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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用谋的思考

2024-05-09蒋剑云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4年2期
关键词:诈骗证据犯罪

蒋剑云

湖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湖南 长沙 410138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应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主要体现出一种技术流趋势,着重从信息技术角度创新侦查技战法、优化侦查技术策略,取得了一定治理效果。但总体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据统计:2020 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的嫌疑人14.2 万人,同比上升47.9%;2021 年起诉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涉网犯罪28.2 万人,同比上升98.5%,其中起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3 436人,同比上升51.3%[1]。这表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依然比较猖獗。随着传统犯罪网络化和网络犯罪新型化,公安机关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传统侦查的一些技战法包括侦查思维谋略的运用被弱化。对技术治理的过度依赖,对侦查谋略能动作用的不当忽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侦查效能。笔者认为,对现代信息技术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中的作用,应理性辩证地看待,这样才能更好地突破侦查困境,提升侦查效能。因而,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中,在强化信息技术作用的同时,重视侦查谋略的运用和创新,或许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工作面临的技术反制困境

技术反制措施是指针对犯罪技术而展开的技术应对措施。一般而言,有何种犯罪技术,侦查机关就应该发展与其针锋相对的反制技术,以便及时揭露、证实、防范、遏制犯罪。近年来,我国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技术发展出来诸多技术反制措施,在侦查实践中取得较好功效。然而,侦查实务仍然面临不少困境,不仅体现在“诈骗手法更新迭代变化快”的技术层面问题,而且还存在“跨国有组织犯罪打击更加困难”“出境打击受制约”“源头稳控待加强”及“国际合作需强化”等非技术层面问题[2]。这说明,以技术为主要侦查思路及其应对策略,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有效性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技术反制措施困境表现

1. 难以实现对侦查对象的精准把握

首先,网络信息反制技术难以具体细致了解诈骗犯罪人员自身情况及其社会关系。网络信息技术在找人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能够通过各种数据碰撞,查找到诈骗人员活动轨迹及其社会关系线索,但其无法实现对诈骗人员个人及其社会关系成员的家庭情况、学习情况、成长环境、生活情况、生理情况及心理情况等的细致了解和精准把握。因为数据无法深入侦查对象个体及组织成员相互关系的内部心理及外部生存环境的各个方面,人员流、信息流、资金流能够反映每个侦查对象的线性关系,但无从知晓每个个体的生活、心理、家庭及社会环境等的真实状态,因而也就无法深刻把握诈骗人员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背后的家庭、社会、环境等制度性或非制度性的支撑因素,导致案件侦防效果不够理想。

其次,网络信息反制技术难以全面细致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组织结构情况。目前境外大型诈骗犯罪集团组成了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涉及“金主”、代理商、管理团队、人力资源、后勤保障、技术、业务、财务、保安等部门机构,参与人员众多。境内诈骗团伙虽然规模较小,但也形成了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参与者等不同层级的组织结构。此外,还有大量卡商、号商、设备商、蛇头、引流团伙、料商、包网服务商、线路商、洗钱团伙等黑灰产业链人员[3]。技术反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组织成员的关系,但无法直接反映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组织结构和权力体系。这些违法犯罪人员不断变化违法犯罪方式方法,境内外勾结,呈现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行业支撑、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征[2],要利用技术反制措施全面搞清这些情况困难很大,尤其是难以获得处于诈骗链顶端的骨干领导成员情况。这些领导者具有一定反侦查经验和比较高的技术素养,他们几乎很少直接与诈骗集团的一般人员进行联系,一般不会留下可供技术发现或追踪的电子信息。

2. 难以全面掌握诈骗犯罪活动情况

当前,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元宇宙、虚拟货币、AI智能、GOIP 等新技术新业态,紧跟社会热点,不断变化诈骗手法,更新犯罪技术,使犯罪更加隐蔽,也更具迷惑性[2]。有关部门公布的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5 种诈骗类型在所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占到80%。其中,刷单返利类诈骗发案率最高,占发案总数1∕3 左右,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涉案金额最大,占全部涉案资金1∕3 左右[4]。电信网络诈骗紧跟新技术、新业态,不断变化诈骗手法,目前已经发现了50 多种诈骗类型[5]。面对如此变化多端的诈骗手法,侦查机关要迅速利用技术反制措施查清不同类型诈骗犯罪活动难度很大。

3. 难以快速反映诈骗犯罪活动的社会环境变化情况

技术反制措施在把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高发的国际国内环境方面难以发挥作用。一是技术反制措施难以全面展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各种国内社会条件和环境。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兴起的初期,侦查人员对国内外电信、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网络运营环境不是非常熟悉,且技术反制措施比较落后,导致电信网络诈骗人员能够充分利用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漏洞实施诈骗活动。当技术反制措施不断升级改进后,又出现了技术无法解决的从网上到网下的落地查证问题,如电话卡、银行卡查证问题,最开始并不要求实名制,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不记名电话卡大肆实施诈骗,通过强制性要求和技术手段实现了实名制后,又发现有诈骗分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卡,“实名”不“实人”,导致难以查证落实。在网络域名服务实名制推行方面,也同样存在落地查证难以实现的问题。二是技术反制措施在打击跨越国境犯罪活动中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随着境内打击力度加大,大部分网络诈骗窝点和人员都挪到境外,目前80%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案都发生在境外[2],受不同主权国家、不同法域、不同社会制度、全球疫情流行及各国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等因素影响,技术反制在跨境打击方面功效明显降低。

4.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方面存在短板

一是如果犯罪分子安装电子数据自毁程序,在遇到危险后,可将与案件有关的数据资料永久性删除,导致侦查机关无法通过技术措施收集、恢复和提取相关证据资料。二是对于存储于网络运营商、网络信息服务商的信息数据的调查取证,手续较为繁琐,影响办案效率。三是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移交、保管等环节难以保证其原始性和同一性,影响证据证明力。四是侦查机关较难追踪到犯罪分子租用的国外服务器和网络虚拟空间中不断跳转的IP地址,有时即使追踪到,跨境调取服务器信息也困难重重。五是受目前技术限制,要证明所有数字信息的唯一性非常困难,虽然侦查人员获得了相应数字信息,但由于缺乏技术支撑、司法规范等,这些数字信息难以转化为合法有效的案件证据[6]。

5. 难以有效增强社会压力

首先,从侦破效果看,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总量有所下降,但并没有根本性好转,表明技术侦查方式对社会整体压力的增强有欠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破案率不高,表明技术侦查方法在个案侦破中作用受限。其次,从止损和挽损角度看,现有技术反制手段难以实现及时止付。虽然各地公安机关与金融机构基本建立起了即时止付机制,但由于网络金融活动的快捷性、诈骗人员及诈骗账户的隐蔽性,实践中止付功能实现有限,且难以通过追踪相应资金去向而追回款项。一方面,止付速度有时跟不上,只要任何一个环节有所迟缓,都可能导致资金很快被转走取现;另一方面,有时即使追踪到相应过账账户,但由于资金属于种类物,在同一账户中难以区分非法与合法资金,一旦还有一笔同样资金从过账账户支出,公安机关对该账户剩余资金的冻结就会遭遇法律困境。再次,有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所骗金额不是太大,被骗人员有时抱着无所谓态度,诈骗人员也认为追究起来责任不大,技术反制措施难以扭转群众和诈骗人员心态。最后,技术反制措施难以增强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的压力。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缉捕,即便通过技术手段发现、追踪甚至是控制了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良好的国际警务合作基础,也难以将犯罪嫌疑人引渡或遣返回国。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疯狂实施犯罪活动,利用的是一国(地)在电信、金融及其他社会管理方面的漏洞或权力真空[7],这一困境并非技术反制所能解决。

(二)技术反制措施困境原因分析

首先,技术应用必须依赖特定网络环境。理论上讲,我们可以做到网络对社会生活的全覆盖,但现实条件下还有不少地方处在网络无法达到的死角之中,一方面物理形态的网络监控目前还做不到对人们社会活动的完全纪录,另一方面精神形态的心理活动更是网络所无法渗透的。对于这些活动及其相关人员的掌握必须使用技术反制之外的措施和手段。其次,犯罪技术的更新换代往往比侦查技术的更新换代更超前、更迅速。从现有电信网络诈骗技术来看,其所用技术几乎紧跟发展前沿,如应用比特币转移资金,应用元宇宙、区块链技术进行勾连等等,这些新技术的应用给侦查带来新的难题。侦查技术算法更新换代必须依赖于犯罪技术算法,而不能在没有新犯罪类型发生时事先模拟犯罪,来设定各种技术反制措施。侦查工作的先有犯罪后有侦查的时序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侦查机关所用信息技术基本上是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变化来进行选择和设计,侦查机关技术识别和反制难以做到超前部署设计。再次,诈骗人员反技术侦查意识不断提高,直接影响技术反制措施的效果。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中,侦查机关一般做法是通过硬件设备的识别信息,随时掌控利用这些设备所进行的诈骗活动情况,不仅可以及时收集到有关信息数据,同时也能够及时定位。然而,现在诈骗团伙往往采用及时销毁原硬件设备不断更换新硬件设备的方式来逃避追踪和打击。最后,相关人员信息技术方面的素养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技术反制措施的效果。由上可见,技术反制措施存在部分困境通过技术改进和完善是无法克服的,有必要审视非技术措施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中的特殊作用。

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用谋的特殊作用

(一)可进一步增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的社会压力

电信网络诈骗现已发展成为世界性治理难题[2]。2017 年以来,公安部先后与斐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柬埔寨等20 余个国家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警务合作[8],说明国际社会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打击压力还不足。从其他国家情况看,也体现出这一状况。2020年美国有近1∕3的人遭受电话诈骗;韩国2020 年初仅“短信诈骗”涉及的金额就高达128 亿韩元;澳大利亚2020 年因“杀猪盘”诈骗造成损失高达3 700 万美元[9];英国2020 年度发生各类诈骗案件数量达510 万起,比上一年度增加2∕3,受害人损失有1∕4 无法追回。可见,世界各国对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社会压力还远远不够,打击力度还需大力加强。一些国家或地区,对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和组织惩治采取消极甚至纵容态度,即便是判刑也只判处极轻的刑罚[10]。由于国际社会对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态度不够明确,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愈演愈烈。增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社会压力势在必行。通过利用敲山震虎谋略给国际社会增压,敦促其他国家积极合作,促使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避免其他人员企图犯罪,从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二)可进一步查明案情,突破案件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主要在境外从事犯罪活动,其活动方式则以现金网公司、博彩公司、科技公司等面貌出现,具有极强的迷惑性。这些公司人员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管理高效。电信网络诈骗就是在这种高度组织化的过程中完成的,这种流水线式的有组织犯罪,不仅涉及人员多,组织严密,更为关键的是这些人员仅通过网络联系,身份大多虚假化。网络黑灰产业链也存在门类齐全、分工精细、合作紧密特征,从业时间一般都比较长,专业化程度极高[3]。根据这些犯罪集团及其黑灰产业的情况,技术手段虽然能够获得一定相关线索,但是要真正查清其组织构成情况,犯罪活动全部过程,还需要人力情报的支持。对于组织类犯罪案件,不能操之过急,应开展侦查经营,运用侦查谋略,内侦外调,分化瓦解,才能更容易取得突破,弄清全案犯罪事实。

(三)可严密地构建证据链条,证实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基本上都是通过网络化过程实施犯罪,与被害人没有直接接触,隐蔽性极强,加之网络电子数据收集、调取证据、固定和传输都有可能存在人为破坏或操作失误,导致调查取证非常困难。即便获得相应电子数据,由于电子数据一般反映的只是相关关系,较少能够直接反映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强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其他相应证据予以印证,很难形成有效定案依据。在相关关系逐步取代因果关系的大数据时代中,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的大数据所认识到的可能仅仅只是一种弱关联关系,而要证明犯罪事实,必须在海量相关数据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之间建立因果关系,以实现大数据从网上到网下的“犯罪事实创构”。要建立这种关系:一方面依托海量数据中特定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特定性、唯一性关联,最终构建起具有排他性的证据事实[11];另一方面应该从线上数据关联到线下同案人,利用犯罪嫌疑人与同案人、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联系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如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等,完善网上电子数据与网下书证、物证之间的关联性证据链条,以证实犯罪。对于第二种情形,技术反制措施可能无用武之地,只有采取侦查谋略手段,利用人力资源获得其他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以及相关物证等证据,才能更加全面、准确地建立起电子数据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之间的联系,形成完整证据链。

(四)可有效地将人犯缉捕归案,及时破案

目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数多,组织比较严密,内外勾结,且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具有极强的抗打击能力,国际警务合作基础不够牢固,给缉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带来诸多困难,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时即便通过技术反制手段,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一些电子数据资料和具体位置,但苦于难以接近犯罪嫌疑人或境外开展缉捕工作资源不足等原因,追逃工作开展起来非常困难。在这些领域,技术反制手段有时候会显得无能为力。只有采用比较有效的侦查谋略手段,促使部分国家采取严厉措施,填补部分领域管控的权力真空,与我国一道积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迫使犯罪嫌疑人主动回国投案,相互检举揭发,同时加大对诈骗集团的渗透力度,才能大大节约侦查成本,更加有效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员,实现侦查破案的目标。

三、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用谋的条件

(一)有利条件

1. 侦查制度较为健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诈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等组成的较为完备的规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刑事治理领域,通过刑法修正案对原有诈骗罪的规定作了完善补充,构成了覆盖上中下游的刑事法律惩罚体系,并通过《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系列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加以细化。这些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事一体化思想和构建立体化防控的基本思路,织密了法网,充实了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为全链条打击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

2. 侦查力量得到加强

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了“省厅主研、市县主战、派出所主防”的电信网络诈骗研判、指挥、打击、防范机制,构建了省市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协调、县市公安机关负责主侦、各警种相互配合的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快速高效的全链条侦查打击作战体系[12]。例如,在“断流”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按照“一团伙一专班、一案一斩链”要求,开展全链条侦查[13];湖南在全省各地都建立了反电诈中心,接警、止付、冻结、侦查、返还工作机制已经形成[14]。进一步深化了国际执法合作机制,以中国经验为世界各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有益借鉴[15]。另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责、行业监管、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工作体系基本形成,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治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16]。《反诈法》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本领域的风险防控责任。同时,还规定了建立防范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有关机制、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机制、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机制、预警劝阻系统、限制出境措施以及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等方面的制度。这些规定进一步丰富了公安机关侦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箱”和“武器库”。

3. 侦查技战法得到创新

首先,进一步明确了侦查打击重点,精准施策。强化源头打击、链条打击,重点放在铲窝点、抓“金主”、摧黑产、堵漏洞方面。2022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开展“断流”专案斗争,明确工作重点就是要斩链条、断通道、挖“金主”、打“蛇头”[13]。特别是对贩卖“两卡”等黑灰产业团伙的打击,有效摧毁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生态链。其次,加强了技术反制措施的研发和应用。不仅加强了诈骗前保护反制措施,同时强化了诈骗过程的阻断技术和诈骗后的信息溯源技术,提升了全流程技术反制能力。相关部门推出了国家反诈中心APP、96110 预警劝阻专线、12381 涉诈预警劝阻短信系统、全国移动电话卡“一证通查”服务、云闪付APP“一键查卡”等五大反诈利器,预警防范能力不断增强[17]。发展了基于多端证据融合的诈骗行为识别技术,以及面向诈骗资金的转账轨迹发现、拦截和确权返还技术,内外部资源得到整合,全国性上下联动、相互支撑一体化协同打击犯罪格局基本形成[18]。最后,侦查中灵活应用多种技战法。如人员流侦查方法有资金追踪法、轨迹碰撞法、设备关联法、网络渗透法、刑技比对法、特征分析法等[3],信息流的侦查方法有注册信息追踪法、IP信息分析法、交易数据关联法、设备信息关联法等[19]。

4. 侦查环境得到改善

根据《反诈法》规定,统一由政府组织协调反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工作,统筹协调各项打击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各单位应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个人应增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上述规定加强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领导力量,强化了各级政府的打击治理及宣传责任,明确了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的反电信网络诈骗责任和义务,从而使这项工作能够落地,为形成良好反电信网络诈骗氛围奠定了制度基础,为侦查打击营造了良好社会环境。

5. 侦查效果得到提升

近年来,公安机关坚持依法严打方针,持续组织开展“长城”“云剑”“断卡”“断流”“百日行动”等系列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提升了打击效果。一是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效果得到彰显。2021 年1至5月,全国共破获11.4万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打掉1.4万余个犯罪团伙,抓获15.4万名犯罪嫌疑人,同比分别上升60.4%、80.6%和146.5%,771 万名群众被成功劝阻免于受骗,共挽回991 亿元经济损失[20]。2022 年在“百日行动”夏季攻势中,江苏、浙江、安徽3 省15 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收网行动,成功抓获1.3 万名涉诈违法犯罪嫌疑人,460余个犯罪窝点被捣毁[21]。二是跨境犯罪治理取得突破。通过内外联动,实现了抓“蛇头”、挖“金主”、捣窝点的目标。2022 年3 至6 月,公安机关与76 个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警方共同开展了反诈“曙光行动”,捣毁1 770 个境外诈骗窝点,逮捕2 000 余名犯罪嫌疑人[22]。2022 年5 月公安机关进一步开展“断流”专案行动,向招募人员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起凌厉攻势,截至10 月,共打掉9 419 个“3 人以上结伙”非法出境团伙,破获4 160 起刑事案件,抓获33 860 名犯罪嫌疑人[13]。三是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总量增长速度放缓。据公安机关不完全统计,2016—2018 年网络犯罪案件或涉网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超过案件总量一半[23]。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2.2 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1 万余名。2021 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4.1 万余起。虽然总量有所增长,但根据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情况,2021年6至12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立案数连续7个月同比下降[24]。

(二)侦查用谋的制约因素

1. 侦查用谋意识和能力存在缺陷

侦查机关作为侦查用谋的主体,在侦查用谋中起着核心作用。侦查用谋指挥人员和侦查人员不仅需要极高的谋略思维水平,同时需要随机应变的组织、指挥和实施能力。从目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的部分人员来看,其意识和能力还有一定差距。一是部分侦查人员缺乏案件经营意识,比较善于侦破短平快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对需要运用谋略实施侦查的长期经营性案件缺乏经验和耐心。二是部分侦查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全面的谋略知识训练。从近年来公安院校侦查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看,鲜有开设侦查谋略学课程,在相关侦查学专业教材中也没有安排专章内容,在课程讲授时几乎没有做系统讲授,多年来形成的侦查人才培养知识板块缺陷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弥补。三是部分侦查人员对侦查用谋的实施步骤和方法不太熟悉,虽然在侦查过程中也会使用一些常用计谋,但是基本上都是零散的、碎片化的,在案件侦破中往往难以取得实效。

2. 犯罪组织和人员复杂多变

侦查用谋是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之间的活力对抗行动,必须针对具体对象展开。然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结构极为复杂,人数众多,要从中筛选出能够开展谋略工作的对象,需要比较长的时间予以调查、了解和甄别。同时,物建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打入犯罪团伙,也需要一定时间来开展培训。这些都给侦查用谋带来变数和困难。

3. 侦查条件难以提供有效支持

从目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工作实际看,经费比较紧张,同时侦查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尤其是境外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导致侦查用谋工作开展缺乏应有支撑条件。

4. 侦查环境不尽如人意

国内方面,受疫情影响劳动力就业出现不同程度的困难,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居高不下的因素之一。虽然近些年社会管理秩序持续向好,尤其是疫情期间对流动人员的情况有比较充分的掌握,但因前几年疫情导致出行不便而逐步形成的网络工作和生活方式给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更多机会。国际方面,跨国侦查协助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警务人员境外执法条件不够成熟,缺乏天时、地利和人和条件,侦查工作困难重重,难以对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予以毁灭性打击。

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用谋的做法

侦查谋略的运用,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必须克服各种障碍,才能取得良好效果。笔者认为,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使用谋略开展侦查工作,必须把握宏观、中观和微观态势,从战略、战役和战术角度去设计运筹。必须考虑谋前、谋中和谋后不同阶段,从谋势、谋人、谋事和谋证等方面开展工作。必须立足此类案件犯罪主体集团化、地域性,犯罪活动非接触性、隐蔽性、国际化,犯罪证据去中心化、相关关系性等特征,把技术反制措施难以克服的侦查困境作为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一)谋势:审时度势,因势设谋

审时度势是用谋之本,审时是指对当前形势的研究判断,度势是对事物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和估计。“侦查中所指的‘势’,通常包括敌势、我势、天势、地势及生态环境。”[25]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中,审时度势就是要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形势有全面深刻的了解掌握,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要能够作出比较准确的预判。首先,要从宏观上谋“大势”。加强对国内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总体状况的分析研究。目前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还处在高发期,我们必须全面梳理案件基本要素,及时归纳总结犯罪人员及其活动特点、规律、发展原因。加强对境外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总体状况的分析研究,通过国际警务合作,调查了解国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总体情况,同时可以运用国家影响力,敦促部分国家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调查或侦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我国,以便能从总体上把握犯罪发展形势。其次,要从中观和微观方面谋“中势”和“小势”。要对每一个案件和每一犯罪组织的犯罪情况开展分析研究,对每一名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开展分析研究。从犯罪组织成员社会关系入手,旁敲侧击,分析组织成员成长经历,了解其家庭、社会关系,深挖其犯罪动机原因,掌握其犯罪心理,做到有的放矢。最后,要善于利用事物辩证发展变化规律顺势而为或变不利为有利之“势”。《孙子兵法》指出“计利以听,乃为之势,以佐其外”,就是要求侦查人员在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各种侦查谋略后,既要做到全面料敌,同时还应该主动谋势,没有用谋条件则应创造用谋条件。对于比较有利的国内态势,我们要紧紧抓住《反诈法》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夯实工作基础,完善电信网络犯罪侦查情报机构,拓展线索来源,提升侦查人员素质,积极发挥舆论宣传作用,营造良好反诈社会氛围,先声夺人,促使电信网络诈骗人员投案自首、主动归案。对于不太有利的境外侦查工作,我们则应主动谋势,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变被动为主动,变不利为有利,为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谋划。

(二)谋人:多管齐下,综合施策

所谓谋人就是分析案件参与人个人和组织关系,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及其社会关系,以达到分化瓦解犯罪组织,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或确定犯罪嫌疑人落脚地、隐藏地等目的。首先,通过侦查用谋突破犯罪嫌疑人员的心理防线。“用兵之道,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心战为上,兵战为下。”突破心理防线,可以从心理上展开谋略攻势,采取攻心夺气方法,摧毁犯罪分子意志,使犯罪组织人心涣散,士衰力竭,丧失犯罪动力和能力。其次,通过侦查用谋搞清楚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社会关系及集团组织体系。在侦查过程中,采取奇正相合的方式,达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目的。“正”一般是指以法律惩治犯罪,即刑事法律所规定惩治犯罪的方式、手段、程序等。“奇”则是在法律和政策前提下,针对犯罪分子的特点,灵活应用侦查手段,在对手意想不到的时间、空间,对侦查对象开展侦查,从而达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战胜犯罪分子的目的[26]135。侦查法治原则是侦查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工作必须依据法律规定采用相应的侦查措施,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在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开展斗争过程中,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各种侦查措施手段来查明诈骗集团的组织结构及其成员的各种社会关系,这就是正的基本方法。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措施与手段都比较抽象,类型也不够丰富,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手段开展侦查工作,有时可能会难以取得侦查效果。因此,在依法侦查前提下,采用一定侦查谋略,利用引起犯罪分子错觉的方式手段开展侦查工作,是可行的。但要防范滥用职权、侵犯人权,应为运用侦查谋略设置必要的底限,以确保侦查谋略正当和妥当运用[27]。在侦查诈骗集团案件中,从时间变化、空间转换、思维定式、发展规律等方面来创设各种计谋,以便弄清组织及其成员情况,这就是“奇”的方法。

(三)谋事:虚实结合,迂直相寓

谋事就是要搞清楚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弄清楚犯罪的具体活动。做好谋事工作,必须虚虚实实,真真假假,迂直并用,明暗结合,通过侦查用谋使犯罪活动逐步暴露无遗,为人民群众挽回损失。首先,示形用佯,虚实结合,从真假变化中来发现犯罪活动全貌。示形用佯是指通过示形来迷惑对手,通过用佯来调动对手,使处于隐蔽状态的犯罪分子在动中暴露形迹,露出马脚[26]111。由于网络犯罪是非接触式,网络诈骗人员利用网络虚拟性、故事虚构性及不接触等特点欺骗被害人。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反其道而用之,采用示形用佯的计谋迷惑对手,使其露出破绽,为顺藤摸瓜、顺线打入、搞清犯罪活动方式方法等提供条件。其次,迂直相寓,后发制人,从相互依存中寻求查明犯罪活动的有利时机。《孙子兵法》讲:“军争之难者,以迂为直,以患为利。故迂其途,而诱之以利,后人发,先人至,此知迂直之计者也。”比如,可以考虑异地羁押,通过空间迂回,增强压力,从而使诈骗分子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利用一定圈套拖住诈骗分子,利用时间迂回,使其欲罢不能,最后自我暴露。对于有组织犯罪或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内部成员并非铁板一块,有的是上当受骗,被争取的可能性很大,可以考虑不必快侦快破,而是通过侦查经营,深入内部,开展内线侦查,弄清全案,一举歼灭。

(四)谋证:暗度陈仓,转化证据

谋证涉及法律规定各种证据的获取问题。上述谋人、谋事都会涉及谋证问题,在此仅就证据转化相关用谋问题开展讨论。一是监控类技术侦查获得信息的证据转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人员可以采取一定方式对此类信息材料进行转化。二是隐匿身份侦查获得信息的证据转化问题。一般而言,这类信息只作为侦查线索,为侦查指明方向。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将其转化为证据材料使用,以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落实,庭审质证中需要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以查明案情,如果缺乏此类证据的支持,就有可能导致证据来源不清,证据链缺失,无法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此类信息材料进行证据转化非常必要。无论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在追查证据来源时,都有可能暴露相关人员及侦查方法或过程,对侦查工作也会带来很大风险。对于上述线索、信息的证据转化,也必须采用一定的侦查谋略手段进行证据转化。

五、结束语

总之,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中运用和创新侦查谋略,无疑有利于增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打击效能。在当前以技术为主的侦查环境中,侦查人员如果能够创设条件,主动谋势,因势设谋,营造良好氛围,同时采取攻心夺气、奇正相合、示形用佯、迂直相寓等谋略形式,从谋势、谋人、谋事和谋证等方面积极开展谋略斗争,对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收集固定证据、抓捕人犯无疑会大有裨益。同时,为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下,在侦查用谋之后还有必要在保证相关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将所获得的材料转化为证据材料,以确保证据本身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当然,强调侦查用谋,并不是要否定现代信息技术在侦查中的作用,而是要在两种不同侦查措施相互之间灵活运用,扬长避短,相辅相成,使侦查工作开展得更加顺利、更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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