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 自曝 ”隐私,始作俑者担责
2024-05-15秦风
●文/秦风
肖像权人具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许可他人使用肖像的积极权能,同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本人许可使用肖像的消极权能。
短视频平台的发展,给人们提供了更多休闲娱乐的途径,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通过发布短视频来记录生活、表达心情。这本是寻常的一件事,然而,来自广州的离异女子周沁却接连遭遇了“不寻常”——她和孩子的照片被未知人在多个平台作为头像和背景注册账号,并以自己的名义“自爆”隐私。
在找平台投诉也无法得知注册人信息,更无法彻底阻止对方侵权的情况下,周沁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公开他人照片、隐私,言语上攻击、辱骂等泄愤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更涉嫌违法。这场围绕肖像权的官司在一次次的诉讼中,抽丝剥茧,最终查明事实,保护了原告的肖像权。
离婚后,女子莫名被“自曝”隐私
家住广州市某区的周沁,是一位单身母亲。2020 年6 月25 日,周沁的表妹赵菲菲来找她,埋怨道:“周沁,你发了短视频,我好心跟评论问了一句,你为什么骂我呢?我发私信给你,你也不回。”周沁感到很诧异:“我最近并没有发短视频啊!”
赵菲菲于是拿出手机,点开收藏的视频。周沁发现,在D 平台上,一个尾号是11 的账号,竟然用了周沁的照片做“头像”,周沁儿子的照片则做了“头像”背景。该账号个人简介称:只发大的宝贝儿子,十月怀胎。见此,周沁急了:“这压根不是我的账号!”
见表姐如此愤怒,赵菲菲认为此事有蹊跷。她问周沁:“最近你有没有跟前夫和他的那位吵过?”周沁说:“各过各的,我才懒得搭理他们。”
提起前夫朱建和他现在的妻子万蓉蓉,周沁满是怨气。周沁和万蓉蓉曾经是要好的发小。2018 年的一天,周沁到白云区逛服装城时,偶遇多年不见的万蓉蓉,两人叙旧后便频繁联系。没想到,几个月后,朱建竟然向周沁提出离婚。几经谈判,两人办了手续,上小学五年级的儿子随父生活,4 岁的女儿跟着周沁。
更没想到的是,离婚不久,朱建就和万蓉蓉结婚了。此后,周沁和儿子只在节假日相见,周沁几乎没再与万蓉蓉见面。
短视频的事情发生后,周沁起先怀疑是朱建注册了D 平台的账号,她于是打电话质问前夫。朱建矢口否认,周沁于是断定是万蓉蓉做的,气呼呼地对朱建说:“管好你现在的老婆吧!”就挂了电话。
此事没了下文,周沁见那个账号没再发短视频,就不想再追究。没想到几个月后,周沁在D 平台刷视频时,竟又看到了以自己照片为“头像”的账号,此时,该账号背景换成了周沁和儿子及女儿三人的合影照。周沁很生气,发私信问对方:“你是谁?为什么用我和儿女的照片注册账号?”见对方没有回音,周沁又发私信警告对方:“你侵犯了我的肖像权,我要告你!”这次,对方立刻作出反应:“你爱咋样就咋样。”忍无可忍的周沁于是向D 平台发起投诉。
在平台的介入下,这件事似乎得到了平息。可是,2021 年3 月起,除了赵菲菲,又有好几个亲友相继询问周沁,“D 平台上的那些视频是你发的吗?”亲友们还发现,还有几个平台也出现了以周沁及其儿女照片为头像的账号。出于关心,有亲友发私信询问对方,均遭到了对方辱骂。
周沁打开亲友转发来的视频,气愤不已。此时,尾号为11 的账户,其头像已换成了周沁和儿子的合影照,简介描述文字写道:少女时期生下的宝贝儿子,如今长这么大了。
2021 年4 月2 日,周沁向D 平台举报尾号为11 的账户,并要求平台提供注册人身份。D 平台回复,该账户已经被封禁,无法查找注册人的身份信息。
几场官司,法庭推定侵权人
周沁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没有账号注册人的身份信息,根本无从着手。于是,她接连打了几场官司,要求多个平台提供注册人的身份信息。
诉讼过程中,根据各平台提供的信息,法院得知,D 平台尾号为11 的账户,由某头条账户关联,而注册使用的某头条账户,则绑定了158 开头的手机号,实名登记的机主正是万蓉蓉。
2022 年5 月,周沁将万蓉蓉告上法庭。她要求万蓉蓉在D 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5 万元,支付周沁因维权产生的费用250 元。周沁还提出,鉴于侵权账号已经被D 平台封禁,万蓉蓉可重新实名账号,并关注原涉案账号的关注人,在该账号中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至少置顶1 个月。
一审开庭时,原告周沁诉称,从2020 年初开始,D 平台上不断有人将原告及儿女的照片作为头像或背景注册账号,冒充原告发布含有原告照片的作品,甚至通过关注、私信等方式骚扰原告及原告的亲友,肆意侮辱谩骂原告,传播原告隐私,严重损害原告名誉,且影响了原告正常生活。2021 年3月,原告再次发现尾号为11 的账户使用原告照片作为背景,并冒充原告发表原告与儿子的照片作品,在原告与其沟通要求立即停止骚扰与侵权时,对方肆意辱骂原告,且向原告亲友诋毁原告,甚至把与原告和原告亲友的私信公开发布。经过诉讼,现已证实用于注册两个账号的手机机主系万蓉蓉。
周沁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供了广东省人民医院开具的门诊病历作为证据,其中记载周沁“为焦虑状态”。另外,周沁提交了尾号为11 的账户及相关私信截图,并出示了留存的视频。
针对周沁的起诉,万蓉蓉辩称自己没有注册这个账户,对周沁所主张的事实不知情,也没有实施周沁所称的一切行为。周沁恶意起诉,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请求对其进行严厉的司法处罚。
庭审期间,周沁、万蓉蓉均确认双方曾经是小学同学,周沁与万蓉蓉现任丈夫朱建曾经是夫妻,并育有子女。万蓉蓉也承认158 开头的设案手机号目前正在由其使用。
一审法院指出,在案证据显示,D 平台尾号为11 和36 的账户,分别由某头条号关联或微博注册,其中微博注册的ID 系微信注册的标识符,其对应微信号的实名登记人是万蓉蓉,该证据足以证明案尾号位11 和36 的账户为万蓉蓉注册认证。万蓉蓉辩称涉案账户并非其本人注册,却未能提供存在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的证据。
查明事实,公开道歉赔损失
万蓉蓉在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系万蓉蓉在涉案账号的头像以及背景中使用了含周沁肖像的照片,侵犯了周沁的肖像权。
那么,万蓉蓉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呢?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万蓉蓉存在侵害周沁肖像权的行为,周沁主张万蓉蓉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涉案D 平台的账号已被封禁,周沁主张由万蓉蓉重新实名注册账号,并公开发布道歉声明的请求缺少依据,故法院酌定由万蓉蓉向周沁出具书面道歉声明。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万蓉蓉拒不履行,法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万蓉蓉负担。
关于周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5 万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周沁提供的门诊病历,其记载内容早于案涉账号的注册时间,亦早于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该病历记载内容与案涉账号存在的侵权行为之间缺乏关联性,故对该病历记载内容,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但结合双方关系、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酌定调整为2000 元。
2022 年12 月22 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万蓉蓉向周沁出具书面道歉声明,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 元。
周沁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周沁提交了2023 年4 月18 日的门诊病历,拟证明万蓉蓉长期多次骚扰侵权,致使其处于抑郁焦虑状态,至今仍未好转。万蓉蓉质证称,如果周沁患有相关疾病,应当定时复诊,不可能到现在才再次就诊,存在为了应对诉讼才去就诊的可能。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对周沁提供的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2023 年4 月18 日的门诊病历,与周沁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时间相距较远。一审酌定精神抚慰金2000 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点评>>>
肖像权保护有法可依
方晓霞(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有权依法制作、 使用、 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上述规定, 肖像权人具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许可他人使用肖像的积极权能,同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本人许可使用肖像的消极权能。 肖像权作为自然人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专有性、排他性等特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本案中,万蓉蓉未经周沁许可,在涉案账号的头像及背景中使用了周沁的照片或者含有周沁肖像的照片,构成对周沁肖像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 赔偿损失;(九) 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据此,周沁要求万蓉蓉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