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否有效,这些事不可不知
2024-03-13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召开发布会,介绍民法典实施以来遗嘱继承案件相关情况。全国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桂芳芳结合发布会内容和她承办继承案的经验,分享了一些关于立遗嘱的建议。
无效遗嘱占一定比例且成因多样
北京二中院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中,无效遗嘱近七成是因形式问题。其中,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几乎全军覆没,打印遗嘱的无效比例居高不下。
遗嘱无效的原因有:自书遗嘱没有签字,仅有人名章;代书遗嘱见证人仅有一人且为利害关系人;遗嘱载体仅体现在字条或日记的片段中,不够严肃规范;对于遗产的分配语焉不详等。
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比例最低
北京二中院还发布了典型案例,这里分享一个案例。
王某和杜某夫妇育有一子王某甲、一女王某乙,夫妻均于2018年去世。庭审中,王某乙提交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25日的打印遗嘱,内容为:王某和杜某在此立遗嘱,夫妻所有财产留给女儿王某乙所有。该遗嘱落款遗嘱人处有王某、杜某的签字捺印,见证人处有三人签字捺印。案涉遗嘱从形成上看属打印遗嘱,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认定其效力。
该遗嘱有三个见证人,与继承人及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遗嘱人及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遗嘱落款处仅注有一个日期。王某甲主张遗嘱缺少签名日期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对此,法院认为,遗嘱未满足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注明日期的形式要求,但该问题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因为王某乙提交了反映遗嘱签订过程的录制视频,三位见证人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综上,法院对案涉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
一份有效的遺嘱要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意思表示真实等)。在形式要件有瑕疵但瑕疵不足以使遗嘱当然无效时,就要从多角度证明立遗嘱人的真意,如提供录像、证人出庭等。
法官表示,订立遗嘱的群体主要是老年人,有人已处弥留之际或患病。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比例最低,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及保管安全等方面具有优势,也更稳定,但对行动不便的遗嘱人而言有些烦琐。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作为民法典新增遗嘱类型,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在老年人书写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可优先选用,但应注意满足见证人、遗嘱日期等形式要件要求。
如何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桂芳芳结合自己的执业经验,提供如下建议。1.审慎表达,订立合法有效遗嘱。遗嘱内容应具体明确,可适当增加生平经历、感情偏好等个性化陈述,提高辨识度,降低被认定无效的风险。2.慎重选择遗嘱类型。可选择以多种方式保存并补强遗嘱的效力,比如以录像形式记录自书遗嘱的过程、注意保存立遗嘱人的笔迹材料,尤其是与遗嘱时间相近的公文档案材料等。3.寻找专业的服务机构协助立遗嘱,如律师事务所的介入能减少因信息差导致的遗嘱无效。4.综合运用多种工具进行财富传承规划。当事人除立遗嘱外,可综合运用财产协议、保险及信托等工具实现财富有序传承。
摘编自《中国妇女报》《北京日报》