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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问题研究①
——以中亚五国为例

2024-05-30李小航

关键词:贸易逆差五国中亚

李小航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8)

2013年,我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旨在推动全球经济要素的深入互动、高效配置,实现共建国家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更大范围的区域合作。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指出“一带一路”经济带应围绕沿线城市、国际大通道及经贸产业园,全方位打造中国—中南半岛、中国—中亚—西亚、中蒙俄等合作走廊。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与实施,我国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合作得到深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粮食、棉花等农产品出口上有强大的发展优势,然而在产品加工上却存在不足,而中国在产品加工上的优势鲜明,可以与共建国家进行合作,获得优势互补的效果。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的行动方向

中亚五国是丝绸之路的核心地区,无论在地理位置、能源资源、安全意义、文化价值等层面,中亚五国都拥有着鲜明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在历史上一直发挥着衔接东西方文化的作用,并在现代的地缘政治与国际关系上,拥有难以替代的地位。因此,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就需要实现我国与中亚五国的文化包容、经济融合、政治互信。而农产品对外贸易是畅通、融通、深化我国与中亚五国关系的重要因素,是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必然要求。然而要想提升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进程,我们还需要明确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的目标导向及行动方向。其一是关税和税收。较低的关税和税收有助于增加进出口活动,促进中国同共建国家增加农产品进口、出口规模,提升农产品对外贸易效益,强化“一带一路”经济带建设效果。其二是贸易便利化,具体包括简化和标准化的海关程序、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其他有助于简化跨境贸易的措施,以此降低贸易风险,激发贸易进出口企业的积极性。其三是基础设施建设。譬如港口、公路、铁路和机场等物流系统,可以确保贸易畅通目标的实现。其四是政策稳定性。对外贸易政策的稳定性有助于企业提升农产品对外贸易活动和贸易总量。其五是贸易的技术和创新。通过运用区块链、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进一步简化贸易程序,提高农产品对外贸易效率。其六是国际合作与协议。多边或双边的贸易协议可以帮助打破贸易壁垒,畅通贸易路线,识别并消除“制约性因素”,为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更广泛的农产品贸易活动,提供契机。其七是法律和法规。明确、公正和透明的法律和法规环境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信心,从而鼓励更多的贸易活动。

贸易畅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进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的目标导向与行动方向。从关税、税收、贸易便利化、基础建设、政策稳定性、技术创新、国际合作及法律法规等层面进行优化和建设,能确保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事业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农产品贸易发展现状

首先在宏观维度上。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与深入,我国同中亚五国在文化、政治、经济合作上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双边也在对外贸易规模上获得了持续性的拓展。2022年我国与中亚五国双边贸易总额同比增长40%,双边贸易额达到702亿美元,我国已经成为中亚五国最为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之一,其中农产品双边贸易额增长22%,跨境电商贸易额增长95%[1]。截至2023年已有300多家中亚企业入驻中国电子商务平台,并成功进入我国农产品市场。不仅如此,中国从中亚国家“进口农产品”同比增长超过50%,后劲显著。但在整体层面,我国与中亚五国始终处于贸易逆差状态。农产品的贸易逆差增大,不利于我国长期维持良好的双边贸易状态,推进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事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如何改变贸易逆差状态是实现农产品“贸易畅通”目标,提升中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要素。

其次在具体农产品对外贸易上。为全面分析我国与中亚五国的贸易逆差根源,即明确贸易逆差的主要来源国,需要我们依次对中亚五国在农产品对外贸易方面的顺差或逆差状态进行分析。其一是哈萨克斯坦。我国与哈萨克斯坦长期处于稳定发展的贸易状态,可以带动其他中亚国家及共建国家的贸易总额增长。但我国同哈萨克斯坦在农产品对外贸易层面的发展状态上存在波动。贸易总额增长趋势不够明显。其二是吉尔吉斯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也非造成贸易逆差现象的来源国。2013年到2022年,我国在农产品贸易上呈现出贸易顺差态势,而且伴随“中吉”贸易总额的持续增加,双边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规模,得到了提升。其三是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是农产品贸易逆差的主要来源国。2002—2020年我国同乌兹别克斯坦始终处于贸易逆差状态,并且这种逆差状态长期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加之乌兹别克斯坦在贸易总额上的波动,会导致我国同其他共建国家在贸易总额、规模上受到影响。其四是塔吉克斯坦。我国同塔吉克斯坦长期处于贸易增长状态,但由于两国在贸易总额变化上,始终呈现出“同步发展”的态势。即当出现农产品贸易逆差时,不论是出口或进口,均会呈现贸易逆差的特征。其五是土库曼斯坦。在农产品对外贸易总额上,双边呈现出利好的发展态势,但贸易规模相对较小,增速较慢。此外,该国也是造成贸易逆差的来源国之一。

最后在贸易结构上。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畅通了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特别是中亚五国的贸易桥梁,使中国同共建国家的贸易关系更加紧密,呈现出“优势互补”的发展态势。即中亚五国在棉花、粮食等农产品上拥有强劲的出口优势,但在加工类农产品上,却处于弱势。而我国在此方面能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根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同共建国家的贸易结构以肉制品、肉类、水果及茶商品为主,这四类产品分别占14%、17%、27%、34%。而中亚五国从中国进口的农产品则以加工材料和纺织品为主,分别占11%和83%[2]。这说明我国农产品在出口类型上存在明显的不足。而从贸易优势的角度出发,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在农产品进口贸易上以杂食、水果为主。我国同吉尔吉斯斯坦以水果、肉制品、肉类为主。水果是我国进口的重要商品,并且每年进口的规模,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而我国从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进口的农产品贸易以香料和咖啡为主,出口的农产品却以“加工材料”和“纺织品”出口为主。

三、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农产品贸易发展对策

(一)以区域性贸易合作,革新合作模式

优化贸易合作模式,加速自由贸易区的建构,形成多位一体的区域性贸易合作框架,有利于消除各类壁垒对农产品贸易事业的影响。一般来讲,区域性贸易合作能够促进双边的贸易互动,均衡双边的进口贸易额与出口贸易额。有利于消除贸易顺差[3]。为此,我国应与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及塔吉克斯坦等国,共同构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及区域性经济组织。其中共同市场可以在遵循双边在货物、服务、资本、动力的前提下,使农产品进行自由流动和流通。关税同盟,可以取消了彼此间的关税壁垒,对外部国家实施统一的关税政策。例如,欧洲联盟;区域性经济组织是为了加强经济合作、发展而建立的组织,例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东盟。可以增进我国与沿线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上的经济合作关系[4]。此外,在构建区域性贸易合作体系中,我国还应对存在贸易逆差的国家进行特别的优惠,提升其参与贸易合作的积极性。

(二)增加优势农产品的出口种类与规模

结合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进程,以及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的优势,全面提升拥有绝对发展优势的农产品类型与规模,可以扩大、增加、强化我国农产品贸易规模、贸易总额及国际市场竞争力,从而使农产品贸易逆差转变为贸易顺差。首先是继续扩大加工类农产品规模与类型,提升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总额;同时从贸易畅通的维度出发,以关税、税收、贸易便利化、基础建设、政策稳定性、技术创新、国际合作及法律法规为抓手,消除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增强优势农产品贸易的稳定性。其次是发掘潜在农产品类型。包括粮食作物、畜产品、棉花、干果、草药、香料等。在此过程中,我国必须以区域性经济组织为抓手,发掘“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农产品市场上的需求,加强品牌化建设、双边投资、商业交流、产品推广,使我国其他类型的农产品,可以流向、涌入共建国家,以消除我国同中亚五国的贸易逆差。此外是推进我国企业进入中亚五国,通过农产品企业的市场化发展,品牌建设,带动中亚五国的农产品发展需求[5]。

(三)充分发挥经贸合作组织的作用

经贸合作组织是推进国际合作,增强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贸易联络的重要抓手。在全面推进农产品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明确经贸组织的基本职能,发挥其“协调”与“促进”作用,并在协议框架下,推动我国与共建国家开展各种类型的贸易活动,从而不断提升中国农产品对三大经济带、“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及西方市场的感染力,助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建设[6]。一方面经贸合作组织应在环境、旅游、文化、通信、农业、能源、交通等领域与中亚五国展开合作,发挥好协调、沟通、促进及拓展伙伴关系的作用。在合作过程中发现我国同共建国家在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中所面临的非关税壁垒问题、贸易合作问题及沟通问题。进而通过提供对话平台的方式,满足中亚五国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组织、体制、机制、规模及数量的需求。另一方面,从贸易畅通的视角出发。经贸合作组织有必要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基础设施、法律法规、通关等层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促进我国与中亚五国就“基础建设”“关税问题”“法律问题”进行交流和沟通。

四、结语

本文以中亚五国为例,针对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的现状与对策展开研究。在深化“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构建区域性贸易合作模式、发展并发掘优势农产品规模与类型、发挥经贸合作组织的作用,消除我国同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以及塔吉克斯坦等共建国家的贸易逆差,提高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的贸易总额。通过种种措施和手段,提高中亚国家与中国之间的农产品贸易互通效率,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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