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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失范行为及伦理引导

2024-06-01

新闻与传播评论(辑刊) 2024年2期
关键词:主播伦理道德

卫 欣

作为一种不需要后期加工就可以实时播放的形式,网络直播改变了人们的日常交往方式,实现了不同信息主体之间的高效链接和自由转换。随着直播业的发展,网络主播有了实现经济利益的可能,如带货、直播间打赏、刷礼物、接广告、接代言、打造自己的品牌网店等,但也导致商业伦理困境与媒介伦理困境相互叠加。2013年9月11日《华西都市报》就曾将网络主播称为“像在悬崖边跳舞”。2016年5月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与北京市网络文化协会第一次公布网络主播黑名单涉及9家直播平台,共40名,主要是淫秽色情行为。其后,相关报道不断增加,类型也扩大到宣扬暴力、骚扰他人、自我恶搞、相互谩骂、恶搞红色经典、骚扰挑衅警察、造谣、诈骗、违法销售、虚假宣传、侵权、卖惨、自残、恶意炒作、无底线蹭热度、畸形吃播、不尊重逝者、涉毒、非法捕猎等,大多属于一般性失范行为,但有的已经构成犯罪。

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失范行为的理解存在差异。在古希腊“失范”(Anomie)一词特指对神的亵渎,1893年涂尔干将其引入社会学领域,描述为“外在的和约束性的道德控制的离散”[1],其后用来描述“缺乏统一规范或出现价值混乱”的社会或群体[2]。1933年帕森斯对涂尔干的失范理论提出质疑,他认为失范的根源不是社会成员没有能力与机会,而是对于需求缺乏明确的认识[3]。1938年默顿将失范行为定义为“价值规范的冲突”,并根据危害程度的强弱将其分为六种形式:不适当、异常、自毁、不道德、反社会、犯罪[4]。1994年梅斯纳和罗森菲尔提出“制度失范”的概念,认为失范行为的发生与“某种特定的文化目标”紧密联系[5]。面对数字社会的到来,技术失范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尼葛洛庞蒂颇有预见地指出,在人们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便捷时,应该警惕技术的控制及其带来的网络失范行为[6]。虽然网络失范行为也有可能造成严重的违法犯罪,但是本文中的网络主播失范行为主要是指一般的不文明、不礼貌或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多属于“伦理失范”的范畴。

为了应对持续不断的网络主播失范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7)、《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等。这些规定与办法虽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尤其是没有积极回应如何构建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的问题。其实,对于网络主播的一般性失范行为,更适宜通过常识道德体系来加以约束、限制和引导,而不是单纯的“一罚了之”。或者说两者应该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同时,我们又要谨防“不义之法”,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干涉他们的自由,对于自然权利的侵害不会使世界变得更美好。2021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2022年国家广电总局和文旅部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对于加强网络空间的道德建设提出具体要求。网络综合治理需要法、德、仪、礼并重,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的未来总体目标。

一、现状深描:网络直播中失范行为的类型及危害

囿于网络信息良莠不齐,本文以“中国新闻网”为来源,开展相关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作为中央重点新闻网站,该网站报道(转载)的内容具有较高的权威性。通过进入高级搜索,点选“标题”,输入关键词“网络主播”,限定日期为“任何时间”,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然后点击“搜索”,共有235条报道弹出。剔除无效或重复的内容,得到146个典型的网络主播失范案例,其中2016年25件,2017年27件,2018年17件,2019年10件,2020年18件,2021年18件,2022年31件。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公布的10批网络主播警示名单(2018~2022)进行比对,两者高度一致,说明案例选择比较科学。为了便于研究,笔者借鉴中央网信办对违法违规网络直播、短视频的表述方式,将网络主播失范行为概括为五大类,若干个小类,并对每一类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价,不适当、异常行为通常不违法,自毁、不道德行为在特殊情况下违法,反社会、犯罪行为通常违法。

(一)网络欺诈行为

网络欺诈是企业、平台与主播的一场“共谋”。《2021年防范新型网络诈骗研究报告》显示,34.22%的网民遭遇过网络诈骗,包括交友类诈骗,刷单点赞兼职诈骗,投资理财诈骗,冒充类诈骗等。虽然大多数的网络欺诈行为情节较轻,并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对于常识道德的破坏却异常严重,尤其是伪公益伪慈善与婚恋交友类,直接冲击人们的道德底线,使人产生“交往无诚信”的观念。

在我们收集的案例中,网络欺诈类共有32件,涉及的失范行为有四种:一是不适当行为共9件。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扰乱了市场秩序,主播利用戏剧化的表演避重就轻,夸大产品功能,侵犯消费者权益(新华社,2022-03-14)。二是不道德行为共12件。伪公益伪慈善将镜头对准捐赠物资或钱财的场景,摆拍作秀,直播结束后再将捐赠物收回,通过打“感情牌”、施“苦肉计”等方式骗取信任(《北京青年报》,2016-11-07)。伪造身份也是一种不道德行为,通过婚恋交友与冒充专家来骗取网友的信任,再通过充值、打赏或线上交易等方式来获取利益。三是反社会行为共3件。通过制造社会性话题来骗取流量(央视新闻客户端,2021-08-04),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极大,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四是犯罪行为共8件。违法销售包括直播售卖假冒伪劣产品、违禁商品,有的公然售卖假冒鞋服,有的忽悠老年人购买来源不明的保健品,有的推销自制无保障食品,有的以各种暗号在直播间出售香烟等专营商品(新华网,2022-05-31)。

当前,直播带货是网络欺诈的重灾区,主播凭借自己的宣传技巧,利用消费者“爱贪小便宜”的心理,通过带节奏的方式来激发网民下单,掩盖受众对于产品质量的追问,存在以次充好,货不对板的情况。另外,违法销售具有受害群体广、传播速度快、受骗金额高的特点,如果受害人的损失未能得到及时追回,还有可能产生报复社会的极端心理,滋生不稳定因素。

(二)网络色情行为

网络直播的出现加速了网络色情的扩散,同时也增加了“打黄扫非”的难度。一方面,淫秽物品扰乱文化市场秩序,践踏了法律的红线,容易滋生腐败、堕落的思想,且具有暴力犯罪的特征。另一方面,色情内容本身毫无知识性和趣味性,未成年人性道德意识模糊、性道德知识匮乏,容易受到裸露、挑逗的影响。

从报道数量来看,涉及网络色情的案例共有24件,其中的失范行为有两种:一是不道德行为共14件。在网络直播中,裸露挑逗是一个灰色地带,也是部分女主播的“摇钱树”,她们全然不顾传统道德规范,通过出卖“声相”、矫揉造作、衣着暴露、表情挑逗来吸引观众,赢得流量,牟取暴利(《法治日报》,2022-07-09)。二是犯罪行为共10件。传播淫秽物品属于犯罪行为,也是目前国家治理的重点。长期以来网络直播平台涉黄问题比较严重(中国新闻网,2022-01-13),2021年全国共查办“扫黄打非”案件1.3万余起,公布的年度“扫黄打非”十大案件中就有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这一类型。甚至有些主播还将毒手伸向未成年人,如将9岁大的男孩拉进直播室,女主播衣着暴露,言语挑逗未成年人(央视新闻,2016-03-20)。

网络色情是直播平台上的“毒瘤”,它动摇了商业伦理的基础,以及人们对于真、善、美的信念。一方面,为了吸引眼球与牟取暴利,网络主播故意传播淫秽物品或色情内容。另一方面,网站与直播平台履职不到位,造成大量的淫秽物品与色情内容被传播。将网络色情定义为犯罪的法律条款很多,如组织淫秽表演、聚众淫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2022年,公安部聚焦网络直播,高举“护苗”大旗,全链条摧毁了羞羞漫画、JGG游戏、呦呦酱等一批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网站。

(三)网络恶搞行为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恶搞是指通过解构的方式,对权威或偶像进行批判。但是,网络恶搞显然不具有这样的特征,它是庸俗、低俗、媚俗的体现,大多数通过歪曲事实、丑化社会、戏谑他人的方法来达到消遣与娱乐的目的。一方面,为了满足网民的猎奇心理与感官刺激,主播往往不择手段,通过恶搞的方式来博取流量,制造“奇观”。另一方面,沉迷于碎片化的剧本表演与肆虐狂欢之中,本身没有什么才艺的主播,依靠不伦不类的表演而“出圈”。

在我们收集的案例中,网络恶搞类共有36件,涉及的失范行为有四种:一是不适当行为共11件。炫富与卖惨本质相同,都容易使人产生片面的社会认知,如宣扬一场带货直播卖出2.3亿元,以及一天净赚400多万元(《北京青年报》,2022-08-06)。二是异常行为共16件。主播的自我诋毁,经常发生在连麦PK失败之后,一般是通过男扮女装、恶意操作、逐臭审丑来吸引眼球(央视新闻客户端,2021-11-23)。目前抖音、陌陌等平台已经取消连麦比赛惩罚环节。畸形吃播靠吃得多和吃得怪来吸引受众,更有甚者将自家宝宝放在镜头前做吃播,导致孩子3岁体重就达70斤(《工人日报》,2021-07-29)。三是不道德行为共4件。扰乱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在地铁车厢内大张旗鼓地直播吃喝睡,影响公众出行(《广州日报》,2020-08-13)。对殡仪馆火化过程进行直播、调侃(《成都商报》,2016-12-28),是对逝者的不尊重,严重违背传统礼仪文化与常识道德。四是犯罪行为共5件。包括在直播中篡改国歌,滥用红领巾、乱穿军装,抹黑少先队、军队的形象,调侃民族惨痛记忆等,容易造成个人价值观与主流意识形态的迷航。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

虽然恶搞和搞笑都具有寻求快乐的含义,但是恶搞显然更具主观恶意与负面色彩,丑态百出的网络恶搞宣扬了一种不健康的网络亚文化,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妨碍公民积极心态的养成与审美认知。网络恶搞中的不适当、异常行为是个人精神创伤、压抑感、挫折感的体现,且具有不断被“极化”的可能,如果得不到及时治理很有可能转变为自毁或反社会行为。

(四)网络暴力行为

网络暴力是一种特殊的暴力形式,往往伴随着网络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如诋毁他人、侵犯隐私、语言骚扰等。虽然它不是直接用武力或人身攻击的方式来解决纷争,但是仍然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伤。恐吓、谩骂、霸凌是直播间里一种最常见的网络暴力行为,它不但恶化了网络生态环境,而且容易造成青少年的模仿,这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与积极社会化。另外,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容易造成消极情绪的扩散以及犯罪行为的增加,从而给家庭、社会、学校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谨防“网络暴力”线下化与“线下暴力”网络化。

从收集的案例来看,网络暴力类共有42件,涉及的失范行为有四种:一是不适当行为共11件。与其他主播相互谩骂,导致粗话、脏话、黑话充斥着整个直播间(中国新闻网,2022-06-09)。直播打架斗殴、毁坏财物、虐待动物也属于网络暴力的范畴,通常会给受众造成心理不适。二是自毁行为共7件。自损、自残是一种另类的网络暴力行为,虽然伤害的是主播自己,但是却容易造成青少年的围观,如直播吸毒、剁手指,佯装跳楼跳河,表演高危动作,甚至出现为了涨粉,直播跳河不幸身亡的事件(《华西都市报》,2020-06-07)。三是反社会行为共9件。侵犯骚扰属于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户外搭讪式直播在未得到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镜头对准路人,言语挑逗、动作夸张,容易造成对他人的实质性伤害。主播之间的PK,也有侵犯骚扰的内容,如根据网友提供的号码拨打骚扰电话,进行恶搞表白,或言语攻击(《工人日报》,2017-08-05),容易破坏他人的正常生活。四是犯罪行为共15件。在宣扬暴力行为的过程中,有些主播纯粹为了“博眼球”,但有的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如贩毒、报假警、非法捕猎、飙车等。

网络暴力突破了人际交往的底线,存在着大量的反社会与犯罪行为,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网络失范行为。为了提升直播间的人气,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主播漠视法律、肆意妄为,以偏激代替理智,以恶俗代替高雅,以鲁莽代替友善,从而导致意义的丧失,自由的曲解,目的的晦暗[7]。任何宣扬自杀、自损、自残、自虐的行为都应该被抵制,因为它蔑视生命,违背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2021年中央网信办开展了“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处置违规账号4000余个,督促平台取消“粉丝应援打榜”功能,强化对榜单、群圈的规范化管理。

(五)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与一般性侵权行为本质相同,都是侵犯他人权利的一种现象,包括过失与故意两种,就侵权内容而言,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现象。根据《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显示,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可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网络侵权与网络暴力有交叉,但是网络侵权一般不表现为强烈的对抗性,有时甚至是网络主播的无意识行为。

从报道数量来看,网络侵权类共有12件,涉及的失范行为有两种:一是不道德行为共5件。泄露隐私是指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他人的生活或个人信息。作为一种自然权利,个人的隐私权一旦被剥夺,往往会给受害者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灵创伤[8]。在宿舍、浴室、手术室等私人空间进行直播固然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即便在公共场所无底线蹭流量有时也会侵犯他人隐私,如全红婵家一天被2000多人打卡(新华每日电讯,2021-08-10)。二是犯罪行为共7件。音乐主播未经授权就演唱他人的歌曲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网络侵权行为,如冯提莫直播未经授权歌曲,斗鱼被判侵权(新京报网,2018-12-28)[9]。另外,影视主播在直播间介绍影视作品或者对电视内容进行转播,如在直播间传播冬奥赛事(中国新闻网,2022-04-24);游戏主播录制网络游戏后,再次播出或者配合游戏竞技的画面进行解说,如直播中使用“梦幻西游2”的内容(新华网,2020-01-16)等,也同样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大多数网络侵权行为属于轻度违法,但是存在着转化为严重犯罪的可能性。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不够彻底,实际上属于间接保护的状态,尤其是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界定还存在着一些疏漏,导致不少网络主播以侵犯他人隐私为乐。另一方面,网络著作权保护也是当前比较热议的一个话题,目前存在着一些技术难点与认定困难的现象,但整体而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仅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公众的版权意识,妨碍知识创新,因此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二、原因剖析:导致网络失范行为频发的基本逻辑

基于上述146个案例的深读,我们不难看出,并不能完全将网络失范行为归咎于网络主播的素质差,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以及现有法律体系不健全。剔除严重的反社会与犯罪行为,一般的网络失范行为皆有其内在的文化动机与道德立场,这便是“现代性的隐忧”,否则难以形成大规模的模仿,也不会有如此高的点击率。“大脱嵌”(great disembeding)之后的祛魅的世界,正变得越来越单向度、碎片化和无意义。在前现代社会,“可渗透的自我”深深嵌入宇宙和社会之中,并通过“嵌入”得到身份的认同。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这场由技术与市场引发的道德“脱嵌”运动变得愈演愈烈。泰勒认为,社会分工使得道德主体碎片化,“个人主义的转向”并不会增加心灵的内在自由,相反却导致“意义的丧失”与“目的的晦暗”。[7]基于智媒体的网络直播更容易造成“消费者知情权的丧失、主体性的缺失、隐私的被侵犯和对新闻专业主义的消解”[10]。如果我们仅信奉“只要不违法,什么都可以做”的伦理原则,那么加强网络生态文明建设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因为它违背“传播即涉伦理”[11]的基本思想,也混淆了“公”与“私”的界限。一方面,在权力、资本和技术的挟持之下,信息泛滥容易引发网络伦理问题,如信任贬值、共识减弱、偏见加重、理想虚化等[12];另一方面,对于网络空间而言,线上、线下双重人格降低了交往理性,社交弱化与缺乏个人情感依托是网络失范行为频发的根源[13]。

(一)市场机制被滥用

现代社会对财产权的确立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洛克认为,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4]。市场机制鼓励自由竞争、自由交换,但这并不完全适用于道德领域。一方面,人的自然权利不可以像财产权一样用于交换,如生命、尊严、隐私等。对市场机制的滥用,不会使人们感到更幸福,相反容易造成越轨与犯罪。另一方面,社会权利中还存在着一些非市场化的因素,如选贤用人,还是任人唯亲。个人的形象、名誉、信息只有在常识道德的框架下,才能够进行交换,没有非卖品的世界,必然陷入伦理危机。

市场机制被滥用是造成网络主播失范行为频发的直接原因。面对急功近利的网络主播,整个直播间俨然一个大市场,一切尊严、面子、情感都被摆放在货架上等待销售。首先,过度竞争不会带来“良币驱逐劣币”的结果,相反容易造成道德退化,为了追求利益与轰动效应,有些主播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尊严。其次,异常、自毁与反社会行为也很难通过市场机制来加以约束,如父母在网络上展示4岁女孩的伤痛、丑态(《北京青年报》,2020-09-11),让女孩配合表演离婚剧情,博关注(《工人日报》,2021-07-29)等。最后,将“个人幸福”简化为物质利益的获取也不可取,它必然导致刷单、返现这些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成为网络直播中的常态。我们不应该将经济领域的利益、竞争、效率简单地挪移到网络直播中去。媒介具有公共属性,在开展网络直播时公平、正义往往比效益、利益更为重要[15],传播领域更应该强调奉献、利他与同情。

另外,市场机制必须建立在契约之上,否则便失去了道德律法的基础。在网络直播中,商业伦理往往表现为对“诚实守信”的遵守,相关网络欺诈行为显然忽略了这一点。大量的网络主播完全不关注商品质量、网民感受,而只是为了“挣一些快钱”或者满足个人的一时兴趣。虽然直播带货可以起到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的作用,但是如果所有网络主播都不守信,贩卖假冒伪劣产品,做虚假宣传,那么这样的行业必将受到人们的唾弃。契约是社会责任与个人自由的体现,市场机制的滥用必然导致资本的强势与商业伦理的匮乏。

(二)道德情感被割裂

情感是感知德性的一种方式,包含感觉与感受等非理性的成分。康德认为:“道德情感只是对于出自我们的行动与义务法则相一致或者相冲突这种意识的愉快或者不快的易感性。”[16]从个体道德意识的角度来看,道德情感是对他人道德行为好恶的一种心理评价,只有符合常识道德的道德情感才值得鼓励与尊重。当前,网络直播中普遍存在着道德情感表达失误的现象,如戴红领巾捕鱼(《法制日报》,2019-04-16),调侃南京大屠杀(《中国青年报》,2018-10-11),穿军装搔首弄姿(《中国国防报》,2017-02-09)等。另外,用欲望、情绪和冲动来替代道德情感也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容易造成“集体无意识”,使人丧失理性思考的能力,以及沦为网络“暴民”。

主播与网民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际交往,而是需要借助媒介的“编码—解码”。鲍曼在批判现代性及其社会分工时指出,当人与人的“距离”被拉得足够远时,“道德消失点”就会出现[17],这也是导致网络失范行为难以根治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只有当我们面对活生生的人的时候,我们的共情或同理心才能够发挥作用,而当我们面对冰冷的屏幕时,这种道德情感就会被遮蔽或隐藏起来。在网络直播中,大量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如滤镜、美颜、变声等,尤其是AI虚拟偶像技术,使我们很难判断我们的交往对象是否是一位真实的人。另一方面,现代社会通过分工,将整个产业链切割成不同的片段,平台关心流量,公会关心销售,主播关心点赞,虽然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也导致道德义务被割裂,人们更倾向于完成自己的分内工作,而不是呈现整体的道德情感。我们虽然不能轻易谴责哪一方在主观上存在着恶意,但是仅从上述的失范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主播似乎忘记了直播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欲望,发泄个人的情绪,而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孟子·离娄下》曰“敬人者,人恒敬之”[18],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尊重他人,才能获得他人的尊重。反之这一逻辑并不成立,因为在获得自尊时我们有可能采取侵犯,甚至伤害他人的手段。“仇视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可恨的,哪怕它没有实际的攻击”[16],如在秀场直播中,连线双方的相互诋毁、谩骂,表面上看起来维护了所谓的尊严,得到了很多的关注与点赞,但实际上却毫无意义,因为它违背了敬重的原则。进一步来看,道德情感虽然是先天的,但是获得却有赖于后天的习得,肆意打破文化禁忌,如对母亲的葬礼进行直播(《光明日报》,2019-08-01),并不会轻易带来道德情感的升华,相反容易造成常识道德体系的破坏。

(三)社会责任被破坏

责任是常识道德的基础,也是社会交往的前提。我们做出这个行为或占有这个事物的权利,并非来自外在的赋予,而是出于内心的责任。“尽责任、守规则”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常识道德,当我们还处于幼年时期,就被要求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勤劳节俭、诚实守信、谦虚礼貌。责任是自主的道德人格的体现。亚里士多德将“自制”理解为一种重要的责任的行为(用康德的术语),他这样说明雅典人的观点,自制所抵抗的其他爱好越是恶,越是强,自制品质也就越是值得一个人骄傲。[19]在康德看来,希腊人说的德性在总体上的要求就是自制。[20]责任是一种自制的行为,是我们对于参与制定的实践规则的理解与尊重。责任本身就带有强制性,道德义务是对自我的立法。任何社会交往都必须在一定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下进行,网络直播也不例外,主播必须出于责任才具有德性。

基于规则的责任是基于常识道德基本点的交往伦理学的核心概念[20]。交往责任被破坏是诱发网络主播失范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的生活空间比较狭窄,人情、关系、面子可以起到约束行为的作用,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否则便会失去信用,受到大家的谴责。大众传播时代,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变得间接,媒介开始扮演重要角色,“弱关系”虽然在求职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强关系”仍旧占据主导地位,同时新闻自由、媒体责任、公众参与有利于提升公民的道德责任感。互联网的出现,彻底打破了传统的责任与义务观念,“趣缘”“机会”“饭圈”成为人们日常交往的主旋律,很多人都希望通过越轨来获得更多的利益与好处,甚至尽职守则被嘲讽为保守与落后。于是,网络主播开始戴上面具,肆虐狂欢,为了追求流量,骚扰路人,用手勾住大爷的头进行“强吻”(《北京日报》,2021-12-01),利用精神残疾女孩做低俗直播,喝啤酒、亲吻等(《中国青年报》,2021-12-24)。

康德认为,“义务是责任的质料”[16],行动者必须“按照一个同时能够被视为一条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16],而不是任性或癖好。在现实生活中,义务是个体责任的集中体现,尽管我们有不同的方式,主体、动机、动作、结果必须同时对大众无害。我们需要具有挑战权威的精神,但是在道德领域,那些鼓吹“破坏性创新”的人,往往并不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所谓的新、奇、特,不过是一些低俗的表演,甚至连“丑”都算不上,如当众直播换丝袜(央视网,2017-04-16)。网络失范行为虽然能够为主播赢得一时的利益,但是从长远来看,它不利于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社会道德体系的进化,以及女性自身权利的保护。

(四)职业精神被亵渎

职业精神是从事某项工作时所必须具有的信仰、能力和自觉。“敬业”不仅表现为能够完成企业机构安排的各项任务,更是“用心”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新教“天职观”把信仰和人类的幸福结合起来,以“荣耀神”为目标,为西方资本主义提供了精神动力,从而脱离了物质世界和俗事的观念,捍卫了内心的自由与平等。在现代社会中,这种职业精神是西方伦理所能依托的最高形式,有利于维护西方的传统价值观念,同时部分抵消了“现代性的隐忧”。

作为新型媒体人,职业良心是网络主播的道德底线,也是个人自律的突出表现。在电商直播中,是否始终销售的是良心无害的产品?是否在最大程度上考虑到了消费者的利益?这些问题始终是考验主播诚实、正义、友爱、善良的试金石。当前,网络主播过度追求个人利益与销售业绩,从而忽视了职业良心的存在,如通过直播平台销售假冒鞋服(中国新闻网,2022-07-29),售卖没有外包装的老年人滋补药丸(《法制日报》,2017-06-16)等。对于没有确切依据的信息,往往捕风捉影,添油加醋,更有甚者利用公众同情弱者的心理,编制剧本,恶意炒作,从而造成网络舆情的发生,如利用伪公益骗粉,在大凉山诈捐(《北京青年报》,2016-11-07)等。此外,网络直播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伦理悖论,很难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款来加以规制,需要借助职业良心。然而,良心判断的前提是必须具有一位能够真正承担这种价值判断力的道德主体,道德责任感匮乏是导致网络主播失范行为屡禁不止的具体原因。

另外,媒介素养是职业精神的具体表现与综合形式。它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不仅包括使用媒介的能力,还包括对媒体内容的道德判断。大众传播时代,新闻从业者大多是专业人士,具有较高的媒介素养,能够起到媒介把关人的作用。在自媒体环境下,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网红”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新闻工作者,他们对于媒介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但是却拥有巨大的“流量”与媒体影响力,一旦失范很容易造成网络舆情,如编造并传播吉林市洪水灾害的虚假灾情信息(《法制日报》,2018-06-14)等。同时,网络直播不是单向发布,而是双向互动,主播与网民的身份随时可以转换,因此提升全体网民的媒介素养同等重要。

三、路径引导:规范网络主播传播行为的伦理内涵

“如果人们在道德评判中,总是遵循严格的方法来处理,并把定言命令的这条普遍性公式作为基础……那我会做得更好。”[21]在网络直播中,没有一种失范行为是不违背定言命令,但是符合常识道德体系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定言命令来找到构建网络直播伦理的逻辑起点。追逐利益本身并不违反善良意志(good will),但是“利”必须建立在“义”的基础上。如果一个网络主播的行为是失范的,那么它必然违背人们所共同遵守的伦理标准,即只有你的行为能被普遍地作为道德行为准则时,你才能这样做。“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的规律,无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22]也就是说,如果主播仅仅将网民看作是“流量”,抑或增加点击量的工具,而不是活生生的具有道德情感的人,网民也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偷窥”欲望,而将主播看作为消遣、娱乐或者打发时间的工具,那么无论是否产生坏的结果,都是不道德的,因为它僭越了定言命令。通过将所有人视为理性的、自主的存在,定言命令赋予所有人,无论是主播还是网民同等的价值,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一个人操纵另一个人是不道德的,也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快乐与幸福。

(一)弘扬当代美德伦理

美德伦理的核心是“善”,孟子说,人皆有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美德是人们追求更高层次自我实现的需要,而与具体的激励手段与惩罚措施无关。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利,不但违背美德伦理,而且不利于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亚里士多德将德性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理智德性,是灵魂的理智活动,包括智慧、理解和明智三种类型,它与推理和真理紧密联系,是实践与情感的健全。对于网络直播而言,技艺的运用是理智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单纯的实践活动,技艺的有效原因在于制作者[19]。二是道德德性,是欲望和情感活动上的德性,它的产生与习惯的训练和矫正紧密联系,需要实践理智的觉解以及伴随情感的优化,通过重复良好的行为而形成的习惯或性格[19]。只有当网络主播对职业表现出积极、主动、自信、负责任、乐于助人时,道德德性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尽管功利主义在学术界仍有很大影响,但是就日常生活而言,当代美德伦理似乎更具推广价值与可操作性。我应该如何生活?不仅是一种利益考量,而且是一种价值选择。通过强调“善”对于“正义”的优先性,当代美德伦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理解“事实”与“应当”之间的关系。习惯、传统、观念、情感对于“诗意的栖居”以及网络道德实践至关重要。首先,准确、诚信与谨慎是主播与网民需要共同遵守的网络交往原则,媒体通过欺骗获取新闻,广告商通过欺骗营销产品,无论理由多么冠冕堂皇都是不可饶恕、不能放过的[23],同样网络主播也不应该通过“假慈善、假公益”的方式来获取经济利益或个人名誉。其次,自己不遵守的原则,希望别人遵守是错误的,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明知不欲却硬要强加于人,那么必然陷入尔虞我诈的怪圈。在相同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以同等的方式被对待,网络美德伦理反对一切形式的性别、年龄、种族、文化歧视。最后,行为只有出于德性,在道德上才是正当的。人们对于“善”的追求可以衍生出普遍的“德性标准”,如礼仪、礼貌、礼节等,社会共同体对“德目”的形成具有影响力。同时,儿童色情、血腥暴力无论在线上,还是在线下都应该受到谴责,因为它违背了基本的“德目”。

“善”不但与理智、情感相关,而且是一种深层次的人格,当代美德伦理关乎“真正明智的善人”在任何境遇中的道德选择及其如何行动[15]。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是一种“值得称赞的品质”[19]。康德认为,“对一个人的一切敬重其实只是对(比如正直的)法则的敬重”[21]。一个有道德的人,他的行为既不是迫于压力与命令,也不是为了追求利益与回报,而是出于内在的善良意志或职业良心。一方面,我们在网络直播中不应该不守承诺、言而无信、撒谎欺骗,将他人看作是工具或手段;另一方面,我们应该鼓励那种互助、友善的社交行为,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才能,给别人提供方便。在网络直播中,只有将这两种道德情感同时展开,才能够构建出更加优美和谐的网络环境。

(二)重构常识道德体系

常识道德体系绝非个人的随意的自我认知与行为规范,它需要通过正式或正规的教育、交谈、阅读、聆听、观察获得,而恰恰是这些所获得的行为规范与媒介伦理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通过日常交往实现“所有人对所有人传播”。在大众传播时代,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起到了重构常识道德体系的作用,一是对集体记忆的大规模复制与传播,二是对个体认知的反复规训与塑造。通过终生教育与媒介的社会化功能,人们的常识道德得到了完善与发展,如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将媒介伦理“嵌入”网络直播之中,并使之成为一种能够促进常识道德体系进化的力量,对于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生态环境以及保持内心的自由均具有重大意义。我们不应该忘记,也许正是那些看似使我们不自由的媒介伦理与法规,才保障了我们在网络直播中的权利,一旦将它们全部抛弃,个人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从现代性的角度来看,“脱嵌”是个人主义、工具理性、科层结构的产物,是导致常识道德体系混乱的根源。线上与线下是一个整体,网络直播伦理的构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首先,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拓展西方社交礼仪。作为新型媒体人,提升网络主播的媒介素养与审美能力至关重要,通过“陶冶身心,涵养德性”,做到“诚其意”“君子必慎其独”“致良知”“入暗室而不欺”。其次,细化网络法律法规,规范传者与受众的言行。通过不断的检验、矫正、校准,将平台、MCN机构、主播的义务统一起来,重构具有道德责任感的网络直播社交平台,培养积极向上的管理者、编码者、参与者、监督者。最后,作为一种“惯习”,“善”(美德)需要一点一点养成。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人从小养成怎样的习惯绝不是小事,因为他有着怎样的习惯,往往就形成怎样的品质[19],因此在中小学开设网络伦理类课程十分必要。

鉴于交往伦理学的本质是网络中“共在各方”的伦理规则的再度“聚合”[24],兼具观念教育、行为引导和道德教化的功能。直播电商的兴起是媒介属性的迭代,主播的个人形象魅力创新了社会信任背书的形式[25]。从这种角度来看,网络直播是展现自我德性的最好舞台,能够起到重塑行动者的作用,同时为常识道德体系的传承提供新的路径。对于网络主播而言,我们既要提升他们的理智德性,又要规范他们的道德德性,“节制、公正、勇气、智慧”对于所有人都是有效的。另外,网络直播中的失范行为并非单纯地表现为个人与常识道德体系的决裂,而是一种多重身份的扮演。

(三)践行网络社交礼仪

古人不但突出理会,而且强调践行,即知与行的统一。从践行美德伦理的可能性来看,中华传统礼仪文化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与思想来源。首先,“敬人”是儒家思想的核心,《礼记·曲礼上》曰:“夫礼者,自卑而尊人。”[26]这里的“自卑”不是没有自尊的自卑感,而是放下身段、自我谦卑的意思。骚扰、诋毁都是对他人的不敬,尤其是通过恶搞儿童、老人、残疾人来炒作网络热点,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其次,孔子还把“敬人”与“修身”联系起来,提出了“容礼”的概念,并将其贯穿于个人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靠衣衫不整、语言粗鄙、玩世不恭来吸引眼球,不但有违“容礼”,而且容易造成对自身德性的伤害。再次,“敬人”还与人伦关系紧密联系,离开了“别人伦”,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其实很难维系。在网络直播中,年龄、身份、性别被忽略,“小哥哥”“小姐姐”满天飞,容易造成人伦关系的混乱以及网络失范行为的增加。最后,礼尚往来也是“敬人”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与网络直播里的“要礼物”“送礼物”“炫礼物”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传统礼仪认为礼物不单是有用的商品,而且是“比德”的手段,具有德性。礼尚往来是一种基于“馈赠”与“回报”的道德情感与人伦法则,不仅有利于修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可以为常识道德体系的完善[27],提供一种自发、持久而稳定的社会交往伦理范式。

《论语·颜渊》曰:“克己复礼为仁”[28],即只有通过规范自己的“言行”,使之符合“礼”的原则,才能达到“仁”的境界。人际交往中难免会产生一些分歧与摩擦,争吵、谩骂、诋毁无济于事,相反容易积蓄暴力人格与反社会倾向,只有彼此谦让、互相尊重才能够达到网络礼仪规范的要求。聊天也好,发帖也好,点赞也好,必须允许别人有不同的意见。作为网民,我们要遵守弹幕互动礼仪,不发表低俗言论,不与他人隔空对骂,尊重他人意愿,体谅他人需要,做到文明互动、理性表达。2019年Pemarathna提出了网络社交礼仪(netiquette)的六条基本法则:一是避免在网上发表煽动性或攻击性的评论;二是不分享他人可能不希望被发布到网上的个人信息、照片或视频,尊重他人的隐私;三是不要发送大量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四是在玩网络游戏时,无论输赢,都要有气度;五是不要在论坛或网站评论中骚扰他人,在网上论坛发帖或评论照片、视频时,不要骂人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避免用更负面的评论回复负面评论;六是主动提供帮助并感谢那些在网上帮助你的人。[27]。《论语·颜渊》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28]当前,视容、听容、口容、言容、声容、气容、色容、立容、坐容、行容、手容、拜容、服饰之容、食仪、起居之容、乘车之容等,[30]都应该是网络主播必须遵循的日常直播礼仪规范。

(四)谨防非正常快乐观

德性并不反对正常的快乐观。当我们从事网络社交活动时,理智、欲望和情感会让我们感受到快乐或痛苦。经过长期的积淀,这种感受会逐渐成为一种与德性相一致的先天经验。快乐是“善”的一种表现形式,每个人都有追求快感的权利。但是它不是“善”的最高形式,也不是快乐主义宣称的唯一的“善”。一方面,如果将痛苦看作恶,那么快感的确具有“善”的性质,但是必须在符合德性的基础上,才能够被人们广泛接受。另一方面,我们通常不将匮乏和疾病等痛苦的消除而获得的快感,认为是一种“善”。因为它们仅仅出于人们的“紧迫需要”,而非自由意志。同时,亚里士多德还将快乐分为肉体的快乐与灵魂的快乐,前者虽然是必要的,但是不能过度,不考虑后果便是放纵[19],如网络色情、网络恶搞,虽然能够满足一时的快感,但是却违背了“善”的本质。因此,只有当主播摆脱了紧迫的生存需要,将网络直播看作增进人类福祉或实现自我价值的手段,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自己积极且有创造性的劳动,使得网络社交活动变得更加轻松、便捷、高效、有趣时,我们才将这种快乐称之为“善”。同时,对于网民而言,只有在交往过程中将显得美好的事物感觉为“善”,并把获得“善”的过程感觉为快乐,才能够实现道德德性的真正养成[20]。《论语·里仁》曰:“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28]从美德伦理的角度来看,我们不能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在批判网络主播失范行为时,我们还要谨防一种非正常的快乐观,它不会增加网络直播中的德性或善良意志,也不利于交往生活中常识道德体系的完善,因此必须坚决抵制。首先,自私自利的快乐。在传统社会中,通过“投机取巧”“巧取豪夺”“占为己有”等不正当的手段所获得的快乐,仅存在于私人社交之中,然而社会化媒体的出现,导致“私语体公共化”,在网络化、碎片化、匿名化的背景下,这种非正常的快乐观很容易肆意扩散。其次,爱慕虚荣的快乐。在“越消费、越快乐”的假象下,“商品拜物教”死灰复燃,人与人的关系被物与物的关系所“遮蔽”,在网络直播中,主播会无休止地索要礼物、关注和点赞,并从中收获快感与“成名的想象”,从而导致公共空间拟态化、私人领域景观化、精神世界殖民化。最后,逃避现实的快乐。当前网络直播的流行,是由于人们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感到厌烦,所以才将目光投向虚拟世界,希望从中获得慰藉。然而,通过宣泄与逃避获得的快感,并不能解决实现生活中的任何问题,相反只会营造出更多的非正常快乐,以及这种快乐退却后的痛苦与孤独。此外,还有一种非正常的快乐,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野性的快乐,它更接近于邪恶,可能与人类的天性有关,是自然界残酷竞争的结果,如展示暴力场面、宣扬非法捕猎等。

总之,在“现代性的隐忧”下,主播与网民的常识道德体系正变得越来越破碎化、个人化和多样化,尤其是在网络直播领域,存在着大量的伦理悖论,如网络主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卖假货,直播结束后忘关摄像头导致个人隐私泄露,将自己看到的灾难现场发布在直播平台上等等,我们很难判断哪一种网络失范行为真的属于犯罪。作为网络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首先要区分网络行为的类型与程度,即哪种是道德上允许的,哪种是道德上鼓励的,哪种是道德上谴责的,哪种是道德上禁止的,然后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其次,人们对于常识道德体系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有时我们需要同时遵循两种以上的道德规范,如普遍伦理、职业伦理、特殊伦理等,这就需要对不同的道德体系进行甄别,以确定谁更优先,谁更值得保护。最后,线上伦理与线下伦理、传统伦理与现代伦理的协调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目前还没有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容错、纠错机制。“大脱嵌”意味着“大转型”。面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挑战,传统道德律法的根基需要被重新界定,网络伦理建构具有强大的道德教化与舆论引导的功能。一是从个人角度来看,网络主播既要遵循当代美德伦理的要求,“造就善良的人”,又要努力营造积极、健康、自由、平等的网络社交环境。二是从社会角度来看,网络主播既要实现“客观真实、责任关爱”的新闻价值,又要服从“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商业伦理。只有真正实现不同视角下的美德伦理、媒介伦理与商业伦理的深度融合,才能够构建出更加优美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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