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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青年就业援助制度发展探索

2024-04-13路振国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青年

收稿日期:2023-11-16

作者简介:路振国(1985— ),男,河北秦皇岛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讲师,主要研究社会保障法。

“国际青年发展指数”联合课题组:《国际青年发展指数报告2021》,《中国青年研究》2021年第12期。

摘 要:宪法中有关生存权意蕴的规定为青年就业援助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我国现已基本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导下地方性法规等共同发力的就业援助制度体系,确立了政府主导下市场调节型、多制度联动型、人力资源活力导向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发展要求从法理学角度深刻解析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人权价值、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基础,从社会法角度分析利益法学、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理论对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启示。只有明确新时代青年就业援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建立以青年为中心的就业援助服务体系、不断完善青年就业援助法律保障机制,才能促进青年就业援助朝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精神理念要求的方向发展,以良法善治实现青年就业权益保障。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青年;就业援助;法律价值;社会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210(2024)01-0104-09

青年富有朝气、充满活力,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联合国发布的数据,目前全世界15至24岁青年共12亿人,其中87%生活在发展中国家。据估计,2022年至2023年期间全球青年失业人数将增加100万,到2024年将基本保持稳定。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状况、人才发展等因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大背景下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青年就业规划,妥善解决青年的失业问题,建立符合青年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保障制度成为新时代促进青年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就有源源不断的强大力量。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可持续发展,对于青年劳动者,即使从作为被援助对象的角度来看,也不能将其视为被动地接受就业援助的客体,而应基于青年劳动者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确立其在就业援助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从而激发其创新创业的自主性。

一、我国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尚缺乏专门针对青年就业援助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大多散见于各类政策文件之中,未能构建起完整的青年就业援助制度框架,缺少系统性和针对性的具体规定。此外,各地对青年就业援助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考察和分析宪法以及法律法规等有关就业援助的规定,对于规范青年就业援助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就业援助制度的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该款规定了我国就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体现了国家对就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就业进行援助的强烈意愿,为我国就业援助制度的完善发展提供了宪法基础。在此基础上,我国就业援助制度体系建设以实现对就业的多元化支持为核心,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通过提供强有力的就业援助措施来促进就业均衡增长,维护就业困难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该款规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宪法依据,从就业援助角度看,体现了国家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怀和保障,尤其是对因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就业的人员,赋予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其基本生活。该规定从宪法高度明确了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就业援助的制度保障和资源保障,强调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援助服务。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尊严的重要保障,构建了就业援助制度的人本价值基础。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就业援助的法定义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经济补助、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努力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参与,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围,以对劳动者的就业援助为重要抓手贯彻落实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的宪法要求。由此可见,国家和社会应以尊重和保护人格尊严为原则,充分考虑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求、意愿和特点,为其提供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和帮助,助其实现就业,增强劳动者的社会参与感,避免对其进行歧视、侮辱或者伤害。

(二)法律对就业援助的规定

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促进就业、保障就业、援助就业的重要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5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就业援助中的主体责任。造成就业困难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对劳动者进行就业援助需要投入的力量远非一般社会主体所能承担,只有依赖政府的宏观部署,才能实现就业援助的有效性,防止返贫情况的出现。因此,强调就业援助中的政府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政府在就业援助中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就业援助政策、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提供和保障就业援助资源、监督和评估就业援助效果等。政府应当根据就业市场的变化和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求,不断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内容和形式,创新就业援助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就业援助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该条还规定了政府履行就业援助责任的具体方式为“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对就业援助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青年群体就业困难的特殊性来看,就业援助制度还应瞄准就业困难人员致贫原因,注重激发其内生动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致贫风险。对于“我相信我毕业时能找到一份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这一说法,超过半数(52.5%)的大学生持中立态度,不同意的占 17.6%,表示同意的仅占 29.9%,这反映出大学生在择业过程中的信心缺乏和信念缺失。因此,政府履行就业援助责任过程中应注重瞄准青年群体的就业心理倾向,努力提升政府就业援助举措的针对性。

《就业促进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了就业困难的具体原因是“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确定权授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现实中,因为就业困难发生的原因呈现出一定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所以该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在就业援助实践中应在综合考量多种就业困难原因的基础上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在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方面,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以确保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该款规定还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进行核查、更新、调整,及时纳入或剔除符合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对象,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水平,从程序上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就业促进法》第53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是政府投资开发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岗位,这些岗位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基本需求和改善民生福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是一种正向的差别对待,旨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就業率和收入水平,体现了国家对就业困难人员的保障和对公益性岗位的支持,对实现就业援助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就业促进法》第5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基层就业援助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服务和援助措施,旨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提高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收入,改善生活状况。

(三)就业援助的地方性规定

就业援助的地方性规定,主要是在《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就业援助的现实需要,具体规定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措施。由于各地方的就业状况不同,就业援助的地方性规定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1.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调节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

此类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以北京市为代表。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但也面临着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功能定位、区域经济差异等问题,这些问题对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为了促进就业稳定,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年制定了《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以下简称《援助规定》)。《援助规定》第4条规定就业援助以“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城乡统筹、属地管理”为原则,形成了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调节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在该制度模式下,政府通过制定就业援助政策、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监督管理就业援助工作等方式,对就业援助的目标、范围、标准、方式等进行统一规划和指导,保障就业援助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市场通过供求关系、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对就业援助的需求、供给、质量等进行自动调节和优化,激发就业援助对象的活力、创新性和多样性。与此同时,北京市致力于消除城乡之间的就业援助差异和不平等,促进城乡之间的就业援助互动和融合,还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的就业援助计划、措施、办法等,多措并举来解决本地的就业援助问题。

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调节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是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制度模式,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就业援助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凭借其自身优势最大范围地保障就业援助资源的筹集和供给,是就业援助的重要力量,所以各地方所形成的不同就业援助制度模式虽有一定的差异性,但都比较注重政府功能的发挥。

2.多制度联动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

该类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以江苏省为代表。2022年通过的《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第39条规定了就业援助的相关内容,建立了在县级政府主导下的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制度的衔接联动机制。该制度模式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同时增加了失业预防功能和促进就业功能,多制度联动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条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就业援助的导向,按照《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将就业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等制度相衔接,实现了就业援助的协调性和连续性。

《促进条例》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创新了就业援助的方式方法和标准机制,提高了就业援助的精准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关怀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但从青年就业援助的现实需要来看,《促进条例》仍存在三方面的不足:一是缺乏明确的目标指标和资金来源以及对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二是缺乏各级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三是缺乏对违反或者不履行就业援助义务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惩处机制。破解以上难题是多制度联动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3.人力资源活力导向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

人力资源活力导向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是目前最具发展潜力的模式,该类型以湖南省为代表。在人力资源活力导向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下,政府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扶持,促进就业增长和经济发展并行,旨在通过提高人力资源市场的效率和活力来实现就业援助的效果。湖南省通过建设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困难的系统措施,既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又减轻企业负担;既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又增强企业活力,具有鲜明的激发人力资源活力导向的特征。2021年修正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推进各项工作中应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就业作出了系统全面的政策支持规定。《办法》第6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促进就业。”该规定体现了积极的就业援助思想,即通过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参与,帮助农村劳动者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创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办法》主要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就业促进和就业援助中的主要任务,同时还特别规定了税务机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在就业促进和就业援助方面应给与特别的帮助,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应给与特殊群体在就业方面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残疾人享受税收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指定金融机构为自主创业者提供的专门服务保障等。

人力资源活力导向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既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又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权益。该制度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以效率为目标的发展理念,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当前我国面临着经济转型升级、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结构调整等多重挑战和机遇,人力资源活力导向型就业援助制度模式对加快推進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就业援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是最具发展潜力的制度模式。

二、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一)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法律价值基础

新时代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必须建立在扎实的法理学基础之上。人权、正义、秩序作为重要的法律价值,从三个不同维度为青年就业援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人权价值从生存权的角度构建了保障就业权益的价值基础;正义价值以实现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为目的,明确了青年就业援助制度建设的核心;秩序价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导向,阐释了青年就业援助制度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密切关系。

1.人权价值:保障就业权益的基础价值

人权属于人作为人应有的权利,象征了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过好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这是由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并促使人们把人权作为自己追求的基本目标。青年就业援助制度是着眼于青年和国家长远发展,从人权高度妥善解决青年就业困境、激发青年活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制度安排。青年就业援助制度要求国家通过就业援助手段助力青年劳动者摆脱就业困境,满足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求,从就业角度实现青年劳动者“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人权象征“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的内涵决定了青年遭遇就业困境时获得援助成为一种权利。人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绝不意味着未被法律所规定的人权就不是人权。这是因为法律确认人权的范围既受阶级性的制约,又受经济文化等各种条件的制约,甚至与人们的认识、知识水平有关。因此,在尚未构建起成熟的青年就业援助制度体系的情况下,人权价值理念对具有紧迫性的青年就业援助有着一定程度的指引和规范功能。

青年就业援助制度从“社会保障国家责任”角度来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基于人权价值理念中“人实现自我生存和追求自由”的意蕴考量,青年就业援助制度又承担着引导青年劳动者自立自强、自我发展的重任。因此,青年就业援助制度不仅应充分保障青年劳动者的就业权益,更应从人才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引导原本不具备就业条件和能力的青年主动提升自我的技能和水平,满足其就业的基本要求。人权价值还要求青年就业援助制度必须让青年的个性和特长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并不断挖掘其潜能,让青年从个人生存、社会服务和国家及世界的生产力增进三个层面进行准备和训练。从青年就业援助制度未来的发展来看,人权价值是制度建设应予以考量的重要法律价值因素。

2.正义价值:推进青年就业援助制度发展的核心价值

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既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因,也是法律存在的主要理由。青年就业援助制度旨在帮助那些面临就业困难的青年人找到合适的工作或创业机会,提高其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其社会参与和个人发展。这种制度的法理逻辑可以从正义的不同维度来分析,如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和社会正义。

分配正义要求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公平分配,要求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经济权利和社会福利,不受歧视和剥夺。青年就业援助制度必须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就业支持,减少青年人之间的就业差距和收入不平等,保障其经济安全和尊严,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效率。程序正义是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在程序正义方面,要求青年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建立透明的申请条件、审核标准、监督机制和申诉渠道,确保青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滥用,维护法律的权威。社会正义是指社会整体的和谐与进步,要求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不受压迫和剥削。因此,青年就业援助制度必须致力于构建高效的就业促进制度体系机制,为促进青年人的就业创业提供更多机会,激发青年劳动者的创新活力和社会责任感,保障其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

3.秩序价值: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价值

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建立,在关注青年群体就业困难的同时,也应注重制度对青年发展的关注和培养,明确青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引导青年树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意识,促进青年认识到自身既享有就业困难发生时获得援助的权益,同时又承担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义务与责任。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绝不是把就业困难的青年“养起来”,而是把经济社会发展和青年群体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实现青年群体安全、自由、充分的发展,致力于消除青年就业环境和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将青年的权益和义务统一起来。法律通过给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义务与责任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根据新时代社会保障法价值理念,推进青年就业援助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维护青年群体在就业困境中的尊严,有利于构建青年群体易于接受的就业援助方案,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由于青年就业援助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青年就业援助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统一。

(二)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社会法理论基础

社会法学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目的是社会利益,法律是人类有意识地创造的以达到一定目的即社会利益的手段。因此,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建立必须从利益角度进行考量,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进行长远规划。

1.利益法学理论对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启示

利益法学的核心概念是“利益”,它是指人们在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欲求、包含着欲求的各种倾向以及使各种欲求得以产生的诸多条件。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利益以及对利益所进行的衡量是制定法律规则的基本要素。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从本质上来看是厘清与青年就业相关的社会利益关系,从而构建高效的青年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对造成青年群体就业困难的因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劳动力市场发展结构的不均衡、用人单位在招聘中的歧视、高校人才培养中的片面性、青年群体就业观念的偏狭、国家对青年就业引导和保障的不到位是造成青年群体就业困难的重要原因。而从本质上看,这些因素都是由于未能从根本上认清与青年就业相关的利益关系,从而导致青年陷入不利的就业境遇。因之,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建设和部署,必须以实现好和维护好青年群体在就业和发展中的利益为基本价值导向。利益法学自身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因为“利益”的含义并不明确、清楚。“利益”包含了与人们行为相关的几乎所有实践:不仅包含了物质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包含了伦理的、宗教的、道德的、公平的以及诸如此类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内涵极度膨胀,所以已经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了。从利益法学理论角度可以清晰阐释建立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内在机理,而如果要构建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具体规则,就必须要对青年就业援助中的利益关系进行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的准确理解,明确青年就业援助中青年利益的实现途径。

2.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理论对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启示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理论认为,人从本性上是一种社会的存在,他的行为只是在它成为社会行为的范围内才有价值。人们相互有连带关系,即他们有共同的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满足;他们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能通过相互服务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人们之间的连带关系越是紧密,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纽带也就越是坚固,对于个体来说也就越能够获得更多的自由。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构建在注重获得就业援助的权利属性的同时,必须基于连带理论充分考量青年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因此,对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设计,要有适度的符合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般性要求的物质援助,要更多地从青年和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方面出发,建立符合青年人群发展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青年就业援助制度体系。与此同时,还要通过实现青年就业援助提升青年社会责任感,使其能够承担起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

三、我国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发展展望

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经济高质量发展,就业作为最基本的民生,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动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我国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发展需要政府、社会和青年共同努力。实现青年高质量充分就业,既要为青年就业创造新的机会和空间,又要鼓励青年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积极参与和贡献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一)明确新时代青年就业援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背景下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发展,应按照新时代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宏观要求,从青年创新创业、职业培训、融入社会、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宏观制度建设,为青年群体就业创业提供稳定的基本条件,为青年发展开拓更加广阔的空间,使青年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得以保障、人格尊严得到尊重。青年就业援助的思想指导和目标任务的确立,应在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理论的基础上向人才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方向延伸。

新时代青年就业援助的指导思想是指按照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宏观部署,聚焦就业困难青年群体,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综合运用指导服务和政策激励,着力激发青年就业内生动力,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帮助他们更好适应和融入就业市场,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保持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新时代青年就业援助的目标任务是将符合条件的青年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以充分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为核心,对就业困难的青年劳动者普遍实行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激发青年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内生动力,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和融入就业市场,实现就业创业目标。通过明确新时代青年就业援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才能使新时代的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真正帮助青年群体克服就业中的风险,为青年群体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就业和发展环境,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提升我国社会保障法治的水平。

(二)建立以青年为中心的就业援助服务体系

青年就业援助制度发展的关键在于建立以青年为中心的就业援助服务体系。首先,要确立青年群体在就业援助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一个人应得什么,这是由制度规定的。没有相关的制度,也就没有所谓应得的东西。意识到社会保障法关系的个人之主体性定位,对于重新构建社会保障的法理论是必要的。青年群体获得就业援助,必须通过制度建设保障青年获得就业援助的权益,促进青年群体积极主动实现权益,避免将青年就业援助沦为一种道义层面的关怀。其次,要结合青年群体的特点,不断探索构建新型的青年就业援助服务体系。新型的青年就业援助服务体系应充分把握青年群体的特点,既要从实质上起到对青年进行就业援助的作用,同时又能起到推动青年成长和发展的作用,促进青年承担起在社会生活中应承担的责任。再次,要采取具有针对性的青年就业援助服务措施。青年群体的就业困难和就业诉求存在差异,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空间是青年人普遍关注的重点。就业困难是影响青年生存状态、导致青年产生不满情绪的主要因素,尤其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更为突出。解决青年群体就业困难具有紧迫性,必须将青年就业援助作为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提高青年人的劳动技能,改善针对青年群体的公共服务,帮助他们适应新的劳动力市场环境和经济社会环境。

(三)完善依法治国的青年就业援助法律保障机制

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和具体援助办法,并对公益性就业岗位、加强基层就业援助、促进残疾人就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引导特殊地区劳动者转移就业作出了规定。青年就业援助制度与上述几个方面存在着交叉的内容,青年就业援助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设须在此基础上充分考量青年群体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职业追求、发展规划等因素,在制度中充分体现青年群体的主体地位,消除不公平的就业援助待遇标准,拓宽青年群体获得就业援助的途径。

随着今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政策的制定者和研究者越来越意识到,明确政策制定方针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通体设计之重要性。而完善依法治国的青年就业援助法律保障机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如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和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保障就业困难青年的法律需求、完善青年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等。只有多措并举地大力促进青年就业创业,保障青年就业权益,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变化,才能更长远地实现法治保障青年就业的目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

結 语

青年群体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系统研究和梳理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发展过程和实践经验,探索新时代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建设必须强化青年群体自身在就业援助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强化青年就业援助制度的规范性、权威性,以此促进青年就业援助朝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精神理念要求的方向发展,以善法良治去实现青年就业权益保障,使青年群体免于遭受陷入窘境时的生存之忧和尊严之损。

An Explor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Youth Employment Assistance System

in the Context of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

LU Zhen-guo

(Institute of Law,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on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right to life provide the constitutional basis for the Youth Employment Assistance System, and China has basically formed a system of employment assistance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Employment Promotion Law, with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working together, and has established a model of a market-regulated, multi-system linkage and human resources vitality-oriented employment assistance system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Governmen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youth employment assistance system in the context of Chinese modernization requires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value of human rights, justice, and order of the youth employment assistance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 and an analysis of the revelation of interest jurisprudence and the theory of social connectionist jurisprudence to the youth employment assistance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law. Only by clarifying the guiding ideology and goals and tasks of youth employment assistance in China in the new era, establishing a youth-centered employment assistance service system, and continuously improv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for youth employment assistance can we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youth employment assistance in the direction called for by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so as to realiz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young people in employment by means of the rule of good law and good governance.

Key words: Chinese modernization; youth; employment assistance; legal value; so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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