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侦防研究
2024-05-09付勇康徐永新
付勇康,徐永新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a. 研究生院; b. 侦查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一、区块链虚拟货币传销的内涵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 年10 月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对区块链含义给出了狭义和广义解释。狭义主要解释区块链是按照时间前后排列的数据,不会被修改和销毁,分布于区块链每个节点上,每个节点相当于一个计算机或者个人;广义主要解释区块链能保存数据,数据能进行及时更新,在数据传输过程中有访问权限,数据的隐私能被保护,通过每个节点达成的共识进行数据传输,全过程每个节点均可见,只是具体数据内容通过相应的算法变成相应的代码进行保护[1]。广义解释在狭义解释基础上进行了更专业化的细化,说明了区块链技术的基本运行模式,简单来说区块链就是去中心化管理,用每个节点的信任去维护数据。中心化的意思,是只有一个中心点管理其他各个点,不能脱离中心点的管理,一旦脱离中心点的管理,该点就无法正常运转;去中心化的意思,是没有固定的中心点,每个节点都可以成为中心点,不过任何中心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临时性的,每个节点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2]。
虚拟货币并不是现实使用的法定货币,而是在互联网中以数据形式存在。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联合发布《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说明虚拟货币并不是政府发行,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火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国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虚拟货币就是依托区块链技术在区块链中的虚拟货币,就是记录在这个数据库中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写入刑法,2013 年11 月14 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的认定作出了统一规定,传销组织达到3层以上且参与人数达到30人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团队计酬、情节严重、传销与集资诈骗等罪的认定作了进一步说明。网络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以网络为载体,以暴利为诱饵,由上线发展下线并以下线交纳费用或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实现非法牟利,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3]。虚拟货币传销是指传销分子将虚拟货币作为工具或以虚拟货币为噱头,以投资虚拟货币高额返利为诱饵,借助互联网平台拉人头形成层级关系,以发展下线数量和投资虚拟货币价值为返利依据的一种网络传销[4]。
区块链虚拟货币传销可理解为在网络传销基础上,传销组织运用区块链的特点去制定传销规则,在区块链中发行自己创造的虚拟货币,用户通过签署自由协议(智能合约)达成共识,在区块链中参与所谓的虚拟货币投资,实则为典型的传销行为。
二、我国区块链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案件现状与特点
(一)区块链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案件现状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刑事案件,输入关键字“区块链”“传销”进行搜索,共检索到154 篇文书:2017 年2 篇、2018 年8 篇、2019 年34 篇、2020 年62篇、2021 年47 篇、2022 年1 篇;湖南省26 篇,广东省15 篇,河南省13 篇,四川省13 篇,这4 个省份居多。2020年利用区块链技术或假借区块链名义进行传销犯罪达到顶峰,之后逐年下降。
2019年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国内首个区块链虚拟货币传销案,犯罪分子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虚拟货币网络传销,人员数量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区块链“Plus Token”平台不存在现金交易,传销参与者需先购买比特币或以太币,再换成能在区块链中流通的“Plus 币”参与传销活动。而传销组织者在区块链中自创没有任何实际价值的“Plus 币”,其发行数量、价格上涨下跌由传销分子控制,完全是一个骗局。截至2021 年江苏警方相继破获“WoToken”“MMMdeFi”等利用虚拟货币传销案90 余起,涉案金额900 余亿元[5]。无论是“Plus 币”还是虚拟货币“挖矿”“增值服务”,都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在区块链中进行虚拟货币传销,均采用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相结合,大肆宣传发展前景,掩盖传销本质,不断发展下线,不同层级奖励不同,以此吸引更多人员参与其中,形成典型的传销金字塔结构。
(二)区块链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案件特点
1. 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
传统传销组织有固定窝点,面对面进行课程宣讲,并直接向参与传销人员提供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商品、服务,入会后可以通过推荐他人参与获得推荐奖励,以此来发展下线,容易被举报或被发现。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空间,传销组织借助互联网区块链,不需要与线下人员面对面,主体身份虚拟性使传销组织更能顺利开展传销活动。虚拟性意味着不易被发现,传销活动主体从有形变为无形,标的从传统商品、服务变为区块链上的虚拟货币,传销行为更是借助互联网优势不再受到地域限制,甚至通过社交平台发展到国外,吸引国外人员参与其中。
2. 发展速度快、传播范围广
传统传销主要依靠线下的人拉人,受地域局限性限制,发展速度慢。区块链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借助互联网即时通信工具,组建微信群、QQ 群进行推广和授课,在朋友圈、微信群、微博中发布区块链虚拟货币广告,租用大型会议场地进行现场宣讲,开展区块链虚拟货币线下授课,采取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大肆宣讲互联网+时代区块链虚拟货币的红利。与传统传销相比,此类传销行为在互联网中传播迅速,能在短时间内发展大量人员,涉及范围广。
3. 具有隐蔽性、欺骗性
网络传销活动不用面对面沟通,没有具体商品、服务,传销组织往往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发展形势一片大好的幌子,发布参与人员众多假象,制作复杂传销规则,表面上看会员会赚取利润,实则高额利润装进了传销组织的口袋,其真实身份无法核实,且使用的虚拟货币钱包也是虚拟身份。参与人员对区块链没有真正了解,对国家关于区块链虚拟货币的政策不知情,在传销组织吹嘘下进行虚拟货币投资,即使传销组织被抓后,有的仍抱有发财梦。传销组织利用境外区块链,逃避国内监管,具有极强隐蔽性和欺骗性,执法机关很难及时发现。
4.“翻墙”操作、风险剧增
由于我国禁止在区块链中发行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将目光投向了国外区块链,国内用户想要参与,必须进行“翻墙”操作,先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美元购买区块链通用币种,再用区块链通用币购买传销组织在某一区块链中自行发行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存在钱包中,一个钱包地址代表一个参与人。我国禁止网民进行“翻墙”操作,参与者为获取利益,冒险进行“翻墙”操作,投入资金毫无保障。
5. 团伙作案、分工明确
由于区块链是建立在一定计算机技术之上,根据不同需求,需要不同专业特长,制定传销规则的传销分子要懂得区块链是如何运行的,才能设计出在区块链上运行的传销规则;传销规则设计出来后,需将具体文字规则变成能在区块链上运行的程序,这就需要懂编程、精通区块链技术特点的技术人员;为在国外网站进行宣传,需要专业翻译人员制作海报,“翻墙”操作进行宣传;为在国内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其中,传销组织利用高额回报拉拢有宣讲经验的讲师进行授课,这些讲师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群众基础,便于推广虚拟货币传销项目。以上人员都需要具备极高的专业知识,并分工明确。
三、区块链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案件的侦防难点
(一)跨境化明显、不易被发现
随着虚拟货币的盛行,犯罪分子将传统传销犯罪空间转移到网络中,利用区块链作为障眼法,增加了被发现的难度。由于我国不允许在区块链中发行使用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将目光投向国外区块链,吸引我国公民在境外区块链进行虚拟货币投资,逃避国内网络监管,及时发现难度大。
(二)证据数据化程度高、提取固定难
在网络虚拟空间,证据呈现数据化,区块链中的数据被算法处理后处于被保护状态,防篡改、高度隐私保护、低成本的区块链,在深受用户欢迎的同时,增加了侦查机关获取线索、提取证据、固定证据的难度。即使《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査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电子证据的提取方法,可以作为区块链取证依据,但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及在区块链中取证的具体规范、程序,缺少规范指引,容易造成查封、扣押程序不合规定,进而影响后续取证、诉讼工作。
(三)传销团伙地域分散、抓捕难度大
犯罪嫌疑人借助区块链的隐私性,用虚拟身份进行传销活动,核查真实身份难度大。且虚拟货币传销通常是团伙作案,从组织、技术、宣传、资金使用等方面分工明确,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点分散,每个地点情况不同,在核实身份、锁定嫌疑人位置方面,没有足够技术支撑、多方协作,难以实现。即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身份,由于传销分子不聚集,这对统一抓捕行动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参与人身份、层级难以核实
区块链拥有去中心化、低成本、高安全性,吸引了众多用户参与其中,传播与发展人员速度快。传销案件中,用户使用的是虚拟身份,用户数量、范围和位置无法得到及时、正确评估,在侦查取证中,核实具体身份、明确层级关系难度大。
(五)涉案资金认定、查询、追赃缺乏具体法律依据
区块链中不存在普通的资金交易,而是使用虚拟身份兑换正常流通的虚拟货币,再用正常流通的虚拟币购买犯罪分子创造的虚拟币,由于是完全去中心化交易,用户虚拟身份及交易内容的隐私性,造成依靠传统资金追溯方式不能胜任当前侦查任务。在抓捕、控制犯罪嫌疑人不及时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转移、销毁虚拟货币或快速变现。虚拟币价格是实时变更的,在价值认定上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支持。
(六)针对网络传销犯罪的司法认定存在不同观点
在发展传销人员数量中,存在“虚点”现象,就是传销参与人为了升级、领取更多奖励,利用虚假信息加入传销,“虚点”是否作为传销组织层级中人员数量存在司法争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于团队计酬的认定,但没有将团队计酬作为犯罪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传销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挡箭牌。另外,单位是否构成传销、网络传销与集资诈骗的区分都是司法认定难点。
四、区块链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侦防对策
(一)区块链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侦查对策
1. 利用存证技术进行电子取证
区块链虚拟货币传销案的取证工作至关重要,直接决定着传销案件的定性,大量数据存于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硬盘、手机,这就要保证所采集的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利用相应技术手段或电子存证平台认证区块链证据的规定。这说明证人、参与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电子证据,通过电子存证平台认证,能认定区块链虚拟货币传销犯罪。
电子数据存证[6],可以理解为将所取到的电子数据保存在一个安全数据库中,数据库由专门技术进行保护,防止数据被窃取、修改,能通过特定技术调取电子数据并能记录调取过程。电子存证技术的应用,能确保证据的及时获取,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
2. 多警合成、警企合作抓捕犯罪嫌疑人
由于犯罪团伙在区块链上的用户身份具有隐秘性,单靠经侦部门难以在有效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这就需要发挥多警协作力量,集中各自优势形成合力。鉴于当前公安部门对区块链犯罪缺乏经验,有必要与相应科技企业合作,共同打破数据融合技术难题,实现各类数据的兼容与结构化,提升数据融合成果推送的智能度和精准度[7]。通过内外合力将犯罪嫌疑人身份落地,同时还要注重传销组织内部的关系网,从收集的数据中分析犯罪团伙的分工,掌握其运营模式及资金管理方式,在抓捕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要及时控制钱包,防止虚拟货币被转移、销毁。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要及时将其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扣押登记,并全程录像,保证涉案电子设备来源可靠性、真实性。
3. 依据报案信息摸排犯罪网络
接处警工作是案件侦查的起点,报案人报案时会提供相应的平台信息、宣传资料、微信群、购买虚拟货币记录等信息,接警人员不仅要及时收集此类信息,还要充分利用这些信息,去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资金账户、参与人情况,通过相关技术支持,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及资金情况,为案件快速侦破提供坚实基础。还要做好报案人的稳定工作,以防惊动犯罪嫌疑人销毁证据、转移资产、携款潜逃。在办理网络传销案件时,要根据报案人这个点,梳理出其上下级关系,快速锁定上下级人员,直至最高层。
4. 建立虚拟货币处置机制
虚拟货币在交易中的价格是实时变更的,区分投资人初始购买的价格、被缴获时的价格及变现时的价格,如果变现后的价格高于购买时的价格,多出的部分应予以收缴。为明确赃款去向、金额,应建立明确的追赃机制,指明追赃方向,在确定虚拟货币价值的同时,应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在处置虚拟货币变现过程中,要保证购买一方主体、流程合法,资金来源合法。
5. 建立国际执法合作、跨境协作机制
在办理区块链虚拟货币传销案件过程中,为对虚拟钱包中的虚拟货币进行处理,防止虚拟货币流失,需向境外相应区块链发送邮件提出申请,以此获得虚拟钱包授权,对虚拟货币进行处理。但是存在没有回复的情形,可通过建立国际执法合作关系、司法协助途径,由当地执法部门向区块链公司进行取证。有些境外区块链为增加客户量、交易量,致力净化内部环境,公安部门可与其直接建立关于虚拟货币跨境协作机制,提高涉及虚拟货币犯罪取证效率。
6. 及时进行网络传销鉴定
公安机关在办理网络传销案件过程中,需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网络传销鉴定,主要是认定此行为在网络上的运作过程属于传销。河北某地公安局办理网络传销案件立案之后发起集群战役,但未对此传销行为进行网络传销鉴定,最终导致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网络传销鉴定的重要性。网络传销案件鉴定成本高,从侦办效率和必要性出发,可与检察院沟通,对网络上的运作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并与该案的书证、电子证据相互印证,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7. 对涉案设备进行专管
借助区块链进行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同时,要及时扣押其使用的手机、计算机、U盘等电子设备,为后续取证提供基础。扣押这些作案工具后,要统一由涉案财物管理部门管理,没有相应部门或者不利于办案的,应指定固定人员在固定场所进行管理,防止电子设备丢失、私用,以免造成证据缺失。要由专门技术人员对扣押的电子设备进行取证,取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保证证据来源、取证程序合法,确保电子设备数据未被修改。
8. 听取检察机关可行性建议
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区块链传销犯罪过程中,警力资源有限,欠缺办案经验,缺少专业人员。针对司法认定难题,尽管有众多不同讨论,侦查人员在侦办过程中可与检察院进行案件交流,检察院此时能发挥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同时检察院对侦查工作提出可行性建议,使侦查人员少走弯路,提高侦查办案质量和效率,保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体现司法公正。
(二)区块链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预防对策
1. 完善对区块链虚拟货币犯罪的预测、防范机制
区块链的身份隐蔽性、数据的隐私性成为传销、金融、洗钱等犯罪的工具。每个区块链上的数据独立存在,没有顺应当今社会发展需要,这就要求各区块链之间突破数据壁垒,建立联盟链,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是预防犯罪的基础,单靠公安机关无法完成数据的收集、分析、研判,需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汇总分析,同时还需要具有大数据分析资质的机构进行分析研判,培养数据收集、分析、研判人才,形成多方协同作战,实现科技强警。由于我国国内区块链不允许虚拟货币的流通,虚拟货币的生存平台在国外区块链中,建立联盟链的可能性不大,有关部门可以与区块链公司所在国家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实现长期有效合作。
2. 加大对网络环境的监管
互联网每时每刻产生大量数据,如何从海量网络数据中找到涉案线索,是一项艰巨任务,这就要求网络监管人员树立网络安全意识,在日常网络监管工作中,关注网络犯罪常用词语,关注传销分子使用的境外聊天软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网络传销,要尽快拔根,净化网络环境。近期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数据局的组建,更加明确了职能分工,有利于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为打击网络传销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人民群众是互联网的主力军,我国人口基数大,针对人民群众举报线索,要及时进行深挖,揭开真相。专职部门要对“翻墙”操作路径进行快速分析,及时锁定操作去向,并发出预警、警告。
3. 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法治建设单独作为一个部分进行论述,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作为执法部门,要多种途径宣传网络安全知识,定期在街道、广场、商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金融机构举办网络安全知识讲堂、问卷调查,详细讲解区块链、虚拟货币,对本地网络、电视进行弹窗提示,开展网络传销知识有奖问答、知识竞赛,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依靠接近人民群众、方便人民群众的方法,宣传网络传销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金融安全认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防范意识,践行共建法治社会、平安中国的使命。
4. 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
区块链对基层执法人员来说是新生事物,执法人员在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培训的同时,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除了平时的联合执法外,还要树立大数据观,实现数据共享。大数据侦查属于数据密集型侦查,仅仅依靠内部职能部门收集的数据难以满足数据侦查需要,因而打破公安机关内部以及外部数据共享壁垒极为重要[8]。可借鉴警税联合办公室的经验做法,建立公安部门与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关于预防、打击传销办公室,通过数据共享,共同研判、分析,发掘有价值线索,树立线索敏感意识,提高线索利用率,打早打小,将传销行为控制在预谋阶段、萌芽状态,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提高政府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5. 适度扩大传销失信人员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9 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该规定只对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传销人员列入失信名单,第2条中明确了较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令》中规定了罚款内容,对象是组织者、经营者。当前网络应用广泛、发展迅速,社交软件众多,网络传销成本低。为获取短期利益,传销活动发展速度快、参与人众多,甚至有的人员参与多个传销项目,但每个项目发展人数不多,并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罚较轻,没有列入失信名单。他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并没有受到影响,助长了该类人员继续参与传销的侥幸心理。因此,可将此类人员列入失信名单,再结合公安部门的传销人员数据库,真正实现数据共享,从整体把握从事传销人员情况,并重点关注重点地区重点传销人员情况,及时作出对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