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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简牍所见“船人”词义考

2024-04-28

地域文化研究 2024年1期
关键词:里耶司空秦简

李 野

“船人”,一般理解作“船夫”,即在船上工作的人。先秦传世文献已见。《吕氏春秋·必己》:“孟贲过于河,先其五,船人怒,而以楫虓(敲)其头,顾不知其孟贲也。从中可见,“船人”操楫,即是从事渡船的船夫。《吕氏春秋·知分》:“荆有次非者,得宝剑于干遂。还反渉江,至于中流,有两蛟夹绕其船。次非谓舟人曰:‘子尝见两蛟绕船能两活者乎?’船人曰:‘未之见也。’”此处舟人、船人无别。《史记·陈丞相世家》:“渡河,船人见其美丈夫独行,疑其亡将,要中当有金玉宝器,目之,欲杀平。”“船人”亦是渡船之人。

但从秦汉简牍看,“船人”含义与传世材料有所不同,需要作进一步疏理剖析。

一、秦汉简牍中“船人”词义考释

“船人”在里耶秦简中有两例,岳麓秦简有一例,现分列如下。

(1)《里耶秦简(壹)》简8-651:启陵津船人高里士五(伍)启封当践十二月更,逋【廿九日】不

正月壬申,启陵乡守绕劾。

(2)《里耶秦简(贰)》简9-2000:□田䰍捕盗,船人、邮人、典转粟【当】

(3)《岳麓书院藏秦墓竹简(壹)·为吏治官及黔首》59-2+60-2+07-2+08-2:船隧毋庑,深楫不具,行者质(滞)留,船人不敬(警)。”①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叁)释文修订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8年,第136页。

除“船人”外,里耶秦简中还见“船夫”一词,仅有一例。

(4)《里耶秦简(贰)》简9-454+9-1178+9-1512+9-2194:□临沅,与甲偕。乙节(即)得责□□船夫,甲曰:若己往假船,得与乙乘……□庸,往来十钱。甲往假船□□

简(1)提到启陵津的船人士伍(户籍上有名字的成年男子③朱绍侯:《士伍身份考辨》,《军功爵制研究》(增订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403页。)启封按规定要出外服徭役,主要从事渡船工作。践更,陈伟指出是按规定轮番服徭役,④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2页。“践更”即亲自服役。彭浩认为“十二更”即每隔十二月当值一月。更,于此指替代、更换。⑤彭浩:《谈〈二年律令〉中几种律的分类与编连》,见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61-69页。杨先云认为“更戍”与“屯戍”一样,以一年为期限⑥杨先云:《试析秦代“更戍”制度》,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考古辑刊》(第14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年,第338-339页。。简文中记载的是“船人”间隔十二月也就是一年轮番服役一次。贾高邦、王瑞山认为“船人”是政府的公职人员。⑦贾高邦、王瑞山:《从“津关”合流看汉初〈津关令〉的生成逻辑》,《广西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刘璐认为“船人”应当属于地方官府的小吏。⑧刘璐:《秦汉水运交通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从简文来看,“船人”需要亲自向乡守上报,并由官府核实之后方可外出服徭役,此处,“船人”应是具备公职人员性质的乡级基层摆渡人员,受乡守管辖。

《里耶秦简(贰)》中同时出现“船人”“船夫”,说明二者职责应有所差别,也就是说“船人”不是现在意义上所说的船上的一般工作人员。简(2)“船人”同“邮人、典”共同负责运送“粟”的任务,可见亦是公职人员。简(4)涉及一起船只丢失、人员甲死亡的案件。简文中船只是以甲的名义借用,而乙和甲共同使用船只,甲死于“流杀”,船只“流亡”,简文探究的是乙与“船夫”是否需要对“甲死、船亡”负责。但简文残断,无法还原案件责任情况。单长越认为“船夫”与“船人”性质等同,指“在船上工作的人”⑨单长越:《〈里耶秦简(贰)〉词汇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年。,此说不确。甲借船与乙共乘,未见甲、乙因公用船的记录,是具有私人性质的船只借用,“船夫”在此应只是负责渡船的人员,因此,“船夫”应是具有私人性质的摆渡人,不属于公职体系,通过帮他人撑船获取报酬,与“船人”在身份上有区别。简(3)许道胜认为“船隧毋庑”之“庑”应读为“芜”,不治,本句意为对航路不能不加以治理。⑩许道胜:《读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札记》,见中国古文字研究会编:《古文字研究》(第31辑),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449-458页。深楫不具,应指划船的长桨不完备。而“船人”应是船上人员,但具体职责不详。该段简文出自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主要是对官吏做官、治理的原则进行阐述,水道治理亦与官府日常事务相关,由此亦可证明“船人”为官府公职人员。

(5)《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贼律》简6-8①张家山二四七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9页。、《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汉律十六章·贼律》②彭浩主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上册),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171页。简53-57: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䙴(迁)。其败亡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系)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夫、吏金各四两。流杀伤人、杀马牛,有(又)亡粟米它物者,不负。得亡衣器它物,其主识者,以畀之。

(6)《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贼律》简26-29(1123、1128、1129、994)③荆州博物馆、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著:《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北京:文物出版社,2021年,第26页。: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为司寇;船啬夫、吏主者,罚金十二两。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罚金十二两,船啬夫、吏,罚金八两。其败亡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系)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夫、吏金各四两。流杀伤人、杀马牛,有(又)亡米粟它物者,不负。

(7)《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计簿》简一六〇④湖南省文物考古所编著:《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上),北京:文物出版社,2020年,第122页。:□□船人□。

从简(5)(6)可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内容完全相同。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内容与之大致相同,仅在刑罚处置上有所差异,将赎刑转为罚金。

简(5)对“船人”摆渡时出现的“流杀人”“其败亡粟米它物”等情况进行了法律规定。据简文,“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䙴(迁)。”“船人”“流杀人”时,“船人”负主要责任,受“耐”刑,“船啬夫、吏主者”负次要责任,受“赎耐”刑。船人“杀马牛及伤人”时,“船人”负主要责任,受“赎耐”刑,“船啬夫、吏主者”负次要责任,受“赎䙴”刑。从法律责任来看,“船人”为责任主体,“船啬夫、吏主者”主要负连带责任,“船人”应为“船啬夫、吏主者”的下一级,受其监管。当“船人”摆渡出现事故时,“船啬夫、吏主者”负监管不善之责。“其败亡粟米它物,出其半”时,“船人”负主要责任,进行经济赔偿“以半负”,“出”有舍去意,此处有免去赔偿责任之意⑤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62页。,指“船人”只赔偿“败亡粟米它物”一半的部分⑥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93页。,而“舳舻负二,徒负一”,“船啬夫、吏主者”不承担财务损失的责任。“其可纽系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夫、吏金各四两。”简中的“纽系”是用绳索将“粟米它物”固定在船上铁环或类似纽一样可供系紧绳索的装置。“纽系而亡之”比单纯的“败亡”承担的责任重,是指船员本有防止败亡的办法而怠于行使以致造成损失,⑦曹旅宁:《〈二年律令·贼律〉“船人渡人而流杀”条中“纽系”解》,简帛网2008年1月12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4984.html)。“尽负之”当指“船人”尽负,而“舳舻亦负二,徒负一”是指“舳舻、徒”对财物丢失负连带责任,需分别赔偿财务损失的五分之一、十分之一。“船啬夫、吏主者”罚金各四两,负管理不善之责。“船啬夫、吏主者”为地区船运的高级职官,直接管辖“船人”。简(7)中户口簿,上所标“船人”应是表示身份,虽然具体职责不明,但还是能够看出户籍登记时需要将“船人”身份登记在册,推测“船人”应是编户齐民,是长期供职的公职身份。

对于秦汉简牍中出现的“船人”,诸多学者进行解读。除理解为在船上工作的船夫外,宫宅洁认为里耶秦简与张家山汉简中的“船人”是从事船舶航行的专门技术人员,从属于“船啬夫”①[日]宫宅洁著,章潇逸译:《秦代徭役与兵役制度再考》,见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第9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21页。。《唐律·杂律》“行船茹船不如法”条:“诸船人行船、茹船写漏、安标宿止不如法若船栰应回避而不冋避者笞五十,以故损失官私财物者摆渡坐赃论减五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三等。其于湍碛尤难之处,致有损害者又减二等。监当主司,各减一等。卒遇风浪者,勿论。”《唐律疏议》:“船人,谓公私行船之人。”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②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92页。、韩厚明③韩厚明:《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8年。认为“船人”可能指公私行船者。刘璐认为“船人”是负责具体摆渡运输任务的地方基层公职人员。④刘璐:《秦汉水运交通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功令》整理者则认为“船人”为“行船之人,系践更服役者。”⑤彭浩主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上册),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117页。从简文材料来看,西汉时期“船人”在摆渡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船人”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其上级官吏也会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证,“船人”是负责摆渡的公职人员,是主要运输“人、牛马、粟米、它物”的摆渡人员,长期在政府供职,与秦代“船人”职能相似。

目前出土的三批西汉简中均同时出现“船人”“舳舻”,故学者们多进行对比研究。关于“舳舻”的含义,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其一,认为“舳舻”为船头船尾的船工。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的整理者认为“舳舻”指船尾和船头,此处指船工。《汉语大词典》:“舳舻,船头和船尾的并称。多泛指前后首尾相接的船。”《汉书·武帝纪》:“自寻阳浮江,亲射蛟江中,获之。舳舻千里,薄枞阳而出。”颜师古引李斐注曰:“舳,船后持柂处也。舻,船前头刺棹处也。言其船多,前后相衔,千里不绝也。”目前学界多认为简文此处“舳舻”当解释为“船尾和船头的船工”。

其二,认为“舳舻”为船队之长。

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认为“舳舻”可能为“船队之长”,而非船工⑥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93页。。舳舻,又称“方长”。《说文解字·舟部》:“汉律名,船方长为舳舻。”“方长”一词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均输律》简225:“船车有输,传送出津关,而有将啬夫、吏,啬夫、吏与敦长、方长各□□而□□□□发□出□置皆如关□”,整理者解释为“船队之长”,是负责押送的官员。万尧绪认为“方长”应该是与船运有关,当是负责船运的官吏,“敦长”和“方长”应该并不是县属吏,应该是船队本身的押送者,而“将啬夫、吏”是船队所经过县道派出的官吏。⑦万尧绪:《张家山汉简所见汉初职官制度研究》,西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年。

从现有简文材料来看,“舳舻”或为“舵手”。《说文·舟部》:“舳,舻也。一曰舟尾。”段玉裁注:“船尾为舳,船头曰舻。”《方言》卷九:“(舟)后曰舳,……舳,制水也。”郭璞注:“今江东呼杝为舳。”简文中“舳舻”作为船上工作人员出现,或为船上掌舵之人,负责控制行船方向。“徒”或为船上负责船务杂事的船工。“船人”对“舳舻、徒”有管辖权利,为船上的主要负责人。

前文指出“船人”是地方基层公职人员,现进一步对“船人”的官职等级进行讨论。《张家山汉墓〔三三六号〕·功令》简118-119:“五十九外郎、执戟家在万年、长陵、安陵以令罢而欲为吏者,其县有秩、斗食、令史节(即)缺,以功多能宜者补之。上造以下事比簪褭,勿令为典、求盗、船人、邮人。”简文中,将“典、求盗、船人、邮人”四者并列,与《里耶秦简(贰)》简9-2000情况相似,“船人”的职务等级与“典、求盗、邮人”三者等同。而对“典、求盗、邮人”的具体含义进行探究,无疑有助于确定“船人”的官职等级。卜宪群认为汉初“里典”必须经过正式的任命程序,由乡啬夫向县廷提名,由县廷审批。①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以里耶秦简为中心的探讨》,《南都学坛》2006年第1期。“求盗”与“典”职位相当,是归属“里正”管理的乡级抓捕盗贼的基层工作人员。于振波认为,“邮人”是从邮所在乡的居民中就近选用,由乡啬夫负责提名、举荐,县级官府对辖区内的邮人负有直接管理之责,边塞地区的邮人可能由戍卒担任。②于振波:《里耶秦简中的“除邮人”简》,《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典、求盗、邮人”均为乡级基层公职人员,是乡啬夫的下级官员,由“乡啬夫”向县廷提名,县廷任命产生,“船人”职位属性当与“典、求盗、邮人”相同。“典、求盗、邮人”均在“乡啬夫”之下,由“乡啬夫”管辖。“船啬夫”为乡级官吏,“船人”应为乡级公职人员,受“船啬夫”管辖,负责渡人,运送粟米、牛马、衣器、它物等,“船人、船啬夫”属于津渡职官。“舳舻”与“船人”职责范围有所区别,“船人”由官府任职,主要负责具体的运输任务,是船队运输的主要负责人员。“舳舻”为“舵手”,当是负责船只掌握方向的人员,受“船人”管辖。如果在渡船过程中出现淹死人、马、牛、牲畜或者有人受伤等情况,“船人、吏主者、船啬夫”负连带责任。如果出现损坏粟、米等粮食或牲口以及其他物品,则由“船人、舳舻、徒”负责赔偿,“吏主者、船啬夫”不负相关责任。先秦时期的“船人”组成人员与西汉时期“船人”职能相似,均为乡级津渡职官,负责船运工作。

二、秦汉三国时期“船人”体系词类名称演变

秦汉三国时期,与“船人”有关的概念有多种,现据简牍材料对“船人”体系词类进行探讨。

里耶秦简、岳麓秦简中有“船官”“船徒”“船夫”等,与“船人”或为同一体系,只在职责范围上有所区别。

(8)《里耶秦简(壹)》简6-4③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页。:□年四月□□朔己卯,迁陵守丞敦狐告船官□:令史懬雠律令沅陵,其假船二㮴,勿留。

(9)《里耶秦简(壹)》简8-1510④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41页。:廿七年三月丙午朔己酉,库后敢言之:兵当输内史,在贰春(乡)□□□五石一钧七斤,度用船六丈以上者四㮴(艘),谒令司空遣吏、船徒取。敢言之(正)

(10)《岳麓书院藏秦简(柒)》简066-68:·丞相上庐江叚(假)守书言:庐江庄道时败绝不补〈通〉,节(即)庄道败绝不通而行水道,水道异远庄道者,徒,不致令。·议:吏徒以县官事往(徭)使及吏归休、徙官,当庄道,庄道败绝不通者,令行水道,水道异远庄道者,使假船徒送,比行水道者。·它有等比。·十一①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22年,第83页。

(11)《岳麓书院藏秦简(柒)·第六卷遗漏残片》简65-0321正:□当归日船司空内□②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22年,第220页。

简(8)迁陵守丞告“船官”令史懬“假船二艘”。陈伟指出“船官,官名,管理船只。”③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页。刘璐认为船官还负责处理船只的考课问题④刘璐:《秦汉水运交通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其说非是。李超认为秦代负责管理公船的官吏是“司空”,并有相应下属人员,主管公船的出借、管理及调度。⑤李超:《秦汉都船考》,见梁安和、徐卫民主编《秦汉研究》(第11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43-151页。“守丞”直接给“船官”下达借船的命令,说明“船官”是县一级的直属官吏,有掌管船只调度的职责。“船官”受“船司空”管辖,负责具体的船只调度工作,“船官”可能与西汉时期的“船啬夫”职责相近。

简(9)(10)均存在“船徒”用例。简(9)是县库需要向内史输送兵器,从贰春乡启程运送至县廷,由“守丞”告知“司空主”,“司空主”派遣“吏、船徒”调取船只,“吏、船徒”应当还参与兵器的运输工作。“船徒”应是负责具体船运摆渡工作的人员。简(10)是对因“县官事”外出的“徭使、吏、徒”出行方式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行庄道”,但出现“庄道败绝不通而行水道,水道异远庄道者”情况,则“使假船徒送”。由此可见,“船徒”应该人数众多且任职区域广泛,才能满足在“庄道败绝不通”的情况下,能够派遣“船徒”撑船摆渡送“徭使、吏、徒”等人。陈伟将“船徒”释作“驾船的士兵。”⑥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41页。李超认为“船徒”应该职位较低,很可能是船只操作的当事人,可能与西汉时期“船人”职能近似,主要负责摆渡⑦李超:《秦汉都船考》,见梁安和、徐卫民主编《秦汉研究》(第11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43-151页。。“吏、船徒”均受“司空”的派遣,参与船只调取与运输工作。从秦代制度来看,秦代会征集一定数量的“刑徒”服劳役,“船徒”或是服劳役的一种形式,为与其他“徒”进行区分,而以“船徒”称之。如《里耶秦简》中有“司空徒、行书徒、嵗田官徒薄、都乡守舍徒薄”,《岳麓秦简》中有“徭徒”,既有专称的刑徒,同时还会为“徒”造册登记。简(9)(10)中的“船徒”或为在县廷服劳役,受到“司空”的管制,“吏”亦受“司空”管辖,应为“徒”的上级,对其有管制权利。朱圣明认为“吏”应为“船官”,其职责范围与职务等级均与“船官”相同,⑧朱圣明:《里耶秦简所见秦代迁陵县公船相关问题研究》,《古代文明》2014年第2期。可从。如此,“船官”需要管理“船徒”,并负责船只调取、运输工作。

简(11)出现“船司空”文例,裘锡圭认为从秦律看,“县司空”主要有两方面任务,一是主管县里的土木工程等徭役,一是管理大量刑徒,让他们从事劳役。⑨裘锡圭:《啬夫初探》,见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26-301页。另见《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五卷《古代历史、思想、民俗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68页。孙志敏认为“船司空”为主造船水运之官,又监管罚作船徒的劳作。⑩孙志敏:《秦汉刑役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

《里耶秦简(壹)》简8-135是一份爰书材料,涉及司空管理职责,内容如下:

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司空守樛敢言:前日言竞陵汉阴狼假迁陵公船一,袤三丈三尺,名曰□,以求故荆积瓦,未归船。狼属司马昌官。谒告昌官,令狼归船。报曰:狼有逮在覆狱己卒史衰、义所。今写牧<校>券一牒上,谒言巴卒史衰、义所,问狼船存所。其亡之,为责券移迁陵,弗□□属。谒报。敢言之。【九】月庚辰,迁陵守丞敦狐却之:司空自以二月叚狼船,何故弗蚤(早)辟□、今而誧(甫)曰谒问覆狱卒史衰、义。衰、义事已,不智(知)所居。其听书从事。懬手。即令走□行司空。

□月戊寅走己巳以来。懬半。□手。(背)①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2-73页。

这条简文材料是关于“狼”借船未归的爰书。迁陵县司空上报借船情况,受到代理县丞敦狐的责问。迁陵县司空既有将船借给狼的权力,也有“遣吏、船徒取……”的职责,还有将船只收回之责,可见“司空”在当时确实负有管理船舶的职责。②刘璐:《秦汉水运交通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里耶秦简(壹)》简8-486③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65-166页。:“司空课志:□为□□□、□课、□□□□课、舂产子课(第一栏)□船课、□□□课、作务□□、……、……(第二栏)”有“司空课志”,其中包含“船课”一词。简文残断,其他内容无法辨识,但据此也能够判断“司空”当负责“船课”工作,而不是刘璐所说由“船官”负责。贾高邦认为秦代管理船只的机构有中央所属的都船,县所属的“司空”及“船官(或为船司空)”。里耶秦简中的“船人”所指显然在县一级,当为“司空”或“船官”的办事人员,“船人”即为“船官”所属之吏员。④贾高邦:《秦法中的交通规制研究—以出土文献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2年。除岳麓秦简中“船司空”外,《里耶秦简(壹)》简8-1343⑤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46页。中有“仓司空薄、仓司空主”文例,简8-1547⑥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28页。中有“巫司空”,《里耶秦简(贰)》简199⑦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第二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86页。中有“仓司空”,或与其相似,“司空”或为县廷内负责刑徒管理、工程建设、徭役征发和追缴逋贷的主管人员,其下当有分管具体事宜的“司空”,如“仓司空、巫司空、船司空”等,“船司空”应为“司空”辖下负责水运管理工作的主管官吏,负责管辖船官,掌管船只调取、船运事务安排与船课工作,同时负责“船徒”的征调与派遣。

在先秦时期,“船司空”负责县廷辖区的船运管理,“船官”由“船司空”任命,与西汉“船啬夫”职位相当。先秦有“船司空、船官、船徒、船人、船夫”,“船司空”为管理“船官”的上级领导,掌管船只调取、船运事务安排与船课考核,等同于西汉时期县级船运管理人员的“吏主者”。“船官”负责具体的船只调度与“船徒”管理,“船官”与西汉“船啬夫”职位相当。“船徒”是协助“船司空、船官”进行船运工作的刑徒,负责具体的摆渡工作,包括协助其他部门运送兵器、粮食,或运送过往的“吏、徒、徭使”等。先秦时期的“船人”与西汉时期“船人”职能相近,均为乡级津渡人员,受乡守管辖。先秦时期,“船人”与“船徒”归属于不同部门,“船徒”由县廷征调,受“船官”管辖,“船人”为乡级长期任职的公职人员。“船夫”则是带有私人属性的摆渡人,通过帮他人撑船获取报酬,不属于公职体系。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中有“船师”一词,或与“船人”义通。

(12)《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贰)》简四六四2010CWJ1③:217-1:渚上。高之秉所,佁谓秉曰:我贾人,前卖船,责得钱逐侣人。在沩口塞寄止。秉可,即上。钱置秉所。其日之广舍,谓广曰:我盗央船师钱,去亡。故来。广曰:若盗钱多少?何不远去,近于是?高曰:我欲于沩口求①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贰)》,上海:中西书局,2018年,第19页。。

(13)《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贰)》简六九二2010CWJ1③:263-42:江陵;世,会稽;纲,下坯;徐、建、申,交阯。孟、信、都,不处,年中各来客。福,吏次今年四月六日兼庾亭长。伯卖篷,孟债为桂阳送谷。船师张、建、福辟车卒,月直②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贰)》,上海:中西书局,2018年,第67页。。

(14)《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叁)》简九八九2010CWJ1③:264-143:左贼史迁兼史脩助史寿详白:前以府书遣待事掾邓祉,将劫杀人,贼区琴、船师胡少之醴陵,与琴谊辤。今祉书言:□将□□□□□□,□□□□□□□□□□③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叁)》,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第33页。。

(15)《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木牍》2010CWJ1③:325-1-140:永元十五年闰月丙寅朔八日癸酉,武陵太守伏波营军守司马郢叩头死罪敢言之。前言船师王皮当偿彭孝夫文饯。皮船载官米财,遣孝家从皮受钱。郢叩头,死罪死罪。皮船载米四千五百斛,已重,孝不来。今月六日遣屯长王于将皮诣县,与孝、谊。谊未到。亭长姓薛不知名夺收捕皮,毄(系)。案:军粮重事,皮受僦米六百卅斛,当保米致屯营。今收毄(系)皮,空船无摄护者。亭重船稽留有日,不得发,恐宿夜灾异,无谁诡责。郢客吏被蒙府厚恩,发遣正营流汗。唯长沙府财吏马,严临湘晨夜遣当代皮摄船者诣郢,须进道。皮讼决,手械,部吏传诣武陵临沅保入官米。郢诚惶诚恐,叩头叩头死罪,敢言之④释文参考杨小亮《关于“王皮木牍”的再讨论》,《出土文献》2020年第4期。。

简(12)应是对“高”盗“船师”钱的问答记录,“船师”应是在“沩口”专职摆渡的人员。简(13)“孟债为桂阳送谷。船师张、建、福辟车卒,月直”,“船师”应是为“孟”送谷,赚取“月直”。刘子钧认为车卒为民用组织,负责跨境运输,“孟”很可能是雇主,“张、建、福”皆协助“孟”运输谷物,以赚取月直钱。⑤刘子钧:《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孟负伯钱”案再探》,简帛网2020年4月4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8238.html)。朱德贵、齐丹丹认为“船师”是私人船只或船队的所有者,主要以受雇运输为营生。⑥朱德贵、齐丹丹:《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若干经济史料初探》,见杨振红、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2015年(春夏卷),第184-200页。徐硕认为“孟”为私人船主,“船师”张、建、福则是一支船队,辟有车卒,他们受雇于人,以取“月直”,即赚取佣金。⑦徐硕:《〈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肆)〉语词汇释》,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3年。“船师”或有一部分群体为民间船队的摆渡人员,受人雇佣运送货物,赚取“月直”。简(14)是邓祉任待事掾的文书,临湘县(今临湘市)根据长沙郡的指示安排邓祉到醴陵,要求待事掾参与到案件调查中。“船师”应是醴陵的地方专职的摆渡人员。简(15)中的“船师”王皮是一个以运输为业的人,他此次是受伏波营军守司马米郢方面的雇佣,为伏波营运送军粮。刘乐贤认为“船师”是驾船的人,主要是帮助官方运送粮食,受官府雇佣,获得报酬。⑧刘乐贤:《长沙五一广场出土东汉王皮木牍考述》,《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朱德贵、齐丹丹认为“船师”属于编户齐民,是私人船只或船队的所有者,主要以受雇运输为营生。①朱德贵、齐丹丹:《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若干经济史料初探》,见杨振红、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2015年(春夏卷),第184-200页。孙瑞认为“船师”受人雇佣,靠替人驾船、运送货物来获得报酬,甚至还是跨郡间的长途运输。②孙瑞:《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临湘县经济生活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综上,东汉时期基层的摆渡人员均称为“船师”,包括民间私人船师与地方基层专职船师。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亦多次出现“船师”,现仅列举二例。

(17)《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壹)》简9514:入三州仓运船师张盖、栂朋□□折咸米一百七十五斛八斗□升,与所先受米五十八斛……④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1091页。

简(16)有“兵曹”一职,主管县一级的兵器机械,“兵曹、典、船师”共同承担运输任务,可能运送兵器等物,将其运往武陵。“船师”亦是负责协助运输,应是承担具体的摆渡任务。简(17)中“三州仓运船师”即对“三州仓运”负责的“船师”,同时还要将“折咸米”情况进行统计上报,“船师”应为官府公职人员。据简文,“船师”应是专门负责粮食、兵器运输的撑船摆渡的公职人员。

吴简中亦出现“杝师”,尽管出现次数少于“船师”,但亦有多例。如。

(18)《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壹)》简2245:运诸集所,其年十二月十九日,付杝师这富、陈奴⑤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940页。。

(19)《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壹)》简2089:米四斛三斗四升,监运兵曹张象、杝师徐邵备所运黄二年八月税□贾米⑥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937页。

“杝”通“柁”,即“舵”字,船舵,“杝师”即“舵师”⑦戴卫红:《长沙走马楼吴简中军粮调配问题初探》,见长沙简牍博物馆编:《走马楼吴简研究论文精选(下)》,长沙:岳麓书社,2016年,第204-224页。。苏俊林认为“船师、杝师”应该是负责漕运的技术人员。“船师”应该有具体分工,负责相对固定的仓。⑧苏俊林:《孙吴基层社会身份秩序研究——以走马楼吴简为中心》,湖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年。王子今认为,“杝师”为船上掌舵者,“船师”可能并非造船的技术人员,而是驾船的技术人员。⑨王子今:《走马楼简“折咸米”释义》,见王子今《长沙简牍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73页。简(19)“监运兵曹”与“杝师”共同负责粮食运输。“监运兵曹”在简文中应是主要负责粮食运输安全的公职人员,应同“兵曹掾”“兵曹史”一样归属于县廷管理。

“杝师”是船上的舵手,即是传世文献中的“柂(舵)工”。

(20)《世说新语·雅量》:“庾太尉与苏峻战败,率左右十余人乘小船西奔,乱兵相剥掠,射,误中柂工,应弦而倒,举船上咸失色分散。”⑩丛书集成初编本2737(南朝·宋)刘义庆著,(南朝梁)刘孝标注:《世说新语(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0-91页。

(21)《三国志·吴主传》裴松之注:“《江表传》曰:权于武昌新装大船,名为长安,试泛之钓台圻。时风大盛,谷利令柂工取樊口。权曰:‘当张头取罗州。’利拔刀向柂工曰:‘不取樊口者斩。’工卽转柂入樊口,风遂猛不可行,乃还。”①(晋)陈寿撰,(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国志·吴书》,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133-1134页。

由文例能够看出,“工即转柂入樊口”说明“柂”为船舵,“柂工”当为舵手,负责控制船的行进方向。“杝师”即为“柂工”,为船上掌舵之人,是帮助其他部门运送粮食、兵器的县级或县级以下的公职人员。

东汉至三国时期,“船师”性质多有变化。东汉时期,“船师”是摆渡人的统称,包括私人属性的船师与公职体系的专职摆渡人员。从三国吴简来看,“船师”属于公职体系,负责粮食、兵器运输。“杝师”与“船师”职责范围不同,应为船上掌舵人员,控制船只行进方向,与西汉时期“舳舻”义同。就目前资料来看,三国时期“船师”一职与西汉“船人”职务范围相近,但东汉时期的“船师”还包括私人属性的船师。

顺便提一下,湖北云梦睡虎地77号汉墓出土西汉简牍《昔者楚文君南将涉江》简1-2有“昔者楚文君南将涉江,令津人曰:‘我入月九日日至。’此乃入月七日而君至矣。津人有醉而卧,君怒曰:‘杀醉者!’将杀之。”其中“津人”本指河津渡船的船夫,因为此简中津人可以接收到楚文君的命令,故疑非普通船夫,而是管理津渡的官员②雷海龙、熊北生:《睡虎地汉简〈昔者楚文君南将涉江〉初读》,《江汉考古》2023年第2期。。

小 结

自先秦开始,船运体系的职务名称多有变化。先秦由“船司空”掌管县级船运工作,“船官”掌管乡级的船只调取,负责调任“船徒”,“船徒”由“船官”征调,负责船只摆渡工作,为从事船运工作的刑徒统称,负责协助官府运送粮食。先秦时期有“船人”一职,应是受“乡守”管理,与西汉“船人”职能相近。先秦时期“船夫”与“船人”区别较大,“船夫”为私人属性的摆渡人员,“船人”为公职体系津渡人员。西汉时期,“船官”一职改成称“船啬夫”,能够向县廷举荐“船人”。东汉时期,出现“船师”一词,为基层政府专职摆渡人员与私人属性摆渡人员的统称。三国吴简亦见“船师”,从现有材料来看,“船师”仅指公职体系的津渡人员,职能与西汉时期“船人”一职相近。吴简中又见“杝师”一词,“杝师”当为船上舵手,主要负责船只行进方向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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