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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甘肃的盐政

2024-05-30魏静

炎黄地理 2024年4期
关键词:漳县行销盐商

魏静

清代甘肃盐法大的变革实际上是以同治时期的陕甘回民起义为分界点,分为前后两个不同的时期,在前一个时期,甘肃盐法因循传统的盐务政策,按引行销、按引征课、在特殊的时期也会有所变通,如量增引课,将盐课摊入地丁下征收等。后一个时期,甘肃盐务跟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出现了废弛现象,清政府为保证盐税,先是继续以往的盐课摊丁政策,继而实行厘卡制,最后又改变为实行征收统捐,盐商的负担由此加重。私盐不能得到有效禁止,很大程度上也来自清朝盐法制度的弊端,盐商因此得以行贿,进而转变为专商,官盐因此受到很大的损害。文章就清代甘肃的实际情形分析总结了其盐法执行的特点,如土盐的分布、征税、禁止情况,私盐的侵占、青海地区的无引无税等,并就盐法存在的弊端及晚清政府盐务改革进行论述。

清代甘肃的盐课

清代甘肃的产盐之地,有灵州的池盐、巩昌的井盐、临洮的土盐。盐课有定额,盐引有定界。花马池池盐由宁夏盐捕厅经管,通过庆阳、平凉二府分销;漳县、西和二县的盐由巩昌府(治陇西)属分销;临洮郡(治临洮)食本地土产盐。盐捕厅灵州花马小池属宁夏河西道,有盐井200眼、产盐地方一处,每年额捞盐为六万一千四百四十石,额引六万一千四百四十张,额征课银一万三千二百四十两三钱二分,有坝夫200名,每年额征工食银二千四百五十七两六钱,纸价银五百二十二两三钱四分。宁夏花马小池盐行销宁夏各地营堡地,以及庆阳、平凉二府所属各州县厅卫所。平、庆各地及宁夏各营堡分销情况见表1。

甘肃漳县属巩昌府辖区,其漳河附近有3孔盐井,65名灶户,每户设盐锅1口,共煮盐锅65口,每年向地方政府请盐引三千六百二十二道,额征课银四千六百四两九钱。分销漳县盐引的各州县厅卫所见表2。

西和(今甘肃西和县)盐官镇有盐井1孔,50名灶户,每名灶户盐锅一口,共五十口盐锅,每年向政府请盐引一千六百二十六道,每一道盐引行盐二百斤二两,每年共额征课银一千一百四十五两,分销西和县盐引的各州县见表3。

以上根据《甘肃通志·盐法》卷18中相关数据整理。

临洮府属州县(临洮县、渭源县、金县、臨夏县)俱食用本地的土盐,没有地方政府颁的盐引,每年实际应征的土盐税及按丁加课和遇闰增加的盐税,共计征银五百七十四两九钱。临洮府各州县应课情况见表4。

以上各表所列均为清代甘肃官盐、土盐的税课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土盐没有户部所颁盐引,只纳课额。可以看出,平、庆二府各州县厅卫所,以及宁夏各营堡分销的引张最多,应缴纳的课额也最多,是清政府官盐的主要售区,这主要出于两大原因,一方面是庆阳、平凉二府所属的各州县厅卫所,以及宁夏所属的各营堡人口相较其他地方较多,而宁夏府的盐捕厅所经营的花马池池盐其产量较其他地方产盐量大,据史料载,花马小池池盐每年定额捞盐为六万一千四百四十石,花马大池池盐每年产量因为天气状况影响,其盐产量丰歉没有固定标准,因此宁夏花马大池池盐均无定额标准。漳县“每年三井合计约可产盐一万三千余石”,西和“每年产盐四千八百三十余石”,可以看出,即使不将花马大池的盐计算在内,漳县和西和两县盐产加在一起,也远远没有超过花马小池;二是由于距离较近,成本较低运销方便。漳县和西和的井盐主要行销陇西、天水和陇南一带,是清代甘肃第二大官盐行销区,盐引地的分布主要也是出于运销方便的考虑。临洮府属各州县主要是自产土盐,产量不大,主要行销当地及附近地区,如河州,境内黄河南北两岸颇多盐池,该处盐池均为居民私有业产,其制盐方法夏秋用晒,冬春用熬,“每年产一万担,行销临夏全境及皋兰循化两县乡间。”

清代甘肃盐政变革

清代甘肃的盐政大致可分两大时期,以同治年间的回民起义为分界线,分前后两个不同阶段。第一阶段的政策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量增盐课。上述各表各府州县引课数目为陕甘回民起义以前原有定额,康熙十五年(1676年),为解决军需,清政府决定“量增盐课”,每年加课银五分,到康熙十九年(1680年),每引加增七分。后又采取了“计丁加引”的举措,甘肃所属秦、陇、宁、礼、清、洮、靖七处抚民厅 根据人丁计算增加了九百四十三引,按丁征课。康熙二十年(1681年),“阶、文、徽三州县计丁加八百四十五引。”

造报奏销。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花马小池并临、巩二府征收盐课,令甘肃巡抚管理征课。陕西汉中府原本由宁夏花马大池盐颁引,雍正十二年(1734年),清政府改由宁夏盐花马小池颁引。盐商为谋取利益,空截盐引,不能实运实销,政府遂下令汉中府仍旧从花马大池颁引。这一举措导致花马小池余盐六千多石,为了销售多余的盐,政府下令花马小池每石盐给六千引,令宁夏、庆阳,以及平凉三府所属各州县厅卫所有商人到花马小池行盐办课,其新增课银,以雍正十一年(1733年)为始,造报奏销,减轻了商人负担。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清政府议准,陕西汉中府、宁夏花马大池,以及甘肃盐价,没有定价,根据情况而定,又议准,甘肃引课于次年(1777年)8月奏销。

盐课摊入地丁项下征收。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清政府奏准,盐课改为从地丁银下征收,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开始实行。划定甘肃灵州小池盐行销宁夏府、平凉府,以及庆阳府三府所属各地;漳县和西和县的盐行销巩昌府、兰州府、洮州、秦州、西固厅、阶州等地,根据嘉庆五年(1800年)的盐引奏销册,西和县共计一千六百二十六道盐引,每引行盐二百斤有奇;花马小池共计六万四千四百四十道盐引,每引行盐二百斤;漳县共计三千六百二十二道盐引,每引行盐一百七十斤有奇。以上共征盐税二万四百十六两七钱有奇,摊入地丁项下征收。这一政策由陕甘总督总理,由各司道府就近兼理。

实行配盐法。配盐实际上就是给盐商补偿耗损的盐,这是减轻盐商负担的一项措施。配盐法是道光初年实行的,道光时期,甘肃每道盐配盐大约二百斤,具体情况,各地有所差异,但幅度不大。如秦州直隶州所属的礼县、两当县、徽县三县,巩昌府所属的西和县等地,每道盐引配盐是二百斤二两;兰州府所辖的靖远县,以及巩昌府所辖的洮州、陇西县、通渭县、会宁县、岷县等地,秦州直隶州所辖的清水、秦安等县厅,每道盐引配盐为一百七十八斤五两;而宁夏、平凉、庆阳三府所属各地每道盐引配盐为二百斤,盐商按不同地区搭配行销。

向土盐征收商税。为了增加税收,清政府采取了向土盐征税的办法。清前期,宁夏、内蒙古等地有向内地行销土盐的商业习俗,这一时期政府对土盐是不征税的。为增加政府收入,咸丰八年(1858年),陕甘总督乐斌奏请向行销内地的宁夏、内蒙古土盐抽收商税。他认为黄河上游的宁夏、甘肃、内蒙古等地,土盐贩卖盛行,商民转贩土盐,并未征税,应订立抽收土盐盐税的章程,增加政府收入。清政府同意了乐斌的奏请,下令宁夏、甘肃、内蒙古地方所产的土盐的行销范围,即从一条山、五方寺至皋兰和靖远条城,然后经安定、陇西、会宁、秦州等地转运到汉中南部一带销售,不准私自行销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地方,违反禁令者重罚。土盐征收的税厘和银两,每一百斤土鹽,收税银八两,抽厘银八分。土盐征税由陕甘总督办理并按季报部。

西宁府属各县无行引盐税。清初,青海盐斤均属蒙番王公管辖,清政府在青海实行的是由蒙古人控制当地盐斤贩卖的政策,青海盐在这里实行的是易换方式,由于受蒙古人控制,加之盐斤的辗转倒卖和当地少数民族对其的依赖,因此清政府对这里的盐斤不实行纳税政策。清代,青海地方所食的是青盐,产盐地方距西宁府治五百余里之远,乾隆七年(1742年),西宁道佥事杨应琚奏称,盐商所经之途,荒凉不毛,气候寒冷,沿途没有歇宿之处,蒙人行商一般都要随身携带帐篷用以歇宿,蒙古商人用骆驼载盐斤到西宁府丹噶尔等地方与汉、番民易交换布匹日用等物,然后再驮运赴城,分卖盐斤与小贩,转发各处货卖。由于西宁府属各地环境严酷,内地商人根本不能前往。清代,西宁府设有由地方王公控制的茶卡,就是四川北部松潘等地番民以牛载茶布到青海卡交换青盐,然后由王公抽取茶布为利。番民以茶布换盐,盐价根据运来茶布之多寡而定。

需要指出的关于“歇家”这一概念,“歇家”相当于一种特殊的旅店,兼具车马店和牙行的功能,牙行即为经纪人,车马店则供货物存放、客人和牲畜休息打尖。歇家一般有官、私两种。官立歇家主要充当政府茶马贸易的中介,办理官府和牧区部落之间茶马贸易的业务,避免私商的泛滥。西宁地方少数民族较多,盐茶是日用必需品,所以对蒙古盐商依赖大,向来并无额设引课。晚清时,清政府在青海湟源设盐局,始开始征收盐税,本地盐商必须先赴湟源盐局纳税,由蒙古王公按价收买转运,然后才能行销。

陕甘回民起义平定以后,由于民生凋敝,所有旧时盐课遽难复额,据载,在此情况下,清政府对盐政进行了调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清政府决定“将各属盐课悉随各州县卫所地丁摊征,每地丁银一两摊征盐课一钱,故只有盐课而无引张核与。”这实际上是清政府在盐课无着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变革,即将引课并入地丁加以征收,简便易行,与清中、前期的情形大不相同。之后,清政府又改课为厘,因此增加了盐商的负担。另一方面,为恢复甘肃盐务以增加政府收入,光绪年间又设局征收统捐。江西巡抚、布政使柯逢时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奏请各省筹办统捐。户部认为,厘金制度亟须改革,加税免厘政策若不整顿,则对盐商所加之税未必能抵所免之厘,为便商裕饷起见,应实行统捐政策。各省货物由初产地发货之时,各处厘卡应酌定数量征收一定厘金,给予商人凭单。之后所经之地一概不许再向商人征收厘金。商人到货物销售地后,再酌情收取一定的销售税,这样既可避免各司员中饱私囊,又可节省各厘局卡不必要的冗费。宣统二年(1910年),清政府将商人领照销盐办法取消,拟招商认交引地课银,也就是说商人愿办某处销盐事宜,凡运盐、脚价并应完统捐等项均归该商自备,完纳统捐后,将盐由各产区运至承办地方销售。如“兰州道属各县年定商课银一万三千两,陇南各县年定商课银一万二千两,平庆泾固化等处年定商课银一万一千二百两,西宁全年定商课银三千两。”以上各处均有商民照所定课银缴纳承办,其余像甘州、肃州、凉州,以及宁夏所属因为距离产盐区较近,商民均未承办招商事宜。这是晚清政府对甘肃盐法的又一次变革,即所谓“招商认交引地课银”,其目的是振兴甘肃盐务,促进政府的税收。

(作者单位:甘肃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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