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数字化的公共性机理、风险识别与全流程保护
2024-05-28宋芳斌甘锋
宋芳斌 甘锋
内容提要 博物馆没有被互联网取代,但正在被数字化重新配置,进而呈现出数字式的公共性机理,可将其类型化为数据化下的可及性、场景性中的体验感等。其中存在数据泄露、数据被篡改影响版权认定、虚拟现实成瘾,以及侵害相关主体权益等风险。为化解上述风险,全流程保护模式成为可行方案之一。在国家政策规范的支持下,全流程保护因基于预防性理念预判风险并予及时化解而具有可行性;博物馆数字化过程中风险的多样性、多变性等特征,使全流程保护具有必要性。实现全流程保护要从如下几方面着力:馆藏文物数据化过程中的重点是保护数据安全、展示(览)阶段应注重版权保护、沉浸式体验中应注重保护博物馆与用户的权益。
关键词 博物馆数字化 全流程保护 可及性 场景性 数据化
宋芳斌,南京理工大学设计艺术与传媒学院讲师
甘锋,东南大学艺术学院教授国家文化与旅游行业智库东南大学中国艺术发展评价研究院院长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艺术学评价体系的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21ZD11)、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博物馆视域下数字藏品的设计应用与法律保护研究”(2023M731701)、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重点项目“江苏建设‘数实融合第一省重点任务与关键举措研究”(23SYA-026)的阶段性成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1]。其中,博物馆的数字化是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大博物馆从收藏、研究、展览、交流、服务等入手,加强艺术博物馆的数字化建设,逐渐完善艺术博物馆的数字化功能体系。例如,对关山月《江峡图卷》的研究已经产生了关于数字艺术保存、鉴定标准等新成果,也引发了数字化是否适合所有博物馆、智慧化是否等同于美术馆智慧等新思考[1]。一方面,不管遭受怎样的质疑,现实中博物馆的数字化推动了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发展;另一方面,相较于否定性质疑,更为重要的是提出应对风险的可行性方案。但当前的研究多集中于如何构建博物馆数字化藏品[2]、博物馆数字化的构建模式[3],如何叙述博物馆的数字化展示[4]等方面,忽视了博物馆数字化底层演变(数字化过程)的风险,难以促进博物馆的数字化获得长足发展。因此,欲使博物馆数字化“活起来”,应在明确其公共性机理的前提下,厘清其发展进程中的风险,并设立相应的保护模式。
一、博物馆数字化运行的公共性机理
博物馆数字化正在挑战我们的思维和工作模式,也使博物馆数字艺术的公共性机理发生改变。但在说明这一问题之前,要梳理博物馆数字化的发展现状,以准确揭示其公共性机理。
1.博物馆的数字化发展现状
早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博物馆计算机网络(美国)和博物馆集团(英国)等机构就倡议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博物馆藏品中,并开始使用计算机来帮助组织、协调藏品并为其编目。1968年,由IBM和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共同赞助,举行了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探讨了计算机技术在博物馆中的潜在应用[5]。当时,博物馆专业人员最关心的是:如何通过清晰、简单和可靠的分类和检索方法,保持对不断增长的藏品和目录的控制。此时,使用计算机将博物馆记录和其他文本材料数字化,为其信息泛滥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对此,英国的研究人员于1985年10月成立了计算机与艺术史小组(Computers & Art History Group,CH-Art)。他們的明确目标是,证明现代计算机技术应用于研究项目是完全可行的[6]。由此可见,计算机技术应用于博物馆领域具有广阔前景[7]。
在此背景下,1990年,美国国会图书馆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图书馆,由此开启了数字图书馆时代;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世界记忆”工程,标志着全球文化遗产的保护进入了数字时代;1995年,美国博物馆、法国卢浮宫等开启了数字化存储藏品等数字工程,数字技术在博物馆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扩展。在中国,1997年,故宫博物院对文物藏品的数字化记录和展出,开启了中国博物馆的数字化进程;1998年,河南省博物馆建立互联网网站;1999年,北京市文物局独立开发了藏品管理系统,这是文物行政部门首次开展的博物馆数字化工作;2001年,国家文物局实施的“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基本统一了全国博物馆数字化工作。
以上内容大致梳理了(博物馆)数字艺术史(digital art history,DAH)的演变历程,勾勒了博物馆数字化的发展轨迹:计算机技术的粗粒度静态应用—博物馆数字化的动态发展—博物馆数字化的“场景式”虚实共生。第一阶段,计算机技术的粗粒度静态应用。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存储藏品,建立馆藏文物数据库以备检索、保护等,是博物馆数字化的主要目的。这有效弥补了实物的保存、检索、展览的区域局限性,为传播提供了数字基础。第二阶段,博物馆数字化的动态发展。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中国馆展出了巨幅动态《清明上河图》,以三维动画、巨幕投影技术等展示画卷所呈现的宋代的风土人情。由此,文物从静态管理向动态展出发展[1],博物馆数字化聚集点则由“为何数字化”向“如何数字化”过渡。在此过程中,“文物管理”“3D扫描”“虚拟现实”“大数据”“信息建设”等充实了博物馆的数字化。第三阶段,博物馆数字化的“场景式”虚实共生。博物馆数字化的模式演变为使观众从现实中“走进”[2]画卷里,逐渐形成“虚拟共生”的格局。在“虚实共生”的数字化博物馆中,UWB定位技术、3D动画建模、H5互动程序等技术使观众能够身临其境、深切体验。
究竟是哪些质素形塑了数字博物馆的样态?答案并非既定不变,而是随着技术的演变不断发展。但毋庸置疑的是,“数据”是数字博物馆的核心,并形成了其标志性地位,也衍生出博物馆数字化的公共性机理。
2.博物馆数字化的公共性机理
博物馆的公共性包含公平性、公益性、公开性、公众信任等。而博物馆数字化的公共性还包含数据的可及性、展览的多样性等。博物馆的数字化离不开藏品的数据化,研究其公共性机理既要考察博物馆的功能,也不能忽视数据化的样态。
(1)数据化下的可及性
当今,博物馆逐渐以数字化的方式呈现。“博物馆在利用数字展示技术的同时也受制于数字展示技术”[3]。“数据”成为博物馆数字化的重要内容,馆藏文物数字化的核心在于“可及性”。可及性是从公众感知视角评价公共服务效果的重要指标,亦是近代以来博物馆领域的追求目标之一。可以说,可及性是衡量博物馆为社会服务的程度、广度、深度以及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具体评价可从“可获得性”“可接近性”“可接受性”“可适应性”等四个维度综合展开[4]。而中国博物馆公共性的本土话语可以表达为,侧重国家主体意义、国有领域的“公”与侧重“国-民”关系、规范性、伦理性的“公”相互嵌套和相互制约的结构性关系,这成为博物馆公共性的主要特征[5]。由此揭示了博物馆公共性机理中的“人民性”,博物馆作为文化的诠释者、知识的传播者,离不开“人民”。那么,在博物馆数字化进程中,可及性亦离不开“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的指引。
作为顶层设计,我国发布了一系列政策规范,旨在借助数字媒介推进博物馆的“可及性”。例如:2015年《国务院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推动互联网与传统公共文化服务的融合,进一步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1];党的二十大指出,要“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2]这意味着博物馆应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等以数字化手段提高博物馆的可及性,从而吸纳更多的参观者。
为了推进博物馆等公共领域的数字化进程,相关部门还制定了如下规范:2019年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技术基点,突破文物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等领域系统集成应用技术,使其可视化呈现、互动化传播[3];2021年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发布《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对藏品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挖掘阐发,促进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展览、教育资源[4];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文化数字化战略意见》)提出,要“增强公共文化数字内容的供给能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5];2022年《“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指出,要“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数字化水平”,建设智慧博物馆,加快发展数字艺术[6]。
为实现博物馆的“可及性”,通过一系列的数字化、智能化等手段或者媒介推进成为可行模式——以数字技术为依托,全面收集、存储和处理文物信息—通过网络终端和协议推进(数字)文物的共享—推进文物管理、检索等的数字化,从而形成全面化、动态化的数据管理系统。在馆藏文物“数据化”的过程中,公众可以通过APP、VR技术等强化“可获得性”与“可接近性”,并以文字、图像等加以解释,使公众的“可接受性”和“可适应性”随着数字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提高。例如,“数字多宝阁”“故宫名画记”等文物展示平台以及“故宫博物院”小程序、“每日故宫”应用程序等一系列文物数字化产品持续发力,推进了故宫文物的数据化,提升了故宫文物的可及性[7],强化了“为人民服务”这一目标。
(2)博物館数字化提高了公众的体验感,形成了“场景性”的公共性机理
约翰·卡罗尔首先提出了交互设计领域的场景设计思想,即以应用时最可能出现的情境进行设计,通常要考虑用户、主题、时空、技术等要素[8]。在文化领域,丹尼尔·西尔和特里·克拉克提出场景理论(the theory of scenes),聚焦地方整体文化和美学特征的场景,将物理意义上的场景应用于社会实体之中[9]。当然,也有学者以场景理论为依托,阐释了“社交氛围”概念,以解释数字文化的内核[10]。但在本文看来,博物馆数字化中的“场景性”主要是利用数字技术与观众串联,使其能够沉浸式感受古人的生活,并实现视觉、听觉、触觉等多感官的交互,营造虚实共生的空间、塑造文物与实际生活的情感价值、提升公众的审美素养。正如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所言,“场域”是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一种客观关系的网络(network)或构型(configuration)[1]。而博物馆作为一种“场域”,通过数字化手段将文物中的客观关系与现今的客观关系串联,形成虚实共生的网络空间,从而发挥“场景效应”,扩大传播范围。
从“有墙”的博物馆向“无处不在”的博物馆进行转变离不开数字化手段。VR、直播、3D打印、三维全景、APP[2]等不断提升着民众对博物馆的数字化体验,逐渐打造了虚实共生的场景。在这一进程中,博物馆等单位要引进先进的数字技术,创新数字技术在藏品管理、展览、教育、科研、内部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和呈现方式[3]。这既能优化公众参与流程,又能不断提升博物馆的展示方式。例如,湖南博物院利用数字技术的方式,带领观众“神游”古代文明,“走进”数字艺术世界[4]。
二、博物馆数字化运行中的风险识别
数字技术已成为人类活动的重要驱动力之一,人们使用数字技术和工具进入数字博物馆这一新领域。但博物馆数字化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应对风险加以识别,并提出合理的风险规制方案。所谓风险识别,指的是发现可能使组织或者计划无法实现其目标的任何风险的过程。
在对博物馆数字化的风险进行识别的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点:首先,基于博物馆数字化的背景,在现实中与将来运行中对其发展的需求进行事实识别,以明确该种风险是否属于博物馆数字化的风险。其次,结合博物馆数字化的基本流程,对前述事实进行正当性判断,确定风险级别的高低。最后,根据风险的高低确定基本的保护模式或机制。上述风险识别方法离不开博物馆数字化运行的公共性机理——数据化下的可及性、场景性中的体验感。
1.数据化过程中的风险类型
世界正在加速实现物理和虚拟生活的动态协同,其特点是快速转变和新的存在状态。但博物馆的数字化进程中尚存如下风险:
第一,数据泄露的风险。数字博物馆主要使用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来保存文化和历史收藏品,并以数字格式展示它们。但在博物馆对文物编码、存档等过程中,仍存在数据泄露的风险。例如,故宫博物院自2002年起开始的三维数字化应用建设,全景采集紫禁城中的太和殿、养心殿、乾隆花园和角楼等室内外高清数据,以数字化展示故宫的风貌。然而,若这些数据泄露,将导致博物馆数字化过程所包含的文化价值流失、博物馆信息平台建设受阻。再如,台北故宫博物院2022年发现有数千张原本只能内部研究使用的高像素图片被外泄到网上,这些数据资源的泄露,引发各界对博物馆数据安全问题的关注[5]。另外,还应注意的是,在博物馆数字化建设进程中,还会采集观众的个人信息、行为偏好数据等,以形成博物馆与观众的互动。这些数据一旦泄露,将导致个人信息权益受损,进而导致观众不愿甚至不敢到博物馆参观,影响博物馆数字化的发展。
第二,数据存储安全的风险。博物馆数字化需要存储数据,但其中隐藏着安全问题。一方面,可能面临黑客攻击,他们使用病毒、恶意软件等窃取博物馆的数据,然后通过流量劫持的方式将观众“劫持”到赌博或者色情等非法网站中,从而影响博物馆的声誉。另一方面,博物馆的数据存储离不开物理安全,如数据服务器、存储设备等,这些物理设备一旦被攻击,将造成大规模的文物数据、观众信息等受损,造成恶劣的安全事件。
第三,数据被篡改进而涉及版权问题。文物在被数据化之后,会演变为一连串的代码(数据),但这一过程中会出现数据被篡改的现象,进而影响文物的版权。例如,篡改NFT数字藏品的代码,改变其权益属性,进而影响其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在文物数据被篡改之后,文物的表现形式也会改变,进而对文物的版权造成不良影响。
2.场景性体验中的风险类型
场景性的风险类型需要运用“虚实共生”这一现象加以说明。博物馆数字化的进程中,人们找到了一种新的身份认同方式,这种认同感与社会和文化进步有关。人们要应对这种新的文化表现形式,尚需厘清其中存在的风险。
第一,虚拟现实成瘾,过度依赖技术,形成相应的物理风险。在博物馆的数字化进程中,新兴技术手段提升了博物馆与观众的互动性,这为观众带来良好体验感的同时,还可能加重观众对虚拟现实成瘾或过度依赖技术的倾向。例如,在2023年“5·18国际博物馆日”,南京博物院推出“云上博物”,观众可以使用虚拟人物身份在各个数字展厅穿梭[1]。观众将自己拟制为某个虚拟人物,虽然没有发展到迷失自我的境地,但基于数字技术不到位而产生的跳戏、违和等现象,使观众产生了虚拟与现实的错乱感。
第二,在场景性体验过程中,可能产生相应的侵权风险,导致相应的法律风险。例如,在元宇宙这一虚实共生的场景中,即产生了“虚拟性侵”[2]的问题。同样,在观众利用数字技术体验文物中的生活时,也会产生相类似的现象:虚拟世界中人物因纷争矛盾而产生侮辱诽谤等伤害事件、体验过程中对文物造成损害等。由于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人在体验过程中所产生的,最终均与人相关,可以将其类型化为侵害(博物馆)财产权益、侵害人身权益等。
20世纪60年代,布尔迪厄经过经验性的调查研究指出,作为公共文化机构的艺术博物馆在实际效果上产生对不同阶层民众的区隔作用[3]。博物馆数字化在提高自身可及性的同时,也提升了民众的场景性体验感。然而,由于博物馆在数字化过程中面临着数据篡改、数据泄露以及侵权等问题,反而强化了这种区隔效应。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数字化手段降低博物馆对民众的区隔作用。
三、博物馆数字化全流程保护的提出
当前,在博物馆数字化进程中,不少参与主体已经识别了数字化的风险,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如何对博物馆数字化进行保护,还有待进一步讨论。本文针对博物馆数字化进程中风险的多样性、多变性等特征,提出“全流程保护”的模式。
所谓博物馆数字化全流程保护,指的是博物馆从馆藏文物数据化到民众体验的整个流程入手,推进风险管控、加强数据保护。《文化数字化战略意见》指出,要“构建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加强文化数据安全保障”“加强文化数字化全链条监管”,相关政策从顶层设计上为博物馆的数字化发展提供了行动依据,为博物馆数字化的全流程保护提供了指引。
1.博物馆数字化全流程保护的可行性
全流程保护模式应用于博物馆数字化过程中具有可行性。除了国家政策规范的支持,更为重要的是,全流程保护基于预防性理念前置预判风险,并可以及时化解。
首先,全流程保护模式可以规避碎片化治理,否则会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理难题。碎片化治理具有片段性,虽然能够有效解决相应的数字安全问题,但是其忽略了博物馆数字化进程是包含了文物的数据化、数据化之后的展示、展示过程中的沉浸式体验等,使治理有效性难以周延全面。相反,全流程保护模式基于博物馆数字化的全过程展开,以整体思维看待风险,防止风险流转到下一阶段中,从而建立起全域式的保护格局。这一定程度上可以纠正博物馆数字化保护的泛化现象。
其次,全流程保护是“文物预防性保护”的进一步深化。20世纪30年代,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艺术品保护国际研讨会上,“文物预防性保护”概念被首次提出[1]。此后被不断应用发展,形成了相应的理论[2]与技术实践[3]。只不过,本文所倡导的全流程保護是基于博物馆数字化的流程所提出来的,因应数字化变化的延伸。预防性理念可以简述为,“主动阻止和消除各种不利因素”[4]。而全流程保护的核心在于,主动查找、溯源并阻止、消除各种风险,并在下一环节检验该风险是否依然存在。这种全流程的保护理念,能够在博物馆数字化的进程中发挥良好作用:重视数字化风险的前置性预防,并基于全局性提出解决策略。以此深化“文物预防性保护”理念在博物馆数字化中的应用。
最后,全流程保护模式有助于形成“预惩协同”的治理机制。所谓“预惩协同”的治理机制,主要指的是预防与惩罚并举,二者形成整体性与具体性的双向发展模式。整体性指的是预防的一端,具体性则是指惩罚的一端。对泄露数据、篡改数据、在虚实空间体验中侵权的行为,要有针对性的具体惩罚方案,但该种惩罚方案要与整体的预防性机制相协调。由此,形成博物馆数字化中的主动性、进攻性、策略性的全流程保护理念。全流程保护模式注重博物馆数字化过程中的风险生发点及其发生的环境,并提供解决方案。同时,也注重从系统、整体的角度全面发现其风险,综合施策,使各项政策之间相互关联,形成严密而有效的保护机制。
2.博物馆数字化全流程保护的必要性
在博物馆数字化进程中建立健全全流程保护模式具有必要性。这是根据博物馆数字化进程中风险的多样性、多变性等特征所得出的结论。
其一,博物馆数字化离不开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发展的时代背景,这使其发展过程中天然地带有风险。面对这种情况,单一措施、单一阶段的保护显然不太现实。于无处不在的在线图像共享中,全流程保护模式可以有效地推动博物馆数字化的发展。正如前述,推动博物馆数字化建设、文物资源数字化建设等有一系列的规范支持,但博物馆数字化过程中的风险与上述规范相抵牾。为破解这一难题,需要建立全流程的保护模式。如此,既能回应规范要求,也能建立全周期的风险监督模式,确保博物馆数字化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具备安全性。
其二,使风险预判精准化。博物馆数字化过程中的风险是多样的,且具有隐藏性,而全流程保护模式有助于识别、分析其数字化过程中的风险,并将风险按照数字化的阶段进行排列,明确治理的层级,从而使策略具有衔接性。全流程保护模式的第一步是发现风险,这种风险预防理念将嵌入博物馆数字化的全过程中。使风险的预判更加精准化,并实现监测手段的多样化。
其三,博物馆数字化的目标之一是保障公众能够以各种形式进行参观,而全流程保护模式极大地保障了博物馆数字化的安全,便于公众参与其中。博物馆数字化的目的是方便公众参观,但如果发生数据泄露事件、公众参观时产生侵权行为等,则可能导致公众参观的效能降低。为此,全流程保护模式基于整体性思维识别并消除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确保博物馆中的公共文化发挥应有的教育等功能。
总之,全流程保护模式从整体上推进了博物馆数字化的进程,尤其可以通过前置性识别措施发现风险,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建立起一整套有助于消除博物馆数字化发展风险的预防机制。
四、博物馆数字化全流程保护的实现
理论上提倡的博物馆数字化的全流程保护模式,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对此,需要将博物馆数字化的过程分阶段处理。一般而言,博物馆数字化的第一步是对藏品进行编码、3D扫描等,以实现对文物平面(图像)或者立体(三维模型)的数据化。第二步则是将已经数据化的文物呈现给观众,在这一阶段,观众可以异地实现与现场参观一样的效果。第三步则是利用更为精密的数字技术手段推动观众与文物的“虚实共生”。由此,可以将博物馆数字化的过程类型化为馆藏文物的数据化—数字艺术的展示(览)—沉浸式体验。这既符合博物馆数字化的一般流程,也是其公共性机理作用的过程。但要注意的是,各个部分功能的差异要求每个部门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1.馆藏文物数据化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保护
全流程保护博物馆数字化的发展,核心在于数据安全。文物是博物馆的基础,而文物的数据化则是博物馆数字化的基础,其中包含文物的名称、尺寸、时代、评价、用途等。对这些数据进行全流程的保护,即保护博物馆数字化的安全。对于数据安全的保护,离不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的支持。根据“数据安全法”第3条的规定,“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博物馆数字化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保护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强化博物馆自身的数据安全管理义务,从内部优化数据管理机制。所谓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指的是有关组织或个人应采取相关措施保护数据安全,从而杜绝未经授权的访问并防止数据泄漏、丢失、篡改等,同时及时监测风险,并对风险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1]。博物馆作为数字化进程中保护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博物馆数据处理的全生命周期(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公开、删除等)中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根据数据安全法第29条的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加强风险监测,发现相关风险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当发生数据安全受损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博物馆应当承担如下义务:(1)建立健全全流程的数据安全保障机制;(2)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其他措施;(3)发生风险时采取补救措施;(4)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报告等。当违反上述义务时,博物馆等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数据安全法第45条)。
第二,从外部建设数据安全监管平台,进一步强化博物馆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外部强化监管机制可以有效弥补博物馆自身管理的缺陷。例如,国家文物局2022年4月11日印发的《文物安全防控“十四五”专项规划》指出,要推进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包括建立文物安全数据库、遥感监测数据库、文物安全监管系统、文物密集区域安全监管平台,以此强化对文物数据安全的管理能力。结合这一点,建设数据安全监管平台时,还可以建立事前的预防机制與事后的处置机制。事前的预防机制应包括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数据安全审查机制等;事后的处置措施应包含数据安全风险的应急管制措施、责任追究机制等。
2.博物馆数字艺术的展示(览)阶段应注重版权保护
在经过数据化整理之后,则是对数据化之后的文物进行展览,以供观众参观、欣赏。这一阶段要注重对文物的版权进行保护,避免展览过程中其著作权等被侵害,对此,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利用新兴技术手段保护数字版权。博物馆的数字艺术作品在展览过程中难免被模仿、抄袭,或者数据泄露导致原有作品的版权受到侵犯等。为此,可以运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实施保护。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架构,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性等特点,能契合版权保护的要求,有望解决传统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例如,杭州市临平区博物馆试点开发了一款应用——“文物指纹”,通过数字化技术,找到每件文物独一无二的微痕特征,可精准跟踪识别国宝[1]。这种采取区块链模式开发的应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止数据被篡改,保护博物馆中数字艺术的安全。
第二,版权保护离不开法律支撑。当前,我国版权法律保护规范体系基本形成,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等等。由此,形成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责任体系框架。当相关主体侵害博物馆中的数字艺术的著作权等权益时,应根据侵害的程度确定处罚措施。
第三,博物馆中的数字艺术既具有数字性,也具有物理性,应建立由技术导向法律的规范机制。有观点认为,可以建立“分层嵌套治理模式”,即将技术与法律分层,当技术不能有效保护版权时,则导向法律规制[2]。这在博物馆数字艺术的版权保护中同样适用:首先,基于技术发展逻辑保障博物馆中数字艺术的安全,确立技术代码自治的标准;其次,当技术代码自治不能保证有效性时,则要委诸法律治理。两者衔接的标准在于,风险已经突破技术保护的限度,而表现为侵犯博物馆这一权利主体的利益。
3.博物馆数字艺术的沉浸式体验应注重权利保护
博物馆数字化的目标之一是引导参观者进行沉浸式体验,实现虚实共生,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沉浸式体验已经从博物馆设计领域的边缘地带走到了时代的前沿”[3],但这一过程可能会产生侵害民众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现象。应着重从保护权利着手:
第一,保护博物馆的权益。沉浸式体验的特点在于,不同于传统的线下参观形态,是通过数字化手段以一种新的参观模式在空间内自由探索并与周围环境互动,让参观者自由探索展览空间,并产生身临其境的沉浸式体验[1]。这种模式可以根据参观者个人喜好设置。但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参观者违规使用设备、盗取博物馆中的数据等,以满足个人私利。这一行为已然侵害博物馆的权益。为此,博物馆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法律措施等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设置参观禁区、标识参观危险区域等。
第二,保护参观者权益。参观者是博物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主体之一,正如前述,若其体验不好,甚至权益被侵害的,则可能不敢甚至不愿参观数字博物馆,博物馆数字化难以达到可及化的效果。为此,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保障参观者权益:(1)保护参观者个人信息安全。参观者个人信息是博物馆数字化对象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虚实共生”空间的组成部分。为此,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博物馆数字化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例如,设置一般人群与特殊人群信息的分类关系、敏感个人信息[2]的处理机制等。(2)在沉浸式体验中参观者虚拟人格受损程度,应视情节而定。用户在博物馆中的体验身份即是现实生活中的“分身”,其行为受现实生活中的人控制,体现了现实世界中的人的人格特征。若“体验身份”受到财产、人身侵害并映射到现实生活中,影响到用户主体的,应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否则,追责应予慎重。同时,博物馆还可以设置相应的参观“黑名单”制度,禁止在虚拟空间有过侵权行为者再度参观。
馆藏文物数据化过程中注重保护数据安全、数字艺术的展览阶段注重保护版权、沉浸式体验中注重保护博物馆与用户的权益等是全流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根据每个阶段的不同特点所制定的具有全局性的保护策略,如数据安全贯穿于博物馆数字化的始终,只不过馆藏文物数字化阶段侧重保护数据安全,目的是更好地以数字化等方式将艺术品呈现给观众。博物馆的数字化已成为不可逆的趋势,应积极识别其中的风险并进行针对性解决,以凸显其公共性机理。
五、结语
博物馆的未来发展,需要以新技术为支撑,拓展其公共性与服务性[3]。博物馆作为面向大众的公共文化空间,能够运用数字化手段与观众互动,有益于发挥“公共福祉”的社会效用[4]。数字化无疑推动了博物馆馆藏文物向公众传播,并使其身臨其境,获得沉浸式、场景式体验。博物馆明显推动了艺术的发展,而其数字化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应识别数字化过程中的数据泄露、数据篡改等风险,以及场景性体验中的侵权等风险,从而在博物馆数字化的全流程发展中提供阶段化、类型化的保护——馆藏文物数据化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保护、展示(览)阶段的版权保护、沉浸式体验中的博物馆与用户权利保护,从而保障博物馆数字化进程的安全可持续推进。
〔责任编辑:雨泽〕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
[1]邱武霞:《未来已来:何以定义数字艺术博物馆》,《中国文化报》2022年12月25日。
[2]庄颖:《面向人工智能的博物馆藏品知识组织——以故宫博物院“中国古代可移动文物概念参考模型”为例》,《故宫博物院院刊》2023年第11期。
[3]彭德倩:《博物馆“数字化”路在何方》,《解放日报》2024年1月29日;徐轩露:《高校艺术博物馆“显性与隐蔽”数字工程的构建与探索——以南京艺术学院美术馆数字化建设为例》,《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2023年第6期。
[4]古花开:《博物馆数字化展示的叙事逻辑研究》,《东南文化》2023年第5期。
[5]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ed., Computers and Their Potential Applications in Museums: A Conference Sponsored by 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Supported by a Grant from the IBM Corporation, April 15, 16, 17 1968, New York: Arno Press, 1968, pp.49-50.
[6]Anthony Hamber, "Conventional Photography vs. Analogue Digital Electronic Imaging", in Anthony Hamber, Jean Miles and William Vaughan eds., Computers and the History of Art, London: Mansell, 1989, pp.23-49.
[7]Benjamin Zweig, "Forgotten Genealogies: Brief Reflections on the History of Digital Art History",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Digital Art History, 2015,(1), pp.38-49.
[1]徐梓睿:《博物館的未来:文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历程》,《北京青年报》2023年11月6日。
[2]例如,2021年底,南京德基艺术博物馆在如何搭载新颖的技术为博物馆行业开辟更多应用场景,如何提升观众的互动性和体验感的命题之下,交出了文博数字化4.0时代的答卷。其开发的金陵图数字艺术展参考了游戏设计中的角色代入,使观众以第一人称视角“走”入画卷,与画中人交流互动,从而实现观众主动探索获取知识、多重感知沉浸式体验的观展需求。徐梓睿:《博物馆的未来:文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历程》,《北京青年报》2023年11月6日。
[3]古花开:《博物馆数字化展示的叙事逻辑研究》,《东南文化》2023年第5期。
[4]许潇笑:《博物馆可及性与现代博物馆的社会价值》,《文博学刊》2023年第4期;谢雨婷:《可及性:公众感知视角下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评价体系》,《东南文化》2021年第2期。
[5]关昕:《中国博物馆公共性的本土话语与治理实践》,《东南文化》2023年第1期。
[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
[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
[3]参见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印发的《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国科发高〔2019〕280号)。
[4]参见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1〕16号)。
[5]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2022年5月22日)。
[6]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2022年8月16日)。
[7]《“共享”“创新”助力数字文物走向大众——故宫博物院举办“数字故宫”建设成果发布会迎接“5·18国际博物馆日”》,2023年3月22日,https://www.dpm.org.cn/classify_detail/259756.html。
[8]王玉梅、胡伟峰、汤进等:《产品交互设计中场景理论研究》,《包装工程》2017年第6期。
[9]丹尼尔·亚伦·西尔、特里·尼科尔斯·克拉克:《场景:空间品质如何塑造社会生活》,祁述裕、吴军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55—58页。
[10]彭兰:《场景:移动时代媒体的新要素》,《新闻记者》2015年第3期。
[1]布尔迪厄、华康德:《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22页。
[2]例如,故宫开发的APP《每日故宫》以日历的形式推出,“每天一件故宫藏品”,极大提升了民众的“动态体验”。
[3]毕马威中国:《文化无界数字焕新——文博数字化转型初探》,2023年9月1日,https://assets.kpmg.com/content/ dam/kpmg/cn/pdf/zh/2023/09/digital-transformation-of-museums.pdf。
[4]段晓明、艾米·海勒、张小涛:《数字艺术与国宝文物对话:“神游”湖南博物院是怎样的体验?》,2023年7月5日,http://art.china.cn/txt/2023-07/05/content_42433758.htm。
[5]《台北故宫高清图片外泄,博物馆数据安全不容忽视》,2023年3月22日,https://www.sohu.com/a/657552007_ 121662589。
[1]《云端到线下、创新到传承,博物馆“数字+”打通文化传播新通路》,2023年5月17日,https://www.thepaper.cn/ newsDetail_forward_23115677。
[2]王小伟:《元宇宙“性侵”事件:如何在虚拟世界保护人的尊严》,《新京报》2022年5月21日。
[3]皮埃尔·布尔迪厄:《区分:判断力的社会批判》上册,刘晖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82—92页。
[1]加瑞·汤姆森:《博物馆环境》,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甘肃省文物局译,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2]郭宏:《文物保存环境概论》,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3]马金香:《预防性文物保护环境监测调控技术》,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7页。
[4]王旭东:《基于风险管理理论的莫高窟监测预警体系构建与预防性保护探索》,《敦煌研究》2015年第1期。
[1]程啸:《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2期。
[1]《无接触防篡改“文物指纹”精准护国宝》,2022年12月22日,https://www.sohu.com/a/620155359_121117449。
[2]李瑞华:《区块链下数字版权法律分层嵌套治理模式: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出版发行研究》2022年第9期。
[3]刘粟、张耀引、姜媛媛:《梅岭玉博物馆的多维沉浸式体验设计策略研究》,《包装工程》2023年第24期。
[1]王之纲、唐初蕾、张垣:《“沉浸式体验”展览的观展关系探究》,《美术观察》2023年第12期。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的规定。
[3]魏峻:《关于博物馆定义和未来发展的若干思考》,《中国博物馆》2018年第4期。
[4]薛冰清:《美国建国初期的公共文化空间与国族构建——以皮尔博物馆为中心》,《史学月刊》201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