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主要特征
2024-05-31公丕祥
公丕祥
一、新时代能动司法的法哲学依据与实践基础
党的二十大报告从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部署出发,为新时代新征程司法审判工作的使命任务提供了根本遵循,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22 年版,第35 页。在2024 年1 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2〕《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忠诚履职担当作为 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载《人民日报》2024 年1 月15 日第01 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明确提出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自觉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以审判理念现代化统领、引导和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进而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张军院长多次在重要会议上深刻阐述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重大意义、主要原则、重点工作、具体要求等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能动司法作为一种独具特质的审判理念愈益产生广泛的影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以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因之,坚持能动司法,正在成为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亮点之一。
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具有深刻的法哲学依据。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实践论的基本观点。“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2012 年版,第135 页。现实的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马克思把表现为感性的、物质的、主观能动性的实践活动,看作是现实的人的自我确证的本质,强调“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是人的类特性”。〔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162 页。与动物的无意识的、本能的生命活动不同,人的活动则是有意识有目的的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作为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物质活动,实践反映了社会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从而把人本身和动物区别了开来。人类存在方式的本质就在于具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能够通过行为反映自己的内在精神意愿,具有能动的创造性。在法的现象世界中,现实的个人开展活动是要经过有意识的思考,要么是追求某种目的,要么是凭借激情行动。法的现象是经过人的意识而形成的法权关系,是能动性实践活动的产物。“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5〕前引〔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书,第295 页。在法的现象世界中活动的现实的个人,基于一定的目的和需要,将对法的现象世界中本质性关系的认识与理解,转化为改变法的现象世界的实际行动。这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法的实践过程。司法是法的现象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的社会实践场域,司法实践活动无疑体现社会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马克思看来,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基本矛盾是普遍与个别的矛盾。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总要由一定的机关和个人来运用。“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个别的。要把个别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判断。判断是件棘手的事情。要执行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行运用,那么法院也就是多余的了”。〔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180 页。这就是说,在司法实践领域,解决普遍与个别之间的矛盾,使个别案件的审理符合立法普遍精神具体融解和贯彻落实到个别案件的公开审理之中,就需要公正不阿、精通法律、维护法治尊严的法官。因之,与其他社会实践场域中的人的主观能动性不同,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一般是指司法对社会生活的介入、对诉讼活动的干预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表现出更为积极主动的取向,藉以彰显“矫正正义”的价值追求。显然,能动司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7〕张军:《在司法实践中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法论》,载《求是》2011 年第4 期。反映了司法实践活动的内在逻辑必然性。
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人民法院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对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作用更加凸显,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更加严峻的挑战。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所具有的重要引领作用,提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能动司法,是新时代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破解司法难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抉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司法审判工作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不同,能动司法是中国本土司法文化资源的原生性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司法知识体系的有机构成要素。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能动司法是在人民司法事业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重要实践,是人民法院自觉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主动融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全力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的集中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内涵更加丰富、指向更加鲜明。新时代新征程,面对着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必须自觉坚持能动司法,优化司法理念,改进司法方式,完善司法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积极回应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需求,更加坚定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从而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保障,本文拟着重探讨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主要特征,以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基础。
二、新时代能动司法的六个特征
(一)能动司法的政治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观点,司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政治性,属于国家上层建筑。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内容总是决定于这个阶级的关系,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非常清楚地证明了的”。〔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60 年版,第378 页。国家一经产生,也就产生了新的政治力量,以相对独立的品格对社会经济生活起到一定的反作用。司法是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籍以某种物质材料或物质附属性(诸如法院、监狱等)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能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反作用。文明社会司法发展进程表明,每一种司法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司法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司法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每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本质上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法权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年版,第34 页。司法与政治密切相关,不可分离,脱离政治是从来不存在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政治性集中表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以及司法通过能动地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
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准确把握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根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很多特点和特征,但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定要认清,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什么是中国特色?这就是中国特色”。〔10〕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 年版,第6 页、第57 页。“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1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147 页。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必须要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之中贯彻落实。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是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根本政治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丝毫动摇”。〔12〕前引〔11〕,习近平书,第42 页。新时代新征程,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展开,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自觉地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时代方位,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最大的政治,以能动司法推动形成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
(二)能动司法的人民性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在当代中国,人民司法的根基在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13〕前引〔11〕,习近平书,第2 页。因此,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根本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新时代能动司法,要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对司法工作也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一是更加关切关于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二是更加重视司法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三是更加关注司法效果,期待充分发挥司法的定分止争作用;四是更加期待司法机关注意倾听人民的呼声,了解人民的意愿,让司法更加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和认同;五是更加期待司法程序更加高效便捷,切实减轻诉讼负担;六是更加期待司法人员严格司法职业自律,更加公正廉洁。因此,新时代新征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就必须更加自觉地践行能动司法,深入研究新时代人民司法新需求的基本特点,把有效满足人民的司法新需求作为能动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针对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司法举措,推进新时代司法领域更加平衡更加充分的发展,努力使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合乎民心、顺乎民意。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扎实做好司法领域中的群众工作,“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1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 年版,第148 页。从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能动司法的法治性
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标志着社会文明发展进程及其阶段。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实现国家治理的最佳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15〕前引〔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8-9 页。“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16〕前引〔11〕,习近平书,第183 页。“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17〕前引〔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63 页。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8〕前引〔1〕,《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33 页。的重大论断。人民法院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严格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当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框架下,把握和贯彻司法审判活动的法治要求,确保司法审判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就是要求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各项工作要以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前提。可以说,能动司法反映的是一种依法履职的工作理念、工作状态。诚如张军院长强调的,“案件受理是被动的,不能主动揽案;审判必须依法,不能想当然擅断,但我们的工作完全可以而且必须是能动的”。〔19〕张军:《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载《学习时报》2023 年12 月6 日第A1 版。
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新时代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就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20〕前引〔11〕,习近平书,第147 页。“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21〕前引〔14〕,习近平书,第148 页。因此,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价值导向、基本圭臬。从根本意义上讲,能动司法的法治性,就在于人民法院通过能动的司法实践活动,不断推进公正司法,解决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司法不公、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所具有的终局性作用,从而体现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这就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正确解读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政策精神,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充分运用规则空间,协调和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依法合理地行使好自由裁量权,提升案件办理质效,避免简单机械办案,努力实现司法审判活动的实质正义。
(四)能动司法的协同性
司法活动不是孤立的封闭系统,也不是少数司法人员的技能竞技场,而是一种有序开放的沟通平台,需要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机关处理社会矛盾并非“单兵作战”,而是需要综合认识社会关系的多层次、矛盾主体的多样化、利益冲突的多领域以及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因素,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就是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推进开放型司法,深化诉源治理,积极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完善和高效运行,加快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机制,推动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努力形成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诉前的社会善治局面。
积极参与和推动诉源治理,这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重要着力点之一。这不仅是新时代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进程的时代要求,而且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延伸职能,能动应对诉讼案件高位增长态势、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突出矛盾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说,“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十四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22〕习近平:《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23 年版,第384 页。因此,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的能动司法理念,坚持职能延伸,重心前移,协调联动,多元共治,多措并举,着力形成诉源治理新格局。在这里,重要的是围绕“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工作主轴,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诉源治理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系统谋划,会聚各方力量,不断探索实践,加强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密切协同,切实履行诉前分流程序引导、非诉化解指导协调、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等有关法律赋予的职责,大力推动诉前调解实质化运行,努力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体系,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矛盾纠纷成讼的数量,不断提升诉源治理效能,推动新时代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的创新发展。
(五)能动司法的综合性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面对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人民法院无疑应当通过积极能动的司法作为,回应时代需求。这就是说,要进一步拓宽司法视野,既要着眼于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本身,又要立足于更为广阔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历史的发展背景,既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积极作为,全力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司法过程、司法效果、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人民法院和法官要回应社会的司法需求,就需要能动地考量政策、法律、道德、情理、民意以及涉诉矛盾纠纷的背景、成因、特点、当事人情况等多种因素,依法审慎地作出裁判,确保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23〕顾培东:《当代中国司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22 年版,第134-136 页。因此,法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掌握正确的法律适用方法,也要综合运用证据规则、经验法则正确认定事实,还要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依法采取不同的司法方式。诚如张军院长所强调的,“人民法院办理具体案件时,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使司法裁判“文本法”的适用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24〕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张军强调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中国新闻网,https://www.chinanews.com.cn/gn/2023/07-13/10042439.shtml,2023 年12 月20 日访问。
当前,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总体向好的趋势下,经济回升仍然面临着严峻挑战。诸如,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风险隐患较多,国内大循环存在堵点,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等等。〔25〕《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载《人民日报》2023 年12 月13 日第01 版。面对着经济下行所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增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时代人民法院自觉践行能动司法,运用综合性的司法方式,切实履行依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使命,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要加强司法调研与司法建议工作,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加大信息的搜集、分析和研判的工作力度,及时准确地掌握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动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深入了解各方面的司法需求,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司法建议,为司法决策与应对提供可靠的依据。要完善司法预警机制,针对当前形势下企业和群众最迫切的司法需求,妥善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对涉及重点企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起连锁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且通过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有效应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性案件和系列诉讼案件。要建立健全政策考量机制,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增强对党和国家关于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等各项政策的考量,正确处理好依法司法与执行政策的关系。要注重运用和谐柔性的司法方式,通过研判经济形势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以及产生纠纷特殊背景,合理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象,分类施策。比如,积极运用破产重整与和解法律制度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力帮助涉诉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采取“放水养鱼”“引水养鱼”等司法措施,依法妥善审理企业债务纠纷案件,等等,进而能动地运用和谐柔性司法方式,有力维护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稳定,防范化解风险,改善社会预期,为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贡献司法力量。
(六)能动司法的有效性
在现代社会,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权利救济、定纷止争、制约公权”。〔26〕前引〔11〕,习近平书,第60 页。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担负着有效解决纠纷的重要的历史使命与社会责任。司法审判既是现代化社会利益冲突的有效化解机制,也是形成有效社会控制的重要途径,还是建设现代化国家价值追求的有机载体。这些功能目标能否达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法院有效解决纠纷功能的发挥程度。因此,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实践活动,必须牢固确立有效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探索有效解决纠纷的司法方式,会聚有效解决纠纷的社会与司法资源,健全有效解决纠纷的体制与机制,营造有效解决纠纷的社会与司法环境,构建有效解决纠纷的评价与考核机制,从而不断增强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与效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司法目标。
在这里,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司法权的被动性与能动性的关系。一方面,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这个角度主要着眼于如何启动诉讼程序,是指司法权的启动要以原告方或者案件控告方的申请为前提,而且,司法权的行使范围也一般限于当事人的申请内容或者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启动诉讼程序时具有被动性,法官不能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一般也不得审理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之外的事项。强调司法权的被动性,目的是保证正当程序原则的有效遵守。另一方面,司法权具有能动性,这个角度主要着眼于以何种状态何种方法推动具体的审判实践工作,是指法院和法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化规律性认识,加强调查研究,以科学方法推动各项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助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那么,这就需要法官积极练好内功,不仅要熟悉司法实务,还要深刻理解社会、准确把握公众情感,能够以辨法析理的过硬功底,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确定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更好的处理方案。能动地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还需要通过案件的办理发现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问题,积极提出治本之策,促进和强化诉源治理。由此可见,司法权的被动性与司法权的能动性并非同一维度的问题,二者共同为司法权的行使明确了目标和要求。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新时代人民法院和法官更加自觉地履行能动司法职责、有效化解纠纷,无疑是很必要的。
三、新时代能动司法的具体机制建议
在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深入推进的新形势下,把握全局,着眼长远,建立健全践行能动司法的制度机制,这是坚持能动司法不动摇、确保能动司法可持续的必然要求。因之,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强化制度建设保障能动司法落实落细,及时总结提炼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进而建立人民法院和审判执行人员共同遵守的司法准则,有效指导和规范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推动能动司法制度建设,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能动融入和服务国家和社会治理,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公共政策转化机制,紧扣有效解决纠纷工作主轴,能动推进各项工作现代化;建立健全参与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机制,能动地促进“抓前端、治未病”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能动地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评价指标体系,能动地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建立健全立审执破一体化有机衔接机制,能动地形成有效解决纠纷的司法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主要司法审判领域践行能动司法工作机制,能动地压实司法审判各环节、各方面责任;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能动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建立健全便民诉讼工作机制,能动地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建立健全司法建议机制,能动地发挥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作用;建立健全审判经验总结机制,能动地指导法官办案;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能动地发挥加强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的作用,等等。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基层法院处于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第一线,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发挥基层法院能动司法的基础性的独特的重要职能作用。此外,对于审判执行人员来说,能动司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以不断增强人民法官能动司法能力和水平为目标,建立健全案件事实发现机制,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建立健全法律技术运用机制,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建立健全柔性司法机制,实现司法审判效果的最优化;建立健全诉讼程序适度干预机制,引导当事人顺利进行诉讼,等等。很显然,与具体行为相比,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只有建立在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可持续的蓬勃生机和活力,更加卓有成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