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中的回避制度
2024-03-29何军
何军
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前,会告诉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其中就包括“是否申请审判组人员回避”。回避,是指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不得参与案件审理;已经参与案件审理的,应当依法退出该案诉讼程序。回避制度是我国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是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
哪些情形下应该回避
回避的主体不仅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在下列情形下,审判组人员应当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比如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比如审判人员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另外,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担任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当事人不可滥用回避制度
提出回避申请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很重要的一项权利,但要防止该制度被某些当事人滥用,成为拖延诉讼、逃避债务的手段。比如,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有的被告会故意提出回避申请,欲拖延诉讼时间。再如,人民法院正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想逃避债务,也会提出相关审判人员回避的申请。
王女士和陈女士因为赔偿事宜发生分歧,并闹上了法庭。按照规定,书记员在正式开庭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等相关材料,两位女士也都表示当天会准时到庭。然而就在开庭前几天,陈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回避申请书》,要求包括承办法官在内的本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并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原来,本案的承办法官也姓王,陈女士知道后起了疑心,多方打听后得知该王姓法官和原告王女士是同村村民;再加上她听说王女士的爱人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于是确信该案全体审判人员均跟本案有利害关系,所以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是“本案审判人员与原告系近亲属,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法院经审查后发现,陈女士的回避事由纯属猜测,承办该案的王法官与原告王女士并无近亲属关系;又经法院内部核查确认,王女士的爱人并非该法院工作人员,其他参与该案的审判人员和本案均无利害关系。综上,法院驳回了陈女士的回避申请。
目前,案件已经依法作出判决。陈女士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并对承办法官迅速、公正地审结案件表示感谢。
在一些案件中,个别当事人在没有实质性事由的情况下提出回避申请,事后既未就回避事由作明确说明,也未提交证明材料,经法庭多次释明并告知申请回避的法定要求和法律后果后,仍坚持提出回避申请。这样的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妨害审判活动的有序进行,属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为了避免个别当事人滥用申请回避权利,《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申请回避作了相关规定。原则上,当事人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经过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相关人员回避的决定。院长擔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健全的回避制度能够把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排除在案件之外,有效避免案件的反复和迟来的正义,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因违反回避制度而发回重审的次数,体现效益价值。
回避制度是一项程序制度,其意义不仅在于维护程序正义,更在于能有效地维护实体正义。一切程序正义的维护都终将是为维护实体正义而服务。回避制度是公正审判的基础,离开了回避制度,审判公正将是纸上谈兵;抛开回避制度谈司法公正,也是毫无意义的。
诚然,回避制度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任何法律制度的完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结合中国的司法环境及司法实践慢慢调整,精准完善。
【责任编辑】谌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