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和值班律师角色定位问题研究
2024-03-23陈文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陈文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然而,在实践中,因存在检察官与值班律师角色定位认识模糊等问题,法律帮助“走过场”、值班律师异化为见证人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难以充分实现。为保障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应明晰检察官和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角色定位,完善相关制度,并通过构建规范有序的检律关系来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
一、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角色定位
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充当何种角色,这是由刑事诉讼制度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第174条以及第176条第2款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导者地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承担了大量实质性的诉讼工作,如检察机关拥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定权,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法官一般应当采纳,①贾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法学评论》,2020年第3期。等等。为了完成有关诉讼工作,检察机关不可避免地需要担负起一定的主导责任,②卞建林、陶加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成为推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力量。③秦宗文:《检察官在量刑建议制度中的角色定位探究》,《法商研究》,2022年第2期。
(一)检察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主导者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拥有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力,④贾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法学评论》,2020年第3期。而被追诉人、值班律师则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权。对于被追诉人、值班律师主动要求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最终能否启动,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检察官拥有主导权。
(二)检察官是程序的分流者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除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案件进行“限流”外,还根据被追诉人认罪与否进行程序分流,提出适用普通、简易和速裁程序的建议。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均以被追诉人同意为前提,但被追诉人没有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决定权,决定权还在检察机关,检察官有较大主动性。
(三)检察官是量刑协商的主导者
由检察官引导量刑建议的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之一。为了确保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既能为案件当事人所接受,又能为法官所认可,检察官就要在量刑协商中承担主导责任。如果由控辩双方进行完全自由的协商,诉讼就可能久拖不决,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求的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是相悖的。而由检察官先提出作为协商基础的量刑建议方案,然后再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是一种更有效率的方式。⑤秦宗文:《检察官在量刑建议制度中的角色定位探究》,《法商研究》,2022年第2期。
二、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角色定位
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明确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角色定位,具有基础性的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理论界、实务界对我国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本文从值班律师的法定职责出发,来分析我国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为提升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值班律师的职责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通过分析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我们认为,应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为以下三点。
(一)值班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者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角色首先应定位为法律帮助者。首先,这是由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所明文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明确规定由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指导意见》第1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上述有关规定表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高效、便捷、专业服务的法律帮助者。其次,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遍缺乏法律知识,若没有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他们将很难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知晓法律后果。在此种情况下,安排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有利于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二)值班律师是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协商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辩方的意见。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意见”体现的是控辩之间的沟通,这种听取意见的活动其实也就是控辩双方展开量刑协商的过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扮演着量刑协商者的角色。一方面,嫌疑人经常处于被羁押的状态,难以充分地参与量刑协商过程。另一方面,如果值班律师不能有效参与量刑协商,则很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可能会酿成冤假错案。
(三)值班律师是认罪认罚程序中的监督者
我国《刑事诉讼法》《指导意见》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均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指导意见》第31条也有同样的规定。要求值班律师在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是自愿的,另一方面制度设计者显然也希望值班律师充当监督者的角色,⑨姚莉:《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其制约司法机关、防止检察官滥权的作用。
三、冲突与合作: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和值班律师角色之间的关系
(一)检察官和值班律师的职责不同,冲突难免
检察官与律师虽同为法律工作者,但是他们的职责各不相同,所维护的利益也各不相同。由于职责、利益各不相同,冲突与对抗是难免的。以刑事案件为例,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承担着控诉犯罪的职能,其职责是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以国家的名义追诉犯罪;而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既是参与协商的一方主体,又是程序的主导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检察官没有树立平等协商的司法理念,没有明晰自己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角色定位,就很容易演变成律师眼中的只有“合意”没有“协商”的“控辩协商”。⑩魏晓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诉辩关系》,《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6期。在这个过程中,“控方利用其资源优势压制被追诉人,使其接受本不愿接受的控诉和处理条件”。⑪龙宗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控辩平衡》,《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这样一来,控辩关系可能会发生一些调整、震荡,甚至激烈的冲突。⑫魏晓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诉辩关系》,《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6期。不少律师反映,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到场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至于具结书的拟制、量刑建议的形成,他们几乎没有参与或发挥作用。⑬顾永忠:《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实证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5期。
由于检察官和值班律师的职责不同,双方在履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协商性司法只是寻求缓和对抗的一种路径,并没有改变控辩双方利益取向冲突的本质。⑭秦宗文:《检察官在量刑建议制度中的角色定位探究》,《法商研究》,2022年第2期。
(二)检察官和值班律师的使命相同,矛盾可解
前已述及,检察官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而律师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这个矛盾如何解决?我们认为,解决的基点就在于检察官和律师的责任使命是相同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检察官)不是普通的争议一方代表,而是国家主权的代表……因此,刑事公诉的利益不在于它能赢得一场官司,而在于正义应该得到伸张。”⑮转引自[美]亚历山德拉·纳塔波夫著:《无罪之罚:美国司法的不公正》,郭航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64~65页。根据我国《检察官法》第5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其次,律师同样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使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检察官、法官的责任使命,也是律师的责任使命。值班律师不仅要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使命感,也要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感。追求这个使命就是让我们的司法更加公正、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合理。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律师虽然职业分工不同,但都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其责任使命。基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责任使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其利益;同样,检察官也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办案,依法追究犯罪。控辩双方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对话与合作的方式来缓和之前因职责、利益不同而形成的冲突与对抗。
四、妥善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和值班律师角色之间的关系
虽然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起着主导作用,但这种“主导”并不是要和值班律师分个你高我低、权大权小,而是一种源于制度设计的安排。⑯贾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法学评论》,2020年第3期。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发挥,绝不意味着检察官要唱独角戏,还必须格外重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控辩关系是平等的,检察官应当认识到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作用,树立平等协商的合作理念,以合作的姿态与值班律师进行沟通、协商,配合制约并重,以合作排除风险。
(一)检察官既要承担好客观公正义务,又要承担好诉讼关照义务
一是检察官要承担好客观公正义务。从全球范围看,虽然各国检察制度千差万别,但都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追诉职责的同时,还能超越控方立场,坚持客观公正。⑰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更加必要。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检察官不仅具有一系列程序权,而且具有相当程度的实体处分权,其量刑建议也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法院判决的内容。在此背景下,检察官要全面、正确地理解自己的角色,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切实防止片面追诉倾向,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责。⑱朱孝清:《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日报》,2019年5月13日。
二是检察官要履行好诉讼关照义务。关照义务“对于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实质对等以及查清案件事实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⑲陈永生:《论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原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一方面,此义务源于检察官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职责;另一方面,此义务也源于检察官处于相对优势的诉讼地位。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诉讼关照义务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行使权利,保障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诉讼进程,为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⑳魏晓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诉辩关系》,《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6期。如值班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的,检察机关要对值班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和支持。
(二)值班律师应加强与检察官的协作,共担使命,全面有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当前,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参与更多地停留在表面,全程、全力以赴介入的很少,未深入介入案件的审查,很难全面深入了解具体案情,提出的意见较为简略笼统,难以提出精准的法律意见。21邱春艳:《张军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1月1日。从实践情况来看,在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以获得值班律师有效的法律帮助。这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值班律师参与深度不够,工作有形式化的倾向。部分值班律师在未会见、未阅卷的情况下,因不熟悉案情而无法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一方面,部分值班律师对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清,认为不需要阅卷或仅简单地阅读部分材料;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任务繁重,为节省时间,很多时候都是通知值班律师短时间内集中参与多起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客观上也没有时间进行充分的阅卷,只能初步地、列表式地了解情况。2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权利研究》,《犯罪研究》,2022年第1期。这样一来,值班律师很难对案情有实质性认识,自然就无法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帮助,更别提向检察官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了。二是值班律师不愿得罪案件承办人。部分值班律师不想因为提意见而与检察官发生冲突,故很少提出异议,对量刑建议提意见则更是难见。出于执业的长远考虑,值班律师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检方的“说客”,往往还会劝导被追诉者认罪认罚,甚至在司法机关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场合仍保持中立立场。
为全面有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要正确认识自己的角色定位,与检察官加强协作,主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值班律师应主动、及时介入案件,在基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充分维护好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值班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