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国标水分”和“安全水分”的区别和应用
2024-05-08陈建伟贾继荣周广斌
陈建伟, 贾继荣, 周广斌
(江苏省粮油质量监测中心, 南京 210031)
水是粮食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粮食籽粒生命活动,保持色、气、味及食用品质所必需的物质。在粮食储存、加工过程中,水分是重要的技术参数。在粮食购销环节中,水分是增扣量的因子之一。因此,理解和掌握好水分的内涵,对地方粮食储备企业做好购销和储存有积极意义。
1 粮食“国标水分”和“安全水分”的内涵
粮食“国标水分”即国家标准对粮食规定的水分要求,不同品种的粮食“国标水分”不一样。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我国幅员辽阔,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各地气候条件不一致,为确保粮食在收购、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技术和安全等需要,制定了粮食国家标准,其中包含对水分的要求。比如:GB 1351—2023《小麦》规定小麦水分含量不高于12.5%;GB 1350—2009《稻谷》规定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水分含量不高于13.5%,粳稻谷、粳糯稻谷水分含量不高于14.5%;GB 1353—2018 《玉米》规定稻谷水分含量不高于14.0%;等等。
粮食“安全水分”即粮食安全储藏水分,是指在常规储藏条件或控温等条件下,当地能够保证粮食安全度夏而不发热、不霉变,轮换周期内不发生重度不宜存的储藏最高水分含量。GB/T 29890—2013《粮油储藏技术规范》6.3.1款规定:长期储藏的粮食、油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规定,水分含量不宜超过当地粮食安全水分。
2 在业务过程中不同应用
政府储备粮食从收购、储存、出库整个业务过程中,粮食水分一直是重点关注对象。在GB/T 29890—2013《粮油储藏技术规范》附录A中,根据有效积温、年降水量、年平均相对湿度等气候环境条件将我国划分为7个储粮生态区域,各地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粮食储藏技术条件制定适合本地的粮食安全水分。
2.1 粮食收购,水分增扣量执行的是粮食“国标水分”
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明确要求: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是指用于规范粮油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如GB 1350—2009《稻谷》、GB 1351—2008《小麦》及GB 1353—2018《玉米》等。该《规定》3.2.1款明确水分增扣量:实际水分含量不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不高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同时2.4款明确规定,粮油安全储藏水分不作为水分增扣量的依据。
2.2 收购检验(企业自检)执行粮食“安全水分”
2021年2月6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第七条规定: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单位采购政府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不符合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入库。入库水分应符合安全水分要求。
2.3 验收检验(入库第三方)执行粮食“安全水分”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中储粮集团公司统一组织中央储备的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应及时抄送监管地垂管局以及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地方储备的验收检验要求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定。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依职责对验收检验结果进行抽查。
2023年3月27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库水分应当符合安全水分要求。
2.4 日常检验和三、九月份储存品质检验执行“安全水分”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储存期间承储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政府储备粮食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末、11月末前统一报粮食和储备部门。
《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其他粮油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政策性粮食入库平仓质量验收的扦样与送样、检验与判定可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2.5 (销售)出库检验执行“国标水分”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政府储备粮食出库检验制度。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粮食等竞价销售出库质量检验的扦样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对质量指标,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判定等级,不判定是否达标。
各承储企业可根据粮食销售合同对水分指标的约定,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进行增扣量。
3 江苏省储备粮的“安全水分”
目前,地方储备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已经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储备粮安全储藏水分的通知》(苏粮发〔2022〕21号),对省级储备粮食的安全水分进行了明确。常规储藏条件下,粮食安全储藏水分按国家标准执行。支持省级储备粮控温储藏,配备储粮空调和冷谷机等降温设备,有能力达到准低温储藏功效的,小麦、籼稻谷、粳稻谷安全储藏水分可按不高于13.0%、14.0%、15.0%执行;达到低温储藏功效的,小麦、籼稻谷、粳稻谷安全储藏水分可按不高于13.5%、14.5%、15.5%执行。
采用准低温储藏的,江苏省小麦、籼稻谷、粳稻谷“安全水分”比“国标水分”高0.5个百分点;采用低温储藏的,“安全水分”相比“国标水分”放宽1个百分点。
同时文件也明确:市、县地方储备粮安全储藏水分指标可参照执行。市、县地方储备粮安全储藏水分指标是否参照执行或者另行要求,也要进行明确,不进行明确的,一般会按照“国标水分”执行。
4 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建议
政府储备粮入库是粮食管理的开始,各环节质量管理工作要按照政策要求进行管理,确保粮食储存安全。为把粮食管理做得更好,建议:
(1) 加强对政策文件的学习与应用。根据不同阶段的政策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加强对政策文件的学习,充分理解和掌握“国标水分”和“安全水分”的内涵,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使制度与政策相适应,从制度上保证储存粮食质量管理满足政策要求,确保粮食质量良好。
(2) 加强对政府储备粮质量管理制度化、检验标准化建设。要统一制度、设备、能力、检验方法和操作规范,加强检验人员技术培训,保证质量管理和检验能力的一致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