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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性使用视角下影视剧解说类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法性探析

2024-04-15余雯君

河南科技 2024年4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

余雯君

摘 要:【目的】通过探究影视剧解说类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法性问题,为我国著作权理论发展及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建议。【方法】通过分析国外转换性使用的司法实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存在的问题,并根据二次创作作品的种类不同进行分类研究其合法性。【结果】可以通过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增加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灵活性,弥补法律缺陷,解决法官对二次创作短视频案件缺乏明确规定问题,但是仍存在判断标准不明确,难以形式上融入等问题。【结论】对于转换性使用的判断,应先判断其是否构成内容性转换,如果不构成,再判断其是否构成目的性转换,同时也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影视剧视频的特征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影视剧解说类视频;转换性使用;合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4)04-0134-04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4.04.025

An Analysis of the Legitimacy of the Second Creation of Short Videos in Film and Television Drama Interpret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ransformative Use

YU Wenjun

(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210000, China)

Abstract: [Purposes] This paper aims to explore the legitimacy of secondary creation of short video, film and television series commentary videos, and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theory and judicial trial practice in China. [Methods] By analyzing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convertible use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China, the problems in introducing convertible use rules are analyzed, and the legitimacy issues are classified and studied based on the different types of secondary creative works. [Findings] By introducing transformative use rules, the flexibility of the fair use system can be increased, legal deficiencies can be remedied, and the problem of judges lacking clear regulations on secondary short video creation cases can be solved.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issues such as unclear judgment standards and difficulty in integrating them into the form. [Conclusions] In the judgment of transformative use, it is necessary to first determine whether it constitutes a content based transformation, and if it does not, then determine whether it constitutes a purposive transformation; And when using a transformative perspective,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consider the comprehensive judgment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types of film and television dramas and videos.

Keywords: video of film and television drama interpretation; transformative use; reasonable use

0 引言

近年來,短视频因其传播快、制作成本低及制作方式简单等特点,发展十分迅速。与此同时,短视频侵权问题也频频发生。2021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其中第93条明确规定:短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剪切,改编电影、 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该条例让二次创作类短视频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二次创作类作品种类繁多,尤其是最近大火的影视剧解说类作品。例如,谷阿莫侵权案中的当事人谷阿莫,他制作的几分钟带你看完某部电影的创作系列十分成功,系列作品播放量达到了几百万,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以至于涌现了大量此类影视剧解说类视频的二次创作短视频,且此类短视频大部分播放量都很惊人,由此可知其受欢迎程度。在对这些已经发表过的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原视频中的内容。这种对原视频的使用与二次创作的视频构成什么关系,在内容或者目的上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是否构成了对原创作品的侵权,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些对原视频的涉及部分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范畴,是否能以转换性使用的全新视角来加以审视。而相比起判断其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更重要的是要将影视剧解说类视频进行分类研究,这种全新的视角将会为更合理地解决当前影视剧解说类视频的侵权问题提供参考。

1 合理使用制度与转换性使用

1.1 基本概念

合理使用制度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无需向其支付费用,就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制度。该制度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为促进作品的传播及艺术作品的创作,法律通过限制一部分著作权人的权利,赋予了公众在一定范围内利用他人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制度中专门强调了“适当引用”这一词语,即鼓励公众在进行二次创作时可以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引用他人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对于这种适当引用的程度,需要加以判断其是否达到了转换性使用的标准,否则即构成侵权。

转换性使用,是指对他人作品的引用,不是为了简单地重复原著作权人的作品自身所传达的价值和内容,而是通过新的内容和方式赋予其延伸的价值,使得新的二次创作的作品具有新的价值和意义,从而实现一种新的突破性再创作。对原作品的创新性程度越高,其被赋予的新的艺术价值越高,就越有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当达到一种与原作品有着全新属性与风格时,若是引用了全文也不为过[1]。例如,若为了赏析鲁迅的《狂人日记》这篇小说而在自己的赏析作品中全文引用该作品,则属于转换性使用。转换性使用本质上不考虑其引用原作品的数量的多少,而在于二次创作的作品与原作品是否有显著性的差异。如新的观念或是新的内容,这是一种质的改变,其核心是本质的改变;相反的是,将小说改编成电视剧电影此类二次创作仅仅只是改变了艺术的表现形式,不属于转换性使用。因为只是作品的形式发生了改变,没有涉及质的变化,其本身所表达的内容本身是没有任何变化的。

1.2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局限性

近年来,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与快节奏的生活相适应,短视频的模式越来越受到当代人们的喜爱,重混剪辑等创作模式也随之而来。但相应的侵权问题也需要新的模式来认定,二次创作制造者多利用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来规避侵权问题,但是否构成侵权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在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视频创作者对陈凯歌导演2005年制作的电影《无极》进行改编,对于这一种出于讽刺意义的作品,我国学界对此产生了极其浓厚的兴趣,并对此类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展开了研究[2]。

2015年的王莘诉谷翔、谷歌案首次尝试借鉴了转换性使用的方法进行判断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此案件入选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例”。但是学界对于这个案件的判决持有不同意见。主张以合理使用来解决混剪视频侵权诉讼的学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法官造法提出的转换性使用;持相反意见的学者,认为转换性使用在我国尚未明确立法,如果在司法判决中将转换性使用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我国设立的立法原则,并且法官沒有制造法律的权利[3]。

由上述案件可知,网络知识产权问题面临着新的挑战,我国原有的合理使用制度已经无法涵盖这些新兴的作品类型。

因此,将转换性使用加入合理使用制度中,使其更好地作为判断新型作品类型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尤为重要。

1.3 我国引入转换性使用的基础

目前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无法适应当前新兴的作品类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体现在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即特定的十二种类型及新增加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目前学界关于合理使用的解释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无须支付费用,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原作品的内容。目前学界关于检验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大致是通过《伯尔尼公约》提出的“三步检验法”和美国所使用的“四要素”的标准[4]。

“三步检验法”和“四要素法”的区别即美国的“四要素法”给予了法官很大的权限,允许法官通过自己推理进行判断,具有很强烈的灵活性的特征,体现了美国司法独立的特点。而我国则相对保守,比较采纳《伯尔尼公约》提出的“三步检验法”,把其中的第二条规定不得影响正常使用与第三条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在了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21条。并且在最新通过的《著作权法》中的第24条第一款,将“三步检验法”的3个步骤都规定在了同一个条款中,进一步清晰了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的通知中提出了参考美国的“四要素法”的必要性。在混剪视频这一新兴作品模式的现实中,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已经愈发不能应付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复杂多样的新型创作模式的创作行为,因此我国在这个网络技术发达的新时代与时俱进地引入美国的“四要素法”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2 影视剧解说视频的表现类型

要想准确地判断影视剧解说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首先就要分清影视剧解说类视频的表现类型。因为不同的创作者,对于影视剧解说类的视频也会有不同的表现类型。以下将影视剧解说类视频分为3种类型。

一是概括型。这一类型的影视剧解说类视频会在原作品中截取极少部分的片段用作介绍,主要是为了使观众有更好的代入感,再用作者独特的轻松诙谐的语言在较短的时间内将电影或电视剧的主要内容给观众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在此类作品中,一般不会有作者本人对该电影或电视剧导演和演员的评价,只是简要地概括剧情。

二是评价型。这类影视剧解说类视频和第一种视频有相同的地方,即这一类视频也会有对原作品极少数片段的剪辑,以及更加精简地对电影或电视剧内容和剧情的梳理,但是所占视频的比重很小。此类影视解说类视频着重于演员的演技和剧情的分析,还会通过对作品中的一些片段进行解读,起到教育的作用。当然最近流行的“吐槽”类视频也属于此类。

三是创造型。此类影视剧解说类视频当然也会以一些原作品的片段为基础,用恶搞的方式改编成一份新的剧情,使之成为一个新的艺术作品。这种作品包含着作者本人的创新想法,如在前文中提到的对电影《无极》的改编就属于这种类型[5]。

由此不难看出,对于不同类型的影视剧解说视频有着共同的特征:一是三类解说类视频都要对原作品的一部分片段或者画面进行整理。二是三类影视剧解说类视频都要加上创作者自己创作的部分,如录自己的声音进行配音。三是三类影视解说类视频的时长都很短,不会超过原作品视频的长度。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不同的影视剧解说类视频的创作目的不同,对社会公众的影响,以及对原作品的影响程度等多种因素均需要考量,因此在分析其合法性时,先对影视剧解说类视频作出一个分类,更有助于全面分析其合法性。

3 影视剧解说视频的合法性分析

美国对于转换性使用的认定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内容转换,指对作品的内容进行改编,或者以讽刺的方式,或者改变内容的表达方式;二是目的转换,即原作品的内容不改变,但是使用与原作品不同的目的利用作品。戏仿作品就是构成转换性使用的代表例子。有些影视剧解说类作品虽然没有改变原作品的内容和方式,不能被认定为戏仿作品,但是如果这两种类型的作品符合转换性使用的第二种模式,即被认定为目的转换[6]。如评价分析某个作品以公益的目的用作教育,可以被认为构成目的性转换。对于内容的转换则需要判断批评和分析改变的内容所占作品的比重,而不能一概而论。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非商业性的目的使用更容易被认定为转换性使用,但也不是所有的商业性目的的转换性使用都不被认定为转换性使用。在现代社会,文艺作品追求商业价值无可厚非,并且文艺作品某些时候也不可避免地拥有商业价值,著作权法在衡量著作权本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当作出一个适当的平衡。因此,对于具有商业目的的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法律应放宽认定的标准,与当前的社会市场经济相呼应。

转换性使用程度的不同,即对于影视剧剪辑原作品的长短也有着不同的区分标准。对于转换性使用程度较高的戏仿作品,如果剪辑引用原片的长度超过三分之一时,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構成合理使用,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有这种判例。对于转换性使用程度不高的作品,相应地对于时长及内容的引用自然有比前述情况更严格的限制。

4 结语

很多影视剧作品的创作初衷是为了广泛传播,进而发挥其应有的市场价值。国家相关通知的出台限制了此类影视剧解说类作品的创作行为,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公众对于创作的积极性。但是对于符合转换性使用的二次创作的影视剧解说类视频具备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该被保护。在转换性使用视角下,根据影视剧解说类视频的分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更加全面地判断影视剧解说类视频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在保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可以促进文化的繁荣发展,在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平衡。当然,今后仍需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转换性使用制度,以作出更加全面的分析判断,全面完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参考文献:

[1]朱文玉,姜彬彬.转换性使用视角下二次创作短视频合法性探析[J].学术交流,2022(3):55-66.

[2]黄汇,尹鹏旭.作品转换性使用的规则重构及其适用逻辑[J].社会科学研究,2021(5):95-104.

[3]贺文奕.美国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及对我国的借鉴[J].电子知识产权,2022(2):27-38.

[4]韩雨柔.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问题研究[J].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2(2):200-205.

[5]吴家煦.短视频“内容搬运”行为的著作权法争议及应对[J].西部学刊,2021(23):77-81.

[6]李子正.论剪辑类短视频著作权的合理使用[J].传播与版权,2021(9):1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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