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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中华传统法文化*

2024-03-23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副教授

中国司法 2024年1期
关键词:中华法治法律

杨 静(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副教授)

中华文明是中华民族伟大创造力的体现。中华文明特殊的途径和规律性造就了中国法律制度悠久的历史渊源和雄厚的文化底蕴。在法治文明里讲述法文化,在古今汇通之间展现文脉传承,突出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独特样态与史鉴价值,既是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中华传统法文化的总体样貌可以归结为:是以天人合一为基本精神,追求大同与小康的社会理想,主张德主刑辅,强调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治理法文化;是以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为主体,主张和谐亲伦、礼法结合,以家族法为本位的伦理法文化;是以儒法道墨等多学说为思想源头,主张家国一体,强调学在官府,重视公权兼及私权的法文化;是以大一统格局为出发点维护中央集权统治,主张重农抑商,根植农业经济形态的农本法文化;是文明早起,理性早萌,敬人远神,重纵向传承的人本法文化。如果能选取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的几个侧面来描绘其丰富内涵,有助于我们在了解中华传统法文化轮廓后,进一步加深了解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精华。

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作为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采撷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内核——一准乎礼;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治理方略——德法共治;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折射的民族精神三个方面内容来描绘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的特殊性和典型性。并在此基础上,谈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传统法文化承袭一脉,法文化在新时代如何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话题。

一、一准乎礼

倘若要用一句话来概括中华传统法文化,那就是“一准乎礼”。中华文化忠实地反映了华夏儿女长达五千多年的社会生活画卷和处世智慧。中国传统农耕社会依赖于人们之间的稳定协作,以社群集团的方式进行田间劳作获取生活资料,这一社会生产特点使古代劳动人民极为重视团体之间的和谐与安宁。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形态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不具有对外扩张的激进属性,发源于农耕社会的中华文化天然地蕴含了爱好和平的温和基因,强调团结统一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内容,这些内容以“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成为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特质。

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深入社会各阶层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与法并行的重要规范。在中国传统社会,为了规制人们的言行,统治者仅仅依靠刚性的律令还不够,往往需要更为柔和的礼治潜移默化地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因为法律的调整范围无法触及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旦法律过于严苛,将极有可能引发民众的愤怒,危及王朝统治。形成于日常生产生活的礼,在人们心中有着很高的权威和信服力。礼沁润到社会各阶层,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行为选择,人们自然地将礼视为一种合乎道德的准则并自发地遵守。

周公制礼作乐,最早将礼乐引入家国治理之中。西周统治者在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治国主张中将礼置于首位,礼的实用价值大增。礼可以教导人民,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远离犯罪,礼让人们“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礼具有区别文明野蛮、区别贵贱尊卑、稳定国家、规范行为等重要作用。礼通过教导人民,重预防、高要求地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远离犯罪。

礼与法的结合成为中华传统法文化的鲜明特征。礼法的渗透互补不仅发生在以国家治理的公权范围内,也发生在宗法家族的基层治理中。“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是历代统治者的共识。大到江山社稷国家纲纪典章,小到家庭宗族乡野亲伦日常,礼法相互结合发挥了积极的治理效能。礼法结合既弥补了法律单一调整的局限性,也实现了对民众的教化目的,体现了古人高超的治理智慧与中国古代社会的独特之处。

二、德法共治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中华民族温暖纯良促生了以德治国的治理理念,中国传统社会对于道德的重视深刻地影响了当今社会。德法共治是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精髓,为现代法治国家建设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思路。

纵观中国传统社会德法共治的发展轨迹,其实质性突破节点在周代、汉代和唐代,依次经历了明德慎罚、德主刑辅 、德礼为本刑罚教用三个阶段,德治在治国中的地位作用不断被强化。德治的宝贵之处在于,古人意识到了统治者和民众的密切联系对社会治理十分重要。社会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统治者以德治教化人民,让人民养成良好的品格和对规范的遵守,从而在统治者和人民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以达到积极的社会治理效果。

德法共治是保证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手段。我们在治国理政中强调德治,就必然要求执法者重教化、轻刑罚,主张恢复性司法,关注民众的生存环境,注重犯法者洗心革面回归家庭社会。通过考察中华传统法文化来融贯中西古今是可行的。传统律学、古代法律对于监察制度的设计、民事案件的特定程序以及多元化的调解手段,对于当今的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启发。特别是调解制度,古人受中华和文化影响,形成讲信修睦、无讼是求的司法观念,创立了有“东方经验”美誉的调解制度,通过家庭、家族、乡贤、官府、社会等多方参与化解矛盾,在诉与非诉之间刚柔并济定分止争,为调解制度的运用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养分。

中华传统法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而具体地在法律层面上反映着中华文化的显著特点。中华传统法文化视域里的立法和司法奉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讲求德法互补、互相促进、共同治国的治理思路在中国由来已久,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华传统法文化中的闪光点,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与法律智慧。认真总结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的功能作用、相互关系、共同治国的历史经验,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史鉴价值。

三、民族精神

法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古代社会的人们多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和谐与天人合一成为中华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中华法文化深受地理环境和经济结构影响。我国作为一个资源丰富的内陆型国家,以农业为立国根本的自然经济结构、以宗法家长制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为礼与法的融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中华法文化中包含着息讼、家国合一的立法取向和法律追求,与儒家礼治的结合也和中华文化的精神具有高度一致性。儒家尚和息讼的理念融入中华法文化具有定分止争、教化民众的重要作用。

中华法文化承载着国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追求,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传承性。中华法文化汲取了儒道法等诸子百家思想学说的积极因素,在尊重道法自然的基础上强调个人的自强不息和努力奋斗;在人文主义精神里对礼法和道德的重视,向世人解释了为何中国人民具有强烈的家国一统情怀和德礼克己的责任感。

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奉行天上神就是地上王的商朝,因天讨天罚失去民心而覆灭。周朝统治者基于殷鉴转变治国方略,摆脱神权法思想的同时追求人本人文,践行以德配天、制礼作乐重民的王政思想。为此,治国安邦的先哲提出“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强调“礼乐刑政,综合为治”,体现了中华民族理性务实的民族精神;中国的传统社会治理强调“明德慎罚”,法律和德治犹如双生火焰一般彼此牵绊,体现了中华民族厚德亲伦的民族精神;中国历代王朝法律颁布关照社会实际,不断更新和完善法律制度,体现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锐意进取的民族精神;中华传统法文化注重品节诚信,反映了重信守义的民族精神;国人历来重视忠孝,体现了孝亲爱国的民族精神;中国传统社会无讼是求的传统,体现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民族精神。

四、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历史如长川大河,从来不会一泻入海,总有曲折萦回。纵览中华五千多年的发展史,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法文化之所以具有蓬勃的生命力,与其所具有的综合性和包容性密不可分。中华传统法文化没有在近代化、现代化进程中故步自封踌躇不前,而是在保持其独特性和优越性的同时,博采众长,去粗取精,推陈出新。

其一,古人在完善法制的同时十分强调执法者的重要作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强调德法共治的同时必须重视道德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共建作用,发挥人的关键作用。“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为政在人,善法与良吏相结合,才能发挥“奉法者强则国强”的作用。法治人才是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法治进程的推动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

其二,将法律视作维护王朝统治的工具这一定见影响深远。“国家如同一匹奔马,皇帝是骑手,他手中的鞭子就是法律。”从传统社会制度进行观察,统治者将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教化人民的重要手段,是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统治工具存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民主法治建设成绩斐然,法律作为治世之工具的认知不断被冲击革新。强调法治对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民主实质的保障作用,主张民主立法、践行司法为民、开展全民普法,要求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做到知法守法,对规则怀有敬畏之心。在法治文化建设上超越法律工具主义传统,树立并不断加强宪法法律权威,并将民主法治建设视为实现中华传统法文化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的关键内容。

其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一项具有传世价值的宝贵经验。在法文化的视野下甄选优秀传统法文化因子濡养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人民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是社会物质生产的承担者,国家内部的农耕生产、税赋徭役都仰仗于人民,国家的正常运转离不开人民,这是古代民本思想的重要起源。中国的历代统治者在总结历史兴亡的规律思考中,深谙民心向背决定王朝存亡的道理。为了维系王朝的安定,爱民思想的内涵在历史前进的车轮中不断被深化,统治者提出了宽仁慎刑、重视人命等思想,并据此设计出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正是由于这些宝贵的民本思想与主张,在这个土壤里生长出捍卫人民主权的立法、践行群众路线的司法、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精神,从根本上可以说是中华优秀法文化源头活水长期沁润的产物。

其四,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律领域的助推器,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动态中丰富和发展的重要来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历史故纸堆里的存在,而是丰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源头。与此同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新要求的同时实现了赓续发展,获得了跨越历史长河、融入时代发展所需的新活力。

文化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在中华法治文明史乃至世界法治文明史中是独树一帜的特殊性存在。推进中华传统法文化与当代法文化相融通,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法文化滋养中华法文化的新特色,是新时代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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