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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基层宗教工作创新机制研究

2024-06-01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宗教事务机制基层

马 宁

(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基层宗教工作是党的宗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宗教工作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基层宗教工作逐步夯实。“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村两级责任制不断健全完善,明确基层党组织宗教工作职责,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干部力量配备和培训,探索将宗教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做到宗教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基层基础工作得到有力加强。”[1]但从整体上看,基层宗教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与当前形势任务不相协调的问题。在基层宗教工作机制方面,机制建设不够完善,机制运行缺乏协调性、灵活性,机制创新不足等问题尤为突出。这些问题成为制约基层宗教工作创新推进的瓶颈和障碍,影响到基层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不利于做好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故而,围绕新时代基层宗教工作创新机制问题展开深入系统地研究,在当前宗教工作实践中具有特殊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健全和创新基层宗教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健全和创新基层宗教工作机制是健全宗教工作体制机制的内在要求

在202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宗教工作体制机制,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2]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宗教事务治理格局构建等提出了任务目标,指明了努力方向。健全宗教工作体制机制是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构建新时代宗教治理格局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明确由党委统战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国家宗教事务局并入中央统战部,地方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并入党委统战部或明确接受党委统战部领导,加强了党对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理顺了宗教工作的领导机制。健全宗教工作体制机制要实现纵向不同层级之间贯通无阻、横向不同部门之间协同有力,还需要加强基层宗教工作机制建设。如,进一步推进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的落实,健全和创新基层宗教工作各项机制,促进基层宗教工作机制效能的有效发挥等。唯有如此,才能以各项机制为依托和支撑,加强党对基层宗教工作的有力领导,保障基层宗教工作真正有人管、有人做,管得住、管得好。因此,健全和创新基层宗教工作机制是健全宗教工作体制机制的内在要求,是健全体制机制这一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项目。

(二)健全和创新基层宗教工作机制是夯实基层宗教工作基础的必然要求

2018年4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显示:中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信教公民近2亿,宗教教职人员38万余人,目前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4.4万处[3]。信教群众在基层,宗教工作重心在基层,要及时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4]。这就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夯实基层宗教工作基础,对涉及宗教因素的各类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妥善化解,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夯实基层宗教工作基础需要从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完善组织机构、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着手,其中制度机制建设尤为关键。健全和创新基层宗教工作各项制度机制,能够不断为基层宗教工作提供动力,推动基层宗教工作走上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三)健全和创新基层宗教工作机制是提升宗教事务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

构建新时代宗教工作治理格局,提升宗教事务治理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宗教工作领域的必然要求。宗教工作治理是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基层宗教工作治理是宗教事务治理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层面。提升基层宗教事务治理能力需要以健全、完善、良性的创新机制为支撑,有效协调包括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宗教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内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激发、调动各方面、各部门的主体意识和积极性,发挥好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的重要作用,形成宗教工作治理合力。由此看来,加强基层宗教工作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等机制建设,不断促进各项机制的健全和创新,是推进宗教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有效途径,可以为宗教事务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相应的机制依托和制度载体。

二、健全和创新基层宗教工作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基层宗教工作基础逐步得到夯实。各地在推进基层宗教工作过程中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和尝试,在基层宗教工作机制建设方面,有的地方形成了一些值得提炼、总结和推广的思路、方法。从微观视角看,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问题也各有侧重;但从宏观角度看,各地在健全和创新基层宗教工作机制方面也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

(一)基层宗教工作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其一,基层宗教工作领导机制有待加强。宗教工作是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工作,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是加强党对宗教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和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对宗教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随着机构改革在各层级的落实,宗教工作体制机制也进一步健全。各地建立的党委统一战线领导小组成为宗教工作重要的领导机制,一些地方还建立了专门研究部署推进宗教工作的专项机制,但各地宗教工作领导机制作用发挥情况还有一定差异。一些基层党委和政府受惯性思维影响,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作为主责主业,对宗教工作难以保持持续性的重视。有的地方宗教工作虽已列入基层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关心宗教工作还不够;运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宗教工作问题的力度不足;对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动向还不能及时纳入研究、分析、研判视野。有的地方将宗教工作纳入基层党委领导班子评价考核体系的具体要求不够明确,保障宗教工作责任落实的机制不完善;对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在编制、人员、经费的支持还十分有限。上述现象和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基层党委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力,不利于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其二,基层宗教事务管理机制尚待健全。当前,我国宗教领域总体上有序,但局部还存在一些乱象。基层抵御宗教渗透、遏制宗教极端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非法宗教活动禁而不绝,一些影响宗教健康传承的突出问题有待深入解决,互联网宗教活动及网络涉及宗教因素舆情对基层宗教领域的影响愈加显著。针对基层宗教领域面临的风险挑战和宗教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需要根据工作实际,在优化现有管理机制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更加灵活、高效的宗教事务管理机制。然而,当前一些地方对基层宗教事务管理机制建设不够重视,管理机制尚待健全。如,一些地方对宗教工作领域的重大风险隐患缺乏敏感性、认识不到位,在防范宗教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方面缺乏长效机制,使得一些渗透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在边境地区、省际城际交界区域、城乡结合部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区多发频发,难以实现防范“端口前移”、治理长期有效。一些地方因理念滞后、人才技术手段跟不上,对网上宗教活动及网络涉宗教因素舆情的动态监管也缺乏相应机制支撑,导致一些涉宗教因素的问题在“线上”和“线下”形成联动,加大了处置难度。此外,基层涉宗教因素矛盾的协调化解、排查处理和预警应急等机制也尚待建立健全。

其三,基层宗教工作协同机制有待健全优化。宗教问题具有特殊复杂性,宗教工作是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意义的工作,单靠统战、宗教工作部门一己之力难以实现有效治理。因此,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以宗教工作协同机制为载体,在党委主导下发挥好各主体协同、自律、他律、互律的作用尤为重要。基层宗教工作现有的、能够实现横向部门之间协同的工作机制,主要有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宗教工作联合执法等机制。这些制度机制建立较早、运行时间较长,在基层宗教事务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基层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越来越复杂艰巨,这些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僵化、老化问题,在工作实际中难以有效整合各方面、各部门资源力量,形成共治工作合力。具体来讲,一些基层地方由于协同机制未能及时更新、优化,对政府相关部门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处置问题时相关部门主动缺位、宗教工作部门被动越位的现象。此外,一直以来宗教事务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但现实中宗教渗透、非法宗教活动具有跨地域流窜活动的特点,特别是在行政区划交接区域、城乡结合部非法活动多发频发的问题尤为显著。宗教事务属地管理的局限性和跨区域协作管理机制的缺乏,致使宗教工作部门疲于应对甚至以赶代管,严重影响了基层宗教治理效能。基层宗教团体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是基层宗教工作部门管理宗教事务可以依赖的重要力量。但目前大多数地区基层宗教团体力量薄弱、自身建设能力较弱,协助宗教工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能力也较弱,基层宗教工作部门与基层宗教团体之间协作不够密切,两张皮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基层宗教工作机制效能有限,运转不够高效

其一,基层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效能发挥不充分。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在基层宗教工作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层宗教工作面临形势的深刻复杂变化,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一是一些地方对乡(镇、街道)层级的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规定的不够明确、清晰,乡(镇、街道)层面受多重因素影响对属地宗教事务管理缺乏主动性。相较上一层级,乡(镇、街道)层面的管理明显弱化。二是村(社区)一级依法协助政府部门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较弱。从性质上说,居委会和村委会并非国家机关,而是特定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依法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行的职责也是依法对辖区范围宗教事务进行协助管理。因居委会和村委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和拥有的有限资源、权限,使得在宗教事务的协助管理效果上很难达到理想化程度。三是县(市、区、旗)宗教部门对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开展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不足,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缺乏配套的激励和奖惩制度,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对宗教工作还存在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现象,使得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在日常管理实践中作用发挥还不够显著。

其二,基层宗教工作宣传教育培训机制有效运行面临一系列问题。加强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对于提高宗教事务管理能力水平、推进宗教治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基层对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较为重视,针对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开展教育培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整体来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宣传针对性不强、覆盖面有限。因宗教问题具有复杂敏感性,基层在开展相关宣传时存在畏难情绪,把握不好尺度,宣传的内容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强,达不到宣传的目的和效果。另外,宣传的范围也存在局限,针对基层党员干部和基层宗教界宣传得多,针对城镇居民、农牧区群众进行无神论宣传教育、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还不够。二是基层宗教工作教育培训机制运行存在制约因素。一方面,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宗教工作教育培训的重视还不够,虽然一些地方在宗教工作部门的积极作为下建立了宗教工作教育培训机制,但因经费紧张、师资缺乏、办班条件不足等,教育培训工作难以常态化开展。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宗教工作部门开展教育培训比较笼统,没有区分学员对象层次,教育培训的形式内容不能紧跟中央和国家在宗教工作上的最新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三)基层宗教工作机制创新的内生动力不足

其一,基层宗教工作机制创新缺乏专业性人才支撑。2018年以来,随着机构改革在各级、各地的进行和完成,借助机构改革契机,在各级党委的重视下,基层宗教工作力量得到加强,但基层宗教工作部门人员编制不足、缺乏专业性人才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宗教工作兼具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和实践性特点,做好宗教工作需要一支精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熟悉宗教工作、善于做信教群众工作的党政干部队伍,而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层级较低、薪资待遇相对较低、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对高学历专业性人才的吸引力不足。同时,因轮岗交流、代际更迭,高学历专业性人才的匮乏和部门主要领导的频繁更换成为近年来基层宗教工作机制创新面临的突出问题。

其二,基层宗教工作机制创新理念滞后、主动性不强。理念创新是实践创新的先导,基层宗教工作机制创新离不开先进的理念方法。当前,基层宗教工作中理念创新滞后、主动性不强问题成为制约工作机制创新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基层工作千头万绪,宗教工作仅是基层党委、政府众多工作中的一项。即便一些基层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宗教工作,也难以做到占用大量时间、精力研究宗教工作机制创新问题。对于大多数基层地方而言,做宗教工作求稳胜于求新,认为只要不出事就是工作做好了、做到位了。二是受传统管理思维的束缚和相对有限的人力、物力条件制约,基层宗教工作部门自身在创新理念上也缺乏主动性。宗教事务不同于一般性的社会公共事务,具有复杂性和敏感性,这就使得推动宗教事务管理模式变革、工作机制创新尤为慎重。对于基层宗教工作部门来讲,在没有可参照的蓝本、没有可效仿的范本前提下,先行先试、率先示范所承担的风险还是较大的。故此,依法依规、照章办事、按照传统思维和方法来做工作成为大多数地方的首选。

三、新时代基层宗教工作机制创新的实现途径

基层是党的宗教工作创新推进的关键点、发力点和突破点,只有基层宗教工作不断创新,才能保持整个宗教工作的生机活力。机制创新是基层宗教工作创新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机制创新可以不断促进基层宗教事务管理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确保基层宗教工作管得住、管得好,推动基层宗教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机制创新要以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为根本遵循,在创新理念、思路的前提下,从现行机制本身、机制运行模式及机制创新主体三个方面着手,通过持续改进、优化升级、激发活力等方式和途径,最大限度发挥基层宗教工作机制效能,提升基层宗教工作机制创新的能力水平、内生动力与外源动力,进而实现机制创新的任务目标。

(一)持续改进现有机制,不断提升宗教工作创新能力和水平

其一,建立健全基层宗教工作领导机制。在202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必须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2]是这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是加强党对宗教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具体制度安排。只有通过不断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才能把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地贯彻到宗教工作的方方面面、全过程中,为加强领导提供机制保障。建立健全基层宗教工作领导机制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始终紧跟党的宗教工作创新推进的趋势潮流。党的十八大以来,宗教工作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创新推进,形成了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着力解决了一批宗教领域突出问题。基层要以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最新精神引领机制建设,通过建立健全领导机制确保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决策部署在基层真正落地。二要明确领导机制的运行规则、责任目标,完善责任落实的配套制度。当前,基层各级党委成立的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就是宗教工作领导机制的具体体现,发挥着对基层宗教工作进行部署、协调指导、督查检查和调查研究的重要作用。在基层宗教工作领导机制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做宗教工作的职能职责,确保基层党委落实宗教工作主体责任,保证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发挥好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联络、牵头协调作用,完善涉及宗教工作的各项考核、评价、激励和奖惩制度。总之,就是要在各个层面上分工明确,各个环节中协调有序,从整体上、全局上保证宗教工作有序推进。三要统筹利用各方资源,充分发挥领导机制的保障作用。要深入挖掘和统筹利用各方资源,纳入领导机制建设范畴,为推进基层宗教工作提供坚强保障。不断提升运用领导机制分析研判宗教问题的前瞻性和预判力,对宗教工作进行长期性、系统性的研究部署,加强利用领导机制解决宗教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力度。

其二,完善创新基层宗教工作管理机制。目前,各地都建立了相应的宗教工作管理机制,如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宗教工作联合执法机制、宗教工作“三级管理网络”和“两级责任制”,一些地方宗教工作还纳入了意识形态风险防范联席会议制度。这些制度、机制在以往基层宗教事务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层宗教工作所面临形势任务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完善改进和创新宗教工作管理机制的要求也越来越紧迫。一方面,要对现有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持续改进,增强其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机制效能,对各项机制中业已陈旧僵化、不合时宜的内容进行变动更新。另一方面,要根据工作形势任务、重点难点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基层宗教领域排查处理和预警应急机制、网络涉宗教因素舆情的动态监管和联合处置机制等。当然,基层宗教工作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创新也不宜过多过泛,要重在发挥作用、避免流于形式。

其三,深度推进基层宗教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宗教基本面发生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具有跨界性特点。具体来讲,一些宗教活动(包括非法宗教活动)的范围跨区域、跨越虚拟与现实界限的趋势显著,涉宗教因素的跨部门行政执法事务层出不穷。因此,深度推进基层宗教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建设尤为重要。一是在推进跨部门协作机制建设方面,要着力弥补现有协作机制存在的缺陷。在基层地方实践中,现有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往往在职能定位、责任范围、任务分工、配合义务、协作程序、处置方式、追责方案等协作机制核心要素设计上比较笼统模糊,致使在实践操作中出现多部门之间协作不力、配合不密切等问题。因此,推进跨部门协作机制建设要在机制设计和规则制定上做到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具有实操性。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发挥好统战部门牵头协调作用,坚持定期召开例会,互通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探讨、达成共识;各成员单位应主动承担起应对涉宗教因素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和处置非法宗教活动的责任。只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明确界定的宗教事务由宗教工作部门管理,其他公共事务即便涉及一些宗教因素也应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一般的公共事务加以管理。宗教工作联合执法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专业人才配备,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升各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妥善处置的协同合作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涉宗教因素的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基础上,要加强基层宗教工作跨区域机制建设。针对一些非法宗教活动跨区域的特点,要在行政区划交界区域(包括省际、城际、城乡之间)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通过两地或多地联合签署跨区域协作协议、开展定期联合排查等方式形成协作关系,共同对非法宗教活动、流窜违法犯罪活动等进行彻底有效的依法治理。

(二)优化机制运行模式,最大限度发挥基层宗教工作机制效能

其一,优化基层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运行模式。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的建立是确保基层宗教工作有人管、有人做的一项基本工作机制,有利于在“纵向的不同层级之间构建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协调有力的宗教事务管理格局和治理网络”[5]。宗教工作“三级网络”和“两级责任制”机制运行模式亟待根据形势任务优化升级,以便最大限度发挥机制效能。一是持续开展培训学习,提高工作主体认知水平。早在2012年,国家宗教局就曾下发“加强宗教工作三级网络和两级责任制建设”有关文件,各地也相继制定并出台了落实该文件的“实施意见”。近年来,《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都将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纳入其中,并进行了明确规定。围绕上述法规、政策文件在基层开展持续性、常态化的宣传学习,有利于提高基层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基层落实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厘清管理职责,加强指导支持。理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之间权责关系,依法适度放权给乡(镇、街道)层级,为村(社区)依法协助管理宗教事务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业务指导。为明确管理职责,内蒙古自治区在颁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中专门新增一个章节“基层宗教工作”,将各层级应履行的职责进行了细致规定,为各层级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法规依据,这一做法值得各地参考借鉴。三是强化目标导向,建立配套制度。要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履行管理职责的考核、监督、奖惩和激励制度,确保各层级主体能积极有效落实责任,同时也有利于激励基层宗教工作者。建立快捷、灵敏的信息直通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工作者“千里眼”“顺风耳”的作用,将日常监管、排查到的宗教工作信息直接报送县一级宗教工作部门,做到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沟通无延迟,日常情况、基本信息常常上报不断联。

其二,推动基层宗教工作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常态化运行。一要提高县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基层宗教工作三级网络和两级责任制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范畴,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民族学、宗教学专业师资配备,至少保障一名专职教师。二要细化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分层次分批次持续开展培训。将宗教工作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宗教界人士常规培训的重要内容。针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宗教工作者每年要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针对广大群众要进行无神论宣传教育、党的宗教工作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三要根据形势更新宣传内容,丰富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宣传内容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紧跟中央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密切联系当地宗教工作实际,做到宣之有据、宣之有物、宣之有效。在宣传方式方法上也要不断丰富创新,坚决摒弃生硬说教、形式主义宣传。

(三)激活多元主体活力,着力提升创新工作机制的内生动力与外源动力

其一,加强基层宗教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培养一支精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熟悉宗教工作、善于做信教群众工作的党政干部队伍,让他们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宗教知识,不断提升导的能力[2]。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作出了新的部署,明确了宗教工作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工作机制创新离不开人才支撑,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为指导,培养具有高度政治觉悟、较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基层宗教工作干部。具体而言,一要有效解决基层人才来源问题。各级统战部门可通过与组织部门沟通协调,将各高校宗教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纳入组织部定向选调招考范围,以解决基层宗教工作部门专业性人才匮乏问题。二要着力解决基层如何留住人才的问题。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层人才服务、管理、培养规划。制定人才激励政策,提升人才福利待遇,完善职业发展和晋升通道,提升个人专业能力以及职业获得感,激发人才创造活力。三要持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宗教工作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解决宗教问题的业务能力。

其二,提升基层宗教工作干部创新能力。基层是改革创新的源头活水。党的十八大以来,宗教工作在理论政策、体制机制、法治化水平以及基层基础等方面都积极创新、不断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成绩的取得,既离不开高层的有力领导、科学决策,中层的坚定不移贯彻执行,也与长期以来基层在宗教工作实践中的探索尝试息息相关。创新基层宗教工作机制需要有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一要打破思想束缚。要从思想、认识和理念上打破传统观念束缚,既不能把宗教工作看得过于简单化,也不必将其过于敏感化。要改变以往一些基层党政干部对宗教工作不愿管、不想管、不敢管的态度,解决畏难情绪存在的根源,为敢于创新、勇于创新提供一定的思想空间。二要推动形成容错纠错机制。在激励基层宗教工作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改革创新的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形成并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解除基层创新的后顾之忧。三要加强实践锻炼。实践出真知。提升宗教工作创新能力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集中群众的力量和智慧,积累妥善处置宗教领域“常见病”“慢性病”和“疑难杂症”的“临床”经验,加强与宗教工作先进地区的交流互鉴。

其三,激活社会组织力量参与。宗教事务治理不单单是党政部门的行政工作、分内职责,也是需要社会各有关方面协同共治的社会事务。创新基层宗教工作机制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予以支持、共同推动。基层政府职能部门要从思想认识上清除一些不必要的顾虑,针对不同层次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要敢于放权、科学放权、适度放权。如,针对类似妇联、残联、科协、工会、团委这样的群团组织,要积极鼓励吸纳其参与宗教事务治理;针对爱国宗教团体这样的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协助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作用;针对其他的一些社会组织,要在确保其政治上靠得住、无境外渗透影响背景前提下,通过政府资助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其参与治理,在分担基层治理重任的同时,为基层宗教机制创新增添更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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