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
2024-04-16张中强
张中强
日前,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
法》),明确土壤剥离利用应统筹考虑新开垦耕地、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等项目的用土需求,做到“即剥即用”,减少土壤损耗和结构破坏。
据悉,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通过工程手段,对城(镇)批次用地、单独选址和临时用地等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新开垦耕地、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等。
《办法》明确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条件和责任主体。城(镇)批次用地、单独选址和临时用地等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占用8等(国家利用等)及以上耕地的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耕作层剥离的厚度应当根据剥离区耕地耕作层厚度、土壤质地等土壤调查情况确定,一般以12~30厘米為宜。县(市、区)政府是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认定、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办法》提出,按照“谁用地、谁剥
离”原则,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为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
府;单独选址、临时用地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为建设用地单位。县(市、区)政府应合理布设临时存储区,用于存储无法“即剥即用”耕作层土壤,临时存储区应依法依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为保证工作落实,《办法》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纳入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对城(镇)批次用地未按规定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暂停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单独选址、临时用地等建设项目未按方案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责令建设用地单位停工整改;对借耕作层土壤剥离之名,违法违规在耕地上实施取土或擅自买卖处置土壤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