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2024-03-20刘纹伽
刘纹伽
摘 要|司法独立是保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但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判官”应运而生,部分不懂法的百姓,当社会出现了一些引人关注的恶性事件时,他们总会凭借着自己朴素的情感价值观,一味地希望犯罪嫌疑人得到最严厉的惩罚,所以有人戏称,“网络判刑,死刑起步”。但是同样身处社会的法官,面对百姓巨大的舆论和关注,有时也不得不被舆论声左右,本文意在对比发生在日本的江歌案和发生在中国的药家鑫案来探讨不同国家中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关键词|司法独立;网络民意;司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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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与判决结果
(一)药家鑫案
药家鑫,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案件发生时为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药家鑫开車撞倒了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回家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时,看见被撞倒地呻吟张妙,药家鑫怕张妙看到车牌后找其麻烦,于是他将背包中的刀拿出,向张妙刺去,一共刺了八刀,导致张妙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杀人后的药家鑫开车逃离,在慌忙的路上,又将路上的行人撞倒两人,随即被附近村民报警,药家鑫被交警大队询问,药家鑫否认了杀害了张妙一事,案发三天后,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药家鑫对一审判决不服,其认为其所犯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于是在2011年6月7日上午,距离案发只过了8个月的时间,药家鑫便被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终年21周岁。
(二)江歌案(陈世峰案)
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与其朋友刘鑫外出打工后返回日本东京中野区家中,在家门口遇到了前来纠缠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24岁的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被陈世峰用尖刀捅了数刀后身亡,据日本警视厅中野警署称,江歌是在其租住的公寓二楼走廊被陈世峰用刀割伤颈部,伤口长达10厘米。据江歌母亲江秋莲在其社交媒体上透露,江歌之所以会遇害,是刘鑫提前进屋并反锁了房门,导致江歌不能进屋而被活活捅死。事发时,陈世峰正值日本东京大东文化汉语研究科研究生一年级,因为属地原则,陈世峰的犯罪地是在日本,于是陈世峰因涉嫌杀人罪被日本警方逮捕。但是按照日本的法律,陈世峰可能不会面临死刑,这让早年离异独自辛苦将女儿抚养长大视女儿为自己生活的希望的江秋莲完全无法接受,于是江秋莲在悲痛的同时,于当地时间2017年11月4日抵达东京,开展了一系列签名请愿的工作,并且在其社交媒体上希望关注的网友们能够支持她,在网上为自己发声,希望能够判陈世峰死刑,很多当地的华人、留学生及网友自发地加入请愿活动,日本及中国的媒体百姓都极为关注案件的判决,2017年12月11日开始,陈世峰杀害江歌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开始公开庭审,在2017年12月18日,一共进行了6天的庭审。在2017年12月18日的庭审中,检察官建议法庭判处被告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在2017年12月20日下午3点,此时距离案件的发生已经过去了一年一个月,江歌被杀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2017年12月23日,陈世峰提交控诉状,2017年12月29日,陈世峰撤诉,上诉期限是2018年1月4日,东京地方法院2018年1月5日正式公布陈世峰撤诉消息。此案就此结束,陈世峰被执行20年刑期。
二、两案对比与问题提出
(一)两案对比
药家鑫和陈世峰均为在校的学生,他们二人的社会身份都一样,药家鑫在撞人后用尖刀将被害人刺了八刀致其死亡,药家鑫的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并且其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着直接因果关系,药家鑫的主观、加害行为、因果关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需要考虑到药家鑫具有自首情节,其在父母的陪伴下将所犯罪行全部坦白,应当考虑减轻处罚。法学家朱苏力认为:“罪责自负是中国刑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可以理解为“罪犯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罪犯本人,不连累无辜者”,然而,“即使死刑罪有应得,但当罪犯是独生子女时,在某些案件中,可略微减轻罪犯的惩罚”并且在2011年5月,西安有5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其中一位叫王新,其作为独立学者,作家,曾分别受聘于西安交通大学兼职教授和西北大学讲座教授,陕西省作协会员。他说出他们联名呼吁的原因是因为“药家鑫案的审理并不是在一个很公平的舆论环境中进行的,被社会舆论所影响”,王新说:“舆论喊杀声一片,这并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所以可以得出,网络民意舆论对药家鑫案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得案件的判决可能对药家鑫的处罚过于严重。反观发生在日本的江歌案,依据日本的刑法被作为死刑处理的罪名大多集中在“故意杀人罪”和“强盗杀人罪”两个罪名上,并且在这两个罪名中,杀死1人就会被处以死刑的情况极为罕见,被杀人数为2人时,才会考虑是判处死刑还是无期徒刑。所以即使在江歌的妈妈江秋莲亲自前往东京进行集会给法院施压希望判处陈世峰死刑,法院仍然只判处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的日本,看似扛过了网络民意和舆论的负面影响,但其对陈世峰的判决处罚也是偏重的。笔者不禁在想,如果药家鑫的案件发生在日本,药家鑫是否还可以有活着的机会,因为药家鑫不仅自首坦白,并且认罪态度良好,向受害人家属写了悔过书,同时其父母积极向被害人家属给予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如果陈世峰的案件发生在中国,那么等待陈世峰的结局估计不言而喻,这也是为什么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在得知日本的法律不能判处陈世峰死刑的情况下,希望陈世峰能被引渡到中国接受判决的原因,为什么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判决,甚至关乎于人的生死问题,除了国情、法律等的众多不同外,网络民意与舆论是否也同样对司法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呢?
(二)是否存在网络民意的影响
1.什么是网络民意。民意,它是指人民群众对于某一事件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以及所流露出的意愿。网络民意是现实中的民意在网络上的延伸,只是部分民意的体现。对事件的评价发生是每个公民均拥有的权利,在互联网没有普及的从前,媒体发声占据主要力量,媒体大部分还是受过专业训练有着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工作人员,其也能够意识到其发声对社会的重要意义,于是除少部分不良媒体以外,其媒体都尽到揭露社会丑恶及监督社会正常运作的责任,公民的饭后谈资并不构成强有力的能够影响到案件判决或者决定作出的力量。但是随着互联网的普遍之后,大部分公民均可以轻动手指就在网络的一段激扬文字、奋笔激昂,这些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文化、成长背景及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各种声音从网络上扑面而来,这种网络民意对于客观活动的影响不容小觑。正确的网络民意可以起到监督司法程序公平和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是,错误的网络民意会让一个案件偏离正常的轨道,不能达到实质的正义,甚至造成错误的司法判决。在当时药家鑫案和江歌案时,网络中沸沸扬扬的讨论和就是网络民意的体现。
2.比较分析两个案件中民意对司法的影响。首先,在药家鑫案发生前的一年,也就是2010年,刚刚发生了一个官二代在醉酒駕车撞人后的仍大放厥词地说“我爸是李刚”这句引起百姓轰动的嚣张话语,那么在药家鑫案发生后,从案件披露之时这句案件就备受关注,尤其是在问到药家鑫为什么下车要杀被害人张妙时,药家鑫说看见张妙是农村人,认为农村人比较难缠,害怕找其父母和自己的麻烦,这句话更是引起了网络上的轰动,于是在案件尚未判决前,网友便对药家鑫进行了所谓的“人肉搜索”,药家鑫的个人信息一时之间被公之于众一览无余。“官二代”“富二代”的头衔被放在了药家鑫的头上,由于贫富差距及阶级差距,更加激发起了网友们痛恨嚣张“官二代”“富二代”的心,人们巴不得让他赶紧被判处死刑,以向社会证明法律也是保护穷人的,不能让这些嚣张的“官二代”“富二代”肆意妄为,只能用死刑才能平息这些网民的怒火。当时在新浪微博上有一个名为“药家鑫杀人案——民众投票审判”的活动,这个活动倡导网民在法院的官方判决作出之前进行一场答案只有一个也就是单选的投票,投票统共涉及了四个选项:第一项是药家鑫有自首情节,认错、悔罪态度良好,不应判处死刑;第二项是药家鑫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三项是药家鑫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四项是相信法院会对药家鑫的案件进行公正合理的判决。投票结束后,不出所料,投票结果是大部分网民选择了第三项也就是应当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从这个投票结果也可以看出民众对于定罪量刑并不会理性的考虑罪责刑相适应,更加不知道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在这个鱼龙混杂的互联网中,民众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偏低,他们不会考虑道义、不会考虑犯罪的构成要件、更加不会考虑判决要如何进行才能实现真正的实体正义,他们只会凭借自己朴素的法感情,认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便要偿命,同时加上药家鑫所谓“富二代”“官二代”的身份,加上药家鑫所说的杀人是因为觉得农村人难缠,所以代入自己愤怒的感情,故认为只有药家鑫的死才能平息其愤怒,才能还社会一个所谓的“正义”。所以看见在药家鑫一案中网络民意起到了一个很负面的影响,给参与案件判决的法官很大的道德舆论压力,在大量网民的发声和愤怒的情绪下法律的天秤不得不向网络民意倾斜。
对比江歌案,江歌的母亲来到日本进行判处陈世峰死刑的请愿活动,并且获得了450万民众的签名,日本民众对这个案件也给予了一定的关心,并且对江歌母亲表达了同情,但是日本民众认为他们的关心仅限于个人从道德上、同理心上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关心,但是他们并不想干预司法,他们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并不复杂,他们相信法官会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这其中一个原因在于日本民众对其法律有着高度的自信和服从性,所以日本法院虽然允许了江歌母亲死刑请愿的行为,但是仍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判决,甚至法官在众多舆论的关注下,不仅没有顺从、迎合舆论,而是更加注重案件的实体审查和程序进行,力求用一个公正的判决来让民众接受判决结果和信仰法律。
从上可以看见,中国和日本网络民意对于司法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中国民众往往是非理性的,并没有冷静地对案件进行客观分析和法律思考,中国民众很容易与被害人和其家属共情,不愿意冷静等待到知悉案件的全貌再发表意见而是希望“杀人犯”以一命偿还一命。这种非理性的情绪与法律存在的意义是相排斥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类的本性使谁都难免有感情,而法律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日本民众的法治思想就更加客观,他们只关注案件本身,并且相信法律,对法律和法官有着高度自信。对被害人和其家属会在情感和道义方面对其表达安慰和同情。综上所述,在中国网络民意对司法的消极影响是大于日本的。
三、中日网络民意对司法影响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国家体制的差异
从古代中国开始,好的官员会被百姓称为“父母官”,顾名思义,就是该官员行事做决定会从百姓的角度出发,从百姓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所做的决定也会听从百姓的意见作出让百姓满意的决定,那么该决定的好坏跟是否符合百姓的想法关系紧密,“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切实满足民意” 。民众对官员的满意度和好评度会极大影响到官员的仕途和是否能够“流芳百世”,所以官员所做的判决往往会出现民意高于司法的现象。到了当今中国,我国是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政府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所以人民的满意度也是政府工作的目标和追求。而日本是一个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法治国家。法律高于一切,一切判决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客观准确的判决。
(二)司法制度的差异
司法中司法独立是使案件得以公正判决的必要不充分的条件,司法独立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独立行使司法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司法独立也只是法院和检察院的整体独立,并不是法官的个人独立,检察院之间为上下级领导关系,法院之间为监督关系,所以法官判案时,无法做到完全独立,他不得不考虑到上级的想法和意见。而日本是三权分立国家,司法独立是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的,这便让法官在判案时有更加独立的操作空间,并且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起诉。具体而言就是日本的司法更加独立。
(三)媒体影响力的差异
当今中国,互联网发展得十分迅速,使得大量民众可以发声,并且因为之前我国存在的一些问题,民众对法律并没有崇拜和信仰,对传统媒体和政府存在着不信任,并且在互联网普及之前,社会热点案件事件都只能由精英阶级去做决定,所以当互联网普及之后,普通民众能够对案件发声便会更加渴望自己的声音被听见、被采纳、被认同。但是在日本,媒体影响力对司法的影响就比较小,因为日本的法治更加健全,存在时间也更长,日本民众信仰法律、相信法律,所以对于法院的判决,都具有权威性,都令民众信服,日本公开审判的原因是为了保障司法的权威,而并不是为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在日本,庭审现场一般不允许带相机进入,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允许媒体妄加评论,也就是说存在言论自由,但是也要有一定的限度,也要守住道德的底线。所以对于江歌案的审判,那有着450万中日民众的死刑签名请愿书并没有对判决造成影响,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公开和正义。
(四)中日民众法治思想的差异
中国九年义务教育在农村、山村地区甚至都无法完全普及,中国文盲率仍有2.6%,这看似不多,但是我国是有着14亿人口基数的人口大国,所以说仍然有几千万的文盲率,数量很多,那么在基础教育都没有完全普及、甚至还有很多人不识字,法律的普及和法治思想对普通民众来说更加陌生,但是在日本,民众的文明程度更高,义务教育已经完全覆盖全国,同时日本的法治更加先进和前沿,实施的也更加彻底,日本的普法程度也远大于中国,有着法治思想的日本民众也是远多于中国民众的。
四、问题如何解决
(一)借鉴人民陪审团制度,优化司法制度设计
陪审团制度是来源于美国,其旨在把民意引入到司法审判中。在美国,陪审团是由社会各个阶级、各种肤色的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的设立使得普通民众可以直接参与到案件的审理,所以对案件的判决民众会更加容易接受,也让民众直接感受法律在有效运行,增强法律的权威性。我国也可以借鉴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团进行改革,充分发挥出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潜力。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选择存在漏洞,因为对文化程度有着很大的要求,很多大学专科学历的人被拒之门外,所以很多中国民众被排除在这之外,那么就不可以将全部民意引入到司法审判,因为没有让每个阶层的意见都得到充分地听取,用时也应该予以充分的考虑。并且陪审团仅需要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法律问题全部交给法官,这样陪审团参与了庭审,感受了庭审的程序,并且对案件发表了看法,法律问题就交给专业人士,享有司法权的法官去执行就好,这样,民意也有被听取考虑,民众在参与时也能增强对司法程序的理解,提高司法权威。代表着各个阶层,有着不同背景不同思想的陪审员将民意集中地去向法官表达,而不再是网络上非理性的言论带领判决走入歧途,占有可以弥补法官做判决时的信息不对称,同时也可以防止审理案件的法官面对舆论的巨大压力。人民陪审团若是能够得到优化,那么既可以充分听取民众意见,也可以使法官听取更多理性的声音,做出正义公正的判决,这无疑对司法判决是有利的。
(二)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网络民意对司法判决的影响程度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还有待提升,他们并没有法律自信,所以会受到舆论的影响甚至左右判决。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判决案件时,应当始终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时,要坚守住自己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程序,保障实体正义。面对民意要进行区分,不能一味地顺从,可以适当地听取民意,不能根据民意去做出判决,使得偏离法律的轨道,让网络判官取代法官。同时律师与代理人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需要建立在尊重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药家鑫案件中张妙的代理律师是张妙的亲戚,其在代理该案的过程中,在微博上多次发布“强烈的呼吁:不除杀人犯,天理难容!”这种具有明显导向性和煽动性的话语来激起民愤。其做法并没有将法律作为保护被害人的武器,而是通过舆论给法官施压,希望在众多人关注和存在民愤的基础上影响判决,这无疑有悖于法律人的职业道德。
(三)学会热案冷处理
药家鑫案从事发到被执行死刑,只用了不到8个月的时间,其一审、二审到完成死刑复核程序不过2个月,这与热案冷处理的理念恰恰相反,在舆论高涨的时候判决案件必然會影响到判决结果。而所谓热案冷处理就是将热议案件推后审理,直到公众对案件的议论度降低。在英美国家司法审判过程中,这种规避舆论的方法是比较常见的。
五、结语
如今的中国需要建立一个法治中国,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强化,民众发声日益增加,政府也十分重视民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所以司法要将民意视为不见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我们需要进行改革使民意能够对司法工作产生正面的影响,产生积极的作用。
The Impact of Online Public Opinion on the Judicia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Law the Jiang Ge Case and the Yao Jiaxin Case
Liu Wenjia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Abstract: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a necessary and insufficient condition to ensure procedural justice and substantive justice, bu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network judges” came into being, and some people who do not understand the law, when there are some malignant incidents in society that attract attention, they will always rely on their simple emotional values to blindly hope that criminal suspects will get the most severe punishment, so some people jokingly say, “Internet sentencing, the death penalty starts.” However, judges who are also in the society face the huge public opinion and attention of the people, and sometimes have to be influenced by the voice of public opinion in the judgment of the case, this article aims to compare the Jiang Ge case in Japan and the Yao Jiaxin case in China to explore the impact of online public opinion on the judiciary in different countries.
Key words: Judicial independence; Online public opinion; Judicial open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