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分析
2024-03-29李涛
李 涛
(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街道农业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山东 潍坊 262118)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导致农村土地闲置和利用率不高。同时,由于分散经营和传统农业技术手段的限制,致使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因此,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已成为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1]。目前,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思想认识不到位、土地流转机制不规范、农村金融和保险发展落后、实用人才匮乏以及扶持政策不完善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更好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社会所关注的话题。
1 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述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含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内涵界定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户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支撑,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构建的农业微观经营主体结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类型包括专业大户、农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家庭农场等。
1.2 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意义。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特点,在技术装备、资本投入、农业科技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与传统的小农户经营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具有竞争力,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产业化、品牌化等方式,促进农业生产向高端市场发展,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最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可以带动农村旅游、生态保护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这些主体通过引入现代农业科技和管理理念,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提高农民生活品质,促进城市与农村的融合。
2 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存在的问题
2.1 思想认识不到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农业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这种小农意识深深植根于农户的头脑之中。目前,大部分农民对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信心,认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作用有限[2]。一些基层干部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不足,没有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另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也存在对未来发展缺乏信心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导致新型经营主体收益不稳定;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中存在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也使新型经营主体对未来发展充满困惑。
2.2 土地流转机制不规范。目前,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土地流转实现集中连片种植已成为可能。但是,由于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由于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市场和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土地流转程序很不规范。二是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是保障流转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但是一些地方存在着合同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晰、条款不合理等问题,导致合同难以履行。三是土地流转面积小且分散。由于大多数农户对于土地流转持观望态度,导致土地流转面积小且分散。
2.3 农村金融和保险发展落后。农村金融和保险发展落后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个重要瓶颈,出于风险考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方面往往会采用较高的准入政策,金融机构的数量相较于城市来说严重不足。这种状况使得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也使得农户很难获得必要的金融服务。其次,目前,农村地区的农业保险品种相对单一,主要集中于传统的种植业保险。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并不仅限于种植业,这使得他们难以获得全面的保险保障。最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培育过程中往往面临融资难的问题。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和资产状况的限制,他们往往无法通过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足够的融资支持,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2.4 实用人才匮乏。当前,在农村区域的实用人才占劳动力比例较低,生产经营方面的人才较为匮乏。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农业的认知度不高,导致有志于从事农业的青年人才较少,农业行业的职业发展前景不明朗,对人才的吸引力不足。此外,目前,国家农业教育体系在培养具备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农业人才方面力度不足,尤其在高等农业教育方面,涉农专业设置狭窄,与市场需求脱节,导致培养出来的人才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最后,国家对农业教育的投入相对较低,尤其在科研方面,资金缺口较大,导致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不足,进而影响实用人才的培育。
2.5 扶持政策不完善。目前,虽然国家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度重视,但在具体扶持政策方面还不太完善。一是财政扶持政策不完善。虽然各级财政都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但由于资金有限,且受各种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新型经营主体能够获得资金支持。尤其是那些龙头企业、小型农村合作社等,更是难以获得财政支持。二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目前,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太完善,只有少数地区对新型经营主体给予了税收优惠。各种支持农业的政策也出现了一些脱节的问题,这些政策间缺少配套性和衔接性。
3 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
3.1 提高思想认识。广大农民群众是乡村振兴的参与者,同时也是受益者。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其思想意识,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了解其意义、作用和优惠政策,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加强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技能,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自愿联合、自主经营、自我发展。鼓励农民通过资金入股、劳动入股等方式,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建和发展,使其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体。
3.2 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承包体系。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承包体系至关重要。首先,要明确土地产权的关系。为避免在土地承包和流转过程中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和颁发证书来确定土地的权益。同时,要积极对那些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土地进行流转,使其得到更好的利用和产出。其次,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该平台应具备信息发布、合同签订、鉴证备案、承包管理、流转管理等功能,为土地流转提供全方位服务。此外,在土地流转后,要严密监督流转户主的土地使用状况,防止将土地进行非农化经营。最后是要构建互惠双赢的协作机制。在转出农户和转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构建起一个合理的、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可以利用租金调整、分红等方式,对二者之间的合作方式进行优化,从而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3 推进农村金融与农业保险改革。首先要增强金融支持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这包括加大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投放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利率、长期限的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入农村市场,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同时,也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为灵活的金融服务选择。其次,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金融机构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其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例如,推出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色信用卡、贷款担保、抵押担保等;开展农村房屋产权、土地经营权、农产品订单等抵押贷款业务;针对农业科技型企业,可以引入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股权融资方式。最后,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将更多的农业品种纳入保险范围,同时提高保险赔付标准,以更好地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此外,还可以探索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政策相结合,以提高农业保险的效用。
3.4 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乡村振兴背景下,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应坚持“内育”与“外引”并重。首先,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的需求,开展相对应的课程培训,并优化课程内容,以此提高课程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例如,增设农业创新创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大数据应用等课程。其次,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员工的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例如,组织实地考察、现场指导和技术比武等活动,让员工亲身体验农业生产过程,学习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再者,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人才培养过程,为员工提供实践场所和实习岗位,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最后,主动引进外部的优秀人才。通过社会保障、项目支持、职称评定等多种形式的优惠政策,鼓励具有创新精神和一技之长的大学生、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农村,为乡村振兴工作提供新的动力。
3.5 加大扶持力度。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也需要国家政策的引导与支持。加大对各类支农资金的投入,大力支持农业的发展。首先,在现有农业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门补贴,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并对与“新农合”相关的项目给予一定的支持,如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等,可对龙头企业、合作社等进行优先安排。其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以降低经营成本,并适当拓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种类,加大对其的补贴力度,详细划分其土地经营面积、产品量、效益情况等,针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最后持续改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保障体系。可以组建专业合作社,在统防统治、农机服务等多方面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也可以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实地指导等,持续推广新技术。
4 结束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和农民共同努力。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政府应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服务和指导;社会应该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农民应该积极学习和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提高自身素质和增收能力。只有政府、社会和农民共同努力,才能够培育出更多更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中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