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政府和市场的良性互动
2024-04-26李晓鸣杜美欣
李晓鸣 杜美欣
[摘 要]习近平经济思想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思想引领,其将政府与市场的良性关系科学凝练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我国区域创新平台建设在管理体制、激励政策、科技金融等方面实践了“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协同合作。同时,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市场有效和政府有为的保障,对此提出明确管理权合法性、强调倡导性法律规范作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以及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等法治建议。
[关键词]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区域创新平台
[中图分类号] F1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4648(2024)01-0067-09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egional Innovation Platform
Li Xiaoming, Du Meixin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Xian 710049)
Abstract:Xi Jinping economic thought is an important ideological guidance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economy, summarizing the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 as “efficient market” and “proactive government.” The construction of regional innovation platforms in our country involves the practice of the synergy between a “proactive government” and an “efficient market” in terms of management systems, incentive policies, and technology finance. Additionally, a favorable legal environment is crucial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market and the proactiveness of the government. In this regard, specific legal recommendations are made, including clarifying the legitimacy of management authority, emphasizing the role of advisory legal norms, establishing error-tolerant and correction mechanisms, and strengthe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s and protection.
Keywords:Efficient market;Proactive government;Regional innovation platform
一、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政府与市场的良性关系
在习近平经济思想的指导下,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应当建设“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形成政府与市场的良性关系。
(一)习近平经济思想中政府与市场的“相处之道”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根源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和时代需要,实现了自身的发展、创新和飞跃。[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党的十八大系统阐述、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谁发展、如何发展、实现什么样的发展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①特别是关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论述,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科学指南。
2015年11月,习近平在一次集体学习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坚持辩证法、两点论,继续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下功夫,把两方面优势都发挥好,既要‘有效的市场,也要‘有为的政府,努力在实践中破解这道经济学上的世界性难题”。②“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是习近平经济思想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高度凝练,是政府和市场实现良性互动的必要前提。
最早的西方学者信奉自由经济,即认为市场是万能的,政府不得干预市场,而应任凭市场的发展。但“市场万能论”在一次次经济危机中风雨飘摇、不攻自破。市场不是万能的,因为其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无法实现经济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譬如在社会上的公共物品的投入方面,就显得无能为力。但是,也不能对政府干预市场的作用过度自信。政府参与到市场中发挥作用的时候,也会因为行政干预的不恰当,如政府的管理主义,不仅无法促进市场的正常运转,而且可能造成政府物权现象出现甚至引发权力寻租的腐败风险。[2]萨缪尔森就提出要以市场和政府进行双向调节,形成一种混合互补的关系。他认为,单纯地依靠市场或者政府都无法调节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要充分地了解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优劣,从而让两者达到一种互补状态,更好地调节经济发展。
习近平经济思想正是摒弃了“市场万能论”以及“政府万能论”,将“有效市場”和“有为政府”聚焦于发展效率,既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同时要求“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促进共同富裕。”让市场经济在科学调控中焕发旺盛生机,实现经济治理效率最大化,给世界以重要启示。[3]
(二)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的“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
区域创新平台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示范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新的创新资源集聚模式。它的建立和运营由国家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旨在通过整合各种创新资源,提高创新效率和创新质量,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进步。与传统的高新区等科技园区概念相比,區域创新平台更加灵活和开放,其影响辐射范围受地理区域限制更小,有利于促进跨地区、跨国界的创新合作和交流。目前,在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引领下,全国兴起了建设区域创新平台的热潮,以陕西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为例,分析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如何正确认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
1.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有效市场”的作用逻辑。有为政府要以有效市场为前提,在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市场的有效作用体现在依据市场价格、市场规则配置资源,靠市场的充分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4]一方面,以要素禀赋为依据,发挥市场对创新资源的配置作用。市场可以依据要素禀赋,通过价格机制、供求关系等方式,将资源分配给需求最大的企业和项目,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陕西省被北山和秦岭分为三大自然区,包括占据北部黄土高原陕北地区、雄踞渭河平原的关中地区、坐落秦岭以南秦巴山地的陕南地区。根据三大区域资源禀赋,陕西基本形成“关中先进制造、陕北能源化工、陕南绿色产业”为主导的区域产业格局。[5]有效市场可依据这些区域资源禀赋,大力推动其向符合市场需求的方向开发,集聚创新资源带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规划中,第一项重点任务就是以产业创新为重点,围绕关中先进制造、陕北能源化工、陕南绿色发展等区域发展需求,探索“在港孵化+飞地转化”等模式,鼓励各地依托秦创原建设协同创新平台。③
另一方面,发挥企业家精神,在市场竞争中激发创新。“企业家精神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没有企业家精神,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不可能有真正的进步”,经济学家张维迎在《重新理解企业家精神》一书高度肯定了企业家精神对市场经济的价值。仅靠传统产业的保守发展无法实现突破性进步,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激发企业家们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鼓励他们在创新领域进行探索和尝试。陕西作为我国传统重工业基地,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和有色冶金等产业较为发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更注重促进产业优势领域由生产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零部件制造、品牌营销、客户服务等高附加值环节拓展。例如,围绕市场对新能源材料的需求蓝海,在企业家精神的推动下,陕煤研究院近年来着力推动高精尖技术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化。2021年1月,由陕煤研究院孵化、培育并最终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集群“陕煤研究院泾河新城新能源产业基地项目(一期)”成功落户西咸新区泾河新城。该项目指标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部分产品及性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并进入宁德时代、SKI和特斯拉等行业龙头供应链,展现出较强的市场竞争力。[6]
2.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有为政府”的作用逻辑。有效市场要以有为政府为基础。尽管市场机制的运用可以促进区域创新平台发展,但不能采取市场放任主义,否则市场主体容易陷入利益冲突之中,破坏区域创新平台市场均衡和社会公平。市场擅长于微观经济领域,难以应对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的企业外部不经济行为。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可能会过度投入某些项目或领域,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提供低质量的产品或服务,或者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可能会采取垄断、价格操纵、恶意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扭曲市场的竞争机制,影响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的公平性。因此需要有为政府“因势利导”,为区域创新平台发展保驾护航。
在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有为政府必须关注并保持区域总需求与总供给动态平衡,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科学引导和规划生产力布局,实现创新资源有效配置;通过实施有效税收优惠政策,调节行业之间、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打破地区界限,完善市场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同时,在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依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科技创新区域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7]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成立两个月内,陕西省省委、省政府即印发《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及《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政策包(总窗口)》,在充分调研、开展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目标与重点方向等的重大战略部署,为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提供科学决策保障。
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特别要注意可能存在的政府自身失灵的问题。政府在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可能缺乏经过科学论证的政策规划,导致创新资源的浪费和分散;可能监管不力,导致创新平台的管理混乱,无法有效保障创新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可能存在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导致创新平台的发展受限——政府可能过度集中资源于某些地区或行业,导致其他地区或行业的创新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更棘手的是,可能存在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导致政府决策的滞后和不公正,阻碍区域创新平台的正常运行和发展。[8]
因此,政府和市场要在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建设“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为政府”和“提质增效”但不盲目冒进的“有效市场”。
二、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协同
“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在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作用逻辑的分析只是对政府与市场良性关系的静态认识,还需要通过“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协同合作进行动态把握,理解二者如何合力促进区域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实现良性互动。
(一)“管委会+公司④”模式的管理体制
区域创新平台的发展必须依托一定的地理空间,以满足线下业务办理、服务咨询、创业孵化、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等各种各样的需要。一定的地理空间必然归属于一定的行政区域,通常是作为创新高地的开发区,以管理委员会为管理机构。管委会作为所在地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经授权代表政府统筹管理开发区所有事务,并具备授权范围内的经济管理、行政审批权限。“管委会+公司”模式是指管委会作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承担区域创新平台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社会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而将可市场化的业务完全剥离,交由公司承接运作。公司作为区域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市场主体,主要承担区域创新平台的招商引资、资金筹集、项目管理、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土地预储备运营等职责。作为市场化运营主体,公司也具有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根据相关规定,⑤公司可承担社会管理职能中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服务的事项。目前,全国多地已推广并采取该运行机制进行开发建设,且卓有成效。
管委会与公司在区域创新平台建设过程中建立了公私伙伴关系,⑥旨在促进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合作,通过社会资源整合,增强整个社会的生机和活力。首先,基层政府财力和资源有限,无法满足区域创新平台和社区公共服务的需求。由于体制不顺等多方原因,管委会无法获得稳定的财政支持,经济资源匮乏,引入市场资源正好解决这一难题。公司作为城市的使用者与幵发者,加之在激烈市场竞争中长期积累形成的丰富经验,使其具有资金、技术、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其次,公私伙伴关系可以在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产生协同效应,促使公私部门彼此观念的转换,管委会充分发挥其在整合地方资源上的优势,借助于政策的导向功能,及时地推动和吸引公司参与区域创新平台建设,帮助公司树立热爱公益、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形象,[9]收获社会效益的同时为其获取长远利润打下基础。而公司则将竞争、效率、成本衡量等引入管委会,在潜移默化中改变政府部门的观念和作风,有助于打造更高效的组织架构。管委会在公司的资金支持下,得以将更多精力投注于提升自身效能的改革之中:借助企业的运营机制来强化行政效率,引入市场化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等,通过设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重新设计组织架构和流程,借鉴企业的组织管理模式,通过合理划分职责和权限,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冗余和重复工作,实现行政工作的精细化和流程化;借助企业的信息化技术和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信息化平台和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促进行政工作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同时,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和预测,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深入市场需求的科学创新激励政策
目前,学术界就政府扶持对企业创新激励的影响已形成两派观点。一派观点认为政府的扶持政策可以有效地激励企业创新,通过提供资金、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来支持企业创新,降低创新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派观点认为政府的干预可能会扭曲市场机制,导致资源分配不均,甚至阻碍企业自主创新;主张市场应该自由运作,防止政府干预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降低,乃至骗补、寻租等研发操纵行为。
更多的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在不同产业领域政府扶持对于创新的影响机制不同,不同的扶持方式也会导致效果大相径庭。比如对于制药企业,首先,与无政府干预的单纯市场机制相比,政府的创新成本分摊和战略性创新补贴政策对药品价格和创新报酬有着不同的影响。前者会导致药品创新水平向上扭曲,从而推高药品价格,而后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抑药品价格。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和征税之间的智能选择,对制药企业的创新投资进行双向调节,纠正因创新投资扭曲而导致的药品价格扭曲。其次,政府战略性创新补贴能否提高制药企业的创新报酬取决于医保支付水平,当医保支付水平较高时,政府对研发创新进行征税,导致制药企业的利润低于政府不实施战略性创新补贴的情况。这可能会降低制药企业供给创新药的动机,增加创新药短缺的风险。因此,妥善的方法是将医保支付政策和创新激励政策合理匹配,不仅有助于平抑药品价格、增进患者福利和社会福利,还能提高创新药供给的可持续性。这表明政府利用政策工具时必须根据市场机制进行科学分析,才有望达到预期的效果。[10]
另有实证分析表明,政府创新投入还需要考虑市场竞争要素。有研究发现,产品市场竞争与企业创新投入之间存在着一种“倒U”型关系。这意味着适度的产品市场竞争可以促进企业的创新投入,但激烈的产品市场竞争可能会抑制企业的创新投入,也进一步说明企业創新投入向创新产出的转化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但是,当产品市场竞争加剧时,政府的创新补贴对企业的创新投入产生更显著的激励效应。这可能是因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面临更大的压力和风险,政府的创新补贴可以提供额外的激励,促使企业增加创新投入。并且,因为非国有企业在产品市场竞争中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压力,因此对政府的创新补贴更为敏感,更有动力增加创新投入,产品市场竞争对非国有企业的激励效应更为显著。[11]另有研究发现,市场竞争要素在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表现为显著的双重门槛效应。当市场竞争公平程度较高时,创新补贴对区域科技成果转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竞争公平程度的降低,创新补贴的正向影响逐渐减弱。当市场竞争公平程度进一步降低并达到一定程度时,创新补贴对区域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影响将消失。因此,我们需要注重市场竞争公平性的门槛影响效应,充分利用技术溢出效应,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以促进政府创新补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对于市场竞争公平性较高的地区,政府应该增加研发资助,通过规模经济效益来促进高技术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而对于市场竞争公平性较低的地区,政府在进行研发资助的同时,更应该鼓励高技术企业增加内生自主研发投入,提升自身的研发产出,真正发挥政府研发资助与企业研发投入的协同作用,促进创新产出。因此,企业需要改变研发效率和市场环境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负面影响,提升产业聚集度和规模经济效应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正向影响。特别是对高技术企业的创新重点不应该只局限于研发阶段,还应该充分利用对外贸易过程中的技术溢出效应,加强对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整合利用,避免陷入知识刚性的困境,加快技术迭代,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12]此外,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在调节创新主体之间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3]
(三)多元资本投入的金融效益共享体系
一些长期性、高风险的创新项目可能在市场主体眼中不具备足够的商业吸引力,需要依靠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来推动,但是,政府创新投入相比市场主体对于建设区域创新平台存在一些局限性。首先,政府投入往往受到预算限制,无法满足所有创新项目的需求。这可能导致政府在选择投资项目时需要进行优先级排序,忽视一些有潜在价值的创新项目;与此相比,市场主体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商业机会自主决策投资方向。其次,政府投入往往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和决策层面的考量,这可能导致决策过程相对较慢;而市场主体可以更加迅速地做出决策并投入资源,从而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此外,政府投入的资源往往集中在一些重点领域或企业,这可能导致其他领域或企业的创新机会被忽视;而市场主体的投资更加分散,可以更好地覆盖各个领域和企业。
有研究探讨了高校科技创新活动中政府和市场两种不同的研发经费来源及其相互作用并指出:政府创新投入对市场创新投入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滞后的、短期的,并且相对较弱。这种促进作用在三年内逐渐上升并达到最大值4%,然后在第四年逐渐下降并趋于0。只有政府对高校科研投入形成一定成果后(尤其是学术论文产出),市场创新投入才会逐渐增加。总的来说,政府对高校的创新投入能够支持高校科研创新,但会产生较强的信号边际效应。[14]因此,政府应该重视经过严格评审的科研投入的信号作用,并加强宣传和应用,以降低市场创新投入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优化研发资金配置结构,提高研发资金配置效率。比如政府可以设计动态补贴调整机制,及时对目标高校利用补贴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和审核,设置合理经费补贴区间,确保其所获取的补贴与其实际需求相一致。[14]以市场和政府的结合,推动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有利于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提高,满足新发展阶段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引导,使得更多金融资金流入高质量科技创新活动,更大程度促进创新质量的提升。有研究表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试点能够显著促进成长期和民营性质的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因此,需要对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产权性质的中小科技企业采取差异化政策措施,根据企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和产权性质,细化资金配置策略,引导金融流向,鼓励社会资金更多地进入融资约束较强的成长期和民营中小科技企业,以进一步提高整体创新产出,增强政策效果。[15]
科技创新依赖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难以充分激发企业的积极性,依赖政府的引导与保险功能难以保证创新效率。应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通过资助、补偿等有限的政府行为撬动规模庞大的社会资本,协作促进科技创新。[16]
三、完善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政府和市场的良性互动的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依法治国是有为政府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国家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对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以国家权威和强制力确保市场主体和行政主体有章可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建设区域创新平台必须要加强立法、公正执法,以防残缺的司法体系和孱弱的执法体系成为经济运行的拦路虎。区域创新平台建设离不开管理权的权威性、政府政策的科学性、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更离不开对创新成果的保护。为实现政府和市场的良性互动,推动创新平台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明确管理权合法性,提供鼓励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完善保护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制度。
(一)明确管理权限及其法律依据
管理机构职权及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层面是区域创新平台一切建设工作开展的前提。管理机构要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做到依法行政,“合法”是“有为”的基本要求;市场化运营主体的管理权限也需要明确,做到依法办事,以限制市场主体的盲目性与逐利性,也是市场“有效”的根本保证。
“管委会+公司”已经出现在部分地方性法规中。例如,《辽宁省开发区条例》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使用“管委会+公司”运行机制一语。问题是,现有立法对于该模式还停留在允许其合法存在,但对其如何合法运行规定不详。在一起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行政纠纷中,西咸新区的五名农民被征收土地没有得到及时补偿,两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均主张自己不是适格被告,最终法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内部各部门工作分工,不能认为包括管委会在内的派出机构因此即成为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主体或实际取得了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将此类主体视为接受市、县人民政府等委托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的主体。原审据此认定西安市政府及市自规局对被征收人具有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并确认西安市政府、西安市自規局对五名农民宅基地征收过程中未依法补偿的行为违法。⑦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实践中创新区域管理机构职能责任不明,可能导致个人和公众合法利益受损。
因此,为及时有效保护公民权益、公共利益,推动区域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地方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负责区域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范围,有独立的财政预算和行政编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强调倡导性法律规范的作用
权责明确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但要考虑到以强制性法律规范为主的惩罚机制不能满足区域创新平台建设的需要。首先,创新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需要灵活的法律规范来适应不同的创新需求,强制性法律规范难以灵活地根据创新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变化,为创新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其次,创新区域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创新和发展,强制性法律规范往往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一定的束缚和限制,可能会抑制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此外,创新区域立法的目标是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非强制性法律规范可以更好地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市场的作用。市场是创新的源泉和实践的场所,只有在市场的竞争中,企业才能不断追求创新和提高自身竞争力。非强制性法律规范可以在为市场提供引导和规范的同时给予市场更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因此,创新区域立法必须发挥倡导性法律规范的作用,以适应创新的快速变化和多样化的需求,激发创新活力和推动创新发展,更好地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宪法》第二十条中有“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对于这一倡导性规范的落实则体现在相关行政法规中,如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等。如此立法经验,也为我国在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采用奖励机制落实倡导性规范提供了直接的借鉴。
总之,倡导性规范可以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市场的作用;可以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可以促进市场的自律和规范发展。通过倡导性规范的引导,市场机制可以更好地协调政策法律发挥作用,推动区域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三)构建创新发展容错纠错机制
新型政商关系的建立需要优化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构建改革的容错与纠错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⑧政府为了推动经济改革和创新发展而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就是容错纠错机制的典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政府对创新者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政策支持和监管机制,允许创新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验和创新。
容错与纠错机制可以帮助政府和市场在创新过程中更好地应对风险和错误,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合作与协调。政府在创新平台建设中扮演着监管和支持的角色,而市场则是创新的主体。通过建立容错与纠错机制,政府和市场可以更好地协同合作,共同推动创新平台的发展。政府可以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市场则可以提供创新的动力和实践经验,双方相互补充,形成良性互动。此外,容错与纠错机制还可以促进创新平台的持续改进和优化。创新是一个不断迭代和演化的过程,容错与纠错机制可以帮助政府和市场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从而不断改进创新平台的设计和运营,使创新平台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和支持。因此,可以效仿《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容错纠错基本原则、容错条件、可容错情形以及不予容错情形等规定。
(四)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重要保护机制,在区域创新平台中,知识产权可以为创新者提供保护,使其获得合理的回报,从而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创新活动。同时,知识产权有助于促进技术转移和合作和不同创新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而加速创新的发展。此外,知识产权还有助于提升区域创新平台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如果一个区域创新平台能够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创新者和企业在该平台上进行创新活动。市场和政府协作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护和支持,但其力度和效果有限,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较为普遍或者创新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市场机制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保护。而且,知识产权服务中涉及申请授权等问题都需要行政权限,即应当由立法简化程序。因此,必须完善区域创新平台的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法律制度。
首先,协力完善知识产权服务链。如以立法确立高价值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知识产权评议制度、要求管理机构建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市场协力引进知识产权服务专业人才,建设知识产权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
其次,完善侵权预警和救济机制。参考相关立法,管理机构应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纠纷调解处理、仲裁、侵权查处机制,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应主动收集与园区内企业产品或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动态信息,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对境内外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警示和主动防范;引导企业有效开展知识产权预警相关工作、帮助企业构建与海外经营战略对应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对区域创新平台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提供支持。⑨
最后,完善监督制度。由于科技创新投入巨大,涉及资金问题较多,容易滋生贪腐现象,立法应当规定建立专门工作小组或单位(由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视情况派出)对区域创新平台知识产权服务以及其他日常事务进行监督。以陕西省秦创原区域创新平台为例,目前,陕西省,汉中市、西安市和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秦创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相继揭牌成立,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作用,统筹做好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同时通过监督有力保障秦创原科技创新活动的合法合规推进。
目前我国围绕区域创新平台建设相关立法成果丰富,在中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相应的地方也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区域创新平台的建设既包含对产业的创新发展,也包含对创新实践中科技园区乃至创新城区的建设,涉及到的规划问题相对复杂,众多的法律文本一方面有利于提供概括性的支持和保障,一方面也可能产生条文的冗杂乃至冲突,更重要的是难以针对性地解决不同创新区域的具体问题。当然除了立法,政府发布的一系列政策也可以引导区域创新平台的建设,但科技创新中的社会关系如果依靠政府政策调整,在执法、司法实践直接适用性弱,况且容易造成创新区域建设隐性违法。政策制定之初强调灵活性,但成熟阶段的政策更应关注稳定性,因此可以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将成熟的经验和关键政策通过法律形式稳固下来,[17]配合政策逐步形成完备的政策与法律相结合的科技政策与法律体系,促进支撑科技创新的制度基础更加成熟完善,[18]構建新时代科技创新治理体系。
四、结语
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政府和市场的良性互动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政府在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扮演着引导和推动的角色,而市场则是创新活力的源泉和实践的场所。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互动关系至关重要。区域创新平台的建设不仅仅是为了经济利益的追求,更是为了推动社会进步和改善人民生活。因此,在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中,应该注重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动创新和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只有政府和市场能够紧密合作,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才能够实现区域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为经济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① 2017年12月18日至2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指出,五年来,我们坚持观大势、谋全局、干实事,成功驾驭了我国经济发展大局,在实践中形成了以新发展理念为主要内容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即“习近平经济思想”)。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习近平经济思想学习纲要[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9-101.
② 习近平于2015年11月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③ 参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④ 指区域创新平台运营公司,简称“公司”。下文“公司”均特指区域创新平台运营公司。
⑤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和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85号)等规定明确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也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未禁止公司参与社会管理职能的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⑥ 公私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多样化的制度安排,泛指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任何协议。
⑦ 参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行终206号行政判决书。
⑧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
⑨ 参见《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预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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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