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4-05-08罗冬莲
罗冬莲
摘 要:随着互联网产业在我国的迅猛发展,未成年人的现实生活空间日益与互联网络虚拟空间深度融合,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在网络时代呈现新特点、面临新挑战。让未成年人在网络使用中趋利避害,要以“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主动融入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六大保护相融互促,“线上”与“线下”一体治理,健全制度保障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违法惩治,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网络综合治理,积极构建广泛参与、协同发力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新格局。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的使用推动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根据《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6.8%。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6.4%,其中10岁以下网民和10-19岁网民占比分别为3.8%和13.9%,青少年网民数量近2亿。可见互联网在未成年人成长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未成年人学习模仿能力强,但社会阅历浅、是非分辨能力较差,更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这就决定了在网络时代背景下需要对未成年人群体予以特殊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为未成年人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的“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的必然要求。然而,网络信息良莠不齐、网络空间乱象丛生、网络侵害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保护孩子的“触网”安全,是社会的共识和共同责任。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专门增加了“网络保护”专章。202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强调要“聚焦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大力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把网络保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点进行部署和推动。
一、未成年人网络使用风险及挑战
(一)未成年人网络使用风险
《未保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进入网络时代,未成年人对网络的接触和使用渗透到生活和学习的方方面面,对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保障自然有必要延伸到网络空间,建立起相应的新型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
未成年人在网络使用中受到的不良侵害和权利保障,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网络不良信息侵害、沉迷现象、网络欺凌、个人信息侵害、网络相关的犯罪活动等。由全国135家网络社会组织共同发起的全国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对全国各省300多万网民调查——《2022年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以下简称《调查》)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的平均网龄为4.35年,其中网龄在3年的比例最高,占到17.35%;5年网龄的比例次之,为14.84%,有5.38%的未成年人报告网龄在10年及10年以上。
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风险包括“网络沉迷”“接触色情、赌博、毒品、暴力等不良信息”“网络诈骗”“个人隐私泄露”“虚假信息或网络谣言”“被诱导大额充值或过度消费”“网络心理健康”“网络欺凌、暴力”“盲目追星、粉丝应援”等问题。就网络暴力事件来说,《调查》显示,12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遭遇到网络暴力的比例更高(50.50%),比12岁以上未成年人(40.51%)高近10个百分点。《调查》也发现,三成多未成年人参与过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活动。
(二)未成年人网络使用面临的挑战
有学者将未成年人现如今在互联网面临的挑战划分为3个类别,分别为网络技术风险挑战、网络消费风险挑战、个人信息安全挑战。随着科技进步和犯罪人员的规模化,目前这三种风险挑战都有危害性大、类型多样化的趋势。
1.网络技术风险挑战
网络技术风险挑战是未成年人所面临的互联网最底层的风险,这种风险内生于互联网本身的特点与机制,基于互联网本身的技术黑箱,未成年人无法规避大数据“母爱”算法带来的“信息茧房”,容易沉迷于网络的碎片化信息,并且仍有不法分子利用技术和制度漏洞传播不良信息,包括“软色情”“暴力”等低俗信息、虚假信息和博眼球的恶俗标题与粗俗图文,即使不刻意搜索关键词依然会弹出相关页面。根据《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显示,41.1%的未成年犯认为自己犯罪是受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其中,认为受网络暴力恐怖信息影响的占65.5%,受网络淫秽色情影响的占56.4%,受网络虚假信息影响的占24.9%。一些新技术新应用也有很大的风险问题,比如有的网站链接或平台利用“AI换脸”“AI绘图”“AI一键脱衣”等技术生成涉未成年人低俗色情图片视频;利用所谓“阅后即焚”的密聊软件诱骗未成年人提供个人信息,诱导实施违法行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制作发布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
2.网络消费风险挑战
网络消费风险挑战主要分为诱导过度消费和网络诈骗两类风险。受到消费主义和“炫富”信息的影响,未成年人会被不良的消费观念和价值观念带偏,形成攀比心理。另一方面,游戏平台诱导消费购买“皮肤”和游戏道具,网络直播打榜以及粉丝经济“做数据”为偶像打投等事件层出不穷,给未成年人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诈骗近年来也日益普遍,不法分子往往利用通过网络游戏的关卡、刷单返利、追星“打榜”或“免費领游戏皮肤道具”“解除防沉迷系统”“免费领红包”“低价购买游戏装备”等圈套诱使未成年人付款、购物。《守护成长:未成年人权益状况研究报告》显示,近1/3的未成年人曾收到虚假付款要求,其中8%的未成年人有过多次类似经历,近1/5的未成年人在网上购物时被欺骗过,其中3.8%的未成年人多次被骗。
3.个人信息安全挑战
个人信息安全挑战分为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收集和自主过度披露个人隐私两类风险。一方面,未成年人对个人隐私信息被非法收集缺乏防范心理,网络平台收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形成用户画像精准推送其感兴趣的信息导致其沉迷网络。另一方面,未成年人通过自媒体过度披露自己的个人隐私,与陌生网友分享自己的个人生活和心理状态甚至是随意透露家庭住址和真实姓名。
二、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侵害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侵害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日益增长,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披上了互联网“马甲”且花样翻新。针对北京市H区人民检察院2020—2022年办理的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侵害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1.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年龄呈逐年下降趋势。根据《青少年蓝皮书: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显示,“当前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几乎饱和,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明显,手机是上网的主要设备。”作为互联网时代的“原住民”,网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与此同时,危险也如影随形。首次触网群体的低龄化,再加上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且缺乏辨别能力,导致未成年人在网络中更容易受到不法侵害。根据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可知,伴随着未成年网民呈现低龄化趋势,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平均年龄同样出现低龄化态势:从2020年的平均年龄14岁降低到2021年的13.4岁,再到2022年的12.3岁。
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联系途径以微信为主,其他软件为辅。互联网时代各类网络交友软件繁多庞杂、层出不穷,为陌生人社交提供了便捷工具。近年来,未成年人使用的社交媒体平台逐渐从QQ转移至微信。除了日常使用普遍的微信、QQ等社交软件以外,还出现了“TT语音”这一新兴的聊天交友软件。“TT语音”中很多用户公开征友,表明自己年龄很小,很多女性账号发布公开信息中出现软色情等内容。如,该院办理的鲍某晨涉嫌强奸罪案、齐某富涉嫌强奸罪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系通过“TT语音”交友软件添加好友后再相约线下见面,继而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
3.罪名集中于强奸、猥亵等性侵类案件。2020—2022年该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侵害案件罪名主要为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盗窃罪以及介绍卖淫罪,其中,83.35%的案件主要为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案件。
4.猥亵案件从现实身体接触型向线上隔空型转变。互联网时代各类网络交友软件繁多庞杂、层出不穷,为陌生人社交提供了便捷工具。区别于物理空间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将目标锁定网络平台用户,利用社交软件线上“隔空”猥亵未成年人。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隔空猥亵)等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检察机关累计追诉此类犯罪3000余人。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7761人,“隔空猥亵”“网络诱骗”等新类型犯罪占比渐升。根据北京市H区人民检察院2020—2022年案件数据分析可知,猥亵案件犯罪趋势从传统的现实身体接触型向线上隔空型转变发展。如,该院办理的李某洋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洋曾系被害人的跳水教练,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李某洋伪装成“送福利”的陌生人,通过微信、QQ,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获得红包福利的方式层层诱骗被害人回答与性相关的问题、发送裸照和身体隐私部位的视频,“走进”被侵害的“网络圈套”。
(二)未成年人受网络犯罪侵害的特点
结合北京市H区人民检察院2020—2022年办理的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侵害案件以及有关新闻报道等情况可以看出来,近年来,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侵害的情形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首先,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呈现多样化的特点。网络游戏、社交软件、网络追星、打榜应援、平台直播、网络赌博、色情網站等众多场景都有可能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助推器,侵权人也以更为多样化、契合未成年人心智的手段。比如网络诈骗手段也是花样繁多,一是以“内部人员”“含泪转让”等名义向未成年人虚假售卖演唱会门票,实施网络诈骗;二是以免费游戏装备、投票返现、盲盒抽取、粉丝抽奖等名义诱导未成年人加入群聊,诱骗转账汇款;三是诱骗未成年人提供社交账号、支付密码等用于网络诈骗活动。
其次,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侵害手段呈现隐蔽性特点。一方面众多有害内容隐形变异,一是以谐音词、变体字、表情符号等形式传播色情低俗、赌博迷信等内容;二是利用视频剪辑、影视二创、动漫改编等方式集中展示涉未成年人血腥暴力等画面;三是通过外链、浮窗、二维码、账号信息等进行色情引流;四是儿童智能设备自带及第三方APP,语音、文字搜索结果中存在涉黄涉暴内容。
最后,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成为新课题。网络游戏、网络交友、网络追星、网络赌博、平台直播等,触网载体的多样化、不良信息的诱导性、未成年人的易受影响性,使得一些未成年人“耳濡目染”,增加了网络违法犯罪的可能性,给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预防带来全新挑战。以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审结(含起诉、不起诉)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人数分别为236人、3001人、5474人,2022年同比上升82.4%。因该罪属于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轻罪,未成年人涉嫌该罪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数较多,但其上游诈骗犯罪往往隐蔽性强、跨境、数额巨大等,危害严重。所以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也是当前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重要课题。与此同时,应当高度关注网络空间数字化形势下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和服务。未成年人检察应重点在网络保护和社会保护方面发力,但在涉及隐私等方面应采取严格态度。
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背景下传统家庭监管模式的失灵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化正逐步改变我国传统的教育模式,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以及传统的家庭教育都面临新挑战。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案件的发生存在家庭监护不力的因素,未成年人投入虚拟网络意图摆脱现实社交,很大程度上与其家庭无法满足其情感需求有关,也反映出父母对子女世界观、价值观、金钱观等缺乏正确引导。除却上述因素,我们也应当看到传统家庭监管模式的无力和滞后。对于家庭监管和教育而言,面对面的沟通是其他任何沟通方式都不能替代的,也是建立良好亲子关系的有效途径。虽然网络为家庭监管和教育提供了便捷的平台,却也大大减少了面对面沟通的时间,让监管和教育从“语言+情感”转向为“语言”。网络社会逐步“解绑”未成年人亲子间的依赖关系,独立的网民身份使得父母难以捕捉未成年子女在网络上的动态。
(二)网络风险环境下未成年人抵御能力的削弱
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各网络平台犹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网络信息爆炸时代,海量的信息真假难辨、良莠不齐,大量网络不良信息的泛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带来极大伤害。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其通常难以辨认互联网信息的好坏,也无法抵制网络诱惑,很可能过度沉迷网络,以致其权益受到侵害而不自知,甚至可能误入歧途成为不法侵害者。网络不良信息是网络上非法传播的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目前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不良信息主要包括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网络暴力信息、网络虚假信息、价值观扭曲信息和反科学信息。其中,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和网络暴力信息是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不良信息。不具有筛选和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往往选择“照单全收”,被错误的价值观、不良诱惑的侵蚀和影响。
(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体系侧重于防沉迷
网絡保护未成年人模式并不只是防沉迷系统在游戏或短视频领域的运用,2020年《未保法》修订后,未成年人模式提升了立法规制层次,强化了法律责任和执行机制,其设置目的从防沉迷扩张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模式提供义务具有普遍性,所有涉及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均有可能承担这一义务。对于未成年人模式的发展理念,应当从消极地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向积极地以服务未成年人为中心扩展。解决未成年人模式的当前困境,需要以“易用、稳定、显著”的技术要求保障未成年人模式的可靠性,以反成瘾措施加强未成年人模式的有效性,加强未成年人专属内容池建设,激发企业、行业协会、政府、司法机关、家长和未成年人等多元主体的责任意识,并让未成年人参与到网络保护未成年人模式的设计运行之中。
除了《未保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外,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部门规章主要是2019年8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此外,自2013年起至2021年,国家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陆续发布《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综合防治工程工作方案》《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可以看出来,一直以来,我国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作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我国目前对防沉迷系统的开发运用以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目标已经初见成效,但仍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进行进一步的保护。
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对策建议
(一)强化司法保护
一是完善法律对接。新修订生效的《未保法》有诸多亮点,其中之一就是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做了专章规定。该章共计17个条文,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重点问题,例如网络素养的培养提高、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职责、网络沉迷的预防、智能终端产品的限制及管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统一认证、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问题等,均作了明确规定。《未保法》修订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提升了立法规制层次,强化了法律责任和执行机制,其设置目的从防沉迷扩张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全面保护,但是具体的细节落实尚不完善,建议根据互联网环境下未成年人保护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快出台配套的落实细则方案。
万物互联时代,未成年人的网络参与权、隐私权、受保护权等成为热议话题。2023年10月,国务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运用法治手段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现实需要,是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中国方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出台,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成果,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发挥平台企业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为平台企业提供了制度预期,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平台企业在合法合规框架下健康有序发展。立足北京互联网平台企业多、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线索多的实际,借助《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实施的有利契机,与网信、文旅等部门,以及平台企业、互联网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等加强沟通,就网络不良信息治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电商销售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商品等问题开展研究,推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助力行业综合治理机制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二是注重源头打击。以惩防网络犯罪为重点,促进网络保护。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等增多趋势,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甄别未成年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挽救措施,筑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火墙”,聚焦综合履职高质效办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领域、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内涵新趋势新特点,深入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立足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工作特性,在注重源头打击,切断网络犯罪的上游犯罪,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的同时,通过法治进校园、检察开放日以及制发“督促监护令”等多种形式,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开展法治宣讲和普法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了解网络犯罪危害,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家长的监护意识。结合刑事办案,推动银行等机构采取对未成年人设定较低支付限额、严禁开通网银专业版等措施,助力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预防。针对陌生人交友APP运营者未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问题,向网信部门通报情况并共商加强网络平台企业监管、协同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三是积极推动网络领域未成年人公益保护。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针对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从源头上加强保护、堵漏建制。公益诉讼是监督互联网企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重要途径。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典型案件等重要实践,为未成年人友好型网络空间的构筑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以办理涉毒音视频传播、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等典型个案作为突破口,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敦促互联网行业压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推动互联网行业自治,促使多方协同、齐抓共管。
(二)强化平台监管
一是全面落实管理措施。网络信息和服务提供者等网络主体和平台,是实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可或缺的力量。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实现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需要以未成年人模式对抗智能算法推荐造成的“信息茧房”,并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对内容和广告推送的智能算法加以限制。然而,未成年人庞大的群体数量代表着巨大的流量商业利益,识别未成年人身份、开启未成年人模式就与流量变现的商业利益存在冲突。要提升互联网平台主体意识,督促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社会义务,开展自律规范,充分发挥技术优势,采用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打游戏的时间,对涉及淫秽内容的聊天记录进行监测,采取封号等措施,持续加强内容审查,全面落实管理措施,以健康丰富的网上内容供给,积极为未成年人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生态。
二是切实履行法律义务。《未保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信息处理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网络保护专章各项义务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直至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其责任后果和处罚手段较为全面,可以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做出轻重有别的处理。这些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涵盖违反未成年人模式提供义务的情形,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未成年人模式的提供与适用进行跟踪、监督,发现有关主体未能履行义务时运用各项处罚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障这一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实现这一模式的设置目的。
三是聯动加强网络保护。可以借鉴参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同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执法监督联动工作机制的经验做法,研究制定《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执法指南》,对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判断标准进行了明确,形成“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协同履职合力。通过检政企联动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定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风险提示清单》,将涉及未成年人的常见网络风险分为信息安全、产品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生活服务五大类39项,为社会公众识别、发现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互联网企业等及时处置、阻断风险信息,深化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提供了细化的参考。
(三)注重家庭引导
一是激活家庭教育辅助功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家庭教育不再仅仅是家务事,国家也应当予以督促、助推。应切实激活家庭教育辅助功能,督促家庭教育不缺位。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父母应加强与子女的交流,了解未成年人思想、交友、消费动态,并对未成年人使用电子终端产品进行有效监管,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交友观、恋爱观,不沉溺于网络世界。要发挥家庭第一课堂作用,发挥家长表率作用,加强亲子沟通,做到主动引导、积极示范、有效监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适度使用网络,培养、提高网络违法犯罪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帮助未成年人扣好使用互联网的“第一粒扣子”。
二是促进司法职能介入家庭教育。积极促进司法职能与家庭教育融合发力,针对监护人存在家庭教育失当、管教不严、监护不力、缺位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情况,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制发《督促监护令》,对其父母予以训诫,提出改善教育方式、加强沟通交流以及帮助孩子戒除网瘾等重点监护举措,以检察履职助推家庭教育,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更好融入社会、成长成才。
三是建立家庭教育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妇儿工委(妇联)沟通协作,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合作机制,推动家庭教育评估客观化、精准化,提升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质效,增强“督促监护令”“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刚性。加强与民政未成年人保护站的协作,发挥未保站在公益诉讼线索发现、督促监护令执行效果检查、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发现干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提升学校保护
一是普及素养教育,筑牢思想防线。要持续普及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扎实推进网络素养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覆盖全场景,贯穿全过程,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网络规则、理性判断网络现象、科学对待网络行为,筑牢安全用网思想防线。提升网络能力,培塑文明习惯。要教育未成年人主动学习网络知识,增强辨别能力,抵制不良诱惑,提升防护技能,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践行良好的网络行为规范,从小养成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习惯。
二是以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为依托,促进学校保护。牢牢抓住“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保护”中心点,以法治副校长为主体抓牢校园法治宣传线,以网络宣传为纽带抓牢社会法治宣传线,切实将法治宣传深度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推进检校阵地共建,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法治宣讲团。找准普法发力点,依托法治宣讲团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在六一儿童节、开学季等关键时间节点,强化校园普法宣传力度,主动就新学年法治教育问题与学校沟通交流,围绕强化法治观念,增强网络保护意识、预防网络犯罪等讲授“开学第一课”。坚持普法宣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积极策划、组织“检爱同行,法治进学校”“检爱同行,共护花开”等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通过走出去与请进来、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输送精品法治产品。
结语
互联网是当代未成年人学习、社交、娱乐的重要工具,对其成长的重要影响日益凸显,在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着新的安全隐患。在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未成年人保护议题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打造清朗网络空间的应有之义。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推动司法办案和检察技术融合,探索网络犯罪案件专业化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亟需综合发力,促进科技赋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Curr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Suggestions for Network Protection of Minor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Work of Huairou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 Beijing from 2020 to 2022
Luo Donglian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industry in China, the real life space of minors is increasingly integrated with the virtual space of the Internet. The basic rights of minors, such as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the right to protection and the right to participation, present new characteristics and face new challenges in the Internet age. In order to make minors draw on the advantages and avoid the disadvantages in the use of the Internet, we should actively integrate into the protection system of minors with the comprehensive performance of the ' four major prosecutors ',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the six major protections of family, school, society, network, government and justice, integrate ' online ' and ' offline ' governance, improve the system guarantee mechanism, improve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engthen illegal punishment, continue to carry out special rectification actions, further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the network, and actively build a new pattern of network protection for minors with extensive participation and coordinated efforts.
Key words:network protection for minors; existing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Suggestions
責任编辑 袁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