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中国监察派驻机构的影响因素、演进特点及历史功能
2024-05-26董娟
董 娟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0053)
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是革命的产物,至少跨越1840—1949年这样一段时间。纵观近现代中国的监察派驻机构,无论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的监察所、湖北军政府时期的稽查员、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监察使、北京政府时期的文官惩戒所、审计一厅、二厅、三厅,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央监察使,还是中华苏维埃边区政府建立的工农检察部、处、科等,均是监察派驻机构在近现代革命进程中权衡与实践的结果。为了深入剖析这一历史现象,有必要将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百余年的历史做一个横剖面,筛选出影响行为继而影响历史的因素,由此绘制出近现代中国监察派驻机构的变革图谱。本文力图从一个新的视角审视近现代中国监察派驻机构的发展演变,既不简单沿用传统观点认为其是传统专制体制下的附庸品,也不盲目奉承其是现代民主制度下的先驱者,而是客观分析其在不同历史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其所作出的应对和调整,旨在揭示近现代中国监察派驻机构背后的逻辑、特点及影响,从而为当前及未来的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提供经验与启示。
一、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的影响因素
乌拉·里斯特哈尔格的因果漏斗(1)斯坦因·U.拉尔森:《政治学理论与方法》,任晓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是用来说明历史如何影响行为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历史事件会对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大到小,可以分为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影响因素和触发因素。这些因素构成了一个漏斗形状的因果结构,越靠近漏斗口的因素越重要,越靠近漏斗底的因素越次要。这一理论可以用来阐明为何近现代中国监察派驻机构由皇权一统体制下的“耳目之司”演变为“废督裁兵”下的限权探索,从而对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的发展演进获得一个全面的了解与认识。
(一)政治诉求: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变革的必要条件
“废督裁兵”是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变革的必要前提。所谓“废督裁兵”是指为了国家统一,必须通过各种手段与措施废除地方势力,强化中央权力。近现代中国(1840-1949)百余年中,除了13个年份没有爆发较大规模的战争外,其余96年里,年年有战争,其中较大规模战争爆发的年份占总年份数的88.07%。(2)何一民:《近代中国衰落城市研究》,巴蜀书社,2007年版,第418-419页。列强入侵、内战不断的同时,民变频发。据张振鹤和丁原英等根据《清实录》及当时报刊、专著、地方志等所辑的《清末民变年表》,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这10年里,各地人民的反抗斗争为1131次;且由于各地官员的瞒报,实际发生的民变数量会更高。(3)刘江华:《清朝最后的120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1年版,第6页。兵乱、民变产生的政治和社会动荡,迫使清政府不得不采取改革措施。1906年,清政府议定《都察院整顿变通章程》,裁撤六科另设都察院给事中,增地方监察十五道为二十道,严格监察官选拔标准,简化监察程序以加强监察,并制定《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和《审计院官制草案》。(4)刘旺洪:《行政与法治——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0-252页。可见,清末进行的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本质是为了平定兵乱与民变,强化皇权的一统体制。而辛亥革命后的湖北军政府设立总检察处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分置稽查、参议两部,并颁布《鄂军政府总监察处暂行章程》,则是为了钳制都督黎元洪并约束漫无纪律的军政机关(5)王春瑜:《简明中国反贪史》,九州出版社,2015年版,第254-255页。,然而,这一举措对于军政府的制约形同虚设。可见,欲废督必先裁兵(6)欧阳哲:《容忍比自由更重要——胡适与他的论敌》,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页。,否则,军人独裁、军阀割据永难绝于近现代中国大地。裁兵是为了废督,倘若只是裁了兵,而都督依然存在,则说明兵未裁。“废督裁兵”是近现代中国为了实现国家统一和现代化而进行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改革,也是导致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变革的必要条件。
(二)改革驱动: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变革的充分条件
改革驱动是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变革的充分条件。如果没有近现代的各项新政与改革,那么便不会有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变革的内容和形式。近现代中国屡遭外国列强侵略,在客观上也产生了国人对自身政治体制和治理能力的质疑,促使近现代中国政府开始着手监察在内的各项改革。譬如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下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法,其中包括了对监察的改革。以谘议局为例,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谘议局章程》,成立各省谘议局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7)刘旺洪:《行政与法治——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研究》,第250-252页。改革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传统监察的性质和弊端,但在形式上开创性地按照西方三权分立理念建立了准议会监察机构(譬如谘政院和各省谘政局的设立),出现了民主的迹象和政治现代化的气息,也为后来的监察派驻机构现代化改革提供了可能性。(8)曾哲:《中国监察制度史》,光明日报出版社,2019年版,第259-262页。此外,1912年至1927年历经15位元首,军阀混战政局动荡,但是清末以来开启的各项法典及草案不仅没有中断反而进一步发展,为后来南京国民政府完成六法体系奠定了基础。(9)刘玉华:《民国民事诉讼制度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1页。而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各地的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党的组织,但职能不仅限于党内监察,也负责政府监督与纠违。(10)初尊贤、朱庆芳:《中国公务员管理实务》,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98页。可见,改革驱动为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变革提供了充分条件。
(三)外部冲击: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变革的贡献因素
外部冲击是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变革的影响因素。近现代中国在面对西方列强的冲击和挑战时,不仅接受了西方国家的科技和文化,也学习了西方国家的政治和制度,其中包括监察制度。譬如1906年清末新政时期五大臣出国考察后,戴洪慈作为考察政治的大臣提议改都察院为集议院;又如1911年清朝灭亡前夕,革命党人宋教仁主张改都察院为惩戒裁判所。(11)钱宁峰等:《监察立法史》,东南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64-65页。尽管上述改革在当时均未成行,但其反映了外部冲击对近现代中国监察的影响。孙中山、黄兴等中国近现代政治人物都曾到过西方考察学习,并将国外监察制度引入中国或与中国国情进行创造性结合。譬如南京国民政府“宪政”时期主张的“五权宪政”,是孙中山1906年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以及欧美宪法中的分权范本,并结合中国历史传统提出的。(12)赵震江:《分权制度和分权理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76页。客观而言,西方监察思想制度对我国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确实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具体事件: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变革的触发因素
具体事件是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的触发因素。如果没有某些具体的案件或事件的发生和影响,那么监察派驻机构就不会有具体的变革动机和契机。近现代中国发生了许多重大的案件或事件,对监察派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譬如大革命失败后,革命遭遇危机,混在革命队伍中的投机分子纷纷变节、脱党、叛变和投敌,党组织遭受重创,革命陷入低谷。中国共产党为了尽快整合力量,重塑战斗堡垒,1927年8月召开八七会议,决定建立长江局、北方局和南方局等中央监察派驻机构;派出巡视员分赴各地区进行党组织的恢复、整顿、指导工作,并陆续通过会议围绕党内监督、党的组织建设颁布《巡视条例》《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决议案》等法规(13)廖秀健、雷浩伟:《党内巡视理论探索与实践创新》,中国商务出版社,2021年版,第49-50页。,为后续的监察派驻机构的制度化发展奠定了基础。而谢步升案作为苏区反腐第一枪,引起了毛泽东和邓小平等党的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为了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1933年12月,毛泽东签署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的第一个反腐败法令,是监察派驻机构执行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为后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制度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可见,监察派驻机构在处理重大案件中的作用发挥不仅关乎反腐成效,也影响自身发展走势。总之,通过漏斗理论进行筛选后不难发现,在政治诉求、改革驱动、外部冲击、突发事件等因素综合作用下,最终促成了我国监察派驻机构的近现代变革。
二、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的演进特点
监察派驻机构在近现代中国的政治变革和社会动荡中,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平衡各方利益,在进行革命与改良、改革与博弈、探索与妥协的同时,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的演进呈现出迟缓性、改良性和断点式等进特点。
(一)弛缓性
弛缓性是指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在设立和运行过程中,没有完全摒弃传统监察制度的遗留问题和弊端。既要顾及中央政府的权威和统一,又要考虑地方实力派的利益和诉求,因而采取了一种渐进和妥协的方式,以避免激化矛盾,引发冲突。譬如黎元洪时期湖北军政府形同虚设的总检察处,以及随后走马灯似地流动变化的各类监察派驻机构,以及迟迟未能成型的监察区、监察使署等均是佐证。据统计,北洋政府17年间,中央政府仅有3年时间有过监察机构,且基本形同虚设。(14)初尊贤、朱庆芳:《中国公务员管理实务》,第1297页。而袁世凯为了便于独裁统治,不断修宪改约,讨价还价。北京政府时期平政院及其派驻机构的设立也是各方不断博弈的结果。平政院直接对总统负责,受总统垂直领导,下设肃政厅、文官惩戒委员会、审计厅;文官惩戒委员会中央设一所,各省设一所作为派驻分支机构;审计院由一厅、二厅、三厅构成。然而,整体制度仅限中央层面,制度安排缺乏上下衔接,无法下沉,反映了国家长期分裂,只见临时中央而不见实际地方的窘况。通过对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历史梳理后不难发现,从湖北军政府时期直属都督的稽查员、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湖北军政府总监察处和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并列的中央监察机关、北京政府时期直接隶属于总统的平政院及其中央监察派驻机构,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整体设置凌乱且无纵向对接,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方才相对初步显现中央、地方监察派驻机构设置基本框架与体系。因此,凌乱迟缓是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发展演进的一大特点。
(二)改良性
改良性是指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在设立和运行过程中,既要遵循现代法治原则和民主理念,又要借鉴传统文化和制度资源,因而采取了一种综合和创新的方式,以适应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首先,我国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名称、设置等方面都有对中国古代监察派驻机构的借鉴与改良。譬如袁世凯之所以设肃政厅,既有其复辟帝制的个人野心与阴谋,同时也出于其对中国古代传统御史制度的认同与难以舍弃。(15)张晋藩:《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与法制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09-111页。而国民政府时期监察区、监察使署的设置则是充分借鉴我国古代监察派驻机构设置的成果。譬如国民党在1928年通过的《监察院组织法》中关于在监察区派驻监察使便是对于清代都察院设15道监察御史的借鉴。(16)监察院监察制度编纂处:《监察制度史要》,汉文正楷印书局,1935年版,第49-50页。可见,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仍然保留了古代监察派驻机构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即以中央集权为核心,以垂直独立为特征,以监督官吏为主要职能,以罢免、弹劾、参劾等为主要手段。尽管这些框架和原则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调整和变化,但是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其次,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也是学习借鉴西方监察法治理念的产物。例如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监察派驻机构是中国传统独立的监察机关与西方的议会并行的产物;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则融中西两种监察机构设置于一炉,监察院作为独立监察机关,兼有美式参议院特性。(17)李坤睿:《代议制的尝试与改良:中国近代国会制度的探索》,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211页。此外,近现代审计院派驻监督的机构设置也颇典型。1914年北京的北洋政府设立审计院,颁布《审计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审计法;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设立审计院,后改为审计部隶属监察院,并引进了西方的审计制度,体现了近代“监察”“审计”的继承和发展。(18)汪振纲:《新编审计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最后,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是各方势力博弈与权衡的结果。以革命根据地时期我国监察派驻机构及相关制度为例。因我们党与苏共的特殊关系,根据地时期我们党的监察派驻机构及监察制度中有苏共的影子并不奇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革命根据地监察派驻机构及法制建设的中期,国共合作背景下出于和国民党合作的需要,根据地监察派驻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意识地向国共两党的中间区域靠拢(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的监察制度是以西方议会监察制度为底色和蓝本的),因而其中也有西方议会监察的影子。(19)张晋藩:《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与法制研究》,第227页。可见,这一时期的监察派驻机构带有典型的改良特点。
(三)断点式
断点式是指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在设立和运行过程中,由于受到政治动乱和战争冲突的影响,经常出现中断和停滞的现象,因而呈现出一种间歇和不连续的方式,也反映了近现代中国社会的动荡和不稳定。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分裂,各省军阀割据,中央监察使的派遣和监督工作基本停顿。1928年,张作霖的北洋军政府瓦解,此前设立的中央监察使随之废除。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中央监察委员会也随之迁移。由于战争的影响,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到了很大限制,只能在少数几个省份进行派驻监察工作。此外,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在改革进程中受到内外环境、突发事件影响的同时,还受来自地方军阀、官僚、贪官等的干扰。可见在近现代军阀割据混战局面下,“军绅政权”“省籍意识”“军绅分治”“士绅分化”“军政合一”导致博弈加剧(20)李坤睿:《北洋时期的地方军政关系与军绅博弈——以1920-1921年湖北政潮为例》,《安徽史学》2019年第4期。,无法形成中央监察派驻机构对于地方的有效监督。综上所述,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的断点式变革便不难理解了。
总之,近现代中国监察派驻机构整体的发展较为简单草率,形同虚设,既是国民政府始终未能实现国家真正意义上统一的结果,也是最终未能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权力与腐败的因果链条是双向的:权力导致腐败,而腐败导致权力。(21)布鲁斯·布尔诺德·梅斯奎塔、阿尔斯泰尔·史密斯:《独裁者手册》,骆伟阳译,江苏文艺出版社,2014年版,第189页。国民政府自身的衰亡走向直至最终消失足以说明这一点。而监察派驻机构在此背景下何去何从,显然已经成为整个国家制度宏观叙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面对当时内忧外患的形势,对孙中山和革命党人来说,辛亥革命是失败的,政权落到袁世凯和北洋军阀手中,民主政体的原则无法实现,建立的监察机构也简单粗放,且很快随着新政府的上台而消亡。近现代中国监察派驻机构变革的迟缓性、改良性和断点式特点,体现了社会动荡不安和政治制度频繁更迭对监察派驻机构变革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三、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的历史功能
新旧交替的时代裂变造就了近现代中国监察派驻机构制度的变迁与再造,同时造就了这种派驻机构转型的正反两面。因此,对于近现代中国监察派驻机构的影响应持理性态度,全面客观评价。
(一)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局限
近现代特殊的发展阶段与转型需要,使得这一时期我国的监察派驻机构发展不可避免带有时代和阶段特点,在改革过程中也受到了自身的局限和缺陷影响,导致了改革的不完善和不规范。这些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派驻监督不受重视,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通常被视为“冷衙门”。例如,清末“新政”先天不足,加上时局紧迫,对都察院官制的调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其司法、行政不分的状况,但只是枝节性的修修补补。(22)焦利:《清末监察制度改造中的“耳目之任”》,《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6月24日第5版。辛亥革命爆发后,革命党人迅速成立了湖北军政府,且在1912年1月1日前,代表中华民国中央临时政府行使职权,湖北军政府在成立后便组建起包括监察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机构。(23)张晋藩:《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与法制研究》,第50-51页。这一时期建立的政府表象是由总统直接统辖的军政合署政府,实则是由掌握兵权的军人组建的军事独裁机构。监察派驻机构被置于排挤且不受重视的尴尬境地。譬如革命党人刘公负责监察工作,实际是被排挤出实权军政府主导的官僚体系之外的典型表现。尽管湖北军政府迫于舆论及各方压力,随后修订例法,并设置稽查员协助都督。但在当时背景下,稽查员作为监察机构功能形同虚设。
其次,机构设置不够科学,导致了监察工作的低效和混乱。譬如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院作为最高监察机构,同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等四院地位同等且相互独立,不设地方监察机构,实行中央监察院派驻地方体制(24)中国方正出版社编:《新编纪检监察业务教材》(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即将全国划分为若干监察区、每监察区由中央派驻监察使署负责监察所辖区域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机关以及公务员活动。(25)刘林祥:《纪检监察办案程序、方法与案件处理实务全书》,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国民政府监察派驻机构设置只见中央,不见地方的割据式发展与“强干弱枝”结构,既是内部派系林立的结果,也是其内部腐败进一步加剧的原因。
最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监督形同虚设。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统治下的中华民国,在各省设立了监察院等机构,负责对地方行政长官进行监督,并向中央报告。这些机构虽然名义上属于中央派驻,但实际上受到地方军阀的控制和干预,无法有效发挥监察作用。而南京国民政府的“黄金公债案”和蒋经国上海“打虎”则是国民政府中央监察派驻机构沦为笑柄的又一佐证。1942年时任国民政府行政院副院长孔祥熙带头贪污的“美金公债案”,引发轰动,国民政府不得不委派财政部长俞鸿钧进行查办,但最终由于蒋介石包庇,草草结案。1948年8月21日,蒋介石派俞鸿钧为上海经济管制督导员驻上海“打虎”,实则由副督导员蒋经国担纲,并派驻机构人员到江苏、浙江、安徽实施管制,然其在指控孔令侃的扬子公司存在经济犯罪后,引起了孔家和宋美龄不满,只得无功而返;凡此种种,不胜枚举。换言之,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对贪腐行为虽有所制约,但一旦牵涉到统治集团的高层,最终均不了了之。(26)庞静:《民国反腐不敢“打虎”只敢抓“鱼虾”》,《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15年第2期。
(二)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意义
近现代中国监察派驻机构的探索、实践客观上在古代与当代之间发挥了承上启下的功能,为当代中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首先,监察法的创新。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创新中尽管存在诸多不足,然而,客观而言,较之于前期,仍有其值得肯定的意义,譬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案法制定于中国历史上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这一时期内忧外患、军阀割据,这就给国民政府的维稳提出了特殊要求。在孙中山等人的监察思想指导下,监察权作为“五权”(立法、司法、行政、监察、考试)中的独立一权,在监察院等监察机关及监察派驻机构进行了制度设置,曾在一定程度上对国民党内部的权力监督产生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当时国民党领导的南京国民政府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没有真正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掌控,加之国民党内部派系林立、争权夺利,从而使得当时制定的监察派驻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并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反腐功能,反而一度异化为派系斗争的夺权工具。即便如此,这一时期对于监察派驻机构的探索,尤其对于探索形成的监察法,“不同于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的监察法,这一时期的监察法带有明显的创新色彩”(27)张晋藩:《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与法制研究》,第195-198页。,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二元行诉模式的摸索。北京政府时期平政院的设立标志着二元行政诉讼模式在中国的首次尝试。(28)张晋藩:《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与法制研究》,第118页。二元行诉制度是近现代中国内忧外患环境下军阀割据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其特殊性在一定意义上也充分体现了制度作为环境产物本身的特殊与矛盾性。北京政府建立起来的监察派驻机构存在最大的问题在于平政院等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只设立于中央一级,没有建立起地方监察机关和相应监察派驻机构,从而令其在实际监督、反腐运作中面对全国性事物经常显得力不从心。(29)张晋藩:《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与法制研究》,第84页。北京政府时期的监察派驻机构就制度本身而言,是对于整个中国监察制度传统与现代的承上启下。然而,这一制度是特定环境下应激反应的产物。除却这一制度设计与实践中的诸多不足之外,应看到当时建立的以平政院为核心的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不仅标志着二元行政诉讼在中国的首次尝试,更是西方分权思想的接纳,以及中国传统御史经验的改良,并以此奠定了其后南京国民政府的监察理论与实践基础。(30)张晋藩:《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与法制研究》,第118页。
最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局部探索与实践。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探索与尝试对于当代中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形成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石。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学习借鉴苏共经验基础上,在根据地实践中创造性地形成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制度雏形,并进行局部实践。由于新中国成立以前,我们党还没有实现全国政权的执掌,仅在边区进行局部执政。因此,这一特殊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内外环境、自身需要、学习借鉴苏共经验,创造性对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进行了理论与实践探索。列宁认为,“把工农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员结合起来,对两个机关都有好处,只有采取把党内最有经验的力量集中于关键部门的办法才能完成改善国家机关这一重要任务,而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在当时就是一个关键部门。因此,列宁一直希望把党的机关和苏维埃机关结合起来”(31)张晋藩:《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与法制研究》,第224页。。譬如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合署办公,合力反腐的理论便是学习列宁监察理论的产物,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形成了各级工农检察部。可见,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乃至中国革命的特殊历史作用,苏共的监察派驻理论与经验也被我们党根据自身需要进行了借鉴。同时,创造性形成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制度雏形,并为其在当代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以后,基本按照苏联监察模式建立起工农民主政权的监察制度,其名称、职权、机构设置都有诸多的相似之处,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至少开启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探索建立人民监察制度的先河。(32)郭春生:《权力监督:苏联政治制度建设的尝试——评苏联共产党的两次权力监督监察制度建设》,《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3期。中国共产党在近现代革命实践中,将苏共监察派驻机构设置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形成了革命根据地的省、县工农检察部、工农检察委员会、工农监察院、省、县工农监委会、专员公署、派出巡视机构等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总之,中国共产党早期对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探索性实践,创造性地开启了监察派驻到纪检监察派驻的新模式,实现了监察派驻机构的中国化,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发展奠定了基石。
(三)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启示
近现代中国监察派驻机构变革在古代传统监察派驻机构与当代中国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之间发挥了承上启下的历史功能,为后来的监察制度改革提供了经验和借鉴;在近现代中国社会转型和制度变革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制衡作用,促进了政治清廉和法治建设;在近现代中国民族解放和民主革命的进程中发挥了一定的推动和参与作用,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诉求。通过对近现代中国监察派驻机构变革过程的分析,能够为当前及后来的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提供一些启示。当前及未来的监察派驻机构改革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权益和满足人民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要坚持以法治为基础,以完善法律法规和规范程序为保障和依据;三是要坚持以创新为动力,以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化为目标和方向;四是要坚持以协调为原则,以实现监察派驻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有效沟通和合作为手段和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监察派驻机构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总之,因我国近现代的特殊境遇,近现代监察派驻机构在发展进程中始终受制于裁兵、废督、统一三大因素影响,也客观造就了其迟缓、改良、断点等行为特点,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历经“废督裁兵”“旧邦新造”最终“吐故纳新”,实现改良、创新的同时,为当代中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发展起到了承接的历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