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互联网运行逻辑特殊性区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
2024-03-26吴胜波
吴胜波
摘 要: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混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成了一种常态,甚至有学者借助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囊括了个人信息权的内涵,这种混淆对于个人信息权的发展极为不利。个人信息权主要发挥作用的空间是互联网空间,互联网空间有着不同于现实空间的运行逻辑,会导致一些专属于互联网空间的现象出现,过去学界的研究中较少涉及互联网空间独有的运行逻辑对实现个人信息权的影响。本文基于互联网空间的运行逻辑,分析个人信息在一些典型事件中表现出来的特点,并通过这些特点对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区分对比,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混淆状态的解决提供一些可行的方法论。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隐私权;数字权益;互联网逻辑;边界划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06.063
0 引言
2023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第十四点指出:中国将会组建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指出:中国未来将会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网之路,建立网络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并且点明了对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障。网络权益的进一步发展再次被国家提上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个人信息权处境并不乐观。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极大,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现象仍屡见不鲜,造成的原因之一是个人信息权在落实到社会面的过程中与隐私权的内涵重叠,公民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很难区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边界,造成个人信息权在社会面的接受度并不高的局面,导致个人信息权无法有效发挥机能。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边界不清晰,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就无法进一步实现。
个人信息权在落实到社会面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不传统,这些问题根源于数字权益未能被大众普遍接受的现状。数字权益和传统权益不同,数字权益的存在基础是互联网空间,而互联网空间的运行逻辑与现实空间的运行逻辑不同,这种逻辑不同会引发以现实空间的逻辑无法准确理解的行为,例如“流量为王”“极端对立”“网暴”“信息茧房”“水军”“人肉搜索”“大数据杀熟”“算法合谋”等。对于这些现象要通过互联网空间独特的运行逻辑来理解,同理,这种运行逻辑也会对数字权益造成影响,进而作用于个人信息权的实现。本文将分析这种专属于互联网空间的运行逻辑,区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
1 互联网运行逻辑特殊性的体现
互联网本质上是一个巨大的网络,而网络就是信息交互的通道。互联网的运行逻辑事实上是一个用户与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交互的过程。在互联网空间中,互联网公司提供平台,用户通过平台检索需要的信息,平台反馈结果,从而实现信息的交换和流转。因此,互联网空间的运行逻辑可以概括为:用户输入数据,平台通过算法分析数据,得到的结果最终反馈给用户的一个动态过程。
1.1 以数据为基础的互联网运行框架
在数字社会里,数字化信息通信技术开启了人与人之间信息传递的新纪元,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与外界相互连接的方式,给社会带来了革命性变化。数字技术将信息编码成比特的电子信号,让信息能够彻底摆脱物质实体的“束缚”,这种电子信号就是数据。在互联网出现、普及之后,数据可以被计算机分析进而释放价值,近几年来,它被广泛地运用于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管理和社会治理之中,成为并列于资本、劳动和自然资源的新的要素禀赋。数据是互联网空间中信息的载体,数据的流转带动着信息流转。由于互联网运行逻辑事实上是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交互的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用户使用互联网平台的记录也会在互联网空间中以数据形式存在,数据便在用户与互联网平台之间架起了一个桥梁。因此,互联网的存在与运行以数据为基础,一切现实中的实体都能够以数据的形式在互联网中表达出来,互联网空间中的数据资源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各领域也逐渐开始提高对于互联网空间中数据的关注度。在法学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空间中也同样以数据形式存在,数据是个人信息在互聯网空间的载体。
1.2 由平台组成的系统化互联网运行方式
互联网平台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被定义为: “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互联网平台是用户数据与互联网数据进行信息交互的一个“中转站”。在数据即权力、代码即“法律”的虚拟社会中,平台俨然成为政府的存在,它们利用自身的数据权力影响了双重空间的秩序。理解互联网空间的运行逻辑就必须理解互联网平台在互联网运行中的作用。无数的互联网平台构成了互联网空间的器官,是互联网空间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使用互联网,在这一过程中生成数据资源,互联网平台会把用户的数据资源存储到自身的数据库中,通过算法分析生成互联网平台需要的结果,并将这一结果反馈给用户。
2 互联网平台中存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2.1 由典型事件看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2021年7月2日,网信中国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关于对“滴滴出行”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的公告》。2021年7月4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2022年7月21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公告称滴滴非法收集乘客面部识别信息107亿条、和“家”“公司”等关键词有关的地址信息153亿条,以及非法收集司机个人信息和学历信息等重要数据。2022年6月21日,一家名为M78Sec安全团队披露超星学习通信息泄露,数据库信息被公开售卖,此次被曝数据库信息遭公开售卖,包含姓名、手机号、性别、学校、学号、邮箱等信息1亿7273万条。
数据泄露事件不胜枚举,在以上事件中,仅是在数据的存储阶段所存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在数据进行算法分析之后,信息泄露风险导致的危机更加可怕,这些个人信息数据甚至能够被有心人用来影响人们的思考判断。以剑桥分析公司事件为例,2018年3月,剑桥分析公司事件曝光,8700万Facebook用户数据被不当泄露给政治咨询公司剑桥分析,用于在2016年总统大选时支持美国总统特朗普,具体操作包括把8700万人的社交数据和美国商业市场上22亿人的消费数据进行匹配、组合和串联,找出谁是谁,然后就性别、年龄、兴趣爱好、性格特点、职业专长、政治立场、观点倾向等上百个维度,给每一个信息泄露的选民打上标签,进行心理画像,建立心理档案,再通过这些心理档案开展分析,总结出不同人群的希望点、恐惧点、共鸣点、兴奋点、煽情点,接着通过推送有特定倾向的资讯内容,来影响对特定用户的判断,间接操纵选举。
2.2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分析
个人信息中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这是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互联网空间同现实空间一样,是一个巨大市场,在互联网空间中,用户量是决定互联网平台市场价值大小的根据之一。在大数据时代,掌握了信息就意味着掌握了先机,部分互联网公司为了吸引用户、留住用户,提高其自身的市场价值,想方设法获得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规模大的互联网平台掌握着大量用户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各种详细的用户资料,将这些资料售卖给其他需要个人信息资源的商家和企业,甚至卖给高价收购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从中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大多与互联网平台有关,造成的泄露规模大、影响大、危害大。在上述提及的“滴滴事件”“超星学习通事件”“剑桥分析公司事件”中,互联网平台扮演了信息泄露者的角色。在以上事件中,用户个人信息或数据的泄露量动辄以上亿计,“滴滴事件”中互联网平台掌握的地址数据甚至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剑桥分析公司”事件的数据处理手段更为高明,通过对用户数据进行上百个维度的分析,总结出用户画像,通过用户画像进行资讯推送影响人们的判断,影响一个国家的总统选举。
在上述案例中,最后的结果是由国家出面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审查与惩罚,当用户本身的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什么很少有用户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笔者认为,这和个人信息权的实现门槛比较高有关,在泄露的上亿条个人信息中是否有关于自身的个人信息用户无法判断。由于掌握用户个人信息的平台众多,用户无法判断是哪一个互联网平台造成了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用户无法找到信息泄露承担责任的对象。最关键的是,大众对个人信息权的接受度并不高,个人信息权在大众讨论中鲜有提及,当下大众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仍然认为与隐私权的被侵害有关,个人信息总会和隐私权联系起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模糊导致个人信息权无法在实践中得到运用,导致个人信息权维权举步维艰。区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边界迫在眉睫。
3 由互联网运行逻辑的特殊性区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
3.1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涉及的主体不同
个人信息权作为数字权益,主要在互联网空间发挥作用,隐私权则不然,主要在现实空间产生作用进而影响权益主体。在互联网空间中,互联网平台是拥有数据权利的主体,个人信息需要通过数据的形式在互联网空间中得到传递,因此要实现个人信息权,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互联网平台。个人信息的重要特征为其直接或者间接的可识别性,这种识别应是相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互联网平台能够在繁多数据库中,通过个人信息定位到特定的自然人,并且根据个人信息从上百个心理维度(可参见前文剑桥分析公司事件)对特定的自然人进行“画像”,互联网平台能够凭借这种画像进行精准营销、数据交易、金融服务等形式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变现盈利。现在互联网平台盈利方式短缺,数据资源的价值也变成了互联网平台提高自身市场价值的依据。数据资源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资源,数据资源只有通过算法分析才能释放本身的价值,一般人掌握的个人信息意义并不大,因为个人信息首先数量不充分,其次并没有通过算法分析进行对自然人的定位识别,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信息是只能在互联网空间中得以体现,并通过互联网平台释放价值的一种特殊的数据资源。隐私不同于个人信息,隐私并不强调识别性,隐私强调的是私密性,这种私密性是一种极其具有个性的一种属性,不同人之间的隐私差距巨大,由于具有主观个性,互联网平台的算法难以将其进行归类分析,也意味着互联网平台很难从繁多的数据资源中提取隐私信息。但一般人一旦掌握了他人的隐私,就可以通过这些隐私进行违法活动。总的来说,与个人信息权有关的问题是个人信息主体与掌握个人信息资源并且能够释放个人信息价值的主体之间的矛盾(一般是互联网平台),而与隐私权有关的问题一般是隐私主体与掌握隐私的主体之间的矛盾(一般是自然人)。
3.2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缘由不同
与个人信息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是基于对个人信息主体的了解,以及通过这种了解以机器人假冒个人信息主体。2023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数种骗局,其中“免费评书机卖的什么药”与“火爆直播间的提线木偶”骗局均提及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两种骗局揭露了个人信息泄露后的两种使用方向,一是对泄露个人信息的公民实施精准诈骗,二是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违规注册互联网账号,为互联网平台制造虚假的网络用户身份,从而为互联网平台创造虚假的市场价值。这些现象的发生从隐私的角度考虑是难以理解的。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所强调的私密性对应到现实空间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是基于隐私主体对隐私公开这一行为的畏惧心理,从而对他人实施控制的行为,通常以敲诈勒索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通过公开隐私主体的隐私信息,达到损毁隐私主体名誉声望的目的。从这一角度而言,个人信息并不具备这种能力,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并不会为他人造成损失,除非这种个人信息是属于他人不愿为人知晓的部分。因此,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的缘由是通过对个人信息主体的了解,以及通过个人信息在互联网空间冒充个人信息主体,这些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為方式一般与逐利性质的商业行为有关,是把个人信息当作一种资源财产加以侵害。而侵犯隐私权则是通过对隐私主体的威慑,迫使隐私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达到自己最终的目的。
4 结语
互联网独特的运行逻辑是理解个人信息权所必须的,在理论界以及实践中,较少考虑这种不同现实空间的逻辑,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总是处于一种混淆状态,甚至借助网络隐私权这一概念囊括个人信息权的内涵,对个人信息权的演化发展极为不利。本文着重分析了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数据处理者在互联网空间中拥有的数据资源具有的价值,通过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处理模式归纳出互联网空间中所具有的独特的运行逻辑,借助这种运行逻辑分析滴滴事件、超星学习通事件、剑桥分析公司事件,从这些事件的启示中总结个人信息特点,以个人信息在互联网空间中表现出来的特点对比隐私,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区分提供了两个非常具有意义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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