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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的内在逻辑

2024-06-01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三者党的领导政党

宋 玉

(安徽省社会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51)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1]的科学论断,既是对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三者相辅相成、相融发展历史的梳理总结,更是对新时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巩固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发展协商民主作出的理论指引和行动指南。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就是要在三者之间形成一个彼此密切联系、互相支撑、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发挥出“1+1>2”的效果,这对于发扬民主、增进团结、建言资政、凝聚共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价值一致是三者有机结合的逻辑起点

界定事物的属性,尤其是价值属性,是分析事物彼此关系的第一步。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三大重要构成要素,在根本属性与价值取向上是高度一致与契合的,这奠定了三者有机结合的逻辑起点。

(一)政治性: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的根本属性

“政治属性是政党的第一属性。”[2]政党与国家政权紧密联系,以特定政治纲领区别于一般性组织。旗帜鲜明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3]。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属性集中体现在党代表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共产党人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地方只是:一方面,在无产者不同的民族的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4]

统一战线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党的建设学说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具体实践中为解决自身革命的团结统一问题而建立的政治联盟,是党克敌制胜、执政兴国的强大法宝。统一战线是在党的领导下做“解决人心和力量问题”的工作,而“人心向背、力量对比是最大的政治”。可见,统战工作是党的政治工作,政治性是统一战线的根本属性。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5]。其本质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社会政治生活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为内容,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开展协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党的领导”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协商民主的政治性——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为依托的、凸显党的政治属性的民主形态。

(二)人民性: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的价值契合

作为典型的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4],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一切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安排部署,都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阐述的:“我们党的百年历史,就是一部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历史,就是一部党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历史。”[6]人民是党的执政之基,党天然具有人民性,这不仅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生活领域的根本要求,还是党践行初心使命的基点,更是中国共产党永葆先进性、纯洁性的根本动力。

统一战线是凝心聚力的工作。所谓凝心聚力,就是要把人心和力量凝聚到认同和拥护党的领导、致力于民族复兴伟业之中,而凝心聚力的过程涉及处理党-国家-社会关系,是将作为个体的“真实的人”凝聚成整体的“人民”,将人民意愿与国家意志相结合的过程。对于人民利益的切实关注是统一战线做人心与力量工作的前提与根本价值意蕴。回顾党的百年统战史,统一战线始终围绕着“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建立政权-民族复兴”这个主旨,可见,人民性与政治性是保持一致的,是统一战线的内在属性。

协商民主产生的逻辑是对代议制民主缺陷的反思和超越,强调民主的实质性参与,肯定个体人的尊严和价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道路历程中,协商民主是先于选举民主而生成与发展的,更凸显出“人民参与”的民主实践需求,“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7]。追求“民主的人民性”是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

二、发展相融是三者有机结合的历史基因

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传承数千年的文化基因为三者有机结合提供了文化土壤,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为三者有机结合提供了实践场域。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注重与各阶级、各阶层及各党派的“协商对话”与“团结联合”,在不同历史时期建立的不同形态的统一战线中,始终注重寻求最广泛最真实最有效的对话协商机制,以画出最大同心圆。可以说,在统一战线的发展历程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着“协商”机制,无时不刻不蕴含着“民主”诉求,而同时,协商民主也在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工作中不断发展成熟,渐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色。所以说,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三者是相融共生、互嵌互动的完整有机整体。

(一)统一战线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以协商民主为主要方式的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作为中国共产党为联合同盟者的重要政策策略,无论是在党的领导层面,还是在国家建构层面,协商民主都是统一战线的内在机制。党的二大通过《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议决案》,“议决案”(先议后决)这一概念的表述就内含着“协商”“对话”,其中提出的“组织民主的联合战线”主张,更是直截了当地将“民主”与“联合”联系在一起,这是在党的统战工作中吸纳协商民主的早期端倪。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的国民革命联合战线,建立国共两党联席会议的协商机制,则开创了政党协商的先河。抗战时期的“三三制”政权是典型的统一战线性质,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民主协商,充分体现了党派协商、政党与社会协商的民主实践,是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三者有机结合的萌芽。而《〈共产党人〉发刊词》将统一战线视为中国共产党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之一,则是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在思想上相结合的雏形。“五一口号”号召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得到了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民主人士积极响应,开启了协商建国的序幕。在新生的中央人民政府的任职构成中,党外人士占比超过一半,体现出“联合政府”的性质。这一系列政治实践是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三者的内在融合与互嵌,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则是三者有机结合的正式生成。改革开放以来,爱国统一战线形成“四者”联盟、协调处理“五大关系”,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为富国大业而凝心聚力,这是三者有机结合的进一步深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的重要论断,是党的正式文件中对三者有机结合的第一次理论阐述。

(二)协商民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统战工作中不断发展壮大的协商民主

西方的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强调“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讨论进行决策的观念”[8],而我们的协商民主则是“一种咨询性民主”[9](consultative democracy),“咨询”过程本身包含着党的领导的要素,也凸显出协商民主的本质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议决案》倡议组织“民主主义大同盟”,直接在统一战线组织中表达出“民主”诉求。之后在两次“国共合作”、“三三制政权”、国民参政会以及旧政协(1946年)的召开、“五一口号”的发布与响应、新政协(1949年)的筹备及召开等一系列社会政治合作实践中,无不体现着以协商民主的方式来凝心聚力、共谋发展,协商民主从中得到了锻炼与发展。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不断发展壮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人民政协制度的确立以及“八字方针”的提出为坚持党的领导、进行协商民主、开展统战工作开启了制度化轨道。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拓展到“两个范围的联盟”,政党之间的协商、政党与社会之间的协商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轨道。新时代,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日臻完善,协商民主在党的领导下为统一战线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发挥重要作用,自身也逐渐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形态。历史证明,“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三者有机结合”是在中国的土壤中生成发展的,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伴随统一战线和协商民主的发展逐渐生成、走向成熟的,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统一战线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三、制度依托是三者有机结合的平台保障

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核心议题,是构建个体或组织间相互作用关系的重要途径。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三者之所以能够有机结合,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从多个层面多个渠道全方位立体化地构建起平台支撑与载体保障。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基石,是保障“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三者有机结合”制度体系中的根本性结构。首先,中国共产党的党性与人民性是内在统一的,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自己党派的私利,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人民至上价值理念的集中体现,是确保党的领导的最根本制度保障。其次,统一战线的本质是大团结大联合,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协商方式体现民主内涵的团结和联合,即要固守“党的领导”这一圆心,依据“协商民主”拉长半径,画出新时代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最大同心圆”。统一战线的政治性与人民性的内在统一,要求在为党和国家治理的中心大局服务时,时时刻刻谨记人民利益第一、人民主体地位。再次,协商民主具有“三纵七横”(1)体系,能够多方面多层次关照到不同阶级阶层、不同利益群体,能够提供制度化规范化参与政治的渠道。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协商民主最根本的制度根基,是“人民的事情由人民商量”的最重要制度保障。

(二)人民政协制度

人民政协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构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伟大创造与先进方案,是保障“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三者有机结合”制度载体中的主体结构。首先,人民政协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人民政协以民主和团结为主题,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人民政协对群众广开言路,通过发挥协商监督作用,聚群众之智以支持党长期执政、科学执政[10]。其次,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人民政协为党外代表人士、政协委员等提供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平台,以提案、议案、建言等形式为党和国家治理建言献策、发挥作用;人民政协还以“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的平台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方向,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再次,人民政协是专门性协商机构。人民政协通过不断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健全协商机制、营造协商氛围,在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推动政策有效落实方面发挥独特优势,从而在协商中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

(三)新型政党制度

中国新型政党制度集中国智慧与人类政治文明优秀成果于一体,是保障“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三者有机结合”的重要制度安排。首先,新型政党制度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所建构的政党关系,是“一元领导核心与多元参与主体”结构,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根本。执政党通过与参政党之间的政党协商,最大限度调动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其履行“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职能,从而充分发挥新型政党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优势。其次,新型政党制度与统一战线互为逻辑。新型政党制度是统一战线内部关系在政党层面的集中体现,并在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一制度强调在党的领导下各党派的精诚合作,以形成强大的政治认同与社会合力,为解决“人心向背力量对比”这个“最大的政治”提供有益启示。再次,新型政党制度以协商民主为运行机理。在形式复合、结构立体的合作型政党关系格局中,强调合作、参与、团结、民主的理念是协调处理政党之间关系,政党、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必要机制,即只有秉承协商民主为新型政党制度的运行机理,才能达成执政与参政的有机结合、领导与合作的内在统一。

(四)党内协商民主制度

党内协商民主制度是人民民主与党的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本质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现形式,旨在以协商民主的方式谋求党内共识。首先,党内协商民主制度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实践逻辑。“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正确地实行党内民主生活,就可以加强党内团结,加强党的统一,加强党的力量,加强党的纪律”[11]。党内协商民主发扬得越充分,党员个体的民主权利越能彰显,就越能从党内加强和维护党的领导。其次,党内协商民主制度为统一战线作出表率。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中内涵着党自身行为的率先示范作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委内部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等党内民主制度体系的完善以及相关党内法规的出台,不断加强着党内民主建设。再次,党内协商民主制度是协商民主精神在党内的集中体现。党内协商民主要求在党内政治生活中营造健康向上的民主氛围,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其核心是每一个普通党员个体能以平等地位广泛参与党内事务决策,并且协商过程公开透明、协商结果权威可执行,即整个协商流程是真实有效的,如此才能充分调动党员群众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提高党员民主协商的能力。

(五)基层协商民主制度

基层协商民主制度是协商民主理论与地方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障人民群众真正实现“家门口”当家作主的制度安排。首先,基层协商民主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主体。基层党组织是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中的领导核心,承担协商议题与决策的审查与抉择责任,确保协商多元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引领基层协商过程的公正性与透明性,直接影响着基层民主的质量。其次,基层协商民主能有效凝聚基层社会合力。“中国共产党与社会的关系涉及的是党所领导的整个政治体系容纳社会政治参与的能力与水平”[12],而基层社会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水平与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息息相关。以基层广泛协商为制度规范,以民主方式处理基层重大问题,能够有效凝聚基层社会共识,形成民众智慧合力。再次,基层协商民主具有合作宽容理解的协商品质。基层协商民主秉持“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原则,对于参加协商的多元主体持开放和宽容态度,采取多种“接地气”的协商形式(2)以及微观的民主操作机制(3),直接触及基层群众的利益与期盼,让人们在互动交流中达成理解与合作,提升“实质性参与”的自我效能感。

四、实践互构是三者有机结合的现实路径

完备的制度体系提供了“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三者有机结合”的平台与载体,但这种制度上的优势只有在执行中才能转化为实践上的效能。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在实践中相互嵌入、深度融合、彼此支撑是实现三者有机结合的现实路径。

(一)党的领导是三者有机结合的核心

我国政党政治的生成逻辑是党建国家,而非国家建立后创建政党,坚持党的领导是三者有机结合的核心。首先,党的领导是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的根本政治保障。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权问题是统一战线的根本问题,关乎统一战线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必须要有一个能够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政治组织担负整合各方力量的职能,才能调动联盟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积极性。回首百年统战光辉历程,党的领导就是统一战线的核心和灵魂。“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13]党正是通过这些政治主张,将党的意志与目标落实到统一战线阵营中,成为统一战线各方面成员共同的行动准则。其次,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有序高效开展。”[14]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在政治上保证协商民主的路线和方向正确。党强大的组织协调和动员能力,保障协商民主主体的广泛性、过程的公正性、结果的权威性,使得协商民主可以切实解决人民关切,发挥出人民民主的实效。党通过长期执政提供稳定的政治环境,保障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

(二)统一战线是三者有机结合的主体

统一战线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承载着作为中国共产党“强大法宝”的工具功能;统一战线还是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和实施平台,承载着最广泛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功能。统一战线正是这三者有机结合的主体。首先,统一战线的工具功能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强大法宝”作用上。统一战线既是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也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统一战线通过强大的引领力和凝聚力,“使广大成员更加普遍地认同党的主张,更加自觉地团结在党的周围、跟党走”[15],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获取更多政治资源;统一战线通过多渠道的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调动各方成员“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广开言路、广纳良谋,“众力并则万钧举,群智用则庶绩康”,让决策在“交换、比较、反复”中更加科学缜密,从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其次,统一战线的价值功能体现在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的载体作用上。统一战线以大团结大联合为永恒主题,以协调处理“五大关系”和谐为工作目标,求同存异、合作共赢是核心理念,要求在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协商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这就有效拓展了民主的深度。统一战线的平台体系多元、主体范围广泛,在政治上具有巨大包容性,已经形成“五者”(4)联盟,涉及党-国家-社会多层关系;而统一战线主体与协商民主主体具有一定重合性,是协商民主“三纵七横”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与实践者,对于充分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就有效扩大了协商的范围。

(三)协商民主是三者有机结合的路径

协商民主特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健康有序开展,同时又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协商民主与统一战线相伴而生,助力统一战线发挥法宝作用。坚持协商民主是三者有机结合的推进路径。首先,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协商民主独有的包容性、公共性、平等性和广泛性等特征和优势,为党的领导注入民主特质。中国共产党的党性与人民性是内在统一的,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不是靠行政命令强行实施政治主张,而是通过广泛协商、集思广益,及时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诉求,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以解决人民关切,从而将党的政治主张转化为人民自愿接受的共同行为。其次,协商民主助力统一战线发挥法宝作用。从本质上说,统一战线工作的各个领域都是协商民主的具体运用,协商民主与统一战线相伴而生。协商民主是公民或群体之间进行讨论、对话和沟通的多元互动机制,其基本理念是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具有整合利益、化解矛盾、形成共识和凝聚力量的功能。而统一战线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求同存异、聚同化异以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可以说,统一战线靠的就是“协商”,协商民主是助力统一战线发挥法宝作用的重要“催化剂”。协商得越充分,统一战线凝心聚力的功能就发挥得越充分,就越能够把复杂的利益群体凝聚起来,形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合力。

注 释:

(1)“三纵”是指协商民主的党和国家协商层面、社会协商层面以及基层协商层面。“七横”是指协商民主的七大协商渠道,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

(2)如居民议事会、民主恳谈会、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乡村论坛、网络议事会等。

(3)如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票决、政协下基层、网络意见征求征询会、城乡社区议事会、社会组织协商咨询等。

(4)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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