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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环境下知识生产的分配正义与产权重构

2024-05-08于文

编辑之友 2024年3期
关键词:版权知识产权人工智能

【摘要】由人类提供创意构思、机器自主完成表达呈现的人机混合创作正在成为人类知识生产的主要方式,但各方对AIGC产权归属分歧巨大,严重制约了权益保护与产业发展。文章认为分歧的深层原因并不在于各方对人类智力投入的定性差异上,而在于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功能存在认识误区。破解问题的关键在于正视知识生产的社会性以及知识产权对社会性生产的利益分配功能,从生产转型层面重建AIGC环境下知识生产的分配正义。由于人类创作与人机混合创作在利益保护上存在原则性冲突,文章提出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增设与版权并列的新权利类型,对AI知识生产中的人类智力投入提供专门化的保护。

【关键词】人工智能 版权 知识产权 AIGC

【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4)3-023-07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4.3.003

2023年年末,国内“AI文生图第一案”宣判,不仅没有达到“稳定市场预期”[1]的司法者初衷,反而给旷日持久的AIGC版权归属争议再添热度。法院支持AIGC版权可归属AI使用者的判决结果受到产业界普遍欢迎,但却与欧美等国对同类案情的认定有较大分歧,并引发诸多国内知识产权学者的质疑。[2]争议焦点在于使用者在AI生成内容中的贡献程度,即以提供提示词方式生成的内容能否被视为AI使用者的作品。随着AI技术飞速迭代,AI生成的图文音视频内容正以指数级速度超越人类创作内容的总和,成为出版业乃至人类文化生产、知识生产最重要的生产力。面对全新而庞大的市场,产权归属的不确定状态对产业发展极为不利。使用AI的个人与企业能否控制其使用AI生成的新内容、新知识,不仅是个人财产权益问题,还是产业发展的头等大事。本文认为,各方之所以在此关键问题上分歧巨大,是因为基于传统知识生产方式构建的知识产权模式失效后,各方对于如何处理和重建知识产权与知识生产的内在关系存在较大误区。因此化解问题的关键是要跳出对“激励创造”等知识产权学说的话语偏见,对知识生产方式转型的历史逻辑和转型脉络进行梳理,从保护和促进知识生产的社会投入这一角度,对AI生成内容的产权保护模式进行重构。

一、法律的无奈与保护的焦虑:思想层面智力投入的保护问题

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第一案”的判决结果之所以引发热议,主要在于各界对该案中AI使用者发送指令行为在内容创作中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各方虽然都认为AI生成内容是否受版权保护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但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AI使用者“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等行为非常具体,已经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投入”,所以根據指令生成的图片应当被认定为AI使用者创作的作品,受版权保护。而反对者认为这一判决结果混淆了思想层面的智力投入和表达层面的智力投入。[3]案件中AI使用者的提示词虽然包含了详细的绘制要求:艺术类型如“超逼真照片”“彩色照片”;画面主体如“日本偶像” ;人物细节如皮肤状态、眼睛和辫子的颜色等;环境如“外景”“黄金时间”“动态灯光”;人物呈现方式如“酷姿势”“看着镜头”;风格如“胶片纹理”“胶片仿真”等。但这只能表示AI使用者对图片需求有自己的选择和取舍。而对于美术作品的表达层面,即构成画面的线条和色彩造型而言,这些需求无论多么“独创”,也只是一种思想层面的独创。这些人类指令并不能决定线条、色彩的最终表现。AI对人类指令的理解以及AI对画面线条、色彩等表达性元素的独创性呈现,都是AI根据自身算法模型和所受训练随机生成。也正因如此,美国、欧盟的版权机构对于多起类似案例,[4]都以AI使用者“并不能对AI系统如何解读其提示和生成内容进行最终的创造性控制”为由,[5]拒绝予以版权登记。

较之于判决的正误,本文更关注的是此类诉讼持续引发争议的原因。为什么即便在欧美国家大量版权登记裁定和司法诉讼都明确判定多数情形下AI生成内容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的情况下,相关国家的类似纠纷和诉讼依然层出不穷?为什么明知生成式AI在多数情况下不构成人类作品,我国法院依然要坚持对案情进行个案分析,费力寻找AI使用者可享有作品版权的法理依据?本案的裁判书中反复提及“使用者智力投入”契合了各方的关切点。

显然,法官包括产业界都普遍意识到,如果AI生成内容不被视为人类的作品,就无法受版权保护而进入公有领域。那么为内容生成付出智力投入(诸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①)的AI使用者就无法得到他人对作品后续利用的关联收益。这不符合文化产业一直以来的秩序和传统,让人感觉不公平。策划、选题、创意、构思、主题风格的选择判断,所有这些智力投入无论属于内容的思想层面还是表达层面,对内容生产都至关重要。因此,法官需要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考虑如何尽可能运用现有的法律框架去保护AI使用者对生成内容的创造性投入。正如该案法官所言,“给AI使用者权利,可以让内容流转、许可,产生收益。使用者愿意用AI,研发者也有了收益,加大研发投入,形成商业链条。全世界都在争夺这个赛道,AI治理要帮助产业早点稳定市场预期,营造有利于技术运用、产业发展的营商环境”。[1]

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虽然“AI文生图第一案”的正反双方在对AI使用者指令的定性上观点相反,但共享一个相同的理论前提,即版权法只保护构成独创性表达的智力投入,思想层面的智力投入不受保护。所以法官要想保护AI使用者的权益,就必须论证使用者的贡献程度并不止于思想层面,已经构成独创性表达。同理,反对者认为此案的AI生成内容可进入公有领域无需保护,也是因为同样的理由,即使用者指令只是思想层面的智力投入,并不能控制表达。然而,本文所关注的是,思想层面的智力投入真的就无需保护吗?当人们将视野扩大到人类知识生产的整体格局和历史脉络,会发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生产的保护和激励从来都是全方位的。正反双方的观点实际上都包含了很大的话语陷阱,对于问题的解决极为不利。因此本文将从知识生产方式转型和知识产权制度功能及其保护机制溯源的角度,对AI使用者在知识生成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是否应该得到保护以及如何保护,这一关系AIGC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问题进行回答。

二、回归知识生产的考察:知识生产方式与知识产权模式的互动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需将视角转向更广阔的知识生产领域,深入分析知识产权制度是如何服务知识生产方式的整体运作,进而产生与演进的,探索知识产权制度深层次的现实功能与机制。整体性视角有利于理解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处理AI介入知识生产后失效的根本原因,为重构与人机混合知识生产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奠定基础。

1. 知识的社会生产:被话语遮蔽的多元利益及其分配正义

版权法不保护思想层面的智力投入这一观点,实际上与版权领域一个长期普遍的话语误区密切相关,那就是知识产权的制度功能在于激励作者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由于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并不需要激励也能持续不断创造新的表达,所以就会得出AI生成内容无需保护,应该进入公有领域的结论。[6-7]同理,法官为了保护AI使用者的权益,就必须证明使用者对生成内容的表达做出了独创性贡献,因此才能受到保护和激励。

然而回顾历史,市场才是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最直接的推动力。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直接诱因是知识的市场化,而不是激励创造的需求。文化和知识的创新表达、技术的发明与人类文明相伴始终,个体从事知识生产的动力也是多元的,包含着人类的天性、精神追求等多个方面。工业革命和现代印刷技术等媒介革命造就了知识生产与商品生产的结合,最迫切的需求就是无体的知识必须成为可被交易的财产,这就需要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几乎不可能成为财产的无体物构建成可以交易的对象。因此围绕知识的投资、交易及其市场利益的分配得以运转,与知识生产相关的产业得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确认、分配知识的市场化所产生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是知识成为市场要素的结果,支撑该制度的核心利益诉求不是来自创造者,而是来自以知识为市场要素的产业。”[8]

在版权制度的萌芽阶段,无论是中国古代书坊主向官府申请的禁刻令,还是西欧印刷商向王室申请的特许专营权,核心都是禁止他人翻版。[9]出版印刷要投入选题创意和编辑构思,对文字进行编辑加工,通过刻写校排制作版面版式,所有这些成果的最终呈现都是可被他人轻易复制的信息符号。所以出版者如果不寻求公权力的保护,就无法禁止别人直接对其出版物覆刻覆排,进行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当时的“版权”保护的主要是对制作特定版本的智力投入。世界首部版权法《安妮法令》是英国书商在许可证制消亡后为了维系印刷权利持续游说议会的结果。将作者视为权利源头只是他们的游说策略,不仅让权利源头更清晰,也让议会放下了对出版商垄断知识的担忧。“只要书商能够说服作者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们,上述规定的效果就是给书商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收回他们在王室特许时代图书交易上所行使的某些控制权。”[10]将书稿购买者与作者并列作为专有印刷权的二元主体才是书商最核心的诉求,权利的许可转让是保护出版商投入的关键机制。书商可以继续维护对特定书稿的垄断经营,保护其资本投入和编辑制作等各项劳动投入。进入现代社会后,知识产权制度让知识成为生产元素在各行各业发挥基石作用,版权制度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随着媒介技术的扩张不断扩大,甚至直接催生了门类齐全的传媒产业和文化产业。版权制度每一次完善修改的背后,都有来自产业界的呼声与争论,创作者的声音也基本来自头部市场的作者群体。版权制度对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的规定更是毫不遮掩地将版权制度的保护初衷显露出来。

知识社会学的研究也有力证明了知识生产的社会植根性。知识是通过社会互动在日常生活中构建的,知识的生成深受社会结构、文化背景和人类互动的影响。[11]与知识生成相关的机构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知识的发现、转化、呈现、定型、塑造和规范方面贡献了巨大价值。任何知识都是社会互动、组织结构及广泛的商业和技术网络中的集体成果。[12-13]这些研究为确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知识生产的整体性视角表明,实现市场利益分配正义,让知识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投入得到合理回报,才是版权制度一直以来最核心的功能,而不仅仅是对独创性表达的激励,后者更可能是结果而不是原因。

2. 归于“表达”:一种巧妙高效的机制设计

那么激励创造的观念是怎么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中占据话语优势的呢?这与版权法的制度设计将版权保护客体归于“独创性表达”有关。事实上,版权保护客体被确定为“独创性表达”是在《安妮法令》诞生之后的一百余年,围绕如何划分思想与表达、区分独创表达与公有表达等一系列版权保护正当性问题的争论过程中逐步确立的,这是一个异常艰难的观念建构历程。因为“作品被视为财产不仅意味着作者可以控制商业性的出版行为,也意味着作者能够控制别人使用自己的作品进行再创作,还意味着作品中内含的公有思想和表达也可能被圈占为私有财产”,[14]所以版权制度的构建必须处理好保护私有版权和保护思想自由的关系。通过一系列诉讼,版权制度的捍卫者(当然还主要是出版商)找到了“独创性表达”这个最有利于确权和正当性的保护客体。表达具有可见的形式,源自作者独创,这就与其他作品有了边界,知识成为确定的财产,不会造成公有领域的思想被垄断,也不会影响基于相同思想的多样性表达。

然而,将保护客体聚焦于“独创性表达”是否意味着对为知识生产做出贡献的其他劳动和资本投入的否定呢?事实并非如此。该制度设计的精妙之处就在于知识生产所有主体都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思想与表达二分本质上是一种修辞术,是为了解决版权的确权和正当性问题,并不是知识的实在状态。思想与表达是知识的一体两面,没有思想的表达,也没有表达的思想。知识产权审判中最令人头疼的问题就是思想与表达的划分,即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在何种程度构成表达侵权,何种程度属于思想借鉴。因为这条分界线本来就不是客观的。选题策划、资本投入、组织实施、编辑加工、版面制作等各种智力投入和资本投入虽然并不一定决定最后具体的表达形式,但所有这些投入所创造的价值都凝聚在作品的最终呈现上,他們的价值实现依靠的正是对这些表达成为商品后的销售与流通。通过对最终表达形式的财产化,为知识生产做出贡献的各个主体都能通过版权交易实现市场利益的分配,获得应有的回报。

因此,将版权保护的客体归于“表达”,并不是因为只有独创性表达的智力投入才需要保护,而是因为归于表达的制度设计既不会影響对各种投入的保护和利益分配,同时又避免了思想垄断,化解了版权制度中私有领域与公有领域的冲突。所以保护表达是一种为了确定权利源头和实现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并不意味着版权制度否定其他智力投入和劳动投入的价值,不能因此否定其保护非表达的智力与劳动投入的制度功能。

笔者认为,人们日常所说的版权法不保护思想,只是不对思想进行财产化的保护,不对思想的贡献者赋予控制他人使用思想的专有权利,例如通过思想创造新的表达,但绝不意味着版权法不保护思想投入者创造的价值。恰恰相反,通过对表达的版权保护,让投资者和生产组织者在各项智力投入表达的市场化利用中获得回报,正是整个版权产业的运转逻辑和内生动力。

3. 坚持分配正义:主体革命与路径选择

对于AI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之争,看似是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但背后的根源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话语之争。挑起争端的是AI引发的知识生产方式巨变,知识生产主体第一次出现了人类以外的非民事主体,而且这个变革发生在版权制度最核心的环节——独创性表达的生成。“智能机器逐步渗透,特别是遵从机器逻辑的自动化程式正在以难以被感知的虚拟形态渗入信息传播之中”,[15]人工智能预训练大模型等超级算法取代人类的心智成为表达呈现的完成者,语言模型的概率分布取代了个体思维差异成为独创性的来源。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制度首要的功能目标是通过产权化与交易,实现各项投入对知识收益的分配,但为了处理好确权以及与思想保护的平衡问题,版权制度选择将权利的保护归于独创性表达。在传统的生成模式下,这套制度是行之有效的,通过对特定表达的专有权利实现知识要素的财产化,进而通过产权的许可、交易实现整个知识产品的价值传导和利益分配。但是当这个环节被非民事主体的机器所取代时,以表达为确权原点的保护机制的地基坍塌,失去了权利的源头。

其实类似情况并不是第一次发生,只要出现初始权利源头丧失的情况,知识生产社会投入的利益保护问题就会暴露出来。比如公版古籍的点校保护,即出版者的标点校对因独创性不足无法作为作品保护,但又因公版书不享有作者授予的专有出版权,陷入巨大的智力投入无法得到保护的尴尬境地。再如某本书出版合同到期后改换出版社再版或数字出版,获得作者授权的出版社或数字出版平台即便直接使用原版书的编辑加工后版本或扫描原书上网,原来的出版社也无法对其制版劳动和编辑加工劳动主张权利和回报。很多类似问题至今争论不休,颇为棘手,就是因为这种以表达为原点的保护机制遇到了作品版权缺位的特例情形,导致知识的共同生产者之间利益分配机制失灵。[16]

此时“对独创性表达进行保护”的功能话语就变得非常重要。如果秉持激励创造的知识产权功能说,那毫无疑问,AI生成内容无需激励也就无需保护,进入公有领域被全人类共享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对使用者指令等人类的智力投入进行保护,也只能和上述“AI文生图第一案”中的法官一样,在思想与表达的模糊地带费劲地寻求解释,将思想层面的智力投入归于表达。

但如果秉持市场要素的知识产权功能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脉络和现实功能有清晰的把握,那毫无疑问,即便AI的表达无法作为版权保护客体受到保护,知识生产过程中人类对AI表达所贡献的投入也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只要AI生成的表达具有市场价值,能够被他人进行市场化的利用,为AI生成内容所进行的智力投入、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都理应获得合理的市场回报。唯一的问题就是原有的产权确立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坍塌的时候,应当如何在实现与现有版权制度根本逻辑相协调的基础上,重建知识生产之社会投入的利益保护和分配机制。

三、重建产权:开创人机共创保护新模式

对历史的回顾清晰表明,知识生产方式的变革与知识产权制度相辅相成。印刷等复制技术带来由点及面的知识扩散方式,派生了以媒介组织为中心的市场化知识生产格局,进而直接催生了现代版权制度。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让知识生产方式的演进再次走到了十字路口。一种新型的人机协同——人类提供思想层面的智力投入,如选题策划、创意构思,具体的表达创作则由机器完成——将成为可见未来的知识生产新常态。这种人机混合知识生产对于版权制度的革命是颠覆式的,摧毁了以人的独创性表达作为权利原点的市场利益分配机制。因此为了推动高质量AI生成内容的生产,必须探索一条能够与现行版权制度相协调,充分调动AI使用者智力投入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 另起炉灶:创建AI生成内容的专属新型知识产权类型

英国知识产权局曾针对机器生成内容的保护方式进行过正式的咨询。该咨询提出了三个可能的方向:“保持现状、移除对计算机生成作品的保护,或用新的权利替换现有保护,这个新权利具有更小的范围和保护期限。”[17]显然根据上文的论述,针对本文讨论的AI生成内容,前两种方式都不可行。

首先,“AI文生图第一案”法官选择的是第一条路径,所谓“保持现状”就是将融入人类智力投入的AI生成内容按照人类作品进行版权保护。然而这种情形只适用于以AI为辅助工具的表达,例如用户使用智能化的传统办公软件和绘图软件创作的作品,用户的参数指令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决定关系。此外,生成式AI也不都是自主表达,同样也可以执行辅助人类表达的任务,大模型输出的内容也并不一定属于版权语境下的自主生成物。例如,要求大模型对文档内容进行格式调整,对明暗度进行调节。但若用户提供的是不能控制具体表达的提示词,保持现状的结果只能是牵强附会,将思想层面的智力投入强行扩大解释为表达层面的创造,给版权制度的基础原则——思想与表达规则造成体系混乱。

其次,一些对判决结果持反对意见的知识产权学者认同的是第二条路径,即移除保护。既然独创性表达由非民事主体的机器算法生成,而且机器无需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回报激励,依然会持续生成内容,这些内容自然无需保护,可为人类所公有。但这种保护路径显然忽视和违背了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真正初衷,即通过知识的市场要素化,实现知识生产过程中各投入方的市场利益分配。正如传统出版时代,出版者虽然无法获得作者身份,并不是作品的原始权利人,但高质量的知识生产背后离不开出版者的智力投入、资本投入和组织实施。AIGC时代人工智能虽然具有强大的表达能力,但高质量AI生成内容的产生依然离不开策划设计优质内容的AI使用者。这些AI生成内容是投入了大量智力劳动和创意设计的产品,例如使用AI制作的出版物中的文字、插图、翻译,音视频游戏产品中的各种素材等。虽然AI独创性表达无需激励,但背后的思想投入依然需要得到保护和激励。

最后,针对本文所讨论的情形,最适合的路径显然是剩下的第三条——“设立新的权利替换现有保护”。以人类的独创性表达为权利原点的版权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完备的逻辑体系和运行机制,破坏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保护AI生成内容,牵一发而动全身,会破坏版权的保护机制,导致现有制度的实施混乱。另起炉灶设立新权利,应该能够实现版权保护和AI生成内容保护的兼顾与平衡。设立新权利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設置新的邻接权。邻接权属于广义著作权,与著作权共享基本的原则和规范,相对来说立法成本较低。而且邻接权以保护非独创性智力投入、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这一点与AI生成内容的保护目的具有相似性,因此国内外不少学者都提出邻接权保护路径。[18-19]然而这一方案也存在难以缓解的冲突,最突出的就是邻接权保护的依然是权利人直接创造的表达,如对已有作品的表演、录制等。AI生成内容不仅不是对已有作品的传播投入,而且其本身也不是AI使用者自身创造的独创性表达。将AI生成内容纳入邻接权保护和纳入版权保护一样,都会混淆独创与非独创、思想与表达的划分体系。另一种方式就是跳出现有版权体系,创设全新的知识产权类型。人工智能作为具有变革性的新技术,对人类知识生产方式的影响是划时代的。同时,知识产权制度是丰富而开放的体系,除了版权制度,还包含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等各项权利。随着各种信息化客体的市场化程度加深,产权类型还在扩张。所以,为有巨大市场前景且现有产权体系无法进行规范调整的AI生成内容特设新型知识产权类型,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2. 重设起点:新型权利的客体

虽然设立新型权利的目的是保护思想层面的智力投入及相关方的市场利益,但在具体的权利设计上,新的权利类型还是和版权一样属于“文化产权”,同样要处理知识私有化与知识公有领域的矛盾和冲突。新的权利类型要保护的是思想层面智力投入所派生内容带给投入者的市场利益,同样不能对思想层面的知识造成垄断,更不能阻碍基于相同思想的再创作,例如不能造成对特定提示词的垄断。因此,新权利类型的保护客体同样也应该是“表达”,即AI生成的特定内容。这样不仅能处理表达与思想的平衡,而且摆脱了思想的混合状态,拥有了清晰易确权的权利边界。

同时,对权利客体的表述要进一步限定和规范,并不是所有的AI生成内容都属于新权利类型的保护客体。欧盟的知识产权报告中严格区分了 AI生成内容和AI辅助输出,[20]后者仅仅是将AI作为工具来执行使用者的表达意图。“AI文生图第一案”判决书中也使用了类似措辞,并列举了照相机辅助人类创作的例子,试图将案中的文生图行为定性为欧盟所谓的工具性AI辅助输出。但判决之所以引发争议,主要是因为在多数人看来,案中的“文生图”属于“AI自主生产内容”,表达的生成是AI完成的而不是使用者。因此新型知识产权类型的权利客体要明确定位为“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自主生成的内容”。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的重点并不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而是“自主”生成。因为AI平台功能多样,如果生成的结果仅仅是与指令有直接对应的辅助调整,如对特定对象的缩放或明暗调整,或者说使用者的指令已经具体到任何AI都会生成相同的可预见性结果,AI算法已经没有足够的表达空间,那这些内容尽管使用生成式AI平台完成,也只能算作AI辅助输出,而非新型权利的保护类型。总之,要成为新型权利的保护客体,使用者指令无论在主题、风格或表现细节的描述上多么具体,都不能完全控制和预见最终的表达,AI在具体表达上要有足够的创作空间。

此外,并不是所有AI自主生成的内容都属于新型权利的保护客体。新型权利的保护客体也要有创造性的要求。但这里的创造性并不是AI在具体表达上的独创性,而是AI的人类使用者发送指令中包含的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投入。因为新型权利设立的初衷是确保使用者创造性的智力投入及其耗费的劳动和资本投入,都能得到其创造性贡献的市场价值。“AI文生图第一案”中的AI使用者对AI的表达不断提供众多提示词,在修改环节作出个性化的选择,属于典型的具有创造性的指令。而对于无创造性的指令,如“画一匹红色的马”,不仅没有保护的价值也不具有保护的可行性。指令中通用表达意味着与他人的指令很难有所区别,也就无法确立权利的边界和相应的保护,这是财产权利的大忌。

3. 重建规范:新型权利的取得

版权制度采取自动取得原则,这是因为版权对智力成果成为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比较低,一般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源自本人的表达即可构成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任何人只要经过创作形成了作品,版权就自动产生,并受法律保护。但为AI生成内容设立的新型权利则不然,应当设立专门的权利登记制度和登记机关,依靠登记注册取得。

首先,版权保护的人类作品的独创性在于表达的独创性,直接体现在作品上,因此他人在使用或涉及侵权时都可以直接判定是否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是否存在权利。但新型权利的创造性要求并不是AI表达的创造性,而是AI使用者指令的创造性。此处的创造性不是针对单个的提示词,而是要求所有提示词组成的整体能够体现出使用者的判断、选择和取舍。这些提示词在文字层面不一定可以构成表达的独创性,但对于AI最终生成的内容提供了思想层面的创作指示,满足了创作需求。这就要求AI使用者必须向登记部门提交其发送的指令及其步骤,并通过登记注册留存这些记录。与此同时,权利登记部门可以对AI指令包含的创造性智力投入进行确认。类似于专利法的专利登记制度,专利申请书必须包含发明的技术思路、发明过程和具体实施方式,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审查员对发明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

其次,AI生成内容与人类创作作品无法从外观上进行区分。登记注册制度能够给AI生成内容添加具有公信力的权利标示,有利于权利的有序传播和利用。AI生成内容本身具有数字化、网络化的特征,不仅添加数字权利标示比普通的版权作品更加切实可行,而且权利登记部门可以利用数字网络平台和区块链等权益凭证技术开展更加便利化的权利登记审查和登记服务,从而进一步提升新型权利的可行性。

最后,权利的取得时间也与版权根据创作时间自动获取不同,由于只有获得登记的作品才能获得权利保护,并且权利内容不涉及人格利益,权利的保护期开始于使用者的申请登记日期。鉴于新型权利的保护重点在于知识生产的产业利益保护,投入的智力劳动也要小于人类创作作品,建议参考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作品的保护期标准,对新型权利的保护期进行控制,以实现保护智力投入和保护公有思想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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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Property Rights Reconstructing in Knowledge Production under the AIGC Environment

YU Wen1,2(1.School of Communication,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1, China; 2.School of Publishing,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1, China)

Abstract: The hybrid creation by humans and machines, where humans provide creative ideas and machines autonomously complete the expression and presentation, is becoming the main mode of human knowledge production. However, there is a significant divergence in opinions regarding the ownership of AIGC (AI-generated content), which severely restricts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deep-seated reasons for these divergences are not due to differences in these categories determining the rights of human intellectual contributions, but rather a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institutional fun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key to solving these issues lies in acknowledging the social nature of knowledge production and the fun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distributing benefits within social production, thereby reconstructing the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knowledge production in the AIGC environ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duction transformation. Based on the principled conflict between human creation and hybrid human-machine creation in terms of interest protec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type of right with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which is parallel to copyright, to provide specialized protection for human intellectual contributions in AI knowledge production.

Key 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pyright; intellectual property; AI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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