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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的概念解构与价值冲突

2024-04-06林子樱沙晓岑

理论界 2024年1期
关键词:不端解构科研人员

林子樱 沙晓岑

一、科研诚信的概念争议及问题

2009 年,《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将科研诚信定义为:“科研诚信主要指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解释具有概括性也具有片面性。这种解释常被用于区分科研伦理(research ethics),两者互为补充。科研伦理是指科研人员与合作者、受试者和生态环境之间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1〕然而,科研诚信(research integrity)这个术语所涵盖的内容并不总是清晰的,它的应用也是多方面的,有时基本上涵盖了整个科研伦理的范畴,甚至更为宽泛。对科研诚信的理解不同导致对“好的科研”的理解和追求不同。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同时引发科研诚信主体的争议,即科研诚信适用于个别研究人员或研究团队,还是适用于某项研究记录,抑或其适用主体应当扩大至包括大学在内等科研机构,以及公共指导方针、立法和公共权力机关等旨在确保良好科研实践的系统,或者上述主体共同分担责任。

2018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2019 年《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确立了中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总体战略思路及部署。科研诚信这一概念的广泛应用具有一定优势,它敏锐地覆盖不同学术、文化和社会背景被关注的焦点问题,引起各界对于科研诚信的重视和讨论。然而,这一概念使用的差异性也带来潜在的一些问题,例如:个别研究人员展现与科研相关的诚信是否代表其研究成果具有相同程度的诚信?实际上两者是否是不同的概念?在科研诚信的概念不够精准、明确的前提下,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可能面临价值冲突的阻碍,难以确立统一的建设和审查机制。一项特定的科研诚信建设措施方案可能在某种意义上提高科研诚信,但同时在另一种意义上破坏科研诚信。某项机制或某一具体措施能否提高科研诚信,既是一个经验性的问题,也是一个概念性和规范性的问题。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需要更清晰的规范性论证。因此,需要对科研诚信的概念进行解构,以便更好地理解争议焦点是什么,以及在为提高科研诚信而提出方案时到底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二、科研诚信概念解构的维度

在政策文件中,诚信的概念越来越多地从抑制性和基于规范的角度出发,强调需要通过明确的规则来防止不当行为,并提供制裁违反这些行为的方法。然而,规则建立的前提是回归概念本身。对科研诚信进行积极定义和消极定义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它不应受“没有失范行为”的桎梏。将科研诚信分别归于科研人员、某项科研以及科研机构和科研系统,从这三个维度解构科研诚信的概念。

1.科研人员的诚信

科研人员包括个别科研人员和某一科研团队或科研群体。从科研人员的维度解构科研诚信的概念,是指科研诚信与科研人员个人的品质相关。例如,2023 年《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The European Code of Conduct for Research Integrity 2023)〔2〕第1 条确立四个科研诚信的基本原则:可靠、诚实、尊重和责任。这些诚信原则清楚指向科研人员,也得到许多科研人员自身的接纳和认可。从这一维度上,科研诚信是指科研人员对专业价值观的承诺,体现在科研态度和科研行动上。科研诚信与思想的诚笃密切相关,而思想的诚笃涉及对真理和知识恪守承诺。“丢失诚信,例如篡改或伪造数据,便不能成为真正的科学家。”〔3〕科学的复杂性需要强大的内心指南针或坚定的科研信仰,在某种程度上,科学依赖科学家作为“一个道德的人”和其内心的善意的保护。这种对科研诚信的概念解构非常符合字典中对诚信的定义,涉及诚实、守信用和高尚的品德等强烈的道德准则。然而,将科研诚信等同于道德品质为科研的核心价值观留有很大的空间。在这一维度中,科研诚信涉及“专业标准的视角下的行为”,例如,如何对待特定科研项目的参与者。如果这就是科研诚信的含义,那么科研诚信应当被推广的程度基本上将取决于专业标准的内容。为了丰富科研诚信的内涵、充分发挥科研诚信的作用,使其有益于科研的指导政策和监管,它需要与一套正确的认知和道德价值观相结合。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应当明确科研诚信包括什么样的道德价值观和道德规范,进而塑造科学人文精神。

然而,科研人员的诚信在什么程度上与良好的研究有什么关系或是有何种促进作用并不是十分清晰的,一方面是目的、态度和性格,而另一方面是行为。虽然主观目的往往是疏忽大意与科研欺诈之间的分界线,但不能断言没有参与欺诈或误导行为的科研人员就是基于诚信、具有强烈的内在动机和倾向去做正确的事,才避免欺诈或误导行为的发生。他们可能只是根据现有的惯例和激励措施来调整自己的行为,比如强大的社会控制。相反,涉及科研人员目的、态度和性格的科研诚信和科学不端行为的关系是间接的。具有很强诚信的科研人员通常会抵制诱惑,拒绝编造、夸大研究结果的相关性和重要性,等等。但是,目前所讨论的对科研诚信的概念解构的意义不是不存在不当行为,而是与性格品质有关。在科研中讲诚信可以说意味着站在研究质量和研究的内部价值上,对待某项工作做到诚实、透明,并抵制走捷径的诱惑,避免通过操纵数据或不正当署名等丰富自己的简历。遵循这种概念解构有利于塑造与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人员的性格特点,但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例如,一个人在行动前应该如何推理,或者个别科研人员所采取行动的正误特征是什么。

2.某项科研的诚信

某项科研指的是科研产品(结果)、科研过程,或两者都有,例如,一个特定的研究报告,一个特定的科研实践,在特定领域或一般意义上更广泛的研究。第二种解构科研诚信的维度即是将科研诚信认定为适用于某项科研的术语,即指向具体的研究过程、研究的数据、研究结果、涵盖所有研究出版物的总体“研究记录”,或是指包括所有上述研究过程和内容。作为研究成果的一部分价值,诚信代表着不被伪造、篡改和其他类似形式的不当行为所破坏的正确、可靠的研究成果。为了保持科研诚信,应当通过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研究,并以非误导性的方式将结果呈现出来,且保持科研记录完好无损。这种概念解构也很符合诚信一词的含义——“不虚假”“不欺骗”,可理解为科研记录稳定不被破坏,没有受到过任何损害或存在错误。实际上,不去操纵科研方法和科研结果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科研诚信的内容还应当包含更多,与客观性(如主体间性、主体间可测试性、普遍性和完整性)相关的科学理念,以及为正确获取数据和分析数据所采用的搜集和应用方法都同样重要。开放性和透明度等规范也有助于通过正确的程序,以非误导性和充分完整的方式,呈现客观的研究成果。

在这一维度下,科研诚信偏向于科研质量的含义,如果将“科研诚信”这一模糊的术语具体化到某项科研具备科研诚信的各种条件,以判定其是否正确和充分描述研究结果,会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更为有利。然而,这一概念解构是否包括科研的其他伦理方面是有争议的,例如,对人类研究参与者的尊重和对非人类动物的爱护方面。这种概念解构很可能被理解为,即使研究所涉及的参与者或使用动物是以一种不道德的方式进行的,科研依然保有客观真实性,科研诚信也依然存在。但这显然是过于狭隘甚至是失之偏颇的解释。科研具有客观真实性仅仅是具备科研诚信的一个方面,而确定科研具有客观真实性也存在对研究和研究过程的两种不同的解释。研究和研究过程可以理解为不仅包括研究活动,如获取数字数据,在实验室访问和分析数据时遵循合适的方法,还包括伴随实践研究的事实条件和环境等,例如,大学等科研机构,还包括撰写拨款申请、伦理申请和许多其他与研究相关的活动,这些活动可以合理地包括在“做科研”的包容性概念中。正如2023年《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中所述,科研诚信不仅包括以标准的方式和合适的步骤完成研究,还包括适当的数据保护,后者属于更广泛的科研诚信的解释范畴。在对研究过程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泛理解的基础上,上述科研诚信不包括对人类研究参与者的尊重和对非人类动物的爱护的批评将不再成立。

3.科研机构和科研系统的诚信

科研机构和科研系统是指围绕科研和影响科研的环境,如大学、资助机构、国内和国际立法以及地方和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第三种解构科研诚信的维度更加宽广,将其概念延伸至科研机构和科研系统层面,认为科研诚信的概念远高于科研人员和某项科研的范畴。科研诚信不仅与科研人员或他们所进行的某项科研有关,还与各种与研究相关的科研机构和科研系统有关。研究人员的诚信水平和他们的工作结果至少部分与大学行政机构、伦理审查体系、国家立法和其他法规有关。科研机构和科研系统拥有自身的诚信体系和结构,其内部的诚信体系和结构可视为为科研活动创造良好的、负责任科研行为的环境,通过行为准则和道德、法律和社会影响(ELSI)活动等来实现科学软治理。科研人员的道德本身并不能确保科研诚信,还必须在科研的组织结构和研究体系层面上为行使诚信创造良好的条件。要促进科研诚信,个人责任是不够的。科学家们必须共同行使他们的角色责任,通过他们的专业协会并与密切相关的机构合作,例如,他们所工作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他们发表文章的科学期刊、支持他们的政府机构、推广他们的研究成果的媒体,以及经常裁决科学纠纷的法院。从政策的角度看,可以理解为提高科研诚信也是为构建和建立负责任的科学、学术和大学做出更广泛的努力,与推动“负责任创 新”(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的发展理念、倡导“影响”议程和确立旨在确保富有成效的和负责任的研究的审计文化等方式并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因此,科研诚信不仅应该包含个别科研人员的行动或研究的质量,也应该包括一系列不同的参与者或机构的整体共同努力,其中一些不一定直接从事研究,例如,大学的行政人员。然而,科研机构更应当被理解为对其他可能诚信或不诚信的科研行为产生影响的手段,似乎比将科研诚信这个概念直接应用于科研机构更加合适。例如,科研机构最大的影响手段是通过提供激励措施影响研究人员的行为,从而也影响科研绩效和成果产出。淡化科研机构和科研系统与科研诚信概念的直接关系,并不是为了淡化它们对科研发展的潜在影响,仅仅是为了使概念解构更加清晰。

三、科研诚信概念隐藏的价值冲突

到目前为止,上述三种科研诚信的概念都在被广泛使用。这种灵活的概念使用方式具有一定优势,一个概念可以涵盖所有相关的事情。然而,这种使用差异暗示了如何使用科研诚信的概念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尤其是在特定的讨论中,缺乏明确的科研诚信的概念,可能隐藏着重要的价值冲突。

1.科研不端行为定罪化

科学不端行为是否定罪不仅是一个经验问题,也是一个概念和规范的问题。我们通常会认为,通过刑事定罪可以阻止潜在的欺诈者,从而促进提高科研诚信的发展,毕竟越少的欺诈行为应该会带来更加正确和可靠的研究结果。如果依照第二种概念解构科研诚信,即解释为某项科研的诚信,对严重的科学不端行为进行定罪可能会提高科研诚信。但一旦我们考虑了科研诚信概念的其他解构,这一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例如,增加这类规则和更严格的规制可能会降低个体科研人员的个人责任感,进而威胁科研人员的诚信。天普法学院教授斯科特·伯里斯(Scott Burris)认为这个办法可能会造成“ 科 学 冷 效 应”(chilling effect on science)。〔4〕将不端行为定罪可能会阻止研究人员探索有争议性或敏感的研究领域,例如,基因编辑等会让他们陷入被处罚风险的领域。如果科研人员因为惧怕担责而丧失探索精神,将科研诚信扭曲为“不作为”或“不敢作为”,这也有悖于科研诚信的基本内涵和出发点。科研单位在类似情况的处理上,通常不会愿意诉诸法律行动。大部分的单位缺乏资金和资源起诉当事的科研人员,甚至大部分科研单位都尽力避免涉及此类法律案件带来负面影响,从而破坏本单位形象,因而选择内部处理科学不端行为。因此,科研不端行为的定罪化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科研诚信取决于如何理解科研诚信。若想有效避免此种冲突,即合理评估某项举措能否提高科研诚信,我们也必须进行规范性评估,应当具体确定科研诚信的价值和科研人员诚信的价值,以及我们应当做什么不让其中一项增加而另一项减少。因此,当一个新方案在这些方面有不同的效果时,仅仅声称“我们应该提高科研诚信”既不能提供明确的指引,也没有意识到进行规范化评估的必要性。

2.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机制

科研诚信概念的不确定性所隐藏的价值风险还体现在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上。科研机构伦理审查是指通过机构审查委员会或科研伦理委员会等形式来强制规范各类研究活动,以保护人类受试者和试验动物的权益,促进高质量、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进而密切科学家与公众之间的社会关系,增进公众对科学家及其研究机构的信任,显著提升国家科技伦理治理能力,让科学研究惠及所有的人和社会。〔5〕在科研机构和科研系统的诚信层面上,严格的伦理审查实践减少了不恰当的科研项目获得批准的比例,更为严格的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的规定可以被视为加强科研诚信的体现,但它是否能在其他意义上提高科研诚信值得探讨。从某项科研层面,科研机构伦理审查机制可能导致科研成本的增加,甚至沦为官僚主导的形式主义,影响科研项目启动和运行效率,不仅不能提高科研诚信,反而限制学术自由。而且,不同科研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相似或相同的研究方案可能会作出不同裁决,无法为科研人员的权利和福利提供充分的保障和尊重。这种差异不仅会使科研人员质疑科研伦理审查在确保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方面的有效性,还会严重打击科研人员的研究积极性和科研质量,科研人员很可能由于结果和责任的不确定性而减少科研探索,有违于科研诚信的精神,致使科研发展和伦理审查处于本末倒置的失衡状态,更加不利于加强科研诚信的建设。

四、构建科研诚信的内部价值和外部规则

讨论科研诚信的概念解构和隐藏的价值冲突并不是否定科研诚信这一概念的重要性。正是基于这一概念具有广泛的用途,更应当从概念自身出发,明确科研诚信到底是什么,或者这一概念中最重要的是什么,某项科研诚信和科研人员诚信是什么关系,科研人员应当认可何种价值观等这些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最为相关的基本问题。

1.树立正确的科研观

许多科研机构都建立自己的科研诚信指导方针,不遵守规则的人可能被认定为科研不端。然而在严格意义上,那些只是因为不想被抓住科研不端才遵守规则的人并不是以个人诚信为基础的。只有那些不管是否会被抓住违反科研诚信,都会坚守正确道路的人才真正展现出诚信的品质。科研人员的诚信是自律的问题,而科研诚信则涉及与外部规则的一致性。即使是独立进行理论学科研究的科研人员也可能违背科研诚信。如果认为哲学家不会有科研不端行为,因为哲学家通常不从事实证研究,只进行理论分析。这是错误的观点。即使在纯理论领域,也需要遵守研究的诚信原则,以确保道德和学术的一致性。哲学领域也有必须遵守的逻辑和引用规则,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则,无论是选择性引用论点、犯逻辑谬误还是未明确概念的创始人等,都是哲学家可能违反科研诚信的表现。以功利主义和道义论为视角,可将科研人员分为五类。功利主义在这里泛指追求私人利益,忽视社会公共利益。(1)完全自私的观点(个人利益至上)——功利性高于诚信;(2)拥有一定的道德修养并遵守规则,但如果存在冲突,个人利益至上;(3)拥有一定的道德修养,但规则至上(部分是为长期个人利益考虑,或避免被抓到违规的风险);(4)高尚的品格敦促其遵守规则;(5)即使在不知道规则的情况下或在明确规则之前,也表现出高尚的行为,即《中庸》中的慎独。这一分类清晰地表明科研诚信建立在个人诚信的基础之上,内心拥有正确的科研观至关重要。如果个人缺乏坚定的、正确的价值观,科研人员很可能会选择牺牲科研诚信。因此,科研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对于维护科研诚信至关重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也为我们开展科研工作提出了要求,这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关注人民、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科研理念以及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6〕

2.完善类型化的外部规则

根据上文对科研诚信概念的解构,将科研人员的诚信理解为促成某项科研的诚信的方法和基础,将科研机构和科研系统的诚信理解为对科研诚信行为产生影响的环境似乎更为合理,而科研诚信的概念可直接适用于某项科研。这样的概念确定方式,有利于构建明确的科研诚信的标准和体系。延续反向列举的方式,完善违反科研诚信的外部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剽窃、伪造和篡改

剽窃、伪造和篡改被认为是最严重的违背科研诚信的科研不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52 条、2016 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7 条和2022 年《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2 条中都有所规定。这三种行为通常被同时提及,但它们破坏科研诚信的原理是不同的。伪造和篡改是对科学方法的滥用,制造虚假的科研结果。而剽窃虽然也是不诚实的行为,但剽窃中的“虚假”以不同方式对科研造成影响。剽窃者是在谎称谁做了这项工作,而不是在工作结果上作假。因此,剽窃不会像伪造和篡改那样影响科研结果的客观性。对剽窃的重视更多是与窃取他人成果的道德相关,而非关注其对科研结果的损害。只有在旧数据被冒充为新数据的情况下, 或者在元分析(metaanalysis)和系统审查中重复发表的文章被重复计算,从而扭曲了这些元研究的结果时,剽窃才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科学。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方法也可以识别并排除重复发表的文章。

(2)不正当署名

不正当署名在《办法》中被定义为:“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这一概念中包含了两类不正当署名的方式,前一种是客座作者(guest author)或馈赠作者(gift author), 后 一 种 是 幽 灵 作 者(ghost author),也称捉刀作者。《著作权法》第52条将侵占他人作品和强行署名明确列为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从这一角度看,客座作者与剽窃有相似之处,两者都将别人的工作冒充为自己的,尽管前者的程度较低,且两者都是与科研成果自身的客观性无关的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同样地,如果一位作者应该被署名而没有在论文上被署名,那么其他所有署名作者都在间接地宣示比他们应得的更多的荣誉。剽窃者、客座作者和幽灵作者的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他们伪造作者身份或者欺瞒某人的作者身份,伤害真正的诚实的研究人员。实际上,所有故意的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都很可能以某种方式涉及欺诈,进而被视为科研不端行为。

(3)未声明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直接关系到研究的透明度。为了帮助读者对潜在偏见作出自己的判断,通讯作者必须代表稿件的所有作者披露任何潜在的竞争或非经济利益。潜在利益冲突的例子包括雇佣、咨询、股票所有权、酬金、付费专家证词、专利申请/注册以及拨款或其他资助。因此,为了避免歧义,作者必须明确说明是否存在潜在冲突,即使不存在利益冲突,期刊也可能会要求作者提供一个声明。例如,制药公司委托某研究人员进行研究,但该研究员持有制药公司的股票,作者必须明确说明这一点。在报告研究结果时未声明利益冲突是介于前两种类型之间的违反科学诚信的行为。未声明利益冲突类似于图片处理一样,影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作者在进行研究和汇报研究结果时,可能会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导致研究结果有偏颇和倾向性,读者对于证据的解读也可能会因是否披露利益冲突而不同。因此,未声明利益冲突可能对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构成潜在威胁,对科学知识体系的影响甚至比剽窃更为严重。虽然有的利益冲突声明可能不影响科研结果,但如果要求作者申报利益冲突,而作者没有照做或者提供虚假的利益冲突声明,便涉及欺诈和科研不端行为。

(4)未尽举报义务

理论上,如果研究人员明知同事从事科研不端行为而没有举报,意味着默许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以及默许该行为造成的伤害,也应当被视为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然而,这一义务在实际履行中可能面临残酷的后果。

(5)无价值的科研

无价值的科研也是违反科研诚信的一种表现。如果一个科研问题已经得到答案,那么除非需要进行复制以改善证据基础,否则再次回答它毫无意义。进行毫无价值的研究不会损害整个科学体系,但是使用不适当的方法来回答一个重要问题是一种违反科研诚信的体现,也会通过产生不可靠的结果威胁科研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因此,科研诚信涵盖的范围比狭义的科研不端更广泛。如果在概念定义较为模糊的前提下,想要以避免科研不端行为的方式来树立规则,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那么以上几种故意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都应当被界定为科研不端行为,而不能将科研不端行为局限于狭义的解释。然而,应当注意到诚实的错误(honest mistakes)这一例外情况。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诚实的错误往往是指由于本身知识和能力的局限而无意造成的错误。此类错误也可能会对科学结果造成影响或损害,但不属于科研不端行为。因为科研不端行为需要有主观恶意,而在诚实的错误中不存在这种主观恶意。只有当研究者试图以粗心为借口,或者存在一连串严重的疏忽大意或者科研过失,才有可能使诚实的错误越过界限,演变成为科研不端行为。

结论

科研诚信的概念应用广泛但内涵模糊,普遍化的、本质主义语境下的“诚信”不足以体现科研诚信的概念特点。通过科研人员或科研团队、某项科研、科研机构和科研系统三个不同维度对科研诚信的概念进行解构,表明这一术语存在用法差异,可能造成混淆。不同的解构在诸如科研不端行为定罪化和科研伦理审查等方面存在潜在的价值冲突。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因此,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首先应当明确科研诚信的概念,将其直接适用于某项科研,而科研人员的诚信是促成某项科研的诚信的方法和基础,科研机构和科研系统的诚信是对科研诚信行为产生影响的环境;进而,通过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科研观,以及完善违反科研诚信的类型化外部规则,包括剽窃、伪造、篡改、不正当署名、未声明利益冲突、未尽到举报义务和无价值的科研等,来促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和我国世界科技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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