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极简主义者享有数字权利吗?
——兼论青年低数字欲望生活的规范性理由
2024-06-01王正坤
王正坤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发展迈进数字时代,当下人们的生活模式正不断遭受着数字社会带来的冲击与挑战,使得社会生活在数字技术发展与应用普及的浪潮之下被裹挟着朝向数字生活演进。根据2023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6.4%。同时我国网民的人均每周上网时长为29.1小时,较2022年12月提升2.4小时,较2021年12月提升3.4小时。可以说,现代人特别是现代青年群体,离开了数字技术及其相关产品是“无法生活的”,他们已经习惯了数字技术创设的虚拟世界。(1)龚才春,杜振雷,周华等:《“元宇宙”的术语定义及相关问题研究》,《中国科技术语》2023年第1期。社会生活中这种高浓度的数字成分,决定了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应性的改造来对其进行回应,如当前数据被确定为新型生产要素、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与政府建设中的应用、数字财产的保护等等,均是各个维度上社会进步与数字技术发展或主动或被动的协调。而数字极简主义者群体的产生,表明了在适应与发展之外,对数字生活的另一种态度——反抗。数字极简主义者认识到数字技术对个人生活的过度入侵与支配,厌恶于数字技术及其应用产品为个体生活中带来的不必要的焦虑。这一群体最早出现在社区网站“豆瓣”的小组之中,早期的代表小组为“反技术依赖小组”与“数字极简主义者小组”,他们怀念并推行数字技术发达之前简单朴素的生活方式,主张远离屏幕,注重现实社交的低数字欲望生活。
围绕数字极简主义者这一独特群体,本文想要讨论的是生活方式在时代浪潮与个人坚守之间的规范平衡。当社会承认并顺应数字时代发展之时,社会的权利谱系必然会与之匹配地进行迭代更新,数字权利便是此种产物。数字极简主义者这类抵抗时代发展的态度表达是否为规范所不容呢?数字极简主义者的这种态度是否意味着他们当然地拒斥数字权利呢?而数字权利又应当如何回应这一态度?这一系列问题需要从规范视角予以审视与回答。
二、从丰富到简化:数字极简主义者的行为特征
数字极简主义的产生源于数字用户群体意识到电子媒介对日常生活的侵袭后,对数字技术产生警惕与抵抗心理,并试图重塑数字使用与生活的边界的实践。(2)徐冠群,朱珊:《媒介技术的抵抗:青年数字极简主义者的生活实践——基于豆瓣话题小组的田野调查》,《传媒观察》2023年第8期。因此,大部分青年用户开始“消灭红点”计划,他们为了抵抗手机等电子产品对自身注意力的消解,会有意识地在某一些时段减少手机的干扰。美国作家卡尔·纽波特在其所著的DigitalMinimalism一书中提出“数字极简主义”,他认为现代人应把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聚焦于有意义的活动中,帮助自身完成真正有价值的事情。(3)C.Newport,Digital Minimalism:Choosing a Focused Life in a Noisy World,London:Penguin,2019.本文将其相关的行为特征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技术戒断:最低限度使用数字功能
有学者总结了数字极简主义者的行为特征,其中包括保守性和商品化两个方面,其中保守性指的是行为者有意通过降低电子媒介的使用强度和时间实现人与电子环境的区隔,商品化则意为行为者最终将“戒断”实践转化为可感可触的商品的形式,从而通过改变消费模式(而非遏制消费)的方式来获得更符合其精神目标的媒介体验。(4)常江:《当“断联”成为奢侈品:数字戒断的媒介文化想象》,《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9期。技术戒断普遍被理解为个体针对过度依赖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现象进行干预,目的在于减少对技术的依赖,提高自主意识和自律能力,从而实现身心健康和社会功能恢复的过程。技术戒断主要针对的是过度使用技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社交障碍、成瘾行为、注意力分散等问题。
数字极简主义者首先选择30天左右的时间暂停使用部分电子产品,利用这段时间重新挖掘有意义的活动和有价值的行为;暂停时间结束后,重新使用电子产品,并针对这些产品的定位、特征和功能判断其使用价值和具体用法,以期获得最大的帮助。具体表现为降低社交媒体使用、最大程度筛选价值信息、静默化使用电子产品功能以及反向利用数字技术四个方面。
第一,就社交媒体而言,数字极简主义用户关闭了自己的“朋友圈”,而是采用搜一搜主动搜索帮自身找到新闻内容。数字极简主义用户会固定自身使用电子设备的时间,即在某个固定时段保持在线状态,使用短视频等算法推荐软件。第二,数字极简主义用户更倾向于回避第一时间阅览、搜索相关热点公共事件信息,而是采用慢媒体获取更有价值的资讯。第三,静默化使用电子媒介,最低程度发挥数字功能,主要为了避免各类软件通过后台抓取自身浏览痕迹和使用数据,从而对自身的兴趣爱好、阅读倾向或消费需求形成画像,以防止自身落入信息茧房中。值得关注的是,不少年轻用户会主动为父母手机订阅高质量医学类科普账号,以避免在充斥假新闻和标题党的信息环境下,父母被劣质养生信息误导。因此,就利用数字功能这一行为特征而言,数字极简主义者有可能“反向利用”数字技术,即在保持最低限度使用的前提下,主动利用技术规避画像描绘和算法追踪。
综上所述,大部分数字极简主义者更为果断地卸载社交软件,彻底退出数字世界或严格限制使用时间,真正做到对电子设备的“断舍离”,或是最大程度降低数字功能利用,不发表观点和态度,阻止各类能够被数据化的个人信息和特征收集,从而能够自主控制所见、所闻,自主采取行动,以防掉入数字牢笼。(5)徐偲骕,姚建华:《数字极简主义:当代青年人互联网“隐居生活”初探》,《南方传媒研究》2021年第5期。此外,数字极简主义者也会关闭大部分软件通知,在数字极简主义者看来,这些通知除了诱惑使用者滑开屏幕查看该应用之外,并没有展现重要的信息,还将耗费大量时间。(6)王敏:《年轻人开始反算法:不点赞、不评论、不关注、不登录》,网易“深燃原创”,https://www.163.com/dy/article/GABM0JF40531MRZO.html,2021年5月19日。
(二)内容遗忘:最大程度清理数字资产
普遍来看,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s)被定义为一种记录在互联网数据中不可复制、不可切分、用于检验特定身份真实性或权利的唯一数据表示。数字资产可以是一张图片、一个游戏道具、一段音频、一个视频、一张电子门票以及其他任何可能成为数字资产的形式。喻国明、陈雪娇将数字资产视为算法基础上的具体媒介形态和实现社会关系之间价值联结的中介物,并指出,数字资产作为社交身份的象征物,推动了有序化的自组织传播生态系统的形成。(7)喻国明,陈雪娇:《数字资产:元宇宙时代的全新媒介——数字资产对传播价值链的激活、整合与再连接》,《出版发行研究》2022年第7期。电子媒介消解了传统的信息传播结构,实现了信息权力的泛社会化与强融合性。VR(Virtual Reality的缩写,中文名称是“虚拟现实”)、直播技术带来的时空情景变化改变了信息特征,不断拉近了信息传播时间与空间的距离,导致社会公众在数字化生活中被大量无序、重复及劣质信息包围,超出了个人自身以及社会系统已有的承受能力,并对自身及社会的有序运行产生了一系列潜在影响。(8)管其平:《数字化生存中的信息过载及其空间治理》,《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虚拟和现实双重身份反差过大、选择性建构数字身份都将导致个体缺少身份认同感从而引起个体身份焦虑。(9)靳雨婷:《困惑·焦虑:数字时代个体身份反思》,《新媒体研究》2022年第21期。本文认为,最大程度清理数字资产应在确保安全且不影响正常生活运转的前提下,将有损人际关系、个人认知与心理健康的信息从数字设备中删除,从而降低信息过载对生活的影响。
清理数字资产的前提是需要了解自己的数字资产,包括各种社交账号、云端存储、电子邮件等。在某个社交媒体的好友越多,受众转换社交媒体的难度就越大,社交媒体往往因此形成明显的聚集效应。因此,清理数字资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适当清理自身在线上社交平台上的虚拟亲密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数字极简主义者并非反对所有的数字接入,也并非将数字生活简化到功能机的程度。大部分用户使用社交媒体的初衷在于与社会保持联络,实际上,移动时代新媒体用户的数字化生存,也是一种典型的“媒介化”生存,媒介与现实生活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映照、相互生成的关系。人既是新媒体的用户,也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更是复杂的生命体。数字极简主义用户将社交媒体中的交往方式迁移至线下,转变为结构化社交互动的实体活动。如剧本杀、桌游等线下社交游戏,这些游戏将用户聚集在线下,提供现实的感官链接和社交活动。相比于虚拟社区的交往规则与内部交往符号,现实生活中的社交结构更能帮助用户进行高质量的议题沟通。参与数字极简活动的大部分用户表示,此前对于电子产品存在“刺激—反应”行为,意识到这一点能够帮助用户更好地摆脱对电子产品的依赖感,数字极简主义强调的是对生活的深度思考和理解。数字极简主义行为帮助用户认识到,生活中的许多事物都有其内在的价值,而不仅仅是互联网平台表面的价值。通过深入思考和理解,用户可以更好地理解现实世界中的公共议题,表达更为理性和客观的内容。
(三)自主强调:最深层次断联数字生活
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沃尔特·米歇尔所进行的认知—情感人格系统实验认为,人们应当为了获得持久的价值目标而有意识地抵制短期快感,从而在精神健康、学习业绩和社交能力等方面获得更大的成就。(10)Qi Li,Moqian Tian,Jamie Taxer,et al.“Problematic Internet Users’Discounting Behaviors Reflect an Inability to Delay Gratification,Not Risk Taking”,Cyberpsychology,Behavior,and Social Networking,vol.19,no.3,2016.这一实验更强调了人类的“自主”意识,最深层次断联数字生活可看做数字极简主义者的信息自律表现,即愿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或减少使用电子媒介(包括智能手机和社交软件),以降低自身对技术的依赖性的活动。(11)Theda Radtke,Theresa Apel,Konstantin Schenkel,et al.“Digital Detox:An Effective Solution in the Smartphone Era?A Systematic Literature Review”,Mobile Media &Communication,vol.10,no.2,2022.其中最为符合用户自主断联数字生活的实例为豆瓣“数字极简主义者小组”的田野调查。该小组吸纳了2万余名用户,旨在远离屏幕,反抗被电子产品支配的生活。其中,用户@pushnoti为实行数字极简购入了自带时间锁的盒子,将手机放入盒子中,未到设定时间前手机无法被取出,可以看做通过物理手段采取强制措施,使用户短暂远离手机。该用户在使用一周后,表示这段时间内“多读了两三本书,而且把睡觉时间也提前到11点左右了”。(12)《戒断手机计划: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决定逃离网络世界》,腾讯网“新周刊”,https://new.qq.com/rain/a/20220926A01VRU00,2022年9月30日。
社交媒体技术的可供性、匿名化(anonymity)、持续性(persistence)和可视性(visibility)使数字用户更依赖于虚拟生活中的自我形象构建,社交媒体作为数字用户自我呈现的重要载体,更是强化自身认同的关键路径。戈夫曼曾提出“拟剧理论”,他认为,人与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作一种表演。生活中的每个人或是个体表演者,或是剧班中的一员,总是在某种特定的场景,按照一定的要求,在观众的注视下进行角色呈现。(13)[美]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冯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因此,对于数字极简主义者而言,“最深层次断联数字生活”意味着隔绝以往在互联网平台上“搭建的社会场景”,其自我呈现形式将从虚拟愈发趋近于真实,其交往方式和形象也将更贴合现实世界本真的自我。(14)邢雪:《大学生对社交媒体使用的反身性思考——社交媒体戒断实验分析》,《科技传播》2023年第16期。最深层次断联数字生活,是用户主观上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放弃现代数字通信和信息获取方式,回归更为简单和私密的生活状态。这并非完全摒弃数字技术,而是在保持必要联系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减少数字生活的介入,提高个人隐私保护程度和心灵舒适度。
人们花费越来越多的时间与媒体接触,其中花在数字媒体使用的时间和精力则更多了。网络由“读”走向“写”,由单向扩散走向了双向互动,网民也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甚至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媒介消费者,他们变成了更为主动的信息分享者与传播者。彼得斯认为,数字媒介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用户“后勤型设备”的作用,媒介“在我们的惯习和栖居地中处于基础地位,但我们对它们的基础地位却不以为然”。(15)[美]约翰·杜海姆·彼得斯:《奇云:媒介即存有》,邓建国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8页、第1页。数字极简主义者意在明确数字生活与现实生活的边界,获取数字使用的自主权与安全感。技术使用者才是技术消费阶段的重要主体,然而“数字极繁”的现象使人们对技术的驯化出现了颠覆,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与悖论使得数字用户重新审视数字功能,并制定新规则等方式来进行自我调整并重建平衡。(16)黄莹:《语境消解、隐私边界与“不联网的权利”:对朋友圈“流失的使用者”的质性研究》,《新闻界》2018年第4期。
既有研究发现,处于信息爆炸时代的数字原住民已经对电子媒介生产的过度充盈的信息产生了倦怠感与需求转变,促使这一群体转向数字极简主义生活。数字极简主义理念将“少即是多”的信念应用于人与数字工具的关系——使用技术工具,而不是被其所控制。数字极简主义者想要从复杂的数字世界回归简单的现实生活,就必须采取某些现实行动,在数字“断舍离”的过程中重新审视媒介技术与个人认知的关系,意识到自身真正需求,获取有价值的信息资讯,从而指导个体的实践生活。
三、从情感到规范:数字极简主义者的权利资格
数字极简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情绪外化,数字极简主义者的精神内核即在于对复杂烦琐数字生活的情感描绘。对智能设备支配生活的反抗,对虚拟化社交方式的厌烦,对即时信息通信的排斥等等这些情感诉求的集合,才催生了对数字极简主义的生活追求。故此,我们要讨论的重点便是这种情感表达如何与规范内容产生关联。本文对数字极简主义者的讨论根植于数字权利的权利范围之上,需要厘清数字极简主义的生活态度与数字权利资格之间的关系:数字极简主义者的情绪内核能否主动拒斥数字权利以及数字权利又是否能够允许这种独特的群体存在。
(一)来自情感的自我答责:极简需求对数字权利的主动拒绝
对数字技术的最低限度使用、对数字资产的最大程度清理以及与数字生活的最深层次断联都来源于数字生活中的破碎与焦虑,且这种破碎感与焦虑感往往是由行动者所处的客观环境与“拟态环境”之间的落差与张力导致的。客观环境是由行动者的经验构筑的,而“拟态环境”则是由行动者对超出自身经验以外之事物的认知形成的。(17)储江雨:《数字时代有选择地断连:对豆瓣“数字极简主义”群体的质性研究》,《新媒体研究》2022年第17期。在数字时代,“拟态环境”的构建者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新闻传媒机构,数字技术的普及使环境自身的体量更大、内容更丰富,相关受众对外部世界的想象图景更为宏伟。在此情形下,大众的行为便在很大程度上不再是对其自我所处的客观世界的应答,而是对此种非真实的、仅具有象征性的“拟态环境”所作出的反应。面对客观环境与“拟态环境”之间的张力所带来的虚幻感和压力,生理上的不适、情绪上的不适以及心理上的负担都促使着部分意图逃离此种环境的人们走向数字极简主义。
来自情感的自我答责催生了人们对极简主义的需求,它要求人们能够有选择性地与数字生活断联,并能够更合理地利用数字技术和数字产品。此种现实的“极简需求”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数字极简主义者排斥数字生活进而拒绝享有数字权利的理由。一方面,数字极简主义者对“信息偏食”存有忧虑和警惕。数字技术所遵循的“极繁主义”(maximalism)使社会文化环境始终处于信息“过度充盈”的状态,作为数字权利积极面向的“数字生存权”被无穷的信息流过度实现,但作为消极面向的“数字人格权”却一度被忽视。(18)“数字生存权”,即人们有权要求在数字空间中获得高质量数据、技术支持、平等数字机会以及从数字技术中受益等基本权利。“数字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其核心要件是权利人对个人数据/信息中人格权益的自主控制,在权能属性上是一种基于防御的赋权。参见罗有成:《数字权利论:理论阐释与体系建构》,《电子政务》2023年第5期。为了解决信息流所带来的低效或无效问题,数字社会中的数字平台往往会引入算法,通过个性化推荐等方式以极为强势的姿态将用户裹挟至信息洪流之中,并有针对性地为用户塑造一个具有过滤功能的“信息茧房”。(19)徐冠群,朱珊:《媒介技术的抵抗:青年“数字极简主义者”的生活实践——基于豆瓣话题小组的田野调查》,《传媒观察》2023年第8期。与精准投喂伴生的信息依赖使数字极简主义者产生了焦虑、不安、警惕等情感上的不适,使其迫切地想要走出其被迫置身的信息牢笼。在此意义上,以青年群体为主的数字极简主义者并非完全排斥数字权利,而只是对当下数字权利内部结构中的失衡状态存有忧虑,不希望不受其自主控制的数字权利以某种不可拒绝的形式依附在他们身上。另一方面,数字极简主义者力图摆脱社交上的持续性精神紧张。虽然数字技术联通了社交网络平台上的各个终端,使人们能够时刻与其他主体保持连接状态,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个体对独处的情感需求。在此情形下,作为权利内容的“连接”被具有支配性的压力驱使着发生异化,保持社会性联结似乎不再是人们的自由或意向性选择,而更像是某种不得不为之的“义务”。“永久在线、永久连接”已然成为数字社会的常态,多线程、高强度的连接令人们陷入社交上的持续性精神紧张状态。若此种权利异化的现实状态尚无法被改变,那么对数字权利的接纳无疑也意味着主动将自己置身于麻木与倦怠的危险之中。
(二)来自道义的理性追问:现实需求能否影响权利的应然状态
近年来,技术不使用、断联权、被遗忘权等理念或权利的提出,虽然使数字世界似乎变成了一个来去自由的开放场域,但它们显然无法满足数字极简主义者的极简需求。一方面,这些理念或权利的提出主要是针对劳动者休息权和老年人等数字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言的,而用户对互联网的日常性使用却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即便上述权利诉求被满足,数字平台或企业仍能通过多种无法被察觉的隐蔽方式将特定个体与彰显其身份、偏好等的数据信息绑定起来。在此情形下,人们便不再寄希望于任何权利话语,而拒斥作为整体性范畴的数字权利。对此,有学者提出“线上隐居权”,试图为数字极简主义者的低数字欲望生活构建相对可靠的权利基础。(20)徐偲骕,姚建华:《数字极简主义:当代青年人互联网“隐居生活”初探》,《南方传媒研究》2021年第5期。然而,线上隐居权终究只是一种较弱的自我保护机制,断联权、被遗忘权等新兴权利的提出,也只是对数字权利体系进行的自我纠偏,它们无法对抗已成鼎沸之势的数字权利秩序,而将数字极简主义者排除于该权利秩序之外。
由此,如果要否定数字极简主义者的数字权利资格,便需要转向其他的理论资源,而该群体的特殊现实需求便是值得考量的要素之一。在数字权利体系内部的对抗中,数字极简主义者的极简需求同大众对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的需求产生了冲突,前者对数字权利的主动拒绝似乎能为数字极简主义者主动解除其自身权利资格的合理性提供一定程度的证成:权利概念本身即指向由权利人的自由意志所支配的范围,故享有权利者也能够基于其现实需求和自主意愿而主动放弃权利。但事实上,数字极简主义者的极简需求并不能直接影响权利的应然状态。首先,放弃权利并不等同于放弃权利资格。放弃权利不意味着权利人不享有该权利,而放弃权利资格却意味着特定主体主动杜绝了权利归属的任何可能性。然而,在特定的法律体系中,公民的权利资格或权利能力一旦被确定,便不能被任意地剥夺或放弃。(21)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152页。即便数字极简主义者拒绝成为某种意义上的“数字公民”,(22)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深度交融发展,人类社会迈进了“一切数字化、万物可计算”的数字时代,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产生活关系遭遇颠覆性重构,数字公民身份应运而生。参见马长山:《数字公民的身份确认及权利保障》,《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其也无法依凭其自由意志而拒绝成为数字权利的承载者。其次,此种逻辑推论违背了“休谟法则”。(23)David 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8,pp.469-470.即便数字极简主义者的现实需求内含着某种规范性主张,其在本质上仍是经验性的,因而与权利的应然状态分属于“实然”与“应然”两种不同的领域之内。在休谟法则的统摄下,表征事实的现实需求与表征价值(或规范)的权利应然状态之间不可直接进行推导。即便数字极简主义者的呼声十分强烈且得到了社会大众的广泛支持,这种对需求的呼吁与回应仍然是经验性或事实性的,因而不能直接决定数字极简主义者的权利资格的应然样貌。最后,此种推论将导致数字权利体系的紊乱失序。诚然,权利承载者的需求或意愿是进行权利架构时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它终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由于特定主体的现实需求是多变的,且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多种相对立的需求,若权利承载者或候选承载者的需求能够对权利的应然状态产生影响,迥然各异、变动不居的权利诉求将使权利体系内部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法律秩序也将倒退至“自然状态”。
(三)来自规范的逻辑统一:权利资格认定向规范要求的回归
虽然现实需求不能成为拒斥数字权利或免除数字权利资格的充分依据,但它至少揭示出认定数字极简主义者之数字权利资格的一个重要面向——理由。事实上,正是该群体的现实需求催生了极简主义,因而此种需求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极简主义者采取特定行动(如纽波特提出的“数字断舍离”实验)的理由。然而,此种行动理由只是一种“动机性理由”,它是关于行动的“发生学解释”,其意义仅在于阐述行动产生的原因,而与行动者的目的、意图、欲望等心理状态以及其他客观事实相联系。(24)杨松:《规范性理由:内在理由还是外在理由?》,《世界哲学》2020年第4期。在拉兹的理论体系中,动机性理由也可以被称为说明性理由,它往往是“原因”的代名词,为某项行动的产生提供说明。(25)金韬:《约瑟夫·拉兹的理由分类学:以规范性为中心》,《哲学分析》2018年第4期。数字极简主义者对数字技术和数字生活的情感应答是其拒斥数字权利的动机性理由或说明性理由之一。它虽然与作为哲学理念的极简主义之间存有紧密联系,却仍然无法直接成为决定极简主义者是否具有数字权利资格的充分理由。在将现实需求要素排除之后,若要对权利资格认定问题作出有效的回答,就必须对极简主义者之数字权利资格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确证,而能够承担此项任务的只能是“规范性理由”。在解释行动如何产生时,另一种方式即诉诸行动自身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即为行动提供一种规范性证明,通过确证其合理性来支持此项行动。只有此种提供合理性证明的规范性行动理由能够解决数字权利资格的问题,因为它不仅能够避免违反休谟法则之逻辑谬误,也能够为数字权利寻得相对统一的规范性基础。
至此,对数字极简主义者的数字权利资格的认定便从对其现实需求的探问转向对相应规范性理由的探寻,这种向规范要求的回归要求诉诸理由背后的道德价值。作为一阶理由(first-order reasons)(26)在一般性的实践哲学层面上,拉兹对行动理由进行了分类。在实践推理中,这些不同类型的行动理由是处于不同层次之中的。第一类行动理由被拉兹称为“一阶理由”(first-order reasons)。在我们的大部分实际行动中,行动的基本理由都是一阶理由,也就是那些用以说明行动之善好的事实。这些理由与道德、价值等相关,并在实践推理中通过权衡(balance)而发挥作用和解决冲突。Joseph Raz,Between Authority and Interpretation:On the Theory of Law and Practical Reas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205.的规范性理由之规范性来源于其价值,且审慎理由背后的自我利益并不属于价值系统的一部分,故行动理由的规范性主要来源于其道德性。因此,规范性理由的主要情形即道德理由,而对数字权利资格规范要求的探讨需要考察无权利状态或低数字欲望生活自身的道德价值属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权利资格认定以及权利设置都属于制度性实践,同作为规范性理由的二阶理由(second-order reasons)(27)基于一阶理由的实践原则(practical principle)被拉兹描述为“一个人总是应当基于对所有(与特定问题相关的)行动理由作出权衡后,去做任何其应当去做的事”(P1)。二阶理由是“任何针对人们据以行动或避免行动的理由的理由”,它被拉兹用来说明一些无法适用于P1的例子,并成为拉兹最为重要的理论创见之一。Joseph Raz,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促成针对数字权利资格的规范要求,故其也应被纳入考量之内。法律规范是一种独特的二阶理由,它被拉兹称为“排他性理由”(exclusionary reasons)。不同于一阶理由,作为二阶理由或排他性理由的规则与其背后的善好或道德性之间是不透明的,亦即它并没有告诉人们依照规则行动的“价值”何在。然而,即便是这样一种未显明任何价值的规则,仍然可以成为人们行动的理由,原因仅在于它本身就构成了行动的理由,而不需要依靠其背后的价值或善好。在仅存在一阶理由的情形下,p与q同时作为x的行动理由,此时x就需要对p与q所显现出的善好进行平衡或权衡:当x认为p所指涉的价值或善好高于q时,其便可以合理地依据此种权衡结果而行动。而在同时存在一阶理由p与排他性的二阶理由q的情形下,由于二阶理由能够依据其理由类型而在其与一阶理由的比较中直接胜出,故而q得以排他性地适用,并用以支持人们的行动。
法律规范能够在特定情形下构成人们行动的规范性理由,进而说明特定权利的合理性。一个人可能将“其行动是规范所要求的”视为其实施该行动的理由,并且这一行动因其符合这一规则而具有正当性。(28)Joseph Raz,Between Authority and Interpretation:On the Theory of Law and Practical Reas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205.在此种理由观下,法律体系或制度是否对特定群体的权利资格作出特别规定,将成为认定其权利资格的重要排他性依据。因此,如果法律规范体系在确认一般主体之数字权利资格的同时,也对处于低数字欲望生活状态的数字极简主义者之权利资格作出了特殊规定,那么数字极简主义者对数字权利的拒斥将具备充分的排他性理由;反之,若法律体系或制度并未对此权利资格问题作出应答,那么对权利资格的认定还需诉诸众多一阶理由,且其中道德理由及其背后的道德价值尤为重要。
四、从参与到观察:数字极简主义者的权利拒绝
数字极简主义者在权利上对数字化的社会系统和交往方式体现出强烈的排斥情绪,他们“主张通过消减过分盈余的媒介经验来重申人的意志对身体、关系和社会进程的主导权”,(29)常江:《作为媒介抵抗文化的数字极简主义》,《南京社会科学》2023年第12期。具体而言,从个人参与到外部观察,他们通过有限使用数字设备,忽视相关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批驳当下数字关系三个层面对数字权利予以拒绝。
(一)以弃用数字设备坚持数字参与的有限
数字极简主义者对数字权利的拒斥,最为根本的体现便是对数字设备的弃用,这里的弃用并非指向于完全放弃数字化产品,或是自我隔绝于数字世界之外,而是指极为有限地参与到数字化的各项活动之中。
首先,任何一个个体在社会中生存及发展,都必须要锻炼和掌握某项生存技能。因此,学习是每个人都无法避免的最重要事项。不过,随着各项数字设备的推陈出新,如智能手机、iPad等设备的普及与兴起,学习的渠道和场景早已不再局限于课堂之中,教育方式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而是逐步向更具互动性和灵活性的数字化教育转型。(30)“AI、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数字孪生等技术飞速发展,并在教育领域规模化应用,将使教育数字化发生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型。教育数字化转型无疑为教育转型发展提供了一条解决路径。”孙燕,李晓锋:《教育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数字教材发展需求、现状与对策》,《中国大学教育》2023年第12期。甚至在课堂之外,凭借互联网的优势,同样可以汲取到大量的知识内容。然而,对于数字极简主义者来说,一是传统的学习方式已经能够满足他们在专业方面的成长所需。二是只有在纸质书本中实在无法找寻到相关问题的答案时,才会运用数字技术去查询相关内容,竭力将数字产品在自身学习过程中的使用率降到最低。
其次,数字化设备同样也被大量地投入到各类行业的工作当中,不少企业也逐渐开始进行工作模式的革新,如居家办公或远程会议等等。这样的工作形式也不可避免地拉开了劳动者相互间的距离,“在数字化程度较低的工作中,劳动者不仅需要在线上实现联通,而且需要通过线下的合作达成工作目标,劳动群体之间保持着一定的现实关联性。而在数字平台与互联网经济的推动下,一部分劳工的工作过程已高度数字化,只需要关注分配给自身的那一部分任务,然后将劳动成果反馈给数字平台,这使得劳动者间的联系变得薄弱和表面化”。(31)陈彦冰,赵延东:《赋能抑或控制:数字时代劳动者的工作自主性研究》,《中国软科学》2023年第10期。这一点恰恰是数字极简主义者最为担心的,在这一群体看来,作为人的“存在”意义正寓于各类社会关系中,自身社会关系网络的弱化,包括面对面沟通的减少,现实中合作率的降低等等,都是对自己权益的侵害。
最后,在生活方面,数字极简主义者亦对数字化的日常行为有着强烈的抵触感。例如,“我国传统节日的一些习俗近乎远离现实生活,而媒介技术以数字拟像方式,在传统节日固定农历时间,数字叙述着传统过节礼仪、传说,赋予其庆贺与表达喜悦情绪的数字节日符号,以动漫、游戏、动图、电子红包等数字传播方式,让节日拟像无处不在”。(32)童清艳,王熙:《青年用户传统节日的数字参与行为》,《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0期。可是,数字极简主义者们在庆祝传统节日或其他活动中,并不愿意使用更为简便的电子设备,在抵抗数字化侵蚀的论点中,必须以实际的行动而非拟人的虚构形象,来真切地塑造节日的氛围和表达内心的喜悦情感,一切虚拟的活动都可能破坏原本的生活仪式感。
(二)以忽视数字技术对抗数字依赖的焦虑
在数字化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从智能手机到电脑的使用,从居家生活到工作场景,人们越来越多地需要依靠数字技术来开展和维系自身生活,这也造成许多人逐步产生了数字依赖性。“数字依赖损害了个人数字健康(digital well-being),导致一系列身体和心理问题,也使得社会关系发生改变。”(33)胡明鑫:《用户如何走向抵抗?——从数字依赖到数字排毒的人技互动关系》,《新闻记者》2023年第6期。数字极简主义者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以三种方法忽视数字技术带来的社会与生活变革,并以此去对抗数字化带来的焦虑。
第一,数字极简主义者以线下交流抗拒网络社交媒体发展。数字化时代中,“媒介不再仅仅是受制于社会结构的一个子系统,而是通过对日常生活的全面渗透,成为建构社会的基本动力”。(34)孙玮:《媒介化生存:文明转型与新型人类的诞生》,《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6期。近些年来,推特、whatsapp等社交媒体迅速兴起,即便身处远距离的朋友,也可以随时进行沟通与交流。此外,通过这些媒体,还可以结识许多志同道合的新朋友,(35)“媒介嵌入日常生活的各种缝隙与空当,在生活中扮演着忠实‘伙伴’的角色。人们可以方便地建立网络交往、促进沟通,在丰富多样的网络世界中结交‘志趣相投’的朋友。”林爱珺,何艳明:《数字媒介依赖的新表征与伦理反思》,《学术研究》2022年第5期。极大地拓展自己的社交圈。就数字极简主义者而言,线下的实景交往远远胜过文字或视频的虚拟传输,他们通过结成日常交际的小圈子,从中获取对亲密人际关系的需求,来抵御社交媒介缺位所可能带来的孤独感。
第二,数字极简主义者以线下工作合作抵制线上工作形态。数字极简主义者坚持认为,人是作为现实社会关系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而这一关系必须依靠现实中的协作、对话来结成。一是相较线上的合作,与同事共同进行线下工作,更能够保持紧张的工作状态,而不是处于居家的松散情景中,这实际上更能够激发人的工作热情。二是线下的直接交谈,可以更方便地读取与谈者的表情神态等等内容,这也使得本人更容易了解对方对某一事项的态度、观点等等,也更易于相互之间开展密切的合作。同时,最为重要的是,仅仅依托线上进行工作事务的处理,劳动者在遇到困难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36)“居家办公的问题主要体现于具体人力管理适用上的顾此失彼、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的不周及由此可能衍生的隐私权益损害。”田思路,童文娟:《远程劳动者权益保护探究:以网络平台主播和居家办公形式为例》,《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20年第6期。难以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救济。这两者消解了数字极简群体在非数字化导致工作不便情境下的焦虑感。
第三,数字极简主义者以实体生活方式拒斥虚拟生活状态。数字极简主义者更倾向于亲近自然的生活方式,而数字技术的蓬勃进展,则为人们塑造出了一种自然之外的虚拟生活,它能够促使“现实中的人在自己有感知的前提下,在虚拟社区中从事明知是脱离真实生活的基于虚拟感受而形成的外挂式生活,这种虚拟生活的典型场景有网络游戏、各类娱乐视频、各种网络虚拟社区等”。(37)焦艳鹏:《元宇宙生活场景中的利益识别与法律发展》,《东方法学》2022年第5期。奉行数字极简的群体,将这些虚拟的场景看做是对人的异化,并通过旅游、远足等等形式获得生活的亲昵感和存在感,以抵抗脱离数字虚拟世界的忧虑感。
(三)以观察数字关系批判数字权利的规训
随着数字化技术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地推进,由其衍生出的数字权利问题自然会愈加得到人们的重视,(38)“数字权利是法学界日渐关注的一个权利概念,并且与数字权利含义相近的数据权利、算法权利、信息权利等也得到了广泛的学术探讨。”莫纪宏:《论数字权利的宪法保护》,《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而数字极简主义者则经由对数字关系的冷静观察来对数字权利的规训加以批判。
首先,在工作场景的数字关系中,用人单位无论是在数据技术还是数据资源的掌握上,远超越一般个体,因此在数字劳动过程中,也必然会对劳动者形成更为优势的地位,使得普通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39)平成涛:《数字劳动:概念厘定、权力关系与主体性问题——基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视角》,《长白学刊》2023年第6期。这些企业“最基本的定位在于将包括客户、广告商、服务提供商、生产商、供应商,甚至实物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网络“用户”)聚合在一起,并提供一系列工具以便各类用户能够构建自己的产品、服务和市场,从而形成各个用户之间的互动”,(40)[芬兰]卡尔皮宁,普库科:《数字权利的四种话语——权利基础上政治的承诺与弊病》,赵蓓蓓校,赵精武,张莹莹译,《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2021年第7期。这是一种明显带有垄断性质的行动。虽然人们将数字化和数字空间视作是平等价值的福音,但实际上其反而加剧了个体与大型资本企业间的不平等状况,这也是数字极简主义者拒绝看似以“平等”为基础诉求的数字权利的根本原因。
其次,数字关系所涉权利客体并不明晰。“数字权利是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飞速发展,向法学领域渗透形成的尚未达成共识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目前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41)[芬兰]卡尔皮宁,普库科:《数字权利的四种话语——权利基础上政治的承诺与弊病》,赵蓓蓓校,赵精武,张莹莹译,《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2021年第7期。基于这一特点,数字极简主义者会强调,数字权利的边界是模糊的,这在现实中会产生权利保护方面的难题,并造成相应权利在遭受侵害后无法及时得到补救,与其最终接受这样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不如直接拒绝数字权利的建构。
最后,相比于私下的交往活动,数字空间内的谈论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得到加密的保护,但是仍然存有巨大的隐私泄露风险。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相当数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为了获得竞争优势,违法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排除竞争对手,构筑竞争壁垒”。(42)赖丽华:《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个人隐私的反垄断法保护》,《青海社会科学》2022年第6期。而这正是数字极简主义者所忧虑的核心内容,个体作为弱势的一方,即便被大型企业非法收集隐私数据并将有关消费偏好出卖给其他公司,也很难进行维权活动。因此,数据极简主义者更愿意通过网络空间之外的场所,进行面对面的交谈,这种私下的活动具有信息泄露的较低风险,所以相关群体自然也就会基于此,排斥数字隐私权等数字权利。
五、从极简到合理:青年低数字欲望生活的规范性理由支撑
数字极简主义者是主动弃绝“数字生活”并选择现实生活作为其主要生存与生产空间的人的集合。从主观的情感角度来看,这一人群的身份共性在于出于自由意志和理性选择放弃数字生活以及由前者产生的数字权利,并更进一步地意味着弃绝数字生活带来的欲求。申言之,“低数字欲望生活”是出于人的理性做出的行为选择,并作为反对技术或数字宰制的规范话语,主要存在于青年群体内。
然而,无论是讨论数字极简主义者在技术戒断、内容遗忘或自主的身份强调方面的共性,还是在规范层面上将其归因于情感、道义或规范,虽然足以在描述的社会学意义上将“低数字欲望生活”作为一个群体身份展示出来,但这仍然不能够达成规范论意义上以“低数字欲望生活”主张数字极简主义者的行为合理性的目的。也就是说,描述意义上的低数字欲望生活既不能让数字极简主义者们在应然层面上获得脱离于线上空间的权利,也不能为对数字极简主义的异见者们在规范上重审数字极简主义者权利与义务形态提供可能。
职是之故,“低数字欲望生活”仍然是一个需要规范性理由支持的概念,而这一支持的动机或许恰恰在于,在数字社会中有限参与数字设备、对抗数字技术或产生数字焦虑、批判数字权利规训能否形成一种规范性的群体身份标志。详言之:首先,数字极简主义者们“拒斥权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从“情感”乃至“冲动”上升为伦理共识;其次,这类伦理共识能否形成一种共同的乃至具有公共性的集体生活样态,即“低数字欲望生活”能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在数字生活“总体动员”的背景下形成共性话语;最后,公共性的情感表达能否上升为规范性的主张,将对数字生活和技术逻辑的批判与解构敞开为一个建构新型“线下生活”并表明其合法性的公共理性标准。
(一)数字极简主义者的动机理由:情感性拒斥及其反现代性权利
“情感性拒斥”作为数字极简主义者对数字技术和数字社会的直观感受,并不能直接地提升为伦理学意义上的行为理由,这是由于对于数字技术和数字社会的“拒斥”既有程度上的区分,也存在面向上的差异。例如,数字极简主义者既可能仅仅拒斥数字生活带来的义务,但对数字技术带来的便利悄然接受;又有可能全然拒斥数字社会本身,进而以空间上的自我隔离独立于网络、信息技术、新媒体空间等,成为数字社会之中的“洞穴中人”。而对于数字技术和数字社会具有拒斥情绪,但程度不同的个体是否都有被规范上证成的“数字极简权利”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同时,数字极简主义者并不是一个被充分地向生活世界还原的概念。例如一些从事数字产业、技术生产的,直接参与社会分工并由此具有法律与伦理上的数字职业权利和义务的个体,虽然仍然能够强调“数字极简主义”,但这种情感的拒斥能否否定生产分工及其权利义务规范仍存在疑问,或者这类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仅仅关涉这类专业从业者的“日常生活”等私人领域而不至于成为一种“公共议题”尚需讨论;即便将上述问题悬而不论,并未参与数字生活专业分工的一般大众的“情感拒斥”可能有其不同面向。概言之,“情感性拒斥权利”无法表明数字极简主义者恰是一个能够被赋予规范理由的行动集体,或至少“情感性拒斥权利”需要被进一步拓展为足以标识人群身份的共性理由。
由此,需要进一步追问“情感性拒斥”究竟具有何种伦理学意义。海德格尔对技术时代的批判指出:“当世界之统治被知性地谋划了数千年并且持存之确保被纳入那独一无二的意志——此意志在尽可能大的尺度之尽可能大的秩序之尽可能大的持续中看到了一种本质性的目标。”(43)[德]马丁·海德格尔:《基础概念》,张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年,第21页。这个目标最终在现代实现并且将自身暴露为“事先和无保留地对技术条件说‘是’”。(44)[德]马丁·海德格尔:《基础概念》,张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年,第20页。而克罗科夫则概括地指出,海德格尔的伦理思想所批判的不仅仅是技术现象,而是以下的伦理学法则:“人在其本质上必然地和普遍地被确定,具有一种‘自然’,而且从中,犹如从一个最高的原则里,可以演绎出生命关系之恰当的秩序。”(45)[德]克里斯蒂安·格拉夫·冯·克罗科夫:《决定:论恩斯特·云格尔、卡尔·施密特、马丁·海德格尔》,卫茂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页。对于数字时代的“低数字欲望”生活来说,其规范动机并不是反叛性地对一切技术条件说“不”,而是对技术时代自身及其数字桎梏持有否定态度,这类否定态度被展现为“情感”上对技术的简单拒绝,而带有更为积极的对“低数字欲望生活”的决断更具愿为决断的肯定意味。
“情感拒斥权利”应当就此被认为是“低数字欲望生活”的自然权利或规范渊源,而本身只能作为理由的来源存在,即“动机性理由”。用以鉴别“真正的数字极简主义者”的规范标准在于“决断”,即在否定意义上,数字极简主义者应当具有对现代社会自身及其技术本质的根本批判,并由此对那些从“自然”“统一性”角度规定人自身的技术统治路径保有质疑;而在肯定的意义上,“决断”则意味着要选择“低数字欲望生活”,就要建构一种在数字社会之中的纯粹的线下生活的新秩序,以“从无到有”的方式在技术整体统治的帷幕之下敞开生活的另一种可能性。出于这种“决断伦理”,“情感拒斥权利”就不能获得通常伦理学意义上的规范证成:一方面,如果依照海德格尔式的技术批判,那么无论是“线上世界”还是“线下世界”,都统统地被技术统治,以通常的伦理标准证成反常的“数字极简主义”存在思辨的悖论;另一方面,在现代性背景下对数字生活、数字社会以及数字技术的“情感拒斥”意味着人对已有的生存空间产生背离。“情感拒斥权利”为数字极简主义者带来了建构共同生活空间的义务,在拒绝连接的意义上低数字欲望生活成为数字极简主义者的“家族相似性”式的共同动机。
(二)数字极简主义者的共在方式:低数字欲望生活的隐微与显现状态
有学者指出:“将技术作为实践,而且是一种正式的实践,会带来一些十分有趣的结果……其中之一就是将技术直接与文化连接起来,因为毕竟文化正是社会默认的一套实践和价值观。”(46)[加]厄休拉·M.富兰克林:《技术的真相》,田奥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51页。在现代社会中,数字技术不单纯地呈现为人类改造世界和认识世界的技术工具,“依照技术法则行事”构成了现代性的文化以及隐性规范依据。数字极简主义者在这一背景下也注定成为社会之中的少数派、例外者、反思人,在情感上“对技术说不”,并且将之自证为新型自然权利,并以此搭建“数字荒岛”乃至于真切形成反现代性的非数字化生存方式仅仅在理论上具有可能性。而在现实生活之中,“低数字欲望生活”存在诸多主观或客观的障碍。由此,当技术与文化合力成为某种兼具科学真切性与文化正当性的存在者后,批判和反对数字生活的“情感性权利”需要落实到现实生活世界之中,并在与数字化生活、数字技术进行竞争、合作乃至妥协、商谈后重构具有实然的规范可能性的生存状态。
“低数字欲望生活”由此绝不等同于“无数字生活”。虽然数字极简主义者在情感上有拒斥数字化的权利空间,但在现实中,成为文化的数字生活与社会分工结合后,数字极简主义者不能回避因其“社会人”身份带来的法律义务与权利,甚至要以参与数字社会为“常态”进而融入社会分工和劳作之中。那么,“低数字欲望生活”就存在以下规范状态:首先,“低数字欲望生活”呈现隐微但又有生命力的模态。如德勒兹与加塔利指出:“将根投入新的、异样的用途……所有的学科都奠基于它们之上,从生物学到语言学……没有什么是美的,没有什么是充满爱意的,没有什么是政治性的,除了那些潜藏的茎、气生的根、偶然的增生和根茎。”(47)[法]G.德勒兹,F.加塔利:《资本主义与精神分裂:千高原》,姜宇辉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0年,第36页。“根茎”作为潜藏在大地之下,并不受外显性的技术统治的部分,就代表了数字极简主义者需要恪守其“决断”成果,以批判姿态对待技术统治和数字化时代的情感心态这一真实的“隐微”状态。“低数字欲望生活”意味着“数字欲望”仍然存在并可能影响即便决断愿为极简主义者的人们;也意味着相对较高的“数字欲望”在文化上成为主流的文化欲求,一旦数字极简主义者从“根茎”暴露为“植被”,那么就有可能影响自身的生活常态。由此,“低数字欲望生活”需要服从于数字时代的法律与伦理规范,并在这些规范的留白之处求取发展。
“情感拒绝权利”根源于对现有伦理学持有质疑态度的动机性理由,进而派生出“低数字欲望生活”这种位于显现的大众活动和隐微的社群运动之间的生活样态。在全社会范围内,依照“情感”偶然连接而具有相似性的数字极简主义者群体仍然服从于社会整体的法则并接受法律的评价。在其社群内部来看,“公共性”仍然依照以下的格言具有伸展的可能:“我们不得不沿之前进的唯一道路是同这架(技术)机器联系在一起的,即便我们受困于它,也必须要奋斗以求拯救。”(48)[德]卡尔·雅斯贝斯:《时代的精神状况》,王德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第103页。数字极简主义者可以在“法外空间”延展自身的行动,并且以社群活动的整体公共意见作为合法性的来源,其条件在于:一方面,数字极简主义者并不必然形成某种行动纲领,但由于情感动机上的相似性,能够形成相似的“离线活动”,即在社群内部以“低数字欲望生活”模式组联彼此进而形成共同生活的最大公约数;另一方面,“数字极简主义”需要在文化的意义上形成与数字化生活对应的群体行为标志,也即虽然带有对数字生活、数字技术和数字社会的拒斥,但不否定与技术事实相关而非应然关联的法律、道德或伦理。同时在文化的意义上对“高数字欲望生活”等其他生活模式保有开放态度。也就是说,证成数字极简主义者的低数字欲望生活的规范理由,在于这类生活方式和人能够具有对社会整体法律制度的批判性服从,以“合法律性”为集体行动的基本尺度,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社会的改造意图。
(三)数字极简主义者的生存目标:丧失数字权利及其救渡
数字极简主义者非但不是逃避数字时代公共生活的消极者,反而是对数字时代的根本问题具有认知,并愿意承担其反现代性行为后果的主体。也就是说,处于“显现”和“隐微”之间的低数字欲望生活群体不可能是数字极简主义者的最终目的。他们对究竟为何回避数字化生活、回避活动将导致何种权利的丧失以及对这种权利丧失产生何种不利具有预判,“丧失数字权利”应当成为常态,法律、公共性相对于技术的独立性是值得回复的生活原本状态。
在原始状态上,“技艺本身既能助长专制主义,也可以促进自由;既能够招致匮乏,也可以带来富足;既能够延长劳作时间,也可以废除劳动”。(49)[美]赫伯特·马尔库塞:《现代技术的一些社会含义》,《马尔库塞文集》第1卷,高海青,冯波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51页。这就指出,数字化时代原本并非规范概念,“权利”“理由”应当从人的本位得出。由于技术(技艺)的“两可”的属性,数字极简主义者对技术的情感拒斥或隐微的社会团结并未否定与人类繁荣相关的劳动、分工、社会关系与法律规范。受制于技术时代的美好生活追求与其说是颠覆数字技术的统治地位,不如说是恢复人类对技术的能动作用,并以参与者而非旁观者的身份切入这类恢复运动之中。这样,“丧失数字权利”意味着以下三个面向:首先,要在人类的理性和法律的公共性基础上获得权利,要让数字技术丧失直接影响乃至派生人类权利义务关系的地位;其次,要主动放弃那些看似有利于“欲望”发展,但宰制或异化理性与知性发挥的、不必要于生活自身的“数字欲望”进而不再欲求技术;最后,“丧失数字权利”可能作为数字极简主义者在事实中形成“低数字欲望生活”的原因。但在理想中,数字极简主义者最终要把“丧失数字权利”视为生活的常态并成为社群的奋斗方向。由此,“数字极简主义”不代表一种与现实生活脱离的超然姿态,而是在遵循合乎法律的公共生活及其伦理的情况下,在“日常生活”这个非生产性的私人领域中,在日常交往获得之中反对“技术殖民”。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数字极简主义者丧失了高欲望的数字生活,由此悬搁了对这类生活的法律规制,看似豁免于数字法制,但是在根本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公共性;同时,数字极简主义者作为生活的、大众文化的“例外”,除了具有法律权利方面的可能性外,同时并未颠覆数字技术与高效率的社会生产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数字极简主义者在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国家政治活动的过程中仍然具有法律上的数字权利。
六、结 语
从卡尔·纽波特提出“数字极简主义”至今,数字极简主义者的群体一直在不断扩大,当前豆瓣中的“数字极简主义者小组”成员已经超过3万人。对生活意义真正价值的追求指引着数字极简主义者们摆脱电子产品与数字技术的束缚。数字极简主义者以情感性的表达强调其对社会系统和交往方式数字化的强烈排斥,数字极简主义者对数字生活的主动弃绝和对现实生活的推崇,是基于身份共性与自由意志的理性选择,同样也表达了对数字权利的主观拒斥。数字极简主义者整体的行为特质组联为某种“反对连接”、反对技术或数字宰制的规范话语,最终表达为一种“低数字欲望生活”。与数字极简主义者对数字权利的拒斥相应,低数字欲望生活与前者的合理性是紧密联系的。低数字欲望生活的规范性理由同时也为数字极简主义者处理数字权利提供经验支持。申言之,在数字极简主义者及其践行的低数字欲望生活中,从情感表达到伦理共识,再从集体样态到规范主张的演进过程,彰显了其对数字生活的深刻批判,对现代社会发展逻辑的解构,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