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河南厘金征收探析
2024-04-07陈硕刘文钰
陈硕,刘文钰
(云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昆明 650091)
河南厘金始征于清咸丰八年(1858 年),本是缓解地方财政危机、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权宜之计,属临时性税收政策,但战后不仅没有及时裁撤,反而不断扩大抽收规模。光绪末年随着铁路在河南的修建,火车厘金随之兴起,厘金收数大幅增加,成为全省财政的补充力量。河南厘金的出现挽救了地方财政不敷的困境,加速了政府的平叛进程,维护了清王朝的统治。但也加重了当地商民的经济负担,激发官民矛盾,阻碍商品的流通。更为重要的是冲击了传统高度集中的中央财政体制,使财权下移,扩大了地方督抚的自主权,是近代中国财政体制转型的萌芽。
1 开征时间
厘金的创办,是近代河南财政制度的一大变革。对于其创办的时间,目前的研究存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咸丰八年(1858 年)三月初六日说。罗玉东在《中国厘金史》当中根据《咸丰八年三月十日朱批河南巡抚英桂折》的记载,认为河南创办厘金的时间为当年的三月初六日[1]。二是咸丰八年(1858 年)二月说。周育民通过查阅上述奏折,发现并无开办日期,由于此奏拜发日期为二月二十四日,据此推断,河南创办厘金的时间应为咸丰八年二月[2]。三是咸丰八年(1858 年)正月说。现代地方史志资料有相关记载,如《河南大事记资料丛编》:“3 月6 日(正月二十一日)巡抚英桂于省内创行厘金”[3],《开封市志》:“咸丰八年(1858 年)正月由巡抚英桂下令创行厘金。”[4]
后考虑到此折为朱批奏折,可能存有相关的上谕,通过查阅《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起居注册》等清代史料,惟有《清实录》记载:“丙戌,河南巡抚英桂奏,酌议抽厘章程现办情形,得上曰。俟数月后,能否收有成效,及有无需扰之处,据实具奏,不得任意延玩”[7],丙戌日为咸丰八年三月初十日。此则史料仅能说明英桂于三月初十日之前已经拜发奏折,并于初十日获咸丰朱批,但并无河南具体抽厘的时间。
总而言之,目前已掌握的史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但是在朱批原奏中出现了一些诸如 “兹查”“拟以南关为总局”“现居该司道等查明”“所有豫省现拟设局试办抽厘” 等词句,再结合上下文内容来看,英桂此奏的主要目的在于向咸丰皇帝奏明河南于抽厘之前的勘察情况,即何处是商贾繁荣之地,何处应设厘局,并根据勘明结果拟定出相应的抽厘章程。上述词句中,“拟” 作为公文用字,意为 “打算”,在原奏中频繁出现,恰恰说明了此时在未经皇帝首肯的情况下,河南并未开征厘金,只是做了一些初步的调研。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河南开征厘金的时间应为三月初十获得咸丰朱批之后,至于其具体时间的最终确定,还有待于史料的进一步勾稽发现。
2 抽收机构
河南创设厘局如他省一般,先设一厘金总局,后于各水路通行要口设立分局或于某货聚集之地设一专局,再于各分局之下设立厘卡,层层布防。河南厘局的创设呈阶段性特征,初创于咸同年间,发展于光绪年间,定型于宣统年间。
据罗玉东考证,咸丰八年,英桂于陕州南关始创厘金总局,同年奉上谕:“并将陕州荆子关等局及沿河各卡委员丁役等,悉行裁撤,其抽厘事务,即归该各地方经理,试行一年,如果实有成效,准俟军务完竣后停止。”[8]此后三年内河南共设开封总局(陕州总局撤销)、新野南关分局、周口分局三厘局,以及白河、七里河两厘卡。至同治年间,河南又添设禹州、陕州、清化镇、乌龙集、往流集、蒋家集6 家分局。分局之下皆设厘卡,派员抽收。同治七年(1868 年),上谕:“各该督抚,体察情形,酌留大宗,撤去分局,零星杂贩盖免抽厘,以纾民力。”[9]河南经裁撤后仅存赊旗店、新野、周口、陕州、乌龙集、蒋家集、清化和荆子关8处。光绪年间,河南厘局数量大幅增加,新设厘局数量达24 处,同时因境内京汉、汴洛、道清3 条铁路接连通车,先后创设鄂豫、直豫、汴洛、道清4 处火车货捐局抽收火车厘金。宣统元年(1908 年),全省厘局数量并无变动,只在藩司下设厘税股管理厘金,次年设财政公所,管理全省的财政事物。
纵观河南厘局沿革,咸丰年间对于地域、种类、期限、用途和抽率多有限制;同治年间,初限解禁厘局逐渐增多,奉上谕裁厘后,全省仅存8 局;到光绪年间,河南厘局数量大幅增加,全省除开封总局外,另有各分局及州县代征者共66 处之多,且厘局卡所设多为商品中转之地,“沿河者十之七,居边者十之三”,货物运转每逢要塞之地均要纳厘完税,处处盘剥。商人为避免多次抽厘不惜以绕路为代价,偷运、偷渡现象屡有发生,导致地区间商业流通受阻。且“厘既加增,货必增值”,抽厘后的商品价格上涨,对于以务农为主的百姓而言,“终岁匹布称盐,他无所需,即多出数十文之价”,事实上,广大劳动人民成了最终价格的承担者,不仅加重了人民的生活负担,也有损社会经济的发展。
3 税种、税率与收数
河南厘金 “原定向按半年奏报一次,并分别洋药厘、茶厘、百货厘等款,逐项开造”[10],但事实上并非年年如此。总括全省所有种类,约有7 类:一是百货厘;二是茶厘及加抽二成茶厘;三是糖厘及加抽二成糖厘;四是烟厘烟价;五是丝厘;六是洋药厘;七是煤厘。
全省厘税中百货厘为主要抽收对象,种类有盐斤、药材、烟茶、皮货、毡货、棉花、绸缎和布匹等,以盐斤为主,抽率为1.25%。后上谕规定百货厘只准抽收水烟、药材、茶叶三大宗,其余一概不抽收,百货厘一项每年收数多稳定在11 万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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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厘、糖厘两项原属于百货项内,后从百货中提出单立一项,光绪二十七年(1901 年)因各省分摊庚子赔款,于茶厘、糖厘中加抽二成。从收数上来看,茶厘每年约在1 000—3 000 两,糖厘每年约在5 000两以内,两项之和每年仅抽500—800 两。
烟厘烟价与丝厘两项均按斤抽收,前者每斤抽制钱3 文,每年收数约3 000—1.3 万两,后者每斤抽厘1 分4 厘9 毫5 丝,以240 斤为1 石,抽厘3 两5 钱9 分,每年收数约1 000—3 000 两不等。
洋药厘即为西洋鸦片,起初每百斤抽30 两,光绪十一年(1885 年)海关将洋药税、厘合并,每百斤合抽110 两(含内地厘金80 两),运往内地时不再抽收,其每年收数约1 000—6 000 两不等。煤厘以值百抽五抽收厘金,后因庚子赔款,加抽一文或四文不等,每年抽收1 万多两。
综计河南全省厘税种类,无论是抽收对象或者是厘金收数,百货厘居其多数,其次为煤厘,其余诸项均为数千两之多,相差不大。河南按所抽货物种类不同分为从量者税或从价者税两种抽厘方式,多数货物为1.25%的抽率,光绪二十八年(1902 年)因分摊庚子赔款,全省一切局卡加抽三成为1.625%。从全国范围内看,河南厘金抽率并不高,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本土所产货物除矿产之外并无高收益种类,税率过高反而会引起商民不满;二是河南地处内陆,商贸并不繁荣,而厘金所抽对象无非行商、坐商两类,当行商往来频繁,坐商贸易隆盛之时,厘金收数随之水涨船高,反之则略显微薄,再加上河南虽有战乱,但并未处于战争的核心区域,所受波及略小,因此抽率和收数均不高。光绪年间税率上涨,是因各省分摊赔款及一系列新政举措需要大量税收支撑,当地政府不得不被迫提高税率以完成各项指令。
4 火车厘金
火车厘金又称火车货捐,是随着火车运转出现的一种厘金抽收方式。清末河南境内先后修建京汉、汴洛、道清3 条铁路,在货物运转的同时抽收火车厘金。但由于铁路交叉相连,责权不清,导致一货多次抽收,使商民的利益遭到一定损失。
光宣年间,因京汉铁路分南北两段建设,故成立两处火车货捐局。最先成立的是鄂豫火车货捐局。鄂豫货捐局规定厘金抽收“按海关税则纳值百抽二五之半税(2.5%)一次外,鄂、豫皆不重征”。自1902 年开征到1904 年,两年内鄂豫火车货捐局共收捐钱 “十二万七千余串”[11],宣统年间收银约达 “8.4 万两”[12],收数颇为可观。京汉铁路全线开通后,直豫两省订立《直豫火车货捐试办章程》,规定厘金“照值百二五(2.5%)验收”[13],且 “货捐一次准其随处卸载”,各分局只能 “查验放行,概不重征”。直豫货捐局的厘金收数虽不如鄂豫货捐局多,但宣统年间也高达5 万两左右,其课税货物如药材、海菜、杂货等有15 种之多。
宣统元年汴洛铁路全线通车,河南巡抚咨邮传部 “应援照京汉成案分设货捐局抽收货捐”,规定以郑州为分界点,“凡在本省以内,未经鄂豫、直豫两捐局征收者,(汴洛)概抽值百二五(2.5%)正捐,该两局不再重征。又由本省运转往外省者,(汴洛)按值百抽二五减半(1.25%),而鄂豫、直豫两局亦按值百抽二五减半(1.25%),共合成二五(2.5%)之数”[14]。并规定货物运输只准征收一次货捐,一路已征,其他路不得重征。汴洛铁路所运之货主要以煤、碳为主,另有柿饼、瓜子花生、棉花木料等20 多种货物往来,但多为薄利之物,以致宣统年间厘金收数仅有6 000 多两,就其开除,多用于偿还修建汴洛铁路时的债款和利息。
光绪三十二年(1906 年)道清铁路全线开通,河南巡抚按照 “值百抽一” 的标准抽收货捐。道清铁路作为矿产专线除运煤外,还包括木料、砖、药材、竹货和盐等10 余种。道清铁路 “因货物有限,每年收捐一千串情,煤为大宗,每年收捐八九千串”[15],二者相加不过一万串钱左右。后豫抚规定道清铁路不再抽收百货厘,只收煤厘,导致货捐收数大幅下降,据《申报》载:“惟货捐局每年进款亦不过六千两。”[16]就其开除,多为解部练兵之用。
河南厘金开征伊始,主要以百货厘为抽收对象,光绪末年火车厘金的出现代替了百货厘的地位,成为全省厘税的主要来源,并且在全省厘税占比中逐步提高,至光绪末年就达到三分之一的比重,可谓举足轻重。从抽率来看,火车厘金抽率多为2.5%,且各章程均规定同货不得重征,但因河南境内铁路交叉相连,责权不清的原因,致使一货多次抽收,抽率一度叠加到5%。铁路的通行,本意是便利货物的流动,推动当地的商品经济发展,但河南所产多为日常生活品,如粮食、大枣、花生、瓜子、布匹和棉花等薄利之物,本就所赚不多,再加火车厘金,更是所剩无几。此外,地方州县、厘局卡官吏贪得无厌、巧取豪夺、欺上瞒下,各种税捐趁机强加商民,劣绅吏役营私中饱,使商民经济负担日益加重。
5 厘金收支与财政地位
厘金作为一项依靠行商、坐商贸易而抽收的税收政策,其收数多寡取决于当地商品经济的繁荣与否。自咸丰八年(1858 年)始抽厘金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河南抽厘长达50 年之久,每年收数不一。光绪二十九年(1903 年)未普遍加厘之前,年收数约5 万—10 万两,此后因各省分担赔款收数达20万两,此项仅为报部正款,若加上地方外销一项,则光绪末年(1906 年)的收数当为二十四五万两之多。总体来看,厘金收数呈递增趋势,宣统年间达到顶峰,据财政说明书统计仅宣统元年 “全豫厘税岁入乃有四十万之巨”。河南厘金开除并无定例,除各地局卡、州县满足本地开支外,均易银送解藩司司库,多以二八分成,二成归地方外销,八成为报部正税,除此之外,河南各处局卡另有加抽、加解、减局费、提平余等名目,且向不报部,留为外销使用。开支项目除添补军需、预备立宪、乡试科场、粥厂和保甲等诸项经费外,另有养勇费、学堂经费、巡警部、交涉局、陆军小学堂、陆军测绘学堂、豫正左右军、分摊债务、赔款和训练新军等[17],不仅有地方性事务开支,也有中央指派项目,极为繁杂。从开除情况看,河南厘金具有先费后税的特点。厘金开征的目的是维持军务、平叛战乱,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因而应当是一种 “费”而非是 “税”,但随着叛乱的结束,厘金没有及时裁撤,同时开除的项目也扩大到了军事以外的领域,从专款专用转变为一款多用,因此就其用途而言厘金从初期的 “费” 转变成了 “税”,并一直延续到民国。
从厘金与财政关系的角度来看,河南厘金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厘金收数相对较少。河南厘金开征初期,收数仅有数万两之多,至宣统元年达到40 万两,但在全国范围内看,也仅为中等水平。以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为例,在厘金的发源地江苏省,厘金年收数已高达380 多万两[18],这不仅是河南厘金收数的17 倍之多,更是河南年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两省相比可谓天壤之别。再如云南一省,罗玉东统计出宣统元年云南厘金收数达32 万余两,虽不如河南高但也相差无几,且云南作为边疆地区商品经济长期落后,在清代一直作为受协省份,每年需要他省运输协饷,而河南尚且能自给自足,有时还作为承协省份。如此来看河南的厘金收数确为一般。二是厘金占比少。河南每年财政收入中,多数为田赋,厘金在全省财政中的占比并不高,只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囿于史料原因,无法得知历年厘金占比,仅以宣统元年为例,此年河南全省财政总收入为699 万两,其中地丁银约300 万两[19],占比达42.9%,厘金收数为40万两,占比仅有5.7%左右,与地丁银相比,厘金对于全省财政的影响微不足道。
总之,厘金虽然对河南地方财政所起的作用杯水车薪,但当地政府并没有进行裁撤,原因在于清廷频繁地增加开支项目,使地方财政举步维艰,厘金收数虽少但也能增添一丝微薄之力。
6 结束语
河南厘金作为全国厘金征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相同的开征原因与目的,属于战时筹集军饷的权宜之计,是一种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 “费”。随着战争结束,河南厘金并未及时裁撤,反而提高了抽率,同时因铁路的开通又添抽火车厘金,扩大了厘金抽收种类与规模,宣统年间以5.7%的占比成为全省财政的重要补充力量。在厘金开支上除添补军费外还涉及其他开除项目,因此专款专用的特点转变为一款多用,厘金从 “费” 变为 “税”。河南厘金在初期平叛战乱、分担战争赔款、支持地方新政和维持财政平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从本质上看河南厘金仍是腐朽王朝掠夺民财的一种手段,是一项治标不治本的财政政策,对当地河南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阻碍作用,大大加重了商民的经济负担。同时,厘金的开征也代表着清代高度集中的中央财政体制开始瓦解,地方督抚具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性,国家财政出现了下移的趋势,意味着近代中国财政体制转型的萌芽,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