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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司法体制视域下的独立审判

2016-07-04黄毅

2016年20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

黄毅

摘 要:当前的一些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使得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大大降低,要改变这种现象需要进行合理有效的司法体制改革。独立审判是司法独立在审判中的具体表现,保证独立审判才能更有效的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司法体制中独立审判的概念、受阻原因,并对如何推进我国独立审判、维护司法公正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体制;独立审判

独立性是司法最本质的属性,司法独立是实现独立审判的重要保障,司法独立不仅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1],也是现代人类共同的法律理念。目前,对于司法独立尚未有统一的概念,但是有一点是得到普遍认同的,那就是司法与行政应该是分立而治的。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曾明确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且着重的强调了要重视法制教育的宣传工作,在宣传工作中要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学法、知法、守法的积极氛围,并且在强化行政能力提升以及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深入改革发展认识,提高执法能力,保证独立审判才能更有效的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

一、什么是独立审判

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共同的法律理念,是现代法治国家需要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排斥行政权力和个人权力的干预,主要包含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三个因素[2]。独立性是司法决策的内在要求,是司法最本质的属性[3]。独立审判是司法独立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的体现和要求[4]。但是,对独立审判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尚未有统一的观点,目前,学术界主要是围绕“法院和法官,到底是应该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这个问题存在争议。有些学者坚持认为: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我国《法官法》第8条第2项亦明确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5]。这是对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独立审判原则的具体化,同时,又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行法律依据。

独立审判原则是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准则,被运用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目前,对于什么是独立审判,虽然尚未有一个绝对、具体权威标准的定义,但是多数学者的意见倾向于认为:独立审判是指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人民法院及法官依法独立的对所管辖案件进行审理判定,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的行使审判权,独立的应对案件的程序审查,并且自主独立的对案件进行评判。许多学者认为独立审判包括了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两个方面[6],其中,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一个是形式上的司法独立,一个是实质上的司法独立。

二、我国独立审判难以有效开展的原因分析

独立审判既依赖于法院独立,也需要依靠法官独立,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更多的偏向于承认法院的独立,而基本上不承认法官的独立。有时候,法院和法官进行案例办理时,总是会受到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干预就往往会影响裁判,阻碍司法公正。正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这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结合以往学者的研究可知,目前我国独立审判难以有效开展除了因为受到一些主观意识的舆论误导,其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受到三大问题的影响,这三大问题主要是:司法权力行政化、司法权地方化、法官职业模式化。这些问题正是背离司法的独立性的体现[7],严重阻碍了独立审判的有效开展。

(一)社会舆论主观化过强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正确的意识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发展;错误的意识则会阻碍社会的发展,甚至造成严重的危害。社会舆论具有的力量是无法估量的,尤其是在网络盛行的现代社会中,公众利用网络、媒体对国家事务进行监督的意识越来越强,在这样的情况下,正确公正的媒体报道、积极的社会舆论有利于更好的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可以对司法腐败行为敲响警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但另一方面,马克思唯物主义也告诉我们,意识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很显然,社会舆论是主观性较强的。在价值观多元化的当今社会,社会舆论主观化显得更强。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媒体或团体由于受利益驱使,在行使社会监督权力时,没有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对案件进行报道,甚至对部分案件的报道存在偏向性和导向性。另外,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法院和政府的公信力也还不够强,在网络和媒体的引导下,社会舆论很容易形成一边倒的局势,这种情况就会给办案法官甚至是受理案件的法院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影响审判独立,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甚至容易使事件陷入恶性循环中。

(二)司法权行政化

我国有关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上下级法院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纯粹“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8]。上级法院不得干预下级法院案件的审理,其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往往是体现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上。但是,在开展现实工作时,这种对案件审理的监督往往会演变成直接或间接的干预,从而影响下级法院进行一审时的独立性。下级法院在受理一些复杂、重大的案件时就往往显得不敢轻易做主,这样的管理模式越来越显得司法权力行政化,不仅破坏了审判级别制度,更严重阻碍了独立审判的有效开展。

(三)司法权地方化

在现有的司法机制下,地方财政是法院开展工作的主要经费来源,并且,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推选与考察工作还受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干预[9]。这样一来,就容易造成法院在进行案件办理时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院也会倾向于考虑该案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长久发展就使得司法工作的开展越来越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权日益地方化,就使得独立审判更难以有效推进。

(四)法官职业模式化

我国的法律制度属于袭大陆法系,所以在法官的产生上基本是一种模式。法律专业学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了之后再统一参加法院考试,之后进行职业化培训,经过一定阶段时间的磨练后才有可能担任法官。正式成为法官后,还需要通过严格的选拔制度,逐级往上发展,可以说,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是非常严格的。这种层层选拔出来的法官由于是标准化的训练模式,会形成比较职业的和标准化的价值观,把法官本身有差异的部分能有效的统一起来,有利于培养一支专业素质精良的法官队伍,但是这样统一的选拔、培训领导也容易使这些法官缺乏一定的开拓意识和独立思考案件的思想,这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通病。

三、有效推进独立审判的方法探析

(一)合理依赖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新媒体的监督范围是最广泛的,新闻舆论监督虽然在一定程度可能会影响审判独立,但其在增加司法透明度、预防司法腐败上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10]。对此问题,司法机关应该以一种包容、公开和独立的态度来面对新闻媒体的报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另一方面,媒体的监督应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对案件进行失实报道,更不能用评论性、结论性的言语对案件进行渲染。因此,合理依赖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就显得非常重要。一方面,要适度限制媒体对案件报道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另一方面,媒体应该坚持做到对于法律有明确要求不能公开报道的案件坚决禁止报道,务必保证报道是针对客观事实的陈述而非评论。对于在报道中有当事人要求的内容,一概遵从当事人的意愿,新闻媒体不得为了经济利益而置当事人隐私于不顾,对于案情相对敏感的案件,新闻媒体在报道法院相关信息时,要及时和法院沟通,核准案件的真实客观性,对于客观真实经审判的案件方可进行详尽客观报道。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应该自觉加强法律知识积累,增强科学的法制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要懂得理性判断,做到不盲目跟风,不盲目愤青。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合理依赖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才能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从而使独立审判的得以有效推行。

(二)大力推进司法独立

1、设立独立的司法机关

要实现司法独立必须实实在在的设立独立并有效的司法机关。除了保证机构独立外,也必须保证实现其职能独立。首先,要理清司法机关的人事制度、财政制度,对法院结构体制进行适当的调整。司法经费要建立健全全国统筹划拨制度,以确保司法机关的有序良好运行。同时,要及时肃清地方化对司法审判的不良影响,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权中的影响;其次,要坚决去除掉司法工作人员的行政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地方行政工作,不担任地方行政机关要职。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完善司法人员职权配置,以更加科学、规则的权力配置来充实司法队伍,真正实现机关独立和职能独立。

2、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的独立建设

有效推进独立审判工作需要有独立性较强的司法机关做保证。而实现司法机关内部独立需要处理好两个关系:(1)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2)法官之间的关系。因此,要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独立建设,首先要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深刻落实法院的审级制度,各级法院要明确各自权限,严格按照审级制度办事,加强内部的监督;其次,确保法官之间的相互独立。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操作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随意干扰法官办案。另外,建立法官的终身制任期,保证法官在精神上和物质上能自行独立,从而使法官可以无后顾之忧,专心办案。

(三)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建设

我国法官队伍的人员的选任以及升迁方式存在着一定的优势,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弊端。要有效推行独立审判,保证司法公正,提升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建设。首先,必须严把法官人员选拔关,每一个法官的选任都要经过层层选拔,争取把最优秀的人员充实到法官队伍中;其次,因为工作的特殊性再加上法官属于终身制,法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群体中的工作倦怠感高人群。要减缓工作倦怠感,保证工作效率,必须大力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培训,对于现有法官队伍要进行定期的考核和培训,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以防止部分法官因终身制而存在侥幸心理,从而做出妨碍司法工作的行为。

四、结语

独立性是司法最本质的属性,独立审判是司法独立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的要求。积极有效的推行独立审判是推进司法改革、保证司法独立的重要手段。只有继续完善司法机制,保证司法独立,才能有效的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才能更有效的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促进我们司法工作的健康发展,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效结合,才能给人们的生活提供实实在在的保证。

参考文献:

[1] 陈晓娇,王怡如.浅谈独立审判[J].法制与社会,2013(21)

[2] 任志刚.论司法与媒体的合作与冲突[D].西南政法大学,2012

[3] 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J].法学,1998.(08).

[4] 应活勤.我国民事再审程序[D].中国政法大学,2004.10

[5] 熊大胜.审判改革:法院的必由之路[J].中国律师,2000.05.07(02)

[6] 朱孝清.检察官相对独立论[J].法学研究,2015(01)

[7] 柴建国,王燕霞.独立审判与司法体制改革[J].河北法学,2005(3)

[8] 董玲.浅议我国司法独立[D].山东大学,2013(01)

[9] 龙一平,高军.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问题剖析与途径探讨[J].商业经济,2005(10):137-139

[10] 卫睿博.论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冲突[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0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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