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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适用与完善

2024-04-14殷子玉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1期
关键词:家暴民法典夫妻

殷子玉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生效后,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婚姻家庭编新增的一项规定,旨在引起社会各领域的关注和讨论。支持者主张离婚冷静期能有效抑制离婚率的迅猛增长,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反对者则主张离婚冷静期限制离婚自由,拖延离婚时间,甚至可能演变成“离婚夺命期”。面对这一争论,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探究背后体现出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可行性与局限性。本文从离婚冷静期制度产生的必要性出发,透析其不足之处,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解决相关困惑,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一)离婚冷静期的内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确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学者认为,离婚冷静期旨在针对诉讼离婚的案件,若一方主张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设置时间长度不等的冷静期限,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也有学者认为,离婚冷静期是指婚姻登记机关所设立的是否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离婚审查期”,同时使双方当事人拥有充分冷静思考的时间。根据《民法典》法条释义与现行民事审判制度,离婚冷静期具有丰富的内涵。

第一,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诉讼离婚的程序不产生影响。我国采取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并行的制度,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判规则中对于二次离婚诉讼包含6个月的期间,该期间实质起到冷静期的效果,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只针对协议离婚。

第二,离婚冷静期是对离婚时间的约束性规定,而非“离婚审查期”。该制度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对离婚时间进行约束,目的在于增加离婚成本,减少冲动离婚。考察我国婚姻领域的相关政策与法规条例,发现目前实施的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一种制度创新,而是延续了我国以往对离婚时间进行约束的做法,且规定时间皆为30天,但权利主体的变更使得离婚主动权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转为申请人,从“审查”变为“自查”。

(二)离婚冷静期的性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涉及离婚登记申请后的等待期。离婚冷静期规定了一个固定的、不变的期间,即30日,该期间被认定为除斥期间。在这30日内,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意愿,可以有效地取消离婚的意向。此外,对于“撤回”一词的应用可以与民法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进行类比推理。在法律语境中,要约通常可以被撤回或撤销,使之失效。因此,离婚登记申请可以被视为一种要约,夫妻双方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撤回这一要约,使离婚登记申请尚未生效,即此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处于存续期间。该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关系,为夫妻提供重新考虑的机会,减少轻率离婚的可能性。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

(一)维护家庭和谐的需要

家庭是一个整体,是社会的缩影,离婚不仅代表着夫妻双方配偶身份的结束,同时还会牵扯未成年人的教育抚养和保护问题、老年人赡养和保护问题及通常处于弱势一方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等。结合现状观察,冲动草率的离婚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更为巨大,家庭的不圆满常常是未成年人首次犯罪、再次犯罪乃至多次犯罪的重要誘因。

(二)完善家事审判工作的需要

家事审判的目的是维护婚姻家庭,家事审判不能像旁观者只进行冷漠的裁判,而是要在充分考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婚姻家庭进行救治。家事审判不是流水线式的作业,需要对婚姻进行综合考量,在婚姻尚有挽救余地时,对婚姻进行积极“救治”,倘若婚姻确实已经走向尽头,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三)符合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

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保障婚姻自由是实现法律的自由价值的重要要求。《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结婚自由权和离婚自由权,但是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权的行使会受到限制,最为典型的就是离婚自由。《民法典》要求公民在离婚时需要遵守相关程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由权。离婚冷静期制度让离婚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冷静考虑,避免夫妻双方冲动离婚,有效体现了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思想情感。

(四)降低离婚率

数据显示,21世纪以来,我国离婚率开始不断攀升,全国离婚对数从2000年的121.2万上升到2020年的433.9万,同期粗离婚率则从1.91‰上升到3.1‰。离婚增长率过高存在一定的隐患,包括人口出生率降低、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社会不和谐等,对此,离婚冷静期制度应运而生。目前,制度实施已逾3年,效果逐渐显现。根据2022年的数据显示,离婚对数同比仅增加4万对。进一步的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的离婚人数为210万对,这是15年来的最低纪录,同比减少了约26%。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离婚冷静期缺乏灵活性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情理与法理融合的产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采用“一刀切”的立法逻辑偏离了制度原理,即只要是协议离婚,就统一适用30日的期限,试图通过创造一个强制的时间段,使夫妻双方达到“冷静”的目的,但是30日究竟能否使夫妻双方真正“冷静”尚未可知。

(二)离婚冷静期适用对象不明确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避免高离婚率、高复婚率及“闪离”等情况的发生。但是,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离婚的夫妻而言,离婚冷静期可能会额外增添一定的负担、造成一定的阻碍。通过研读相关案例,分析以下几种情形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值得商榷。

第一,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倘若离婚理由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试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冷静期则给居心不良的人延长了转移财产的时间,加剧夫妻一方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与严重性。

第二,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实践中,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又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般情况是一方当事人不愿离婚,以此拖延离婚时间,此情形下履行30日的冷静期没有任何意义。对于夫妻分居的时限要求,有观点认为分居满一年不适用冷静期,在此建议设置为夫妻双方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不适用冷静期,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离婚分居时限的规定同步。

第三,家暴。如果一个家庭存在家暴或者有家暴的苗头,那么提出离婚的一方一般是受害者。离婚冷静期的存在使受害者在向民政部门提出离婚后,至少还有30日的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提出离婚的一方即家暴实施者,或滋生打击报复的情绪。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配套措施

目前,我国民政部门尚未建立专业的指导机构,在协议离婚案件中缺少中立、权威的第三方调查和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与纠纷。同时,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能够起到对当事人的情绪进行调节与开导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婚姻矛盾化解机制。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相关政策制度配套措施,会让“离婚冷静期”变成“离婚延长期”。

四、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议

(一)针对不同情况设置弹性冷静期

“冷静期”不分理由一律采用30日期限,存在不合理之处。有学者认为在设置冷静期时应当充分考虑婚龄、有无子女、是否属于冲动离婚等因素。由于婚龄长短尚无标准,且判断是否属于冲动离婚或多或少存在主观因素,因此应将有无未成年子女设置为冷静长短的关键因素。根据夫妻双方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的情况,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一是没有子女的,适用普通的冷静期30日;二是子女已经成年,表明夫妻双方婚龄较长,离婚是经过双方慎重考虑并达成一致的结果,且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教育问题,可以适当缩短冷静期;三是育有未成年子女,鉴于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可以适当延长冷静期,使当事人能够更为全面地考虑个人情感问题和家庭关系,

(二)增设离婚冷静期适用的例外情形

虽然离婚冷静期建立在自愿离婚的基础上,但是自愿离婚不等于没有家暴、虐待等情况的存在。从《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协议离婚一律适用30日离婚冷静期存在“一刀切”的问题,对此应当设置一定的例外规定。例如,我国可以在离婚冷静期法条规定中增加但书条款(即兜底條款)——“但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除外”,设置一个例外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防止对弱势一方造成二次伤害。

(三)完善离婚冷静期的配套措施

配套措施是指在30日的离婚冷静期内,采取化解当事人的婚姻矛盾纠纷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措施。离婚冷静期既是“夫妻矛盾降温期”,也是“离婚协议议约期”。冷静期间不仅要拯救破碎的婚姻,还要考虑当事人在冷静期结束后仍要离婚,以及关于当事人权利与弱势人群的保护问题。

在冷静期内,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心理咨询师及时介入疏导,对离婚当事人进行心理修复,通过倾听夫妻双方的痛苦与困惑,提供类似经验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为了充分落实“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宗旨,妇联和基层群众组织可以担任家事调解员。对于夫妻双方矛盾较为激烈的情形,调查员根据当事人的经历、心理状态、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教育背景、工作状况等特定因素,在冷静期内深入开展调查,并安排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充分发挥自身沟通能力化解纠纷。在财产保护方面,建立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冷静期内,针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抚养费用及支付、探望权等问题予以充分说明,促成双方当事人积极解决上述问题并签订承诺书,确保婚姻关系不再存续后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受教育权和受探望权等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当前,有关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是立法人员通过对社会整体秩序和整体利益的认真考量后制定出的法律规范,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离婚冷静期通过一种比较温和的方式适当干预协议离婚的程序,旨在“冷却”冲动型当事人的离婚欲望。离婚冷静期并不是“离婚夺命期”的成因,但是离婚冷静期作为正在推行的制度,由于缺乏统一性的规定,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在以后的具体实践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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