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参与乡村诉源治理的定位、困境与出路
2024-05-29姚澍
姚澍
摘 要:诉源治理的重点在基层,人民法庭贴近人民群众,参与诉源治理具有天然优势,是乡村诉源治理的重要主体,其与政府等主体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共同参与诉源治理。在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过程中,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乡村纠纷化解难度大、复合型的乡村法官短缺以及诉源治理合力不足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将治理理念融入司法裁判、协调人民法庭和其他主体的关系、加强智慧科技手段的使用以及加大立法供给等方式来提升诉源治理的成效。
关 键 词:人民法庭;诉源治理;乡村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4)05-0093-11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1]诉源治理是社会经济发展与诉讼案件增长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纠纷矛盾化解的主战场,在诉源治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案结事不了”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在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形象,也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通过多种方式对已经出现的纠纷进行化解才是根本之策。在多元主体参与乡村诉源治理的前提下,人民法庭应当充当何种角色,如何协调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障碍,出路在哪里,这些问题都不容回避。
一、人民法庭参与乡村诉源治理的理论基础
(一)诉源治理的内涵
诉源治理是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及化解采取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2]诉源治理首先就是要从源头上控制纠纷,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其次,对于已经产生的纠纷,尽量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化解,避免纠纷流向法院;最后,对已经进入到法院的案件,进行高效彻底的化解,防止出现衍生案件。对诉源治理的理解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诉源治理是对潜在纠纷进行消除,对已经出现的纠纷进行高效化解。二是参与纠纷治理的多元主体,都是在黨委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对法院而言,在诉源治理中首先是做好本职审判工作,促进案件的妥善解决,其次是通过诉非衔接等方式对纠纷进行分流。诉源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司法机关对个案进行审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3]诉源治理是将人民法院置于国家治理背景下的创造性发展,展现了法院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担当和贡献。诉源治理的水平是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诉源治理效果的好坏是社会治理效果好坏的重要体现。[4]
(二)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优势
新时代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是“三个服务”: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5]可见,新时代人民法庭的天然使命就包括了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人民法庭驻扎在基层,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接触最多,也最了解群众的实际情况,可以及时掌握本辖区的社会动态,发现纠纷苗头,在参与诉源治理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近年来,国家治理的重心向基层下沉,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权在基层的存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有多方面的优势,首先是地域优势。基层纠纷虽然多是“小事”,但处理起来并非易事,远非一纸文书就可以解决,案结事了才是司法裁判追求的理想结果。基层纠纷的解决并不完全取决于对事实的查明和对规则的适用,更在于法官对当地民情和习俗的了解。人民法庭长期驻扎基层,熟悉辖区动态,有利于及时介入纠纷,通过调解以及给基层行政机关和组织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从源头防治矛盾激化。在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庭法官又可凭借对当地社情民意的了解,抓住问题关键,做出合乎情理的调解或裁判,解决纠纷。而且,当前的乡村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熟人社会,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当事人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熟识,这有利于后续的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其次,人民法庭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人民法庭作为国家法律和正义的代表,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能更有力地促进矛盾的有效化解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法庭的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震慑当事人,教育群众,获得群众的认可和尊敬。[6]新时代的人民法庭工作,在坚持“两个便于”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形成了“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三个便于”原则。截至2021年底,全国有乡村法庭6028个、城区法庭1288个、城乡结合法庭2338个,乡村人民法庭占比62%。[7]这些扎根基层的人民法庭是矛盾化解的桥头堡,是诉源治理的重要参与者。
(三)诉源治理和相关概念的关系
诉源治理是对“枫桥经验”的实践创新。诉源治理是在新时代背景下对“枫桥经验”的发展,是对“枫桥经验”的传承和延伸。[8]二者存在相通之处:其一,二者都是党领导下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创新。诉源治理是党的领导和各方参与的结果,推动矛盾化解向源头挺进。其二,方式和手段上的相似性。二者都强调发动群众,引进社会力量参与纠纷的预防和解决。诉源治理和“枫桥经验”都坚持以人为本,强调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其三,历史逻辑的接续性。诉源治理来源于“枫桥经验”,又对“枫桥经验”进行创新,注重依靠群众从源头进行纠纷化解,诉源治理是新时代对“枫桥经验”创造性实践。[9]
此外,诉源治理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诉源治理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都主张用不同手段解决矛盾,都注重多部门协作。不同之处在于:其一,前者重在减少诉讼案件的衍生,后者重在使纠纷得到解决。其二,前者更重视纠纷解决方式的法治可能性,而后者注重纠纷得到解决的最终效果。其三,前者注重纠纷解决的层次性,后者强调不同的纠纷用不同的解决方式。其四,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诉源治理更加注重司法在多种纠纷化解方式中的引导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诉讼外及时化解。诉源治理更加注重纠纷的化解质量,其目标是对纠纷从源头上进行化解,并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从而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10]
二、人民法庭在乡村诉源治理中的合理定位
(一)作为政治机关的人民法庭
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我国的传统,诉源治理是法院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司法表达,具有司法和政治的双重意义。[11]当代中国的司法模式可以概括为一种“治理型司法”:从定位上看,司法是被镶嵌在国家整个政法体制中的一个环节,它与其他各个部分之间存在紧密的配合关系;从功能上看,司法审判不仅是个案中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而且也是党和国家实现总体目标和开展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12]这种司法模式并非遵循纯粹意义上法治逻辑,而是注重结果导向的治理逻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裁判前要考虑当地社情民意、解纷时要寻求地方党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协同配合,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法院积极参与诉源治理也是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重要体现。诉源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人民法庭在参与诉源治理的过程中应当协调与党委、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关系,做到优势互补,协同发力。但是,法院的积极参与不能理解为主动介入纠纷。
(二)人民法庭是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
乡村社会相对封闭,长期以来,处理问题主要依靠道德、乡规民约等方式,是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时至今日,虽然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但乡村社会在深层次的文化和思维等方面,仍然没有跳出乡土社会的范畴。有学者甚至认为,当今的中国在本质上仍然是乡土社会。[13]国家治理的重心在基层,而乡村人民法庭是国家意志向乡村社会传导的重要载体。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通过乡村人民法庭进行传递,实现对乡村社会原有秩序的法律化改造。
全面依法治国口号的提出,意味着法律成为国家进行治理的最重要的治理方式。传统的乡村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权力所不及的法外之地,当代国家的政权建设,需要将国家权力延伸至乡村,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改造和管理。在此过程中,国家权力的行使需要在法律规则的约束下进行延伸,以实现权力行使的合法律性。[14]司法权的运用是其中极为重要的环节,人民法庭成为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司法权的行使不仅在于个案的处理,更是阐明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方式,人民法庭在阐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同时,也对乡村社会原有的秩序进行法律化的整合。[15]所谓的“法律下乡”就是国家权力向基层传导的重要表现,人民法庭承载了更多法律之外的意涵。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是一种国家意志依靠法律载体在乡村融入和再现的过程。[16]
(三)不能由人民法院主导诉源治理
人民法院要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诉源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取决于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主动融入诉源治理不等同于主导诉源治理,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应当充当辅助的角色。诉源治理由人民法院倡导提出后,内涵不断丰富,但诉源治理不是人民法院的专属职责。而且,法院也不应当成为诉源治理的中心。法院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若强调以法院为中心的诉源治理布局,必然导致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因此,一部分社会纠纷应当通过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非诉途径进行解决,而法院在纠纷中的中心地位正是长期以来其他解决机制不畅通,过度依赖法院解决纠纷的表现。[17]
人民法庭在推进诉源治理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自身的定位和辅助者角色。从本质上看,人民法庭的诉源治理职能应是人民法庭审判职能的延伸,是一种基于司法权对现实的观照。[18]诉源治理是个关涉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法院所起的作用只占据其中的一部分。从功能定位来说,司法是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火墙,而诉源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需要多部门的积极参与,尤其是党政部门的协调组织,所以,法院不能成为诉源治理的核心。人民法庭一方面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与其他部门通力配合,为乡村诉源治理提供法治引领;另一方面,人民法庭也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承担协同治理的任务。[19]人民法庭本身的审判任务就比较重,若再加上过多的其他任务,容易背离人民法庭司法审判的职责。在诉源治理的过程中人民法庭若不能准确定位,可能导致法官和当事人提前接触,使得法院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有违法院的功能定位,也不利于法院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
因此,要处理好人民法庭植根乡村处在矛盾化解第一线和司法作为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关系,发挥好窗口作用,服务基层诉源治理。[20]对于进入法院系统的社会矛盾纠纷,通过诉讼来解决;法院系统之外的涉诉矛盾纠纷,通过调解来解决;而对于非诉的社会矛盾纠纷,则是尽早预防,通过防控来解决,形成诉讼、调解、防控的治理体系。
三、人民法庭参与乡村诉源治理的困境
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治理型司法”模式在未來的一段时间里将继续存在,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在短时间内也难以改变,这给人民法庭带来极大的挑战。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分担了大量的审判任务,2015年至2020年,全国人民法庭共受理案件2517万件,审结2410万件,占同期全国基层法院收、结案的四分之一。[21]
人民法庭扎根基层,面向乡村,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美丽乡村中承担了十分重要的任务,但现实中,人民法庭更像是基层法院的一个审判业务庭,在管理模式和人员设置上和法院的审判部门雷同,承担了大量的审判任务。这是由于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考核与业务审判庭采用相同的指标,这迫使人民法庭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审判工作上来。全国法官一年人均办案在200到400个案件,人民法庭在完成审判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其他诉源治理的任务。[22]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民法庭可以直接立案,人民法庭的工作量急剧增加。而且,由于强调纠纷矛盾在诉讼以前得到有效解决,立案部门也开始对内容进行审查,其工作量和压力大大增加,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违背了诉源治理意在化解法院“案多人少”困境的初衷。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使诉讼量大幅增加。对民众来说,立案登记制容易产生有事找法院,遇到纠纷就到法院起诉的印象,把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简单理解为到法院起诉,认为只要到法院就都能解决问题。[23]与工作任务激增不匹配的是人民法庭人员的数量不足。截至2020年9月,全国10759个人民法庭,共有员额法官18969名,法官助理12745名,书记员22110名。[24]平均每个人民法庭有员额法官1.7名,法官助理1.2名,书记员2名,一个人民法庭平均5名工作人员。
(二)乡村纠纷的化解难度大
乡村纠纷虽然所牵涉的经济利益通常不大,但并不代表纠纷容易得到解决,相反,乡村纠纷由于牵涉到民俗习惯、宗族利益、人情面子等多种因素,处理的难度较大。
首先,乡村纠纷种类多样。既有传统的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又有新型的网络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纠纷的种类错综复杂。所涉及的权利诉求也日益多样化,除了经济利益外,还涉及环境权、健康权等诉求。[25]其次,乡村纠纷若处理不当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在征地拆迁纠纷或者涉及宗族利益等纠纷中,涉及的人数众多,范围广,有的还是历史遗留问题,若处理不当,容易酿成宗族间的斗殴等群体性事件。如在湖南、广西等宗族观念比较浓厚的农村地区,村民每年都会因为坟山纠纷而发生斗殴事件,当地政府不得不在每年清明节以前提前防范纠纷。如在2021年3月,广西梧州的两姓氏坟山由于相距太近,其中一方认为影响了风水,双方争执不下,差点引发800余人的群殴事件。[26]再次,乡村纠纷若处理不当也容易使矛盾升级。在矛盾爆发之初,村民一般都能够向政府、法院等部门寻求帮助。但有些疑难案件,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加之个别村民的文化水平有限,法治意识不强,若不能获得自己想要的处理结果就容易走极端。对这类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诱发衍生案件,或者将原本属于民事案件的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最后,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口流动性加大,乡村熟人社会的传统被打破,原有的乡规民约、礼俗传统等规范的约束力下降,乡村纠纷的总量呈现出上升的趋势。除此之外,在广大的乡村地区,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处理问题时并非秉承法治逻辑,一旦出现纠纷,不能严格依照法律来进行处理,但也不能通过牺牲法律来平息事端,因此,如何进行平衡和协调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专业素质。
(三)复合型的乡村法官紧缺
除了法官数量不足以外,法官的综合素质与乡村诉源治理的现实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广大的农村地区仍然属于半熟人社会,除了法律以外,乡土规则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处理乡村社会纠纷,除了应当熟谙法律外,对当地的风土人情也应当有所了解,尤其是通过调解等非诉手段化解纠纷矛盾时,更是如此。如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薛店法庭胡小霞法官扎根乡村十八年,总结出了“诚、法、理、情、利”五字调解法,她审理的2637件案件中,无一信访案件。[27]
法官员额制改革后,不少经验丰富的老法官退出了审判的一线,这对于人民法庭来说是重大的损失。[28]法科毕业生在就业时大多选择城市,乡村人民法庭对优秀的法律人才不管是在待遇还是职业发展上都缺乏吸引力,具备扎实专业法律知识又热爱农村,愿意到乡村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不多。此外,法院的新进人员或年轻法官一般被派遣至人民法庭加以锻炼,但是这些人的知识储备和综合素质难以满足乡村诉源治理的需要。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29],招录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对提升司法队伍的专业水平无疑是有益的,但因其人生阅历相较简单,缺少基层工作经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容易与实践脱节。目前法学院校的人才培养主要面向城市,培养模式和内容单一且高度同质化,未充分考虑农村法治建设的需要。培养出来的法科生没有涉农法律知识的必要储备,在进入法院后,由于对农村的社情民意缺乏基本的了解,在面对纠纷矛盾时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得到发挥。“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复合型乡村法律人才紧缺,乡村法官队伍的素质难以得到保障。
(四)多元主体参与诉源治理的合力不足
诉源治理需要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以及调解組织等社会团体的协调和配合,但实际上,各部门存在对诉源治理认识不足、衔接不够等问题。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固然有其优势,但仍然需要和其他主体进行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共治共享。目前,“非诉在前、诉讼断后”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尚未形成。个别单位对诉源治理的认识不深、配合不够,不利于矛盾分层化解机制的形成和运转,大量矛盾未得到合理分流,法院断后的地位难以实现。
尤其是在诉调对接问题上,缺乏明确的职责划分和协调。人民法庭将案件分流到调解组织时,存在无人对接和处理的情形,影响纠纷的处理效率。个别地方过分强调诉前分流,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反感,进而影响调解效果,而且强制性的诉前分流本来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侵害当事人诉权和架空立案登记制的风险。同时,对法院来说,司法确认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很多社会调解人员属于非法律专业人士,对法律的把握不一定准确,此外,也不排除个别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司法确认的风险。
上述情形在很大程度上和诉源治理立法规范的欠缺有很大关系。虽然我国在纠纷化解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尚未上升为立法规范。关于诉源治理只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找到一些零星的规定,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散布在相关法律和文件当中,尚未形成系统而全面的立法。国家出台的相关工作意见,多以建议的方式提出来,对相关主体缺乏硬性约束,无法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有的规范进行梳理,制定关于诉源治理的系统规范,明确工作流程和各主体的地位、职责,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和有序化解。
四、人民法庭参与乡村诉源治理的优化路径
在现有条件下,人民法庭的人员配置等硬件条件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改观,有必要提升司法理念,优化工作机制,强化技术手段的运用以及加大立法供给等来提升诉源治理的成效。
(一)推进治理理念与司法裁判的融合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行使司法权力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是其最本质的职能,在推进诉源治理过程中也应当始终坚持司法本位,立足司法职能,辐射诉源治理。司法本位主要是围绕法院的审判职能,通过构建高效便捷的诉讼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诉源治理,包括诉讼调解的分流,诉讼中的繁简分道以及多元解纷的责任分担。在实践中,人民法庭应当立足于审判职能,回应乡村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通过个案裁判,引领社会价值观,引导群众融合进国家整体秩序,促进社会团结,推进诉源综合治理。[30]
如果说法官主动介入案件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做法与司法伦理相悖,那么法官立足审判工作,通过案件审理推进诉源治理乃是司法的应有之义。法院对个案的解决是修复社会关系和减少不稳定性因素的过程,而且,案结事了、杜绝衍生案件的产生本身也是司法审判所追求的效果,这同时也是诉源治理的题中之义。因此,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应当立足本职工作,将司法裁判和治理理念结合,实现二者的深度融合。[31]人民法庭应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与治理职能,发挥司法对社会纠纷化解的导向作用,并为人们提供行为指引,进而起到防微杜渐、源头化解纠纷的作用,实现乡村社会的诉源综合治理,使司法审判与诉源治理之间保持良性互动。
此外,人民法庭的判案过程,本来就是价值观念的宣导过程,人民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等传达给广大民众。[32]法官通过案件审理,引导老百姓主动远离违法行为,规范自身行为,对预防矛盾纠纷、开展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国家司法公信力具有深远意义。[33]在处理乡村纠纷时,人民法庭不仅需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尊重,而且需要强化道德规范对人们内心的浸润与教化。不仅注重从源头上化解纠纷,而且注重使用道德规范引导人们将纠纷止于未发、化于萌芽。[34]当然,人民法庭以审判为中心参与诉源治理需要相应的内部环境,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进行考核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法庭的特殊性,将其与法院一般的业务审判庭室相区分。
(二)协调人民法庭和其他主体在诉源治理中的关系
在诉源治理中,人民法庭除了要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以外,也可以积极带动和引导其他组织和团体共同参与,提升治理效果。人民法庭可以引导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组织入驻法院,调动律师、乡贤等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2015年至2020年9月,全国人民法庭共引入各类调解组织1.8万个,聘请特邀调解员3.8万名,委派调解纠纷100余万件,办理司法确认案件40余万件。[35]
人民法庭可以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和其他调解机制的对接。尤其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民法庭可以直接立案,有利于人民法庭对案件的分流处理。如在立案登记以前,可以告知当事人先行进行调解,并做好解释工作,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分流。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可以调解的案件,可以直接调解或委托其他组织调解,提高调解的效果。在法庭审理阶段结束后,人民法庭也可以邀请相关组织对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衍生案件的产生。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和房山区司法局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进行对接,打造“府院”联动机制,形成了一站式全链条解纷模式,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36]
在推进诉源治理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仅是司法裁判机构,同时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来为党政部门实施治理政策提供参考意见。人民法庭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纠纷处理信息,可以提前评估矛盾风险并指出改进之处。[37]除此之外,人民法庭也可以对其他调解组织提出专业建议,提高调解质量,并做好司法确认工作。
人民法庭在参与诉源治理时,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保护群众的自治权利。对于属于群众自治范畴内的事项,可以通过提供咨询建议等方式加以引导,提供群众需要的司法服务,但不便直接参与或加以干涉。[38]诉源治理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乡村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村民的事情自己办,让群众从诉源治理的对象转变为治理的主体。
在农村,婚姻家事纠纷、邻里矛盾等传统纠纷仍占大多数,针对这类纠纷,可以充分发挥乡贤、老党员、退休老干部等人士的力量,他们了解民情,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而且在群众中拥有较高的声望,可以组织起来,充实调解队伍,壮大诉源治理的力量。如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发动社会“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代表、老军人、老教师)参与诉源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39]
(三)加强智慧技术手段的运用
法院传统的线下纠纷解决机制程序多、周期长等,制约法院在更大范围内的纠纷解决活动。互联网平台的使用可以极大地节约人力、物力,提高人民法庭的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中应对乏力的局面。[40]在线诉讼、调解等方式拓宽了传统纠纷解决的表现形式,成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手段。全国法院2021年在线调解纠纷突破1000万件,平均每分钟51件成功化解在诉前,诉前调解案件平均办理时长17天。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143.9万件,在线开庭127.5万场。司法区块链上链存证17.1亿条。[41]借助互联网,可以在线上集合人民法庭审判调解资源和社会解纷资源,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线匹配对应专业纠纷类调解员,让当事人立案前就能连线到调解专家或法官,简化相关程序。[42]此外,对通过在线平台调解成功的案件信息接入法院平台,审查以后,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实现诉调对接,使程序更加高效。
此外,人民法庭可以加大ODR(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使用,助力纠纷矛盾的化解,让人民群众少跑路,让数据多跑路。ODR平台集咨询、评估、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功能于一体,可有效引导当事人通过选择非诉讼的方式化解纠纷,有利于建构层次分明的纠纷化解体系,突显法院断后的功能定位。不管是平台的管理人员还是其他参与人员都能足不出户在线上完成操作。浙江省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是全国首个矛盾纠纷网络化解一体化平台,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人工智能、大数据和算法等智慧手段的使用也能极大提高诉源治理的效率。如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可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智能推荐合适的调解员,提高调解的成功率,达到良好的诉源治理效果。此外,司法大数据技术的使用能为法院的案件审理、执行以及政策研判提供参考和数据支持。
(四)推进诉源治理的统一立法
当前诉源治理在中央层面虽然出台了相关的文件,但更多是各个地方的摸索和尝试,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影响了诉源治理的成效。当前,山东、福建等省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在2016年就制定了《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并于当年生效实施。在国家层面,可以在充分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的基础之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立法规范,制定专门法律,改善地方各自为政和执行标准不统一的局面。通过立法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制框架,明确各机构的职责、纠纷化解途径、程序衔接等,構建矛盾预防、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司法诉讼的纠纷治理路径。此外,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设置调解前置程序,使人民法院在推行诉前调解分流时也具备法律依据,有利于矛盾的诉前化解。具体来说,至少应当明确调解前置的案件范围,如家事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案件类型。此外,还应合理安排调解前置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规定诉前调解中的证据、事实等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案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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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osition, Dilemmas and Way Out of Peoples Courts
Participation in Rural Governance Source of Litigation
Yao Shu
Abstract:The emphasis of litigation source governance at the grassroots level,the peoples court participate in the lawsuit source governance has natural advantages,it is an important subject of rural litigation source governance,but not the leader. The peoples court,like other subjects,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local party committees and participate in the governance of the source of litigation.In the process of peoples courts participating in the governance of the litigation source,there are some problems,such as,the contradiction of
“too many cases and few staffs”,the difficulty in resolving rural disputes,the shortage of comprehensive type rural judges,and lack of synergy in the governance of the litigation source.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litigation source governance by integrating governance concepts with judicial adjudication, coordin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s courts and other subjects,strengthening the use of smart technology,and increasing legislative supply.
Key words:the peoples court;litigation source governance;rural social governance
(責任编辑:刘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