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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研究

2024-04-14甘艳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1期
关键词:审判权责任制裁判

甘艳君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的有效举措。司法实务中,法官的责任与义务不断强化,虽然可以起到监督法官保障公正审判的效果,但也存在法官履职保障不足的问题,导致法官职业风险加大,法官履职积极性受挫。要转变重惩罚轻保障的司法文化观念,注重公正审判与法官私权利之间的平衡,应当构建并完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建立健全,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关键一环,是保障法官权益、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选择。结合司法实务中法官责任豁免制度面临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制度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障法官权利,减轻法官审判压力,降低法官职业风险,提升法官职业安全感,实现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一、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应然要求

(一)基于审判公正的独立办案

要实现审判权的规范行使及司法公平公正,应当确保法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也是加强法治建设的关键,还是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设立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可以使法官毫无后顾之忧地独立完成案件审判,免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避免受到非法追究。排除各种顾虑,法官才能专注于案件本身,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及经验认知完成案件裁判,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维护司法正义。

(二)基于合法權益的权利保障

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主体,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是妥善行使审判权的保障。司法实务中出现了片面强调法官责任而忽视法官权利保障的现象,增加了审判风险与职业压力,背离了司法责任制设计的初衷。设立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并推动其运行,通过豁免法官责任保障法官正当合法的权益,能够提升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三)基于职业尊荣的有效支持

法官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受到社会尊重,这是法官职业内在吸引力的体现,也是法官履职的动力与支持。如果法官因履职行为而被追究责任并受到惩戒,则会打击与伤害法官的职业精神,也会对其他法官的心理形成冲击,甚至严重影响法官的职业尊荣与安全感。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存在,可以避免法官因正当履职而被追究责任,更好地维护法官的职业尊荣,使法官获取基本的职业安全感。

二、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运行现状

及问题

(一)欠缺明确法律确认与完善立法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规定:“法官享有的权利包括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法官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果有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形并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国家负责赔偿。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了错案追究的例外情形,体现了豁免法官责任的要求。

从已有的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来看,司法责任制在明确法官履职责任的同时,也有保障法官权益的条例,属于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相关内容。但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未对法官责任豁免权作出明确规定,已有的立法也存在法律效力层级低的问题,不利于形成制度运行的明确法律依据与指引,很难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作用。

(二)缺乏规范程序约束与制度落实的保障

法官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而关乎法官切身利益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也应设置规范、完整的程序,在程序层面保护法官权益。但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豁免制度仍存在程序不全、落实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比如实践中存在法官被追究责任时未被告知原因的情形,没有与《法官法》的要求相统一。法官责任豁免程序本身不够细致严谨,加上豁免程序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导致制度在实践中运行情况并不理想,不足以全面保护法官合法权益。

(三)割裂法官责任豁免与责任追究的关联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与专业性使这一群体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公众对法官履职也有更多的期待和要求。但社会公众对法官判案的要求及需求,与法官审判的专业性可能会形成冲突。在这一情况下,公众易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设立,形成对法官审判权的必要监督。但仅追究法官的责任,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官责任豁免,难免出现公众对法官过于苛责的情况。

三、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优化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优化,有利于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激发法官的工作积极性,维护法官职业尊荣与安全感。针对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存在的不足,可从以下方面采取解决措施。

(一)完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相关立法

从他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规定来看,普遍做法是遵循“相对豁免”原则。在我国,要监督审判权行使,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可以构建法官责任追究与责任豁免制度体系,采取相对豁免原则,防止法官滥用权力,督促法官公正审判,保护法官正当权益。

加强有关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立法,督促法官公正裁判,维护司法秩序,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我国现阶段立法中对法官责任豁免的规定不甚明确,已有的法律位阶低,内容不全,因此应在立法中对法官责任豁免权作出具体清晰的规定。对是否有必要在宪法中规定法官责任豁免,理论界有不同观点。考虑到我国现阶段法官责任豁免制度没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及具体的司法实践,故将其规定纳入宪法中为时尚早。

《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其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中增加有关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规定,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可以修订为“法官的考核、奖励、惩戒及豁免”。增加法官责任豁免的一般性规定,即“法官履行职责的司法裁判行为,免受责任追究”,仅对法官的司法裁判行为设置豁免权,非司法裁判行为不能行使豁免权。法官故意违法审判行为也非履行职责的司法裁判行为,因此也不属于责任豁免的行为类型。

(二)明确法官责任豁免的具体规定

在完善法官责任豁免相关立法,形成一般性规定的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制度的具体内容,为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顺畅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引。

1.明确豁免主体为法官

在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具体规定中,应当明确规定享有豁免权的主体。《法官法》有对法官的规定,在法院分类管理背景下,取消了助理审判员,增加了法官助理。在界定法官责任豁免主体时应当将法官助理排除在外,必须明确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即员额制法官才可以作为法官责任豁免权的主体。

2.明确豁免行为为司法裁判行为

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官行使职权受限,一旦超越职权,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由此可见,法官责任豁免并非针对法官所有行为,仅针对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即司法裁判行為。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超越职权的审判行为,显然也不属于司法裁判行为,不能参与责任豁免。

3.明确法官责任豁免的判断标准

现阶段,我国对法官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审判的判断标准是主客观统一,即主观上法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法官实施不法行为或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综合这一标准,在法官责任豁免的判断标准设定上应当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主观上法官没有过错的行为应当被豁免;二是主观上法官存在过错的裁判行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法官存在一般性过失行为,可以给予一定的包容,将其归入可以责任豁免的行为类型中。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应当与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相衔接。通过对法官审判行为的调查、评价,判断法官的审判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形,判定是否构成“错案”。一旦认定法官应当承担责任,需追究法官的审判责任,则可以排除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适用。在保障法官履职调解,维护法官正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于法官违法审判案件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是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三)完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程序设置

在法官责任豁免制度运行中,应当有规范严谨的程序适用,避免出现对法官的偏袒,或是对法官的苛责。具体而言,可以结合设立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目标及要求,设定单独的豁免程序,增加具有司法特征的程序,构建完善的法官责任豁免程序体系,涵盖启动、受理、裁决、调查、听证及救济等多方面,确保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在严谨规范程序下有效运行,并发挥出制度优势。

在现行法官责任追究程序中,主要是由法院院长、审判监督部门裁定法官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并由法院内部监察部门启动追责程序。该程序并不能直接应用于法官责任豁免制度中,且实行法院内部监督难免会出现公众质疑法官责任豁免公正性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可以考虑设立单独的法官评价委员会,由其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判断法官的审判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追究法官责任或豁免法官责任。

结语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设立及运行,可以使法官忠于内心、忠于法律、忠于公正,虔诚履行审判职责,形成职业荣誉感与安全感。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错案追究制度与法官责任制度同时运行并形成合力,有利于形成对法官的监督约束、激励引导,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

通过对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现状及问题的剖析,探究优化完善制度的可行策略,主要从完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相关立法、明确法官责任豁免的具体规定、完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程序设置等方面具体展开。健全完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保障法官合法权益,引导法官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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