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企业环境绩效的提升演变
2024-05-29陈林王佳莹周立宏
陈林 王佳莹 周立宏
摘要 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发挥国有经济的重要作用,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重大体制改革战略,对强化企业环境绩效产生了积极的政策效应。该研究通过构建产量竞争博弈模型,收集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数据,实证检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环境绩效的作用。研究发现:①整体而言,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环境绩效表现;②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发挥民营企业的创新与效率优势,推动国有企业集约化发展与清洁生产技术革新,因此对自身环保意识较为薄弱的国有企业的环境绩效改善作用较为明显;③对于所处地区环境规制强度较低的国有企业而言,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环境规制的替代工具,对其环境绩效的改善作用更为显著。据此,该研究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提升国有企业环境绩效表现,进而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各政府部门在实际中应继续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优势。但在推进过程中仍然要注意分类改革,切忌“一窝蜂”上马。具体而言,对于已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应保留其环境治理的主体地位;而对于尚未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可注重尽快推动相关的国有企业改革。该研究不仅为理解国企改革的微观环境绩效提供新的视角和证据,也为进一步推动宏观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证据。
关键词 国有企业改革;混合所有制;环境污染;环境治理;生态文明建设
中图分类号 F276. 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24)03-0166-11 DOI:10. 12062/cpre. 20230904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污染防治攻坚向纵深推进”是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之一。全方位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国有企业及其相关改革的配套。这是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体,国有经济在其中的主导地位必须贯彻如一。党中央、国务院推行的与国有企业相关的体制改革,如何更好地嵌入“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使污染防治攻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主体推进,是当前学术界亟须解答的兼具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重大命题。
早在201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便初步提出了国有经济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的重要角色——“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适时调整主要污染物指标种类,纳入约束性指标”“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要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可见,宏观的、全国性的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企业这一微观主体的行为变革,更离不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据主导作用的国有企业的全方位配合。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指出要“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其中国有经济的环境绩效正是“做优”的重要表现维度。因此,提升环境绩效,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正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内在要求。不难看出,“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内的国企改革战略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相辅相成的,甚至应该进行二者互融的“顶层设计”。
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原环境保护部进行了“顶层设计”的早期尝试——联合印发《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发改环资〔2016〕2028号),提出“以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环境治理”。由此可见,混合所有制改革很可能是这一轮“顶层设计”的突破口。这是因为,国有企业一直承担着就业、税收等政策性任务,具有一定特性[1-4],地方政府因而较多注重国有企业经济绩效,相对忽略其环境治理问题。混合所有制作为新的国有组织形态,能够发挥非国有资本的创新及管理优势,有助于国有企业环境绩效的改善。当然,对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绝不能“一窝蜂”上马[5],而应“对症下药”,分类分层有序推进。但目前学术界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国有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理论解读仍较鲜见,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也缺少生态文明建设层面的参考依据。为此,本研究主要通过构建产量竞争的博弈模型,并利用上市公司数据库中的企业环保投资数据,运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分析范式,探讨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对不同国有企业环境绩效的影响,进而为理解混合所有制改革成效提供新的视角和证据。
1 文献综述
现有文献中与本研究主題相关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关于国有企业环境绩效表现的争鸣探索。部分学者研究认为,国有企业作为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排头兵,承担了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并且国有企业的环境绩效表现比民营企业相对更好[6]。但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一方面,国有企业可能面对更宽松的监管,或缴纳相对更少的排污费,进而带来更严重的污染问题[7];另一方面,官员可能更关注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而忽略了其环保投入[8]。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是否承担了主要的环境治理责任,对于这一议题的讨论,现有研究结论仍然莫衷一是,需要更深入的理论探讨。
二是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否存在环境治理效应的争鸣探索。本研究所关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主要是指在国有企业中混入非国有资本的程度。学界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与环境污染的理论研究虽起步较晚,但至今已取得较多成果。Ohori[9]最早将环境税、关税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引入混合寡头模型中,研究发现在最优的环境税及关税下,提升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会促使环境得到改善。Bárcena?Ruiz等[10]以政府限制排放总量作为环境规制的替代变量,发现当边际成本处于特定范围时,国有企业混改后的环境污染问题将得到改善。Wang等[11]在模型中纳入了企业减排行为,发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的提高降低了总产出,进而降低了企业的污染排放水平。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观点。Beladi等[12]建立的模型同时考虑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排污税因素,发现在国有企业中混入非国有资本会通过降低排污税率来提高总产出水平,进而不利于环境治理。Wang等[13]放松了产品无差异的假设,认为在国有企业中混入非国有资本会导致环境问题的恶化,且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取决于商品的可替代程度。还有研究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环境绩效的影响是非线性的,具体效果取决于国有企业自身是否重视环境问题[14]。目前学界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讨论仍存在较大争议,并且缺乏基于中国微观数据的实证检验。本研究尝试将国有企业自身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以及所受到的外部环境规制约束纳入理论框架,重点探讨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对国有企业环境绩效表现的影响,试图对两者之间的关系给予新的理论与经验证据。
三是关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理论依据的争鸣探索。部分研究尝试从产权性质或经营目标等维度对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类”进行界定。代表性研究中,董辅[15]将国有企业分为竞争性国有企业与非竞争性国有企业;高明华[16]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性国有企业、垄断性国有企业以及竞争性国有企业;黄群慧等[17]提出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公共政策性、特定功能性和一般商业性三类,并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应该因“类”制宜。也有研究通过实证检验不同类别国有企业的改制效果,为分类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从企业所属的层级属性而言,相比于地方国有企业,中央企业经济活动更为复杂,政治负担更重,并且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改制对这类企业的经济绩效影响较小[18];从地区市场化程度而言,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政府放权意愿越强,能够减少国有企业过度投资行为,进而提升企业经济效率[19];从所属行业性质而言,相比于垄断性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经济绩效的提升作用更为显著[20]。总而言之,国有企业应根据不同功能定位进行分类改革。然而,大部分研究仍主要以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作为分类考察依据,忽视了在新时期经济转型发展的背景下,国有企业所承担的环境治理责任。为此,本研究重点考察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不同国有企业环境绩效表现的影响,为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提供新的视角。
2 理论分析
2. 1 模型构建
构建产量竞争的混合寡头模型,重点考察在各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强度不同,同时国有企业自身对环境污染问题重视程度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企业环境绩效的影响。
5 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研究深入探讨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对国有企业环境绩效的影响,进而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提供新的视角与证据。研究发现:①整体而言,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的提升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环境绩效表现;②相比于自身环保意识较强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环保意识较为薄弱的国有企业的环境绩效改善作用较为明显;③相较于所处地区具有较强环境规制的国有企业而言,混合所有制改革对环境规制强度较弱地区国有企业的环境绩效的改善作用更为显著。
基于以上结论,本研究总结得出如下政策启示:①坚持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关键在于发挥制度优势,而国有企业改革是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研究证实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能够顾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方案,各政府部门在实际中应继续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而发挥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优势。②借助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紧密结合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特征,完善非国有资本参与内部决策的机制,进而为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基础;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实现内部治理结构由三会一层到四会一层的转变,在深化改革过程中,清晰界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党组织等的权力与责任,形成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制衡,逐步建立能夠科学决策的治理体系;响应市场化经营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国有企业清洁生产的活力与动力。③改善外部治理环境,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环境规制约束[34]。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尤其要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将因放松规制而导致的污染问题纳入规章制度,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政府部门要加强引导,监督本地国有企业在环境治理中的贡献,真正起到强化国有企业外部环境规制约束的作用。④政府部门在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要注意依据企业类别和企业所在地的发展特点进行分类改革,因企制宜、因地制宜,避免“一窝蜂”地推进。对于已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而言,仍然要保留其环境治理的主体地位;而对于尚未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而言,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起到较好的环境治理效果,因此应注重对这部分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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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照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