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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宗与秦桧的君相关系析论

2024-04-06张建民

理论界 2024年1期
关键词:宋高宗高宗专制

张建民

引言

欲厘清宋代政治,皇权是跳不出的话题,但目前学界对此话题有着不同看法。钱穆认为,宋代相权低落,皇权提升,〔1〕不可谓独裁与专制,〔2〕并强调制度在其中的作用。〔3〕王瑞来连续撰文,表达他与钱穆的异议,认为,宋代是“皇权全面衰微、走向象征化的开端。”〔4〕〔5〕〔6〕在王瑞来《皇权再论》一文发表后,陈启云针对王瑞来对钱穆的批评作了回应,指出王瑞来对钱穆的误解,对钱穆表示支持。〔7〕美国学者包弼德有调和二种争议观点的倾向,认为:“我更倾向于那些认为宋代的政治制度不是专制而是一种‘士大夫政治’的观点。……长远来说,皇帝已经从一个具有实际行政权力的人物转变为只有象征性权力。他受到体系的严格限制,即使他不一定永远遵照大臣对他的要求而行动。”〔8〕此外,王瑞来的观点也引发了对宋代皇权问题的深入讨论。张邦炜认为,宋代皇权与相权都有所加强,“宋代的政体仍然是严格的君主专制,即使在千钧一发之际,皇权也并未虚化。”〔9〕反对宋代皇权象征化说,维护宋代君主专制说。刘子健认为:“宋代是现代集权国家的先进,但远未发展到包揽一切的极端集权主义的程度。”〔10〕“皇帝上承天命,天命赋予其统治以合法性,因此,西方人常称之为专制君主。”〔11〕表面上似乎在调解集权但不专制说与专制说的冲突,实际上认可钱穆的说法。归纳而言,我们说,宋代皇权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看法,即皇权集权但不专制说、皇权象征化说与皇权专制说。这三种不同说法都指向宋代政治,但从逻辑上言,他们不可能全部正确。为了对宋代政治有一个真正认识,考察宋代皇权,观察其特质与发展趋势仍为必要。

秦桧曾两次出任宰相,他的第二次任相引人注目,尤其是此间皇权与相权的关系问题。遗憾的是,对秦桧任相期间的皇权与相权的关系问题,历来看法不一,如王夫之说秦桧,“所欲者无不遂也。”〔12〕赵翼说秦桧,“诛赏予夺悉其所主持,人主反束手于上,不能稍有可否,几如曹操之于汉献帝矣。”〔13〕刘子健认为,“专制君主的权力和他(宋高宗)所授出的权力互相哺育,共同壮大。”〔14〕“任免宰相的频率归根结底取决于皇帝的安全感知度。”〔15〕以秦桧所掌权力为宋高宗所让与,宋高宗仍掌握着权源,为专制君主。柳立言的看法与之相似,“高宗的政治作风是掌握决策权,而把行政权和执行细节尽量委任能干的宰执。”〔16〕沈松勤一则认为:“相党与相党之争是南宋政治的重要表现形态,也是‘宋代相权强化,帝皇愈加象征化’的突出标志。”〔17〕再则认为:“‘国是’固然强化了秦桧的相权,并为其专暴的相党政治提供了‘法律’保证,但这并不意味皇权的失落,因为在确定与推行‘国是’的过程中,帝皇始终有着仲裁权。”〔18〕“自熙宁以后,在两宋政治文化的运作中出现的高度一元化的专制形态,不完全是‘君主专制,宰相权弱’的产生,更不是‘相权强化,帝皇愈加象征化’所致,而是君主与宰相在共同确定与履行‘国是’中,皇权与相权并重且又互为作用的结果。”〔19〕如此,秦桧相权凌驾于皇权之上?还是仅为皇权的执行者?只有厘清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才能对宋高宗皇权与秦桧相权的特征作出判断,并进而对宋代皇权的特质与发展趋势作出判断。本文即拟以秦桧任相期间的史实为主,作一探析。

一、宋高宗的治政理念

1.治政理念之一:政局制衡

南宋初,在金的威胁下,如何在对抗金的同时,保证政权的合法性与皇位稳定,是宋高宗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通过分析秦桧的“立储缓议”主张及宋高宗、赵瑗集团与秦桧三者间的纠葛,董喜宁认为:“对于高宗来说,如何既通过赵鼎聚拢住众多主战派人士的心,又通过一支牵制力量确保军政大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真是一桩极难拿捏的政治难题。秦桧异论的出现,实已造成了转机。借秦桧一方来牵制赵鼎一方,无疑是最为理想的政局调控状态。高宗既高居于双方之上,又游刃于双方之间,制衡与固位并握于股掌之中。”〔20〕“阻止立嗣与和议构成了秦桧政治生命中密不可分的两部分,它们成就了秦桧的久相地位,也了却了高宗毕生的心愿与遗憾。”〔21〕董喜宁的论证是合史实的。我们说,宋高宗以牵制为制衡的政策是宋代“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为特征的“祖宗家法”〔22〕的再现,这保障了宋高宗的固位,促成了秦桧的任相与久相。

2.治政理念之二:以清静治天下

绍兴十一年十一月,宋高宗曾对宰执有一段话:“治天下当以清静镇之,若妄作生事,乃乱天下,非治天下也。昔人有言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朕尝躬行此语。”顾谓秦桧曰:“边事既息,可以弭兵。卿为相,亦当效曹参之清静也。”〔23〕随着绍兴和议的签订,宋高宗对“省事清心”的信奉进一步发展为他的以“清静”治天下的治政理念,反对“妄作生事”,并向秦桧提出要求。显然,以“清静”治天下已成为绍兴和议后的治政基调,影响着南宋初政治。同年十二月,秦桧言:“考之经传,人君莫难于听纳。”宋高宗曰:“朕观自古人君不肯听纳者皆因有心或好大喜功或穷奢极欲,一实其衷则凡拂心之言皆不能入矣。若清心寡欲,岂有不听纳乎?朕于宫中观书写字之外并无嗜好,凡事无心。故君臣之言是则从,非则否,未尝惑也。”〔24〕宋高宗清醒地认识到“清心寡欲”的以“清静”治天下的人君有听纳的必要,并且他也自我标榜“无嗜好,凡事无心”,响应秦桧关于人君听纳的见解。结合十一月时他要求秦桧“当效曹参之清静”语,我们说,他给秦桧的信息是,不仅让秦桧主政,而且可按秦桧所想所言去做。如此,“清静”治天下的治政理念使宋高宗有放权给宰相的倾向。但从宋高宗“是则从,非则否”语又可见,宋高宗向宰相的放权不是无原则的,而是有着他自己的判断标准的,如此的放权实为有原则的放权,宋高宗仍掌握着最终决定权。这是绍兴和议后宋高宗处理皇权与秦桧相权关系的原则。

3.治政理念之三:以礼立国

绍兴十一年十二月,宋高宗谓宰执曰:“晋平吴之后,天下混一,武帝又勤于政事,宜若可见太平,而旋致祸乱,天地分裂,何也?”秦桧等方思所以对。宋高宗又曰:“礼可以立国,君臣上下如天地定位,不可少乱。武帝字呼群臣,又以珊瑚株助臣下以侈靡相胜,废礼如此,其能国乎?”〔25〕在宋高宗看来,勤于政事并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礼方为立国根本,其关键则为“君臣上下如天地定位,不可少乱。”具体而言,此“如天地定位”的君臣上下各有其职,其中,人臣事君“不可以有二心。为人臣而有二心,在《春秋》之法,皆所不赦。”〔26〕君主与诸将间的君臣关系应当为“诸将出入,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无不如意。”〔27〕而贵为天子者则无人能制,〔28〕皇权至高无上。另一方面,宋高宗也曾借禁野史事对秦桧等曰:“靖康以来私记极不足信。上皇有帝尧之心,禅位渊圣,实出神断,而一时私传以为事由蔡攸、吴敏。上皇曾谕宰执谓:‘当时若非朕意,谁敢建言,必有族灭之祸。’”〔29〕假借徽宗语,表达了他在皇位继承之类的国家大事上臣不可代君决策的态度。在此点上,秦桧与宋高宗有着共识,如绍兴十五年六月,当宋高宗表示“国家大事须在得人肯任”时,秦桧曰:“非人主圣志先定,岂臣下所能决?”〔30〕肯定宋高宗拥有最终决定权。

4.治政理念之四:以赏罚治天下

绍兴十六年夏四月,司封员外郎边知白面对,宋高宗曰:“凡治天下,惟赏与罚,有赏而无罚,虽尧舜不能治天下。”〔31〕赏罚为治天下的基本方法。之所以如此,则在于赏罚可促使人人“为国”,〔32〕作出自己的贡献,从而使天下得治,而君主所依恃的则为对爵禄的控制,宋高宗的“要使人尽心职业,朕何爱爵禄哉”〔33〕就是一个例证。换言之,宋高宗以赏罚治天下实质上是通过对爵禄的控制达到对臣僚的控制,实现权力集中与皇权专制。又如绍兴三十一年十一月,吏部员外郎曾注上言“信赏必罚”事,宋高宗曰:“赏罚,人主之大权。”〔34〕赏罚为君主不可或缺的显示皇权威力的基本方面。显然,宋高宗可以放权,但决不会放弃赏罚大权。

归纳而言,宋高宗强调以“礼”治国,坚守皇权至上且不受约束,而他的以“清静”治天下的理念使他有让权的倾向,但出于对皇权的维护,这种让权又是有原则的让权,如赏罚大权就是不可随意出让的。换言之,对宋高宗而言,皇权是不受限制的,皇权至上是不允许被挑战的,皇权的最终决定权是不允许被触碰的。这是宋高宗对皇权的设想。显然,这样的皇权是专制的。

二、宋高宗的用人原则

1.宋高宗的用人原则

宋高宗认为:“大臣,朕之股肱;台谏,朕之耳目,职任不同而事体均一。”〔35〕宰相与台谏是官僚体系中的两个最重要职位,各有其职,皆以君主为中心而职任统一。就被视为股肱的宰相言,宋高宗认为:“进用士大夫,一相之责也。一相既贤则所荐皆贤矣。”〔36〕宰相可掌握用人权,并且在用人问题上可以宰相之是为是。但有时,宋高宗又显得不愿意把用人权完全托出,如他曾对宰相赵鼎言:“或有官非其人,所当罢黜者,卿等宜亟以告朕。”〔37〕由君决定官员的罢黜与否。如此,宋高宗认可的是,在皇权至上的基础上,他愿意把用人权委托给宰相,但这并不妨碍他自己的用人权。

就台谏言,宋高宗认为:“台谏,耳目之官,职在弹击官邪”,〔38〕“分别君子小人”,〔39〕遏“奔竞之风”与“朋比之势”。〔40〕包括宰相在内,“宰相有奸恶,台谏当言,朕当施行。”〔41〕但不可荐论除台属以外的人材,〔42〕亦不可对宰相“摭以小过”〔43〕而加以弹劾。如果台谏“党于大臣,济其喜怒”,那就是台谏失职,“殊非耳目之寄”。〔44〕显然,在宋高宗眼里,台谏是官僚中的一个极重要角色,可保证君主所任相不背离君主意志。通过台谏,君主控制着包括宰相在内的官僚群体。当然,台谏的任用也是君主事,不受宰相限制,谢祖信任台官事很能明此。当时,宋高宗谕秦桧曰:“朕欲用祖信为台官,恐祖信不知朝廷今日事机,卿等可召赴都堂,与之议论。”桧奏:“台谏乃天子耳目,朝政阙失,所当论列,恐呼召至朝堂,然后除授,不能无嫌。”宋高宗曰:“大臣,朕股肱;台谏,朕耳目;本是一体。若使台谏察大臣,岂朕责任之意耶?”然桧卒不召。翌日,谢祖信“复为殿中侍御史”。〔45〕显然,秦桧的阻挠不能阻止高宗任用台官。

至此,我们说,宋高宗在用人方面有他自己的原则,即君主任命宰相与台谏,其中,宰相拥有用人权,台谏则对包括宰相在内的官僚群体监督纠弹,从而形成一个以君主为中心的遵循皇权至上的官僚体系。这种用人原则也是与他的政治理念一致的。

2.秦桧相权与宋高宗的用人原则

朱熹曾言一事:“秦太师死,高宗告杨郡王云:‘朕今日始免得这膝裤中带匕首!’乃知高宗平日常防秦之为逆。”〔46〕秦桧威胁了宋高宗皇权。之所以如此,我们承认,秦桧有一定保障。第一,宋金条约保障。绍兴和议之初,金主曾下诏,内有语:“其官吏等,已有誓约,不许辄行废置,各守厥官,以事尔主,毋贻悔吝。”〔47〕内中自然包括秦桧相位。叶绍翁更明确表达为:“秦桧欲胁君固宠金人,又藉之以坚和好,盟书所载,不许以无罪去首相。”〔48〕第二,和议之功。此点表现着宋高宗对秦桧议和之功有着认可与感激之情,如绍兴十二年九月,少保、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使、冀国公秦桧为太师封魏国公。桧入朝至殿门外,高宗遣干办御药院江谘赐以玉带,使服之而入。桧辞。高宗曰:“梓宫归葬,慈宁就养,皆卿之功也。此未报百分之一,不必辞。”〔49〕宋高宗对秦桧的报恩之情必使他对秦桧之为有所容忍。

值得注意的是,秦桧做事又是有底线的。叶绍翁《四朝闻见录》记二事最能明此:

秦桧权倾天下,然颇谨小嫌,故思陵眷之,虽桧死,犹不释。小相熺尝衣黄葛衫侍桧侧,桧目之曰:“换了来。”熺未谕,复易黄葛。桧瞪目视之曰:“可换白葛。”熺因请以为“葛黄乃贵贱所通用。”桧曰:“我与尔却不可用。”盖以色之逼上。〔50〕

宪圣召桧夫人入禁中赐宴,进淮青鱼。宪圣顾问夫人:“曾食此否?”夫人对以“食此已久。又鱼视此更大且多,容臣妾翌日供进。”夫人归,亟以语桧。桧恚之曰:“夫人不晓事。”翌日,遂易糟鯶鱼大者数十枚以进。宪圣笑曰:“我便道是无许多青鱼,夫人误耳。”〔51〕

事虽生活细节,但显示的是秦桧在处理与君主关系时的谨小慎微,他不愿显得“逼上”,极力避免凌驾皇权之上与觊觎皇权的嫌疑。

事实上,秦桧行事基本上是在高宗的允许范围之内的。宋高宗认为“进用士大夫,一相之责也。一相既贤则所荐皆贤矣。”那么,即使“秦桧除吏多亲故,间亦用同乡同榜之士”〔52〕“批上旨,辄除所厚官”〔53〕也不见得他违反了宋高宗的原则。如绍兴十七年三月,高宗谓秦桧曰:“人材难得,惟在赏罚劝沮。卿可选用所知,若协济国事,得三五人,即庶僚胥化,其不靖害治者显黜勿贷,庶知惩畏。”〔54〕不仅秦桧可“选用所知”,还可运用赏罚之权。事实上,这已经为相权冲击皇权埋下了危机。宋高宗希望台官监督纠弹官吏,秦桧行事就多以言官为辞,只不过他依靠他的用人权与赏罚权实现了对言官的控制,“多自言官,听桧弹击,辄以政府报之,由中丞、谏议而升者凡十有二人。”〔55〕如此,言官已难以行使对秦桧的监督纠弹,使秦桧成了例外。在这一点上,秦桧利用他的用人权与赏罚权破坏了宋高宗的用人原则。也是此一点引起了宋高宗的反感,“台谏风宪之地,比用非其人,党于大臣,济其喜怒,殊非耳目之寄。”〔56〕但实为自己所造成。秦桧还是利用他的用人权,“再居相位,每荐执政,必选世无名誉,柔佞易制者,不使预事,备员书姓名而已。百官不敢谒执政,州县亦不敢通书问。”〔57〕形成了他的权相之局。

综上,我们说,宋高宗的用人原则体现了他对官僚体系的一种设想,即用人权可以委托,但整个官僚体系受皇权控制,保证皇权至上。不过,当这种官僚体制运转时,秦桧淋漓尽致地利用了宋高宗委托给他的用人权与赏罚权,突破了宋高宗对相权的限制,使相权突破了制约而显得威胁皇权。宋高宗不愿看到,也不愿这种局面延续。当秦桧病重,其子秦熺奏请代居宰相者为谁,宋高宗曰:“此事卿不当与。”且召权兵部侍郎兼权直学士院沈虚中草桧父子致仕制。〔58〕随着秦桧的死,宋高宗终结了类似秦桧相权之类的相权再出现。宋高宗仍掌握权源,皇权仍是最高权;秦桧只是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人物。《宋史·秦桧传》载:“郡国事惟申省,无一至上前者。桧死,帝方与人言之。”〔59〕宋高宗“与人言”秦桧的专断说明他对秦桧的做法不满,直至秦桧死后,他“方与人言之”又说明他对秦桧的容忍。显然,这种容忍也仅是对秦桧一人而已。总之,秦桧相权只是一个特定时期的产物,它没有损害皇权的至高无上,更没有左右君主的意志。

三、宋高宗显示权力的另一例证

在秦桧执政期间,还存在与秦桧相权并行的势力,据此,我们也可观察此时期的皇权。《宋史·秦桧传》载,桧“阴结内侍及医师王继先,伺上动静。郡国事惟申省,无一至上前者。”〔60〕秦桧的相权扩张与内侍、医师的配合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内侍为张去为,“去为与秦桧、王继先俱用事……恃恩干外朝谋议。”〔61〕更甚者为王继先,“初,秦桧擅权而未张,颇赂上左右以固宠。继先实表里之。当其盛时,势焰与桧挈大,张去为而下不论也。……揜顾赇谢,攘市便腴,抑民子女为妾侍,罪不可胜纪,而衣凭城社,中外不敢议者三十年。”〔62〕“继先遭遇冠绝人臣,诸大帅承顺下风,莫敢少忤,其权势与秦桧埒。桧使其夫人诣之,叙拜兄弟,表里引援。……继先富埒王室,子弟通朝籍,总戎寄,姻戚党与盘据要途,数十年间,无能摇之者。”〔63〕王继先居然可以达到“势焰与桧挈大”,不仅诸大帅承顺下风,而且桧“使其夫人诣之,叙拜兄弟,表里引援”的程度,其气焰嚣张可见。之所以如此,他无非是得到了宋高宗之宠,如台臣有论列二人者,高宗曰:“桧,国之司命;继先,朕之司命。”自此言者遂沮。〔64〕没有宋高宗的支持,他是不可能如此得势的,这无非是宋高宗皇权的变态体现。秦桧对他的态度表明皇权仍然坚挺,相权根本不能凌驾皇权之上。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说,绍兴和议签订后,宋高宗的皇权呈现以下特色:首先,从宋高宗的设想看,他的以“清静”治天下的理念使他有放权的倾向,因而在用人方面有“进用士大夫,一相之责”的说法;但他又不愿皇权受到威胁,一再强调以礼立国,“君臣上下如天地定位,不可少乱”,强调“赏罚,人主之大权”,以之控制臣僚。包括宰相在内的各级官僚都要受台谏的监督纠弹,权力一归于上,皇权决定一切。由此,君主所放权也只是一种委托,实质言,相权即是皇权的反映。显然,这样的皇权是集权的也是专制的。其次,从政治实践言,秦桧拥有宋金条约的保护,也有宋高宗恩人的身份,作为宰相,他把宋高宗赋予他的用人权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甚至是滥用了用人权,在相当程度上控制了台谏,使相权突破了制度性约束,突破了皇权为相权设置的界限,使二者产生冲突。另一方面,秦桧又尽力显示不凌驾皇权之上或觊觎皇权,不冲击皇权的底线。皇权的集权与专制在高宗这里并没有因秦桧相权而改变。医官王继先与内侍张去为的势力之盛也足可明此。何况,秦桧相权也仅为一特例而已,没有宋高宗皇权支持的此类相权是不存在的。

总之,就秦桧执政期间的宋高宗的皇权言,宋代皇权象征化说是不符合史实的,最关注皇权的君主本人对皇权的设想是专制性的。当皇权落实到政治实践中时,专制则因用人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冲击,但专制的实质并未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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