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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国企巨贪

2024-03-25殷晓章

公民与法治 2024年3期
关键词:信保西宁市西宁

殷晓章

家中礼品堆积如山

2021年3月30日,易新喜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青海省西宁市监委留置。当天,西宁市监委工作人员对易新喜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某小区的住宅进行搜查时发现,他家中的礼品堆积如山,让人触目惊心。易新喜在家中腾出一间房子,专门堆放礼品,他的妻子张甲还将收受的礼品写在3个笔记本上。办案人员共搜查出现金33.84万元、黄金制品15件共计867.9克、玉石制品55件、手表3块、手机3部、钻石戒面10枚、购物卡52张、加油卡27张等财物,另有茅台、五粮液等名酒324件,香烟77条。

易新喜,1989年7月参加工作,初任青海省海晏县人民银行、建行青海省电力支行、建行西宁市城北支行科员,建行西宁市城北支行副经理、经理,建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四级客户经理。2011年6月起,任副处级的西宁市金融办党组成员、副主任,西宁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宁轨道公司)总经理,西宁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宁信保集团)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等职。他任西宁市金融办副主任期间,主要负责协调人行西宁支行、建行青海省分行、中行青海省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相关工作;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易新喜担任西宁轨道公司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仅他一人,全权负责公司工作;易新喜担任西宁信保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全权负责集团公司全面工作。他在单位独断专行,大搞“一言堂”,与他意见不合者人人自危。

易新喜在接受调查期间,向监察机关检举朱某涉嫌向青海建设安装公司总经理刘宁行贿350万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此后,西宁市纪委监委将查处的易新喜等人的典型案例,拍摄成《铲除国企之蠢》教育片,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2021年9月,易新喜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通报称:易新喜转移、隐匿收受的财物,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收受礼品,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旅游服务;作风霸道,个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在职工录用过程中任人为权、任人为利;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子公司独立经营权,违规插手担保业务;违反生活纪律,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等。其强行违法开展贷款业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涉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

2022年4月,西宁市纪委监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有易新喜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问题。通报称:2013年至2021年年初,易新喜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所送手机、名表、玉石制品、高档烟、酒等礼品。2018年8月,易新喜与家人赴大连旅游,相关费用由服务对象支付。易新喜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高息借款获利828万元

2010年至2021年,易新喜共受贿11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81万多元。

2010年5月,青海华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董事长朱某与时任建行西宁市城北支行经理易新喜达成口头协议:易新喜介绍海西州木里矿区的企业采购华邦公司的油料,易新喜每吨提成10元。通过易新喜的帮助,华邦公司向青海圣雄矿业有限公司供应油料。

2011年下半年,时任建行青海省分行客户经理、西宁市金融办副主任的易新喜在时任青海省能源局局长于小明的帮助下,使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公司)、青海西矿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华邦公司的油料。上述4家公司先后与华邦公司签订成品油供油合同,累计购入成品油8.1万余吨,金额6.7亿余元。按照约定,华邦公司应给易新喜好处费80余万元。2011年年初到2013年年底,朱某一共10次送给易新喜好处费4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于小明利用担任青海省能源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郭某等人款物折合人民币60.3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被告人对344万多元人民币、7453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家庭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2017年6月20日,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于小明,被青海省海东市中院终审裁定获刑6年半。

2017年10月,彭某公司承揽到新疆昌吉五彩湾220千伏送变电项目,因需要资金向银行贷款因不符合贷款条件,彭某遂找易新喜帮忙。易新喜提出,自己向他提供400万元借款,2个月还款,利息8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易新喜将400万元资金转账至彭乙银行账户,并安排彭乙到新疆监督资金使用和回收。工程款结算后,彭某向易新喜偿还了480万元本息。易新喜还索要感谢费,彭某只好又给他50万元。

2017年7月,易新喜担任西宁信保集团董事长,一些私营企业急需资金又不具备银行贷款条件,西宁信保集团对他们提供了一些短期借款业务。为了赚取利息差,易新喜个人也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他用妹妹易甲银行卡中的资金出借,让妻子张甲具体操办。2017年至2021年年初,陈某、张乙等借款人基于易新喜系西宁信保集团董事长的身份,也為了感谢他在借贷方面提供的帮助,遂答应易新喜提出的按36%的年利息借款的要求。

易新喜向上述企业出借的资金来源有其个人和易甲的各2000多万元,张甲娘家几百万元,他按照12%的年利息给家人支付利息。易新喜向陈某等9人累计放贷5240万元,总共收取利息828.51万元。其中,他向陈某放贷500万元,收取利息165万元;向张乙累计放贷2360万元,收取利息432万元;向陈某累计放贷860万元,收取利息87.5万元;向许某累计放贷400万元,收取利息31.21万元等。

滥用职权致损2.3亿多元

西宁信保集团成立于2017年6月,是西宁市政府国资委出资设立的一家主要从事借款类担保、发行债券担保、其他融资担保等业务的国有控股担保公司。西宁市政府将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公司)、西宁诚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睿公司)等6家公司划归西宁信保集团管理。信保集团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仅限于担保类业务,无对外借款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担保类公司不能开展发放贷款、受托贷款、吸收存款等业务。易新喜担任西宁信保集团董事长后,明知借款公司存在过桥垫资、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等问题,仍然违规决定为借款公司办理短期借款业务。

2019年2月,西宁市有关部门查出西宁信保集团及其子公司违规借贷,西宁信保集团、诚睿公司、中小公司遂停止了该项业务。但是,一意孤行的易新喜又将短期借款业务转移到集团下属的西宁市信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为西宁信保集团开展的短期借款是违规业务,故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导致金融防范风险能力和手段不足,最终造成出借资金不能收回。

2021年9月6日,西宁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3月,西宁信保集团及其所属公司违规向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等29家单位累计发放短期贷款27.76亿多元,逾期尚未收回貸款本金3.59亿多元,短期贷款应收未收业务咨询费2.07亿多元。未结清短期贷款的客户普遍存在抵债能力低、抵押物不具备抵偿效力,短期贷款及业务咨询费存在无法收回或收回困难,国有资产存在损失风险。

2022年10月9日,西宁市监委委托青海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西宁信保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逾期借款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易新喜担任西宁信保集团董事长期间,违规为金鼎公司等单位办理贷款所形成的损失为1.94亿多元,为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办理贷款所形成的损失为0.38亿多元,以上合计2.32亿多元。

后据法院认定,29家公司或个人借款均已逾期,且借款无有效抵押及保证,部分借款公司停止生产经营,部分借款公司涉诉被执行,部分借款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部分借款人下落不明。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易新喜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期间,就该公司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对该公司管理经营给予积极帮助。

终审裁定获刑14年

2021年9月28日,涉嫌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易新喜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易新喜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新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81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具有索贿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能主动配合监察机关追缴违法所得,且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3年7月28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易新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433.84万元及涉案金条5根,由扣押单位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财物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手写记账用笔记本3本留作证据依法保存;继续追缴被告人易新喜违法所得633.5458万元。

易新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收取陈某等9人利息的行为属于正常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其检举揭发他人受贿350万元的犯罪事实,已被查证属实,应当对其认定为重大立功等。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上诉人向有生产经营需求的借款人借款,借款人借款与其没有职务关系,截至目前仍有大额本金未还清,其收取828.51万元利息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等。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易新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易新喜从陈某借款人处收取的36%甚至更高利息,正是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所收受的对价,借贷关系的表象之下隐藏的是上诉人与请托人之间利用放贷收息付息进行的利益输送;上诉人在羁押期间主动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行贿350万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检举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达不到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其检举行为不符合重大立功,原判已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并从轻处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3年11月14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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