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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人民理论的演进逻辑与当代境遇

2024-04-06张奎良龚小聪

学术交流 2024年1期
关键词:马克思主体理论

张奎良,龚小聪

(黑龙江大学 哲学学院,哈尔滨 150080)

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这是一切哲学最深层次的共同内涵。马克思与旧哲学的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对人的认识上,而人民作为“人”的现实主体是马克思开启哲学历程的关键概念。人民是现实的、具体的、能动的主体,它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以实践为核心范畴探究“现实的人”的社会生存与发展的科学理论,它形成的逻辑构成了马克思实践主体哲学的根基。人民作为历史的主体并不是一种先验存在,它从无根的抽象的政治主体向现实的以物质实践为根本的劳动主体的逻辑演进。澄清人民范畴的历史前提,梳理马克思的人民理论的演进逻辑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对新时代把握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也具有重要启示。

一、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人民”范畴及其理论症结

人民是我们大家耳熟能详的概念,也是现代政治哲学研究的关键用语。从历史和理论上看,人民概念的阐释和论证始终缺乏一个哲学意义上的真正开端,但这并不代表人类思想史上缺乏对人民概念的整体性说明,而是指关于人民概念的主体构成及其内向性阐释缺乏以理性批判为核心的系统建构。人民,作为一个具有集体性意涵的指代性主词,虽发源于古希腊,但直到启蒙运动之后才真正地进入到政治哲学的建构之中,人民自此成为诠释国家权力、平等与自由等理念的主体范畴,但是人民作为现代政治理论的核心主体并没有在政治实践中获取应有的人民权力。由此,人民概念在古典政治界域中的原始意向以及作为现代政治的关键范畴就需要重新对待,从根源上厘清人民概念的走向及其深陷抽象政治的历史缘由变得尤为关键。

(一)对人民概念的词源考释

从词源学上看,人民最初的含义源自古希腊民主“demokratia”一词,其中“demos”就是人民的意思。“demos”作为最早指代人民的概念具体指向哪一类群体呢?从词义上看,人民“demos”与掌权者相对立,但掌权者以外的所有人却不能统称为人民,比如暴民、奴隶、妇女、外邦人(metics),在这一时期都不能称作人民。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民“demos”不是奴隶,亦不同于“暴民”[1],仅仅是具有公民身份但经济尚未独立的公民。美国著名政治思想家乔万尼·萨托利在追溯民主起源问题上直接指出“demos”由混杂的人群组成,“它不但包括许多人,而且包括穷人,进一步说,它包括有着各种缺点(自私、没有法律观念等等)的许多人和穷人”[2]33。可见,在雅典的政治演进过程中,人民主要指底层的、无知的、缺乏政治教养、经济上比较穷苦的平民群体。政治活动的参与性与平等性是“人民”身份的考量标准,但由于人民在法律知识、政治知识上的有限性,人民也因此成为无定形性的团体,它虽具有政治性意蕴,却又无法像民主、国家理论一样形成一种系统的理论体系,无法从理论的高度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毋庸置疑的是,人民与政治之间的关联从古希腊时期就天然地缔结在一起。

由于希腊语与拉丁语在互译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损耗与误解,常常会出现不正确的对应关系,希腊语中的“demokratia”在古罗马语境下接近“暴民统治”[3],而非古希腊意涵中的人民。古罗马一般将穷苦的人民称为“平民(plebs)”[4],以此反映古罗马民众的身份标识,而“人民(populus)”最开始代表古罗马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包括贵族,直到公元前4世纪中后期,“plebs”和“populus”之间的区别才逐渐消失,平民逐渐向人民的地位靠拢,取得了与古罗马人民平等的法律地位。到了拉丁语极为盛行的中世纪,“人民populus”在日常使用上长达15个世纪之久[2]34,但人民的构成及其内涵依旧没有得到澄明。 也就是说,在古典政治语境中,人民虽具有一定的政治范畴,但始终缺乏与之相关的规范性建构,仅仅属于民主制度之下的一个群体性概念,是“很多人依据一项关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5],而不是一个有机的融合体,人民也在其日渐扩大的范围以及重心不断下移的过程中成为被君权、神权统治下可被利用的“数量范畴”,而无法在政治上拥有主动权,这为现代政治视域中人民的真正出场埋下伏笔。

(二)现代政治中的人民理论及其症结:以卢梭为代表

无论是从词源上考察还是基于亚里士多德“人是政治的存在者”[6]的经典论断,政治范畴始终是理解人民意涵的关键维度。近现代以来,启蒙运动作为古典政治与现代政治的分水岭在政治领域形成了反映不同阶级和阶层利益的派别,重新激活了人民的政治范畴。人民作为理想的政治主体在新兴国家形态中随着人权、民主以及公平、自由、正义的呼声走在时代前列,瓦解了传统政治中君权神授的合法性,推崇天赋人权,宣扬每个人都应该是权力的主体,国家执权者应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在现代政治视野中得以真正出场,并成为建构现代政治学说的关键概念。

卢梭作为人民理论阐释性建构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提出了“人民主权”概念,指出任何国家、政府或政党都必须认同人民主权,以人民的名义才能获得统治或治理的合法性。他试图将人的自由以及权利统一在一个合理的社会结构中,把主权建立在个人自由的道德基础之上,实现政治权力向神圣权利的跃迁,从而克服政治社会中的普遍异化。如此一来,人民主权学说势必带来个人与国家、自我利益与责任之间的冲突,这就要求每个人将自己的全部权力、财产完全交付给共同体。既然权力和财产不是交付给任何个人而是交付给了共同体,这样也就没有人将自己交付到其他人手里,人民在“契约”上实现了平等,也解决了个人与国家间的冲突。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对马克思人民观的形成产生了深刻影响,意大利著名哲学家德拉·沃尔佩曾表明,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是一部“渗透着典型的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著作”[7]。

但是,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在于他预设了人性的善,并将“人民”抽象成为一个集体人格,这种抽象人格并不能让人民成为实际权力的行使者,而人民也并没有得到主权理论中的地位,反而是作为一个枢纽性概念存在。从宏观上来看,人民能够在国家政治制度变革中充当一种主体角色解决国家问题;从微观上看,人民将各类小团体、个体有效地集合在一起,但人民在公意的形成以及实现方面有着不可跨越的鸿沟,这突出地表现在人民与公民之间的区别上。由于人民与公民以及臣民在概念上没有划定清晰的界限,导致了在理论以及实践的过程存在互相混淆与彼此通用的情况,但卢梭并不认为澄清人民的概念是必要的,他说,“只要我们严格按照它们的意义使用,知道加以区别就行了”[8]。其次,人民与公民二者在内含和外延上还是有所区别的,模糊处理二者的关系也导致了人民主权说的另外一个缺陷,即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个体通过共同意志结合起来的集合体,与敌人相对,而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与国家相对,强调个体。从国家的维度来看,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更加宽广,也就是说,人民都是公民,但有一些公民却不一是人民。模糊二者的界限导致了人民的主权没有得到真正立法机构的维护,立法机构在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中也成为一个“模糊性”的存在,它与人民的关系也没有得到细致的澄明,所以为“人民立法”的根据也成为一种抽象性的存在。尤其是当资产阶级获取国家地位之后,人民作为“枢纽性”的工具完成了所谓的“历史使命”,它在资产阶级所追求的个体自由中逐渐与公民混同,继而被抽象化。人民的群体性主体并没有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中真正地团结起来,人民的主体性特质也在个体自由的资产阶级口号中被放逐,这也是后来法国大革命失败的原因。卢梭之后,康德对其人民主权论纲尤其是立法权方面进行了完善,提出了“世界公民社会”理论,人民主权不再是以一种自然状态进行联合,而是以法权为基础从国家的高度加以确立,但是康德所守望的是一种“纯粹的共和”,对人民的理性、契约精神的要求非常高,对人性有着极大的考验,因此具有很大的理想成分,导致它的“世界公民”体系很难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展开。

总的来说,人民理论在近现代政治思潮中虽与主权、平等、自由等理念相结合,扩大了人民主体构成范围,也深入了人民政治内涵的建构,从民主、法制、宗教等方面完善了人民的政治范畴,但是这种理论建构弊病在于将人民这一现实主体与先验政治存在相混淆,在没有改变人民现实处境的情况下构建了关于人民主体的政治乌托邦。在现代政治的奠基下,马克思人民理论有着独特的演进逻辑,他的人民观直接来自现实的人民,现实性范畴是马克思建立人民理论的立论前提,在现实性的基础上,人民才能够跨越传统政治的抽象性藩篱,通过劳动实践确证自身的主体范畴,成为人民主体。

二、马克思人民理论的创立及其演进逻辑

在西方哲学思想的嬗变中,人民的政治性是人的本性,政治成为“人无法超越且只能永远陷溺其中的现世”[9],人民作为一个具有主体性意旨的范畴,最深刻的表现是统治与被统治,因此让人民成为真正的人民就需要打破先验的政治预设,从现实出发。马克思对人民理论的阐释不同于他对“法哲学批判”“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异化劳动”等理论那样详细深入,而是作为一种主体视域贯穿于他对现实国家政治制度问题、劳动实践问题的发展脉络之中。马克思在青年时期就接触到底层人民,他们囿于等级制度、出版自由受限、物质利益受损以及生活贫困等一系列现实问题,让马克思从自由意识的抽象哲学走向了捍卫“人民理性”的现实论域,开启了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以及政治经济学批判,在这双重批判的视野中,人民理性得以具体展开,并发现真正的人民主体——无产阶级。通过劳动实践重构了人民的政治范畴、历史范畴以及社会范畴,人民自此不再是一个抽象的政治主体概念,而是作为真正的历史主体。

(一)人民观的创立:从自我意识到人民理性

一般而言,现代政治论域中的政治性是人民范畴的立论起点。然而,马克思人民理论的逻辑起点则与之不同,他是以现实的人民处境为根基,将现实性视为人民理论的基石进而确立“人民理性”的原则,即通过人民言论、人民精神、人民利益、人民权力等一系列现实的社会问题来确立以“人民理性”为“明确的、具体的、坚定的哲学原则”[10]。这一逻辑起点也是马克思思想从《博士论文》期间“自我意识”的抽象领域向《德法年鉴》时期社会批判领域转变的关键环节。

青年马克思在《莱茵报》期间,发表了多篇社论,现实地参与了国家政治生活并讨论了一系列关于人民言论、人民精神、人民利益、人民权利的重要议题。当时的世界,压制自我意识的“天上和地上的神”在现实的物质利益世界中得以显现,普鲁士的国家制度、法律、官方报刊等都是披着自由、理性的外衣实行专制统治,理性自由的价值理念与现实世界的荒诞管制之间发生了严重的背离和冲突,人民精神自由的至上性与平等权利的合理性已不复存在。其中,马克思在现实世界为捍卫人民报刊的自由意志,对抹杀新闻出版自由的书报检查令予以猛烈抨击,马克思指出,“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11]179。不可否认的是,自由报刊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夸大事实,或有失真实而不够严密,但这是人民思想中的疑虑,是“一种真实的童话”[11]353。报刊只有在正常且自由发展前提下,才能够保障人民的言论权力进而融合人民精神的一切要素,才能够让人民平等、自由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才能够实现人民普遍性的理性与精神自由。与之相反,建立在社会利益基础上的客观关系一直支配着不同的人,人民不仅没有自由的权利反而在现实生活中备受特殊阶层的利益压迫,物质利益战胜普遍理性已然成为事实。因此,马克思在捍卫人民自由意志以及人民理性原则的时候充满困惑,陷入“苦恼的疑问”之中。尤其是为林木盗窃案的辩论以及后来享有“人民报刊”之称的《莱比锡总汇报》被查封之后,理性自由与现实境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让马克思认识到普鲁士政府以及现行法律已经沦为了贵族、地主获取私人利益的工具,而国家作为一个庞大的机构“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11]228。应当说,此时的马克思对国家的认知在于通过理论批判,唤醒国家的“人性”化,并将人民的精神意志上升到国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并没有全面且深入地对国家制度进行根源上的探索与批判,依然停留在黑格尔主义的理性国家观之中,缺乏对国家产生的物质根源与阶级属性的理性认识,暂时针对最为直观的特殊物质利益、国家中的特权阶级进行批判,而没有从根源上正视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但是对国家制度的批判意识已然随着人民理论的萌芽而根深蒂固。

(二)对人民理性的具体展开:深入批判并确立真正的人民主体

现实的政治生活让马克思意识到德国先进思想与落后政治之间的强烈反差,尤其是理论与实践的分离,不仅需要探索“物质利益”产生的根源,还需要寻求真正的主体来完成德国的政治改革。但此时马克思并没有直接深入到古典经济学之中去寻求答案,而是采用“迂回之路”,回到黑格尔哲学,以《法哲学原理》为核心,从逻辑上承接《莱茵报》时期现实的“人民”主体,重新深入批判国家理性、民主制度、宗教信仰等重要问题,而真正的人民主体——无产阶级在人民理性的哲学原则中得以确立。

一方面,马克思深入批判了黑格尔国家人民观。在法国启蒙思想的影响下,马克思对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有了新的认识,他意识到人民理性并不是来自黑格尔所谓的精神理性,人民的理性与自由都产生于非理性的现实之中。因此,在认知理性及其外化的批判中重置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以及确证人民的主体向度成为马克思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黑格尔认为国家作为伦理共同体能够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社会、特殊与普遍、主体与客体的分裂现象。因此,如果没有自己的君主,“人民就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12],人民依附国家而存在,人民必须崇敬国家,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便不再是人民作为国家主权者,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利,反而需要从国家中去寻求规定性。通过对人民现实范畴的认知,马克思认识到黑格尔哲学中国家与人民之间的颠倒关系。这就意味着要实现国家现实化,就需要瓦解黑格尔伦理国家的客观精神,推翻王权国家的基督教实质,破除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同一性。只有人民的生活意志的“物质原则”同时也是国家制度的“形式原则”,国家的现实性是人民现实性的表征,是人民自己的作品,人民的主体性才能实现其能动本质的真正复归。如此,人民的现实性才能够走出抽象的概念擘画,从而让每个人真正成为人。

另一方面,马克思对黑格尔抽象国家观的批判中还包含了对市民社会的批判。通过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颠倒关系,马克思确立了人民主体即无产阶级的重要思想。总体上看,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作为私人的、具体的等级,在立法的过程中能够发挥一定的政治职能,但是市民社会从政治上获取的解放,不能等同于所有人的解放,仅仅是资产阶级获取人权的一种现存的表现方式,“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13]42,可见,市民社会的革命无法突破政治生活的局限性,它仅仅是政治革命的组成部分,承担不了超越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的人权,更无法承担社会解放的主体责任。这就使得寻求超越市民阶级的“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13]16-17成为历史之必然,从而扬弃市民社会,实现政治解放向社会解放的转变,走向人类社会。“人民大众即无产阶级”[13]547作为“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13]17是马克思恩格斯眼中“真正的人民”[14]。因此,马克思的人民理论形成的关键就在于找到了无产阶级这一现实的主体,无产阶级的主体性在现实社会政治中是撕裂的存在,他们没有自由,是“绝对的无”,人民主体要获取主体地位就必须摆脱“绝对的受难”“绝对的贫困”“绝对的无”的处境,与“哲学”进行联姻,即将哲学作为头脑是无产阶级的精神武器,无产阶级作为心脏是哲学的物质武器,二者结合才能够真正进入到“人民”理论的实践理性之中。

(三)通过劳动实践重构人民的政治范畴、主体范畴与历史范畴

人民作为一个被建构的主体性概念,一直徜徉在政治学的范畴之中,政治性是其根本属性。但政治性并不是人民唯一的范畴,马克思人民思想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从人民的“现实”属性出发,揭露传统政治学视域下人民政治的抽象性,通过批判确立真正的人民主体。人民成为历史发展的主体,并不是一个价值预设,而是通过劳动实践来重建人民的政治范畴、实践范畴与历史范畴,以此实现人民之为人民的崇高使命。

首先,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国家观的过程中对理想的国家政治制度进行了建构,在他看来,人民主权需要真正的以“人民的名义”[13]14维系的民主制度,如此才能够彻底地、现实地保障人民的权力。马克思认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15],也就是说,国家政治作为人民的作品必须服务于人民,而不是为它自己本身。无论是封建时期的独裁政治还是资本主义社会虚假的民主制度,都是为统治者发挥政治统治的功能而存在的,是压制人民力量的武器。在马克思人民演进的逻辑中,民主制虽是构建人民理论的重要维度,但如何避免民主制沦落为抽象的政治形式也是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马克思在意识到对国家的批判并不能代替对政治经济学批判时,就反映出人民政治范畴的实现路径在于真正的改变以无产阶级为主体的人民地位,就需要从政治经济学所映照的社会生产活动出发,从资本主义生产逻辑中去寻求人民解放的道路,毕竟社会存在的根基不在理论思辨,而在现实的劳动实践之中。

其次,马克思通过异化劳动理论揭示了人民的“非主体”样态。马克思在1844年来到巴黎之后,就转入到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之中,通过对异化劳动、私有财产的分析,马克思揭示了无产阶级遭受压迫剥削的根源,在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中深化了无产阶级的人民意识。马克思关于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最能体现人民理论的主体范畴。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无产阶级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主体表征为“非主体”,即工人阶级作为无产阶级在资本、地租和劳动相分离的社会生产中处于极端的贫困状态,工人的劳动是在“异化”中进行的,这对工人来说是致命的。劳动主体的“非主体”化在现实社会中得到最直观的呈现,面对如此境况,在当时的经济学领域中,斯密、李嘉图、穆勒等人的学说占有重要地位,他们的国民经济学理论虽然把劳动看作价值源泉,使价值的创造回归于主体,但他们却没有考察工人同生产的直接关系,认为工人的生产活动只是为了维持肉体生存。所以,马克思批评这些思想家不过是“国民经济学的路德”,以一种非批判的态度对待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现象,并把其转入人的日常意识中。国民经济学实际上是从异化劳动出发,掩盖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非人性的现实,肯定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于是,马克思就从批判异化劳动入手,论述了无产阶级活动的对象化、异化和异化消除的全过程。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是将人理解为主体对象化活动的结果,尤其是生产劳动的结果,这就为从实践的视角去理解现实的人奠定了基础,这表明马克思的人民是以“现实的人”为前提的,劳动是人存在的根本,这是马克思突破政治视域从主体人学的视角阐释人民理论的独特思想。

最后,马克思还进一步阐释人民主体的历史范畴。在英雄史观、唯心史观极为盛行的时代,马克思指出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鲍威尔等人徘徊于历史唯心主义,否定人民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抽象地夸大自我意识的作用,将工人的劳动仅仅理解为满足日常需求的工作,从而认为人民是愚昧的,不仅没有认识真理的能力,也不具备创造历史的能力。基于此,马克思与恩格斯对鲍威尔等人的错误观念进行了批判,指出“历史的活动是群众的活动”[13]287,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他们通过现实的生产劳动将人的类本质现实化,以脚立地在现实中去实现人民主体的神圣性,承接人民的政治性、主体性。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还确立了“人民至上”的哲学理念。马克思认为,“理性至上来同人民至上相对立,为的是排斥群众而单独地实行统治”[13]292,这种统治所秉行的是一种以抽象的理性精神为核心的思想,其映照的利益群体仅仅是少数的个体,他们认识不到真正的群众是历史活动的主体,是“人的全部活动和全部状况的基础”[13]295。可见,“人民至上”中的人民是现实的、感性的存在,他们不是抽象的概念集合体也不是空洞精神的敌人,而是历史活动的主体,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也就是说,劳动解放是人民真正实现现实性与神圣性的统一,是人民的主体性与至上性得以确立的根基之所在。当然,“人民至上”的提出不仅仅是针对当时盛行的“理性至上”,同时也是对“国家至上”“资本至上”的全面批判。在马克思深入的哲学批判与劳动实践论中,人民的政治范畴、主体范畴、历史范畴得以真正确立,人民也必然会越来越自觉地、主动地参与到具体的劳动实践当中,成为历史发展的动力。

总的来说,通过对马克思人民理论逻辑的演进,我们能够领会到人民理论从抽象的批判思维向主体性实践的价值思维的转变及其在推进马克思哲学思想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马克思人民理论作为一种全新的理论不仅在于马克思从现实中瓦解了传统政治视域下人民主权抽象性,更在于马克思提出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进行“人类解放”的实践者,是时代精神最准确的表达,对当下也有着重要启示。

三、新时代对马克思人民理论的全面性拓展、系统性运用及创造性实践

马克思哲学在根本意义上来说是关于人的哲学,但是如若脱离人民框架去表达人,马克思人学的实践意义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价值,而且马克思哲学真正的价值就在于那个独特的“人”——属于人民中的“人”。新时代,人民的主体性思维与实践性特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到全面贯彻与系统运用始终源于这一科学理论,从而发挥人民的主体性,并在实践中将人民主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力量。

(一)习近平对马克思人民理论的全面性拓展

习近平总书记从中国具体实践出发,将人民的全体、群体、个体意涵有机结合,全面拓展马克思人民理论并将其时代化、具体化,肯定人民的精神主动性,强调人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主体,是根基之所在,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16]。

第一,将马克思人民意涵进行全面拓展,实现了全体、群体、个体的有机结合,并将人民的概念时代化、具体化。人民概念不同于单纯的“人”或“民”的概念,更不同于“国民”“平民”“民众”等对人的一般性称谓。人民这一概念是指社会基本成员,是社会的主体力量,但它包含了一种从社会历史实践中凝结的情感要素,具有天然的同一性。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的会议上多次强调“全体人民”这一概念,提出要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7]27,“着力使全体人民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18],从时代的高度拓展了人民概念的外延。不仅如此,习近平总书记还将人民的概念具体化,将人民投射在不同的群体和每一个个体上面,投射在人民的具体生活上面,“新时代属于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是新时代的见证者、开创者、建设者”[19]。习近平总书记从人民美好生活的愿景出发,将人民作为部署国家政策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人民的全体、群体、个体意涵得以有机结合,进而能够有效地统筹优化社会各种资源,以保障人民在生活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将人民作为社会实践主体,肯定人民的精神主动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1921年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从此,中国人民谋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斗争就有了主心骨,中国人民就从精神上由被动转为主动。”[20]10-11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是凭借人民的力量与敌对阶级进行坚决的斗争,并取得了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胜利,由此人民概念也凝聚了人和民的双重含义,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造。习近平总书记就是从中国共产党奋斗的历史实践出发,重新挖掘人民作为主体力量在社会发展中的实践特质,以及在实践中植根于中国人民精神深处的主动性,为马克思人民理论注入了新的内涵。也正是因为中国人民的实践主体性、精神主动性的品质,我们才能够打破各种资本的枷锁,复燃人性价值;才能够团结一致,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建立起属于自己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优势;才能聚合人民的理想,提出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奋斗目标,实现人的本质的真正“复归”。

第三,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原则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科学统筹,深化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20]134,实现了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原则的有机结合,进而确立了人民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拓展了人民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价值内涵。当然,“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提出,还表征着对哲学最高问题——“人的本质”的时代回响,它将马克思人民理论推进到新的阶段。众所周知,马克思人民理论真正形成始于马克思对人的完整理解,即对人的本质——哲学的最高问题的多重阐释之上。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五重规定囊括了人的类生产、实践生活、社会关系等各个方面内容。习近平就是从时代的高度关怀着人的本质,并从实践的深度将人民的本质、需要、发展、目的与经济发展有机统筹,从而重振人民的价值主体原则,确立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定性,这样也能够有力克服经济建设中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进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益。

(二)习近平对马克思人民理论的系统性运用

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对马克思人民理论的系统性推进体现在人民民主制度上。民主是一个古老而又神圣的政治概念,其最初含义是“人民的统治”[21]。 马克思恩格斯曾提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2],民主之“民”在于无产阶级群体通过革命获取自身当家作主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能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切实有效地行使主人的权力,确立了人民民主的发展道路。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从人民的政治主体性出发推进人民民主实践的全过程特质,将人民的意志始终贯穿在民主政治实践的全过程之中,发扬人民的主体本质,从而让人民在社会政治活动中具有了无可比拟的优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人民理论的系统性推进,让人民真正的享有自由、平等和当家作主的权利,让人民的意志在民主政治中得到最广泛、最真实、最有效地认同。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深刻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是中国式民主在社会历史进程中的优势与特色,是中国政治文明发展进程中所取得的辉煌成果。

其次,习近平总书记对马克思人民理论的系统性推进还体现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上。中国式现代化是在世界现代化的基础上,基于中国的国情所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范式,它是以全体人民的现代化美好生活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中国是一个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要实现全体人民的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先进的智能科技,丰富多样的物质文化产品,更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现代化管理和分配制度,保障人民在现代化建设中体验到应有的公平与正义,体验到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满足。应当说,中国式现代化归根结底是人民的现代化,是对人的发展本质的具体展开。马克思人民理论形成的关键在于对人的本质的规定性的全面展示。中国式现代化的提出就是在新的历史阶段下对马克思人民理论关于人的发展本质的系统性推进。“所谓发展本质就是指人的需要本性,但是需要又有两种,一种是满足生命活动的需要,自由的有意识活动的类本质已经完满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另一种是在满足生命需求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的需要,这种需要的直接目的是提高生活质量,把幸福作为生活的标准和衡量的指数”[23],由此可见,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谱系离不开“人民”这一实践主体与价值主体,人民的力量和智慧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走向世界的关键动力。

最后,习近平总书记对马克思人民理论的系统性运用还表现在新时代的人民话语建构上。众所周知,任何一种话语都是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互动的“空间”中建构的,它以话语议题为前提、以话语资源为基础,以呈现理论的内在逻辑实现与权力结合为目的。马克思在构建自己的话语权时目标非常明确,他通过“无产阶级”“异化”“剩余价值”“生产力”等话语议题构建了社会革命的话语体系,呈现出人民的实践性、革命性、批判性特质,有力地回击了资本主义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马克思理论的不断丰富,马克思主义话语转换也紧跟时代的主题,然而万变不离其宗,无论马克思主义话语形式如何转变,其内在的核心议题一直都是以人民为根基的,可以说“为人民说话”是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的根本立场。在实践中总结人民的得失,关注人民的现况,发展人民的理念,为人类实现人的最终复归,是习近平总书记建立新时代新理论的逻辑前提和关键之所在,是中国发展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品格。

(三)习近平对马克思人民理论的创造性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对马克思人民理论的创造性实践首先表现在经济建设方面,他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战略目标与实践路径。消除贫困、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以及全面发展不仅是马克思的人民理论诉求,同时也是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的价值旨归。马克思之所以坚定地将无产阶级作为人民的主要群体,是因为无产阶级没有属于自己的物质生产资料,他们付出的最多,收获的最少,成为被剥削被压迫的群体,社会财富在人民之外,并成为异己的力量统治着劳动人民,贫苦成为人民的自画像。因此,要让贫苦劳动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就需要彻底的脱贫,真正地消除贫困。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党中央部署了历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脱贫攻坚战,采取区域性与整体性、人民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了脱贫攻坚战的胜利。脱贫攻坚战之所以能够取得胜利,就在于将人民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一切利益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一发展思想要求在区域发展方面,统筹优化区域资源,推动建设更平衡、更高效、更有力、更生态的发展空间;在各阶层之间协调各群体间的收入规模,提升人民各自拥有的优势,补齐短板,保障人民收入的稳定性、多样性;在社会各类资源分配方面,不断规范、调节,保障社会分配的公正性、平等性,规划分配秩序,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应当说,这一系列有温度有力度的经济措施充分保障了人民在经济发展道路上的主体地位,为人民自身的长足发展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动力。

此外,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上的“两个结合”思想是新时代对马克思人民理论的创造性实践,为人民的精神生活与物质文明的协调发展作出了时代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提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24]。当然,马克思主义与中华文化之间的融合并不是简单的理论上的合成抑或嫁接,二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文化渊源,各自形成也都有其自身的人文自然特征和社会历史属性,实现融合必定是通过相同的主体所完成的,马克思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把握人的本质,中华传统文化也把人民安放在家国天下之中,是文化间共同价值理念得以相融的有机生命体。在中国文化的历史传承中,人民也是一个不断生成的概念,从封建时期的“民”到改革开放以来的“以人为本”,再到新时代的“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概念在时代的更迭中得以丰富和发展,人民这一主体所承载的文化品质也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深化,作为一种建设力量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从而以深邃的机理、健全的思维、发展的理念、批判的意识和求实的精神来提高全民族的文化内涵,这种结合产生的全新文化形态高扬了人民文化的主体性。

四、余论

马克思人民理论在当代的境遇对构建21世纪马克思主义人民性的新话语有着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17]19,也是新时代人民实践理论中最本质的特征。在马克思人民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站在时代高度,坚持革新思路,大胆探索,注重实践,确立了旨在重视和高扬人民价值的实践道路,这是中国共产党立足国情,实事求是探索出来的为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在新时代历史进程中,党实现了将中国的发展和科学社会主义有力聚合,将人民的意志、国家道路的选择与马克思主义紧密结合起来,将其根植于中国大地的人民意愿并具体地铺陈开来,促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

如今,发展21世纪马克思主义是全世界人民的共识,把握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总体图景,构建21世纪科学理论并掌握话语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建设的题中之义,构建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中国话语离不开作为“道”的实践主体——人民。当然,这里的人民不仅指代中国人民,还指代全世界各国人民。由此可见,习近平总书记的人民观建立在对马克思人民理论全面性拓展、系统性运用与创造性实践之上,为构建21世纪马克思主义人民性新话语作出了原创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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