”和“为什么特定的原因必然要有特定的结果”。[1]13对于第一个问题,它涉及到因果关系的普遍性,是针对一切事物的情况和意义而阐述的,与人们的观察和经验密切相关;至于第二个问题,这是针对特定的、特殊的和个别的情况而言,它涉及到人们对某一事物的认识和人类自身的心理活动。

休谟最终将重点放置于具体情况、具体事实的因果推理上,提出了“习惯”这一概念,认为我们总是观察到“太阳每天东升西落”的现象。这一恒常的会合是我们探索的一个新关系,然而任何恒常会合,即便是发生很多次,在形式上这只是一种重复,并不能说明原因对象和结果对象之间的本质联系,而我们的确是作出了某个在恒常会合后的因果推断。休谟认为用理性方法无法证明这一推断,他说:“我们只是假设,却永远不能证明,我们所经验过的那些对象相似于我们所未曾发生的那些对象”。[2]为此,休谟将其推断归因于习惯,“凡不经任何新的推断或结论,而只是由于过去的重复所产生的一切,我们都称之为习惯”。[3]477在习惯的原则之下,如果人们经常观察到一个现象发生之后,另一个现象紧随其后,那么人们就会形成一种联想习惯,这正是因果关系推断的基础。同时,休谟认为这一习惯必须来自于人们多次的观察与经验,这与经验主义不谋而合。

(二)传统实在论遭遇的“休谟难题”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他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主要体现在“四因说”,肯定了认识事物的原因和研究因果关系的重要性。近代西方哲学主要从认识论的角度考察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经验主义的观点,如弗兰西斯·培根、洛克等人,强调感觉经验在因果关系中的作用,通过经验归纳和综合分析认识因果关系;另一种是理性主义的观点,如笛卡尔、莱布尼茨等人,认为事物间因果关系是客观必然的,可以通过数学推理和逻辑演绎得到。休谟虽然也是从经验主义出发探讨因果关系,但他却得出了怀疑论的观点,质疑因果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表明,他把因果关系归纳为:经验——习惯——相信模式,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客观必然性背道而驰,显然在因果问题上陷入不可知论的倾向。也就是说,按照经验论的原则,休谟首先否定了物质实体,认为物质只是无数观念的集合;其次否定了精神实体与上帝,认为“我”、上帝是否存在是不确定的,感知到即存在,感知不到就不存在,将“知识无不来自经验”贯彻得很彻底,这样势必会产生“怀疑论”或“不可知论”这一结果。休谟基于“习惯性的联想”作出的判断是对多次观察的结果作出的经验归纳与总结,习惯一旦建立,就具有无可抵抗的强制性。然而只要有例外出现,这一因果关系就会被推翻,归纳法也会因此而受到质疑,显然与实在论相对立。

尽管休谟对以往的因果关系提出了具有颠覆性和启发性的思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但在社会各领域迅速发展的今天,这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正如M.邦格(Bunge)所说:“以休谟为代表的经验主义者们将因果关系还原为规律性,其根源在于经验主义的原罪,即以真理为标准,将命题的意义还原为对命题的验证模式。”[4]123也就是说,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只涉及到可观察事件之间的经验规律性,认为因果关系确立的依据是习惯联想,这是不科学的,将因果推断诉诸于心理习惯,这会因此而反对与排斥理性。

在“休谟难题”下,建构论露头,对科学的发展形成巨大挑战。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科学的客观真实性的质疑,使得人们怀疑科学是否在追求真理;二是认为科学研究、模型的建立都是虚构的,限制了科学的发展。诚然如此,对因果关系的探究也产生了建构主义的倾向。

二、社会科学的因果系统建构理论

卢曼(Niklas Luhmann)是德国社会学中的重要人物之一,他的建构主义理论虽然承认世界本身的不可接近性和认识的封闭性,但无论如何绝不屈服于旧的怀疑论。他致力追求的是避开那些相互争鸣的理论的提问方式,或是改写那些理论的提问方式。[5]226在因果关系上卢曼避开了休谟的经验主义因果关系理论,批判和继承了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等人的思想,运用功能论的分析方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功能结构论”的系统理论。我们只需要关注系统或结构的功能,但并不将系统或结构当作参照的前提,以此功能论为基础,认为在因果问题上重点要找出所有可能的因果关系。

(一)等值功能论中的因果关系

卢曼的系统理论有时被称为“等值功能主义理论”,这与他对因果关系和因果说明的批判性理解密切相关。卢曼系统理论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将功能主义从“更因果、更有目的的理性版本”转换为一种比较方法来激进功能主义,他实现了从帕森斯的结构——功能到功能——结构系统理论的转变。这种激进的功能主义并不排除因果关系的作用和系统具有一定目的可能性,但“目的”这一范畴本身又获得了新的地位,因为人们现在想到的是“问题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要用目的来解决的”。卢曼等值功能主义的出发点是“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因果分析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4]111更确切地说,对于卢曼而言,功能对等现象的存在对于解决某一问题所采取的不同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使传统的因果经验说明受到了质疑。卢曼认为:问题不在于:事件A是否总是导致事件B;而在于:事件A、C、D、E是否具有在功能上等值于事件B的能力。[4]112

在卢曼的理论框架中,总是将“偶然性”和“可能性”置于首位,认为所有事情都可以是另外一种样子,将偶然定义为:“既不是必然,也不是不可能,某件事(过去、现在、未来)是这个样子,但也可能会是另一个样子,所有事情都可以是另外一种样子”。[5]236对于卢曼而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几乎无法得出清晰的因果链。就因果模型的可运用性来看,我们从来无法确切预知某原因必然会产生什么结果,而是只能根据对实际引发作用来说必不可少的因果脉络中的可能原因的分布,得出各种或然性。[5]241因此,他的功能主义方法并不试图寻求“根据原因和规律”来提供因果说明,相反而是运用偶然性和可能性,为某一问题提供几种可能性中的一种偶然性解决方案。因果说明的最终目标是“排除其它可能性的存在”,而功能分析旨在证明“任何事情都可以通过其它方式予以完成,任何一件在社会生活中被认为是有效的和熟悉的事情都是一系列可能的过程的偶然结果选择”。[4]112

鉴于每一种因果说明都涉及“通过激烈选择才能予以解决复杂问题”这一事实,卢曼也认为因果关系实际上是通过归因过程而被观察或建构起来的,将原因归结为“归因”或“归属”,把原因和结果区分开,从而达到化约复杂性这一目的。就此而言,当面临必须同时处理各种因果要素相互交织的选项,需要立马全面掌握各种清晰的因果关联困境时,化约复杂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人们克服这一困难。

卢曼功能主义的基础是对因果关系问题的批判性评价,从表面看似乎否认了因果关系,但实质上只是重新定义了因果关系,强调了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的“归因过程”的合理性与重要性,也常被称为“现代因果理论”。

(二)建构主义立场中的因果关系

卢曼在面向建构主义的系统理论时,将因果关系理解为“观察者问题”。正如卢曼自己所言“因果关系是一种判断,一个观察者的观察,一个因果的耦合,它取决于观察者如何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而进行判断,也取决于观察者如何认识原因和结果之间的重要性。”[4]113同时他也以建构主义的方式为出发点,认为“目前很显然,因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归因,因为一个人永远不能把所有原因与所有结果都联系起来,哪些因素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不需要考虑,这取决于使用因果原则的观察者。因此,如果要确定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什么结果,就必须观察观察者,而我们无法保证对这一问题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4]114

现代哲学主要把因果问题简化为认识论问题(如何对原因提出知识主张?)或方法论问题(我们应该用什么方法进行因果分析?如何证明因果关系?如何检验因果理论?),卢曼对因果关系的研究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再次为这一说法提供了证据。第一,因果归因的能力确实是人类的一种重要涌现属性;第二,一个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背景和兴趣爱好对因果关系进行关注和理解,对于因果关系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因此而推断因果关系只不过是“观察者对原因和结果的选择性归因”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因为卢曼认为“不变性因果关系”[当A,则B]很难找到,而他功能主义方法的主要价值在于他对“世界复杂性”和“世界因果复杂性”的认识。世界的复杂性指所有可能的事件及状态:当某些事物至少可以有两种状态时,就是复杂的,基于状态的数量,介于状态间或事物间的可能关系的数量会增加,随之复杂性也会提高。[6]基于此,卢曼使用数学中的函数概念将一种结果与一种可能的替代原因联系起来,或者将一种原因与一组可能的同时发生的结果联系起来。

尽管卢曼在其理论框架中试图摒弃因果关系,但他在系统理论的基础上分析社会系统时,因果逻辑不可避免地蕴含其中。鉴于“社会科学中几乎所有抽象概括都是或明或暗的因果陈述”,他未能排除因果关系,反而以隐秘的方式运用着因果思维。例如“当价格上涨时,扩大生产的机会也会增加;当价格下跌时,那些不再盈利的活动就停止了”、“一个人对某一目标的执着追求往往会使其行为在过程中变得激进,从而永远达不到目标”等。[4]115由此可见,卢曼的作品中包含着丰富的因果关系主张。

综上所述,尽管卢曼及其追随者合理批评了传统的经验主义因果关系,但却将功能主义极端化,在因果关系上走向了建构论立场,与形而上学渐行渐远。首先将因果关系简化为认识论问题,将观察者的地位提升到首位,从而避免了因果关系的本体论实质;其次,卢曼即使采用了比较、偶然性和可能性的功能方法,但因果关系的问题也总是潜伏在其研究中;最后,卢曼的功能分析法是有缺陷的,即没有明确“功能”与“机制”二者之间的关系,而“机制”正是近年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关于因果关系本质研究的中心话题。从经验主义的传统因果关系到社会科学的现代因果关系理论的转变中,没有被考虑到的是对因果关系的实在论描述,而它既是对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批评,也是防止在因果关系问题上过早陷入极端建构主义立场的预防措施。

三、社会科学中基于实在论的因果关系

卢曼的自创生系统本体论值得我们认真考虑,但将卢曼的建构主义取向方法与系统方法本身普遍认同是存在问题的,正如阿根廷裔著名的科学哲学家马里奥·邦格(Bario Bunge)在其著作中所表明的那样,建立在科学实在论基础之上的系统方法是卓有成效的。另外,社会学中卢曼建构主义认识论的追随者们很少有人能够参与到科学实在论者和批判实在论者们对反实在论的各种批评中。[7]696-716因此,有必要引入批判实在论的思路,重新认识因果关系的本体论实质,这正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复归。M.邦格从批判实在论的本体论角度出发,在其因果性理论中明确区分了“因果(causation)”和“决定(determination)”,认为因果性范畴具有条件性、唯一性、结果对原因的单向依赖性、因果联结的不变性以及原因和结果之间的产生关系[8]134,将因果力量、机制和社会结构作为因果关系的核心,建立了一种因果性理论,但不足以抵挡其他流派的反诘。

(一)社会科学中因果关系的实在论转向

休谟的因果关系,是我们从连续经历某些事件中推断出来的概念,原因就是通常发生在事件或状态之前的东西,之所以称之为原因,是因为我们形成了一种心理倾向,希望在事件或状态之后会出现相对应的结果。卢曼在功能主义的基础之上,认为重点不在于找出具体的因果关系,而是在于偶然的可能的因果关系,这与使用因果关系的观察者息息相关,是一种具有启发性和引导性的理论。康德认为因果关系是理性自身的普遍特征,他说:“我们要把世界概念化,把知性的范畴综合起来加以操作,把他们当作是由必要的因果关系所支配的。”[9]他认为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继承是必要的;结果不只是跟随在原因上,而是通过它被提出来,并从它出发。可见以上对因果关系的探究都忽略了因果力量、机制、社会结构,因果关系实在论本体论的本质都被抛弃了。

因果关系的实在论是一种引人注目的新亚里士多德学说,也可以说是一种范式层面的超越,它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哲学和社会科学中占主导地位的休谟、康德和卢曼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对于实在论者来说,探究因果关系的重要之处不在于发现经验可观察到的规律,而在于描述事件的实现及其经验观察所依据的真实属性、社会结构和生成机制。实在论者认为因果关系既不是“持续连接”的误称,也不是先验认知的运用,而是事物影响其他事物的力量的一种体现。[9]

科学的和批判的实在论者们总是强调这样一个事实:世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由事物组成,这些事物由于其内在的结构而具有因果力量,可能被执行,也可能不被执行,也可能不会作为一个特定的结果模式被显现。[4]120换而言之,探析因果关系的关键在于揭示一个事件的实现,及其本质上所依据的因果之间相互作用的力量,生成机制和社会结构中的因果作用,因为它们在大体上构成了因果关系的实在论框架。

社会科学中因果关系的实在论转向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在哲学和社会科学中极具价值。因果关系的实在论不仅跨越了学科的边界,也跨越了知识流派的边界,它使人们承认因果力量的存在,至少使人们相信因果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的本体论实在论。

(二)建立在实在论基础上的因果关系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不同实在论的版本在逐渐颠覆着主流的经验主义科学哲学,形成了“科学理论是由本体论驱动的,而本体论是关于自然种类的强有力的细节”这样一种深刻的实在论观念。

首先,需要考虑因果关系背后存在的因果力量。在休谟因果连续论中,事物被认为是被动的、没有力量的,所有的变化都来自于外部。与休谟理论相反,对于实在论者来说,世界被理解为“一个由强有力的细节相互作用构成的系统”,这些细节是强有力的,因为它们具有因果力量,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产生了事件模式和属性集合,即我们所看到的世界的众多现象。更重要的是,这些强有力的细节在因果关系上是主动的、积极的,而不是被动的、消极的。由此可见,哲学实在论叙述的核心是因果之间自然必然性概念的复归,原因是实在的本体论实体,本体论使因果之间的关系成为必然,即因果必然性不是“逻辑的”,而是“自然的”。[4]119

卡特赖特(Cartwright)认为:最普遍的因果关系主张——如“阿司匹林缓解头痛”,“电磁力导致垂直于作用线的运动”——最好被解释为能力的归属。[4]121因果实在论者们沿着这条推理线强调因果关系背后有真正的因果力量,而拥有因果力量意味着“有能力在适当的前提条件下产生某种结果”,同时也允许人类能动地参与其中,即在被调查的对象、主体或结构中寻找因果力量。这种基于事物本体论的实在论并不排除事件、过程和变化的概念,因为在科学中,我们处理的是变化的事物,而不是不变的事物,更不用说世界也没有不变的事物。

实在论者们认为科学处理的是一个“复杂的世界”,这个世界由“具有与其他事物以特定方式相互作用的特征”的事物组成。科学的任务是:试图认识事物的本质,识别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的特征和趋势。这正如罗伊·巴斯卡(Roy Bhaskar)所说的:“因果规律必须作为趋势来分析,这种趋势可能未经实践,也可能还未实现,就像任何人都无法察觉因果规律一样。”[4]122

按照上述思路,马里奥·邦格以本体论为基础形成了自己研究因果关系的方法,指出因果的核心在于“产生”,因果是产生的一种形式,即“每一种结果都是由它的原因以某种方式产生的”。用著名社会统计学家休伯特·布拉洛克(Hubert Blalock)的话来说:“如果X是Y的一个原因,那么我们认为X的变化会导致Y的变化,而不仅仅是X的变化之后Y的变化。”同时M.邦格认为:“因果关系,远不止一种关系,而是一种生成性的关联(genetic connection)的范畴,也就是变化的范畴,即一种由外部的其他事物(只要是在数量上是新的),生成一些事物的方式。”[4]123

其次,需要探讨机制在因果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传统实在论的社会科学家通常反对经验主义将因果关系概念化为事件规律性,进而在因果机制的说明方面做出巨大的努力。

布鲁斯·利普顿(Bruce Lipton)认为,解释就是提供有关因果联系的机制的信息,如果我们解释吸烟为什么会导致癌症,此时并没有给出这种因果关系的原因,但是却给出了产生这种因果关系的机制”。乔治(George)和班尼特(Bennett)认为,科学实在论学派强调因果机制在一定条件下将因果联系起来的独立稳定因素是因果说明的核心。拉索(Russo)指出,因果实在论者通常强调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在物理意义上是客观的,而不仅仅是我们思想或直觉的一个特征,因果关系是一种必然的关系。[4]141这种以机制为导向的因果说明与社会科学哲学中的科学实在论相联系,试图确定我们观察到的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原因与结果联系的方式可以称为因果机制。然而,我们不应该忽略的是,对机制一词的定义以及基于机制的方法并不是一个统一的观点,包括个人主义者、批判实在论者、布笛厄斯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等等。这里主要讨论以M.邦格为代表的理论,在M.邦格的理论框架中解决了一个模糊性的问题,即机制具有因果力量吗?还是机制本身就是因果力量?邦格认为,一个系统被赋予至少一种系统性因果力量,并被分析为组分、机制和社会结构,重要的是,机制既不是系统,也不是所谓的涌现因果力量,而是使这些系统运作的过程以及因果力量成为可能。[4]147

然而,有时在不涉及任何潜在机制的情况下,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虽然不总是可靠的,但也是可能的。例如早在医生们发现青霉素和阿司匹林的疗效之前,他们就弄清楚了为什么这些治疗具有有关影响,即人们可能会在一个适当的实验中观察到他们所想要的答案。更为关键的是,本体论声称“A是B的原因当且仅当存在从A到B的机制”,并不涉及认识论命题“一个人知道A是B的原因,只有当他能识别出至少一个从A到B的机制”。这同时提醒我们:在没有实验和机制背景知识的情况下,通过统计分析进行因果关系推理的有利条件可能相对较少,无法详尽考虑所有可能的共同原因仍然是探讨“混杂因子”问题的一个基本因素。[4]154

通过梳理,发现在因果机制问题上社会学家们虽然有很多不同的倾向,但也可以达成一个比较脆弱的共识——因果机制的探究是为了找出条件变量和结果变量之间的环节和过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因果机制可以是事件、活动、关系、过程等,其核心在于给出了原因和结果之间合乎逻辑的因果链条。[10]17-28

最后,我们还应该将社会结构纳入因果关系的讨论之中。当断言社会结构不发挥任何因果作用时,仅仅意味着社会结构不是强有力的细节,因此不具有因果力量。但是这种断言只考虑到了有效的因果关系,却没有考虑物质和形式的因果关系,因此我们需要更充分地思考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对原因的分类,思考对原因的多种解释,这样有助于概念化社会结构的因果作用。更确切地说,很有必要强调有效的原因,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对质料因、形式因和目的因的关注。[4]133

对于实在论者们来说,任何产生变化的都是原因。现在看来,这种观点有些含糊不清,需要澄清,因为如果我们从字面上理解“产生”这个词,那么社会结构就不可能是一个原因,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社会结构不是强有力的细节,因此在有效的原因意义上不能产生变化。相反,它们有助于形成个人的信念、偏好、意图和倾向;也能够促进个体或超个体实体所采取的各种类型和范围的社会行为的涌现,进而产生了社会世界的变化。[4]133在亚里士多德框架的帮助下通常有两种方法阐明社会结构的因果作用,一种是社会结构被解释为社会行为的物质原因;另一种是社会结构被理解为形式原因,然而,重要的不是哪一种方法提供了对亚里士多德思想更可靠的解释,而是它们是否充分抓住了社会因果关系的丰富图景,即研究主导的“意义”和“构思方式”是如何影响主体的意图和行为是更为重要的。

基于因果力量的因果关系处理方法,适当地强调社会结构的因果作用,因果归因的中心思想是因果机制思想:断言A导致B就是断言有一系列的因果机制,如在典型的因果领域背景下A导致B(或增加B发生的概率)。因果机制是一系列的事件或过程,这些事件或过程导致从说明到被说明,这种方法被称为“因果实在论”,因为它基于因果关系背后存在的真实因果力量的假设。在这里,虽然构成社会结构的规则和资源分别与形式原因和物质原因有关,但却更倾向于将“因果力量”一词限定在有效的原因上,而不是使用诸如“形式因果力量”和“物质因果力量”等具有潜在误导性的术语。[4]133

综上所述,我们重新审视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他以超前的思维阐释了经验主义的因果关系理论,在哲学社会科学中产生深刻影响,为当代研究因果关系理论奠定基础。但并不能因此断言,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就是对的,只是从经验主义的原则出发界定了因果关系。而卢曼与经验主义的因果关系理论背道而驰,基于功能主义重新定义了因果关系。卢曼的“现代因果理论”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却将功能主义极端化,把因果关系和“观察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陷入到建构主义的认识论困境。幸运的是,我们看到M·邦格提出了一个强有力的实在论的因果理论。M·邦格并没有推翻其它因果关系理论,而是实现因果关系的本体论转向,指出因果力量、机制和社会结构的重要作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因果关系过早陷入极端建构主义的倾向,更便于我们处理一些涉及因果关系的问题。我们之所以更赞同邦格的主张,是因为他的因果关系理论实际上是对形而上学的复归,为我们定义因果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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