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风作案:宋代科场作弊用书“夹袋册”探微
2024-05-10李夏豪
【摘要】宋代科举制度日趋完备,相关考试规定亦逐渐严格,但科考关联士子的政治前途,不少人难抵蟾宫折桂、金榜题名的诱惑,求捷径而于场屋中行险作弊,其中私藏夹带的作弊用书——夹袋册渐行于市,且刊印颇具规模乃至出现广泛市场。宋廷制定了系列措施作为应对,但仍无法完全杜绝。夹袋册的出现,反映了宋人的科场生态、科举考试的利弊得失,亦便于我们从侧面了解宋代的科举社会。
【关键词】宋代;夹袋册;科举考试;作弊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2261(2024)08-0013-03
【DOI】10.20133/j.cnki.CN42-1932/G1.2024.08.004
自隋际以来,科举制度逐渐成为中国古代王朝设立科目进行考试、用以选拔官员的制度。这一制度历隋唐宋直至明清,与王朝相终末,跨度长且影响深远。科场舞弊之发轫即伴随科考而生,如唐代科场有“挟藏入试,谓之书策”[1],玄宗于天宝十年(751年)亲临科场,竟有人在天子眼下“私怀文策”[2]。降及宋代,仍然无法杜绝夹带现象,以至于出现与之相关的作弊用书。关于宋代科场作弊相关研究,已有不少文章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析,但多囿于舞弊与防弊两个层面,而对宋代作弊怀挟之物“夹袋册”,则论析较少,笔者不揣简陋,试对此予以探析。
一、“夹袋册”等作弊用书源起
揆诸科举文献,“夹袋册”作为科场作弊用书的称谓始见于南宋。宁宗嘉定十六年(1223年),杨璘上《请禁止夹袋册疏》中曾记载,书坊将州县所试程文专门刊印为可用于怀挟夹带的“夹袋册,士子争相购买,专门将其用作场屋之内的作弊工具”[3]。考生们为了挟书入试,不择手段,公然以“上请为名”,趁乱混入考场,意在逃避官员监察,考生所挟之书即“夹袋册”。
“夹袋册”本源于“巾箱本”,“巾箱本”的含义与后来的“夹袋册”略有不同。最早记载见于晋人葛洪的《西京杂记》,跋中道:“今钞出为二卷,名曰《西京杂记》以禆《汉书》之阙。尔后洪家遭火,书籍都尽。此两卷在洪巾箱中,常以自随,故得犹在。”[4]葛洪此书因随身放在“巾箱”中幸免于火灾,这本册子应是史载最早的“巾箱本”。南宋戴埴《鼠璞》记载,时人刊印的小册谓“巾箱本”,源于南齐衡阳王萧均“手写五经,置巾箱中”,被问及缘由,萧均回道“检阅既易且手写不忘”[5]。古人常将头巾等物品置于小箱中,名曰巾箱,为便于携带,将书籍刻印成一种尺寸较小、为巾箱所容纳的小册,习惯称这种能为巾箱容纳的袖珍书籍为“巾箱本”。南宋时,“今巾箱刊本无所不备。嘉定间从学官杨璘之奏,禁毁小板,近又盛行,第挟书,非备巾箱之藏也”。“巾箱本”虽源自两晋南北朝时期,但正式命名应是在南宋,奈何此物被别有用心的考生与商人所利用,为举子场屋怀挟作弊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夹袋册”的流布及市场化倾向
场屋怀挟之状况唐已有之,由于技术以及成本等条件限制,民间少有私印书策的现象,多是举子雇摹写手抄录,唐人裴铏《传奇》中《文萧》一篇,就有关于抄录科举用书的记录,书生文萧素来贫寒,难以支撑日用开支,因而吴彩鸾建议,“君但具纸,吾写孙恤《唐韵》。日一部,运笔如飞,每鬻获五缗。缗将尽,又为之”[6]。吴彩鸾抄写的《唐韵》即为举子应试中所使用的切合音韵的工具书,虽未明言其为作弊用书,但从采鸾售卖的情况看,应有部分被应试的举子携带入场。降及宋代,科举考试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强、竞争更为激烈,朝廷为体现公平,规定“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一些士子妄图侥幸获取功名,无疑成为“夹袋册”发展的助推器,推动“夹袋册”的市场化。
北宋初,举子夹带的现象相当普遍,乃至惊动皇帝亲自下诏告诫。太平年间,太宗下曾下诏:“……或假手以干名,或挟书而就试,渐成浇薄,宜用澄清。”[3]诏令中的“挟书”即是举子场屋怀挟之证,此外,诏令还提及“假手”,即枪替行为。这两种作弊方法在场屋之内最为常见,其中夹带私册的成本更为低廉,也使用最广。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礼部贡院查出在诸科考试中夹带作弊的举子,“昨考试诸科举人,就座搜获怀挟书策节义者十七人,准例扶出,准条殿二举”[3],禁止作弊的十七名举子参加此后两次考试。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欧阳修在札子中详细描述了举子怀挟实况:
“(夹袋册)每写一本,笔工获钱三二十千。亦有十数人共敛钱一二百千,雇请一人,虚作举人名目,依例下家状,入科场,只令怀挟文字,入至试院,其程试则他人代作。事不败则赖其怀挟,共相传授,事败则不过扶出一人,既本非应举之人,虽败别无刑责,而坐获厚利。”[7]
上述札子可知:一是举子们公然带“夹袋册”入试,可谓明目张胆。二是举子所挟“小纸细书”工笔费用达到“三二十千”,说明这种专为考试作弊的“夹袋册”已风靡一时且很有市场,民间或存在专门为举子抄写怀挟之具并以此营生的专职写手。三是举子为了逃避责罚,以“众筹”钱款请人专门夹带方式应对,自己倒不必承担被查处的风险,即使败露也“不过扶出一人”而已,夹带者由于“本非应举之人”而责罚较轻。四是宋初采取手工抄写“小纸细书”的方法,刊印的“夹袋册”并没有广泛见于记载,说明民间书坊或并未大量参与“夹袋册”的刊印与鬻卖。
北宋后期,科场夹带之风日盛。政和二年(1112年)有臣僚言:“蝇头细字,缀成小册,引试既毕,遗编蠹简,几至堆积。”[3]宋徽宗于政和六年(1116年)十一月的手诏中也指出:“而吏缘为奸,士失所守,至假名代笔,觊免户役,挟书就试,侥幸苟得,请托求嘱,观望权要。”[8]种种矛盾的累积以至于产生积重难返之害,其中“挟书就试”也成为危害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南宋挟书之风较北宋更盛。宁宗嘉定元年(1208年),臣僚言:“比年省闱取士,弊倖百端,最是挟书、代笔,尤为场屋之患。”[3]场屋玩习成弊,大坏士风,严重影响到考试的公平。
士子夹带的需求催生着“夹袋册”的市场化。民间书坊在利润的驱使下逐渐发现刊印“夹袋册”这一商机。政和二年(1112年),有臣僚进言:“兼鬻书者以《三经新义》并庄、老子说等,作小册刊印,可置掌握,人竞求买,以备场屋检阅之用,虽其法甚严,而前此有司往往爱惜士风,遂致荒唐缪悠之人,公然抵冒,无复忌惮。”[3]书坊刊印“夹袋册”的时间虽有待商榷,但至迟在徽宗朝已经出现。宋廷虽一度禁止民间刊印科场作弊的“夹袋册”,但为追逐利润,书坊仍“顶风作案”,大量刊印专供举子夹带私藏的小册。举子“人竞求买”使“夹袋册”市场广泛、需求量极大,以至在考试结束后,考生所使用的“残编散帙”大量堆积在考场,如嘉定九年(1216年),臣僚言:“今郡至棘闱日,未及中,残编散帙,盈于阶戺,甚者以经史纂辑成类,或赋、论全篇,刊为小本,以便场屋。”[3]虽其言是针对南宋中后期的情况,但科举考试结束后考生夹带的残卷散布于考场中,应该较为常见。
宋代印刷术的发展也为民间书坊大批量刊印“夹袋册”以满足市场的需要创造了条件,以雕印印制图书,至迟到唐代初年便已开始出现并广泛地使用。尤须关注建宁府的建阳县,许多书坊带有家族性质,累世刊印,颇负盛名,有“建宁麻沙、崇化产书,号为图书之府”[9]的说法。南宋时期,建陽书坊的影响力已遍及全国,而为了牟取利润,也刊印类似“夹袋册之物”,使得“四方转致传习,率携以入棘闱,务以眩有司,谓之怀挟,视为故常”[10]。印刷术的进步与成熟更促进了书坊刊印质量与效率的提升,由此使书坊与考生群体构成“夹袋册”市场供给与需求的两端,“夹袋册”的市场化倾向已格外明朗。
三、宋廷对“夹袋册”的应对
由于挟书之事屡禁不止,“夹袋册”仍被频繁使用,以至举子怀挟之风愈演愈烈,为保证公平,广进实学者,朝廷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防范、管控举子私怀文策的举措分为防范、惩治、奖励三类。
其一,宋代在各级考试中都设有监门官和巡铺官,分别负有搜身核验、考场巡视之责,用以防止考生夹带、传义等舞弊行为。真宗年间的龙图阁待制戚纶曾言:“令监门巡铺官潜加觉察,犯者实时扶出,仍殿一举。”[11]搜身检查之严苛实能有效稽查举子怀挟夹带行为,但也带来意料之外的消极影响,如“盖以入门之时一一搜检,则虑成拥滞”,每人逐个核对,易造成拥挤,更重要的是此举有辱举子尊严,巡铺官有的还存在“非理侮慢举人”[12]现象,全然不顾举子尊严,强行搜身严查也时有之。其二,宋廷制定了考试过程中由官方提供《韵略》之类工具书的规定。真宗时曾诏敕,士子参加科举考试只许携带官方编定的《韵略》等工具书,其他书籍不得怀挟,然而举子仍常在这些工具书中私夹文字。鉴于此,天圣二年(1024年),下令“进士不得以《押韵》入试”[13],五年又诏:“……不得将带文字书册入殿门,《韵略》官中至日给散。”[3]禁止考生私带书籍,由朝廷在考场统一提供工具书,此法一直延续至南宋。南宋高宗又扩大了官方提供考试工具书的范围:“……令国子监印造《礼部韵略》《刑统律文》《绍兴敕令格式》,并从官给。”[7]显示出官方对举子夹带的控制逐渐严格。其三,创新考题。如宁宗庆元四年(1198年),“以经义多用套类,父子兄弟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务实学”,为了考察举子的真才实学,同时也是尝试在试题上改变策略,以防范举子怀挟,有司从六经出题时“各于本经摘出两段文意相类者,合为一题,以杜挟册雠伪之计”[14]。
但严密的防范措施仍无法从根本杜绝“夹袋册”。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真宗诏礼部贡院取前后诏敕经久可行者,编为条例,贡院言:“怀挟书策,旧例入省门搜获者,不计多少,扶出,殿二举。”[3]上述条例中的“殿二举”,即指犯事举子被取消参加此后两次考试的资格。南宋时期,针对举子怀挟的处罚似乎较之北宋更为严重,高宗年间,曾专门针对举子怀挟问题,“诏令重别增立法禁。今欲应因怀挟殿举,并令实殿举数,不以赦恩原免。如再犯,永不得应举”[3],总体看来宋廷的惩治愈发严厉。
场屋之外的书坊是刊印“夹袋册”的源头,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臣僚言:“伏望圣慈申严禁怀挟之禁,增重巡铺纵容之责,印行小字《三经义》亦乞严降睿旨,禁止施行。”但禁令的施行并未如愿,以至南宋时期市面上的“夹袋册”更盛,书坊有时竟然“公然抵禁”。宁宗嘉定十六年(1223年),国子博士杨璘言:“见有三数举前犯人,并从实殿,不与放行,而书坊公然抵禁。”建议朝廷严禁怀挟,令地方官稽查、搜捕刊印夹袋册的书坊,并拘收其所用的小板,“并行焚毁,严立罪责,不许货卖”。既而太学博士胡刚中也基本赞同杨璘上述观点,认为应该“严立罪赏,务在必行”[3]。上述臣僚所言的革弊措施,宁宗均予以采纳。
此外,宋廷还采取奖励措施对告发作弊者给予酬奖。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欧阳修力陈“国家取士,务得实才”,建议对搜检官查处作弊的行为进行相应的酬奖。至于具体酬奖的数额,未能明言,已不得而知。南宋时的酬奖大致为五百贯,“如有怀挟,拘赴帘前,取旨镌斥,仍支赏钱五百贯文”[3]。官方鼓励他人告发,且有酬奖,这就使得整治场屋作弊之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史载“旧来试毕掷册满前,今兹浃旬,庭下如扫”[3]。然而法度禁止的有效性着实有限,实际状况往往是在禁令出台后不久便旧事重启,奸倖复出,诚如宋人言:“然申严之初,近者固已知,远则未必知。”此外,巡铺官在科场内玩忽职守,为获取高额赏金有意诬陷举子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和七年(1117年),有臣僚言:“而编栏任等又或暗投文字,诬执士人,以幸赏典。”[3]时人赵抃认为,巡铺官不遵纪守法,反而“当举人就试之际,妄乱诬执,却称是搜检捉获”[15],性格胆小柔弱的举子若被“妄乱诬执”,无从辩解“不能自明”。因巡铺官的私利造成损害考试公平的反噬现象,这是朝廷所始料不及的。
四、结语
任何看似完善的制度都难免有疏漏之处,“夹袋册”即是考察科举制度缺陷的一个角度,更是我们了解宋代科举的繁荣及其影响的途径之一。宋廷花费大力气扭转场屋内外的不正之风,采取多方面措施,但成效并不显著,夹袋册的使用不仅未消弭,反有愈见张狂之势。究其原因,或有以下几点:其一,科举制本身存在的问题。除了自下而上的流动外,宋代科举也开启了自上而下的流动,即由官僚阶层向平民阶层的流动,科举入仕成为绝大多数官员保持家族门第长盛不衰的不二法门,否则难以维持其地位[16]。显贵子弟尚且需要通过科举谋求自身地位的延续,寒士面临的竞争就更为激烈,不少士子采取挟书这一成本较低的方式谋求捷径。二是吏治腐败的影响。当场屋舞弊已成风气,挟书就试的作弊手段也就相形见绌了。三是人性的弱点。宁宗嘉定时已有臣僚认为,当一政策施行之初,效果显著时,人们皆有所畏惧,然而时日既久,弊病就会逐渐凸显,即其所言“人之常情,始知所畏,久未必畏”。四是处罚力度不足。在宋代优容士人的大背景下,很难对参与场屋作弊的奸猾之徒施以重罚。同时,商人、士子等又在利益诱惑下罔顾法律、铤而走险。可见似夹袋册之类的作弊用书为我们认识宋代科举社会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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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夏豪(1997-),男,汉族,陕西西安人,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