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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强国建设背景下巨灾商业保险发展研究※
——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实践

2024-03-28党雪石慧徐浩齐瑞福

西南金融 2024年2期
关键词:巨灾商业保险粤港澳

○党雪 石慧 徐浩 齐瑞福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广东广州 510545

2.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四川成都 610041

引言

2023 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以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包括保险在内的各金融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是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频发,为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中央财政增发2023年1万亿元国债,但单纯依靠政府已难以应对挑战,灾害应急机制需多元化管理主体协同联动,尤其是亟待保险市场的深度参与。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将发展巨灾保险列为重点工作任务。巨灾商业保险是粤港澳大湾区保险体系的重要构成,对完善区域保险体系、强化巨灾风控能力、推进跨境商业发展、营造稳定社会生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亟待国家、保险企业、个体的深度参与,以全面激发巨灾商业保险发展潜力,充分发挥其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巨灾商业保险发展现状

从巨灾保险需求性角度出发,其内涵和外延都同传统保险存在相当大的差别。现阶段,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借助政府、保险公司、银行等多个部门,构建了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巨灾保险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价值评估和应用性评估角度;同时,巨灾保险如何构建,如何均衡其市场需求、政府需求和企业需求,是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还是市场政府结合型,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巨灾保险构成要素和参与主体范畴过于宽广,造成巨灾保险商业化模式发展和形成需要基于宏观、微观两大视角。就我国巨灾保险参与者而言,政府和市场的同时介入和协同是必然方向;就巨灾保险发展而言,它是不断“被驱动”动态演化的过程,需要主体和客体参与者积极地对产品模式、体制进行协同合作的改革和调整。

目前,我国巨灾商业保险发展趋势整体向好。第一,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自2014年深圳成为首个试点城市拉开序幕,巨灾保险已在全国各地广泛展开试点,涉及深圳、宁波、大理、玉溪、张家口等多个地区,形成了覆盖地震、台风、洪涝、暴雨、冰雹等多种灾害风险的保险体系(见表1)。第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防灾减损效果明显增强。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2022年保险业涉及重大自然灾害的赔付约635.52亿元,投入防灾减灾资金约2.34亿元,投入人力约13.61万人次,发送预警信息约7574.74万人次,排查企业客户风险约11.78万次,减少灾害损失约22.77亿元。第三,技术创新应用更为广泛。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数字技术在巨灾商业保险领域得以广泛应用,为巨灾商业保险起到了赋能作用。例如,遥感、卫星图像、气象数据等技术帮助保险公司对巨灾保险产品进行了更准确的定价和承保。第四,政策引导推动力度加大。我国政府一直积极推动巨灾商业保险发展,特别是在一些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政府鼓励个人和企业购买巨灾商业保险,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加大(见图1)。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巨灾商业保险发展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集中体现为保费高昂、保险产品覆盖范围有限、条款限制、信息不对称等,限制了巨灾商业保险市场的进一步高质量发展。

图1 巨灾保险相关政策文件

表1 我国的巨灾保险试点一览表

二、粤港澳大湾区巨灾商业保险发展现状

粤港澳大湾区是全国经济的高地,是保险企业总部的集聚地和保险科技发展中心,采取有效对策推动大湾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转型不仅有助于区域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同时也可以为全国其他地区保险业转型提供优秀范本。目前,粤港澳大湾区正积极推动巨灾商业保险发展,在政府支持、民众参与、保险公司研究等诸多要素的推动下,粤港澳大湾区已初步建立了相应的保险风险管理体系。

(一)灾害频发下政府巨灾保险机制初步启动

基于粤港澳地区地质环境特征及气候规律特征,其灾害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大湾区相似地理环境、相似气象环境导致地区巨灾类型极为同质,广东、香港、澳门三地坐拥珠江水系,气候类型为亚热带季风气候,冬季温暖少雨,而夏季易受到台风、寒潮、强降水及洪涝等自然灾害侵袭。巨灾保险“低频高损”的特性决定了单个地区分散风险能力受限,扩大到同质风险的更广区域才是巨灾保险建设的必选项,因此亟待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巨灾保险协同联动效应。目前,巨灾保险机制整体处于初步构建阶段,同时在巨灾保险供给中也具有针对性,其以城市为单位投放,保险覆盖群体留白较大。

(二)深圳经验带动湾区联动落地试点

深圳是全国首个落地试点巨灾保险的地区。2014 年,由市民政局和人保财险分公司签署协议,政府出资3600万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保障对象为行政区范围内所有受灾人口,设定单人最高赔付限额为10万元,即在灾害中遭遇残疾、身故等伤害的人员,都可获得医疗费用赔付及相关救助金等。同时,深圳以保险消费者权益中心作为沟通、协调的桥梁,还增加了民众住房因15种灾害产生损失的补偿内容,每户每次受灾最高补偿限额为2万元,每次灾害全区民众的补偿最高总额为1亿元。此外,深圳于2016年利用政府采购中心平台以共保体的形式首次招标,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包含国寿产险、太平洋产险、华泰财险,共计1689万元保额。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深圳巨灾保险赔付及防灾防损费用累计支出4198.61 万元,总救助17.81 万人次。以深圳试点为突破口,逐步带动其他地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形成联动效应的基础(见表2)。

表2 大湾区巨灾保险试点一览表

(三)保险企业积极推出巨灾金融产品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面向大湾区不同领域的市场主体推出以中国特定类型自然灾害为标的的巨灾保险产品。在澳门市场,该集团旗下的“太平再保险”根据澳门特区政府行政管理与应急机制的实际需求,开发出能够提供全方位技术与承保能力支持的巨灾保险产品;“太平澳门”则专注于满足中小企业巨灾保险需求,以其过往所积累的高质量品牌和渠道优势为基础,积极推动巨灾保险方案落地,体现了金融央企助力强国建设的担当。

同时,中再产险作为中国唯一一家国有独资专业再保险公司,2021年10月在香港地区发行了粤港澳大湾区首只巨灾债券。截至2021年底,中再产险深度参与了广东省18个地市的政府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推动实现大湾区政策性巨灾保险项目实现全覆盖;同时还累计承担再保险责任金额规模超过20亿元,有力支持了粤港澳大湾区构建起行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创新机制。

(四)互联互通的金融联动服务支持不断成熟

2017年粤港澳深四地保险监管召开联席会议,围绕粤港澳巨灾保险和巨灾债券、港珠澳大桥落成后“北上”跨境车险制度等大湾区保险监管进行深入研讨。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强调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产品跨境交易得到相应的“互联互通”机制支持。2019 年“惠港新政”以“放宽限制”作为支持港澳债券市场发展的具体举措,为内地保险公司服务支持地方发展解除了限制。202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针对保险业务“互联互通”运作体系和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巨灾保险等创新产品。2023 年广东(不含深圳)、香港、澳门、深圳四地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合作建立纠纷调解合作联络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保险纠纷调解夯实了基础。

三、粤港澳大湾区巨灾商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巨灾保险下的个体覆盖问题

巨灾实际在粤港澳地区的最终影响作用力并不直接表现在集体或者企业中,而是会对粤港澳大湾区民众个体实际生活带来影响。当前保险实际落地过程中忽视了个体对巨灾风险的综合感知水平。在频繁自然灾害背景下,短视心理导致民众对巨灾保险或者相关金融产品产生兴趣,短期内发生的事件将造成个体对风险产生担忧及过度焦虑情绪,引导个体对巨灾的重视并非理性判断和思考,一旦灾害过去,巨灾保险也成为消费者判断中的废弃品。这种行为模式受到个体风险感知水平影响,消费者自身风险感知水平较低,对巨灾风险的把控停留在发生频率及个人喜好、经济实力等方面,难以从巨灾实际损失角度出发,作出理性决策,从而导致巨灾保险商业化推进存在较大阻碍。

(二)粤港澳市场投放巨灾保险的约束

1.技术性约束。巨灾保险在市场中投放面临的最大技术性问题在于巨灾本身对损失个体或者企业的影响并不具备相关性,也不符合大数法则。“低频高损”的巨灾对实际财产造成的损失难以借助有效关联因子进行较准确预测和分摊。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历年粤港澳大湾区强降雨导致洪涝、台风、山体滑坡等灾害损失难以被精确表征和统计。在保险公司精算模型架构过程中,巨型灾害频数和损失数据的波动都会直接造成评估结果不准确,精算模型定价数据条件的测算及对巨型灾害的评估,都是巨灾保险全面落地过程中面临的难题。只有将集中同质风险扩大到更大范围进行分摊,使巨灾保险在大湾区范围内全覆盖才能尽可能降低误差和波动。

2.财务性约束。财务性约束是指巨灾保险的最终灾害理赔金额和费用是现阶段粤港澳地区任何一家保险企业不能单独承受的。巨灾保险在市场供给过程中需要的绝对指标是自然灾害的损失金额及保险公司净资产数额。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三家企业作为共保体2022年净资产额为16906.72亿元,而2022年全国自然灾害损失高达2386.5亿元,财务实力的硬性约束也是巨灾保险有效落实和推进的阻碍。

3.合同约束。巨灾本身具有短期效应,所谓短期效应是指巨灾保险只能够在短时间内呈现出一定的需求效果,且在气象环境变迁之下,巨灾保险保费本身呈现出一定波动性。但是现阶段粤港澳地区政府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巨灾保险合同,其签署方式同传统财险类合同并没有明显区别,巨灾不稳定性和现行合同稳定性之间的冲突,造成巨灾保险在实际操作中对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带来影响。

(三)粤港澳巨灾保险法律保障制度建设滞后

对巨灾体系源头进行追溯,应该包括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门、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减灾委等,以及地级城市下属的一切行政组织单位,还囊括社会中一切公共财产和私人经济体。巨灾救助运营涉及社会经济的各个部门和层面,必须配套高质量发展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但是目前相关法律却迟迟难以有效推进。

1.立法缺失造成商业化市场控制失灵。巨灾保险制度本身具有较强的外部特征,即保险主体的保险行为会对其他保险主体或者个体产生直接影响,最终导致保险市场失灵。粤港澳大湾区在巨灾相关法律体系方面的缺失是直接造成巨灾保险商业化难以推进的关键性因素。纵观域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完善,大多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跟进来有效保障巨灾保险的价值,例如法国国会通过的《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美国国会通过的《洪灾保险改革法》等。

2.巨灾保险相关立法层次低。对大湾区巨灾保险相关立法内容进行分析发现,目前针对地区巨灾保险问题多以通知、项目参与、决定等地方政府章程性内容存在,立法内容本身对巨灾保险的推进缺乏建设性意见,多数立法内容实际可操作性较差,法律层面的主动性表现出较强的低层次性、随意性和无保障性,该种立法方式难以对提高民众风险感知、促进巨灾保险商业化起到作用。

四、发达国家巨灾商业保险发展的借鉴与启示

如表3 所示,虽然粤港澳大湾区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世界一流湾区尚存差距,但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据估算,到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总量将达到约2.5万亿美元,成为湾区经济圈第一名。

表3 粤港澳大湾区与美、日三大湾区对比(截至2021年)

(一)东京湾区

东京湾区是日本最重要的商业和金融中心之一,也是地震、台风和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东京湾区在探索巨灾商业保险发展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第一,东京湾区保险公司采用风险评估和建模技术,精准掌握潜在的自然灾害风险,建设了包括地震、洪水和风暴等风险在内的详细模型,以确定保险产品的定价和保额。第二,东京湾区保险公司建立了高效的灾后理赔流程,包括快速评估受损财产、迅速审批和支付赔款,确保受灾者能够及时获得赔付。第三,东京湾区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首先是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火灾保险附加险的方式向居民销售巨灾保险,然后将承保的巨灾保险业务全额分保给再保险;再保险将风险一部分回分给商业保险公司、另一部分转分给政府、最后一部分自留,形成了“两级三方”的风险分摊模式。以地震巨灾保险为例,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与政府的分保机制见表4,其商业保险发展强调风险评估、灾后理赔、公私合作等诸多方面,这些优秀经验能够对我国巨灾保险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表4 日本地震再保险与政府风险分摊模式(单位:日元)

(二)纽约湾区

纽约湾区是美国最重要的经济金融中心之一,有保险业巨头美国国际集团和大都会保险。该湾区同样面临飓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其巨灾商业保险发展体系相对成熟。第一,纽约湾区巨灾保险制度在分摊机制方面设置了多重的保险。例如,对区域洪水保险、飓风保险等有多种风险分摊机制,不仅分摊给政府和被保险人,而且还发行巨灾债券。第二,纽约湾区保险公司通过巨灾共保和再保险来分散风险,即不同保险公司组成共同体来承担风险,降低了单个公司的风险暴露,这种分散机制不仅有助于确保市场的稳定性,也有利于确保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资本来支付赔款。第三,纽约湾区巨灾商业保险市场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保险产品,包括针对飓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同类型的保险。第四,政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负责提供资金支持、税收激励和监管支持,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巨灾商业保险。通过对社区和居民双捆绑“投保资格”的管理模式,配合灾害救助基金、特定救助项目及公共救灾资源投放,实现了隐性强制的效果,确保了覆盖面,并建立了应急规划和紧急响应制度,确保在发生灾害时有协调的应对措施。

(三)旧金山湾区

旧金山湾区是美国地震灾害的重灾区,其巨灾商业保险发展也有诸多成熟经验。第一,1996年通过法案设立的加州地震保险局,是政府主导下的公司化机构,赔偿基金包括自有资本金、保费补偿、再保险分保、风险证券化、紧急贷款、对会员保险公司的摊派等,且较好定位了准公共产品中政府和市场的供给关系,政府积极参与但不自主经营。第二,充分利用商业保险企业在销售、理赔和客服网络方面的优势,提高巨灾保险制度运营的效率。第三,顺畅地处理了供需关系,采用“强制供给”模式确保覆盖面,使居民能够获得价位适中的巨灾保险产品。通过加州地震保险局的平台,保险公司实现风险共同分担,解决了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四)对比及启示

对比东京湾区、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巨灾商业保险发展情况(见表5),三者在巨灾风险类型、巨灾保险类别、政府介入方式、巨灾保险发展机制等方面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均注重立足本地实际情况,选用适宜模式,强调政策的引领与介入作用,采取有力举措实现风险分散。

表5 发达国家巨灾商业保险发展情况对比

第一,适宜模式是巨灾保险制度的关键。不同的模式将直接影响巨灾保险在国内的发展走向。纽约湾区是政府主导模式,政府负责资金支持、税收激励和监管支持,在巨灾保险的构建及运营中,政府全程参与并负责;东京湾区采用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政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建设,商业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市场运营;旧金山湾区则是政府主导并积极参与,采用不同方式予以支持,但不直接经营。

第二,政府引领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指南。政府是促进巨灾保险制度制定、完善及市场运营的关键,是巨灾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市场运营过程中的监管者及承保责任的分担者。在东京湾区、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三地巨灾商业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均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说政府的有效介入和有力指导是实现风险分散的关键因素。

第三,风险科学分散是巨灾保险制度的保障。通过分析三大湾区的巨灾保险建设经验发现,设立科学的风险区划体系、确保科学的费率厘定,是促进巨灾保险体系可持续运营的保障。东京湾区注重利用技术手段、优化理赔流程等实现风险分散;纽约湾区通过分摊机制、巨灾共保和再保险、丰富产品类型等实现风险分散;旧金山湾区则在政府的强力主导及其与企业的高效配合之下实现风险分散。

五、巨灾商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路径建议

(一)从需求侧出发,刺激巨灾保险需求

1.强化普及提升民众意识。与普通灾害不同的是,巨灾降临的几率相对较小,甚至可能百年也难得一遇。正是由于巨灾降临概率小且难以通过有效的手段预测,部分居民存在侥幸心理,缺乏巨灾风险意识。本研究通过对香港、澳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湛江、潮州、汕头等在内的多个地区展开为期45 天的问卷调查,线上线下一共发放4000份调查问卷。剔除其中无效问卷331份,最终获得有效问卷3669份,问卷回答有效率为91.73%,调研对象年龄分布在20—75周岁。从问卷发布后的实证研究得出,巨灾消费者感知因素中,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要素都在1%水平显著,购买概率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14、0.20、0.14,说明湾区居民对巨灾风险的感知水平和巨灾保险购买概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认知水平越高,购买越有积极性。

提升居民对风险的认知意识,一方面,需要在宣传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线下主要在各个社区及学校宣传巨灾保险的理念;线上可以在电视、报纸等专业权威媒体,以及抖音、微博、快手等影响力大的平台宣传巨灾保险,从而让居民的巨灾保险意识得到有效增强。另一方面,虽然政府部门在公共信息方面的优势毋庸置疑,但是保险企业对保险产品与行业有更深的理解,如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及赔偿等。政府在确保信息不会泄露和损害的前提下,可以与保险企业共享用户信息,使保险企业及投保用户的交易成本得到有效控制,从而推动保险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2.出台巨灾险优惠政策。首先,保险费用优惠。相关保险企业及管理部门应采取系列措施降低巨灾商业保险的费用,以激励居民和企业购买保险。例如,政府可通过减免相关税费、提供额外的财政补贴或津贴,与保险机构达成合作协议,达到降低保费的目的。其次,扩大保障范围。政府和保险机构要通力合作,扩大巨灾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以覆盖更多的风险和损失类型。例如,针对台风、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的保险产品,应提供包含财产损失、业务中断、第三方责任等在内的全面保障,广泛的保障范围可以增强保险的吸引力,促使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购买巨灾保险。最后,快速理赔服务。在巨灾发生后,快速理赔服务对于受灾企业和个人至关重要。巨灾保险业务主体要简化和加速理赔流程,通过采用在线申报、快速核赔等措施,提高理赔效率和速度。快速顺畅的理赔过程能够增强投保者的信心,并促使更多的人购买巨灾商业保险,以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二)从供给侧出发,释放巨灾商业保险活力

1.创新巨灾保险险种,提升承保能力。巨灾保险覆盖险种大多为地震、台风、洪水等,其他如泥石流、暴雪等灾害的巨灾保险险种尚处于开发与研究阶段。已有的巨灾险种过于单一,无法覆盖全部巨灾风险类型。保险公司需充分调动各方力量,通过走访典型性的灾害地区,设计多元化的巨灾保险险种,不断延伸巨灾保险的覆盖范围。明确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巨灾保险模型的研究设计工作,以保险责任、保障水平等为切入点,不断优化巨灾保险方案,设定精准的保险杠杆率水平,减弱保险基差风险,提升保险赔付精算水平。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在巨灾保险与其他险种政策协同方面的研究工作,开发更多补充产品,持续完善巨灾保险产品体系。

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是巨灾商业保险制度的核心,巨灾不同于其他类型灾难,其具有种类多、损失大的特征,因此无法通过传统思路的大数法则进行分散。解决偿付能力必须兼顾创新性和科学性,比如提升巨灾保险续保率并通过多项举措增加新投保;使用最大可能损失的评估模型;进行风险额度限额管理;全面扩大巨灾保险的覆盖率;财政兜底建立回调机制;分保再保险机制提高承保能力;借助衍生品市场发行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和巨灾彩票;采用遥感技术、大数据集成、无人机辅助等科技赋能灾害管理。

2.科技赋能社会防灾减损工作。转变以往单一注重事后赔付的经营理念,更偏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通过提供防灾减损服务让巨灾保险更大限度体现自身的综合价值,提升承保机构盈利水平、完善巨灾保险市场。增强空间信息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图片影像识别技术等在灾害管理中的应用。利用空间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灾害图集绘制与灾害区划分,为承保、定价提供技术支撑;根据灾后卫星遥感实时影像识别分析技术迅速判定灾害损失,为快速理赔、灾后快速恢复提供支撑,实现灾前及时防范、灾中有效处置和灾后精准恢复全过程管理。增强物联网技术在环境、灾害方面的智能监测应用, 如利用物联网技术对农业进行温度、湿度、气敏、光照等作物生长环境方面的监控,对重大工程进行位移监控。增强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等技术在服务前端的应用,通过即时通信手段,将灾害风险预警智能、高效、及时地传达到相关方,保证风险预警“千人千种,快速及时”。

(三)发挥政府职能,推进高质量巨灾商业保险制度设计

巨灾保险市场的优化过程中,除了各方主体参与其中,政府还需加强引导、配合各项工作的开展。各地相关政府部门需为保险公司提供大力支持,促使巨灾风险得以有效分散。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其不是万能的,开展巨灾保险还需要外部力量的辅助。若让巨灾保险实现全面的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相关工作,则会出现道德风险等各种问题,给巨灾保险体制运作造成巨大影响。如何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间的关系,是优化巨灾保险制度的关键所在。巨灾保险和民众利益息息相关,政府参与其中是责任和义务。现如今,各地政府已与市场深度合作开展巨灾保险业务,后续需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全面做好规划、引导、扶持工作,不断优化制度设计,推动巨灾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将政府的辅助效用最大限度发挥出来,同时要避免出现政府过度干预而产生挤出效应。

1.具有联动效应的长期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长期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既需要考虑当前巨灾保险制度从宏观层面落实的需求,也需要结合粤港澳地区经济联动效应,打造具有地区特色的联动长期巨灾保险制度。首先是从宏观层面设计长期巨灾保险制度。现行巨灾保险制度在构建过程中,粤港澳地区多以短期投保决策为主,政府对巨灾保险的投保及澳门地区中小企业对巨灾保险的投保周期都较短,多数巨灾保险投保周期在两年以内,灾害市场的应激反应直接导致粤港澳地区巨灾投保数量增大,但是一旦巨灾情况得到控制,巨灾保险将会受到抑制,短期巨灾投保数量激增后会呈现出自然下降趋势。如图2所示,只有将短期投保决策不断延续,才能够构建长期投保机制。

图2 巨灾保险长期投保机制构建

其次是在长期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中考虑粤港澳地区的巨灾保险供给约束性问题。长期巨灾保险制度构建中,需要摆脱传统财险精算定价模式,保险企业需要将短期投保决策和长期投保行为进行关联。实际投保操作过程中,短期投保需要采取一年制度,长期投保行为则需要刺激投保人产生连续投保行为。具体续接过程中需要同时考虑短期投保合同和长期投保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以商业化形式激励个体或者企业连年投保行为的产生。一是在精算定价模型中,可以推出保费优惠活动。例如,在企业或者个体对接条件下,如果个人或者企业续订未来一年巨灾保险,可以享受来年巨灾保险定价中保费1%至5%的优惠。在该种方案的提出过程中,要重视巨灾保险技术约束问题,以每年最新气象灾害情况、地质灾害情况及各类灾害情况,对未来一年保费定价进行精算,有效缩短精算期限,能够保障巨灾下保险公司基金的稳定性。二是联合政府推出巨灾模式下税收优惠或者减免的巨灾保险产品。例如,针对个人,可以推出个税递延下的巨灾保险政策,将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和巨灾保险相结合,以逐年税收优惠激励个体长期购买相关巨灾保险产品。

2.实现数据共享并做好风险评估。全国各地应强化巨灾保险业务数据及资源的互联互通,从而实现必要的数据共享及经验互鉴,可建设在线巨灾风险评估数据平台,及时更新包含灾害风险、地震、洪水、台风等在内的实时数据,并对巨灾保险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以实现精确的保险产品设计和产品定价。以保险行业或监管机构为主导,搭建跨部门合作渠道,推进跨部门资源共享与业务合作,实现前端灾害监测预警数据脱敏开放。基于时空灾害数据,综合历史保赔数据、风险数据,面向具体业务进行二次分析和保险风险预判,全面提升保险业务质量及保险业防灾减损应急响应能力。此外,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巨灾商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相对公平、符合地方发展实际的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确保全国范围内巨灾保险业务税收处理方式的趋同性,使之从整体上与我国的纳税制度保持一致。

3.加快巨灾保险立法工作并推进完善。政府机构需注重巨灾保险法规的构建与完善,我国如今尚未颁布专门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相关政府部门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作出的规定和地方政府已有的立法权限,积极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构建针对巨灾保险的专门化法律体系。首先,立法推动。国家应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法律地位、保险产品设计、市场运营等相关规定,通过制定特定的巨灾保险法或将巨灾保险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中,借助立法的形式为巨灾保险业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引导市场规范发展。其次,制定巨灾保险政策。国家应制定针对巨灾保险发展的战略规划,包括支持巨灾保险产品的创新设计、推动巨灾保险市场发展、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等,为巨灾保险立法提供政策支持。最后,加强监管。国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巨灾保险市场的监管,制定巨灾保险市场准入规定、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等。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保险合同的审查监督,确保保险人遵守约定义务并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4.打造政府和市场协同合作的巨灾保险模式。在构建与完善巨灾保险制度过程中,政府、企业和个人需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政府是组织者、支持者、监督者,从三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领导灾后抢险救灾工作。政府应积极组织与引导相关人力、物力全身心参与抢险救灾工作。二是应积极促进政策性巨灾保险险种发展,该险种风险高且属于非营利性的,政府需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力度。三是政府可以与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商业企业等共同设立巨灾基金,用于灾后提供补偿和救助,通过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捐赠和保险机构赔付三方来筹集资金。四是应结合政府的财政补贴、居民引导、缩减成本等内容,构建各级财政的保费分担制度,最大限度发挥各地商业保险公司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打造多元化的保障机制(见图3)。巨灾保险主要承保泥石流、台风、地震等灾害的责任,通过和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运营,采取差异化的费率政策,由被保险人和政府按照合理的比例划分保险费用,保险责任限额可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提升,但应确保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匹配。以四川地震保险为例,其采用了共保体和再保险公司这种分层风险分散的机制(见表6),放大了财政资金的杠杆倍数,很好地处理了政府、商业保险、个人的关系,值得在全国加以推广。

图3 政府和市场协同的巨灾保险模式

表6 四川地震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

(四)探索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巨灾商业保险制度

在实践过程中,要在因地制宜、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体现地方差异。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巨灾商业保险建设并寻求发展路径,推广至全国各大城市圈及经济圈,通过共享优秀经验,最大化释放联动效应,逐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高质量的巨灾商业保险制度,步骤如下:

1.继续深化试点,发达地区先行。将巨灾保险制度扩大至整个大湾区可以充分发挥经济圈和区域合作的优势,也是巨灾在更大风险相似地区进行分摊的必然要求。大湾区应借助深圳等地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成熟经验,制定区域内高效的巨灾保险政策,稳步推进、扩大范围,通过建立跨界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体化机制的整体性框架视域下,通过积极发展辖区内的巨灾保险,构建和不断完善巨灾保障体系,将对大湾区社会和谐、经济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2.推进各经济圈的区域巨灾保险建设。大湾区试点的巨灾保险制度为其他经济圈提供了范本。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三角经济圈、东三省经济圈、京津冀等各城市经济圈的自然灾害和风险分散情况不尽相同(见表7),应因地制宜推进巨灾商业保险。同时,各经济圈须加强联系,共享政策信息、先进技术、成功经验,形成强大的整合力,共同推进全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充分落实。各地都应发挥政府的带头作用,组织引导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跨国组织加入巨灾保险相关工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持续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表7 我国各大城市圈巨灾保险情况分析

由上可见,我国巨灾商业保险制度存在显著的“差异性”。一是地域相当辽阔,不同区域面临的巨灾风险不同;二是经济发展状况参差不齐;三是不同经济圈内的不同城市、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保险需求存在较大差异。另外,地方财政的充裕程度和金融业的发展水平也有较大差异。因此,只能先在一些风险相对较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相对充足的地域(比如上述各大城市经济圈)先行试点。在充分总结经济圈内的试点经验、反复验证试点成果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由点带面,积极建立符合各区域实情并能体现当地特色的巨灾商业保险制度。

3.循序渐进建立“多层次”分保协同发展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各地应考虑当地实情,因地制宜,从某个特定的风险出发,如地震风险,拓展到火灾、洪水、台风等损失,逐步扩展精算建模的风险数量,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可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专项基金,并设立专业机构和平台进行研究和管理,比如云南省政府联合当地高校成立的“巨灾风险研究中心”。

巨灾保险建设要有地域特色,但也要避免碎片化、重复建设,否则会影响风险分散的系统性。在几大经济圈推进巨灾保险,必须考虑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政府需建立全国范围的协调机构,统筹巨灾保险的整体运行,推动法律法规建设,并设置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在全国范围建立巨灾资金池,科学有效对冲不同风险。

政府部门应扮演好最终“兜底者”的角色,当保险公司及再保险都无力承担赔付时,政府要担负起关键责任。一方面,政府应采取紧急救援和灾后恢复措施,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临时安置、食品药品和医疗救治等。另一方面,政府要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例如通过灾害救助基金、专项基金会、特定救助项目等形式来提供资金援助。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力度做好灾后重建工作,通过投入资金、组织资源、协调各方力量,修复基础设施、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等,推进当地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总而言之,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总部署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进行巨灾商业保险路径探索,促进巨灾保险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不仅要加强风险的预防、识别与评估,还要对风险分散机制进行不断完善与优化;不仅需要各经济圈由单一风险开始试点先行,还要全国多险种多区域统筹推进,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分保协同发展的巨灾风险分散及融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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