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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艺术设计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及其保护

2024-06-07李子煦崔雯君周杨

山东陶瓷 2024年3期

李子煦 崔雯君 周杨

摘 要:人工智能为陶瓷艺术设计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同时也导致了陶瓷艺术设计中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作品属性及其著作权归属于何种主体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应当重新审视和构建当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则,承认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作品的可著作权性,并进一步确认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在此基础上采取完善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创建人工智能生成物登记制度等法律措施,从而构建一个既能促进技术创新,又能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框架,从根本上减少陶瓷著作权纠纷、促进陶瓷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陶瓷艺术设计;人工智能生成物;可著作权性;著作权归属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人工神经网络技术以及人工智能自主学习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已经在体育、美术、音乐等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其在制造行业的创新成果与人们的物质生活质量更为息息相关。陶瓷的生产和使用,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在如今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陶瓷这一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也离不开人工智能的融入,其长足发展更少不了人工智能的助力,尤其在陶瓷艺术设计方面,无论是造型设计还是绘画构图都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早在人工智能出现之前,陶瓷著作权侵权现象就已屡见不鲜,而在人工智能技术融入陶瓷艺术设计之后,因法律的滞后性,缺乏规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相关条款,又进一步造成了陶瓷艺术设计领域内著作权保护的新困境。例如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陶瓷艺术作品能否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归属又如何等。就此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促进陶瓷行业在人工智能时代下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人工智能在陶瓷艺术设计中的融入及其对传统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挑战

人工智能主要利用“算法”与“学习”机制来对接陶瓷产业[1]。从陶瓷原材料的选择、作品的制作、生产过程的管理到成品的销售,这一系列过程在人工智能的影响下更加可控与高效。从传统手工艺阶段向工业设计阶段的转变表明陶瓷艺术设计正在与工业生产和科技创新更加紧密地结合,陶瓷艺术设计愈加丰富和多样化。人工智能这种新技术在陶瓷艺术设计中的融入已对传统著作权体系造成冲击,著作权法也理应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权利保护方式和理念上持续更新与变革。

1.1 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

陶瓷在各个领域特别是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陶瓷既可用于日常生活,还能应用于新型结构、建筑中,此外在通讯、航空等专业领域也发挥着特殊作用。在陶瓷作品的设计与制作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不仅为陶瓷艺术设计带来了技术创新和更加多样化的选择,还可精准捕捉到消费市场的动态需求,从而设计出更加贴合市场趋势的陶瓷制品。借助数字化手段和新工艺,人工智能设计工具能够整合基本形状、轮廓和动态元素,推动设计的边界向前延伸,这不仅打破了传统陶瓷设计的局限,还能够实现定制化和多元化的设计方案,以满足消费者对于艺术性和情感表达的追求[2]。对于那些设计复杂的陶瓷作品,3D打印(增材制造)智能数字化技术为其设计与制造提供了创新路径,可以对陶瓷艺术作品的外观和性能进行初步的设想,根据指令精确地制造出复杂的陶瓷模型,进一步利用该技术对作品的强度和质量等关键指标进行先进的模拟计算及优化,从而提高设计的准确性与成品的品质和实用性,获得更符合预期的作品。

人工智能通过分析色彩数据和色彩理论,可以为陶瓷上的图案设计提供颜色搭配建议,设计者根据这些建议进行绘画、线条勾勒,创作出适合陶瓷形状与客户需求的图画,这可以大大提升陶瓷作品的美感与吸引力。目前,国内人工智能绘画工具主要有站酷AI、LiblibAI、文心一格、触手AI等,其绘画水平已远超于普通人,对于本身就具备绘画素养的艺术家来说,这些人工智能绘画工具可以提升其绘画作品的创作效率[3],并且人工智能绘画工具的智能化水平还在不断提升,这为陶瓷艺术设计提供了更多的可能。通过向人工智能绘图工具输入特定的造型、材料、颜色和风格等设计要素的参数和指令,设计者能够迅速获得一系列陶瓷产品的设计方案。例如,设计者可以提供诸如“陶瓷花瓶、梅花图案、简约风格、温暖色调光影”等详细描述并输入程序,AI算法便能够自动生成与之匹配的梅花花瓶图像,这个过程极大地提高了设计效率,同时也为陶瓷艺术创作带来了更多的灵感。

1.2 陶瓷藝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传统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挑战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与人类创作成果相似的产物。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在文学创作、构图设计、音乐制作等众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且在陶瓷艺术设计领域也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如在瓷身的图像设计上,人工智能系统通过分析使用者输入的参数,按照软件开发者设定好的规则与程序,自动生成各种布局方案,可以为使用者提供更多的创作灵感。目前,许多国家正逐步认识到对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颠覆了基于人类智力活动产生创作成果的传统模式,其权利保护对现有著作权理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

在传统陶瓷设计过程中,设计者以个人的思想感情为出发点,通过挑选各种不同的主题,运用手绘或数位板的方式把这些创意转化为草图,进而进行检验与优化,以直观且鲜明的展示手法呈现最终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表达,这意味着一件陶瓷作品只要在图案装饰或釉色应用等方面体现出其独创性,并表达设计者的情感需求,则该作品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人工智能能够从设计者给出的指令中提取意图信息,比如陶瓷造型的三大基本元素——釉彩、纹饰和器型,通过提炼这些指令中的意图和深层语义,并结合其已有的知识库,设计出陶瓷的器型、结构、颜色和主题,从而创作出全新的作品 [4]。因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围绕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出明确规定,这会阻碍对相关权利的保护和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在“菲林诉百度案”和“腾讯诉盈讯案”中,法院就涉案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分别作出了相反的判决,这一现象表明这一新兴领域著作权保护因相关立法的缺失而受到影响。虽然我国陶瓷艺术设计领域还未出现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但上述案件敲响了警钟,若未来在陶瓷艺术设计领域出现此类著作权纠纷,裁判结果仍可能存在争议。除此之外,在传统的著作权法中,“作者”通常被定义为作品的创造者,即一个能够进行创造性思维和决策的自然人。然而,当人工智能系统被用于陶瓷设计时,它可能自主地生成新颖的图案或设计,而不是简单地执行人类的指令,这使得作品的创造归因变得模糊。上述问题不仅会导致相关权利人应有权利得不到保障,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陶瓷产业在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的进一步发展,亟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2 陶瓷藝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著作权性及权利归属认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工智能逐步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创作”一词的含义也正被重新定义。人工智能对陶瓷艺术设计的深度参与会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如对创作物可著作权性的判断仍是当前学界争议的焦点,而可著作权性的认定将直接决定此创作物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与人类作者的作品在客观上难以区别且具有价格优势时,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通常会被优先选择[5],这可能会侵犯人类设计者的合法权益并降低他们的创作动力,因此应当承认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著作权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并解决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这对于调和程序开发者、投资方及设计者等相关利益方的关系至关重要,也有助于促进陶瓷艺术领域的著作权保护。

2.1 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著作权性认定

2.1.1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认定标准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这意味着判断一项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首先就要看其是否满足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这包含两个基本方面的要求:第一,作品应该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范畴;第二,作品需要具备独创性[6]。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满足第一个要件的作品种类进行了列举,如文字、音乐、模型作品等在日常生活能接触到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几乎所有作品。因此,创作物可归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前提。针对第二个要件,独创性的概念在决定作品是否具有版权保护资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欧洲法院将独创性确立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标准[7]。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其理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该作品为作者本人独立完成;该作品应体现作者创作性的智力劳动,即独立性、有创造性两个构成要件[8]。独立性,顾名思义是指独立完成,以本人的方式和想法进行创作。创造性应为“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而非“额头出汗型的创造性”[9]。“额头出汗型的创造性”意思是作者只要是对作品的产出花费了一定的劳动,就应当获得版权归属。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汇编作品的独创性阐释了“汗水理论”的标准,即作者只要花费劳动准备了一本书就可以据此获得版权归属[10]。“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是指在判断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时,不对作品的质量和价值进行考量,关键因素是作品能否体现出作者的独特个性,或是否是作者独立判断和价值选择的结果。综上所述,判断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综合考虑作品的归属范围与独创性两大要素。只有当作品既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范畴,又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智力活动,即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它才可能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1.2 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认定的标准

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能否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最关键的就是要对著作权法客体中的“独创性”进行判断 [11]。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其理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该类作品是基于算法、规则和模板的操作而产生,机器人创作本质上仍然属于执行既定流程和方法,并通过计算获得确定的结果[12],这个过程与人类的创造性劳动存在根本区别,因缺乏独创性而不能被认定为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物不符合“独创性”和“创作意图”的必要条件,虽与人类作品相似,但人工智能的“创作”只是表现形式上的一种变换[13]。而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是“算法创作”自己生成的并与他者不同就具有独创性,人工智能系统在表达时通常会独立进行数据分析和选择,调整既定的标准和预设,展示出了人类无法预测的随机性,体现其个性化 [14]。还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在功能上不断向人脑接近,已经超越了机械延伸的概念,其具有深度学习的能力,这种创作似乎是对人类思维与智力活动过程的再现[15],故而符合最低限度创造力标准。

人工智能创作的本质体现在它作为一个独立系统的自我运作和编辑能力,通过自主选择和创新优化的方法来实现创意表达,满足了独创性的两个基本要件。判断作品的独创性需要综合考虑客观的标准和主观的情感元素,这一评价标准不应单纯依据作品的形成过程或仅凭最终成果,而是基于作品从构思到成型的全过程,从主观角度来看,重要的是确认自然人是否有实质性参与到创作活动中;从客观角度来看,则需评估作品内容本身是否展现了原创性。陶瓷艺术作品的创作是将抽象的美学理念转化成具体艺术形态的过程,从初步的灵感的萌发、美学的思考、创意的闪现,到技术和形式的精练,每一件陶瓷艺术作品的诞生都深刻反映了艺术家的个性情感、丰富经历和文化背景,这些元素共同塑造了每件作品独特的独创性。当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陶瓷设计和创作时,它通过构建数据库、分析特定指令并对数据库内容进行编排来形成新的陶瓷设计。这个过程需要设计者的直接参与,他们的审美观念、设计意图和情感倾向都会被编入这一过程中。因此,通过人工智能创作出的陶瓷艺术作品,不可避免地承载了设计者的思维印记和情感色彩。由于每位设计者对人工智能工具的应用存在个体差异,人工智能生成的陶瓷艺术作品展现出独特性和多样性。这些作品在形式和创作过程上体现了设计者主观的原创性,具备了明显的独创性特点,融合了传统陶瓷艺术与现代技术的创新。

2.2 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主体分析

要使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得到充分保护,还要在认定该类生成物属于作品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与之相对应的著作权主体,否则生成物就会沦入社会公共领域。学界主流观点是人工智能不能成为独立的著作权主体[16], 至于权利归属,该类作品的著作权究竟归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投资者还是使用者,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

2.2.1 人工智能作为权利主体之否定

目前,各国司法机关倾向于认同人工智能不能被授予法律人格[17]。我国民事领域内,当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需要承担责任,这种担责的能力便是民事责任能力。民事主体地位须由法律赋予,而现行相关法律并未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这意味着其在发生侵权纠纷时不能像民事主体一样提出诉讼请求,也不能对外独立承担侵权责任。除此之外,人工智能作为人类技术创造的产物,自然归类于法律的客体领域,但根据主体和客体不可互换的原则,一旦人工智能被界定为客体就不能再次被认定为权利主体[18]。有观点主张人工智能类似于法人进而可采用法人制度进行规制。但需要明确的是人工智能和法人有根本区别,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承担法律责任,与其成员之间类似于代理关系,而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代理人所应有的自由意志从而无法在代理权限内实现意思自主。尽管人工智能自身不具备创作智力成果所需的法律主体地位,但它的独立操作并不意味着脱离了人类的影响,其所生成的衍生内容无疑也是人类创造意志的一种间接性的延伸反映 [19]。

2.2.2 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分析

第一,考虑到投资者对人工智能项目的大额资金投入以及其在项目组织中的关键角色,把人工智能创作的陶瓷作品的著作权划归投资者,旨在鼓励更多的资本投入,通过这一激励手段进而达到促进陶瓷文化产业发展的目的。然而,投资者对于这些陶瓷艺术作品的贡献更多地体现在经济支持上,而不是直接的智力投入,这忽视了陶瓷设计者在陶瓷艺术创作中的智力贡献,与著作权法保护的出发点相悖。第二,人工智能进行算法优化、学习、训练等过程的设定,都是程序设计者智慧的成果。若将著作权归属于程序设计者,又会面临另外一个问题,人工智能作为一种计算机软件,其创造者自然拥有这一软件的著作权,若此外还让创造者拥有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权利,那么他们通过一次智力贡献便能享受到双重利益,这不仅涉嫌对市场的潜在垄断,还会打击陶瓷设计者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创作陶瓷作品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陶瓷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第三,设备使用者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过程中,通过设定关键词和步骤等来输入命令,接着人工智能根据这些指令运用“深度学习”的能力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和整合,最终直接创作出作品。例如,在开展一个陶瓷器皿的设计项目时,设计者在界定该器皿的美学风格与颜色配比后向人工智能系统输入陶瓷艺术作品图片或设计元素等指令,人工智能随后筛选、整合这些素材,最终创造出一件既符合设计预期又具有创新性的陶瓷作品。这种融合了传统陶瓷艺术与前沿技术的设计方法,不仅拓展了陶瓷设计的边界,还极大地提高了设计的效率和创造水平。而且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人工智能设备的使用,在这种情形下使用人一般也是占有人。将人工智能创作的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划分给设备使用者能够严格遵循依据署名权推定作者身份的制度,避免与实际使用情况发生偏离。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本身并不能成为版权保护的主体,设计者是最为了解创作内容的人,陶瓷设计者的意志能够在陶瓷作品中得以反映,因此,通过人工智能设计的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设计者即设备使用者相对而言更为合理。

3 完善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保护路径

人工智能可以极大提升设计者的创作效率,短时间内创作更多的作品。值得注意的是,若人工智能创作的陶瓷艺术作品未受到保护,自由流通成为公共资源,虽然短期内可能为大众带来更多的艺术作品享受,但长期来看会适得其反,因为这不仅会削弱人工智能开发者和陶瓷艺术家进行研发和创作的积极性,还会增加有经济价值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财产权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加交易成本,从而阻碍人工智能的创新[20]。因此,为了支持技术创新并推动陶瓷艺术产业的持续成长,对人工智能创作的陶瓷艺术作品实施有效的保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尚未完全成熟,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问题也仍处于探讨阶段,所以不宜单独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立法。我们应从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陶瓷作品的特殊性出发,针对其特性在著作权保护模式之下做出具体安排。

3.1 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体系

如前文所述,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在我国《著作权法》内得到保护仍处于争议阶段。笔者认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陶瓷艺术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想达到这一要求,关键在于明确该类陶瓷艺术作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通过对《著作权法》中“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行进一步扩大解释来扩充《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这将使得所有达到独创性标准且可以具体复制的智力成果都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下的作品,从而使该类作品受到法律保护。也可以直接在所罗列作品种类中增加“人工智能作品”这一新类型,肯定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地位。在此基础上,进而规定人工智能创作的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原则上为人工智能使用者,如此一来就初步建立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属性及权利归属的基本法律框架。与此同时,利用政策指导、行业宣言、惯例等非法律手段对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治理也十分必要,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补充现有法律框架中关于时效性和覆盖面的规定。采取这样的综合策略,有助于更有效地应对技术进步给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带来的挑战,确保法律保护的范围与时俱进。为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体系,应对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单独进行修改。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其创作能力的提升使得陶瓷艺术作品的更新迭代速度远远超越了人类的预期。如果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的陶瓷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相同,便可能导致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作品,这对陶瓷艺术的持续发展和文化传播并不利,因此应当对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规定较普通作品相对较短的保护期限。与人类设计者不同,人工智能生成的陶瓷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不能以死亡作为起始点。考虑到人工智能的特性,对其创作的陶瓷艺术作品可以从首次发表之日起开始计算保护期限,并将這一期限设定为10年或20年,一旦超出这个限制,这些作品就可以自由地进入公共领域供任何个人或组织使用。这样的安排旨在让公众能够更广泛地从人工智能的发展中受益,同时确保陶瓷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既能激励创新,又不至于因法律保护过度而妨碍陶瓷文化的自由流动。除此之外,在互联网领域,人工智能创作的陶瓷艺术作品经常会遭遇无授权的下载、传播和复制,既然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自然也要得到保障。加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对减少人工智能技术在陶瓷艺术设计领域带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现象可以起到重要的预防作用,能够确保陶瓷艺术作品被公平合理地分享和利用。最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很多都涉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未经许可就调用的相关数据,因此预先建立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侵权的法律规制框架也是很有必要的[21]。

3.2 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侵权保护体系

人工智能创造的作品大多是对现存作品的二次利用,但是其智能剽窃的特点以及同质化内容的不断生成与传播,导致传统的侵权救济方式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22]。设计是人工智能得以产生的前提,首先应当对开发者规定一定的注意义务,通过优化设计流程降低侵权风险,从而将版权保护的重心从补救措施转向预防机制。鉴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当侵权行为超出开发者的预期时,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修正算法中的缺陷变得尤为重要,以保障版权得到有效的维护[23]。陶瓷设计者应选用正规、权威的人工智能系统,谨慎选择输入的数据,防止侵权行为发生。人工智能在陶瓷艺术设计中的应用受设计者审美偏好、输入数据和操作指令的显著影响,其最终创作出的陶瓷图案和样式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因此,在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设计陶瓷作品时,用户应当认识到技术的创新性和创造力,而非单纯利用它作为美化工具,这能保障其生成的陶瓷艺术作品版权得到适当保护。另外,在发生侵权行为后,行政手段救济比立法救济更能适应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既然著作权可以通过行政手段统一管理,那么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部门、与人类作品进行区分是一个可行的方案[24]。此外,被侵权人也可以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工智能在深度学习技术应用于陶瓷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经常需要引用大量的设计图案、工艺技术及历史陶瓷作品作为训练材料,这些资料很可能会受著作权保护。若未经授权使用这些作品便可能构成侵权,从而涉及众多权利人,这不仅给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带来挑战,也会增加司法机构的处理压力。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作为一条有效途径尤其适合陶瓷艺术设计领域,因为它能够有效克服个别著作权人在资源、能力和信息获取方面的不足,降低维权成本的同时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最后,为了充分保护人工智能在陶瓷艺术设计领域创作内容的著作权,需要动员包括政府监管机构、陶瓷行业协会、设计平台、在线社区及其他相关参与者在内的多方力量共同参与,通过诉讼、调解和行政执法等手段探索建立一个新型的、多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来专门针对人工智能在陶瓷艺术设计领域生成作品的侵权问题,为促进陶瓷文化传承和设计创新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秩序。

3.3 建立人工智能生成物登记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时自动取得著作权,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也按此规则进行就会打乱市场经济秩序,并导致不符合作品资格的陶瓷艺术作品受到不当保护。为解决这个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一个针对人工智能生成陶瓷艺术作品的专用数据库,先对其进行登记,包括为其编号或者命名,人工智能生成的所有陶瓷艺术作品及其相关信息都会被详细记录在该数据库中,以便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保护和管理人工智能生成的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还为陶瓷艺术创新提供了一个有序和可追溯的环境。有关部门还应当出台相应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登记流程与注意事项,规定注册时须缴纳一定比例的年费,只有经过正式登记的人工智能生成的陶瓷艺术作品才能被视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从而确保权利人能合法获得著作权,进而有助于维护陶瓷市场的管理秩序。当陶瓷艺术家或设计者向著作权登记机构提交其由人工智能辅助设计的陶瓷作品登记申请时,机构工作人员首先需要进行审核,确保在提交申请的日期之前没有其他人对该陶瓷艺术作品进行过登记,这一步骤确保了申请的正当性及独特性。对人工智能设计的陶瓷作品而言,其注册文件成为辨识作品版权持有者的重要证据。在遭遇侵权的情况下,版权持有者可以依据这份注册文件来初步证明其对作品的所有权和作品的具体特征,这可以大大降低维护版权的成本和难度。当然,在构建面向人工智能生成的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过程中,技术支持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不仅可以提高著作权登记的效率和透明度,还能确保登记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例如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建立一个去中心化的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和管理平台,人工智能创造的陶瓷艺术作品的每一次著作权的登记、更新或是转让都能够作为独立的交易记录在区块链上。假设一个陶瓷设计者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创作了一系列新颖的设计图案,这些图案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著作权登记,每个设计作品都会在区块链上生成一个独一无二的数字指纹,这为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一个透明、不可篡改的证据链,从而可以达到对设计者的创作成果进行法律保护的目的。结合区块链技术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为人工智能在陶瓷艺术设计领域创作的作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保护机制。总之,通过建立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登记制度,可以保障进入市场的陶瓷作品品质,促进陶瓷艺术设计的持续创新与发展。

4 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在助力陶瓷艺术设计稳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给陶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难题。将人工智能的陶瓷作品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并将权利归属于利用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创作的陶瓷设计者符合鼓励作品传播、激励创作的立法宗旨。为了更好地保护陶瓷作品的著作权,应结合陶瓷艺术设计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點尝试健全有关权利的规范体系和完善救济渠道。当然,陶瓷艺术设计领域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保护之路还需要学界进一步深入研究,以促进人工智能在陶瓷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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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