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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适应与制度创新:新中国初期的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

2024-06-04徐鹏

人文杂志 2024年4期
关键词:小米人民币

徐鹏

关键词 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 小米 人民币 折实 适应性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4)04-0128-13

现代国家在编制国家预结算时,通常以本国的本位币为核算本位。新中国成立前后,党政部门在统一货币的基础上,曾决定从1949年1月1日以人民币为财政税收本位币。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无论是中央财政预算决算,还是民间使用习惯上,都在使用以小米等为代表的实物本位,① 并集中表現为中央政府预算结算、折实公债、折实储蓄、实物工资(小米、折实工资、,、工资分等)等几个方面。新中国初期对实物本位的使用,既包括实物作为本位的货币制度,同样包括以实物作为本位的国家财政预结算,更包括民众日常经济生活中对实物本位的化用。以实物作为核算本位,可以在新中国破旧立新的过程中有效规避通胀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对实物本位的使用是新中国初年一项重要的适应性制度创新,是现代国家财政史上的独创。

对于新中国初年的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既有研究主要从折实公债、折实储蓄、折实工资等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的具体表现进行了一定的研究。① 温铁军等从“去依附”视角,认为货币折实、抑制投机使人民币回归了价值载体的最基本职能,政权与城乡劳动者相结合的“实物本位”和“劳动吸纳货币”的币制特征,体现了人民币内含劳动人民主体地位和“人民之币”的政治经济学属性。② 但对于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进行系统性研究,分析其生成与退出,既有研究则付之阙如。本文将综合研究新中国初年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的形成原因、表现形式与退出过程,并分析其特点,以求推进学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新中国初年实物核算的表现形式

解放战争后期,中共开始加强统一货币工作,以适应建立新政权、促进经济恢复与发展的需要。1948年11月18日华北人民政府第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将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并决定于当年12月1日起,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定为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本位货币,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新币为本位币。③ 1948年12月18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训令,决定从1949年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为财政税收本位币,并强调“各区之一切税收、借贷、公私款项收支、及一切交易往来,均以人民票为本位币计算”。④

新中国成立前后,虽然各地解放后均先后发布布告,明令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为本位币,但在国家财政与国民经济的运行中,却普遍存在以实物为核算本位的现象。即新中国成立之初,曾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实行实物本位的货币核算体系。这个体系在国家财经运行中集中体现在以实物为本位的国家财政预结算上。国家财政预结算本位是一个国家在编制国家财政预结算时计算收支数额所采用的基本单位,现代意义上一个国家的预结算本位通常为本国法定货币,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采用的却是以小米等为代表的实物预结算本位。

国家财政预结算方面,1949年12月2日,财政部长薄一波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一九五○年度财政收支概算草案编成的报告》。报告指出,1950年度概算收入482.4亿斤细粮,概算支出594.8亿斤细粮,赤字112.4亿斤细粮。⑤ 1949年12月28日,中财委《目前全国财经简况》中,对于1948年和1949年财政收支的总结,也有“1948年总收入540340万斤米,总支出为686.478万斤”,“1949年总收入1291020万斤米,总支出3785900万斤米”的数据。⑥ 如此,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的财政收入与支出便是以实物进行记账,即以本位粮(小米)为代表的实物本位核算。

同月,政务院在财政制度上也对国家财政预结算记账本位的问题进行了初步规定。政务院发出的《关于1949年财政决算及1950年财政预算编制的指示》规定,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编造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须将粮款等数字分别附注,并强调“记账计算本位未确定前,暂按各地预算本位编制,如大米、小米、高粱米等,并注明编制预算时之当地米价”。① 由此可见,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国家财政预决算,使用的便是实物本位货币核算,并将粮款等数字分别附注。这一时期尚未明确统一的记账本位,而是按照各地的预算本位,如大米、小米、高粱米等,分别进行编制,并注明编制预算时之当地米价,以便于换算和统计。

新中国初期所实行的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除了体现在国家财政预结算制度之外,在社会经济中的具体表现,便是“三折实”,即折实储蓄、折实公债与折实工资。

银行的折实储蓄方面,1949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储蓄存款暂行章程》,规定存款可以采用货币储蓄与折实储蓄两种,由存户自择。② 在此基础上,6月14日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储蓄部又发布《折实储蓄存款暂行章程》。折实储蓄以“标准实物单位”为计算单位。“标准实物单位”包括中等白粳米(南北方市场趸卖平均价)、十二磅龙头布一尺、本厂生油一两、普通煤球一斤,由四种标准价格合并为一单位。价格标准以上海当日解放日报登载之前一日市场价格为标准。③ 存款人将人民币存入银行之时,银行按照其所存人民币数量按当日之“标准实物单位”价格折成若干“标准实物单位”。存款人取款时,银行则按存入时的“标准实物单位”数量,以及取款日的“标准实物单位”价格折成货币兑付。④ 此后,折实储蓄在各地陆续开办。进一步地为了保障军政费、事业费及企业投资的币值,除了对民间的游资推行折实储蓄外,1950年3月,政务院也决定各地军政部门和公营企业也应在银行进行无利折实存储。⑤

新中国初期实物核算的另一种体现,则是政府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49年12月2日,陈云在中央人民政府第四次会议上作了《发行公债弥补财政赤字》的报告,认为在全国经济困难的背景下,公债的发行,有助于缩小赤字从而稳定和改善币值和物价,有利于全体人民的利益。⑥ 基于陈云的报告,会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决定发行公债2亿分,在1950年内分期发行。决定规定,“本公债之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之大米(天津为小米)六斤、面粉一斤半、白细布四尺、煤炭十六斤之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之”。⑦ 随着各方工作的推进,折实公债的发行与认购进展顺利,到5月初,第一期折实公债的推销与缴纳工作基本完成。

“三折实”的第三种,是发放折实工资。这一时期,全国工资制度并未统一,虽然各地推行的工资制度有较大差异,但无论是党政人员还是企业工人,其收入普遍都采用的是实物核算。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政人员的收入分配是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对于1949年9月前已参加工作且实行供给制的人员,继续实行革命战争时期的供给制。供给制是一种直接提供生活必需品的收入分配制度。直接提供生活必需品,即是实物。1950年,国家开始对供给制人员实行供给包干制(“小包干”),据1950年6月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小中灶伙食标准规定的通知》和7月财政部《中央直属各机关一九五零年度暂行供给标准》的规定,将生活费一律折米包干供给,分大、中、小灶三个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折米130斤、165斤和225斤,其他如服装、保健费照旧供给。① 这种供给包干制,便是一种实物本位核算。而对于1949年9月后参加工作且实行工资制的人员,其工资也是实物核算,且以小米为本位。诸如1949年12月中央财政部《关于新参加工作人员暂时借支工资标准的规定》即规定:正副部长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500斤小米,司局长级不超过900斤,处长级不超过700斤,科长级不超过500斤,科员及其以下不超过350斤,计算标准为小米。②

与军政公教人员推行的以“斤小米”为计算单位的工资制类似,新中国成立前后,各地对企业工人工资虽采取不同的计算办法,但普遍性地采用以实物为本位进行核算。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全国的工资制度尚未统一,故而各地根据其历史经验与实际情况,分别实行不同的实物工资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类型:其一,以粮食为计算基础。解放后,北京、天津等地沿用原晋察冀边区所实行的办法,分别将原薪折合成一定数量粮食进行发放。其二,以“,”为计算基础。这类以山西为代表,沿用解放前太行地区的办法。其三,以“折实单位”为计算基础。主要在上海、武汉、广州、西安以及西南地区实行,是对人民银行所实行的“折实储蓄”的转用。其四,以“工薪分”为计算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继续实行解放前所实行的“工薪分”的工资制度。③

二、新中国初期推行实物核算历史可能

“一个跨时间的整体史观对我们研究1949年后的中国历史是必须的。”④新中国成立之初采用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不仅源自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特殊政治经济环境,也应该从1949年前的历史演变中寻找线索。近代以来,对于国家的货币本位问题,在孙中山“钱币革命”思想的基础上,朱执信和廖仲恺等先后提出以商品货物作为货币保证的主张。⑤ 但真正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推行实物核算提供历史资源的,还是革命历史时期中共对实物核算进行的早期实践,体现在革命历史时期中共在部分根据地、解放区统计财经和发放工资时对实物核算的运用。即新中国成立初期推行实物核算并不完全是由于当时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同样可以视为是中共在革命历史时期对实物核算探索的继承与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以陕甘宁为代表的根据地,在财政收支上仍是以货币为本位。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暂行预算章程(草案)》和《陕甘宁边区暂行决算章程(草案)》中规定,“岁入岁出之概算,均以法币为单位,粮食预算以斗为单位”。⑥ 到解放战争时期,由于国民党法币通货膨胀严重,解放区的货币也尚未统一,各解放区在进行财政收支统计时,逐渐转向实物本位。1948年1月3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发布《关于民国三十七年度财政工作几个问题的决定》并指出:为了保证部队供给,1948年军费支付计算,“除粮食及服装材料外,经费仍以小米为计算标准,折款拨发。因各区米价不平衡,仍以行署区为单位,统一评定”。① 而据1948年4月20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财政的通报,对于1947年的财政收支情况,指出“到去年年底实收入为171834.8万斤,实支出为233761.63万斤(非法开支,红、白条子约1亿斤尚未计算在内),收支不敷须透支61926.83万斤”;对于1948年的预算,则是“本年度财政收支预算,除努力开源外,并依据华北财办规定供给标准再三核减开支,确定总收入(间接税在内)为216472万斤,总支出为265525.8万斤”。②

此外,西北财经办事处1948年2月《抗战以来的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在对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历年财政收支进行总结时,其所附录的《陕甘宁边区历年财政收支对照表》中同时列出了历年岁入与岁出的金额与折粮。其中1936至1940年金额以法币为单位,1941至1942年以边币为单位,1943至1945年以流通券为单位。其中对岁出与岁入的折粮,即系为了便于对多种货币数额进行比较与核算,同样体现了解放战争后期在财政收支上对实物本位的使用。而1948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东北局高干会请示的批示中,针对东北地区的财政收支与税收计划,其所采用的计算依据,则是“照关内各解放区以农业生产和税收为基础所定的预算的通常规律,人民平均每人每年总收入以四百市斤小米为基准,公家人(党政军民学)平均每人每年总开支以四千市斤(二十五市担)小米为基准”,使用的记账本位也是小米。③

革命时期对实物核算使用上的另一集中领域则是基于实物核算的分配制度。革命战争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供给制度并不统一,但对于实行供给制的党政人员,其供给范围基本均包括个人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以及子女生活费、保育费、一些零用津贴等。革命战争时期实行的供给制,比较典型的是1943年后所实行实物计算、实物供给制度。“1943年以后,由于物价剧烈波动,为确保原标准不受太大影響,新的规定一般都将现金改以实物计算。如1943年规定津贴从小米3升到3斗不等;保健费从肉半斤到3斤不等;儿童保育费从肉6斤到10斤不等;妇女卫生费麻纸15张;生育费鸡3只、红糖1斤、麻纸1刀;路费每人每日面1斤,等等。”④

与供给制的探索同时期,革命历史时期货币体系的不统一,各地工资发放方式同样也不统一。但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中共对于工资的发放方式,逐渐探索出实物工资制。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多数工人实行混合工资制(部分定量供给,部分发放工资),部分工人实行供给制加技术津贴,部分实行货币工资制。1943年部分企业开始实行以小米为计算基础的货币支付,即以小米为本位的货币工资制。1944年7月17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关于公营企业的工资制度及实施办法准则》,规定在工厂内部,可以同时实行混合工资制与全面工资制。实行混合工资制工资的工人,除对其定量的物资供给外,其余工资发放小米。实行全面工资制的工厂,则完全采用以小米为计量单位的实物工资制。即这一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工人工资,供给部分提供实物,工资部分则是以小米为本位的实物工资。①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企业的物质条件有所改善,为积极支援前线,调动工人劳动的积极性,部分解放区的企业分配制度逐渐从混合工资制向工资制转型。这一时期,比较典型的是复合实物本位“饻”。从1946年6月起,晋冀鲁豫边区的军工企业将混合工资制改为以“饻”为计算单位的工资制。“饻”字由“食”和“衣”字组成,取“有饭吃,有衣穿”之意。每,含1斤小米、1斤小麦、1平方尺土布。② 其后,部分企业也开始采用这种以“饻”为计算单位的实物工资制,并逐渐在华北区推广。

随着解放战争形势的好转,一些大中城市以及工业区相继解放。1949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新解放城市职工薪资问题的指示》,决定对留任原职的职工和公教人员实行“原职原薪”的政策。③ 与此同时,部分新解放城市的工资制度又进行了一定的创新。1949年4月太原解放之初,即制定了临时的工资制度,推行以小米为计量单位的实物工资。④6月,太原制定公营企业暂行薪资办法草案,决定工人薪资“以小米一市斤为单位,采用混合实物制‘饻計算,发资按照工厂所在地附近市场发资前三日之平均中等市价折合货币发给”。⑤ 9月,太原军管会推行了新的工资标准,仍以“饻”折算小米,继续推行实物工资。如此,解放之初的太原,在工资标准计算上采用了双重实物核算,即以“饻”作为核算本位,将“饻”折算成小米,然后再根据小米的价格折款。

此外,1948年东北地区基本解放后,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公营企业、机关学校统一实行的战时工薪标准,决定实行以实物计算的货币工资制。其计量标准以工薪分计算,每个工薪分包括1.6斤米、0.06尺布、0.025斤油、0.025斤盐、3.4斤煤。⑥ 1949年8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及东北工业部决定对于公营企业实行13级39等的工薪等级表。该工资标准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每个工资分包括粮1.63斤、布0.2平方尺、豆油0.035斤、盐0.045斤、煤5.5斤。⑦

如上可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所领导的根据地和解放区在财经核算与收入分配上,都逐渐转向了实物本位货币核算。财经核算方面对实物本位的使用在解放战争时期,尤其是解放战争后期(1948年后)的运用较为明显。在收入分配上,实行供给制的人员其收入核算本就是以实物计算,而实行工资制的人员,无论是工资制还是混合工资制(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其大部分采用的核算本位也是实物(小米、,、工资分等)。如此,中共在革命时期的实物本位核算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新中国初期推行实物核算现实因应

新中国成立之初采用实物本位核算,既是对历史经验的继承,更是基于既有条件对现实环境的主动因应,是一种适应性的制度创新。国家推行实物本位货币核算,其主要目的便是为了应对和适应全国解放之初物价上涨、人民币币值不稳与货币不统一的问题,加之这一时期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部分之一的公粮的实物属性和人民币的实物本位性,如是使得推行实物本位货币核算,既有必要,也有了可能。

首先,推行实物核算,主要目的便是为了应对新中国成立前后物价上涨、人民币币值不稳与货币不统一的问题。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法币的恶性通货膨胀愈演愈烈。从1937年6月起到1948年8月21日止,法币的发行量从14.1亿元增加至663万亿元,上升了47万倍,同期上海的物价指数,则是上涨了492.7万倍。物价指数的上涨,超过了货币发行指数的十倍以上。① 1948年8月后,南京国民政府虽先后发行金圆券和银圆券,但均相继崩溃。解放战争后期,中共开始启动统一货币的工作,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作为华北、西北、华东三区本位货币。但是,由于战争仍在进行,通货膨胀严重,加之广大民众重物轻币、金银和外币土票仍占有大量市场,使得这一时期人民币的币值下降,物价上涨的现象延伸至新中国成立之初。正如1949年11月13日陈云在《制止物价猛涨》一文中所指出的,“自10月15日以来,沪津先导,华中、西北跟进,全国币值大跌,物价猛涨。到今天止,以7月底为基期,物价平均指数:京津已涨达一点八倍,上海涨达一倍半,华中、西北亦与此相近”。② 一方面是1949年前后人民币币值大幅缩水,物价上涨,使得基于人民币的国家预结算核算体系难以实质性运转;另一方面,人民币也未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流通,尤其是在广大的新解放区,人民币的流通面仍需进一步拓展。长期的物价飞涨、货币贬值,使得在民众中形成重物轻币的思想,以至于新中国成立之初面临着人民币“进不了城”与“下不了乡”的双重困局,且尤以“下不了乡”为甚。③ 人民币的下乡问题,实际上是指人民币在乡村的使用面较低。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广大的乡村中很多地方仍旧在盛行物物交换(大米、小米)、银元、铜元等形式,部分地区还流通商人的土票,“以大米、小米作为计算单位与支付手段,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④ 由于长期的通货膨胀,民众在日常生活中重物轻币,盛行物物交换,而新中国成立初期推行以粮食为代表的实物本位货币核算,实际上也可视为对民众重物轻币观念的一种回应和主动靠拢,使得实物本位成为人民币推广过程中的一个有效过渡。

这一时期,国家还面临着币制不统一、一元化的货币市场尚未建立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初,通过统一解放区货币、禁止外币流通、替代金银以及物物交换市场,逐渐在关内建立了统一的人民币市场。但在东北和内蒙古,仍在流通当地银行发行的地方流通券。由于人民币币值下降,物价上涨,以及人民币尚未在全国尤其是广大新解放农村地区有效流通,基于人民币的国家财政预结算体系难以有效运转,基于实物的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便有了必要。

其次,新中国成立前后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公粮的实物属性,是推行实物核算的现实因应。新中国成立后推行以小米为代表的实物核算制,受到了解放战争后期公粮征收的影响。作为财政、军费开支的重要来源之一,公粮的实物属性为财政采用实物核算提供了便利。中财委《1949年中国经济简报》曾指出,在财政收入中主要是依靠农民缴纳的公粮,1949年公粮收入约占财政总收入的50%。⑤ 而在公粮的征收上,因各地主要农作物的差异,加之同一地区不同农民种植农作物的差异,公粮在征收中也面临换算问题。在具体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是将货币和其他农产品折算为本位粮。1948年11月16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征款折米的规定,明确指出,“查我区岁入预算之掌握,决算之编制,以及各项税收任务之布置,均以小米为计算单位,因之本区一切税收款项,均应按入库时之当地米价折米,以便于计算与掌握”。① 1949年10月辽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49年度公粮任务的指示》则规定以高粱为本位粮,并明确了高粱与大豆、稻子、小麦等各种农产品的折算标准。②

在人民币币值不稳定的情况下,无法单纯以货币的金额进行国家预决算,加之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公粮其本身的形式便是实物,或是在实物的基础上折款,如此,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公粮征收,使得这一时期国家财政预决算中使用以小米为代表的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提供了一种可能。

再次,人民币的实物本位属性,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推行实物核算的现实因应。解放战争后期,由于国民党在撤往台湾的过程中几乎带走了国库全部的黄金储备,新政权并不掌握足够的金银等硬通货。③而“农民包围城市”的革命路径和老解放区进行的土地改革,则又使得中共掌握了一定的尤其是以粮食为代表的实物储备。如此使得中共在探索解放区货币本位属性的过程中逐漸转向了实物本位。人民币具备实物本位属性,这与国民党政府所推行的法币、金圆券、银圆券等以金银重金属为本位的货币具有截然不同的属性。人民币的实物本位性也助推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的生成。

薛暮桥向周恩来汇报1947至1948年先后召开的华北财经会议与华北金融贸易会议中所总结的货币流通规律时曾指出,根据地所发行的各种货币,其系以每人的货币发行量进行计算,每人的货币发行量的购买力等于30斤小米,实际上已将根据地、解放区货币建立在粮食本位的基础上。随着中国人民银行钞票发行工作的进行,中共更加重视为人民币建立实物本位属性。1948年12月7日新华社发表在《人民日报》的社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币》中曾明确指出,“解放区的货币,从它产生的第一天开始,即与金银完全脱离关系”,“我们用作货币保证的,却不是金银,而是比金银更可靠的粮食,布棉,以及其他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重要物资”。④ 对于解放区的新货币,1949年3月薛暮桥也于《人民日报》撰文指出,解放区“新货币自始即没有与金银发生联系,是用粮食、布、棉等类重要物资作为保证”,强调“民主政府谨慎掌握新货币的发行数量;同时掌握粮食、布、棉等类重要物资作为发行准备,用以随时调节物价,调节货币流通数量”。⑤

货币是各种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新中国成立前后人民币作为一种价值载体和流通手段,其价值并不依靠金银,而是建立在与之交换的各种商品上。如此,人民币的实物属性,也为新生人民政权在短时间内建立实物本位货币核算,并平稳从实物本位向货币本位转型提供了可能,加之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公粮本就具有实物属性,基于实物本位的货币核算体系,将人民币的购买力与实物(尤其是粮食)进行绑定,有助于民众将“物—币—物”与“物—粮—物”的交易核算方式对等。如此,为了应对全国解放前后物价上涨与人民币币值不稳、货币不统一等问题,基于多种原因,新中国初期建立起了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

四、统一财经、货币稳定与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的退出

新中国成立之初推行实物本位的货币核算体系,是为了应对通货膨胀、人民币币值与信用不稳的问题。随着统一财经与货币稳定,实物本位的货币核算体系存在的前提逐渐被消解。

在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退出与人民币本位核算体系建立的过程中,1950年统一财经的工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955年新版人民币发行之时,杨培新即认为,“一九五○年三月统一财政经济工作,争取通货稳定、制止物价上涨,奠定了我国的独立的统一的稳定的货币制度的基础”,①如此使得中国的货币制度具备了独立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三个特点。而人民币的独立、统一与稳定,也正是新中国放弃实物核算、采用以人民币为本位的货币核算的前提。

1950年3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国家的财政经济工作从基本上分散管理向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转型,逐步建立起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随着统一财经工作的进行,国家采用多种手段平抑物价,效果显著。从4月起至5月,随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领导,以及通货的稳定,各地物价不仅停止上涨,且出现回落的趋势。6—12月,全国的物价进一步趋于平稳。12月的全国物价与6月比较,平均仅上涨了24%。期间虽有个别商品因不同临时因素出现波动,但均系局部的、临时性的小波动,与1950年3月之前的物价波动有本质上的区别。②

1950年全国整体物价从上涨到平稳,人民币购买力坚挺,使得新中国初期建立起基于人民币为本位的货币核算体系已具备了一定的可能。而物价的结构性变动,即粮价的相对下降更使得以粮食为本位的单一实物本位核算与现实需求愈发背离。在物价趋于稳定的过程中,由于从1950年5月开始各地粮价逐渐下跌,到8月份,北京、上海、天津等六大城市粮价下跌平均达12%左右,而其他物品,尤其是工业品的价格则保持平稳甚至略有上升。这使得各地的党政部门经费、经济建设投资、工薪人员的工资等依据粮价折算出的货币购买力降低。对于这个问题,政务院决定对财政收支米价加以调整,并自当年10月1日起实行。规定,“各地区各部门的财政开支,包括职工工资、供给制人员生活费及经济建设投资在内,凡以粮食为计算单位者,均以当地五月份的财政粮食(北京五五米,各地区则为原来评定的财政收支粮价)为基数。今后不论粮食下降多少,均以各该地区五月份财政收支粮价为计算标准。上涨时则按上涨粮价计算”。并规定,所有财政收入,包括企业利润和税收,以粮食为计算单位的均以当地五月份的财政收支粮价为基数。③ 如此,从1950年10月开始,国家财政、经济建设投资等货币折算便与当月的粮价脱节,仅与1950年5月的财政收支粮价挂钩。

在推进稳定物价的同时,国家也加强了对货币、会计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相关工作的管理。1950年3月,国家提出加强货币管理的问题。1950年12月1日,政务院审议通过《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决定》,提出进一步实行货币管理。④ 而货币管理的加强要求货币数据的准确性,这与既行的实物本位核算日渐冲突。

新中国初期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混乱,影响经济核算制度的贯彻,使得管理指导与计划上遭遇到许多阻碍。针对这一问题,1950年3月9日,中财委发出《关于草拟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训令》,决定“由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所属企业及经济结构草拟各单位统一的会计制度草案,及有关的章则和账簿、报表、单据的样式,并由财政部设置专门机构统一加以审查”。⑤ 该训令的颁布揭开了新中国统一会计制度的序幕。随后,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先后将统一的会计制度送财政部审查。从1950年下半年开始,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陆续颁发其拟定的统一会计制度,使得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建立正常秩序有了依据和规范。① 时任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安绍芸曾认为,各种国营企业统一的会计制度在1950年中大体上已基本建成。②

随着统一财经工作的进行,国家开始进行财政预结算核算本位的转换工作。1950年9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1950年度财政会计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于记帐本位与单位,各区财政会计,统以核定之预算本位粮为记帐本位。③ 依据该规定,财政部对于1950年财政会计的记账本位采用的仍是实物,但是,对于1951年度的财政预算收支的编造工作,政务院则提出暂以货币为本位。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编造1951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指示》中,关于预算年度和预算本位,提出“预算本位暂以货币为本位,但为比照参考易于核算起见,编制预算时,仍应实行粮食款额两栏并列办法。公粮收入及财政开支用粮部分,应以粮为主按粮价折成货币。各项税收、企业收入等以及财政开支用款部分,应以开支所需实物的标准按价折成粮食”。④

在国家启用统一的人民币本位核算的过程中,货币的统一同样是重要的先决条件。随着关内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在全国物价稳定、工农业迅速恢复并有若干发展、人民购买力普遍提高、全国物资迫切需要顺利交流的情况下,东北区保持独立币制已成为物资交流的障碍”。⑤ 为统一币制,1951年3月2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所发行的地方流通券的命令》,决定从1951年4月1日起责成中国人民银行以人民币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所发行的地方流通券,并要求东北地区和内蒙古地区一切计价、记账、契约等,均改为以人民币为法定货币本位。⑥

随着物价的稳定、财经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币制的统一,1951年下半年,国家出于进一步统一财经、建立经济核算制的需要,国家正式决定将实物本位转换位人民币本位。1951年7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九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预算决算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计算岁入岁出,以人民币为本位,以元为单位”。⑦ 此后,国家财政体系中,尤其是国家财政的预决算中,便不再使用以小米为本位的实物核算,而是直接以人民币进行。政务院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财政预结算的本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随后,国家预结算、各类统计核算的本位均陆续转为人民币。在国家财政预结算放弃实物本位,转以人民币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逐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退出。

折实储蓄方面,随着物价的稳定,195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修订后的《储蓄存款章程(草案)》,决定停办保本保值及农村单一折实存款。⑧ 随后,折实储蓄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并在1955年停止公布折实牌价。对于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曾规定,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分5年作5次偿还。① 到1956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第五次还本付息工作结束,新中国成立之初所推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也宣告结束。②

相较于折实储蓄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实物本位在工资发放领域的退出相对复杂。随着统一财经工作的进行和国营企业工人工资制度改革自身路径的演进,实物本位在工资发放领域的退出经历了先统一后退出两个阶段。1950年8月至9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召开全国工资准备会议,会上讨论了《工资条例草案》,同意实行以实物为基础用货币支付的工资制度,并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③ 每个工资分包括0.8斤粮、0.2尺白布、0.05斤油、0.02斤盐、2斤煤。1955年7月,国家機关人员全部废止供给制和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制。④ 195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决定对工资计算单位进行调整,即取消工资分制度,直接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⑤ 此后,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在劳动分配领域中基本退出。

随着国家财政预结算系统放弃使用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加之政府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银行推行折实储蓄、公职企业人员发放折实工资等“三折实”的相继退出,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在国家财政和民众日常生活中逐渐“退场”。当然,由于短缺经济长期存在,在具体的国家政策与日常经济生活中,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仍存在一定的余波,如交公粮和作为公粮核算单位的“市斤”、票证等,它们在短缺时代在一定程度上仍旧影响着民众的日常生活。

五、新中国初期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的特点

新中国成立之初进行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是特殊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新政权探索与推行的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存在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对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的运用是基于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进行的一种适应性制度创新,是现代国家财政史上的独创,对于保障国家财政与民众生活平稳渡过新旧交替期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对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的运用,既是对革命历史时期中共在根据地、解放区历史实践的继承,但更是党政部门基于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进行的一种适应性制度创新。适应性制度创新可视为组织对外界环境进行感知和探测,不断调整和优化目标,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探索。新中国成立之初,在通货膨胀高企、人民币币值不稳的问题在短时间内难以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国家财政预结算,保障党政部门、经济建设等经费的运转和购买力稳定,便成了摆在新成立的人民政权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时期党政部门在国家财政预结算中使用实物本位货币核算,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折实公债、折实储蓄和折实工资等,即可视为面对通货膨胀和人民币币值不稳的现实问题,党政部门基于民主革命时期的历史经验和人民币的实物本位属性和公粮的实物属性的一种适应性制度创新。以实物本位货币核算,尤其是中央财政预结算以小米为核算本位,其优势在于:针对通货膨胀,有助于保障国家预算的购买力稳定;而面对货币不统一、各地本位粮不统一的问题,则又便于核算与比较。但实物本位货币核算既然是一种适应性制度创新,当其所适应的通货膨胀、货币不统一等问题随着统一财经的进行、一元化的货币市场建立而先后被解决时,实物本位货币核算必然要让位于具有更大优势的、更为符合新中国新的政治经济形势的人民币本位核算。

第二,新中国成立之初各地对于实物核算中实物的选取,既受地方物产的影响,同样也受到各地解放时间差异,即受中共在不同城市建政经验不同的影响,并整体上呈现出从单一实物本位向复合实物本位的转变。

中共建政的过程既是时间上的推进,又是空间上的拓展。一般而言,东北因解放较早,国民经济恢复较充分,其采用的实物本位多为几种实物的复合实物核算本位。华北以及基于华北人民政府所建立起的中央人民政府,其早期多采用以小米为本位的单一实物核算。东南、西南一带城市因解放较晚,随着中共建政与财经经验的积累,则转向以折实单位为代表的复合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不同于东北的特殊情况,关内地区随着解放范围的迅速扩大,各地主粮的差异以及单一实物本位难以有效因应物价的波动,新中国初期财经系统中对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的使用,经历了从单一实物本位(粮本位)到复合实物本位(粮+生活物资)的转变。

之所以会出现实物本位核算经历了从“单一实物本位”(粮本位)到复合实物本位(粮+生活物资)的转变,是由于单一实物本位应对物价结构性波动的能力较低。新中国成立之初各地推行实物本位核算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为了应对通货膨胀所导致的人民币币值不稳。但在具体实践中,物价的结构性上涨,使得采用单一实物本位核算难以有效因应物价波动。1950年在平抑物价的过程中,从5月起出现粮价相对下降的现象,如此使得各地的党政部门经费、经济建设投资、工薪人员的工资等依据粮价折算出的货币购买力降低。当时政务院决定各类开支、工资以粮食为计算单位者,均以当地五月份的财政粮食价格为基数,即反映了单一实物本位难以应对物价的结构性变动。① 同一时期,北京的民众提出不再以小米为计算单位,而是按多种物价的指数或径以货币计发工资的诉求,同样也是由于以小米为计算基础的工资制度在物价的结构性上涨的背景下使得工人工资购买力在降低。②

第三,中央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结算方面使用小米为核算本位,系对华北人民政府核算本位的继承。

1948年建立的华北人民政府系在中共中央的直接指导下建立和运行的,可以视为是中共进行的准中央政府实验,是被作为新中国的雏形来建构,承担着“摸索、积累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经验,为全国解放后人民共和国的建设做准备”③的使命。1949年7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发《华北区暂行财政会计规程》,对华北区及县地方财政的款项、实物和粮秣收支会计事宜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区财政及地方财政会计统以‘小米为记账单位,一切收支均须折米并与原款原粮或原实物同时入账,各种收支凭证亦须具备折米数及原款原粮或原实物数。折合标准:现款依华北区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实物粮秣均按征收折合率入账,支出时款项按各级审计部门所评定之折合率,粮及实物按支出折合率入账”。更进一步地,文件还规定,“区财政及地方财政收支入账,款项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之人民券为本位,粮秣以米、麦、粮、草、柴为本位粮,实物以具体品种(土布、棉花、鞋、毛巾等)为本位实物,他种货币、粮秣及实物品种均应折合为本位粮或本位实物与折米数同时计入账表单据数额及折米栏内”。① 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预结算使用的是实物本位,在华北人民政府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央人民政府同样继承了实物核算的预结算本位。这种继承,不仅是由于华北人民政府是作为“共和国”的雏形而存在,更多的是由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对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在人员与制度上的继承。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随后便在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1949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关于撤销华北人民政府令》即要求,“中央人民政府业已成立,華北人民政府工作着即结束。原华北人民政府所辖五省二市改归中央直属。中央人民政府的许多机构,应以华北人民政府所属有关各机构为基础迅速建立起来”。② 新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长为原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薄一波,副部长之一的戎子和为原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长。根据曾亲身参与成立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工作的王丙乾回忆,“当时改组的基本原则是,对华北人民政府各部、会、院、行、厅、局的正职,除个别资深功高者外,均担任各部门副职。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副职,除少数继续担任副职外,多被安排为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任”。③ 机构和人员的延续使得新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高度延续原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的财经制度、办事规章,使得中央人民政府的预决算同样采用了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的实物预决算本位。

六、结语

新中国成立之初,鉴于当时通货膨胀尚未完全消解,人民币币值不稳,一元化货币市场尚未建立,为保障军需民食和国家财政收支的稳定,新生人民政权对其时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进行了主动适应与制度创新,采用并推广了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新中国初期所推行的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对于保障国家财政预结算的有效运转,对于保障党政部门经费与经济建设经费的购买力稳定,对于保障民众的生活水平,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样,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随着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的消解,其必然要让位于更具优势的人民币本位。随着经济恢复与币值稳定,国家财政从战时财政向和平时期财政转变,国家预结算在数据与程序上应力求简化与统一,从实物核算转向以人民币为本位,则有助于财经统一,也推动了计划经济体制和核算制的建立。1951年起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改为以人民币为预结算本位,并逐渐退出国家统计和民众日常经济生活。新中国初期所推行的实物本位货币核算体系是现代国家财政史上的独创,其建立与退出均可视为新中国在统一国家财经制度、稳定物价、建立人民币一元化货币市场过程中的重要探索和实践。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黄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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