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先秦儒家与古希腊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比较

2024-04-05丁璐

文化产业 2024年6期
关键词:仁政德治亚里士多德

丁璐

中国先秦儒家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孔子、孟子与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分别代表中西法律文化的思想源头,因其生活时代大致相当,故其法律思想具有可比性。孔子和孟子的主要思想体现为对“德治”“仁政”以及“民本至上”的高度推崇,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表现为对“正义”的重视与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正如学者黄旭东的总结,孔子和孟子的主要思想表现为对圣人的“德治”“仁政”的张扬和对“民为贵”的民本主义的推崇。他们强调个体的道德品质和统治者的品德对社会和政治稳定的重要性。这些思想在中国法律文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了中国古代政治体制和法律观念。而在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正义”的观念占据中心地位。他们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从“人治”到“法治”的演变,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良好法律的重要性。这些思想对西方传统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虽然这四位思想家生活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下,但他们的法律思想都为中西法律文化的形成与演进做出了独特的贡献。这种跨文化的法律思想比较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不同文化中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中国先秦时代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自秦朝统一开始,一直延续着以皇权为核心的君主专制政体。在春秋战国时期,政治思想呈现出多元且丰富的特征,各种政治学说迸发,涌现出众多政治思想流派。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在这一时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法律思想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源头。

在夏至殷商时代,当时的王朝统治者自我标榜为“受命于天”,宣扬君权神授。事实上,殷纣王曾表达过这一信念:“我生不有命在天?”(《尚书·西伯戡黎》)。然而,以周公为代表的周初思想家主张王朝权力的政治基础并非仅仅建立在“受命于天”的信念之上,还需要统治者具备高尚的品德。“天”只将国家的命运赋予具备卓越道德品质的君主。他们强调“德”在政治统治中的关键作用,包括“敬天”“孝祖”和“保民”等德行,其中“保民”被视为君主最重要的道德义务。

先秦儒家在此基础上深化了这一理念,对统治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道德要求,坚信只有圣人才具备实现天命、担当统治者角色的资质。“圣人,人伦之至也”(《孟子·离娄上》),圣人在伦理道德上达到了最高境界,是道德楷模;“圣人,百世之师也”(《孟子·尽心下》),圣人也是后代学习的榜样,其以实践“德治”原则并实施“仁政”的方式有效统治国家。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在于强调“德治”,并将其根基置于“性善论”的理论框架之中。孔子首次构建了“德治”这一理论框架。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孔子认为,用政令和刑罚统治人民可以暂时遏制罪行,但无法消除人们内心不服从的意愿。相比之下,通过道德和礼仪统治人民,可以唤起他们的羞耻感和顺从意愿。孔子认为,统治者的道德修养乃实践“德治”至关重要的因素。孔子答季康子问政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为政者只有端正,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才能影响民众,继而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平。

“德治”也强调“以政为德”,要求最高统治者具备高尚的德行,注重对人民进行道德教育,减轻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并在统治集团内部实行有限的民主。所谓“省刑罚,薄税敛”(《孟子·梁惠王上》),“宽则得众……惠则足以使人”(《论语·阳货》),“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论语·公冶长》)。瞿同祖提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收潜移默化之功,这种以教化变化人心的方式,是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自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判裁所能办到。”

“德治”也是一种人治,即强调个人的道德素养在国家政治生活与法律生活中的作用大于制度与法律的作用。正所谓“为政在人”(《礼记·中庸》),“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子·君道》)。

“德治”的实施涉及多个层面,其中统治者个人的道德修养至关重要,同时也需要考查统治者是否能够实行“仁政”。孟子明确提出了“仁政”的主张,“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稷”,行仁政者得天下,失仁政者失天下;“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一国之君通过培养仁义,进行自我道德规范,并实践“仁政”,可以影响天下百姓,使其自发地恪守道德规范,并对国君忠诚。“以民为本”是孟子“仁政”思想的基本内容,他指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只有赢得民众的支持,社稷才能获得保佑。

总之,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了“德治”和“仁政”的重要性,强调统治者自身的品德和对人民的关怀,以实现稳定的政治秩序和社会和谐,反映了儒家关于治国理政的独特哲学观念。

古希腊法律思想

雅典城邦的制度文明在古希腊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古希腊文明的繁荣与辉煌做出了巨大贡献。雅典作为古希腊的中心,孕育了许多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些思想家的法律思想被认为是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源头之一。

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传统思想,以“正义”为其法律思想的核心。他在《理想国》中深入探讨了正义的概念,反对将其简单地定义为“助友害敌”或“强者的利益”。相反,他主张正义是指“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的天性的職务”。柏拉图强调了个体的天赋品质对政治的重要性,并主张为了建立理想的国家,需要培养具备完美品性的公民。这不仅需要依赖具有外在约束力的法律,还需要由具备哲学智慧的贤明领导者,即“哲学王”推动和实行有效的政治管理。柏拉图认为法律无法准确判断所有人是否高尚和公正,因为人与人不同,行为各异,而且人类生活是变化的。因此,唯有哲学王才能建立真正的理想国。“法律从来不能确切地判定什么对所有的人来说是最高尚和最公正的从而施于他们最好的东西,由于人与人的差异,人的行为的差异,还由于可以说人类生活中的一切都不是静止不变的,所以任何专门的技艺都拒斥针对所有的时间和所有事物所颁布的简单规则。”

柏拉图主张唯有“哲学王”诞生,方能真正建立理想国。根据他的观点,除非哲学家能够担任国家的最高领袖,或者所谓的国王和统治者能够认真追求智慧,将政治权力与智慧相结合,否则那些在政治和智慧上未能兼备的人,可能会给国家乃至全人类带来无尽的灾难。柏拉图提出的治国方略是“哲学王”统治,这本质上是一种贤明之人治理国家的方式。他的贤人政治说是建立在其“善本体”论的基础之上的。柏拉图认为,人人都具有天赋的道德品质,这是一种天赋性善论说。柏拉图认为,培养“哲学王”关键靠教育。柏拉图将道德教育置于教育体系的最高层次,旨在使学生掌握“善”。他将教育与道德、政治紧密结合,通过教育的方式,旨在培养具备高尚品质的公民,这有助于实现理想的政治秩序。以“善”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就是“哲学王”的贤人政治。

晚年时期,柏拉图的观点逐渐演变,他开始重视法治,并认为人性的贪婪和自私是人们追求快乐的根源。他提倡法治,认为法律是一种没有感情的理性,能够抑制人的邪恶念头。他在《法律篇》中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就是法律和秩序。”当柏拉图的思想从倾向“人治”转向倾向“法治”时,他的人性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是因为他的治国政治战略建立在对人性的理解之上,“人治”说往往以善良人性论为基础,“法治”说通常以人性有邪恶倾向的观点作为理论基础。

亚里士多德也将正义视为其法律思想的核心。他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前者等同于守法,后者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意指依据个体的付出或贡献程度分配荣誉和奖赏,而“矫正正义”则是指要求那些损害他人利益的人进行赔偿,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法治观点,认为法律是优于人治的,因为法律是理性的,能够遏制人类的恶行。他认为中产阶级是最适合统治的阶级,因为他们通常富有理性,不追求过分的野心,这有利于政治的稳定。亚里士多德认为,不依赖感情因素处理事务的统治者通常比感情用事的人更具优越性。法律本质上是没有情感的,而人的天性难免带有情感因素。在许多情况下,众人的集体决策可能优于个人独断的裁决,类似地,众人的智慧和见解通常比个体更为全面。此外,集体决策相对不容易腐化。个体可能会因愤怒或其他情感因素失去冷静,影响其判断力,但整个社群不太可能同时陷入愤怒,因此整体决策通常更为稳健。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是经典性的,在西方法制史上影响深远。他认为,“法制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换言之,法律应具有普遍性,法律一经制定,人人应当遵守。此外,法律必须是良法,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将“中庸之道”视为最优越的准则,认为符合这一道德标准的事物便是最卓越的。他认为良好的政体也应该遵循“中庸之道”,并将“中产阶级”作为其统治的根基。“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阶级)——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第一类人们常常逞强放肆,致犯重罪,第二类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大多数的祸患就起源于放肆和无赖。中产阶级的人们还有一个长处,他们很少有野心,在军事和文治机构中,要是有了野心的人,对于城邦常会酿成大害。”

亚里士多德提出,只有以中产阶级为政治体制的基础,才能构建更加良好的政体。最佳的政治团体应当由中产阶级来主导。在一个国家中,如果中产阶级的力量足够强大,足以抵抗其他两个社会部分并保持相对的实力平衡,或者至少比单独的任何一个社会部分强大,在这种情况下,中产阶级将占据国内政治的主导地位,其他两个相对立的社会部分将难以获得统治权,这构成了理想政体的要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在于促使整个社会都能秉持正义和道德的准则。法律的作用在于鼓励人们树立道德,同时明令禁止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及礼俗代表着一种社会秩序,该秩序建立在广泛遵守法律及礼俗的社会习惯之上。而养成这样的习惯需要教育,一个国家若忽视教育,其政治体系将遭受严重损害。因此,一个城邦必须加强对公民的教育,以使他们适应国家政治体制和生活方式。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对后来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他认为良好的法律必须具备普遍性和良法的特点,而教育则是培养公民正义和善德的关键工具。总之,雅典城邦的制度文明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西方法律传统奠定了重要基础,对政治、法治和教育的思考对后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结论

孔子、孟子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之间的法律思想比较涉及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政治哲学观点,主要有治理理念、人性观、教育的作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四方面的异同。

孔子、孟子强调“德治”和“仁政”,注重君主的品德和责任。这一理念有助于维护中国古代的君主专制制度。相反,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强调普遍和客观的法律,以确保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这有利于维护古希腊城邦贵族和自由民的利益。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基于对人性的不同看法。柏拉图认为人性本善,但容易受贪婪欲望的驱使,因此需要法律来限制。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人性具有邪恶的倾向,因此法律的强制是必要的。相比之下,儒家思想中的“性善论”认为人性天生善良,但需要通过教育和道德培养发扬这种善良的天性。

教育在这些思想家的思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不论是中国儒家還是古希腊思想家,都认为教育是培养良好公民和领导者的关键。他们认为教育不仅包括道德教育,还包括政治教育和法律教育,如此才能培养出有责任感和品德的领导者。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儒家都认为好的法律应该与道德相一致。然而,他们对于什么是“正义”或“道德”有不同的理解。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正义性,而儒家更强调法律应该符合礼仪和伦理规范,以确保社会秩序的和谐。

综上所述,在不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下,这些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形成了独特的法律哲学传统,对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建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猜你喜欢

仁政德治亚里士多德
用“问道”之理 求“德治”之功
以德治企,诚实守信
——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亚里士多德的发现
亚里士多德的发现
法治与德治并举的哲学思考
浅论孟子的仁政与井田制、性善论思想
孟子“仁政”思想对构建和谐世界的意义
孟子说仁德
解析亚里士多德的“修辞术是辩证法的对应物”
从不等式证明的激活策略看数学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