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制度激励机制的经验比较与方案设计
——基于fsQCA的OECD国家案例分析
2024-04-29黄秀莲褚福灵
黄秀莲,褚福灵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北京 100081)
一、引言
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架构基本形成,但结构不均衡是现阶段的核心问题[1]。截至2021 年,我国“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0.3 亿人,基本实现全民覆盖。但是,“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发展迟缓,企业年金参保人数仅2875万人,而缺乏雇主缴费、完全以税收优惠为激励机制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刚刚起步。2018 年5 月,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启动试点政策,明确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给予递延纳税优惠。截至2021年10月底,参保人数仅5万多人,保费收入6亿多元,民众参与意愿低,市场效果远不及预期,政策激励效果不明显。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试点,仅仅是一类商业保险产品,难以承担起“第三支柱”的重任。为进一步推进“第三支柱”的发展,2022 年4 月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 号),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落地,明确了个人养老金的参保对象、制度模式、投资范围等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截至2023 年第一季度末,3038 万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实际缴费人数仅900 多万人,为参加人数的31.37%,储存总额182 亿元,人均储存仅2022 元。除了将领取税率由7.5%降为3%之外,税优模式、缴费上限等与试点期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致,激励机制优势并不明显。即期收益比远期收益更为直观,应更能够激励人们的储蓄行为[2,3]。因此,为增强制度吸引力,提高参保意愿,不仅要调整领取税率实现远期激励,还需探讨多种即期激励方式,进一步完善个人养老金制度激励机制。
二、文献综述
国际上通常以税收优惠方式激励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比如美国的401(K)计划和IRA 账户、加拿大的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日本的iDeCo 计划等。Daly 基于生命周期模型测算发现加拿大RRSP计划可以节省相当可观的税收,从而增加缴费者一生的可支配收入[4]。Banterle通过行为经济学方法验证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对意大利的投保人和保险计划发起人具有激励作用,还能够促进养老保险的发展[5]。但是,国内个人养老金制度试点政策的成效并不明显。王晓军和詹家煊基于累积前景理论揭示了试点税延办法没有激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实际的需求[6],郑秉文从实地调研发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反应不及预期,试点几近停滞[7]。试点政策成效不明显主要归因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策公平性受到质疑。贺晓波等建立了一个包含“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OLG 模型,发现现行试点政策对高收入者有更强的激励[8],不同收入群体存在即期税率、资本利得和跨期税率的差异,导致了“累退效应”[9],也易产生马太效应,加大贫富差距[10]。另一方面是政策的税收优惠不足。新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免征额提高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抵扣政策降低了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吸引力[11],缴费上限较低,税优力度小,养老金替代率不足,导致纳税人的投保意愿不强[12]。因为只有当税优水平足够高时,才能有效刺激养老保险市场的实际需求[13]。因此,构建兼具公平与效率的激励机制,对于发展自愿参加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至关重要。
现有文献从不同视角探讨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激励机制,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税优模式。税优模式决定了参保征税阶段与税收优惠力度。董克用建议探索“EEE”的税收优惠模式,或者将“EET”与“TEE”模式结合,低于一定收入的个人可自由选择[14]。朱小玉和施文凯也提出探索多种税收优惠模式组合使用的建议[15]。二是缴费上限。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税收优惠受缴费上限的限制,缴费上限的变化不仅影响目前处于缴费上限的人,也影响缴费低于上限的人[16]。Anson建立OLG模型发现税收递延账户的缴费上限差异化可以带来额外的总资本增长[17],需要适时提高缴费环节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拓展税收优惠模式,将扣除标准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联[18]。三是领取税率。张晶和黄本笑测算不同政策目标下领取税率的设定规则,要想同时实现激励参保、政府税收不受损失以及提高消费者终身效用的目标,领取税率应设置为当前个人所得税率的60%[19]。范堃建议降低领取税率,并通过养老金领取额度设置三档不同的领取税率[20]。四是政府补贴。王晓洁和杨鹏展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实施政府直接补贴方式,但补贴额度应较低[21]。五是支取灵活性。提前退出、提前或一次性领取等有关政策的灵活性,也会影响参保者的参保意愿。401(K)计划成功的特征之一就是不仅允许经济困难时在账户中提款,还允许透支借贷[22]。
激励机制是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上述研究明确指出我国现行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优惠不足,还需强化激励机制,并从不同角度提出激励办法。但是还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多数文献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研究不足,未曾测算具体的激励标准,比如苏春红和杜明哲明确提出差异化激励机制,对不同群体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标准[23],但是并未明确从哪一维度进行差异化,差异化的激励标准又当如何?二是大多文献仅仅关注某一激励机制,并未进行多个激励机制的对比分析,研究过于局限,缺乏整体视角。因此,本文采用fsQCA(fuzzy-set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简称fsQCA)方法识别激励机制的国际共性安排,明确不同激励方案的核心激励政策,再基于精算平衡原则分别测算政策激励标准,为完善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提供实证依据。
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研究理论上,将精算理论引入个人养老金制度激励机制方案设计,以精算平衡作为激励规则设定依据,与当前政策设定12000 元/年的缴费上限、3%的领取税率等较为模糊的设置依据相比,本文的理论依据更为明确。二是研究方法上,首次尝试将fsQCA 定性比较分析方法与精算模型的定量研究方法相结合。通过fsQCA 方法识别国际核心的激励机制,再运用精算模型测算国内具体的激励方案,匹配程度高、设计精巧,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国际与国内相呼应,对激励机制的诠释更为全面。三是研究内容上,激励机制方案设计兼具公平与效率。公平性在于设计了收入差异化激励机制,体现了正向收入再分配,效率性在于加大了税收优惠,主要目标群体的参保收益高于现行政策方案,有利于调动参保积极性。
三、个人养老金制度激励机制的国际经验比较
国际上,通常将政府主导的公共养老金之外的称为“私人养老金计划”(private pension plans),包括以雇主责任为主的养老金计划和以个人责任为主的养老金计划,从可比性上,将以个人责任为主的自愿型个人养老金计划与我国个人养老金相匹配,从激励机制视角总结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的国际共性安排。
(一)激励机制的国际安排
为完善国民个人养老保障,各国积极探索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政策安排,采取多样化激励机制鼓励国民参与。通过梳理国际个人养老金制度,笔者整理了38 个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为OECD)国家的税收优惠模式、调整性激励机制(包括缴费上限和领取税率)、补贴性激励机制以及领取给付模式,从多个方面分析国际激励政策。
1.税收优惠模式。根据个人养老金制度在缴费、投资和领取三个阶段征税与否,可组合成八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模式,“E”记为免税,“T”记为课税,OECD 国家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税优模式如表1所示。超过70%的国家采取单一税优模式,其中,前端税优主要为“EET”模式,如加拿大、冰岛、爱尔兰等13个国家,后端税优以捷克、匈牙利等采取的“TEE”模式为主。与后端税优相比,前端税优模式不仅可以获得即期的税收抵免,还能获得税收抵免部分的投资回报,因而这一税优模式更为普遍。此外,部分国家采取组合税优模式,针对不同缴费对象或养老金计划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模式,通过差异化的方式激励目标人群参保。一般来说,参保意愿薄弱、中低收入水平的群体享受的税收优惠更大,而对缴费实力较强的个人或机构获得的税收力度偏低,比如拉脱维亚对个人缴费部分采用“ETE”模式、对雇主自愿缴费部分采取“ETT”模式。值得注意的是,税优模式的设定要与本国税制规则相匹配,才会产生激励效果,比如美国完善的财产税、资本利得税等税收制度和严格的税收征收体系,使得宽松灵活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几乎成为居民获得税收优惠的唯一渠道。因此,税优模式需综合目标群体特征、参考本国税制规则等多角度设定。
表1 OECD国家个人养老金计划税优模式
2.差异化激励机制。基于不同特征群体制定差异化、调整性激励机制,是各国鼓励国民加强个人养老保障的政策举措,主要体现在缴费阶段税延缴费上限差异化和领取阶段税务处理差异化,如表2所示。
表2 OECD国家个人养老金制度激励机制的具体安排
其一,缴费上限方面,各国形成了以收入、年龄、职业类型、婚姻状况、缴费年限、是否参加职业养老金计划等为标准的差异化激励机制。葡萄牙个人养老金的缴费上限与收入和年龄挂钩,年收入不超过7410欧元的群体缴费上限高于其他收入群体,但其缴费上限随年龄的提高而降低。西班牙个人养老金的缴费上限与配偶收入有关,若配偶年收入低于8000 欧元,每年可额外扣除最多1000 欧元。此外,部分国家制订多项个人养老金计划,不同计划类型的缴费上限也存在差异,比利时自营职业者VAPZ 计划、雇员自愿VAPW 计划、养老金储蓄账户和长期储蓄个人人寿保险四个养老金计划的最高缴费额均不同。
其二,养老金领取时的税务处理通常和收入、年龄、领取养老金总额、参保年份、缴费类型、支付方式等标准关联,差异化税务处理体现在税收抵免额或税率上,由于税收抵免额也可以转化为领取税率的优惠,因而这一激励机制统称为“差异化领取税率”。奥地利个人养老金领取时的税务处理和收入挂钩,遵循收入越高税收抵免额越低的原则。爱沙尼亚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税率与签订合同时的年份、年龄和养老金支付形式有关,不同情况下领取税率分别为0%、10%和20%。
综上所述,一方面,各国通过鼓励持续缴费增强制度黏性,缴费年限越长,缴费上限相应增加或者领取税率相应降低,从而提高持续缴费动力。另一方面,各国根据目标群体特征制定差异化激励机制,遵循弱势群体享受较高税收优惠的基本规律,比如个人或配偶收入越低、职业越不稳定、参加的养老金计划越少等情况,缴费上限越高或领取税率越低,以期在发展个人养老金时兼顾公平与效率。
续表2
3.补贴性激励机制。部分国家通过政府的匹配缴费激励民众参加个人养老金计划,包括无条件补贴和有条件补贴两种模式。无条件补贴是缴费即补贴,土耳其将政府缴费与个人储蓄账户匹配,最高可达年最低工资的25%。有条件补贴是仅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者提供政府匹配缴费,奥地利对尚未领取社会保障养老金福利的个人,政府匹配的缴费率为“2.75%+可变缴费率”。捷克规定每月最低缴费300捷克克朗才能获得政府补贴,补贴额与缴费额成正比,最高为每月230 捷克克朗。政府补贴有利于激发中低收入群体的参保积极性,但同时增加了财政负担,是否提供匹配缴费以及政府补贴比例是补贴性激励机制的关键。
4.领取给付模式。养老金领取给付模式是制度灵活性的体现,包括退休前提前退出、提前领取、退休后终身领取、定期领取(按计划领取)和一次性领取。其一,少数国家支持退休前提前退出,并对此设置惩罚机制,除了增加额外税率,如智利、丹麦、法国、意大利和美国等,捷克还要求退还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已扣减的税收优惠,波兰要求放弃所有应计税收优惠且投资回报率按19%征税,芬兰退出条件最严苛,只有失业、残疾、离婚和配偶死亡才能提前退出,并且最短退出期必须为10 年。其二,到期领取时通常为终身领取或定期领取模式,若一次性领取需额外支付税率,如日本、波兰、斯洛文尼亚等,额外支付的税率往往和养老金收入总额(爱尔兰)、是否超过为计算税收抵免而设定的最高限额(韩国)、退休时间(西班牙)等挂钩,以达到差异化警示惩罚的目的。领取给付模式决定了参保者获取收益选择权的多寡,领取模式越灵活,参保者选择空间更大,制度信心更强,激励力度也更大,但是各国在增强制度灵活性的同时,仍鼓励终身年金领取模式,以平滑退休期间的养老金收入,预防长寿风险。
(二)研究设计与研究结果
1.研究设计
1.1 研究方法
为明确OECD 国家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激励机制共性安排,本文选择由Charles C.Ragin提出的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CA)[24]。QCA 方法可以分析不同的条件变量(激励机制政策)如何组合以实现特定目标结果(个人养老金制度广覆盖),明确所有可能方案,并识别出各方案的核心条件变量。
本文适用这一方法的原因主要有四点。第一,QCA 方法肯定了事物间的“关联性”,能够发现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传统回归分析以变量间相互独立为假设,然而,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激励政策遵循内在逻辑,如EEE 的税优模式完全免税,往往采取较少的其他配套激励政策,如表2 中的哥斯达黎加、以色列等。第二,QCA 方法中不存在传统定量方法普遍存在的一些内生性问题。因为QCA 基于组态视角和因果非对称性,可避免反向因果的可能;QCA 基于布尔代数,研究的是集合关系而非相关关系,故也并不存在遗漏变量偏差[25];QCA 不依赖随机抽样技术,也不会产生样本选择偏差问题[26]。因此,即使激励机制以外的因素会影响个人养老金制度覆盖面,但并不影响本文的研究结果。第三,QCA 方法适用于政策激励机制的研究。一方面,QCA 等效性假设的合理性。国别、地域差异下,往往不存在最优政策,而是最合适的政策。求同存异,寻找目标变量的多个等效“配方”更加合理,即不同政策组合可能产生相同的结果,实现某一期望结果的方案是多样的。另一方面,QCA 能够识别核心政策安排。政策的制定和推进具有时滞性,若能明确核心政策安排,优先布局,再循序渐进,更有利于提升政策效果。第四,QCA 方法突破了传统回归分析对样本数量的限制,不仅适用于大样本研究,也适用于中小样本研究,这一方法最初作为一种宏观比较分析方法被广泛接受[27]3-4。因为结果变量为连续型变量,所以本文适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简称fsQCA。
1.2 研究变量与模型构建
研究变量方面,条件变量为OECD 国家制定的各项激励机制,包括税收优惠模式(TAX)、缴费上限差异化调整(MAX)、领取税率差异化调整(PTR)、政府补贴(GSI)与领取给付模式的灵活性(FCM)五个方面。税收优惠模式的关注重点在于单项税优模式还是组合税优模式,单项税优模式是常见税优模式还是其他税优模式。因此,定义变量时,常见单一税优模式中EET 模式定义为1,TEE模式定义为2,其他单一税优模式定义为0,多种税收模式组合则定义为3。其他条件变量均为0—1 变量,若存在该项激励机制则为1,否则为0,其中,在领取模式灵活性中,有条件的或禁止一次性领取、严格的退出条件、不允许提前退出,视为灵活性较弱,记作0。文本数据来源参考表2。
结果变量为个人养老金制度覆盖面,以广泛的覆盖面为目标,通常可用个人养老金参与率来反映,基于样本可得性,案例样本为24个OECD 国家2020年相关数据,数据源自OECD官网数据库。
模型构建方面,通过税优模式、差异化激励机制、补贴性激励机制和领取模式四个维度,提取五种激励机制构成前因变量,即税优模式、缴费上限差异化调整、领取税率差异化调整、政府补贴和领取模式的灵活性,研究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的激励性政策安排。在组态思维下,根据前因变量和结果变量的目标构建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驱动机制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驱动机制模型
1.3 数据校准
除了税收优惠模式和个人养老金参与率之外均为0—1 变量,因而只需对非二值变量进行数据校准。结合文献和变量的实际含义[28],将变量的分界点设为样本数据的上4 分位数、中位数和下4分位数,即税收优惠模式的三个锚点分别为3、1和0,个人养老金参与率的三个锚点分别为27.41%、19.69%和14.55%,由此将原始数据转化为隶属于0—1之间的模糊集隶属分数,进行fsQCA分析。
2.研究结果
2.1 必要性激励机制
若缺乏某一激励机制,则无法扩大个人养老金制度覆盖面,那么这一激励机制为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必要条件。通过一致性明确必要条件,若该变量的一致性大于0.9,则为必要条件。如表3所示,条件变量的一致性均小于0.9,因而不存在导致个人养老金制度广覆盖的必要激励机制。
表3 必要条件分析
2.2 充分性激励机制
若某一激励政策或者政策组合共同导致广泛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覆盖面,则这一激励政策或者政策组合为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充分条件。fsQCA 方法输出复杂解、中间解和简约解,前两者结果相同,4 种条件组合总体覆盖率为0.3925,能够解释39.25%的案例数,总体一致性较高,为0.9199,输出的三种方案为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的充分条件组合,如表4 所示。其中,共同出现在中间解与简约解的前因条件为核心条件,对结果有重要影响,若只出现在中间解则为次要条件,起辅助作用[29]。依据核心条件分别将三个方案命名为缴费上限差异化激励机制、领取税率差异化激励机制和政府补贴式激励机制。表中典型国家是三个不同中间解分别对应的案例,来源于fsQCA软件输出结果。
表4 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的三种激励机制方案
缴费上限差异化激励机制方面,方案L1 主张设置不同标准的缴费上限,激励不同特征群体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这一激励机制下的税优模式倾向于组合性税优模式,但无需额外的政府补贴,也无须调整领取税率,领取模式的灵活性要求也不高,核心激励机制为缴费上限差异化,故称为“缴费上限差异化激励机制”。这一方案以挪威和斯洛伐克为代表,其中,挪威依据计划类型和职业类型划定缴费上限标准,自营职业者的自愿性固定缴费职业计划的最高缴费可扣除自营职业者个人收入的7%,且在1—12G①区间内,而个人养老金储蓄计划(IPS)的个人缴费上限为40000挪威克朗,在这一激励政策下,2020年挪威个人养老金参与率达到24.67%。通过缴费上限差异化,更好满足不同参保群体对补充养老的需要,激励作用也更为明显。
领取税率差异化激励机制方面,方案L2 要求的核心条件为差异化领取税率,无需其他辅助条件,如不必设定组合税优模式,缴费上限、政府补贴等其他激励政策均无须设定,因而称为“领取税率差异化激励机制”。这一方案下瑞典为典型国家,瑞典根据养老金来源的不同,设定差别化的养老金领取税率,若来自资本保险(capital insurance)和保费不可扣除的私人养老金,免征所得税,否则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税,在这一激励政策下,2020年瑞典个人养老金参与率达24.2%。
政府补贴式激励机制方面,方案L3 下政府补贴为核心条件,以组合税优模式和灵活性领取模式为辅助条件,但无须调整缴费上限和领取税率,可称为“政府补贴式激励机制”,这一方案以德国和捷克为代表。其中,德国李斯特养老金规定,政府补贴高低和参保人缴费高低相对应,参保人投入资金越多,国家补贴也越高,投保人需要投入上一年税前总收入的4%,方可获得全额补贴,个人和政府补贴总计最多2100 欧元,在政府补贴激励政策下,2020 年德国个人养老金参与率达到30%。
综上,三种方案所要求的核心条件分别为缴费上限差异化、领取税率差异化和增加政府补贴,每一方案有且只要求制定一种核心激励机制,对税优模式和领取模式的设定要求不高,这为我国发展第三支柱养老金提供了有益经验。在国内养老保险制度渐进式改革背景下,目前应强调核心激励机制,优先关注缴费上限、领取税率和政府补贴,未来再循序渐进,适时推出组合性税优模式以及灵活有度的领取模式。
四、个人养老金制度激励机制的国内方案设计
参考三种激励机制方案,关注三个核心条件,分别对应我国当前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具体政策安排,即现行方案缴费上限为12000 元/年,领取税率为3%,且未匹配政府补贴。个人养老金制度为完全积累制,可基于精算平衡原则测算政策激励机制参数。个人养老金制度采取先试行再逐步推开的策略,部分配套细则还未公布,因而精算模型构建中的部分参数参考试点政策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
(一)测算方法
1.精算平衡模型。精算平衡原则下,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累计到退休时点的终值应等于个人在退休期领取的养老金累计折现至退休时点的现值。本文从待遇水平出发,基于目标替代率测算三类激励机制的政策参数,模型如下。
个人在缴费期个人养老金保险费的缴费额累计到退休时点的终值FVi为:
个人在退休期领取个人养老金累计折现至退休时点的现值PVi:
精算平衡原则下,FVi=PVi。
其中,x为参加工作的年龄和参保年龄,a为退休年龄,k表示缴费期间的年龄,kϵ[x,a- 1],i表示激励机制的差异化群体,比如按照年龄、收入、职业类型等某一维度进行差异化,ω为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最大年龄,j表示退休期间的年龄,jϵ[a,ω],Si,k为i群体k岁时的月工资收入,参考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款方式,以工资的6%和月缴费上限Fi,k的较小值缴费,bi,t为i群体k岁时的缴费金额,bi,k= min{Si,k× 6%,Fi,k},mf为保险公司管理费用,r 为投资收益率,d 为折现率,v 为折现因子,v=1/(1+d),xPa为a岁的人在x岁存活的概率,ci为i群体的政府补贴比例,每月税后的个人养老金为Ri×Si,a-1,目标替代率Ri为退休该年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与退休前一年工资收入的目标比值。
2.参保收益模型。购买个人养老金少缴的个税和未来领取个人养老金应缴的个税之间的差值是个人获得的税收优惠,若存在政府补贴还需要加上补贴部分,共同构成参保总收益,模型如下。
相比于不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缴纳个人养老金的税延收益累计到退休时的资本利得终值为Gi:
退休后领取个人养老金需要缴纳的税收折现到退休时的现值为Hi:
个人获得的参保收益为TPi:
其中,Ti,1k为i群体k 岁不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时缴纳的税款,Ti,2k为i群体k岁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时缴纳的税款,△Ti,k为i群体k岁时的税收优惠额,△Ti,k=Ti,1k-Ti,2k,rt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的税率,TPi为i群体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参保收益。
(二)参数设置
年龄、参保年限和领取年限方面,不区分性别,以一个“标准人”为研究对象。假设开始工作的年龄为20 岁,退休年龄为60 岁,若不间断缴费,参保年限为40 年,领取期限要求不低于15 年②。本文以15 年为例,即20 岁参保,60 岁领取个人养老金,领至74岁。
工资增长率方面,参考以往研究,通常将工资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挂钩。2014 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新发展阶段GDP 平均增长率为6.95%。许宪春等考虑疫情局部反复的特点,从生产、需求、收入和价格角度运用相关统计指标,测算2022 年我国GDP 增速在5%—5.5%[30],樊明太认为中国潜在经济增速为6%[31],世界银行于2021年预测中国实际GDP 增长率在2021 年为8.5%,2022年为5.4%,2023年为5.3%[32]。结合高质量发展背景以及新冠疫情的冲击,参考王晓军和任文东将工资增长率记为GDP增长率加1%[33],故设定工资增长率为6%。
投资收益率和管理费用方面,根据银保监发〔2018〕20 号文将税延保险产品分为A、B、C 三类,最低年保证利率为2.5%。根据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历史数据计算可知,1996 年到2022年3 月的五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约5%,因而取两者均值,假设个人养老金投资产品的投资收益率为3.5%。根据中国人寿、泰康人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条款,管理费用通常为参保者个人养老金保险费缴纳额的1%。
折现率方面,参考周海珍和吴俊清将折现率设定为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34],从2018 年1 月1 日到2022 年9 月30 日,一年期Shibor平均值为3.05%,因而折现率取3%。
生存概率和死亡概率方面,以2020 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测算男女平均生存概率和死亡概率。
目标替代率方面,欧美商业养老保险较为成熟地区的经验表明,商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保持在10%—15%较为合理。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处于起步阶段,短时间内个人养老金替代率达到较高水平具有一定难度,结合范堃等以目标替代率为7%的研究[35],本文设置目标替代率为固定和递减两种形式,固定目标替代率为7%,递减的目标替代率设置如下,最低收入组为商业养老保险替代率合理水平偏低值12%,最高收入组替代率参考现行方案下③最高收入组的替代率3.84%,替代率水平均速下降至3.84%,即收入每增加1000元替代率约降低6.8‰。
(三)方案设计
OECD 国家往往从收入水平、计划类型、年龄和职业类型等维度制定差异化激励机制,如表2所示,以收入水平和计划类型区分最为普遍,其中基于收入水平的划分标准有利于减轻“累退效应”,且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以个人养老金制度为总准则,细化的计划类型还需循序渐进,故本文从收入差异化角度完善个人养老金激励机制。
方案一:缴费上限差异化激励机制。由精算模型和参数设定得到基于收入的差异化缴费上限,固定目标替代率和递减目标替代率下缴费上限的变化不同,如表5 所示。一方面,固定目标替代率下,缴费上限随收入的提升而增加。与现行方案相比,低收入群体的税收优惠额和优惠力度更低,而高收入群体的税收优惠额和优惠力度更高。固定目标替代率下,高收入人群具有绝对优势,会形成收入的逆向再分配。另一方面,递减目标替代率下,不同收入人群缴费上限不同,收入越高,缴费上限越小。与现行方案相比,除了两个最高收入组之外,其他收入层级的税收优惠额和优惠力度均高于现行方案,是效率的体现。与固定目标替代率方案相比,递减目标替代率方案下优惠力度随收入提升而降低,缓解了“累退效应”,是正向收入再分配,体现了公平性。
表5 固定目标替代率与递减目标替代率下缴费上限差异化激励机制
鉴于此,递减目标替代率下收入差异化缴费上限更加合理,具体看来,若月收入处于(5000,6000)元区间内,月缴费上限为1754 元,若收入为[6000,7000)元,月缴费上限为1729 元,若收入为[7000,8000)元,月缴费上限为1699 元,以此类推,收入超过17000 元缴费上限均为900 元。平均看来,基于收入水平,缴费上限动态调整,收入以5000 元为基础,每增加1000 元,缴费上限约降低70 元,直至收入达到17000 元,缴费上限保持不变。
方案二:领取税率差异化激励机制。固定目标替代率与递减目标替代率下领取税率差异化调整机制差别较大,如表6 所示。一方面,固定目标替代率下,收入越高,领取税率越低。与现行方案相比,5000—9000 元的较低收入层级税收优惠额和优惠力度低于现行方案,其他较高收入层级税收优惠额和优惠力度高于现行方案,形成了逆向收入再分配。另一方面,递减目标替代率下,只有收入在16000 元及以上的两个收入层级需要支付领取税率,分别为3.15%和12.74%。与现行方案相比,除了这两个高收入层级,其他参保者税收优惠额和优惠力度均高于现行方案,体现了设计方案的效率性。与固定目标替代率相比,递减目标替代率方案的优惠力度呈现随收入的提高而下降的趋势,这一激励机制形成了正向收入再分配,保证了公平性,故递减目标替代率方案更加合理。
表6 固定目标替代率与递减目标替代率下领取税率差异化激励机制
方案三:政府补贴式激励机制。尽管38 个OECD 国家中只有7 个国家明确对个人养老金缴费提供国家补贴,但激励成效明显,其中,捷克的政府补贴与个人养老金的缴费额成正比,2020 年个人养老金参与率高达63.66%。因此,基于精算平衡原则对我国政府补贴比例进行测算,如表7所示。与无政府补贴的现行方案相比,固定目标替代率下,低于9000 元的较低收入群体无法获得政府补贴,反而高收入群体得到缴费额的5.64%—63.31%不等的政府补贴,提高了高收入群体的参保收益和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收入差距。递减目标替代率则相反,只有低于16000元的收入层级可以获得政府补贴,补贴比例为8.11%—30.26%,获得补贴群体的参保收益差额均大于现行方案,优惠力度随收入的提高而递减,是正向收入再分配,兼具公平与效率。因此,递减目标替代率下的政府补贴激励机制更加合理。
表7 固定目标替代率与递减目标替代率下政府补贴式激励机制
上文分别测算了三个核心条件在固定目标替代率和递减目标替代率中的收入差异化结果,比较参保收益和优惠力度的变化,发现递减目标替代率方案兼具公平与效率,不仅提高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优惠,也体现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符合政策期待。因此,个人养老金制度激励机制的核心条件,即缴费上限、领取税率和政府补贴,应当按照上文递减目标替代率方案下的激励规则设定更为合理。进一步地,政策实践中选择何种激励方案还需具体分析。若是尽可能较少地调整现行方案,维持政策稳定性,可参考方案L2,采用分档分级税优政策设计,对中低收入人群实行全程免税优惠,仅对高收入群体征税。若是通过即期收益激励参保,可选择方案L1 或L3,调整缴费上限或者增加政府补贴,其中,政府补贴的激励作用更为直接,参保者受益感受最为直观,有利于提高参保意愿与缴存比例,是解决当前个人养老金“开户热、缴存冷”困境的直接推动力量,可在保障财政可持续运行范围内适当增加缴费补贴。
五、结论与建议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公共养老金的补充制度安排,对改善养老金收入结构、提升个人养老保障有重要意义,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的重点在于制度激励机制。本文结合fsQCA 的定性分析和精算模型的定量分析,通过个人养老金制度激励机制的国际比较,明确推进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的有益经验,并对完善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激励机制提出设计方案。研究表明:缴费上限差异化、领取税率差异化以及增加政府补贴是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核心的国际共性安排。与现行方案相比,递减目标替代率下激励机制的税收优惠更大,效率更高,与固定目标替代率相比,递减目标替代率下的激励机制公平性更强。因此基于递减的目标替代率确定激励机制设计方案更加合理。方案一为缴费上限的收入差异化,月收入区间在(5000,6000),缴费上限为1754 元/月,收入每增加1000 元/月,缴费上限降低约70 元/月,直至收入达到17000 元/月,缴费上限保持900 元/月不变。方案二为领取税率的收入差异化,月收入低于16000元的参保群体无须缴税,其他两个高收入层级领取税率依次月收入为3.15%和12.74%。方案三为增加政府补贴,只有月收入低于16000元的可以获得政府补贴,补贴比例为8.11%—30.26%。
本文的研究对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有较强的政策意义。第一,以激励机制为抓手,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遵循自愿参保原则,政策激励是鼓励参保的有效渠道,在制度初建期应逐步加强制度激励,以便提高参保吸引力,扩大参保覆盖面。第二,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优先完善核心激励政策。缴费上限、领取税率和政府补贴与参保收益密切相关,对提升个人养老金发展水平起决定性作用,政府部门应结合我国国情适时优先完善以上某一方面的核心激励政策,再循序渐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如税优模式和领取模式等。第三,实施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构建公平有效的政策激励机制。本文明确了收入差异化激励机制,分档分级设计税优政策,确定了激励标准,有利于激发中低收入群体的参保积极性,政策制定部门还可以参考个人养老金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激励机制划分标准,如计划类型、年龄和职业类型等,逐步完善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
注释:
①G 是挪威政府定义的基本金额(basic amount),2021年设置为106399挪威克朗。
②个人养老金制度规定达到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未曾明确具体领取年限。因此,参考试点政策《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明确终身或不少于15年的领取期限原则,以15年的领取期为测算依据。
③现行方案的当前缴费上限为12000 元/年(1000 元/月),领取税率为3%,无政府补贴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基于2019 年年初修订的个税政策和财税〔2018〕22 号文件中明确的个税递延政策,个税起征点由3500 元上调至5000元,收入高于5000 元才存在享受税延优惠的可能,个人当前的缴费上限按照收入的6%或1000 元孰低的办法确定,因而月收入高于16667 元(1000 元/6%)时,缴费不变,故本文将月收入变动区间设置为5000元到17000元,每1000元设置为一个收入区间。此外,根据作者测算,现行方案下,最高收入组的替代率为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