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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建

2016-07-06谢俊杰

2016年21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

谢俊杰

摘 要: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开展,司法独立得到有效的进步,但是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关系仍然存在天然的排斥。如何在新常态下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无论是对司法改革还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基于传媒的特性,应该从传媒和司法系统两个方面来构建良性的互动关系,共同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关键词:司法独立;传媒监督;良性构建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构建司法独立。如何构建司法独立是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从轰轰烈烈地改革措施来看,改革措施并没有过多地触及司法独立和传媒之间的关系。但是事实上,传媒监督对司法审判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传媒舆论作为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在关注案件进展、促进案件公正透明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分化重组,一些矛盾对立冲突,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更加弥足珍贵。虽然一些情绪化的观点可能对社会的主流价值具有冲击,但自由表达所焕发的乃是社会的活力,而非暴力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还缺少专门的“新闻法”,以及新闻工作者自身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传媒监督会出现一些误导,甚至会出现“舆论审判”等现象。

一、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之矛盾性

司法独立,又称审判独立,孟德斯鸿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②意味着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的矛盾性:

第一,司法独立所需的“隔音空间”与传媒自由的行使。新闻传媒是公民行使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体现,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是必要的。然而,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新闻媒体的影响或干涉,这是法治的体现。司法审判需要的是一个“隔音空间”,审判需要的是法官遵循法律公平公正地判决,而不是受传媒舆论左右。

第二,传媒舆论的非理性与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如果缺乏规范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反而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舆论不代表正确的观点,它更多地是一种多数人的观点。有的新闻媒体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对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了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立场上去,发表片面观点。其次,媒体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新闻自由干涉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

二、司法改革下协调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关系构想

由于新闻传媒的特殊性,对新闻传媒的立法规范经历了30多年仍未出台,在没有立法规范的新闻传媒依旧有可能产生“舆论审判”,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尽管现实如此,但不意味着现在无所作为。因此,在目前已经为司法独立进行改革,司法独立问题有了很大的解决的背景下,如何重新定位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在冲突中整合最佳的点,不仅让媒体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而且不妨碍司法独立?那么,笔者试图从以下角度去构想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加大新闻传媒正确监督司法的力度,打造互联网+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也应当打造互联网+时代。在司法改革下,应该加大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不仅监督司法改革的进展和司法腐败问题,也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媒体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传媒如果以正确的方式介入司法,就会形成正确的舆论引导,在运用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更加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构建法治社会的促进作用。那么,新闻媒体如何正确的介入司法的监督呢?笔者认为:首先,新闻媒体在庭审前对案件的报道应力求客观公正,避免主观倾向或妄加评论。新闻媒体本来就不具有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功能。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客观的报道真事的案情,发挥本有的传媒作用。其次,加强传媒机构的行政性管理和提高新闻记者素质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加强媒体记者的行业自律,借用库尔·勒温的话说,“传媒必须通过自律当好信源与受众之间的‘守门人”。③众传媒在案件报道中要明确自己是中立的把关人,把那些不适合报道的信息过滤出来,简单来说,虽然司法审判应当公开透明,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不应该透露的信息,法律明文规定是禁止公开。传媒在对司法案件报道时,既不应该站在司法部门的对立面,也不应该站在公众的对立面,而是应该站在争辩双方之间,在公众与司法部门之间发挥联络员的功能,做不偏不倚的观察者。

(二)坚决排除司法审判中传媒舆论的干涉

就目前从司法改革的措施上看,改革措施已经明确从财政、人员分配、上下院之间关系等措施去确保司法独立。在处理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司法审判中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打造一个“隔音空间”拒绝传媒舆论的引导和干涉。司法是救济的最后一条防线,因此司法审判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司法审判不是以前以多数人投票或多数人意愿来决定有罪之人的罪行,这样是亵渎法律、法治的神灵。“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④因此,传媒监督司法的问题上,我们不应该拒绝没理由拒绝新闻媒体合理的报道,唯一应该的是司法内部,法官心中始终遵循法律的公平公正。与其说法律是无情的不如说法律是公正的,在改革后司法体制上,程序的公正也得到一定的改革,所以,司法审判中排除传媒舆论的干涉,更加有利于传播法治的精神。

(三)司法系统切实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探索与媒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在新常态下,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也有一定的创新。尽管新闻媒体和司法独立具有天然般的排斥,但是可以积极探索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一方面,法官不要畏惧面对媒体,认真公平公正地判决每一个案件,接受媒体采访,客观地说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判决依据。当然,面对新闻媒体的错误舆论引导,司法系统应该敢于站出来指正错误,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正义。另一方面,司法允许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和报道,那么媒体就不能以舆论监督为由干预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导致不正确的舆论。只要双方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以及服务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工作方向保持一致,新闻舆论监督和法院审判独立之间就能找到契合点和平衡点,传媒与司法就能形成合力、共创“双赢”,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前所未有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

注解:

① 卫方.司法与传媒三题冲,法学研究(北京)1998年第6期。

② [法]孟德斯鸡.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③ 库尔·勒温.20世纪心理学通览.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7月

④ 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讲话

参考文献:

[1] 卫方.司法与传媒[J],法学研究(北京)1998(6).

[2] [法]孟德斯鸡.论法的精神(上)[M],商务印书馆1961.第156页.

[3] 库尔·勒温.20世纪心理学通览[M].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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